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应用操作实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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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篇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应用操作实务第六十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及其处理争议的途径 一、过货物运输法律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法,简单地说,是调整各种货物跨越国境运输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来说,国际货物运输法有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种功能。 二、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途径 在国际货物运输争议发生后当事双方或各方寻求解决争议的有效途径就显得尤为重要。根据不同途径的不同性质和特点,以及它们对解决争议的不同作用划分,处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的途径主要有自决与和解、调解、仲裁和诉讼。 (一)自决与和解 自决与和解是解决包括国际货物运输争议在内的各种民事争议的最原始和最简单的一种方式,属于“自力救济

2、”的范畴,其中自决注重强力,不利于对弱者的保护,逐渐被文明社会所禁止;和解注重理智和情感,有利于从形式上和心理上消除当事人的对抗,比自决效果好。 和解是指没有第三者参加而自行解决争议,其结果是达成和解协议。和解的方式大致分为四种:自行解决、委托代理解决、仲裁庭外和解、法院庭外和解。 许多分歧不严重,争议金额不大,责任比较清楚的案件是通过这种途径解决的。和解的有点是,解决争议时间短,费用低或没有费用,不伤和气,有利于以后的进一步合作。其不足是,当事人达成的和解协议不具有强制执行力,任何一方的反悔都会使协议无法履行。 (二)调解 调解属于“公力救济”范畴,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或参与下解决当事人之间的

3、争议。调解人在进行调解时,必须遵守三项原则:其一是当事人自愿原则;其二是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其三是合法原则。在调解的情况下,除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盖章外,调解人也要签字盖章。 是否有第三者参与是调解与和解的主要区别。调解与仲裁和诉讼的主要区别是,调解的结果更多地体现了争议主体的意志,而仲裁和诉讼更多地体现了仲裁机构或法院的意志。根据调解人不同,调解可以分为法院调解、仲裁机构调解以及其他单位和公民个人调解。 (三)仲裁 仲裁是当事人根据它们之家打车个的书面仲裁协议,将争议提交某一仲裁机构进行裁决的制度。 (四)诉讼 诉讼是当事人以起诉的方式,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行使审判权来解决争议的一种重

4、要途径,是解决各种争议方式中最权威和最有效的一种。诉讼的本质特征在于依靠国家权利解决争议,其解决争议的依据只能是国家立法,而且解决争议的结果或者靠国家强制力的保证实现,或者直接凭借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第七十章 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操作实务 一、国际货物运输诉讼的含义、适用的程序及民事诉讼的关系 (一)国际货物运输诉讼的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是指法院在国际货物运输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国际货物运输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 (二)国际货物运输诉讼适用的程序 依照各国法院的普遍做法,审理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案件均适用法院所在地国家的程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审理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案件

5、所适用的程序依据主要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 中户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3. 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方面的规定。 4. 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多边或双边国际条约、司法协助条约。 (三)国际货物运输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 1. 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是民事诉讼的组成部分 民事诉讼是指法院在民事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民事争议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国际货物运输诉讼属于民事诉讼的范畴,是民事诉讼的一个组成部分,民事诉讼保护国际货物运输诉讼。 2. 国际货物运输争议与一般民事诉讼相比有如下特点 (1)在受案范围上,国际货物运输诉讼主要是有关物权、债权纠纷

6、案件,没有人身关系引起的诉讼案件。 (二)在司法管辖上,国际货物运输诉讼当事人的选择管辖具有重要意义,因为各国国际货物运输诉讼有关地域管辖的规定给法院以广泛的管辖权,致使当事人在法院管辖上有很大的灵活性。 (三)在保全措施上,诉前保全在解决国际货物运输争议中起到重要作用,突出体现在诉前和船上。诉前和船使海事案件解决的速度加快,使海事请求人的权利得到及时的保护。 二、管辖的概念、种类、冲突及其解决 (一)管辖的概念 管辖是指确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和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法院依法对案件具有管辖的权利称为管辖权。诉讼当事人依法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因此进行管辖的行为称为行驶

7、管辖权。 (二)管辖的种类 中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如下几种管辖: 管辖从理论上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法定管辖是指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法院管辖,裁定管辖是指通过法院裁定来确定案件的法院管辖。 法定管辖可以分为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可以分为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现分述如下: 1. 级别管辖。是指法院系院内划分上下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2. 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而不同区域的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共同管辖、合并管辖和应诉管辖。 3.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案件,指定其辖区内

