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纲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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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风险与风险管理v第一节第一节 风险的相关概念风险的相关概念 v一、一、 风险的概念风险的概念v风险是指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 ,是介于0至1之间的一种损失概率。v可能性,是指风险事故可能引起损失的可能性;v不确定性,是指风事故是否发生,发生的时间、地点、状况,以及损失程度、影响范围等的不确定性。v损失的可能性或不确定性是人们主观心理上的一种认识,因人而异。v二、 风险的构成要素v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三大要素构成的:v(一) 风险因素v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或引起危险事故发生,以及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扩大的因素。通常有以下三种类型:v1. 实质性风险因素,即足以引起某一

2、标的危险损失机会及损失程度增加的条件。例如,汽车的煞车系统不正常v往往是引起汽车发生意外事故的实质性因素。v2. 道德风险因素,即足以引起危险事故发生,或危险损失发生后促使损失程度增加的人为的恶意行为或不良企图。v例如,当发现火灾隐患时,不采取积极预防措施,以及当火灾发生后,又不采取积极的施救措施,任其损失扩大的行为。v3. 心理危险因素,指由于人们主观上的疏忽或过失,以致增加风险损失发生率和扩大损失程度的因素。v例如,忘了锁门,致使被偷窃风险的增加。v(二) 风险事故v风险事故,是指可能引起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发生的偶然事件。风险事故,既是风险因素所诱发的直接结果,又是造成风险损失的直接原因。

3、v例如,海啸、地震、雷雨、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事故,或火灾、车祸、疾病等意外事故都可能诱发或导致风险损失的发生。v(三)损失v非故意 、非计划和非预期性的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v损失种类:财产损失、收入损失、责任损失、费用损失(施救费用、重置设备费用、搬运费用等)。v总之,风险是由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风险损失构成的统一体。风险因素是风险事故的诱因,风险损失又是风险事故的结果。v三、风险的特征三、风险的特征v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具有客观必然性;风险是偶然性的;风险是可变性。v如科技的发一方面使某些风险减弱,甚至消失,同时也使新的风险不断产生。v四、风险的成本四、风险的成本v风险的成本,亦称风险的代价,是

4、指由于风险的存在或风险事故的发生而导致的有形或无形的损失(经济福利、社会生产率等)。v五、五、 危险程度危险程度v危险程度实际上是指介于危险事故发生与不发生之间的一种状况。v公式:0危险程度1v第二节 风险的种类 v一、按导致损失的风险种类划分:v1、财产风险v导致财产损毁、灭失和贬值的风险。v2、责任风险v由于责任人的过错等致使他人的生命或财产受到侵害或造成损失时,依据法律或契约的规定,应对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风险。v如:第三者责任风险、产品责任风险、职业责任风险、雇主责任风险、公众责任风险等。v3、人身风险v人们因自然的,或意外的风险事故造成伤残、疾病、死亡等情况时,

5、所致的经济损失风险。如:医疗费用的支付、不能正常工作所致的收入损失等。v二、按导致损失的原因划分:v1、自然风险v因自然因素或物理现象(洪水、地震、海啸、干旱、冰雹、雪灾、雷电等)等风险因素所引起的风险事故导致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v2、社会及政治风险v因个人或社会团体在社会上的行为所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如:偷窃、抢劫、罢工、斗殴、杀人、自杀等风险都属社会风险。v3、技术风险v伴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以及由此带来的生产、生活方式的改变而产生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所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的风险。v4 4、经济风险、经济风险v(1) 微观风险v经济中的微观主体(企业或个体)的生产经营活动

6、所引致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导致的经济损失风险。v(2) 宏观风险v由于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经济政策(财政、货币、税收等)的变化,而导致的微观经济主体收益损失的风险。v三、按导致损失的风险性质划分三、按导致损失的风险性质划分:v1 1、纯粹风险、纯粹风险v只有损失可能性的风险。v2 2、投机风险、投机风险v既可能造成损失,又可能有获利机会的行为。v四、按风险产生的环境划分:v1、静态风险v在任何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的风险,如自然界的不规则变化、意外事故或人的过失行为等所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风险。v2、动态风险v由于社会的、经济的、技术的巨大发展或变化而致的风险。v除上述分类方法以外,还可以根据

