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履行中的法律风险防范-修正版 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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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律风险分析与防范第一部分合同的形式与条款第二部分订立合同的风险分析第三部分具体案例举例法律事务部2015年第一部分、合同的形式与条款1、合同的形式订立合同的形式很多,包括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只用语言为意思表示订立合同,而不用文字表达协议内容的合同形式。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口头形式以外合同内容的形式,它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公司订立合同应采取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以外的形式,往往难以举证,责任无法确定,只有书面形式的证据最容易提供、效力最高。2、合同

2、的一般条款根据合同法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第二部分合同订立法律风险与防范合同的订立又称缔约,是当事人为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而进行协商、达成协议的过程。合同的订立是合同双方动态行为和静态协议的统一,它既包括缔约各方在达成协议之前接触和洽谈的整个动态的过程,也包括双方达成合意、确定合同的主要条款或者合同的条款之后所形成的协议。前者如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等等,包括先合同义务和缔约过失责任;后者如承诺、合

3、同成立和合同条款等。正因为如此,合同订立过程中潜藏了众多法律风险,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并提前采取措施。合同订立过程的法律风险主要有:因合同相对人主体身份所产生的法律风险因合同性质、形式和签订方式的选择不当产生的法律风险合同条款有瑕疵的法律风险因缔约过失的法律风险因合同效力问题产生的法律风险主体身份的法律风险合同法所称的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因为,签订合同的主体很重要。常见的风险有:相对人无主体资格,包括自始至终都未享有法律主体资格,也包括曾经享有法律主体资格,但在签订合同时已经注销,还包括相对人在特定缔约范围内无主体资格的情形。风险:导

4、致合同无效防范措施:提供营业执照。对于法律限制某些主体从事某种行为的主体资格,应该审查对方主体资格是否在法律限制的范围内,以免签约后合同无效。相对人无独立主体资格,指相对人所属主体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但相对人只是其组成部分,如法人的分支机构、项目部、各组成部门,这些机构不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和缔约能力,与之签订一些法律有限制的合同将导致无效。(担保合同)防范措施:签合同时,注意对方是独立的主体还是分支机构或仅是法人的部门。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让相对人出示营业执照,仔细审查是否有“分支机构”的字样。如果有,应当请求其同时出示本公司的营业执照。企业应对本公司是否授权分支机构签订合同进行核实,并保存

5、相关证据(如授权书)。在合同书的当事人一栏中,要表明当事人的独立主体资格,写明当事人的名称和营业执照注册号,并核实其与营业执照是否完全相符。在签字栏,要特别审慎地检查合同章是否和当事人完全相符。相对人恶意利用公司人格,指相对人明知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故意利用公司或股东的有限责任,逃避应负债务的情形。风险:可能存在公司资本显著不足,影响公司承担债务能力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利用公司人格规避合同义务的法律风险;可能存在公司与股东完全混同、股东利用公司转移法律责任的风险。(比如合同的标的大于其注册资本)防范措施:签订合同前对相对方进行详细的调查。相对人行政许可瑕疵,指相对人从事的行业、经营活动、生产

6、的产品等,按照国家法律规定,应当取得行政许可,而相对人未取得行政许可,或者虽然已经取得许可,但存在年检违规等瑕疵。(对买方来说,不存在)风险:可能导致合同无效。防范措施:在企业选择缔约相对人时,应考虑审查相对人就其经销的产品是否已经取得该领域的生产经营许可,是否已经取得其经营领域从业资质的许可。应注意的是,相关领域的行政许可具有相似性,容易发生混淆,审查时应仔细。在审查资质许可证时,应认真了解相对人经营范围的实际含义,审查许可证名称与其实际业务范围是否一致,重要的还应到批准部门验证真实性,同时应注意审查其年检情况以及是否超出有效期。在许可范围有具体细分时,应审查对方主体是否超出了具体许可范围。

7、在资质证书存在等级标准时,应审核合同标的是否符合相对人被许可的等级标准。在企业资质等级级别存在具体限定时,应认真核实相对人是否符合缔结合同要求的级别标准。相对人的代理人或代表人资格瑕疵(1)代理人资格瑕疵(第三方代理)风险:无权代理,依据法律规定、不同情况,存在表见代理和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后果,其法律风险有所不同:a.表见代理证据不足的法律风险。依据合同法规定,在无权代理情况下,如果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该代理行为有效。此时,应当由相对人就其“有理由相信”承担举证责任。如果企业在订立合同时没有保存相关证据,则可能因证据不足而导致无法主张成立表见代理。b.合同效力待定的法律风险。若无权