8、某个下级法院予以管辖。 4. 移动管辖。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管辖。 5. 管辖权转移。是指经上级法院的决定或同意,将案件的管辖权由上级法院移送给下级法院,或者由下级法院移送给上级法院。 (三)管辖权的冲突 管辖权冲突是指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同一案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院提起诉讼,而这些法院又均主张管辖权时,就会在事实上出现诉讼管辖权的冲突。 (四)管辖权冲突的解决 解决管辖权冲突比较现实的做法是: (1)首先积极寻求通过相关国家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定予以解决; (2)当通过相关国家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的规

9、定不能解决时,作为原告的当事人,就应选择判决能够切实有效得以执行的有关国家的法院提起诉讼。 三、诉讼代理人的概念、分类和选择的因素 (一)诉讼代理人的概念 诉讼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法院指定或当事人委托,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一定权限内进行诉讼活动的人。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权限称为代理权。被代理的一方当事人称为被代理人。 (二)诉讼代理人的分类 根据代理权发生的原因不同,诉讼代理人可分为: 1. 法定代理人。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2. 指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是指被法院指定代理无诉讼行为能力的人进行诉讼的人。 3.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法定代表

10、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表人、诉讼第三人的委托而代为诉讼行为的人。 (三)委托代理人选择的因素 为了选择自己满意的代理人,当事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虑;(1)代理人是否具备相关法律知识、诉讼技术情况,通常律师都符合这一要求;(2)代理人是否剧本国际货物运输方面的专业知识;(3)代理人是否具有较高的外语水平,特别是英语水平;(4)代理人人品的好坏,人品的好的代理人更能尽职尽责;(5)收取的代理费用是否合理;(6)所要委托代理的案件的难易程度; (7)代理人工作所在地与诉讼案件受理法院所在地和当事人本人所在地距离的远近,通常在激励近的情况下,交通和通讯费用较低,且当事人、代理人、法院之间沟通想法、

11、交换意见交方便。 四、证据的特征及当事人证据收集的途径、程序和要求 (一)证据的特征 民事诉讼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民事案件真实情况的事实材料。证据有以下三个特征:(1)客观性,即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材料。(2)关联性,即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这种内在的联系具体表现为,证据是证明待证的案件的全部或一部分,或与待证事实有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能够为待证实提供证明情况的依据。(3)合法性,即证据必须按法定要求和法定程序取得,且证据的形式也要合法,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必须属于诉讼法规定种类的证据。 (二)当事人证据收集的途径 当事人郑据收集的途径有: 1. 当事人自行收集证据,是指当事人依靠自

12、己的能力收集证据。 2.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收据证据。 3. 当事人请求法院收集证据,是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时,依法请求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调查收集。 (三)当事人自己收集证据的程序和要求 当事人收集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和要求,以保证所收集的证据的有效性。 1. 收集证据应当遵循法定程序。 2. 收集证据应当全面、客观、及时。 3. 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申请法院对有关证据进行保全。 (四)起诉的概念 起诉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时,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审判予以司法保护的行为。

13、起诉的一方成为原告,被原告提起诉讼的一方成为被告。起诉是当事人获得司法保护的手段,也是法院对民事俺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 (五)起诉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起诉法第108条规定,起诉必须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 1. 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原告必须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同时原告必须是由于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与他人发生争议,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2. 有明确的被告。除非诉讼特别程序案件外,原告起诉必须明确具体指出侵害其民事权益或与其发生民事权益争议的被告是谁,否则原告的请求无人承担,判定的责任无人承担,法院无法进行审判活动。 3. 有具

14、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原告在起诉状中必须明确写明其对被告实体权利请求的具体内容,以及提出该诉讼请求的事实依据和理由。 4. 属于法院主管和受诉法院管辖。即原告提起的诉讼应属法院行驶审判权的范围和受诉法院管辖的范围,否则法院无权对案件进行审理。 (六)确定具体的诉讼策略 如果经过分析,当事人认为所涉及的案件符合或接近上诉各项条件和其他相关条件而决定起诉时,应确定具体的诉讼策略: 1. 提出适当的诉讼请求 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应适当,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请求过高,过高的部分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这对请求人至少有两点不利:一是过高请求部分的诉讼费将请求人自己承担;二是请求人的言词对法官影响力,即法

