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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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学习会议学习会议江西饶诚律师事务所张洪花(2015年8月)目录民间借贷的定义、特征1规定出台的背景2规定的主要内容3规定逐条分析4规定引发的思考及相关案例分析5主要内容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民间借贷的定义1民间借贷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民间借贷是出借人和借款人的合约行为3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前提是借贷物的实际支付4民间借贷的标的物必须是属于出借人个人所有或拥有支配权的财产5民间借贷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是否有偿由借贷双方约定借条条一般书

2、写格式:借条兹(借款人)向(出借人)借到人民币元整(大写:)。双方约定按照年(月)利息计算利息。还款期限年月日前。此据借款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保证人(签字):身份证号码:住址:日期:年月日提示借条应当写明“借到”多少钱,不宜写“借”多少钱。“借到”表示借款人已经收到了借款。借条写清身份证号码和住址,方便将来起诉。出借人也可以要求借款人和保证人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存档。经济需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之下,中小微企业融资难官方正名:民间借贷便捷迅速,是正规金融的合理补充待解问题:民间借贷粗放、自发、紊乱、盲目、无序、隐蔽,导致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突出司法层面: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3、激增,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纠纷之后第二位的民事诉讼类型,诉讼标的额逐年上升,司法解决需要统一标准规定出台的四个主要原因规定规定的出台背景的出台背景民间借贷界定民刑交叉问题企业拆借虚假民事诉讼三十三个条文,十大主要问题互联网借贷平台责任2015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规定的主要内容民间借贷案件受理管辖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同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情形民间借贷利率与利息条文规定分析 第一条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1、民间借贷的

4、主体: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不包括银行、金融公司等。2、民间借贷纠纷与金融贷款纠纷性质不同,归不同法律调整(私法VS公法),本规定只适用于民间借贷案件。3、思考:小额贷款公司是否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依据是央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但审批权下放省级金融办,按照一般服务型工商企业征收5%营业税而非金融机构的3%;最高法民事案由规定将“小额借款合同纠纷”纳入借款合同纠纷但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企业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贷)并列】第一条:民间借贷的界定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一

5、条逐条分析:第一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条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1、起诉条件: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须在起诉时一并提交。2、债权凭证没有明确债权人:法院也会受理。3、原告债权人资格不适格:先受理,之后裁定驳回起诉。第二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起诉与受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条逐条分析:第二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三条

6、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1、民间借贷纠纷,尊重协议管辖;2、推定:接受货币一方为合同履行地,相应法院管辖案件。第三条:民间借贷案件的履行地(司法管辖权)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三条逐条分析:第三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四条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

7、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1、保证人是否会被追加为共同被告,首先看保证方式:一般保证VS连带保证。2、唯一“应当”追加的情形:一般保证中,原告仅起诉保证人时,追加借款人。3、主审法官具有裁量权,原告具有选择权。第四条:民间借贷案件中保证人的诉讼地位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四条逐条分析:第四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五条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8、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1、民间借贷性质上与非法集资重合:裁定驳回起诉,移送公检。2、非法集资行为不追刑责:同一事实再次提起民事诉讼,依然受理。第五条: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及非法集资时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五条逐条分析:第五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六条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1、处理原则:分开处理,各自进行。2、前提: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并非同一事实。第六条:民间借贷行为关联非法集资犯罪时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六条逐条分析:第

9、六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七条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同民诉法一般诉讼中止的规定。第七条: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中止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七条逐条分析:第七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八条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借款人犯罪,出借人可选择向担保人索款。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出借人仍可起诉担保人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八条逐条分析:第八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九条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

10、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1、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与金融机构贷款合同生效要件不同:实践合同VS诺成合同。2、自然人之间借贷合同生效要件采取“实际控制”或“交付主义”。3、思考:诺成性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若出借人违约不借款,借款人可否要求出借人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出借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解除合同?出借人据此解除合同后,借

11、款人可否要求其赔偿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第九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特殊规定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九条逐条分析:第九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条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1、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或组织之间)之间的借贷合同,一般属于诺成合同:成立即生效。2、约定可改变生效要件。第十条: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生效的特殊规定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条逐条分析:第十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

12、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官方有条件认可了企业拆借行为,此类合同不再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2、用途限制:生产经营需要。3、思考:不是因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缔约目的违法性的意思联络要件】4、思考:非金融机构以从事放贷业务为常业,是否必然导致民间借贷合同无效?【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并不必然影响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第十一条:企业拆借行为的效力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一条逐条分析:第十一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

13、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内部集资行为视同民间借贷。第十二条:企业向内部职工集资行为的效力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二条逐条分析:第十二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

14、的民事责任。1、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必然无效。2、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担保人并不必然免责。第十三条: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时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及担保人的民事责任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三条逐条分析:第十三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

15、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与合同法第52条一致1、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强调出借人和借款人双方的共同恶意,否则保护善意相对方。2、本规定在涉及到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时,区分了效力性规范和取缔性规范: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规范时,民间借贷合同才无效。第十四条: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四条逐条分析:第十四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