8、代理不构成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规定,在被代理人追认之前,合同效力待定。在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情况下,合同归于无效。此时,只能请求代理人履行或赔偿。防范措施:企业在与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注意核实代理人的身份,包括代理人的姓名、身份证件等自然情况;应当让代理人出示授权委托书,并审查其代理权限和有效期。应认真核实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判定其属于只能就某特别事项做出代理还是可以就一类事项做出代理,还是就一切法律行为都可以代理,并且判断该缔约行为是否超出了授权范围。如果有异议时,应尽量和被代理人核实。同时应查看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并注意合同签订时,是否超过有效期,注意有效期是否存在涂改的痕迹。企业应尽可能与

9、被代理人核实代理身份和授权范围。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身份证、授权委托书、被代理人同意 录音等相关证据的留存。签订合同书时,应写明代理人的姓名及身份证号码、写明被代理人或企业的全称,核实其名称与授权委托书上的名称是否一致。(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资格或授权瑕疵依据合同法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此时,法人应当承担代表人越权行为的责任。(一般不会出现此问题)建议:企业与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缔约时,应当核实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是否真实,审查法定代表人与营业执照中是否一致。为避免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对重大合同尽量对

10、合同的项目是否违反对方公司的章程、股东会决议和董事会决议进行考察。有难度时可委托专业律师代为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3)相对人履约能力瑕疵(履约与第三方有关)风险:不仅在于对企业违约造成损失,而且可能涉及企业需要替相对人承担相对人对第三人责任的情况。防范措施:缔结合同时,应当对相对人进行尽可能充分的调查,应当对合同相对人违反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做出详细约定。在法律上负有替相对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企业,可以在缔约时要求相对人提供适当担保,或者对赔偿责任承担后的追偿权、合同解除权、损害赔偿责任等做出约定。合同性质、形式和签订方式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1)合同性质选择不当的法律风险与防范风险:合同性质

11、混淆,名义与实质不符,导致合同当事人地位颠倒,权利义务与合同应有之意不符(尽管合同性质由内容决定,但是合同名字尽量与内容相符合)防范措施:依据实际明确认定合同性质,对双方的权利义务做出符合合同性质的明确约定,符合缔约时的预期和真实目的。(2)合同形式选择法律风险与防范书面合同法律风险与防范风险:一是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合同,如果未采用书面形式则导致合同不成立;二是仅有口头约定,发生纠纷时难以举证,并承担因此败诉的风险。防范措施:签订合同原则上要采用书面形式,除非情况紧急无法形成书面合同的。即使此种情况也应待事态缓和后补充书面协议。注意不要忽视补充协议,补充、变更内容也应用书面形式加以固化。(

12、已基本到)口头合同:风险极大,发生纠纷时要证明合同关系的存在,极其困难。相关案例:衡阳市华南电线(口头合同)合同条款设计瑕疵法律风险与防范(1)合同必备条款约定法律风险与防范风险:未约定必备条款,合同不成立;约定不明或不完备时难以主张相应权利。当事人条款(主要分析与法人单位缔约的注意事项)与法人缔约,不仅要审查法人的情况,还要审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情况。在对法与法人缔约,不仅要审查法人的情况,还要审查代理人或代表人的情况。在对法人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条款设置时,应当让对方当事人出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人进行审查、对当事人条款设置时,应当让对方当事人出示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当需要其他行政许可作为缔约

13、依据时,应当审查相应的许可证。在当事人条款中,当需要其他行政许可作为缔约依据时,应当审查相应的许可证。在当事人条款中,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许可证号、住所地等,并保证应当写明法人的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许可证号、住所地等,并保证上述内容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上的内容完全一致。上述内容与营业执照和其他证照上的内容完全一致。如果通过法人的营业执照、其他证件或通过其他信息,得知相对人为法人的分支如果通过法人的营业执照、其他证件或通过其他信息,得知相对人为法人的分支机构或营业部门时,应当审查该相对人是否获得法人的授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机构或营业部门时,应当审查该相对人是否

