宝德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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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西安宝德自动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一. 修改公司章程第二章第十三条修改前为: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微电子及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设计、生产与销售;能源设备及石油机械自控系统的设计、生产与销售;电气、机械、液压控制系统的设计、生产(以上不含国家专项审批)、销售及技术服务;机电安装;软件设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修改后为:第十三条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微电子及光机电一体化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改造及服务;能源设备及石油机械自控系统的设计、生产、销售、维修、改造及服务;电气、机械、液压控制系统的设计、生产(以上不含国家专项审批)、

2、销售、维修、改造及技术服务;机电安装;软件设计;节能减排整体解决方案的提供、系统集成及技术服务;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经营(国家禁止和限制的进出口货物、技术除外)。二. 修改公司章程第八章第一节第一百五十五条修改前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二)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百分之三十,具体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

3、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经营情况拟定,1/3由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决定;(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修改后为:第一百五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二)在公司现金流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三)在公司当年实现盈利符合利润分配条件时,公司董事

4、会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具体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制定利润分配预案报股东大会批准。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原则上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以下情形之一:1、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超过 3,000 万元;2、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大会批准。(四)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三修改公司章程第九章第二节修改前为:第二节公告第一百七十条2/3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 网站(简称“指定媒体”)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修改后为:第二节信息披露第一百七十条公司以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媒体为公司指定的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本修正案需提交 201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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