15、官对请求人的信任程度会打折扣。请求过低,自己应得到司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必然不能得到保护,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损。 2. 如必要,请求相关诉讼前保全措施 诉讼前保全措施包括诉讼前财产保全、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请求保全和海事强指令等。当事人可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在起诉前提出相应的诉讼前保全措施,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有些证据需要提前固定,可向有关法院申请证据保全;如不立即保全财产,案件被判决后可能难以执行,则应向有关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3. 管辖法院的选择 国际货物运输诉讼管辖法院的选择与当事人权益的保护密切相关;其一,管辖法院的确决定了程序规则的适用,因为一国法院只适用本国(非外国)

16、的程序规则是国际上的通例;其二,管辖法院的确决定了实体法律的适用,因为管辖法院会通过各种方法适用本国实体法;其三,管辖法院的确极大地影响到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起诉人应充分行驶管辖法院的选择权,选择能够最大限度保护自己合法权益,且各种费用最少的法院。 五、保全措施的含义及种类 (一)保全措施的概念 所谓保全措施,是指在诉讼发生前或诉讼过程中,为保障请求人请求的实现或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或以职权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保全措施的种类 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海事请求保全、证据保全和海事强制令等,它们相互之间没有前后因果关系。当事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起诉前或诉讼中向法院提出一

17、个或多个保全措施的申请,当然也可以不提出申请。 1. 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指遇到有关财产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强制措施。财产保全分为诉前财产保全和诉讼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法生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强制措施。诉讼财产保全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将来的判决能顺利实施,法院依当事人的申请或必要时依职权,对有关财产采取的保护性强制措施。 2. 海事请求保全 海事请求保全是指海事法

18、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依据中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为保障其海事请求的实现,对被请求人的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3. 海事强制令 海事强制令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为使其合法权益避免正在遭受或将要遭受的侵害,责令被强求人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强制措施。 4. 证据保全 广义的证据保全,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任何形式,包括当事人自己、或当事人通过法院、公正部门或其他部门,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以保证其证明力的措施。狭义的证据抱歉是指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以保证其证明力的强

19、制措施。 (三)海事请求保全的程序 1. 申请 海事请求人应当向海事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海事请求事项、申请理由、保全的标的物以及要求提供担保的数额,并附有关证据。 2. 提供担保 海事法院受理海事请求保全申请,可以责令海事请求人提供担保,请求人应向法院提供担保。担保的形式为提供现金或者保证、设置抵押或质押。 3. 裁定保全、采取措施和复议 海事法院接受申请后,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海事请求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执行;对不符合海事请求保全条件的,裁定驳回其申请。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5天内申请复议一次。海事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天内作出复议决定。

20、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4. 保全的解除 海事请求保全因下列原因之一,应当解除:第一,法院确认被申请人复议意见有理,而作出新裁定,撤销原保全裁定的;第二,利害关系人对海事请求保全提出异议,海事法院经审查,认为理由成立的;第三,被请求人提 供担保,或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申请解除海事请求保全的;第四,海事请求人在30天(扣船)或15天(扣押船载货物和船用燃油、船用物料)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未按照仲裁协议申请仲裁的。 5. 损害赔偿 海事请求人申请海事请求保全错误的,应当赔偿被请求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所遭受的损失。 (四)证据保全概念、种类 证据保全分为,一般证据保全和海事证据保全。 1. 一般证据保

21、全 一般证据保全是指,当证据有可能毁损、蔑视,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按照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根据诉讼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有关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以保证其证明力的强制措施。 2. 海事证据保全 海事证据保全是指,海事法院根据海事请求人的申请,对有关海事请求的证据予以提取、保存或者封存的强制措施。海事证据保全分为诉前海事证据保全和诉讼海事证据保全。 (五)一般证据保全与海事证据保全的区别 1. 有无担保 一般证据保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而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对顶法院可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 2. 有无

