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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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2018.1.9 第一编第一编 总论总论 第一章第一章 婚姻法、继承法概述婚姻法、继承法概述 1.婚姻法的概念、特征。 (1)婚姻法:婚姻家庭法,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由此产生的特定范围的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征: 1 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 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 具有显明的伦理性。 4 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2.继承法的概念、特征。 (1)继承法:继承法,是特定的继承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指强调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 (2)特征: 1 继承法是与亲属身份关系相联系的财产法。 2

2、 继承法是适用于一切公民的普通法。 3 继承法是强行法。 第二章第二章 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婚姻制度、继承制度概述 3.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以夫妻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合法结合。 4.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从婚姻家庭法调整对象来看, 既有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 又有婚姻家庭方面的财产关系。其中人身关系占据主导地位,财产关系以人身关系为先决条件,居于从属附属地位。 5.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 是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婚姻家庭形态在上层建筑领域的集中反映,并以行为规范的形式对其予以确认和保护。 第三章第三章 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婚姻法、继承法基本原则 6

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原则。 (2)一夫一妻原则。 (3)男女平等原则。 (4)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5)计划生育原则。 (6)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尊重的原则。 (7)家庭成员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的原则。 7.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2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照顾病残原则。 (4)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5)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8.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行为,即已有了一个合法的婚姻关系,后又与他人缔结第二个婚姻关系。 9.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

4、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的居住。 第四章第四章 亲属制度亲属制度 10.亲属与亲属法。 (1)亲属:所谓亲属,是指基于婚姻、血缘或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且彼此间具有法律上权利义务的社会关系。 (2)亲属法:亲属法,是指规定婚姻、血亲和监护关系的法律。 (3)亲属的特征: 1 亲属有固定的身份和称谓。 2 亲属关系基于血缘、婚姻或法律拟制而产生。 3 法律确定的亲属之间具有特定权利义务关系。 11.亲属的种类和范围。 我国法学理论将亲属划分为血亲、姻亲、配偶三类。 (1)血亲:凡有血缘联系的亲属为血亲。 (2)姻亲:姻亲是指以婚姻关系为中介而产生的亲属。 血亲的配偶: 血亲的配偶,

5、 是指己身与自己血亲 (包括直系、 旁系) 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配偶的血亲:配偶的血亲,是指己身与配偶的血亲之间的关系。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配偶的血亲的配偶, 是指己身与自己配偶的血亲的配偶之间的关系。 配偶:配偶,是指因结婚而确立夫妻身份的男女双方。 12.亲系、亲等。 (1)亲系: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关系,或称亲属的联络系统。 (2)亲系分类: 1 男系亲和女系亲。 2 父系亲和母系亲。 3 直系亲和旁系亲。 4 长辈亲、晚辈亲、平辈亲。 (3)亲等:亲等,是计算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单位。 13.亲属的发生: 亲属的发生, 是指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 而使当事人之间产生亲属关系。 14.

6、亲属的效力。 (1)亲属在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上的效力: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3 1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扶养的义务。 2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具有法定共同财产。 4 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禁止结婚。 5 特定亲属代为承担民事责任。 (2)亲属在民法上的效力: 1 亲属可以做特定法律主体的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享有监护权、代理权。 2 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可以向法院申请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根据一定的亲属关系,确定法律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4 作为近亲属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5 亲属享有对失踪人的财产代管权。 (3)亲属在刑

7、法上的效力: 1 某些犯罪的构成,必须以有一定的亲属关系为条件。 2 亲属关系在刑法上受到特殊保护。 3 亲属在法定条件下享有告诉权。 (4)亲属在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法上的效力: 1 一定范围的亲属身份是司法人员回避的原因。 2 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享有辩护权和代理权。 3 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4 死亡人的名誉权、著作权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5 亲属在诉讼过程中也负有一定的义务。 (5)亲属在国籍法上的效力: 1 依据一定的亲属关系,可以自然取得中国国籍。 2 与中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国籍。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

