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劳动关系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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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劳动关系主要知识点: 劳动关系的含义与内容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劳动合同的含义 集体合同的含义及作用引导案例百度“停工门” 2009年5月14日,因不满公司对于薪酬与绩效制度的调整,在与公司负责人协商未果之后,数十名百度华南分公司的员工集体停工,来到广州天河区劳动局门口集体抗议。这些情绪激动的员工认为他们遭到了变相降薪,百度华南分公司从4月20日起通过薪酬调整变相裁员,涉嫌违反劳动法。15日下午,深圳分公司近200名百度销售人员停工,从公司步行到南山区劳动局抗议。据说,那几天,华南分公司包括广州、深圳、东莞三地共 1000多名员工,基本都已经停工。 第一节第一节 劳动关系概述劳动关系概述

2、(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指依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确认当事人双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劳动法律关系。 劳动关系具有以下特征:1、这种关系与劳动有直接的联系,劳动是这种关系的内容;2、劳动关系的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用人单位;3、劳动者必须参加到用人单位中,成为其中的成员,执行一定种类的工作,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4、这种关系的发生、变更和终止,当事人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以及劳动条件,均应依法处理; 案例1:龙某系某市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长期雇佣3个人员为其工作,并为3人缴纳社会保险费。1999年11月,龙某承接了一项运输水泥电线杆的业务。1

3、1月12日开始运输后,龙某认为3人无法完成预定的运输任务,其雇工之一张某介绍自己的邻居钟某参加运输,龙某同意,并与钟某约定完成这次运输任务后即不再雇佣钟某,费用一次性付给钟某。钟某在卸车过程中,由于不慎被水泥电线杆压死。2000年1月9日,钟某家属向某市劳动局申请,要求对钟某死亡作出工伤事故认定。问题:龙某与钟某的关系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答案要点:龙某与钟某之间是劳务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钟某并非龙某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平时不接受龙某的管理,双方约定的报酬方式也是一次性的,与工资报酬关系的持续性支付不同。钟某在为龙某提供劳务时死亡,应依民法通则处理,即按民事纠纷处理。案例2:孙某被某私营快

4、餐店招聘为厨房勤杂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一日孙某正在厨房埋头洗碗,被正在与顾客争吵的本店一名服务员韩某用菜刀误伤,经公安机关认定为轻伤。孙某住院治疗20天,花费医疗费7000余元。孙某要求快餐店支付医药费,快餐店拒绝支付。理由是与孙某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又是韩某所伤,应取韩某支付医疗费。孙某遂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认定工伤,由快餐店支付医疗费用。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应受理此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能否支持孙某的请求?答案要点:(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受理此案,因为孙某与快餐店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不论是否订立劳动合同,

5、只要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符合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受案范围,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均应受理。(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支持孙某的请求,因为孙某是在生产工作时间和区域内,由于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应享受工伤待遇。案例3: 2001年3月某科学院为配合北京大学生运动会召开,决定对院内环境进行整顿,院内需拆除几处房屋建筑,研究院即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订承包合同,有劳动服务公司负责组织人员拆除,研究院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劳务费用10万元。某劳动服务公司雇佣了5名工人工作,并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拆除房屋过程中工人孙某不慎从房顶坠落受伤,需住院治疗,医院要求支付住

6、院押金1万元,研究院垫付。后孙某住院期间的医疗费及仍需继续治疗的费用,劳动服务公司与研究院都不同意支付。劳动服务公司对孙某说,你是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的,应由研究院为你支付医疗费。该名工人即以研究院为被告,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待遇。问题:孙某与研究院是否存在劳动法律关系?答案要点: 孙某与研究院不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具有平等性和隶属性的特点,即劳动者应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双方存在隶属关系,而且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法律事实为主体双方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

7、这种合法一致的意思表示是指当事人之间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行为,违法行为及事件均不能引起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根据以上理论,孙某与研究院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且孙某不是研究院的员工,双方没有隶属关系,仅根据孙某为研究院拆房时受伤这一事件不能认定孙某与研究院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因此孙某不能以研究院为被申诉人要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 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签有劳动合同,双方存在隶属关系,因而孙某与某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孙某应以某劳动服务公司为被申诉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某劳动服务公司为其提供工伤待遇。二、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劳动关系的构成要素(一)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二

8、)劳动关系的客体劳动力(三)劳动关系的内容劳动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劳动者的权利1、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2、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3、享有休息休假的权利4、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5、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6、享有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7、享有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8、享有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劳动者的基本义务1、积极完成劳动任务2、不断提高劳动技能3、认真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4、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用人单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其劳动权利和义务是相对应的,一方的劳动权利即为对方的劳动义务,一方的劳动义务即为对方的劳动权利。案例4:20

