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收程序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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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債的由來債的由來n n一、投資理財失當:例如借錢投資股 n n 票、生意失敗等。n n二、日常生活入不敷出:買名牌精品、奢n n 侈生活享樂。n n三、意外:重大疾病醫療費用。n n四、消費性貸款:購置住宅貸款、學費貸n n 款、購車貸款、信用卡循環動用等。債務催收流程:n n一一、催繳催繳n n1.1.電催電催:電話催繳電話催繳。n n2.2.訪催訪催:至債務人住居所訪查至債務人住居所訪查。n n3.3.寄發催告函寄發催告函:以掛號信寄發催繳通知單以掛號信寄發催繳通知單。n n二二、取得執行名義及保全程序取得執行名義及保全程序:n n 1 1、向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法院聲請支付命令。n n 2

2、 2、起訴起訴。n n 3 3、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 4 4、聲請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裁定、假處分假處分裁定裁定。n n三三、取得執行名義後取得執行名義後,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向國稅局查調債務人 財產財產、所得所得。n n四四、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財產、所得所得。 n n五五、拍定款分配後不足額法院核發債權憑證拍定款分配後不足額法院核發債權憑證n n六六、轉銷呆帳轉銷呆帳 支付命令的優缺點支付命令的優缺點n n優點:n n一、與判決有同等效力n n二、時效簡單迅速n n三、費用便宜僅需500元n n缺點:n n一、若送達不到債務人,則支付命令無效n n二、若

3、債務人異議,則支付命令失效,改為n n 起訴,需補繳起訴費,並補送起訴狀n n民事民事民事民事 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支付命令支付命令 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n n訴訟金額: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訴訟金額: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訴訟金額: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訴訟金額: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n n聲請人聲請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100100)台北市)台北市路路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住:(住:(100100)台北市)台北市路路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住:(住:(802802)高雄市)高雄市區區路路號號n n 電話:(電話:(0707)n n債務人債務人

4、( E100000000)( E100000000)n n住:(住:(830830)高雄市)高雄市路路巷巷號號n n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n n請求之標的及數量請求之標的及數量n n請求命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民國請求命債務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以下同)玖拾萬伍仟柒佰捌拾玖元整及自民國9393年年1111月月3030日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075%5.075%計算之利息暨自計算之利息暨自9393年年1212月月3030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

5、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之違約金。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之部份按上開利率之二成加計之違約金。n n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n n請求之理由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請求之理由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n n緣債務人緣債務人 於民國於民國8787年年0909月月3030日向聲請人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160160萬元整,約定利率按年息萬元整,約定利率按年息5.075%5.075%計算,按月計算,按月繳納本息,至繳納本息,至107107年年0909月月3030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

6、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有債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有債務人等立具之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僅攤繳本息至務人等立具之借據乙紙為憑。詎料債務人僅攤繳本息至9393年年1111月月3030日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有如日即未依約履行,尚積欠有如請求標的欄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請求標的欄所示之金額未為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應負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n n鈞院鑒核,准予

7、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鈞院鑒核,准予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n n謹狀謹狀n n台灣台灣台灣台灣 高雄高雄高雄高雄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庭民事庭民事庭公鑒公鑒n n證物:一、借據影本乙紙。證物:一、借據影本乙紙。n n二、委任狀乙紙。二、委任狀乙紙。n n中華民國年月日中華民國年月日n n具狀人:具狀人: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n n上代理人:上代理人:起訴的優缺點起訴的優缺點n n優點n n一、原告及被告兩造均需出庭應訊,一造未n n 出庭時法院得一造辯論判決n n二、兩造均得充分表達意見n n缺點n n一、費用昂

8、貴,約請求金額1.1n n二、時間冗長n n三、需提供法庭充分之證物n n民民民民 事事事事 起起起起 訴訴訴訴 狀狀狀狀n n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5,151,7005,151,700元整元整 n n原原 告告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高雄市高雄市區區路路號號 樓樓n n 電話:電話:07-0000000 07-0000000 【郵遞區號郵遞區號800800】n n被被 告告 E100000000 E100000000 高雄市高雄市區區巷巷 號號 n n為請求清