8、纲要 4 3 与外国人有一定亲属关系的中国人,可以申请退出中国国籍。 15.亲属的终止。 亲属的终止:亲属关系的终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使当事人之间既存的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亲属的终止有两种:1 绝对终止,指亲属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完全消灭;2 相对终止,指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而身份关系并未消灭。 亲属的终止种类:自然血亲的终止、拟制血亲的终止、配偶关系的终止、姻亲关系的终止。 第二编第二编 婚姻制度婚姻制度 第五章第五章 结婚制度结婚制度 16.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1)结婚:结婚,又称婚姻的成立或婚姻的缔结,它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

9、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2)结婚的特征: 1 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 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3 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3)结婚的要件(种类) : 1 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 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 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17.结婚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1 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2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年龄。 3 符合一夫一妻制。 (2)结婚的禁止条件: 1 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2 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18.结婚程序。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5 结婚的程序: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

10、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类型:仪式制、登记制、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1 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2 非双方自愿的。 3 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4 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5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19.婚约: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实现约定,又称定婚或订婚。 20.婚姻无效与可撤销。 (1)无效婚姻: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的两性结合。 (2)可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又称婚姻撤销,是指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婚姻的合意,因受他方或第三人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 (3)婚姻

11、无效或可撤销:婚姻无效或可撤销,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4)宣告婚姻无效事由: 1 重婚的。 2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3 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 未到法定婚龄的。 (5)宣告婚姻撤销事由: 1 须有胁迫的故意。 2 须有胁迫的行为。 3 胁迫须具有违法性。 4 须被胁迫人因恐惧心理而为同意结婚的意思表示与胁迫行为间具有因果关系。 21.事实婚姻: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定为事实婚姻。 第六章第六章 离婚制

12、度离婚制度 22.离婚。 (1)离婚:离婚,又称离异、婚姻的解除,指配偶生存期间依照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6 (2)婚姻终止:婚姻终止,指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 (3)别居:别居,是指解除夫妻同居义务而保留婚姻关系的制度。 (4)婚姻终止只能以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 1 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2 婚姻因离异法律行为而终止。 (5)离婚的法律特征: 1 离婚的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在离婚行为中必须体现当事人本人的意愿。 2 离婚是解除婚姻关系的行为,其前提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必须存在婚姻关系。 3 离婚必须遵守法定的条件和程序。 23

13、.登记离婚制度:登记离婚制度,是指允许婚姻当事人通过行政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 24.诉讼离婚制度。 (1)诉讼离婚制度:诉讼离婚制度,是指夫妻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之诉,因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决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故又被称为裁判离婚。 (2)我国判决离婚法定条件: 1 将夫妻感情却已破裂作为离婚条件的立法依据。 2 夫妻感情却已破裂的认定: A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B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C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 2 年的。 E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25.协议离婚:协议离婚,是指婚姻当事人双方自愿离

14、异,并同时就离婚所涉及的后果达成一致协议,经有关部门认可而解除婚姻关系的离婚方式。 第七章第七章 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 26.离婚的效力。 (1)离婚的效力:离婚的效力,是指离婚引起的各种法律后果,包括在身份关系、财产关系和亲子关系等方面的效力。 (2)离婚时夫妻身份效力: 1 再婚自由的恢复。 2 扶养义务的终止。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7 3 法定继承人资格的丧失。 4 代理权的消灭。 5 同居义务的消灭。 6 姻亲关系的消灭。 27.离婚后子女的抚养教育。 (1)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确定。 1 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由哺乳的母亲抚养。 2 对于对于哺乳期后的子女,即 2 周岁以上至 1

15、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随何方抚养的问题,首先应由父母在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3 对于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2)离婚后子女抚养关系的变更。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予支持: 1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 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 10 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 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3)探望权:探望权,又称探视权,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

16、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视、看望。 28.离婚时夫妻财产效力。 (1)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 夫妻财产的清算。 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A 法定共有财产。 B 军人复员费、自主择业费。 C 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财产。 D 已登记未同居,受赠的礼金礼物。 E 个人或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者举证。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8 F 婚前房屋婚后扩建的。 G 一方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售额。 H 合伙企业的出资。 I 乙方投资设立的独资企业。 J 一方尚未实际继承的遗产。 K 借款协议,出借给一方用于经商等活动。 2 分清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家庭共同财产。 (2)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