22、诉前保全 一般证据保全,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应理解为仅可以提出诉讼证据保全,单对于特殊地区,当事人可根据当地有关规定,向有关法院提出诉前证据保全。 而海事证据保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提出诉前证据保全。对海事争议以外的国际运输争议案件,当事人想在诉讼前保全证据,如果不能通过请求法院进行,则可以通过公证的方式进行。 六、审普通程序的概念、特点和各个阶段 (一)一审普通程序的概念 一审普通程序是法院审理一审民事案件时普遍适用的基础程序,也是当事人进行一审民事诉讼普遍遵循的程序。所谓一审程序是相对于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而言的,所谓普通程序是相对于简易程序而

23、言的。 (二)一审普通程序的特点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在民事诉讼程序和民事审判程序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其特点是: 1. 具有完整性。 一审普通程序的内容最完整、最系统。相比之下,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的规定则比较粗糙、概括。 2. 在适用中具有广泛性 在实践中,由于案件的具体情况可能适用简易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如果这些程序没有相关规定,都要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3. 在适用中具有独立性 一审普通程序是独立的诉讼和审判程序,不依附于其他程序而独立存在。法院依法应当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就不能适用其他程序审理,而适用其他程序的案件可能在一定条件下适用

24、一审普通程序。 (三)一审普通程序的各个阶段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审普通程序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各个阶段及其具体步骤如下: 1. 起诉与受理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法院递交起诉状;(2)法院对起诉的审查与受理。 2. 审理前的准备 (1)法院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2)被提出答辩状(此步骤不是必经的);(3)法院告之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及合议庭组成人员;(4)法院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5)其他准备,如在必要时,追加当事人、更换当事人、移送案件等。 3. 开庭审理 开庭审理是指法院在当事人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照法定的程序和顺序,审查认定案件事实,并依法作出裁判的全过程。开

25、庭审理是一审普通程序中最重要的中心环节,是当事人形式诉权进行诉讼活动和法院行使审判权活动最集中的表现。开庭审理的具体步骤是:(1)庭审准备,即法院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开庭日期,对公开审理的案件发布公告;(2)宣布开庭,即法院要查明有关人员是否到庭,核对当事人,宣布有关事项;(3)法庭调查;(4)法庭辩论;(5)法庭辩论后的调解;(6)合议庭评议;(7)宣告裁判结果。 七、简易程序的含义、适用范围及特点 (一)简易程序的含义 简易程序是指海事法院、基层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派出法庭审理某些简易案件所适用的独立而有简便的程序。 (二)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规定,可

26、以适用简易程序的俺家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包括海事案件) 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充分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所谓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案件中责任的承担着和权利的享受者关系明确;索取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议无原则分歧。 (三)简易程序的特点 简易程序作为普通程序的简化程序,其自身具有的特点是: 1. 起诉简便。原告可以口头起诉,被告也可以口头答辩。 2. 实行独任制的审判方式。 3. 审理程序简便。审判员可以以口头方式传唤当事人、证人到庭,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

27、决定对案件当即审理,而不必受普通程序中开庭审理各个阶段程序的严格限制。 4. 审理期限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理结束,而不是普通程序限定的6个月。 八、 二审程序的概念、各个阶段及与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二审程序的概念 二审程序是指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不服一审法院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而引起的诉讼程序,是二审级法院审理案件所适用的程序,又称为上诉审理程序。由于中国实行两审终审制,二审程序也称为终审程序。 (二)二审程序的各个阶段 1. 提起上诉;2. 上诉的受理;3. 上诉案件的审理;4. 上诉的撤回;5. 上诉案件的裁判。 (三)

28、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关系 一审程序是二审程序的前提和基础,二审程序是一审程序的继续和发展。经过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对一审裁判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即适用二审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首先适用二审程序的有关规定,二审程序没有规定的,要适用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九、 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内容及申请再审的条件 (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对判决、裁定和协议调解已经生效的案件提起再审的程序和法院依法对却又错误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 (二)审判监督程序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固定的审判监督程序包括两部分内容,即提起再审的程序和进行再审的

29、程序。提起再审的程序规定了法院、检察院和当事人发现或认为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确有错误,提起再审、提起抗诉和申请再审的条件、方式等内容;进行再审的程序规定了法院如何对再审案件进行审理的有关内容。 (三)当事人审查自己是否符合申请再审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申请再审的主体必须是特定的。有权提出再审申请的,只能是原审中的当事人,即原审中的原告、被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判决其承担义务的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和被上诉人。 2. 申请再审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3. 申请再审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法定期限是