9、償借款依法起訴事:為請求清償借款依法起訴事:n n 訴之聲明訴之聲明n n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5,151,7005,151,700元及自民國元及自民國9494年年4 4月月11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9.5949.594計算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利息,暨自民國9494年年5 5月月111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n n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訴訟費用由被

10、告負擔。n n 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n n被告被告於民國於民國8383年年1111月月1010日向原告借款金額為新台幣日向原告借款金額為新台幣以下同以下同陸佰萬元,到期日陸佰萬元,到期日103103年年1111月月1010日,利息按年息日,利息按年息10.5510.55計付。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計付。遲延履行時,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放款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一紙為證(證一)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立有借據一紙為證(證一)交與原告收執。詎料被告僅攤繳本息至交與原告收執

11、。詎料被告僅攤繳本息至9494年年0404月月1010日即未依約履行,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如日即未依約履行,催討無效,尚積欠原告如訴之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依法被告應負給付責任。訴之聲明請求之本金、利息、違約金等,依法被告應負給付責任。n n為此狀請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實感德便。鈞院鑒核,賜准判決如原告訴之聲明,實感德便。n n 謹謹 狀狀n n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民事庭 公鑒公鑒n n證物:一、借據影本證物:一、借據影本1 1紙(正本庭呈)。紙(正本庭呈)。n n二、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二、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及利率變動表。

12、n n三、委任狀及戶籍謄本一份。三、委任狀及戶籍謄本一份。n n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裁拍裁拍n n使用時機:使用時機:n n一、擔保品已過戶他人。一、擔保品已過戶他人。n n二、債務金額龐大且支付命令無法確定。二、債務金額龐大且支付命令無法確定。n n優點:優點:n n一、與支付命令或起訴同時進行,節省時效。一、與支付命令或起訴同時進行,節省時效。n n二、裁定時間快,可馬上執行擔保品。二、裁定時間快,可馬上執行擔保品。n n缺點:缺點:n n擔保品拍定後,

13、不足額無法發給債權憑證。擔保品拍定後,不足額無法發給債權憑證。n n民事民事民事民事 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拍賣抵押物 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n n訴訟金額:訴訟金額:訴訟金額:訴訟金額:464,868464,868元整元整元整元整n n聲請人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 設:(設:(100100)台北市)台北市路路 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住:(住:(100100)台北市)台北市路路 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住:(住:(800800)高雄市)高雄市區區號號號號 樓樓n n電話:(電話:(0707)2851099-555285109

14、9-555n n相相 對對 人人 ( ( 身份證字號身份證字號A100000000)A100000000)n n 住:高雄市住:高雄市路路 號號 樓樓n n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為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事:n n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應受裁定事項之聲明n n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拍賣以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應予拍賣以清償其對聲請人之債務。n n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n n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n n相對人相對人於民國於民國8383年年1212月月0808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

15、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台幣840,000840,000元整與聲請人,元整與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證一)。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妥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證一)。n n相對人相對人於民國於民國8383年年1212月月1212日向聲請人借款日向聲請人借款700,000700,000元整,利息按年息元整,利息按年息5.145%5.145%計算,按月繳納本息,至計算,按月繳納本息,至103103年年1212月月1212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日全部清償。並約定如

16、遲延履行時,其自逾期日起至清償日止,六個月以內按原利率之一成加付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借據乙紙為憑(證二)。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原利率之二成加付之違約金,有相對人立具之借據乙紙為憑(證二)。n n上開借款除已攤還本金新台幣上開借款除已攤還本金新台幣235,132235,132元整及繳至民國元整及繳至民國9494年年7 7月月1212日之利息外,餘欠本金日之利息外,餘欠本金464,868464,868元整,暨應計之元整,暨應計之利息及違約金,亦經催討均未獲清償,依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利息及違約金,亦經催討均未獲清償