7、理论研究或风险产品开发的需要从不同角度,依据不同的标准,对各种风险进行分类或划分。如依据发生风险的主体不同,可以划分为个人风险、家庭风险、机构风险、国家风险、国际风险等。总之,对风险v第三节第三节 风险管理概述风险管理概述v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 v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在给人类带来巨大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风险。 v1953年8月12日通用汽车公司密执安州汽车变速箱厂因火灾直接损失3000万美元,间接损失达1亿多美元,为美国历史上损失最为严重的15起重大火灾之一。v这场大火与50年代其它一些偶发事件一起,使美国公司认识到风险管理

8、的必要性和重要性,从而推动了美国风险管理活动的兴起。v在美国的一些商学院里出现了涉及如何对企业的人员、财产、责任、财务资源等进行保护的新型管理学科,即风险管理学。v1984年12月3日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在印度的一家农药厂毒气泄漏事故,致两千五百人丧失了生命,三千人左右濒临死亡的边缘,估计将有十万人终身致残。印度受害人要求美国联合碳化物公司赔偿一百五十亿美元。v1986年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爆炸,除女教师麦考利夫有赠送的100万美元人身意外险外,其他人都没有购买保险; v1992年“安德鲁”飓风造成的巨大损失,使保险人的赔偿高达210亿美元;v 2005年8-9月份的 “卡特里娜”飓风造成的

9、损失超过250亿美元。美国保险业协会发言人说:“这即使不是美国保险业史上单一事件蒙受的最大损失,也将是最大之一。”v一系列巨灾风险损失的发生,大大推动了风险管理在世界范围内的发展。 v目前,风险管理已经成为企业管理中一个相对独立管理领域,与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v一、一、 风险管理概念风险管理概念v风险管理( Risk Management ),指经济单位透过对风险的认识、衡量和分析,以及对风险处理方法的选择和执行,以最小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的管理活动。v二、二、 风险管理原则风险管理原则v1.避免承担超过其风险承担能力的风险。v2.勿冒因小失大的风险。v风险转移是有

10、成本的,所以须进行成本与之产生的利益比较,须视风险发生率和风险损失程度而决定。v3.权衡轻重与考虑周详。v考虑风险因素的一般原则是:损失发生或不发生,次要于损失发生所致的财务后果。v三、风险管理的目标三、风险管理的目标v( (一一) ) 总目标总目标v以最小风险管理成本达到最大安全保障。v( (二二) ) 具体目标具体目标v1 1、损失前管理目标、损失前管理目标 v(1) 经济目标。v即以最经济的方法实现对风险事故及损失发生的预防或控制。预防、控制、转移风险计划及费用预算。v(2) 安全系数目标。v将风险控制在企业可承受的范围内;同时,减轻企业员工对潜在损失的烦脑和忧虑。v(3) 合法性目标。

11、v保证企业经营的合法性,避免不慎涉及官司而蒙受财力、人力、时间或名誉的损失。v(4) 遵守和履行外界赋予企业的责任。v2、损失后管理目标v(1) 企业生存目标。v即损失发生后,使企业短期内恢复部分,或全部生产及经营活动的目标。v(2) 保持企业经营的连续性和收入的稳定性。v连续性是实现收入稳定性的前提。v(3) 社会责任。v损失发生后对他人、社会及环境的不利影响。v第四节第四节 风险管理决策风险管理决策v一、风险识别及主要方法一、风险识别及主要方法v风险识别是风险管理的第一步,是系统地、连续地发现经济单位所面临的各类风险、形成原因及其影响的行为。v识别风险的方法主要有:v1、产供销流程分析法。

12、产供销流程分析法。v2、资产财务分析法资产财务分析法。v资产负债表、资产目录、损益计算书、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的比例及分布等的分析和评估。如,债权人是否过于集中,物质资产是否是不可分割的巨额资产,资产流动性(变现能力)情况等。v3、风险调查列举法风险调查列举法。v自然风险、意外风险、政策风险、市场风险、人力资源风险、战略风险等。v二、风险衡量v运用所拥有的数据、信息,通过数理的方法对特定风险发生的原因、规律及损失评估的行为。v三、风险管理对策选择1、避免风险v指主动避开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回避风险的方法。v原则:当危险可能引起的损失,与冒此危险所能获取的利益相比不能抵销时,则应采取回避风险的方法。