14、获得法人的授权。并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与法人签订合同。尽量与法人签订合同。当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可以在合同当与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签字人为法定代表人。同时可以在合同中,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当与企业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中,注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和身份证号。当与企业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时,应当确认签字人享有合法的授权,审查其授权委托书,认真核实其授权范围和授权书的有效认签字人享有合法的授权,审查其授权委托书,认真核实其授权范围和授权书的有效期。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在合同中表明授权的身份。期。核实签字人的身份证明,在合同

15、中表明授权的身份。法人的住所,将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法院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所以应当尽可法人的住所,将影响到合同的履行、法院的管辖、法律文书的送达等,所以应当尽可能明确。原则上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时,应当能明确。原则上法人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当公司住所地发生变更时,应当变更营业执照。实践中,可能存在实际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住所地并不一致的情变更营业执照。实践中,可能存在实际的办事机构所在地与公司住所地并不一致的情况,此时可以将相对人的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作为合同的内容,以便在涉诉况,此时可以将相对人的住所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作为合同的内容,

16、以便在涉诉时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管辖地提起诉讼。时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管辖地提起诉讼。法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法人的营业地址、主要办公法人的联系方式,包括法人的营业地址、主要办公 、 、公务邮箱、法定代表人、公务邮箱、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或代理人的联系方式等。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当事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对人,因未及时通知而给相对人造人、联系方式等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相对人,因未及时通知而给相对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标的条款风险:不约定合同

17、不成立,约定不明则可能在履行中发生争议。建议:在进行标的条款约定时,如果存在标的物的给付,首先应当明确标的物的权属并在合同中表明标的物的权属状态。应当在合同中明确标的物的所有者,其他处分权人,标的物上的抵押、质押等负担,标的物的占有情况,标的物的转移方式。对标的物进行描述时,应当明确标的物的名称(正式的全称)、商标、品牌、标的物的规格、型号、等级、生产厂家、包装方式及其他重要特征;如标的物为软件产品时,标明软件的运行环境;当标的物存在从物或其他组成部分时,亦应当在合同中表明,如产品的配件、赠品、配套工具、附图、说明书等;如果合同的标的是行为给付时,要对给付内容进行详细、准确的描述。如果以给付一

18、定的劳务为内容,亦应当描述清劳务的具体范围,劳务存在附属内容时,应当将附属部分的内容做出明确约定。合同主要条款约定不明法律风险与防范主要条款包括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等。合同法第61、62条规定了上述主要条款约定不明的处理方法。风险:如事后不能达成协议,则要承担依交易习惯或法律规定确定标准的风险。建议:对主要条款内容尽量做出明确的、对己方有利的约定,以免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质量条款风险:一是质量标准约定不明。作为提供产品的一方,应注意产品的质量是否能满足需方的实际需要,是否能达到需方要求的质量标准。作为产品的需求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明确己方需

19、求产品的质量应达到的标准,否则如果在实际履行时发现不能满足实际标准,则可能导致合同变更,或对于已经产生的损失分担可能发生争议。如未约定质量标准,则在涉诉时很可能存在当事人对质量标准的不同理解而产生争议。二是质量验收事项约定不明。具体体现在:验收地点没有明确约定是在交货方所在地验收还是在收货方所在地验收;验收不合格是否有权拒绝接受货物以及因此造成损害时如何承担;一些约定双方联合验收的情况,没有约定如果双方有分歧如何处理等;验收的时间约定不明举例:货到验收合格后、产品投入运行验收合格后三是质量认定的最终途径约定不明。如果双方就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存在分歧,则需要第三方的介入确定最终的质量认定。由于我国

20、质量检测机关较为复杂,双方如无实际约定,则可能出现就委托最终检测的第三方发生争议。最终需要由法院指定检测机关,双方解决纠纷的成本将大幅增加。四是委托检验的费用承担约定不明。费用承担不明,必然出现谁委托、谁负担的情况,即使最终责任明确后可以要求对方承担,但企业资金的占用同样是将要面临的风险。防范:将上述事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数量条款数量条款是合同中重要的一个条款,也是较为简单的一个条款。当数量直接表述为特定数字时,除数字错误外,该条款几乎不会产生法律风险。但是当数量不是简单用数字表示时,则可能因该条款约定不当产生严重影响。风险:一是采用某种计算方法确定数量。一些无法直接用数字表述数量的合同,双方