17、。 1 坚持男女平等原则。 2 保护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 3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4 有利于生产、生活需要的原则。 5 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 (3)判决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方法。 1 夫妻分居两地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一般应归各自所有。 2 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共同财产。 3 房屋问题的解决。 4 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 5 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消耗、灭失的,离婚时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财产抵偿的,不予支持。 (4)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指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维持婚姻家庭共同生活,或者为共同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29

18、.追究离婚有过错方的法律责任。 (1) 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第 4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 重婚的;2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3 实施家庭暴力的;4 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此条款是关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规定。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9 (2)离婚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因法定的严重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 (3)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1 配偶一方的行为有重大过错的,而对方本身行为无过错。 2 因上述重大过错行为而导致夫妻离婚的损害结果。 3 无过错方因对方的过错行为而受到精神或物质损害, 行为与

19、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4 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偶一方须在主观上有过错。 (4)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作为一种民事责任,具有以下三方面的功能: 1 填补损害。 2 精神抚慰。 3 制裁和预防违法行为。 第三编第三编 家庭制度家庭制度 第八章第八章 婚姻的效力婚姻的效力 30.婚姻效力。 (1) 婚姻效力: 婚姻效力, 是指婚姻成立所导致的法律后果。(它随婚姻关系的成立而发生,并随婚姻关系的终止而终止。 ) (2)夫妻:夫妻,又称夫妇或配偶,是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而结合的伴侣。 31.夫妻人身关系。 (1)夫妻人身关系:夫妻人身关系,是指夫妻双方在家庭中的地位以及没有直接财产内容的夫妻

20、人格、身份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2)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人身关系具体包括夫妻双方都有使用自己姓名的权利,夫妻双方都有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自由,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这三项。 32.夫妻财产关系。 (1)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关系,是指基于夫妻身份而在夫妻之间产生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义务关系。 (2)夫妻财产制: 夫妻财产制, 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 使用、收益、处分,以及债务的清偿、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1 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即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后未订立夫妻财产契约或财产约定无效的情况下,依法律规定当然使用的夫妻财产

21、制。 2 约定财产制:约定财产制,是指法律允许夫妻双方以契约形式确定使用的财产制形式的制度。 (3)夫妻财产制的主要类型: 1 统一财产制。2 联合财产制。3 共同财产制。4 分别财产制。5 剩余共同财产制。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0 (4)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夫妻个人特有财产,是指夫妻在婚后实行共同财产制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夫妻双方的约定,夫妻保有个人财产权的财产。 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第 18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1 一方的婚前财产;2 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 一方专用的生

22、活用品;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5)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即从男女登记结婚之日起, 至夫妻离婚或配偶一方死亡是为止, 这一特定期间内夫妻所得的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1 工资、奖金,以及以工资、奖金购置的各类动产、不动产。 2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 4 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5 其他共同所有的财产。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1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

23、的;2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6)扶养:扶养,是指夫妻和兄弟姐妹等平辈间相互供养的法律责任。 1 扶养的特点: A 扶养发生在法定的近亲属之间。 B 扶养是一种法律关系,扶养方是义务人,被扶养方是权利人。 C 履行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 D 扶养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 2 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特征: A 夫妻之间的扶养是基于夫妻之间的人身关系产生的。 B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是对等的。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1 C 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具有强制性。 第九章第九章 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 33.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关系,即亲子关系,在法律上

24、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种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 34.我国婚姻法 (2001 年修正案)第 2127 条,对父母子女关系作了以下明确的规定: (1)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保护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3)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赡养,指子女在物质上、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条件。扶助,指子女给予父母精神上的安慰和生活上的照料。 ) (4)父母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5.婚生子女。 (1)婚生子女:婚生子女,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妻子受胎或生育的子女。 (2)法律地位: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

