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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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破破产债权竺 伟 东民商法Page 2一一. 破破产债权概念概念二二. 破破产债权特征特征三三. 破破产债权范范围四四. 破破产债权的除斥范的除斥范围Page 3一破一破产债权的概念的概念1.广广义破破产债权与狭与狭义破破产债权(按破产债权的性质和范围区分)广广义破破产债权是指凡是与破产人有关的债权均属于破产债权,无论其是否设有财产担保。美国是典型的代表美国破产法典规定的破产债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破产债权是指请求支付的权利,无论这种权利是否经过裁判,是已清偿的还是金额未定的,是确定的还是或然的,是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是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是成文法上的还是衡平法上的,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对

2、违约行为的衡平法救济所产生的索赔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无论这种衡平法的救济是否经过裁判,是确定的还是或然的,是到期的还是未到期的,是有争议的还是无争议的,是有担保的还是无担保的。(法条原文翻译)Page 4狭狭义的破的破产债权是指只有对破产人发生的无担保的债权才属于破产债权。日本是典型的代表日本破产法第15条规定,对破产人基于破产宣告前的原因而发生的财产请求权为破产债权。该破产债权不包括担保债权,只有担保人放弃了优先受偿权或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时,非足额担保债权才能作为破产债权。Page 52.我国新、旧破我国新、旧破产法的破法的破产债权概念概念旧破产法第30条规定:破产宣告前成立的无财

3、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确定时间点是破产宣告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不足:破产债权的确定时间点与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点规定不同,导致在破产程序启动后新产生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地位不明,可能损害共益债权人的利益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债权被排除出破产债权的范围,在理论上不妥。Page 6 新破产法第107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破产债权的确定时间点是破产申请时有财产担保债权也列入了破产债权优点:确定破产债权的时间点和破产程序启动的时间点相统一,解决了破产申请后新产生债权的法

4、律地位问题。 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列入破产债权,这样就解释了为什么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或其债权中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可自动转为破产债权受偿。我国学者给破产法下的定义:破产债权是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的,经依法申报确认,并得由破产财产中获得清偿的可强制执行的财产请求权。(王欣新,破产法236页)Page 7二破二破产债权的特征(构成要件)的特征(构成要件) 1.1.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确定破产债权时间点的重要性要对破产债权的数额加以确认和汇总,就必须得划定统计破产债权的基准时间因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清算人

5、还将就破产财产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可能出现新的债务,如果对破产债权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就会不断的出现和累积,破产程序就永无终结的可能。限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前的原因: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债务人企业即丧失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其财产由管理人接管,任何其他人再以债务人名义进行的民事活动,所发生的债务都不属于破产债权。但是破产债权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有时为了维护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规定某些在破产程序启动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如因票据关系产生的债权、解除合同后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因委托关系产生的债权。Page 82.破破产债权是是财产上的上的请求求权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

6、之后通常便停止经营活动,很多债务已不可能再实际履行,所以只能以货币的形式对债权人进行清偿。非货币形式的债权如能转化为货币形式,则可成为破产债权。如不能转化,则不能成为破产债权。像赔礼道歉、恢复名誉之类。3.破破产债权是可是可强制制执行的行的债权破产从债务清偿的角度讲,本来就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下对其财产的一般强制执行程序。这里的“可强制执行”,是指债权受司法机关诉讼保护,依法允许强制执行。已过诉讼时效、失去胜诉权的自然债权,或是因违反犯罪行为形成的非法债权,不受司法保护,不得强制执行,所以不属于破产债权。4.须是是经依法申依法申报并取得确并取得确认、有、有权在破在破产程序中受程序中

7、受偿的的债权 债权人必须在破产程序启动后,依法向管理人申报登记债权。申报的债权要经过债权人会议审查,得到法院确认。Page 9三破三破产债权的范的范围一普通破一普通破产债权:1.未到期未到期债权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2.附利息附利息债权破产法四十六条第二款: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3.附条件、附期限附条件、附期限债权破产法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附期限债权可能有两种解释:债权是有效存在的,但其债权清偿附有期限。如债务人对A银行附有债务,但该项债务约定的清偿期是在2年之后。债权的生效和失效取

8、决于期限合同法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合同,自期限届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Page 104.诉讼、仲裁未决、仲裁未决债权已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原告或申请人,以及在债务人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情形下对债务人提起反诉请求或反请求的被告或被申请人,在法院或仲裁庭未作出生效判决或裁决书的情况下,可以将其在诉讼或仲裁中对债务人提起的请求或反请求,作为债权申报。5.连带债权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注意:无论是多人共同申报还是其中一人代表全体债权人申报债权,所申报债权额以连带债权额为限。Page

9、116.对债务人的求人的求偿权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求偿权有三种情形: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享有求偿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求偿权担保法三十条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没有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享有将来的求偿权这种将来求偿权在担保法中被称为“预先行使追偿全”。担保法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的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Pa

