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京啤酒:现金分红管理制度(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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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现金分红管理制度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分红行为,推动公司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章公司分红政策第二条 公司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1、公司可以采用现金、股票或者两者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2、公司利润分配不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3、在满足第五条规定的实施现金

2、分红条件下,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可供分配利润的 10%,且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合并报表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1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同意,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

3、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资本公积金不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第五条 实施现金分红的条件:1、公司在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及收购资产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4、审计净资产的 10%。第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派发事项。第三章 股东回报规划第七条 公司应强化回报股东的意识,并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在经营环境分析和利润预测的基础上,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订周期内股东分红回报规划,明确三2年分红的具体安排和形式、现金分红规划及期间间隔等内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第四章分红决策机制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结合公司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合理提出利润分配预案。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预案时,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同意,且经公

5、司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表决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九条 公司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第十条 公司年度盈利但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分红,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未提出现金分红的原因及未用于现金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立董事应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在召开股东大会时除现场会议外,向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第十一条 公司应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第五章分红监督约束机制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对分红预案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分红预案时

6、,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第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属于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的重要决策事项。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不随意调整而降低对股东的回报水平,因国家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颁布新的规定或公司外部经营环境、自3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行决策程序。公司利润分配政策若需发生变动,由董事会审议变动方案,经独立董事同意并发表明确独立意见,提

7、交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方式审议,并经持有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第十四条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第六章附 则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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