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第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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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七章银行业监管法律制度1经济法第章第一节银行业监管与银行业监管法概述一、银行业监管的概念银行业监管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狭义的银行业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广义的银行业监管,不仅包括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外部监管或他律监管,也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内部监管或自律监管。2经济法第章二、银行业监管法的概念和银行业监管立法银行业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金融监管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组织及其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的法律规范:n1、2004年1月1日起实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

2、6年修订。n2、体现在其他有关法律如商业银行法中。n3、一系列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也含有大量的银行业监管的具体制度。3经济法第章三、银行业监管体制银行业监管体制,是指国家对银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各国监管模式不同,主要包括:(一)中央银行与其他金融监管机关共同监管(二)设立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我国采用第二种监管模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专门的银行业监管机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4经济法第章四、银行业监管的原则(一)依法、公开、公正和效率的原则(二)独立监管原则(三)审慎监管原则(四)协调监管原则(五)跨境合作监管原则5经

3、济法第章五、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一)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设置主席1人,副主席4人,职能部门15个。(二)中国银行业监管机构的职责制定并发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业务活动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审查批准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以及业务范围;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6经济法第章第二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一、市场准入监管概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入金融市场、经营金融产品、提供金融服务依法进行审查和批准,以保障银行业的安全、稳健运行。包括股东资格审查在内的设立条件审查业务范围审

4、批管理层任职资格管理7经济法第章股东资格审查的对象仅限于大股东,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时以及设立后大股东变更时都需由中国银监会进行资格审查。持有注册资本5%以上的股东股东资格审查的事项,主要包括投资人或股东的资金来源、财务状况、资本补充能力和诚信状况。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股东资格审查8经济法第章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内,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审查批准。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9经济法第章四、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层的任职资格管理(一)任职资格管理的范围

5、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职资格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制定。(二)任职资格管理的内容1、任职前资格审查 积极条件、消极条件2、任职期间考核3、任职资格取消4、离任审计10经济法第章第三节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监管一、审慎监管概述审慎监管,是指监管部门以防范和化解银行业风险为目的,通过制定一系列金融机构必须遵守的周密而谨慎的经营规则,客观评价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并及时进行风险监测、预警和控制的监管模式。巴塞尔委员会1997年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11经济法第章一、审慎监管概述银行业审慎监管的实现途径:1、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执行监管当局制

6、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加强内部风险管理;2、通过监管当局检查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慎评估并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控制。审慎经营规则主要体现为对资本充足率、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三个方面的监管。12经济法第章资本充足率,是指商业银行持有的、符合监管当局规定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用以衡量银行的资本充足程度。资本充足率监管,又称资本监管,是当今世界监管当局对商业银行实施审慎监管的核心内容之一。2004年2月23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2006年修订)规定了资本的定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方法、对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管理。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7、监管二、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监管13经济法第章n1、资本的含义n商业银行资本包括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n核心资本包括实收资本或普通股、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少数股权。n附属资本包括重估储备、一般准备、优先股、可转换债券、混合资本债券和长期次级债务。n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14经济法第章(一)最低资本充足率的规定n2、资本充足率的计算n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的计算应建立在充分计提贷款损失准备等各项损失准备的基础之上。n商业银行应同时计算未并表的资本充足率和并表后的资

8、本充足率。n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15经济法第章(二)资本充足率的监督检查和分类管理n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资本充足率评估制度和管理制度。n商业银行应向银监会报告未并表和并表后的资本充足率。n银监会对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实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控。n按照资本充足率水平,银监会对商业银行实行分类管理,奖优限劣。n对资本不足的银行,银监会可以采取相应的纠正措施,如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严格审批或限制商业银行增设新机构、开办新业务等。n对资本严重不足的银行,可以采取纠正和制裁措施,如要求商业银行调整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对商业银行实行接管或者促成机构重

9、组,直至予以撤销。16经济法第章三、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一)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与监管概述风险管理指金融机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风险全过程的管理。在实践中,商业银行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信用风险:因客户违约所引起的风险。市场风险:因市场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表内盒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操作风险:由银行的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17经济法第章(二)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体系商业银行应当按照监管当局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体系。(三)监管部门对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监督管理中国银监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风险