17、,依借據及其他約定事項第五條第一款(借款人在借款期間未按期攤還本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保證人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貴行之請求應立金或未按期付息時,借款人及保證人對本借款之償還均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經貴行之請求應立即清償或任憑貴行處分擔保物充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即清償或任憑貴行處分擔保物充償)債務人已喪失其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任憑聲請人處分擔保物抵償。n n為此依民法第為此依民法第873873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條第一項,非訟事件法第8 8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7878、9

18、595條之規定,狀請條之規定,狀請n n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明,實感德便。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明,實感德便。n n謹狀謹狀n n台灣台灣台灣台灣 高雄高雄高雄高雄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庭民事庭民事庭民事庭公鑒公鑒n n證物: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乙份。證物:一、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各乙份。n n 二、借據影本乙紙。二、借據影本乙紙。n n三、標的物謄本。三、標的物謄本。n n 四、委任狀乙紙。四、委任狀乙紙。n n中華民國年月日中華民國年月日n n具狀人:具狀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n n

19、上代理人:上代理人:何謂假扣押?其功用為何?何謂假扣押?其功用為何? n n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假扣押的假字,並非真假中假字的意思,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其實假扣押一詞來自日本,應解為暫時的意思。所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以假扣押就是暫時查封債務人之財產並且禁止其處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分之意。聲請假扣押主要是因為藉由民事訴訟程序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或非訟程序(如:聲請發支付命令、本票裁定、拍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賣抵押物裁定等)至確定時,往往曠日廢時,讓債務人有脫產的

20、機會。務人有脫產的機會。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假扣押主要目的可歸納以下幾點:n n1. 1.防止債務人脫產。防止債務人脫產。2. 2.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製造壓力使債務人積極重視債務解決。3. 3.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避免因訴訟時間冗長,當訴訟終結取得勝訴判決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時,債務人已將財產處分,致無財產可供強制執行之窘境。之窘境。n n民民 事事 假扣押裁定聲請狀假扣押裁定聲請狀n n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陸拾萬元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陸拾萬元整 n n聲聲 請請 人人 縣縣鎮鎮路路 巷巷 號號n n 電話電話07-00

21、0000007-0000000【郵遞區號郵遞區號】n n相相 對對 人人 ( (身分證字號:身分證字號:S100000000 )S100000000 )n n住:住:縣縣鎮鎮路路 巷巷 號號n n為聲請裁定假扣押事:為聲請裁定假扣押事:n n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n n請准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新台幣陸拾萬元整範圍請准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將相對人所有財產在新台幣陸拾萬元整範圍內予以假扣押。內予以假扣押。n n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n n假扣押之理由假扣押之理由n n一、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一、緣聲請人持有相對人 所簽發所簽發商業銀行商業銀行分行為付款

22、人,面額分行為付款人,面額為為690,000690,000元整之支票乙紙,經聲請人於元整之支票乙紙,經聲請人於9797年年0404月月2525日因存款不足及拒絕日因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未獲付款,債務人為發票人依法應付清償之責。往來戶未獲付款,債務人為發票人依法應付清償之責。n n二、近聞相對人等正紛紛脫產,如聲請人不對相對人所有財產予以假扣押,二、近聞相對人等正紛紛脫產,如聲請人不對相對人所有財產予以假扣押,則日後顯有難以執行之慮,故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聲請則日後顯有難以執行之慮,故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聲請人願提供聲請意旨所列金額之為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為此狀請意

23、旨所列金額之為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及原因之釋明。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如聲請意旨,以保權益,實感德便。n n 謹謹 狀狀 n n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民事庭 公鑒公鑒n n證物: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證物: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影本乙紙。n n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具狀人:具狀人:n n民民 事事 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狀n n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參拾萬元整 n n案號:案號:年度執全年度