16、定。1、基础法律关系与原告起诉所主张的法律关系(民间借贷)不一致时,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适用相应实体法律。2、由以下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金钱给付债务可转化为民间借贷:调解、和解、清算不视为“基础法律关系”,继续按照民间借贷纠纷审理。第十五条:民间借贷纠纷与基础法律关系纠纷的转换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五条逐条分析:第十五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

17、、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1、仅凭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不能直接证明存在借贷事实。2、出借方起诉要求还款,在证据准备方面应当注意的细节:借贷金额、款项交付记录、双方经济能力、交易方式、交易习惯、财产变动凭证等。第十六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六条逐条分析:第十六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

18、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转账凭证只能证明双方存在资金往来,通常不会反映资金用途和基础事实,财务转账收款应当注意保存付款或收款依据。第十七条:借贷事实是否发生的证明责任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七条逐条分析:第十七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不予认定”意味着一事不再理,原告丧失相应诉权。第十八条:原告缺席审理导致无法查清案件主要事实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八条逐条分析:第十八

19、条条文规定分析第十九条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

20、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法院对虚假民事诉讼采取谨慎判断和“防盗”的态度第十九条:判定虚假民事诉讼应当考虑的因素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十九条逐条分析:第十九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

21、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1、虚假民事诉讼,不准许原告开溜。2、虚假民事诉讼将涉刑责,第二十条:虚假民事诉讼的法律责任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条逐条分析:第二十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保证”有标准:出借人在要求借款人提供保证人时,要

22、特别写明“保证”义务的承担主体和范围。2、用印须谨慎:与债务无关的第三方,不能随便在文件上签字或盖章,以免被牵连而陷入诉讼甚至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债权凭证上签字盖章,并不必然构成保证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一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一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P2P在涉及民间借贷纠纷时的身份有两种可能:1、媒介服

23、务:居间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明示或宣传不慎:保证人。3、思考:“网络贷款平台”本身并非法律主体,只有其提供者(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才会成为诉讼主体,那么债权人如何确定提供网络贷款平台的行为人?如何收集、保管担保证据?4、思考:“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中的“明示”,不应理解为“明确表示”,而应该是包含了法律上通常的“默示的意思表示”,否则于债权人未免过于苛刻。5、思考:网络贷款平台没有明确担保方式的情况下,如何确定其担保责任(担保标的物不明确,属于客观要件缺失)第二十二条:网络贷款平台的法律责任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二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二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

24、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应当尽量避免,否则很容易引发纠纷,企业往往面临说不清楚的局面;2、判定企业是否承担责任的标准:所借款项用于个人消费还是企业生产经营。3、民间借贷纠纷中,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股东、高管、职工的对外

25、借款行为不适用本规定。4、思考:“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是指“约定用于”还是“实际用于”?【出借人的举证责任】5、基础法律关系不是民间借贷的金钱给付债务,是否可适用本条?【本条严控行为人主体身份,且仅限于基础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第二十三条: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对外借款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三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三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作出的判决生

26、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金钱债务,出借人可以申请拍卖买卖合同标的物,以偿还债务。就拍卖所得的价款与应偿还借款本息之间的差额,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权主张返还或补偿。1、定性:民间借贷纠纷。2、处理:原告可变更诉讼请求后,继续审理,否则裁定驳回。3、实质:买卖合同相当于对民间借贷的担保,判决后,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作为执行标的。4、思考:若当事人在订立买卖合同的时候同时约定卖方享有回购权(即卖与担保),如何认定其法律关系:让与担保与卖与担保的甄别?第二十四条:民间借贷与买卖合同混同(让与担保)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四条逐条分析:第二十四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

27、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1、压根没有约定利息:不论主体为何,均视为没有利息,丧失利息请求权,但自然债务的履行除外。2、2010年全国法院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商事审判”概念后,各界广泛认同,最高法力图通过司法解释将民事行为与商事行为加以区分,因此本条才规定自然人之间民间借贷与其他类型民间借贷在“利息约定不明”方面处理结果不同:(1)

28、自然人之间:约定不明,视为没有利息。(2)其他民间借贷:法院裁量确定利息(资金占用费)。第二十五条:借款利息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五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五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最高法司法解释旨在强调“4倍”、“6倍”等概念,但是表述有误,实际上应为“24%的年利率”、“36%的年利率”,这样才不至于误解,也符合最高法支持和鼓励民间借贷融通资金的本

29、意。2、两线三区的利率赋予了借款人超限支付利息的返还请求权:(1)24%(4倍):支持。(2)24%36%:裁量。(3)36%以上部分:不支持,借款人可要求返还。3、思考:返还请求权有无诉讼时效问题?【确认超过36%的利息无效属于确认之诉,无诉讼时效问题;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是给付之诉,有诉讼时效;超过诉讼时效,借款人可依据合同法第99条主张抵销权】第二十六条:借款利率的幅度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六条逐条分析:第二十六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1、债权凭证很重要,