13、v如考虑到游泳有溺水的危险,就不去游泳。v虽然回避风险能从根本上消除隐患,但这种方法明显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为并不是所有的风险都可以回避或应该进行回避。v2、损失控制v指减小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及损失程度预防措施。v预防风险涉及一个现时成本与潜在损失比较的问题。如潜在损失大于采取预防措施所支出的成本,就应采用预防风险手段。如兴修堤坝,虽然施工成本很高,但与洪水泛滥造成的巨大灾害相比,就显得微不足道。v3、综合风险v损失机会与获利机会平均的方法。如外汇的掉期买卖等。v4、集合风险v公司合并、联营、多样化经营等。v5、风险转移v转移风险是指通过某种安排,把自己面临的风险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另一方。例如,保

14、险方式转移,所有权转让、租赁、承包、合同责任条款等转移方式。v6、自担风险(主动承担和被动保留):v(1) 主动承担,即主动保留承担风险的方法,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况:v 明知风险存在,而无其他适当的处理方法,只能自已承担;v 自已承担风险较其他处理风险方法更为经济;v 风险过小,自已足以承担等情况。v(2) 被动保留承担,即下列情况所致风险自留:v 未知风险存在而造成的风险自留;v 明知有危险存在而对其缺乏认识,未加处理而造成的风险自留等情况。v7、自担风险与商业保险的组合应用v通过相对或绝对免赔额、超额保险等方式实现自担风险与商业保险的组合应用。v三、选择处理风险手段的一般原则v1、损失频率低

15、,损失程度低,自担风险为最适宜;v2、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低,自担和超额损失保险最适宜;v3、损失频率低,损失程度高,商业保险最适宜。v4、损失频率高,损失程度高,回避风险方式最佳。v四、风险管理与保险的关系v(一) 研究对象都是风险,但范围不同。v二者所管理的对象都是风险。v保险是风险管理的手段之一,注重风险的分散、转嫁及损失发生后的经济补偿;v风险管理侧重于风险的预防、控制、补偿等综合治理。v(二)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基础,风险管理又是保险经济效益的源泉。v1、风险管理源于保险管理。v2、保险为风险管理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和科学资料,为风险管理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奠定了基础。v3、风险管理是保险经济

16、效益的源泉。降低各类承保风险的赔付率,是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要求。v(三) 风险管理的发展需保险业的极积介入。v1、保险业的发展客观上为各行业的企业风险管理奠定了人材基础。v2、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及宣传,客观上培养了国民的风险意识、为风险管理的研究和社会实践提供了认识基础。v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据统计世界上80%以上的风险是通过保险安排处置的。 第二章第二章 保险概述保险概述v一、一、 保险概念保险概念v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通过收取保费,建立保险基金;利用“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办法,对参加者(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由于特定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进行经济补偿的制度。

17、v我国保险法第2条指出:v“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v二、二、 性质性质v经济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契约行为。v从保费的收取,到损失的补偿,保险人实际上仅是一中介人,向受损的被保险人提供补偿的人实际上是广大的投保人。所以说,保险是一种具有社会经济互助性质的契约行为,而保险人则是广大投保人分摊特定风险事故所致损失的财务中介。v法律的观点看:保险是一种契约行为,体现的是一种民

18、事法律关系。v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特定的有期限的风险损失保障,二者的保险与被保险的关系是建立在法律认可的合同基础上的。因此,保险是一种体现民事法律关系的契约行为。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是根据合同约定的。v三、三、 保险的职能保险的职能v( (一一) ) 基本职能基本职能v1 1、损失补偿职能、损失补偿职能。v当发生保险事故,并致损失时,在保险有效期及保险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应按标的实损失向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提供经济赔付的职能。v2 2、经济给付职能。、经济给付职能。v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保险人按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

19、责任。v人身保险不是损失赔偿保险,经济给付职能主要集中体现于人身保险之中。v央视网消息:截至2009.1月底,我国实现保费收入9150.5亿元,同比增长42%;保险赔款和给付支出2675亿元,同比增长32.7%;(毛收入6475.5亿元)。v预计全年保费收入将接近1万亿元。 v(二) 保险的派生职能v1、防灾防损职能。v保险人往往从自身的利益出发,要求被保险人或主动帮助被保险人提高防灾防损意识,强化风险控制措施,增强被保险人控制风险和抵抗风险的能力,减少风险损失的发生。v2、保险的融资职能。v保险融资职能,既是保险盈利的重要来源,同时也是增强保险保障能力的重要手段。v我国新保险法第106条规定