21、往往根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一种数量计算方法。当计算方法出现歧义,得出的合同数量就可能有多个结果,双方理解不同时则容易发生纠纷。二是以某一方最终确定实际的数量。这种约定常出现在一些长期供销合同里,实际每次交货的数量以需方书面通知确定。若当事人并没有考虑将来情况变化对数量需求的影响,则一旦需方突然增大需求,将导致供方无法满足而违约。这种法律风险在双方因合同其它因素发生争议时,也可能被需方恶意利用。防范建议:如果合同以产品给付为标的,产品的数量应当注意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国家没有统一的计量标准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但是必须明确具体,不应采用一箱、一捆、一打等不确定的计量方式。数量计算方法要明确无

22、歧义。价款、报酬、支付方式、结算方式条款建议:注意既要与产品对应写明产品的单价,也要写明所有产品的总价款、支付方式。在支付报酬时,要写明报酬数目及支付方式。合同约定的结算应写明结算的方式、货币种类。涉及货币的书写,应注意大小写及书写的格式。附条件和附期限条款主要涉及合同是否生效问题。条件成就、期限届满时合同方生效。附条件条款法律风险:一是不当行为促成条件成就和阻止条件成就的,分别视为不成就、已成就,则不发生行为人预想的效果。二是约定条件违反法律规定,该条件无效。附期限条款法律风险:同上。履行期限、地点、支付方式条款履行期限、地点是否符合要求是确认合同当事人是否违约的重要标准。履行期限一定要约定

23、明确,而且要注意根据产品生产周期或其他因素综合合理考虑。履行方式最主要是包装方式、运输相关条款的约定。验收方式也是交付方式的重要内容,当事人应当对验收或检验的标准、方式、日期做出明确约定。案例内蒙古锋威新能源集团,9月份签订,催货违约责任条款违约责任是解决双方合同争议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明确具体地约定违约责任,双方合同出现问题时,可以根据违约责任约定妥善解决相关分歧,避免诉讼带来时间和精力的无谓投入。然而我们看到的一些合同根本就不约定违约责任,或者约定:“一方违约,承担违约责任或按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这样约定没有实际效果。因为没有约定具体的违约责任,只能要求对方赔偿损失,但这种损失不好计算

24、且举证困难。因违约责任约定不明导致企业吃哑巴亏的情况并不少见。具体情况如下:一是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在考虑义务的时候不是单一的,如卖方的交货义务就应当根据延迟支付、不能交付、交付物品不符等分别约定违约责任。若合同部分义务缺乏对应的违约责任,因该部分义务履行发生分歧时,双方必然产生争执。二是违约责任缺乏具体的计算方法。一些合同义务违反带来的损害很难明确,双方容易就责任承担标准发生分歧,因此合同缺乏违约责任的具体计算方法就会存在法律风险。三是未设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当对方当事人违反合同义务达到一定程度,继续履行合同已经失去意义,然而企业若没有保留解除合同的权利,解除合同企业常常付出较大的代价

25、。措施:如果合同由对方草拟,则应当注意审查有无不平等的违约责任条款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至于如何是不平等的违约责任和加重我方责任的违约责任条款,则应视具体合同类型、内容,依据法律法规和一般社会公序良俗、规范来确定。争议解决方式条款(重要)不同的司法区域对企业法律风险是不同的。企业对注册所在地的司法实践最为了解,若合同纠纷能够在该区域进行处理,法律风险能够最有效地得到控制。因此,在合同中通过争议解决条款,约定有效的仲裁或诉讼管辖法院,是有效控制法律风险的重要环节。若约定在对方司法区域管辖,法律风险值通常比管辖约定不明的风险更高。在涉外合同中,约定在国外进行管辖或仲裁,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难度

26、将大幅上升,法律风险将更高。争议解决方式须注意的内容:第一、约定诉讼管辖地,争取在我方所在地法院起诉(至少争取原告方所在地法院)。诉讼管辖地的约定要明确。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五个地方的法院可协议管辖: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但是不得违反专属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第二、如果采用仲裁的方式,仲裁条款要明确约定某一个仲裁机构,而且该仲裁机构必须客观存在,并且不得同时约定诉讼,否则将导致条款无效。考虑仲裁方式缺乏制约和监督,我公司签订合同时建议避免采用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一局仲裁)举例:某单位仲裁案例;欠款其他合同重要条款约定法律风险与防范保密条款风险:不约定

