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商法第十四章第十五章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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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法商法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第一节 重整制度概述l一、重整的意义l(一)概念l重整是指在企业无力偿债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保护企业继续营业,实现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使之摆脱困境,走向复兴的再建型债务清理制度 l(二)性质和特点l1、债务清偿法和企业法相结合l2、私权本位和社会本位相调和 l3、程序法和实体法相融合l4、多种法律事实及法律效果相聚合l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三、重整期间营业保护的特别规定1.新借款新借款。通常进入破产程序的企业难以获得借款,所以为保障债务人企业在重整期间资金的顺畅,企业破产法第75条规定,“在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

2、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2.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担保物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受到限制。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75条第条第1款规定:款规定:“在重整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限制优先权行使的目的,是为保证债务人不因担保财产的执行而影响企业重整进行,特别是在对债务人经营所必需的机器设备、设施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同时,为了对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以必要的保护,该条同时还规定,“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

3、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l3.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取回权人行使所有权受到限制4.对出资人的限制。对出资人的限制。债务人的出资人不得请求投资收益分配。5.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权转让的限制(对管理层的限制)。限制(对管理层的限制)。债务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向第三人转让其持有的债务人的股权。但是,经人民法院同意的除外。l三、重整程序的提前终止l重整程序的终止,又称重整程序的废止或撤销,是指法院根据重整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裁定废除已经开始的重整程序 返回第三节 重整计划l一、重整计划的意义l重整计划是重整程序中的核心要素,

4、是重整程序中最重要的法定文件。它是债务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协商基础上就债务清偿和企业拯救作出的安排 l二、重整计划的制备l(一)重整计划的制备人l(二)重整计划的内容l三、重整计划地通过和批准l(一)重整计划的表决和通过l(二)重整计划的批准 l四、重整计划的执行l(一)重整计划的执行人和监督人l1、执行人。l2、监督人l(二)重整计划的约束力l(三)重整计划的修改l(四)重整计划的执行终止l1、重整计划因执行不能而终止l2、重整计划因执行完毕而终止返回l不得不重组:不得不重组:信达赢了郑州市信达赢了郑州市l最大债权人:信达,1999年底,建行将前述债务和其他4000亿的不良资产交给信

5、达l底牌:20多亿债务至少要收回6亿元,平均还款率为30%弱l大股东:郑州市国资管理公司没有反应l欲擒故纵: 2000年3月3日信达向法院申请破产l 本不符合债权人利益:能拿到手不过1亿l郑州市“破不起这个产”:破产成本 下岗职工 6.8万股民:停牌时收盘价6.73元,价值8亿元! 郑州市乃至河南上市公司形象的负面影响 经营者还面临刑事责任 郑州市政府难辞其咎l双方回到了谈判桌! 重组方案重组方案l2000年12月5日初露端倪:“壳资源”吸引第三方山东三联入主l全体股东1/2股权无偿转让给重组方l山东三联进入成本:5亿左右 现金3亿,收购信达近15亿债权 2.5亿优质资产,净资产由负变正 借给

6、郑百文2亿元配套资金的利息成本及机会成本 支付郑百文集团管理郑百文置出资产的托管费3000万元/年 l山东三联之收益:山东三联之收益: 郑百文1/2股权:总股本1.976亿,三联可持股近1亿,5000万为流通股。按当时商业股的平均股价13.7元计,流通股价值超过6.85亿。5000万法人股价值也不低于1亿 获得近15亿债权 所带来无形资产及商誉增值 流通股锁定期3年,每年只能释放1/3,若卖出价不低于13.7元,年收益率20左右 l磕磕碰碰过磕磕碰碰过3道坎道坎l2000年12月31日,郑百文临时股东大会通过重组框架l管理层本来有阻力,方案刚露端倪时,管理层认为该方案尚先例可循l1/2流通股过

7、户:碰壁l 2001年3月和6月两次向上海证券登记公司申请,均因“于法无据”驳回l 6.8万股东逐个同意几乎不可能l 2001年12月最终借助司法手段过此关l国家:2001年10月12日财政部同意将2887.7869万国有股1/2过户,激活各方!l2001年11月,山东三联向郑百文注资2.8亿 l2002年2月4日,郑百文股东大会,三联集团张继升进入郑百文董事会 l2003年7月18日恢复股票交易 l新治理结构:4名独董,超标配备 独董津贴10万/年 独董、董事:责任保险 多赢局面多赢局面l中小股东避免血本无归l信达收回6亿债权l三联集团获预期目的l大股东也获预期目的l职工保饭碗 法律评析法律

8、评析焦点:1/2缩股、默示同意,明示反对 章程修正案:股东大会在作出某项重大决议,需要每一个股东表态时,同意的股东可以采取默示的意思表示方式,反对的股东需作出明示意思表示l确实很模糊:股东会无需每个股东表态l每个股东表态何所指?决议的实施? l案例分析l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宝公司)成立于1993年5月26日,是一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上市股份有限公司l兰宝公司因2003年至2005年连续3年亏损,亏损额达12 亿元以上,深交所已于2006年5月15日对兰宝公司的股票暂停上市。依据2006年公司年度审计报告,截止2006年12 月 31日,兰宝公司的总资产为51,718.9

