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第五章 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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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五章 法人 第一节 法人制度概述 一、法人的含义及特征 法人即具有独立主体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 法人的典型代表是公司。公司形式的发展史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 法人的特征在于三个独立: 独立的主体(独立组织); 拥有独立的财产或者经费; 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问题一:法人拥有独立人格之花必定会结出独立责任之果吗? 1、如何理解法人的独立责任 大陆法系各国制度学说均无法人独立责任一说,此规定为民法通则首创,其与法人成员有限责任具同一含义。独立责任说是转轨时期一种国家本位思想和企业自主观念的混合产物。在民法通则颁布之前的1984年10月20日,十

2、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要使企业真正成为相对独立的经济实体, 成为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的法人。”为给以“两权分离”为方向的国企改革提供法律依据,涵义相近且内容清晰的有限责任制通过模糊化处理和术语转换,摇身一变成为一个新概念独立责任。 2、独立人格与独立责任之间是否具有直接联系? 从各国的立法例看,两者之间没有直接联系。如在罗马法上,法人在获得独立人格后,与其成员的人格相分离,成为不同的民事主体,但未涉及法人成员承担责任的财产范围,中世纪教会法对法人成员的有限责任则持明确的否认态度。在日本民法典中,公司均为法人,而无限公司的股东承担无限责任,故法人人格与其成员的有限

3、责任之间没有联系。结论:法人独立人格之花结不出独立责任之果。问题二:股东承担无限责任的公司还是法人吗? 日本民法典第53条:公司分为无限公司、两合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三种。第54条:公司为法人。第80条:(无限公司)公司财产不能偿还公司债务时,各股东负连带责任。可见,股东负无限责任的公司仍为法人。德国商法典虽后来将不在法人之列的无限公司和两合公司分离出去,但从法院的判决推断,上述两种公司仍被作为法人来理解。结论:无限公司仍属于法人。二、法人的分类 (一)以设立目的及法律依据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区分为公法人和私法人。 (二)以成立基础为标准,可以将法人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三)以活动目的为

4、标准,可以将法人区分为营利法人、公益法人和中间法人。 (四)我国法律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与非企业法人。 三、法人的本质1、法人拟制说。以萨维尼为代表。2、法人否认说。可分为三种:无主财产说受益人主体说管理人主体说3、法人实在说。第二节 法人的成立、变更与终止 一、法人成立的条件 依法成立 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 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二、法人设立的程序 (一)法人设立的原则 包括自由设立主义、特许设立主义、许可设立主义、准则设立主义及强制设立主义。 (二)我国法人的设立原则 1、企业法人的设立原则 有限责任公司:准则主义。 股份有限公司:核准主义。 非公司企业法人:许可主义。 2、机关法人

5、 特许主义。 3、事业单位法人 特许主义。 4、社会团体法人 特许或许可主义。 三、法人的变更 (一)变更的方式 合并、分立、性质等登记事项的 变更。 (二)变更的后果 原法人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承担。 四、法人的终止(一)法人消灭的原因1、依法被撤销2、解散3、被宣告破产4、其他原因。(二)消灭的程序 1、解散和清算 2、注销登记第三节 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受到性质及法律、法规的限制。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区别: 1、民事权利能力的产生与消灭的时间不同。 2、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不同 3、民事权利能力的内容不同 4、限制不同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6、其特点在于:与其民事权利能力同时产生、同时终止;通常由法人机关(代表人)或代理人实现。 问题:超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效力如何? 现有的规定:民法通则第42条:“企业法人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合同法司解第10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三、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一)如何理解“有限责任”?是法人的责任还是投资人的责任?(二)确定标准1、经营活动说民法通则

7、第43条:“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2、法人名义说民通司解第58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3、执行职务说民诉意见42条:“法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发生的诉讼,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当事人。” (三)关于法人人格否认 1、含义 通说认为是指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基于特定事由,否认法人的独立人格,使股东在某些场合对法人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法律制度。有学者称之为“股东有限责任(原则)的个案打破”。英美法称之为“刺破公司面纱”。其适用情形包括:公司与公司股东的

8、人格混同。表现在财产上、组织管理上、所营事业上甚至在利益上出现混同,不分彼此。滥用公司形态以逃避法律或合同义务。公司资本不足。股东对公司过激控制。 2、我国的现有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批复(法复号)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根据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应当以其经营管理或者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已经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其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虽与注

9、册资金不符,但达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具有法人资格。但如果该企业被撤销或者歇业后,其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开办企业应当在该企业实际投入的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企业开办的企业虽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实际没有投入自有资金,或投入的自有资金达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实施细则第条第项或其他有关法规规定的数额,以及不具备企业法人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开办该企业法人承担。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3月20日公布,同年3月23日施行的关于

10、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也作了与前述司解大体相同的规定。 另:依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3、相关案例 (1)“中国银行萧山支行诉明众公司等案” 判决结果:2004年5月萧山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萧山明众物资有限公司返还中国银行杭州市萧山区支行

11、借款97万元,沈水中和许少伟对付款义务负连带责任,这也就意味着两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杭州萧山区法院法官:虽然本案中有一份验资报告,但是来源于沈水中提交的两份个人存单,而个人存单不能用于验资,所以本庭认定两股东资金未到位。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也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不再受有限责任保护,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详见word文档公司人格否认)(2)“电力公司诉喜洋洋公司案”原告:电力公司被告:喜洋洋食品有限公司 永昌荣食品有限公司 谢得财案情:2002年4月,原告与“喜洋洋”发生了一笔生意,后“喜洋洋”拖欠货款25万元。原告发现:“喜洋洋”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1年由谢投资成立

12、,法定代表人为谢;“永昌荣”亦系台商独资企业,于1993年11月由谢投资成立,法定代表人也是谢,且这两家公司的经营地址、电话号码、组织机构、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原告认为谢掏空“喜洋洋”,将财产转移到“永昌荣”逃 债。为此,原告将上述三人告上法庭,要求三被告共同偿还25万元及利息。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喜洋洋”与“永昌荣”作为关联企业的两公司之间,投资者、经营地址、电话号码及管理从业人员完全相同,实为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必然导致两公司缺乏各自独立意志而共同听从于谢某。因此,有确凿的事实和理由认定两公司之间存在人格混同。被告谢某作为两公司的唯一股东,无视公司的独立人格,滥用其控制权,挪用公司资产归个人使用,致使公司与其个人之间财务、财产均发生混同,因此,应认定三者之间存在人格混同,故适用法人人格否认法理,要求谢和“永昌荣”承担连带责任具有必要性和正当性。“第四节 其他组织 一、概念和特征 其他组织,学理上也称为非法人组织、非法人团体。是指不具备法人的条件,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团体性组织。特征: 1、是具有一定目的的组织体。 2、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3、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上具有特殊性。 二、种类。常见的有: 1、设立中的法人。 2、非法人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3、非法人企业和其他非法人经营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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