27、或签订不当,可能造成企业保密信息泄露,造成损失。防范:签订劳动合同、技术合同时,将保密条款纳入合同,并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乙方承诺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文件及合同附件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如果本合同项下的相关内容被第三人知晓,乙方将承担本合同总额的20%的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风险转移条款风险:不约定,发生纠纷时按法律规定处理,即:a、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依标的物的交付而移转,即在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b、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自约定交付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28、转移给买受人。c、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时,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由买受人承担。d、当事人未明确约定交付地点,按照规定标的物需要运输的,自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按照约定或规定,出卖人应于特定地点交付标的物的,出卖人将标的物置于特定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自买受人违反约定之日起,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转移给买受人。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建议: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按照企业的实际状况及双方实际交易的情况,做出对己方有利的约定。约定解除权

29、条款风险:当事人对解除权条款约定不明时,当事人可能对一方是否享有解除权问题产生争议。建议:明确约定解除条款。4、缔约过失责任法律风险与防范指在缔约磋商阶段,缔约人故意或有过失地违反缔约过程中应遵守的注意义务,而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违反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存在,损害事实存在,存在因果关系。不可抗力免责条款(合同法117)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争议包括:对某事件是否构成不可抗力的争议;对发生不可抗力以及不可抗力消除时,当事人是否及时地履行了通知义务的争议;当事人是否尽到了证明义务的争议;对当事人是否尽到了补救义务的争议;对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是全面解

30、除合同、部分解除合同还是推迟履行的争议;对损失分担以及利益分配的争议。依据企业的性质,对哪些情形纳入不可抗力的范围做出约定。方法:一是明确列举一些属于不可抗力的事项;二是明确排除一些不属于不可抗力的事项;三是在此之外,做一些兜底性、概括性的约定。依据企业自身对于履行期限紧迫性的要求,约定不可抗力的通知期限,不可抗力消除的通知期限以及书面证明材料的提交期限。对发生不可抗力时当事人的补救义务、补救措施及补救的费用承担做出约定。依据企业自身的情况、合同标的物的性质,对合同的解除权行使进行全面约定,对合同部分解除、全面解除还是推迟履行的情况进行系统约定。对于不可抗力产生的损失分担、利益分配等做出约定。

31、合同效力瑕疵法律风险与防范.合同无效的情形: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撤销合同情形: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示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风险:对撤销权人而言,风险在于没有在法律规定的时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撤销权,导致合同无法撤销。对另一方而言,则是撤销权人撤销合同使合同归于无效。.效力待定合同的情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认定后,合同有效;无权代理人代订的

32、合同效力待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越权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效力待定。风险:合同权利人拒绝追认使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返还财产、缔约过失责任、行政处罚。第三部分案例分析合同主要条款案例汇编(主体,标的、履行、违约、管理)合同主要条款案例汇编合同主体相关案例合同标的相关案例合同履行相关案例合同违约相关案例合同管理相关案例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 1、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案例一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乙辩称是A

33、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2 2、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案例二谨防中间商欺诈 出口商甲经李某介绍曾与某国多个买家成交,并通过李某成功收款。2007年5月,甲与李某介绍的A公司签订近2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买方为A公司,但签署人却为李某。甲发货后,A公司以从未与甲签过销售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调查,李某假冒A的名义与甲订立销售合同

34、,骗取货物后,低价销售给A,取得货款后逃匿,甲损失惨重。3 3、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案例三错将付款人认定为责任方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出口商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汇一直较为正常。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4 4、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案例四与小商人做大生意,损失难以弥补我国某钢铁公司A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国外的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

35、以上,A难以接受。某国商人S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A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A对S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S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S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缴了制造商很多货款。A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5 5、表见代理(合同法第4949条)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案例五员工签单,公司买单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

36、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元。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甲乙两人的签单行为是代表A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案例一不可转让的标的 S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甲与乙所使用的土地,都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都办在S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欠丙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

37、甲方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丙(含土地使用权)。丙获得加油站后,以相同价格转让给李某个人。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S集团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13万元罚款。2、合同标的确定性案例二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3、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案例三标的物被调包 2009年 6月1日,南宁市民杨先生在广