10、水平和风险管理体系实施监督管理。18经济法第章四、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监管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银行为实现经营目标,通过制定和实施一系列制度、程序和方法,对各种风险进行有效识别、评估、控制、监测和改进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评价与监督是我国银行监管的重要内容。我国商业银行内部控制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内部控制的目标、原则和内部控制构成要素。中国银监会依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评价试行办法(2004)对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构成要素进行评价。这些内部控制要素主要包括: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内部控制措施、信息交流与反馈、监督评价与纠正等体系要素。19经济法第章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措施概述银

11、行业监管措施,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为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而能够依法采取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或方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确定的监管手段或监管措施包括两类:1、进行持续性监管的手段;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第四节第四节 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20经济法第章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持续性监管的手段持续性监管的手段,包括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并表监管、强制性信息披露。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是持续性监管的两种主要手段,也被银行业有效监管核心原则提升为有效银行监管的核心原则加以要求和强调。21经济法第章(一)非现场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非现

12、场监管,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分析、评价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风险状况。合规性监管风险性监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经营管理资料以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 22经济法第章(二)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全面现场检查重点现场检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2、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

13、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予以封存;4、检查银行业金融机构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业务数据的系统。23经济法第章(三)并表监管并表监管,是指监管当局对整个银行集团,包括其境内外所有子公司和分支机构的所有业务和风险,进行全面监督管理。是实现跨国银行有效监管的基石,是跨国银行监管诸原则中最为核心的一项基础原则。2004年3月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1、并表监管的适用范围2、主报告行的确定及其职责3、监管手段非现场监管、现场检查、外部审计和三方会谈。24经济法第章(四)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可比地向社会公众披露财

14、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变更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等信息。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对银行业有效持续监管的必要补充。中国银监会于2006年12月8日发布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25经济法第章三、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处置措施(一)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制裁(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接管或重组(三)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撤销(四)对相关人员的行为限制(五)查询账户、冻结违法资金26经济法第章第五节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一、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管人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从事金融业务的法律责任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四、违法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的法律责任27经济法第章思考题1

15、、试述我国银行监管的原则?2、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慎监管的理解。3、如何理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措施?4、试阐述违反银行业监管法的法律责任?28经济法第章第十八章证券监管法律制度29经济法第章第一节证券监管与证券监管法概述一、证券的概念和种类证券是用以表明各类财产所有权和债权的凭证的统称。证券可分为商品证券和价值证券两大类。指提货单、购货单、指提货单、购货单、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运货单等代表对商品享有请求权的书据。享有请求权的书据。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证券指对一定数额的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货币享有请求权的证券,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如支票、汇票等商业票据。证券法上的证券法上的“证券证券

16、”仅指仅指资本证券资本证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主要包括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以及其他经国务院依法认定的证券。货币证券货币证券资本证券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证券指代表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资本所有权益与一定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收益分配请求权的证券,如债券、股票。券,如债券、股票。30经济法第章31经济法第章二、证券市场与证券监管证券监管,也称为证券市场监管,是指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证券市场证券市场 证券发行市场证券发行市场(一级市场)(一级市场) 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市场(二级市场)(二级市场)

17、场内交易场内交易场外交易场外交易证券监管证券监管32经济法第章三、证券监管法的概念与证券监管立法证券监管法是调整证券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目前,我国已制定颁发了一系列规范股票、债券、基金的发行与交易行为,以及规范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基金管理公司等市场主体的法规和规章,形成了以公司法、证券法为核心的比较完整的证券法律法规体系。33经济法第章第二节证券监管体制一、各国证券监管模式的比较(一)国家集中统一监管模式证券市场由政府部门或由直接隶属于立法机关的国家证券监管机构集中统一监督管理,而证券业协会等各种自律性组织只起

18、协助作用。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等;(二)自律管理模式不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管理机构,证券市场由市场的参与者如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协会自我监管。英国、我国香港地区。34经济法第章二、我国的证券监管体制根据我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我国证券监管体制体现如下两个特点:(一)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监管制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二)辅以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的自律管理35经济法第章三、国家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我国基本上采取的是分业经营、分业管理的制度,证券市场由中国证监会作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实行由中国证监会垂直领导地方证券监管机构的管理体制,已经建立集中统一的证券监