25、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有管教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36.非婚生子女。 (1)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没有婚姻关系的男女所生之子女。 (2)非婚生子女的准正:非婚生子女的准正,是指已出生的非婚生子女因生父母结婚或司法宣告而取得婚生子女资格的制度。 1 准正的形式:A 因生父母结婚而准正。B 因法官宣告而准正。 2 准正的要件: A 须有血统上的非婚生父母子女关系。 B 须有生父母的婚姻或司法宣告。 C 准正为法律事件, 非法律行为, 它为结婚的附随效力, 其发生无需生父母有何能力,亦不以任何人批准为要件,也无须经其他任何程序。 37.继子女。

26、 (1)继子女:所谓继子女,通常指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呼。 (2)继父母:所谓继父母,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呼。 (3)继父母和继子女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带子女再婚;或者父母离婚后,另行再婚而形成的。在通常情况下,继父母子女之间的关系属于姻亲关系。 (4)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类型:名分性(子女已成年) 、共同生活型(子女未成年) 、收养型(经生父母同意,正式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 。 第十章第十章 收养关系收养关系 38.收养。 (1)收养:收养,是指公民依法领养他人子女为自己子女,从而使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建立拟制亲子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2)收养的特征

27、: 1 收养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2 2 收养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 3 收养是变更亲属身份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4 收养只能发生在非直系血亲关系的长辈对晚辈之间。 5 收养形成一种拟制血亲关系,可以依法设立或解除。 39.收养制度的基本原则。 (1)有利于被收养的未成年人的抚养、成长的原则。 (2)平等自愿的原则。 (3)不得违背社会公德的原则。 (4)不得违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原则。 40.收养的成立。 收养关系成立的实质要件是指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依法具备一定的条件; 收养关系成立的形式要件是指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一定的收养手续。 (1)收养成立的实质要件。 1

28、被收养人的条件。 A 应是不满 14 周岁的未成年人。 B 应是丧失父母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或是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C 收养年满 10 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 民法总则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改为 8 周岁以上,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 2 收养人的条件。 A 收养人必须年满 30 周岁且无子女。 B 收养人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C 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D 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共同收养。 E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F 收养人必须为自愿收养。 3 送养人的条

29、件。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3 A 送养人可以是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或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B 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 C 送养必须为自愿送养。 D 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规定再生育子女。 (2)收养成立的形式要件。 收养关系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分为以下三个步骤: 1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夫妻双方,必须亲自到民政部门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收养登记。 2 审查。 收养登记机关受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 应当自次日起 30 日内进行审查。 3 登记。经审查,对证件齐全有效、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证 。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

30、成立。 (3)收养成立的效力。 1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3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41.收养的终止。 (1)收养的终止:收养的终止,即合法有效的收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无法继续亲子关系而使该关系归于消灭。 (2)收养终止的条件。 1 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收养关系。 2 收养人不履行抚养义务,有虐待、遗弃等行为。 3 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 (3)收养终止的程序。 1 两愿协议与行政解除收养程序。 2 诉讼解除收养程序。 第四编第四编 继承制度继承制度 第

31、十二章第十二章 继承概述继承概述 42.继承法律关系:继承法律关系,是由继承法规范所调整的、基于被继承人死亡而发生的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4 继承人之间、继承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财产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43.继承人:继承人,是继承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指依法享有继承权、能够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人,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 法定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指依照法律规定直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 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指根据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承受其遗产的继承人。 44.继承权: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通常所说的继承权是继承既得权。它具有两个重要的法律特征:1 继

32、承权是绝对权,具有排他性。2 继承权是特殊的财产权。 继承权的丧失: 继承权的丧失, 指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资格,故亦称继承权的被剥夺或剥夺继承权。 取消继承权:取消继承权,是被继承人或者人民法院改变继承人的继承地位,使其不能取得遗产的法律行为或者司法行为。 45.遗产: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可以依法转移给他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46.继承权回复请求权: 继承权回复 (恢复) 请求权, 指继承人在其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保护并加以恢复的权利。 47.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继承权回复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33、,就是通常所说的继承的诉讼时效, 指在继承权受到不法侵害时, 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起保护继承权回复请求权诉讼的期限。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法定继承法定继承 48.法定继承: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等,均按法律的直接规定予以确定的继承方式。 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的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 49.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继承人之外的遗产取得人,是指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公民。 50.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又称间接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由其晚辈直系