38、州工作的姐姐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名为XX速递的快递公司托运给他。6月5日上午11时许,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吃惊地发现,电脑箱里找不到笔记本电脑,却多了4块约1厘米厚20厘米长的木板。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合同权利义务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缺乏包装条款案例一包装费由谁负担?2008年6月,甲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乙向甲购买加工成品建筑材料波纹管,共计发生货

39、款45万元,但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等问题。7月甲自行以木箱包装了货物并按约交付给乙,要求乙支付货款45万和包装费3万。乙收到货物后支付了货款45万元,但不肯支付包装费。2009年1月甲向法院提出诉讼,向乙索要货物包装费3万余元以及利息。法院认为在双方未约定包装标准和费用的情况下,按合同法第150条的规定,甲应采取通用或者足以保护货物的方式包装,用木箱包装货物是甲应履行的义务。因此,法院未支持甲的诉讼请求。2 2、交付地点约定不清案例二漏掉两个字,运费多开支中国某公司与美国某客商签订了进口某货物的合同。双方约定在美国西部港口交货。但双方合同和开信用证时都写成了“美国港口交货”,漏掉了“西部”两字

40、,美方接到信用证后,通知我方在美国东部某港口接货,我方只好通知船方到该港接货,结果多承担了一笔运费支出。3 3、瑕疵担保义务概念:卖方需承担的一项基本义务,指出卖人对其所交付的标的物,应担保其有依通常交易观念或当事人的意思认为应当具有的价值、效用或品质。种类:质量(物的)瑕疵担保义务和权利瑕疵担保义务。案例三质量瑕疵担保义务 常某2007年3月租赁方某门面房3间,用于开办饭馆,租赁期限为从2007年3月10至2010年3月9日,月租12000元,常某另外支付方某保证金3万元,如常某违约则该保证金不予退还。2007年8月开始,房顶原有的裂缝不断加大,饭馆也出现亏损,常某不想再继续经营,便以该房存

41、在严重危安全隐患为由提出要求退租,并要求返还该3万元保证金,遭方某拒绝后,将方某诉至法院。方某辩称,常某在租赁时已经知道房屋原有裂缝将继续扩大,其退租的真正的原因是饭馆盈利状况不佳。诉讼中法院委托鉴定部门就此房屋进行了司法鉴定,结论该房屋系危房,不适合居住。后法院依据我国合同法第233条支持了常某的诉讼请求。合同履行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 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66条)案例一你不付款,我不交货2008年6月20日,甲乙订立合同约定:甲向乙购买钢材,总价款450 万元。合同签订后,甲未按约支付货款,则乙可以拒绝交付钢材。2 2、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6868条)案例二你亏损严重,我停止履行

42、2001年元月,某汽车销售中心A A与某汽车制造厂B B签订一份汽车购销合同,约定A A向B B购买轻型轿车40辆,每辆售价5万元,当月供货20辆,8月份供货20辆,货到付款。合同签订后,双方顺利地履行了第一批轿车的交货和付款义务。2001年5月份,B B获悉A A因经营不善,已造成巨大亏损,同时因拖欠银行贷款,已被法院强制执行偿还贷款。B B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决定中止第二批车辆的托运,同时派人通知A A,若想继续供货,A A需提供担保或预付货款。A A不同意,并以B B违约为由提起诉讼。法院认为,B B采取不安抗辩权的措施,是必要的、合法的,符合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依法判决驳回了A A的诉讼

43、请求。3 3、合同变更(第7777条)案例三包装更改,未签书面协议,仍按原合同执行我国某外贸公司A与西欧某公司B签订一笔工艺品XX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订明内包装盒由B免费提供。距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三个月,A准备好货物,随后多次去电通知B提供包装盒,B均未作答复。距交货期前一个多月,B派其远东分公司的代表丁某来看货。A向丁某反映包装盒未提供,势必影响按期交货。丁某看了产品以后,当场口头表示B公司不再提供包装盒,可由A自行解决。A当即办妥纸盒,进行包装,进仓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前一个月,B突然来电要求仍由其提供包装盒。A回复已按丁某的意见包装完毕,无法更改。B回电认为丁某只是其分公司员工,并不

44、能代表公司,同时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协议。因此,包装一定要按合同规定的进行,否则将不履行合同。A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只能同意B要求,重新换包装。4 4、债权转让(合同法第8080条)案例四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该转让不对债务人产生效力2008年5月,某进出口公司A与某干花生产厂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2008年12月25日前,A向B购买干花6000箱,每箱价格300元。合同签订后,A即向B支付了全部货款180万元。2008年8月1日,A致函B,希望B能提前交货,以便A赶在圣诞节旺季销售干花。2008年8月3日,B复函拒绝了A的请求。此后,A从其他渠道购得干花6000箱,就将其与B合同项下的全部权利转

