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

上传人:ni****g 文档编号:569964331 上传时间:2024-08-01 格式:PPT 页数:11 大小:2.6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1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uAAA扬州市施工图设计审查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前言2007年,国家建设部、省建设厅先后在我省开展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建筑节能和工程质量监督巡查的联合执法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我市个别项目存在现场图纸及回复变更没有审查合格章、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设计文件未报审查、部分审图机构仍使用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批准书等问题,为杜绝此类情况的发生,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为确保在工程建设中严格执行

2、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管理,杜绝阴阳图纸的发生,根据局领导指示,经研究,我市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扬建工2008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管理工作的通知(扬建工20083号)两个文件,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作以下说明。一、为满足施工现场各方行为主体的需要,杜绝阴阳图纸事件的发生,本市范围内,凡自发文日起送审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其报审的施工图设计图纸、审查意见的答(回)复意见、变更通知及变更图纸各一式五份,报各地行政办事服务中心建设局窗口,原有的其他报送材料份数不

3、变。经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其中一份供施工图设计审查机构留存,其余四份材料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后返还建设单位,分别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监站各执一份,作为建设工程各方主体施工现场的依据文件,其他复制的文件必须与其一致。注:1、建设部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一)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查合格书,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交还建设单位。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3、完整的

4、施工图设计文件,包含以下内容:a.设计审查意见书;b.设计审查意见答复(含变更、修改图);c.经审查盖章蓝图。勘察审查意见书和答复:设计审查意见书和答复(含变更、修改图)完整的设计审查文件二、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一律不得使用。各勘察单位应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各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成果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施工现场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使用未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

5、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第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第二十一条设计单位应当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建设工程设计。三、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修改,涉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安全、建筑节能设计及工程抗震设防等法律法规规定内容的,应重新报审,待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注:1、建设部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

6、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2、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二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二十)、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通过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实施意见规定的审查内容,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对于修改内容涉及实施意见附件第二条第五款规定内容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置发生较大变化的,建设单位还应先期重新报审工程勘察文件。3、江苏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江苏

7、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意见(二)、施工图审查包括下列内容:a、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包括节能设计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的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b、建筑物及构筑物的稳定性和安全性,包括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c、是否损害公众利益;d、是否执行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专项审查意见;e、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f、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四、施工现场必须使用经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杜绝阴阳图纸。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报送、审查、返还一律按扬建工20082

8、号文件的要求执行。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的四份施工图设计文件原件,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质量监督部门各执一份,作为工程施工现场的依据文件,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其他复制的文件必须与其一致。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九条建设单位必须向有关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供与建设工程有关的原始资料。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齐全。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五、各地建设工程

9、质量监督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确保施工现场使用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在巡查以及监督验收过程中,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应将施工现场是否采用加盖施工图审查机构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其他加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与盖有施工图审查机构合格专用章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是否一致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对于施工现场各方主体使用未加盖审查合格专用章施工图的单位和个人,应予坚决制止,责令其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注: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第四十八条

10、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2、扬州市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第四条扬州市质监站负责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质量管理不良行为信用信息(包括质量投诉信息)的征集和记录,并按规定及时向各相关职能处室提交。六、各地城建监察部门应加强对施工现场施工图设计文件的检查,对发现使用阴阳图纸的行为,应责令停工、整改,同时,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书面报告,提请依法查处。凡使用阴阳图纸、未经审查及审查合格的图纸或擅

11、自变更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单位,一经发现,一律给予依法从严从重查处。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二)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三)发现有影响工程质量的问题时,责令改正。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的;(二)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三)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四)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12、五)建设项目必须实行工程监理而未实行工程监理的;(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七)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建筑/环境 > 施工组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