30、未经结算,不能瞎写,更不能乱盖章确认。2、未借先扣:实际交付数量为本金。3、思考:出借人支付本金后,当日或次日即要求借款人支付利息,是否属于“砍头息”?【区分借款人资金账户的控制权】第二十七条:借款本金的确定(“砍头息”问题)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七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七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

31、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过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支付超过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允许复利计算的范围:原本金+24%利息。2、超过24%的利息:不能计入本金。3、不论怎么计算,还款本息之和的限度:原本金+整个借款期间24%利息。4、思考:两个“借款期间”如何理解?第二十八条:复利问题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八条逐条分析:第二十八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32、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允许约定范围:24%。2、约定不明的处理:(1)无利息无逾期利率:6%资金占用费。(2)有利息无逾期利率:同利息比率。第二十九条:逾期还款的违约利率的确定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二十九条逐条分析:第二十九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

33、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1、允许选择或合并主张;2、最高幅度范围:24%。第三十条: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罚则并存时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三十条逐条分析:第三十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没有约定利息但借款人自愿支付,或者超过约定的利率自愿支付利息或违约金,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借款人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出借人返还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借款人要求返还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除外。1、自然债务返还之后不得反悔;2、36%为自然债务利息或罚则的最高限度。第三十一条:逾期利率与违约金或其他罚则并存时的处理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

34、三十一条逐条分析:第三十一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借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并主张按照实际借款期间计算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1、民间借贷允许提前还款:借款人享有了变更权或解除权(属于形成权,则行使权利应当书面通知)2、民间借贷提前还款的利息计算不同于银行的“流氓抢劫”条款:以实际借款期限为准。3、思考:第一款“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是否应该放在第二款?第三十二条:提前还款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三十二条逐条分析:第三十二条条文规定分析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本规定公布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13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

35、若干意见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不再适用。1、规定是唯一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统一标准。2、规定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9月1日。第三十三条:生效规定规定逐条分析:第三十三条逐条分析:第三十三条思考思考严格监控投标或履约保证金的收取和退还财务收付款注重保存合同等交易资料民间借贷有利可图企业拆借合法化规定引发的思考严格遵守公司法的程序,谨慎对待保证、利息等事项禁止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实际负责人对外借款总公司对分公司或项目部管控不力时,可能滋生虚假诉讼规定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在立法层面确立了民间借贷案件独特的审理标准,实际上是客观经济形势在法律制度层面的反映,对应对

36、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思路有所改变。企业对外担保应谨慎案例分析:案例1:甲明知道乙吸毒却仍然将钱借给乙供其购买吸食的毒品。甲的 行为属 于为乙从事非法活动提供借贷的行为,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并可以处以收缴借款、罚款或者予以拘留等处罚。案例2:甲明知道乙在从事走私犯罪活动,仍然将钱借给乙作为走私资金,甲构成乙走私罪的共犯,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案例3:甲因犯杀人罪逃跑向乙借路费,乙明知道甲杀人要逃跑却碍于朋友情面无法推辞而将钱借给甲,则乙构成窝藏、包庇罪,需要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案例4:张甲妻子和张乙通奸被甲发现,张甲邀集一伙人找张乙理论,声称要对外宣扬张乙的丑事,胁迫张乙写下欠张甲5万元欠条一张

37、。张乙迫于无奈只要写下欠张甲 5万元的欠条。该欠条属于可撤销合同,张乙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欠条,经法院撤销后该欠条无效。 案例5:甲是当地的能人,大家都把钱交给甲放贷,甲收取借款的利差,甲的行为属于转手放贷违法行为案例6:2008年3月5日,甲企业向乙企业借款50万元作为周转资金使用,双方约定月息2,借期为6个月。2008年9月5日到期后甲企业一直未偿还该借款,乙企业遂于11月1日将甲企业告上法庭,要求甲企业偿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决:法院判决:1.法院审理后认为企业之间禁止借贷,甲企业和乙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无效,应当按照联营合同纠纷有关规定处理 2.遂判决甲企业返还乙企业借款本金50万元,对乙企业

38、6万元利息予以收缴,对甲企业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法律禁止企业之间的借贷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企业法人、事业法人作为联营一方向联营体投资,但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联营的风险责任,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期收取固定利润的,是明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有关金融法规,应当确认合同无效。除本金可以返还外,对出资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应予收缴,对另一方则应处以相当于银行利息的罚款。民间借贷借款人为夫或妻一方,该借款应当由谁偿还?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民间借贷“代借人”是否需要承担还款法律责任?可能存在风险:(1)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予以承认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2)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但是代借人有其他证据证明代借事实的,由借款人承担还款责任,代借人不承担法律责任;(3)借款人对代借事实不承认,而代借人不能证明代借事实的,此时代借人是实际借款人,由代借人承担还款的法律责任。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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