30、指在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发生效力后2年内。 4. 申请再审必须具备法定的事由。具体是指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4)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十、申诉的含义、意义及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一)申诉的含义 申诉,是一个广义的概念,本书中民事诉讼中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有错误,向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提出要求,请求监督法院对案件重新进行审理的行为。 (二)申诉的意义 对

31、不符合申请再审条件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采用申诉的方式提出之际的要求和主张,使得确实有错误的法律文书多一种救济渠道。 (三)申诉与申请再审的区别 (1)申诉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一项民主权利,申诉不能必然引起再审程序的发生,仅仅是将法院错误的法律文书提供给有监督权的国家机关,由它们决定是否监督法院再审;而申请再审是当事人的一项诉讼权利,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必然引起再审。 (2)申诉不受时间、审级和案件范围的限制,而申请再审却有严格的法定条件限制。 十一、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及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概念你 (一)督促程序的概念 督促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以支付令的形式,催促债务人

32、限期履行义务的略式程序。督促程序是一种简捷的催促债务人还债的程序。设置督促程序的目的,在于以简便快捷的程序使债权人迅速取得执行根据,尽快实现债券。法院通过书面审查,不经审判即可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在一定期间内没有提出异议,该支付两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概念 公示催告程序是指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以公式的方式,通知并催告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逾期无人申报哦,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除权判决的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的意义是,调整票据丧失后的法律关系,保护票据权利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票据的正常流转。 (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概念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是

33、指海事法院根据船舶受让人的申请,以催告的方式,催告不明确的船舶优先权人在法定期间内主张权利,逾期无人主张权利,经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该船舶不附有船舶优先权判决的程序。 十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概念和种类 (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概念 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是指海事法院根据特定的海事事故责任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裁定责任人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使其取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权利的程序。 责任人设立责任限制基金后,向责任人提出请求的任何人,不得对责任人的任何财产行使任何权利;已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的责任人的船舶或者其他财产已经被扣押,或者基金设立人已经提交抵押物的,法院应

34、当及时下令释放或者责令退还。 (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种类 1. 根据海事事故不同,可认为一般设立程序和特殊设立程序; (1)一般设立程序,是指一般海事(非船舶造成油污损害)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保险人依法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船舶所有人指有关船舶证书上载明的船舶所有人。该设立程序中的申请人不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不影响其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2)特使设立程序,是指船舶造成油污损害事故发生后,船舶所有人及其责任保险人或者提供财务保证的其他人依法向海事法院申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该设立程序中的申请人不申

35、请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则不可以享受法律规定的责任限制的权利。 2. 根据申请设立程序的时间不同,可以分为诉前设立和诉讼设立程序。 十三、债权登记的概念、种类及各个阶段 (一)债权登记的概念 债权登记是指在海事法院对特定事项发布公告要求债权人登记后,债权人应在公告期间就有关债权申请登记,公告期满不登记将丧失相应权利的制度。 (二)债权登记的种类 债权登记分为两种:(1)强制拍卖船舶的还是债权登记; (2)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债权登记。 (三)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的各个阶段 发布公告;债权登记;债权确认;召开债权人会议;确定分配方案;进行分配。 十四、破产还债程序的概念和各个阶段 (一)破

36、产还债程序的概念 破产还债程序是指企业法人因严重亏损、无力清偿到期债务,法院根据债权人或债务人的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并将债务人的破产财产依法进行分配的特定程序。 (二)破产还债程序的各个阶段 1. 破产案件的申请,包括债权人申请和债务人申请; 2. 法院受理; 3. 法院通知并公告; 4. 债券申报; 5. 召开债权人会议; 6. 破产宣告; 7. 破产清算。 十五、 执行程序的含义及执行措施 (一)执行程序的含义 执行程序,是指法院的执行组织进行执行活动和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协助执行人参与执行活动必须遵守的程序。 (二)执行措施 执行措施是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法院强制指定生效法律文书的具