9、03年张某被无线电厂聘用,双方自愿签订四年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在工厂工作期间,工厂出资给张某培训,如张因个人原因辞职或离职,则补偿培训费50%,培训结束后工作满一年的按培训费的20%递减。当年2月张被派往国外培训学习2个月,同年9月张辞职,经双方协议张赔偿公司21000元,经书面协议确认后张一次性交清赔偿金后办理完手续离厂。事隔一个月,张反悔认为培训是工厂的义务,赔偿培训费非个人意愿,要求工厂理赔,并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问题:(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张某的主张?为什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此案? 答案要点:劳动仲裁委驳回张的请求,原因有二:1、企业所提供的培训不是劳

10、动法所规定的一般意义上的职业培训,不是企业对员工的普通意义上的培训,而是专业培训,目的是让张某学成后回厂,带动企业发展,给企业创造利润。企业为员工提供培训义务也是基于员工为企业尽义务基础之上,张某片面追求自己享受的权利却不履行个人应尽的义务是不妥的。2、双方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且不违反劳动法规,劳动法17条规定劳动者不履行自己的义务也需要承担相关责任。企业就其本人“跳槽”行为追求赔偿是合理合法的。 启示:劳动合同中当事人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是对等的,互为条件的,只想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的是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例5: 1999年8月某公司招工,女工王某经考核后被录用,双方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试

11、用期为6个月。1999年10月王某怀孕,请病假20天。上班后,劳动纪律松懈,经常迟到早退,完不成生产任务。在此期间公司查证王某招工考试成绩不够录取分数线,是托人情录取的。公司认为王某不符合录用条件,于是在1999年12月20日作出决定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王某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认为:自己怀孕期间,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 (1)某公司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2)对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认定?答案要点:(1)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因为王某的试用期为6个月,1999年12月王某尚处在试用期内,王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

12、录用条件,用人单位有权随时解除劳动合同。怀孕虽是禁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之一,但这一条款的适用是有条件的,须是具备提前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情况下方可适用。王某并不具备预告解除或经济性裁员的情形,因此,不能适用禁止解除条款,公司有权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公司解除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怀孕女工王某的行为合法有效。三、劳动法的基本原则(一)我国调整劳动关系的相关法律1995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二)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

13、 3、物质帮助权原则1、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保障劳动者劳动权的原则 劳动权是指法律保证的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参加社会劳动并因劳动而产生或与劳动有密切联系的各项权利,包括平等的劳动就业权、自由择业权、劳动报酬权、休息休假权、劳动保护权、专业培训权等。 保障劳动者的劳动权是劳动法的首要原则。平等就业权和自主择业权是劳动权的核心。案例6: 某技术有限公司公开招聘员工,在当地一家晚报上登出招工启事,主要.内容为:本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招工20名,条件为:大专以上文化程度,35E岁以下,限本市城镇户口,身体健康,男女不限,经笔试面试合格后录用为本单位正式职工,月工资9002000元。李某为女性,学历为

14、大专,原在一家商厦工作,从报上得知招工信息后,参加了这次招工考试,笔试在参加考试的人员中名列第一名,面试也获通过。李某认为自己一定会被录取,于是辞去原工作。但迟迟未接到该公司的录用通知,并得知同一批参加考试的人员被录用的已开始在该公司工作。李某遂到该公司询问为什么不录用自己,该公司人事部门回答,因李某是女性,虽考试成绩优秀,但公司内定女性的学历须在本科以上,李某的学历不符合招工要求,故不予录用。李某遂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此事。问题:(1)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2)对该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该公司的做法违反了劳动法的规定。劳动法第13条规定:“

15、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本案中,该公司内定的招工条件中,提高了对妇女的录用标准,侵犯了妇女的平等就业权。(2)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纠正。案例7: 黄某系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为某矿业公司员工,与公司签有5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岗位为法律顾问。黄某因是大学法律本科学历,并考取了法律顾问资格证书,非常喜爱法律事务工位。在劳动合同履行3年时,公司借口工作需要,未经黄某同意,即单方变更了黄某的工作岗位,安排黄某从事统计员工作。黄某认为自己没有不胜任工

16、作的表现,且公司的法律顾问岗位并未撤销,公司强行变更工作岗位是违法的,于是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按劳动合同履行义务。问题: (1)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公司的这种行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公司的做法侵犯了黄某的择业自主权。劳动权包括就业权和择业权,劳动者有权根据自己的爱好、能力等自主选择职业、工种,该公司如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应与黄某协商,未经协商即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为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单方变更黄某的工作岗位是违法无效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继续履行。2、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劳动关系民主化原则(1