45、让给了C,但未通知B。由于正逢市场干花价格上涨,C以每箱350元的价格支付给了A公司210万元。2008年12月23日,C前往B公司处提货,但B拒绝发货。为此,C向法院起诉,要求B在原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C交付干花。法院未支持C的请求。违约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 1、加害履行(合同法第122122条)概念:指债务人的履行有瑕疵且因其瑕疵而致债权人受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的情形。案例一卖方需赔偿产品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某乡机械加工厂按合同规定,购进某市电机厂电机30台,在使用中,有14台发生漏电,造成一名工人致残。为此,机械加工厂向法院起诉,不仅要求退货,而且还要求某电机厂赔偿他们的经济损失以及致残工人的

46、住院费等各种损失10万元。法院支持了机械加工厂的请求。2 2、受领迟延案例二买方的收货义务2004年5月,甲方与乙方签订大蒜买卖合同:当年产大蒜40吨,总价款加运费8万元,代办托运,交货期限为同年8月25日,地点为山东某车站。甲方于8月20日将大蒜准备托运时,铁路方面告知因天气原因部分路段冲毁,待通知发货。8月23日,甲方接铁路方面通知将货装车发出,8月26日凌晨到达山东某车站。但乙方拒绝收货并声称降价一半才可考虑收货;甲方无奈在当地租用三间民房将大蒜保存。不料当地又降暴雨两天,将40吨大蒜泡汤;经鉴定29吨完全腐烂,不能食用,另外11吨也发芽。甲方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法院判决乙方应对拒收的

47、大蒜承担责任,乙方应支付甲方货款及民房的租金等。 3、资料搜集案例三证据缺乏,诉讼失败 A公司与B公司2001年1月经过甲(自然人,即B的法定代表人也非股东或职工)的介绍签订了联合经营钢材协议书。2001年6月,A公司将货物改存到与B公司签有代储协议的某石油库,没有签署协议,也没有保存好入库单等文件。2002年6月甲以B公司的名义将石油库中价值319万的钢材折价卖掉。A公司负责该事的人员未及时搜集出库单等文件,也没有及时向公安局报案。2003年,A公司起诉甲和B公司,要求承担相应责任,由于证据缺乏,诉讼请求未得到法院支持,A公司损失严重。4、代位权(合同法第73条)概念: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

48、人行有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其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案例四债务人应当增加的财产得到增加甲欠乙1000万元,2009年1月到期未还。2009年2月,乙得知丙欠甲900万已到期,但甲一直未向丙主张债权。2009年3月,乙搜集了大量证据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甲对丙的900万债权。5、撤销权(合同法第74条)概念: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案例五债务人不应减少的财产不得减少甲欠乙100万元到期未还。2003年4月,甲得知乙准备起诉索款,便将自己价值300万元的全部财物以30万元卖给了知悉其欠乙款未

49、还的丙,约定付款期限为2004年底。乙于2003年5月得知这一情况,于2003年7月向法院起诉,请求宣告甲与丙的行为无效。合同管理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合同档案缺失案例补充协议遗失,承担了不应该由其承担的损失2005年6月10日,某建筑公司A与某贸易公司B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A向B购买100吨X型号的钢材并约定了质量标准,但未约定检验期。6月20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了检验期间为交付货物之日起一个月内。7月20日,B按约交付了货物,A随后付了全款。直到2005年年底,B未就货物的数量或质量问题提出任何问题。A公司经办人员认为该份合同已顺利履行,遂将合同和补充协议随意搁置。2006年1月,B突然通知A,声称钢材的质量不符合约定,要求赔偿损失。A辩称根据合同法第158条,B未在检验期内通知的,视为标的物数量或质量符合约定。B认为双方在合同中并未约定检验期。A称合同虽未约定,但双方存在补充协议。但A最终只找到了合同,补充协议已经遗失。B随后向法院起诉,由于A未能提供补充协议,法院最终支持了B的诉讼请求,判决A赔偿钢材质量不合格给B造成的损失。The EndThe End!谢谢!谢谢! 法律事务部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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