24、執全號號 n n聲聲 請請 人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 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 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市市區區路路 號號 樓樓n n( (電話電話 07-000000007-0000000郵遞區號郵遞區號000)000)n n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聲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事:n n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n n鈞院受理鈞院受理年度裁全字第年度裁全字第號聲請人與債務人號聲請人與債務人間假扣押事件,業經間假扣押事件,業經裁定准許,並經聲請人提供擔保在案。裁定准許,並經聲請人提供擔保在案

25、。 n n執行之標的:債務人執行之標的:債務人所有如附表之財產。所有如附表之財產。n n為此狀請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n n謹謹 狀狀 n n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 公鑑公鑑n n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9696年度裁全字第年度裁全字第675675號裁定影本。號裁定影本。n n 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附表一份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一份、附表一份 n n 三、委任狀乙份。三、委任狀乙份。n n 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 聲請人:合作金庫

26、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n n 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假處分假處分 n n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債權人就金假處分執行是屬於保全程序的一種,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了保全強錢請求或得變更為金錢請求的請求,為了保全強制執行,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但是就制執行,固然可以聲請法院命為假扣押,但是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其訴訟的目的,並不是在請求金錢以外的請求,其訴訟的目的,並不是在請求金錢的給付。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必須強制金錢的給付。要保全將來的強制執行,必須強制或禁止債務人,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或

27、禁止債務人,就請求的標的為一定的行為,用以維持現狀。所以,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另以維持現狀。所以,法律就金錢以外的請求,另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外設有假處分的制度。欲聲請假處分執行之前,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須先取得假處分裁定須先取得執行名義,也就是須先取得假處分裁定(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強制執行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n n民民 事事 假處分裁定聲請狀假處分裁定聲請狀n n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121萬元整萬元整 n n聲請人聲請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台

28、北市區區路路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高雄市高雄市區區路路號號 樓樓n n( (電話電話 07-0000000007-00000000郵遞區號郵遞區號800)800)n n相相 對對 人人 S200000000 S200000000 住:高雄市住:高雄市區區巷巷 弄弄 號號n n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事:為聲請裁定准予假處分事:n n 請求事項請求事項n n請准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請准聲請人以現金供擔保後,禁止相對人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或增加負擔。將其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處分或增加負擔。n n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n n假處分之理由假處分之理由

29、n n一、依一、依 鈞院鈞院9999年度司執字第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憑證所示,聲請人之債務人號債權憑證所示,聲請人之債務人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尚欠聲請人本金新臺幣(下同)227,567227,567元,及自民國元,及自民國9999年年1111月月13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472.47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n n二、鈞院二、鈞院9999年度司執字第年度司執字第號強制執行事件,係於民國號強制執行事件,係於民國9999年年1111月月8 8日拍定,聲請人之債務人日拍定,聲請人之債務人於民國於

30、民國9999年年1111月月9 9日,以信託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過戶予相對人日,以信託之方式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過戶予相對人,顯侵害聲請人對債務人,顯侵害聲請人對債務人之債權,依信託法之債權,依信託法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因恐相對人將上第六條第一項規定:信託行為有害於委託人之債權人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但因恐相對人將上開不動產再予處分,則會造成聲請人日後縱依法撤銷開不動產再予處分,則會造成聲請人日後縱依法撤銷與相對人之信託亦無法回復原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與相對人之信託亦無法回復原狀,故依民事訴訟法第五三二條聲請假處分。五三二

31、條聲請假處分。n n 為此狀請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假處分,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賜准裁定假處分,以保權益,實感德便。n n 謹謹 狀狀 n n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庭民事庭 公鑒公鑒n n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9999年度司執字第年度司執字第號債權憑證影本。號債權憑證影本。n n 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n n 三、附表乙紙。三、附表乙紙。n n 四、委任狀乙紙。四、委任狀乙紙。n n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具狀人:具狀人: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32、 n n民民民民 事事事事 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假處分強制執行聲請 狀狀狀狀n n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227,567227,567元整元整 n n聲聲 請請 人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 號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台北市區區路路 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高雄市高雄市區區路路號號 樓樓n n相相 對對 人人 S200000000 S200000000 住:高雄市住:高雄市區區巷巷 弄弄 號號n n為聲請假處分事為聲請假處分事n n 聲請人依據聲請人依據 鈞院鈞院100100年裁全字第