17、)劳动者有依法享有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有通过工会、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参与民主管理的权利;(2)劳动关系当事人有就劳动关系事务和生产经营事务进行平等协商的权利;(3)劳动关系当事人享有集体协商权和共同决定权;(4)政府制定或调整重大劳动关系标准应当贯彻“三方原则”;(5)用人单位制定规章制度涉及劳动者利益的,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重大处罚等事项应当通过一定形式听取工会意见;(6)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应当贯彻“三方原则”;(7)在劳动关系领域的其它方面,工会享有广泛的参与权、知情权和咨询权。案例8: 郭某在某农业银行工作。1998年7月28号某农业银行以郭某任职期间有贪污及挪用公款行为对郭

18、某作出停职和停发部分工资,每月只发100元基本生活费的决定,并向当地检察院举报,检察机关经立案侦查,认为郭某的行为不构成贪污挪用公款罪,将检举材料退回银行。其后银行以贪污公款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于1998年10月28日作出开除郭某公职的处分。郭某不服,于1998年11月10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认为银行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要求撤销开除决定,补发其工资和所有待遇,并赔偿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后,经调查,认为某农业银行确认郭某有挪用公款行为属事出有因,郭某的行为确实违反了银行的规章制度,但银行作出开除公职的处理决定时,只是由领导研究决定,并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征求工会

19、意见,也未报劳动部门或人事部门备案。问题:(1)某农业银行对郭某的开除决定是否合法?(2)此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1)某农业银行对郭某开除公职的决定是不合法的。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有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在程序上应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并征求工会意见后,报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人事部门备案。郭某虽有违纪行为,但银行应依法定程序作出处罚决定,不能只由领导研究决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未征求工会意见,也未报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或人事部门备案,作出的开除处分显然是违法的。(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裁决撤销某农业银行对郭某的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裁决某

20、农业银行补发其工资和所有待遇;并赔偿损失。3、物质帮助权原则物质帮助权原则 物质帮助权是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就业机会时从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主要是通过社会保险来实现。社会保险的特征1、社会性2、互济性3、补偿性案例9:钱某系某货物仓储公司工人。1996年6月公司与钱某签订承包协议,由钱某承包公司一辆解放牌运输车,期限2年。合同约定,钱某每年向公司缴纳纯利的40%,并且负担本人及他人伤残亡及后遗症等项费用。此合同于1996年6月20日由当地公证机关予以公证。1996年12月,钱某在一次外出运货时发生翻车事故,身受重伤。其家庭及本人无力支付高额医疗费,遂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

21、活费。公司以承包合同约定伤残风险由钱某个人自负、且经公证具有法定效力为由不同意负担有关费用。钱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责令公司支付医疗费和生活费。问题:(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是否有效?(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否支持钱某的主张?答案要点:(1)经公证的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无效,物质帮助权是劳动法赋予职工的一项合法权益,职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就有享受相应的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以承包经营合同逃避应尽的义务。此条款虽经公证,因违反宪法和劳动法律的规定,是无效条款。(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认定承包经营合同中由钱某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的条款无

22、效,判令某货物仓储公司支付钱某医疗费及生活费等。 案例10:深圳市某外商投资企业与员工李某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订了一份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约定李某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工作多年后因被企业无故辞退而引发劳动争议。李某向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该企业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补交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费。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李某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请求,却驳回了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理由是李某在有关购买社会保险意向书中,同意企业不为其办理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李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深圳市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企业为其补交社会保险费。问题:此案应

23、如何处理? 答案要点:法院应支持李某的请求,理由是社会保险是属于法定强制保险,企业和员工都必须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无效。评析:1、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保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属于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的征缴范围,企业与员工应依法缴纳。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不得以任何形式逃避和放弃。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任何关于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协议都是无效的,因有关协议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因此,法院支持李某关于补交社会保险费的请求的判决是正

24、确的。3、劳动法第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无效;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之日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如“合同期内不允许结婚”虽有双方签字,但因违反了婚姻法所以也就属于无效合同。单位称已发放的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费,由于没有出示有力证据,法院没有支持其说法。其实,即使单位出示了工资中包含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据,其做法仍是不规范的,因为社会保险是要由单位进行代扣代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能直接发给个人,单位也应履行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第二节我国劳动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一、劳动合同管理 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其内容包括双方当事人经过平等协商所达成的关于权利义务的条款。二、集体合同管理 集体合同是集体协商双方代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在平等协商一致基础上签订的书面协议。其作用包括:()有利于协调劳动关系;()加强企业民主化管理 ;()维护员工合法权益;()弥补劳动法律法规的不足。三、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就是劳动纠纷,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之间因劳动权利与义务发生的争议。在我国,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四、民主管理制度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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