19、管体制。中国证监会的基本职能是,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36经济法第章第三节对证券发行的监管一、证券发行的审核制度1、申报制,也称为注册制,其实质是公开主义。2、核准制,其实质是准则主义,强调对证券发行的实质管理。我国证券发行实行的是核准制。未经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一般公司债券的发行申请由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对股票、可转换公司债的公开发行报经中国证监会核准。37经济法第章二、证券发行的原则(一)公开原则发行人发行证券时,应将与发行证券有关的一切信息向社会公开。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二)公平原则1、证券发行当

20、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发行人所发行的同一种证券应当具有同等的权利,享有同等的利益;2、发行人同次发行的相同种类的证券,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应当相同。(三)公正原则证券发行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证券发行中的不正当行为,以确保投资者得到公正对待。38经济法第章三、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一)证券发行的方式1、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向累计超过200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2、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39经

21、济法第章(二)证券发行的条件1、股票发行条件设立发行新股发行2、公司债券发行条件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4、证券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三、证券发行的方式和条件40经济法第章第四节对证券交易的监管一、证券上市监管(一)证券上市制度概述证券上市,是指证券发行人已发行证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在证券交易所公开挂牌交易的法律行为。上市行为是连接证券发行市场与交易市场的桥梁。有关证券上市的条件与程序、上市公司的监管、上市证券的交易暂停与终止等一系列规范的总称,称为上市制度。41经济法第章(二)证券上市的条件和程序1、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的条件2、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条件3、证券公司申请其公司债券上

22、市的条件法定的程序我国采取上市的自愿申请制度,由公司自主决定其已发行的证券是否申请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三)上市证券的暂停和终止上市42经济法第章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一)一般性限制和禁止规定1、证券交易当事人依法买卖的证券,必须是依法发行并交付的证券;非依法发行的证券,不得买卖。2、依法发行的证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3、除特殊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4、受法律禁止的人员在法定期间内不得买卖股票。5、规制短线交易。6、证券交易须以法定的方式进行。43经济法第章(二)禁止内幕交易内幕交易,指知悉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

23、员违反法律规定,泄漏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行为。内幕交易责任主体掌握内幕信息并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人,包括内幕人和非内幕人。内幕信息内幕交易中的内幕信息,一般是指对投资者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44经济法第章(三)禁止市场操纵证券市场操纵行为,也被称为操纵证券价格行为,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所掌握的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证券交易量的行为。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行为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45经济法第章市场操纵行为的类型(1)单独或者通

24、过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2)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3)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4)以其他手段操纵证券市场。46经济法第章(四)禁止不实陈述不实陈述指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误导或者有重大遗漏陈述的行为。1、虚假陈述,指在信息披露文件上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作出与事实不符的记载或表述。2、重大遗漏,指对依法应予披露的信息未作披露。3、误导性陈述

25、,指对所披露的事实由于陈述上的缺陷而使投资者对该事实有偏差的或完全相反的理解,从而影响其投资决策。不实陈述的法律责任。 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47经济法第章(五)禁止欺诈客户欺诈客户行为,是指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证券交易中违背客户真实意思表示,损害客户利益的各种欺诈行为。证券法严禁各种欺诈客户的行为,并明确规定欺诈客户行为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违背客户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客户提供交易的书面确认文件;挪用客户所委托买卖的证券或者客户账户上的资金等。 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二、证券交易的限制与禁止48经济法第章三、证券信息持

26、续公开制度证券信息持续公开制度要求证券发行人及其他义务人在证券发行、上市时以及上市后,应将与证券发行、上市以及上市后有关的一切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向社会公开,任何投资者都有权通过合法途径获得有关的资料,以供其作出投资判断。实行信息持续公开制度,必须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49经济法第章法定必须公开的信息1、证券发行的信息2、证券上市的信息3、定期报告,主要指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4、临时报告,主要指重大事件报告5、5%以上股东的持股变动报告和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依法必须做出的公告,应当在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报刊上或者在专项出版的公报上刊登,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