34、血亲代替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的法律特征: (1)代位继承人的发生必须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法律事实。 (2)代位继承人必须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3)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取得被代位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4)被代位继承人必须具有继承权。 51.转继承:转继承,又称再继承、连续继承、第二次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之前死亡,其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来继承的制度。 52.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 (1)发生的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且是继承开始以后死亡的事实;代位继承则是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

35、。 (2)继承人的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 他们依各自继承顺序参加转继承, 而且转继承人还可以是遗嘱继承人。代位继承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即子女、 孙子女、 曾孙子女等。 (3)适用的范围不同。转继承既可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在遗嘱继承开始后,遗嘱继承人在未取得按遗嘱应继承的遗产前死亡,就适用转继承。代位继承是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5 法定继承的补充和特殊形式,不能适用遗嘱继承的继承方式。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遗嘱继承遗嘱继承 53.遗嘱:遗嘱,是公民生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自己的财产或其他事

36、务做出处分并于其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一种法律行为。 (1)遗嘱的特征: 1 遗嘱是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 2 遗嘱是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法律行为。 3 遗嘱是要式的法律行为。 4 遗嘱应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2)遗嘱继承:遗嘱继承,是指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3)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它是指依据公证程序和方式所订立的遗嘱) 、自书遗嘱(自书遗嘱又称亲笔遗嘱,是遗嘱人生前亲笔书写的遗嘱) 、代书遗嘱(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是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录音遗嘱(它是指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以录音带录制来表达遗嘱人意愿的遗嘱形式) 、口头

37、遗嘱(又称口述遗嘱,是遗嘱人以口头形式设立的遗嘱) 。 (4)遗嘱的有效条件。 1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2 遗嘱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3 遗嘱的内容必须合法。 4 遗嘱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5)遗嘱的变更: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依法改变原先所立遗嘱的部分内容。 (6)遗嘱的撤销: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废止原先所立遗嘱全部内容的行为。 (7)遗嘱的执行:遗嘱的执行,是指在遗嘱发生执行的法律效力以后,为实现遗嘱人对遗产所作的处分及其他有关事项而采取的必要行为。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54.遗赠:遗赠,是公民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合法财产的

38、一部分或全部赠送给国家、集体组织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公民,并于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执行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 (1)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1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的范围不同。 2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所负义务不同。 3 受遗赠权与遗嘱继承权的接受、放弃规定不同。 4 受遗赠人与遗嘱继承人取得遗产的方式不同。 婚姻与继承法学复习纲要 16 (2)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受扶养人(亦是遗赠人)和扶养人之间订立的, 扶养人承担受扶养人生养死葬的义务, 受扶养人将自己的财产于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 (3)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的区别。 1 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合同行为。 2 遗赠扶养协

39、议属有偿的法律行为。 3 遗赠扶养协议自订立起即对双方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遗产的处理遗产的处理 55.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1)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承受资格的时间。 (2)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确定遗产内容的时间。 (3)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认定继承人应继份额和酌情分得遗产人应得遗产数额和根据的时间。 (4)继承开始的时间是继承权回复请求权最长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 56.无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遗产,应称作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指没有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承受的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 无人继承遗产发生于以下四种情况之下: (1)公民死亡时,既没有法定继承人,也没有受遗赠人。 (2)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但是他们全部放弃继承或是拒绝接受遗赠。 (3)公民死亡时,虽有法定继承人或是遗嘱继承人,但全部丧失了继承权,同时又没有受遗赠人或是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4)公民死亡时,无法定继承人,一部分遗产也没有受遗赠人。 第五编第五编 附论附论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民族婚姻民族婚姻 (略) 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涉外婚姻、收养和继承涉外婚姻、收养和继承 (略)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和继承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和继承 (略)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救助措施与法律责任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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