33、年裁全字第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新台幣號民事裁定,准予提供新台幣171,814171,814元元為擔保後,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予以假處分,現已提供擔保完畢,請准予實施為擔保後,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予以假處分,現已提供擔保完畢,請准予實施假處分。假處分。n n為此狀請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賜准假處分,以保權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賜准假處分,以保權益,實感德便。n n 謹謹 狀狀 n n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 公鑒公鑒n n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100100年裁全字第年裁全字第號民事裁定。號民事裁定。n n 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二、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

34、。n n 三、附表乙紙。三、附表乙紙。 n n 四、委任狀乙紙。四、委任狀乙紙。n n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具狀人:具狀人: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n n民民民民 事事事事 強制執行聲請狀強制執行聲請狀強制執行聲請狀強制執行聲請狀 n n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訴訟標的金額:3,800,0003,800,000元整元整元整元整 n n聲聲聲聲 請請請請 人人人人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市台北市台北市台北市區區區區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n n

35、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台北市台北市台北市台北市區區區區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區區區區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 樓樓樓樓 n n 電話:電話:電話:電話:0000000 0000000 【郵遞區號郵遞區號郵遞區號郵遞區號800800】n n債債債債 務務務務 人人人人 Q000000000 Q000000000 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高雄市區區區區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 樓樓樓樓n n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台北市南港區台北市南港區台北市南港區台北市南港區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 樓樓樓樓 n

36、 n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第三人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台北縣永和市台北縣永和市台北縣永和市台北縣永和市路路路路 號號號號 樓之樓之樓之樓之 n n為聲請強制執行事為聲請強制執行事為聲請強制執行事為聲請強制執行事n n 請求金額請求金額請求金額請求金額n n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債務人應給付新台幣3,800,0003,800,000元整,及自民國元整,及自民國元整,及自民國元整,及自民國9898年年年年3 3月月月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息2.95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計

37、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898年年年年4 4月月月月1 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n n二、程序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二、程序費用及強制

38、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二、程序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二、程序費用及強制執行費用均由債務人負擔。n n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執行名義執行名義 n n鈞院鈞院鈞院鈞院9797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0000000000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n n 執行之標的物執行之標的物執行之標的物執行之標的物n n一、相對人一、相對人一、相對人一、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擔保物權係同一債權,請優先受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擔保物權係同一債權,請優先受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擔保物權係同一債權,

39、請優先受償。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與擔保物權係同一債權,請優先受償。n n二、請二、請二、請二、請 鈞院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院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院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院囑託台灣士林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n n三、請三、請三、請三、請 鈞院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院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院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鈞

40、院囑託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代為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於第三人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有限公司之薪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資(含各項獎金、補助、津貼)。n n n n為此狀請為此狀請為此狀請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鈞院鑒核為強制執行,以保債權,實感德便。n n謹謹謹謹 狀狀狀狀n n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台灣高雄地方法院 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 公鑒公鑒公鑒公

41、鑒n n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證物:一、鈞院9797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年度司促字第 號支付命令號支付命令號支付命令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及確定證明書。及確定證明書。及確定證明書。n n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乙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乙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乙二、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正本各乙份。份。份。份。n n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附表乙份。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附表乙份。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附表乙份。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乙份、附表乙份。n n四、國稅局各類所得資

42、料清單影本乙紙。四、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乙紙。四、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乙紙。四、國稅局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乙紙。n n五、委任狀乙份。五、委任狀乙份。五、委任狀乙份。五、委任狀乙份。n n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中華民國 年年年年 月月月月 日日日日n n 具狀人:具狀人:具狀人:具狀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n n 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 n n民事民事民事民事 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聲請狀n n案號:案號:案號:案號:9898年司執字第年司執字第年司執字第年