27、众查阅。 50经济法第章四、上市公司收购监管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投资者依法收购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以达到取得该公司控制权或与该公司合并目的的行为。立法对上市公司收购行为监管的侧重点,在于建立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以及上市公司股东尤其是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机制上。51经济法第章n(一)持股变动报告与公告制度n1、大股东的报告和信息公开义务n2、限制股票的持续买进n(二)强制要约收购制度n1、强制要约收购义务n2、要约收购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n(三)要约收购义务的豁免n(四)收购的法律后果四、上市公司收购监管52经济法第章第五节违反证券监管法的法律责任一、证券违法行为的概念和种类证券违法行为,是指在证券发行、

28、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53经济法第章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分类(一)违反信息公开文件真实保证义务(二)内幕交易(三)操纵市场(四)欺诈客户(五)信息误导(六)违反对证券发行的审核(七)违反对证券交易场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监管(八)违反对证券交易限制的规定(九)国务院授权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法定职责(十)其他证券违法行为54经济法第章二、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1、民事责任。即证券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侵害和损失时,违法行为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赔偿和其他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主管机构对证券违法行为人所采取的行政处罚措施。3、刑事责任

29、。即国家审判机关对犯有严重的证券违法行为并且触犯刑律、构成犯罪者所采取的刑事处罚措施。55经济法第章思考题1、对证券监管法中证券的理解。2、试述我国证券监管法体制?3、如何理解对证券交易的监管?4、证券交易限制与禁止的内容有哪些?5、了解上市公司收购监管的内容。56经济法第章第十九章保险监管法律制度57经济法第章一、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的概念保险监管,是指由法定的职能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包括:n1、对整个保险行业的规模、运行等方面的监管n2、对整个保险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及其市场行为的监管n保险监管法是调整在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第一节 保

30、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保险监管与保险监管法概述58经济法第章二、保险监管的目标及其理论基础1.保险监管的主要目标防范和化解风险,保障保险业的安全和稳健运营。保护相关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事业的有序发展。2.保险监管的目标同金融监管和市场监管的目标在总体上是一致的,在目标确立的理论基础也具有总体上的一致性。经济学角度市场失灵理论、公共物品理论法学的角度公平、正义、安全、秩序59经济法第章三、保险监管机构及其职权中国保监会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部门,依法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中国保监会主要有以下监管职权:发展规划权监管立法权机构审批权条款监管权资金监管权任职监管权市场监

31、控权60经济法第章四、保险监管的主要内容和类型n1、保险监管的内容与保监会行使的各类职权直接相关。(1)在市场准入与市场退出方面的机构监管权(2)经营管理方面任职监管权和资金监管权(3)在保险机构市场交易行为方面的条款监管权、市场监控权的行使直接相关。n2、保险监管的分类(1)对保险业的监管和对保险市场的监管(2)结构监管、行为监管和绩效监管(3)内部监管和外部监管(4)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61经济法第章第二节对保险公司的监管一、对市场进出的“结构监管”(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监管1、保险公司的设立监管保险公司,是指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并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保险公司。设立保险公

32、司,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应当具备一定条件。中国保监会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62经济法第章设立保险公司的条件:(1)主要股东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信誉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2)有符合保险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有符合保险法规定的注册资本;(4)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2亿元。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

33、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上述限额。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63经济法第章2、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子公司和代表机构的设立监管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外国保险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保险经营活动。64经济法第章(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1、批准制度保险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保监会批准:(1)变更名称;(2)变更注

34、册资本;(3)变更公司或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4)撤销分支机构;(5)公司分立或者合并;(6)修改公司章程;(7)变更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变更持有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8)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65经济法第章(二)保险公司的变更监管2、报告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此外,保险公司应当聘用专业人员,建立合规报告制度。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

35、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66经济法第章(三)保险公司的终止监管1、有关解散的规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2、有关破产的规定3、转让事项的规定4、终止其他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67经济法第章(一)对经营管理活动的“行为监管”1、经营业务监管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1)人身保险业务,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保险业务;(2)财产保险业务,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等保险业务;(3)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保险人不得兼营人身保险业务和财产保险

36、业务。但是,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可以经营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和意外伤害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应当在中国保监会依法批准的业务范围内从事保险经营活动。二、对经营管理与市场活动的二、对经营管理与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68经济法第章2、风险管理监管(1)要求保险公司提取保证金、责任准备金和公积金;(2)要求保险公司缴纳保险保障基金;(3)要求保险公司具有与业务规模和风险程度相适应的最低偿付能力;(4)要求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5)要求保险公司按照规定建立对关联交易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6)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应当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资格证书。