37、体方法和手段。由于执行的对象不同,执行的措施也各不相同。 1. 对动产的执行措施 (1)对被执行人存款可以查询、冻结、划拨;(2)对被执行人的收入可以扣留、提取;(3)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4)对被执行人以你的财产可以搜查。 2. 对不动产和船舶的执行措施 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是指以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土地及附着物、视为不动产的船舶)为执行对象的执行措施。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的规定,对不动产的执行措施,具体是指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和拍卖被扣押船舶。 3. 指定交付财务、票证和完成行为的执行措施 (1)对指定交付财务、票证的执行。法律文书指定

38、交付的财务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务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务或者票证的,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2)对指定完成行为的执行。指定完成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3)对并那里有关才产权证照手续的执行。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4. 对恢复名

39、誉、消除影响的执行措施 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执行,通常是通过公告、登报等法师进行。公告、登报所涉及的范围应当与损害名誉、造成不利影响的范围相当。 5. 特殊的执行措施有制度 (1)责令支付迟延利息、迟延履行金制度。(2)继续执行制度。(3)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执行制度。(4)对第三人财产的执行制度。第七十一章 国际货物运输仲裁操作实务 一、国际货物运输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 (一)国际商事仲裁的含义 国际商事仲裁是指国际经济贸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进行审理,由其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仲裁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二)国际商事仲裁

40、的特点 1. 仲裁当事人享有充分的自治权利; 2. 案件由专家仲裁; 3. 仲裁审理具有保密性; 4. 裁决的强制执行具有广泛性; 5. 仲裁解决争议速度快; 6. 仲裁具有经济性; 7. 仲裁庭审理具有独立性。 (三)国际货物运输仲裁含义 国际货物运输仲裁是指国际货物运输活动的当事人依据事先或争议发生后达成的协议,自愿将国际货物运输争议提交某仲裁机构审理,由其作出对当事人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争议解决制度。 (四)国际货物运输仲裁与国际商事仲裁的关系 1. 国际货物运输仲裁是国际商事仲裁的组成部分 国际货物运输仲裁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范畴,是国际商事仲裁的一个组成部分,国际商事仲裁包含国际货物运

41、输仲裁。 2. 国际货物运输仲裁与其他国际商事仲裁相比有如下特点 (1)专业性强。国际货物运输,特别是国际货物海洋运输是特殊的国际商事活动,专业性很强,所以国际货物运输仲裁的专业性也很强。 (2)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不同,在国际货物运输仲裁案件中占绝大多数的国际货物海事仲裁案件一般由专门的海事仲裁机构受理,其他国际货物运输仲裁案件由国际商事仲裁机构受理。 (五)国际货物运输仲裁与国际货物运输诉讼的关系 1. 两者的区别 (1)案件的审理人员不同。仲裁员是社会各界的专家或专门人员。而审判员则是隶属于法院审判人员。 (2)审判制度和仲裁完全不同。仲裁案件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而诉讼案件却以公开审理为原

42、则。仲裁案件一裁终局,而诉讼案件实行二审或三审终审(中国是二审终审)。 (3)根本性质不同。诉讼是一种国家行为,构成司法的重要内容,而仲裁是一种民间行为,顶多具有准司法性质,其主权意义远远比不上诉讼。 (4)裁判的可执行范围不同。有关对外国法院裁判的承认和执行,目前国际上还没有一个被多数国家承认和参加的国际公约,而由于有了纽约公约,属于国际商事仲裁的国际货物运输仲裁的裁决,比国际货物运输诉讼的裁判能在更大的范围内执行。 2. 两者的联系 (1)由于仲裁机构无执行权,仲裁案件的保全措施和仲裁裁决的强制执行后腰由诉讼案件的审理机关法院进行操作。 (2)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法定情形的,法院经

43、审查核实后可以撤销仲裁裁决。 二、仲裁协议的含义、内容、法律效力及独立性 (一)仲裁协议的含义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愿意把它们之间可能发生和已经发生的争议交付仲裁裁决的书面协议。 (二)仲裁协议内容 仲裁协议内容是指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明确将所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的有关具体约定,涉及仲裁各个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三项内容。这只是仲裁协议的必备内容。此外仲裁协议还应包括仲裁地点、仲裁程序规则、仲裁裁决的效力、仲裁审理使用的语言、有关文书的送达等。具备了上诉内容,可以保证仲裁协议的有效性。 (三)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 1