43、司執字第號號號號n n股別:股別:股別:股別: n n訴訟金額:訴訟金額:訴訟金額:訴訟金額:n n聲請人聲請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 設:(設:(100100)台北市館前路號)台北市館前路號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住:(住:(100100)台北市館前路號)台北市館前路號n n訴訟代理人訴訟代理人住:(住:(800800)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高雄市新興區七賢二路110110號號5 5樓樓n n電話:(電話:(0707)2851099-5552851099-555n n債債 務務 人陳人陳 住:詳卷住:詳卷n n相相 對對 人人 梁梁 住:高雄市三民區住:高雄市三民區

44、街街 號號n n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事:為聲請除去租賃關係事:n n應受裁定事項之聲請應受裁定事項之聲請n n債務人陳債務人陳所有之不動產(本案查封之不動產)與第三人梁所有之不動產(本案查封之不動產)與第三人梁訂立之租賃權負擔應予除訂立之租賃權負擔應予除去後繼續拍賣。去後繼續拍賣。n n事實及理由事實及理由n n查債務人陳查債務人陳前以其所有不動產於民國前以其所有不動產於民國8080年年3 3月月2626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聲請人,卻在日設定第一順位抵押權與聲請人,卻在設定抵押權後,於民國設定抵押權後,於民國9797年年1111月將本件拍賣之房屋部份出租於第三人梁月將本件拍賣之房屋部份出租於第

45、三人梁,租期自,租期自9797年年1111月起至月起至9898年年1010月止。月止。n n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設定在後之租賃權自屬不能生效,另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依民法第八百六十六條之規定,設定在後之租賃權自屬不能生效,另依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注意事項第五十七項第四款亦有相同規定。為此狀請注意事項第五十七項第四款亦有相同規定。為此狀請n n鈞院鑒核,准就上開不動產,除去租賃關係後繼續拍賣,實感德便。鈞院鑒核,准就上開不動產,除去租賃關係後繼續拍賣,實感德便。n n謹狀謹狀n n台灣台灣台灣台灣 高雄高雄高雄高雄 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民事執行處公鑒公

46、鑒n n中華民國年月日中華民國年月日n n具狀人:具狀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n n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n n上代理人:上代理人:國家賠償法國家賠償法 n n第第 1 1 條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二十四條制定之。 n n第第 2 2 條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 員。員。 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 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

47、利遭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 受損害者亦同。受損害者亦同。 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前項情形,公務員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n n 第第 3 3 條條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 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任。 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前項情形,就損害原因有應負責任之人時,賠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償義務機關對之有求償權。 第第 1 1 條條本本法法依依中中華華民民國國憲憲法法第第二二十

48、十四四條條制制定定之之。 第第 2 2 條條本本法法所所稱稱公公務務員員者者,謂謂依依法法令令從從事事於於公公務務之之人人員員。 公公務務員員於於執執行行職職務務行行使使公公權權力力時時,因因故故意意或或過過失失不不法法侵侵害害人人民民自自由由或或權權利利 者者,國國家家應應負負損損害害賠賠償償責責任任。公公務務員員怠怠於於執執行行職職務務,致致人人民民自自由由或或權權利利遭遭 受受損損害害者者亦亦同同。 前前項項情情形形,公公務務員員有有故故意意或或重重大大過過失失時時,賠賠償償義義務務機機關關對對之之有有求求償償權權。 第第 3 3 條條公公有有公公共共設設施施因因設設置置或或管管理理有有