37、69经济法第章1、对市场交易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交易条款的监管,特别是对关系到社会公益的险种的保险条款(包括立法上特别强调的保险费率)的监管。2、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主要涉及对保险公司的限制竞争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也涉及对相关主体利益的保护。(二)对市场活动的(二)对市场活动的“行为监管行为监管”70经济法第章三、监管的重点和主要措施监管的重点是保险公司的如下情形:(1)严重违法;(2)偿付能力不足;(3)财务状况异常;(4)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重点监管的其他情形。71经济法第章主要措施1、对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措施2、对偿付能力的监管措施3、限期改正与整顿措施4、对保险公司的接管措施5

38、、对保险公司的撤销措施72经济法第章第三节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类型(一)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是指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向保险公司收取佣金,在保险公司授权的范围内专门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二)保险经纪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是指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按约定收取佣金的机构,包括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三)保险公估机构保险公估机构是指接受保险当事人委托,专门从事保险标的或者保险事故评估、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并按约定收取报酬的机构。73经济法第章(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组织形式和设立条件1、组

39、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公估机构还可以采用合伙企业的组织形式2、设立条件:(1)股东、发起人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记录;(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最低限额;(3)公司章程符合有关规定;(4)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6)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7)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设施;(8)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二、保险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监管74经济法第章(二)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1)内控制度健全;(2)注册资本达到规定的要求;(3)现有机构

40、运转正常,且申请前1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4)拟任主要负责人符合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5)拟设分支机构具备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其它设施。75经济法第章三、经营规则监管(一)业务范围的监管1、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业务包括:(1)代理销售保险产品;(2)代理收取保险费;(3)代理相关保险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保险经纪机构的业务包括:(1)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2)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3)再保险经纪业务;(4)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3、保险公

41、估机构的业务范围包括:(1)保险标的承保前和承保后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2)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理算及出险保险标的残值处理;(3)风险管理咨询;(4)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76经济法第章三、经营规则监管(二)禁止行为的监管1、违法使用许可证的行为。2、超越业务范围的行为。3、欺骗客户的行为。4、不正当竞争行为。77经济法第章四、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一)保险中介机构的相关义务报送、保管、交费、审计、说明义务(二)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现场检查(三)对保险中介机构的重点检查(四)对保险中介机构的停业78经济法第章一、保险公司的法律责任二、保险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三、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第

42、四节第四节 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79经济法第章思考题1、试述我国保险监管的目标及其理论基础?2、如何理解对保险公司的监管?3、如何理解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4、试阐述违反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责任?80经济法第章第二十章期货监管法律制度81经济法第章一、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期货交易,是指在期货交易所内买卖某种期货合约的交易活动。期货交易的最终目的不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而是规避现货价格风险。根据交易品种,期货交易可以分为两大类:商品期货交易金融期货交易第一节第一节 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期货监管与期货监管法概述82经济法第章期货交易的特征1、期货交易是在期货交

43、易所内进行的,期货交易者必须遵循国家立法和期货交易所制定的严格的期货交易规则;2、期货交易中实行期货合约标准化;3、期货交易大多是一种期货合约的买卖交易,实物交割的比例很低;4、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5、期货交易所为交易双方提供结算交割服务和履约担保,实行严格的结算交割制度,违约的风险很小,保障了期货交易的正常进行。83经济法第章二、期货市场的功能与期货监管法的概念期货市场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其特有的发现价格和套期保值功能,在商品交易和金融业务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期货监管,是指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机构对期货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的总称。期货监管法是调整期货市场监督管理机

44、构对期货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84经济法第章三、我国期货市场的发展与期货监管立法至2000年年底,国家对期货市场的一系列清理整顿和结构调整工作基本到位,期货市场开始进入稳步规范发展阶段。在期货市场监管立法上,随着国家对期货市场规范整顿的进程,逐步形成了统一的监管法规体系。2007年国务院发布了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同时中国证监会根据条例的规定,结合我国金融期货市场筹备以及推出股指期货的需要,制定、修改和完善了若干配套规章。85经济法第章四、期货市场的监管体制我国期货市场实行国家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体制,由中国证监会实行集中统一的监督管理;同时,期货行业协会