9、7万元,总负债为114,229.65万元,净资产为-62,510.68万元,资产负债率为 220.9,因大量到期债务无法偿还,生产经营陷于停顿状态。2007年4月28日,兰宝公司债权人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破产。l2007年6月14日,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立案受理了上海美东房地产有限公司申请兰宝公司破产一案,并依法进行了公告,告知债权人在公告之日起30日内申报破产债权、指定兰宝公司破产清算组为破产管理人。l7月25日,长春中院组织召开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2007年11月5日,申请人辽宁合利实业有限公司向长春中院递交了重整申请书,申请对兰宝

10、公司进行重整。l 长春中院于2007年11月16 日,作出准予兰宝公司重整的民事裁定。2007年11月19日,兰宝公司破产管理人向长春中院递交了兰宝科技信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草案),2007年12月5日,长春中院主持召开了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草案经债权人会议分组讨论表决后通过。根据兰宝公司重整计划,对兰宝股份公司的普通债权,一律按经确认的该债权数额的22%予以清偿,重整计划生效并且兰宝股份公司按重整计划规定期限偿付各普通债权人经确认债权数额的22%的清偿额后,对各普通债权人剩余的78%的债权数额,依法不再承担任何清偿责任。2007年12月21日,长春中院裁定批准兰

11、宝公司重整计划,终止兰宝公司重整程序。第十五章第十五章和和解解第一节第一节和解概述和解概述第二节第二节和解的程序规则和解的程序规则第一节 和解概述l一、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 l1、债务人已具备破产原因l2、由债务人提出和解的请求l3、和解的目的在于避免破产清算l4、和解协议由债务人和债权人团体之间达成协议 l5、和解程序受法定机关监督 l二、我国和解程序的特点l1、和解制度和破产制度相结合l2、和解程序以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为起点,以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草案为终点,不与任何行政程序挂钩 返回第二节 和解的程序规则 l一、和解申请l1、和解申请人 l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l债务人

12、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债务人既可以直接提出破产和解,也可以从破产清算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清算转破产清算程序中转换为破产和解。(清算转和解)和解)l2、申请和解的债务人应当遵守有关破产申请的一般规定,向人民法院提交相关的证据和文件 l3、和解申请的时间 l直接申请、受理后申请直接申请、受理后申请l二、和解协议的成立和生效l(一)和解协议的成立l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97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条规定: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应当应当“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

13、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l要点:l(1)对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不分组。l这和重整分组表决制度不同。l(2)和解协议草案的表决,不存在强制通过表决的规定,因为和解依赖于债权人的让步,法院的主导作用比重整程序中要弱。l(3)“双重多数决”是指表决的人数和表决权均为多数可以通过和解协议。具体是指:人数过半。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l(二)和解协议的生效l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应当经过人民法院的认可l(三)债权人会议或法院对于和解协议的否定l企业破产法第

14、企业破产法第99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条之规定,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人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或者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和解协议未获得人民法院认可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l三、和解协议生效的法律效果l(一)破产程序终结和债务人恢复财产管理l(二)和解协议对债权人发生法律约束力l债权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债权人应当按照和解协议的规定接受清偿,不得向债务人要求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不得向债务人要求和解协议规定以外的任何利益。利益。l(三)

15、对债务人发生法律约束力l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债务人重新取得对其财产的支配权l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经债权人申请,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债权人申请,法院应裁定恢复破产程序;和解协议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当在裁解协议在破产宣告前达成的,法院应当在裁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定恢复破产程序的同时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返回l四、和解完毕的法律效果l企业破产法第企业破产法第106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条规定,按照和解协议减免的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债务,自和解协议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

16、责任。偿责任。l五、和解失败的法律效果l(一)和解协议不成立、不生效 l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已通过而和解协议草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或已通过而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未获法院认可的,法院应裁定终止和解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l(二)和解协议无效 l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债务人的欺诈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而成立的和解协议,法院应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法院应裁定无效,并宣告债务人破产。l和解协议在生效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协议在生效后因存在违法事由而被裁定无效的,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

17、债权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在其他债权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人所受清偿同等比例的范围内,不予返还。l(三)和解协议执行不能 l1、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中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解债权人请求,应裁定中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破产。l2、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人民法院裁定终止和解协议执行的,和解债权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在和解协议中做出的债权调整承诺失去效力。和解债权人因执行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权人因执行

18、和解协议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l3、在和解协议执行终止以前,各债权人已经接受的、在和解协议执行终止以前,各债权人已经接受的清偿比例不一致的,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清偿比例不一致的,受偿比例较高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其他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第三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接受分配。第三人为和解协议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担保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继续有效,担保人仍需对债权人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 l六、法庭外的和解l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

19、债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同时裁定终结破产,并同时裁定终结破产案件。案件。和解和解制度的一般特征和解申请和解协议的成立、生效和解失败法庭外和解l案例分析l 某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拥有员工856名,固定资产原值550万元,截至2007年底,对外负债587万元,因此,其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该机械有限公司破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该机械有限公司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该和解协议经过人民法院的审查并做出裁定予以认可,人民法院发布公告,终止对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程序。随后,人民法院召集该机械有限公司的全体债权人会议,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了该机械公司提出的和解协议草案。人民法院对该和解协议做出裁定予以认可,公告终止和解程序。l 然而在和解协议执行过程中,该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状况继续恶化,资产亏损严重达987万元,公司经营已经陷于瘫痪状态,无法继续执行原和解协议。此种情况下,根据企业破产法,该机械公司的债权人应该如何处理?结束语结束语谢谢大家聆听!谢谢大家聆听!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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