10、ge 12二几种二几种产生在破生在破产申申请受理后的破受理后的破产债权因票据关系因票据关系产生的生的债权破产法第55条规定,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诺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票据是流通证劵,如果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不知破产的事实而为付款或承兑的,由此产的债权,不能作为破产债权,那么票据的付款人或承兑人为避免因此而造成的损失,便要对票据进行严格审查,这必然会造成票据支付的拖延,影响票据的流通,由此造成的不良影响,要比承认付款人或承兑人的破产债权大得多。Page 13解除合同后解除合同后产生的生的损害害赔偿请求求权破产法第53条规定

11、,管理人或债务人依照破产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债务人未履行合同前可能破产,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原因只能归责于债务人自己,由此产生的损害后果,当然不能由相对人承担。因此,对方当事人因破产管理人解除合同受到损害的,其损害赔偿额应当作为破产债权。问题是破产债权为何将违约金排除在外?Page 14因为违约金的支付不以当事人受到实际损害为条件,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数额可能与实际损害数额不一致。如违约金也可以作为破产债权,就可能出现解除合同未给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失,对方却以合同约定的高额违约金作为破产债权参加分配,影响其他债权人利益的不合理现象。Page

12、15因委托关系因委托关系产生的生的债权破产法第54条规定,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其破产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依据合同法原理,委托合同本应当因破产案件受理而终止。但是在实践中,受托人可能未接到破产案件受理通知,继续处理事务。立法对这些债权给予保护,一方面可以公平维护受托人的利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破产的委托人的委托事务与利益,不至于在其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无人管理而受到损失,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问题是受托人虽知委托人破产案件受理事实,但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不得不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由此而产生的债权是否也应得到立法的保护呢?Pag

13、e 16三几种特殊的破三几种特殊的破产债权1.有有财产担保的担保的债权。有财产担保的债权,或称别除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一直有很大的争议。即使新的破产法已经将其纳入破产债权范围,这种争论也一直没有停止。一种观点认为,别除权与破产债权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别除权因享有优先受偿权,其清偿与破产程序无关,故不属于破产债权。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债务人以外的人以其财产为债权人担保的情况下,别除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在债务人以自己财产为债权人担保的情况下,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只不过是一种性质特别的破产债权,或曰特别破产债权,而其他破产债权则称为普通破产债权。Page 17我同意第二种观点,不管债权有无担保,都

14、是对债务人的财产请求权,在这一点上别除权和普通破产债权没什么区别,区别只是在于受偿的方式上,并不涉及债权的基本性质。只有确认别除权也属于破产债权,才能解释为什么别除权人放弃优先受偿权后,或其债权中担保物价款不足清偿的部分,可自动转为破产债权受偿。Page 182.劳动债权。劳动债权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它指雇员基于劳动关系而对雇主享有的各种请求权的总和,如工资、各种非工资形式的报酬、福利等。破产法第48条第2款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

15、出清单并予以公示。“Page 19这其中包含两个内容:(1)实际上承认了劳动债权的普通无财产担保债权的性质,不同的是劳动债权因其特别属性可以无须经过申报即可确认。(2)规定了劳动债权的范围:债务人所欠款劳动者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债务人所欠的应当划入劳动者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补偿金,即企业关闭破产依照法律法规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解除合同补偿金。Page 203.税收税收债权。 旧破产法和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税收债权的性质。根据新破产法第8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重整计划草案,债权人会议依照“债权分类”,分组进行表决。而债务人所欠税款

16、就是其中独立的一类。债权申报程序同样适用于税收,税务机关同样可以参加债权人会议,而税收本身的真实性、合法性也需要经过其他债权人的审查。之所以没有被列入普通债权,是因为其本身所具有的特性。可见,新破产法将税收请求权作为一种特殊的、独立的破产债权。Page 21四破四破产债权的除斥范的除斥范围除斥除斥债权:是指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因特定原因被排斥于破产程序外,不得由破产财产中受偿的债权。劣后劣后债权:是指在破产清偿顺序上排列于普通破产债权之后的债权。从一般破产案件的实际清偿结果看,两者都得不到清偿,并无区别。但在权利设置上,两者不同。除斥债权在破产程序程序中完全没有受偿权利。劣后债权虽是在普通债权完全

17、受偿之后有剩余财产时才可能受偿,但其在破产程序中可受清偿的权利未被剥夺。Page 22我国采取的是除斥债权的模式,但我认为劣后债权的模式更为可取。劣后债权模式可以避免在破产清算后仍有剩余财产时却因这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出现债务人对本有义务偿还的债务有钱不还的不合理现象,尤其是在目前破产欺诈行为较为猖獗的情况下,可以为债权人的利益提供更为周全的保护。Page 2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审理企理企业破破产案件若干案件若干问题的的规定定第六十一条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一)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

18、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三)破产宣告后的债务利息;(四)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五)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六)破产财产分配开始后向清算组申报的债权;(七)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八)债务人开办单位对债务人未收取的管理费、承包费。上述不属于破产债权的权利,人民法院或者清算组也应当对当事人的申报进行登记。Page 24上述61条对除斥债权的范围问题做出了规定,其中下列内容具有一定实际意义并可在新破产法体系下适用。1.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2.债权人为个人利益而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3.破产

19、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Page 25第四十四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

20、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Page 26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

21、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Page 27 第五十四条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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