45、和期货交易所对其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一)证监会的集中统一监管(二)期货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三)期货交易所的一线管理和自律管理86经济法第章第二节期货交易所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二、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87经济法第章一、期货交易所的设立期货交易所是专门为期货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和服务的机构,其组织形式有会员制和公司制两种。期货交易所是不以营利为目的,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实行自律管理,并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的注册资本划分为均等份额,由会员出资认缴,会员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公司制期货交易所采用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形式,股东在其出资额内承担有限责任。

46、会员制期货交易所在法律性质上是事业单位法人,由会员大会行使权力;公司制期货交易所则采取公司制的组织形式,由股东大会行使权力。88经济法第章二、期货交易所的组织制度(一)会员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会员制期货交易所设会员大会、理事会。会员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会员组成。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会员大会授予的职权。(二)公司制期货交易所组织制度股东大会是期货交易所的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货交易所章程规定和股东大会授予的职权。同时,期货交易所应当设立独立董事。89经济法第章根

47、据条例和期货交易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期货交易所应当履行的职责。期货交易所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参与期货交易。未经中国证监会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期货交易所不得从事信托投资、股票投资、非自用不动产投资等与其职责无关的业务。期货交易所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三、期货交易所的职责与行为规范90经济法第章一、期货公司的概念和法律地位期货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和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设立的经营期货业务的金融机构。期货公司是期货市场中重要的中介机构。期货公司与客户之间是一种行纪关系。 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18条规定:“期货公司从事经纪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客户进行期货交易,交易结果由客户承担。”

48、第三节期货公司91经济法第章二、期货公司的设立设立期货公司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略)设立期货公司,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我国对期货公司业务实行许可制度,由中国证监会按照其商品期货、金融期货业务种类颁发许可证。期货公司不得从事与期货业务无关的活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期货公司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期货自营业务。期货公司不得为其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人提供融资,不得对外担保。92经济法第章三、期货公司的变更和解散期货公司办理合并、分立、停业、解散或者破产,变更公司形式,变更业务范围,变更注册资本,变更5以上的股权,设立、收购、参股或者终止境外期货

49、类经营机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的,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期货公司办理下列事项,应当经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批准:一是变更法定代表人;二是变更住所或者营业场所;三是设立或者终止境内分支机构;四是变更境内分支机构的营业场所、负责人或者经营范围;五是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93经济法第章第四节期货交易监管一、期货交易品种及期货交易参加者的资格限制在期货交易所从事期货交易的,应当是期货交易所会员。不得从事期货交易,期货公司不得接受其委托为其进行期货交易的单位和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使用信贷资金、财政资金进行期货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事期货交易融资或者担保业务的资格,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

50、构批准。国有以及国有控股企业进行境内外期货交易,应当遵循套期保值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关于企业以国有资产进入期货市场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对境内单位或者个人从事境外商品期货交易的品种进行核准。94经济法第章二、期货公司的经纪业务规则期货公司应当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期货公司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期货公司按照审慎经营的原则,应当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期货公司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对客户应尽的忠实、勤勉义务。95经济法第章(一)保证金制度期货保证金是指期货交易者按照规定标准交纳的用于结算和保证履约的资金。(二)风险准备金制度(三)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四)交易编码制

51、度(五)涨跌停板制度涨跌停板制度,是指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过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三、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三、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96经济法第章(六)限仓制度和套期保值审批制度(七)持仓限额和大户持仓报告制度(八)结算担保金制度结算担保金制度,是指全体结算会员向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的期货交易所缴纳结算担保金,用于应对结算会员的违约风险的一种制度。(九)风险警示制度(十)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的临时处置措施(十一)期货交易所可以采取的紧急措施三、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三、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97经济法第章一、期货交易所、非期货公司结算会员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二、期货公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三、内幕交易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操纵市场行为的法律责任五、其他期货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期货交易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98经济法第章思考题1、试述我国期货交易的概念、种类和特征?2、试述期货市场的风险管理制度?3、试阐述违反期货监管法的法律责任?99经济法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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