49、欠欠缺缺,致致人人民民生生命命、身身體體或或財財產產受受損損害害者者, 國國家家應應負負損損害害賠賠償償責責任任。 前前項項情情形形,就就損損害害原原因因有有應應負負責責任任之之人人時時,賠賠償償義義務務機機關關對對之之有有求求償償權權。 第第 1 1 條條本本法法依依中中華華民民國國憲憲法法第第二二十十四四條條制制定定之之。 第第 2 2 條條本本法法所所稱稱公公務務員員者者,謂謂依依法法令令從從事事於於公公務務之之人人員員。 公公務務員員於於執執行行職職務務行行使使公公權權力力時時,因因故故意意或或過過失失不不法法侵侵害害人人民民自自由由或或權權利利 者者,國國家家應應負負損損害害賠賠償償

50、責責任任。公公務務員員怠怠於於執執行行職職務務,致致人人民民自自由由或或權權利利遭遭 受受損損害害者者亦亦同同。 前前項項情情形形,公公務務員員有有故故意意或或重重大大過過失失時時,賠賠償償義義務務機機關關對對之之有有求求償償權權。 第第 3 3 條條公公有有公公共共設設施施因因設設置置或或管管理理有有欠欠缺缺,致致人人民民生生命命、身身體體或或財財產產受受損損害害者者, 國國家家應應負負損損害害賠賠償償責責任任。 前前項項情情形形,就就損損害害原原因因有有應應負負責責任任之之人人時時,賠賠償償義義務務機機關關對對之之有有求求償償權權。 n n第第 4 4 條條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

51、務之人於行使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團體,其執行職務之人於行使公權力時,視同委託機權力時,視同委託機 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關之公務員。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人,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亦同。 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前項執行職務之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故意或重大過失時,賠償義務機關對受委託之團體或 個人個人有求償權。有求償權。n n 第第 5 5 條條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n n 第第 6 6 條條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國家損害賠償,本法及民法以外其

52、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定者,適用其他法律。 n n第第 7 7 條條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但以回復原狀為適當者,得依請狀為適當者,得依請 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求,回復損害發生前原狀。 前項賠償前項賠償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所需經費,應由各級政府編列預算支應之。 n n第第 8 8 條條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時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損害行使而消滅;自損害 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發生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第二條第第二條第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

53、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三項、第三條第二項及第四條第二項之求償權,自支付賠償金或金或 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回復原狀之日起,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n n n n第第 9 9 條條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依第二條第二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務員所屬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關為賠償義務機關。 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依第三條第一項請求損害賠償者,以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該公共設施之設置或管理機關為賠償 義務機關。義務機關。 前二項賠前二項賠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償義務機關經裁撤或改組者,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為賠償義務

54、機務機 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關。無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務機關。 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不能依前三項確定賠償義務機關,或於賠償義務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機關有爭議時,得請求其 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上級機關確定之。其上級機關自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被請求之日起逾二十日不為確定者,得逕 以該上級機關為以該上級機關為賠償義務機關。賠償義務機關。n n 第第 10 10 條條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應先以書面向賠償義務機關請求之。關請求之。 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

55、應即與請求權人賠償義務機關對於前項請求,應即與請求權人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協議。協議成立時,應作成 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協議書,該項協議書得為執行名義。名義。n n 第第 11 11 條條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賠償義務機關拒絕賠償,或自提出請求之日起逾三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十日不開始協議,或自 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開始協議之日起逾六十日協議不成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立時,請求權人得提起損害賠償之訴。 但已依行政訴訟法但已依行政訴訟法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規定,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者,就同一原因事實,不得更 行行起訴。起

56、訴。 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依本法請求損害賠償時,法院得依聲請為假處分,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命賠償義務機關暫先支 付醫療費或喪葬費。付醫療費或喪葬費。n n第 12 條損害賠償之訴,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n n 第 13 條有審判或追訴職務之公務員,因執行職務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就其參與 審判或追訴案件犯職務上之罪,經判決有罪確定者,適用本法規定。 n n第 14 條本法於其他公法人準用之。n n 第 15 條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 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第 16 條本法施行細則,由行政院定之。n n 第 17 條本法自中華民國七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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