44、. 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有严格的约束力。具体表现是:(1)任何一方未经他方同意,无权变更仲裁协议;(2)任何一方有权就仲裁协议约定的事项申请仲裁;(3)任何一方违反仲裁协议的约定向噶元起诉,他方有权请求法院你种植诉讼程序。 2. 对仲裁机构的约束力 有效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有约束力。有效的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管辖权的依据,而且必须行使管辖权。仲裁机构还应受到仲裁协议的限制,必须按照约定的仲裁程序规则对约定的仲裁事项进行仲裁。 3. 对法院的约束力 一个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争议俺家的管辖权,这已被有关的国际公约和各国仲裁法普遍确认。 (四)仲裁协议的独立性 仲裁协议

45、的独立性,又称仲裁协议的分离性或自治性,是指仲裁协议一旦订立,即独立存在,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当仲裁协议以合同的仲裁条款形式存在时,仲裁条款的效力不受主合同的制约,合同的无效或失效不影响合同中仲裁条款的效力,仲裁条款是与合同相分离的独立存在的条款。 三、申请仲裁的概念及条件 (一)申请仲裁的概念 申请仲裁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后,一方当事人依据订立的仲裁协议,将该争议提交给约定的仲裁 机构请求对争议进行仲裁的行为。申请仲裁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前提。 (二)申请仲裁的条件 当事人申请仲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有有效的仲裁协议; 2. 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 3. 属于仲裁委员会的受理

46、范围。 四、仲裁保全措施的概念及其与诉讼保全措施的关系 (一)仲裁保全措施的概念 所谓仲裁保全措施是指在仲裁发生前(特殊情况除外)或仲裁过程中,为了保障请求人请求的实现或使其合法权益免受侵害,法院根据请求人的申请所采取的强制措施。 (二)仲裁保全措施与诉讼保全措施的关系 1. 相同点 (1)仲裁保全措施和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都应向法院提出; (2)具体的保全措施也由法院来执行; (3)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条件、担保、申请不当的损害赔偿相同。 2. 区别 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都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的,而仲裁保全措施的申请中,仲裁前的保全申请是直接向法院提出的,仲裁中的保全申请是间接地通过仲裁委员会向法院

47、提出的。 五、仲裁普通程序的含义及阶段 (一)仲裁普通程序的含义 仲裁普通程序是指在一般情况下,仲裁机构审理仲裁案件时普遍适用的程序,也是当事人进行仲裁普遍遵循的程序。所谓普通程序是相当于简易程序而言的。 (二)与普通程序相比,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1. 由独任仲裁庭审理 2. 各有关期限缩短 具体缩短的期限有:(1)指定仲裁员期限缩短。(2)被仲裁申请人的答辩期缩短。(3)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期限缩短。(4)开庭通知期限缩短。(5)作出裁决的期限缩短。 3. 仲裁庭自定决定审理方式,书面审理或开庭审理。 4. 开庭审理的案件,一般只开庭一次。 七、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及申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关

48、系 (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含义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指仲裁裁决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由当事人申请并经法院审查核实,判决或裁定予以撤销,使之归于无效的特殊程序。该程序体现了法院对仲裁机构仲裁活动的监督。 (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与申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关系 1. 二者的相同点 目的相同,即有关裁决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 2. 二者的区别 (1)申请人不同 申请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必定是仲裁裁决中的权利人,因此,申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则必定是仲裁裁决的义务人。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当事人,既可以是仲裁裁决的权利人,也可以是仲裁裁决的义务人。 (2)管辖法院不同 仲裁裁决的权利人申

49、请法院承认及执行一项裁决,必须在该裁决中的义务人所在地法院或义务人财产所在地法院提出,因此,申请拒绝执行仲裁裁决,也必须在该法院提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必须是向裁决作出地法院提出,裁决作出地发育啊对撤销仲裁具有排他的管辖权,这是国际普遍接受的原则。 八、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含义及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一)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的含义 承认及执行仲裁裁决是指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依据仲裁当事人一方的申请,确认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并依据法定条件和程序予以强制执行的法律制度。 (二)承认与执行的关系 仲裁裁决的承认是一国法院认可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的行为,是一种静态的行为,而仲裁裁决的执行是一种动态的行为,是在执行的前提,裁决只有在获得法院的承认的基础上才能得到强制执行,而裁决的执行是裁决承认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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