20、:“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必须稳健,遵循安全性原则。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下列形式:(一)银行存款;(二)买卖债券、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三)投资不动产;(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v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制定。”v近期保监会表示,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保险投资政策将从以下四个方面作出调整:v一是增加保险机构投资债券品种;v二是扩大基础设施投资试点,拓展投资范围,增加投资主体,提高投资比例;v三是允许有投资能力的中小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票;v四是开展未上市股权投资试点。v截至09年1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38万亿元人民币,资金运用

21、余额30558.43亿元,较年初增长0.02%。其中银行存款和债券占比83.9%;股票占8.45%;基金占5.45%;其他为2.2%。v截至2009.11月底,保险资金实现投资收益930多亿元,与达到历史最好水平的去年同期相比大幅下降。v四、保险的作用四、保险的作用v1、补偿经济损失。v经济损失的补偿资金一般源于:国家后备基金、单位或个人后备基金、商业保险。v国家后备基金主要用于大的自然灾害或大的外来风险(大的疫情、战争等)救助;v单位或个人后备基金主要用于自担风险损失补偿;v商业保险按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特定风险损失进行补偿。v2、有利于经济单位加强经济核算。v经济单位通过保险可以把

22、难以评估、量化的一定时期内的风险损失及补偿费用固定化(保费),摊入企业生产经营成本,从而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v3 3、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企业加强风险管理。v保险人会从自身的经济利益出发,主动协助被保险企业搞好风险管理,减少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v4 4、有利于国家财政、银行信贷收支平衡、有利于国家财政、银行信贷收支平衡。v保险有利于企业灾后重建及生产经营的恢复,从而有利于国家税源的持续、稳定,有利于国家财政收支平衡;有利于受灾企业按期归还银行贷款,有利于银行信贷收支平衡。v5 5、有利于积累资金、融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有利于积累资金、融通资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v保险基金

23、,除满足各类保险赔偿或给付,以及相应的责任准备金需要外,总会有相当数量的资金处于暂时闲置的状态,保险人可以通过投资(证券、股票等)、融资(贷款等)方式把这部分资金运用起来,宏观上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微观上有利于实现保险基金的增值和增强保险人的赔付能力。v6、为国际贸易提供了安全保障,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v国际货物运输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为:v保险金额CIF(110%)v可看出,保险不仅为货物、运费安全提供了保障,还为相关交易费用、通关费用等,以及一定的合理预期利润提供补偿保障。v7、有利于人们安居乐业。v财产保险对人们的意外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补偿;v人身保险对人们的意外伤害及生老病死等所致的损失提

24、供补偿性给付;v责任保险对民事赔偿责任造成的第三者或公众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提供经济补偿。v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类别保险类别v第一节第一节 人身保险人身保险(Life and Health Insurance)v一、概念一、概念v人身保险是以人的身体和生命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二、性质二、性质v人身保险是定额保险,给付采取定额给付与补偿支付相给合的原则:v1、人寿保险是定额保险,保险人按合同承担定额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2、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既可采取定额给付的方v式,也可采用补偿给付的方式,因为医疗、护理费用是可以计量补偿的,但最高不得超过保险金额。v三、特征三、特征v1、人身保险期间具有长期

25、性和储蓄性。v长期性:年金保险、人寿保险等。v储蓄性:保险期间可分为交费期、领取期两个阶段,并均可长达十几年。v2、人身保险不存在超额保险,或重复保险的限制。v3、人身保险给付不实行代位追偿原则。v我国保险法第67条规定:“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第三者的行为而发生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给付保险金后,不得享有向第三者追偿的权力。” 即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仍有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v四、人身保险类别四、人身保险类别v( (一一) ) 人寿保险人寿保险v以被保险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条件支付保险金的保险。v1 1、死亡保险、死亡保险v指以被保险人在

26、保险事故中死亡为支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定期死亡保险和不定期死亡保险。v定期死亡保险定期死亡保险,即以保障期内死亡为支付保险金的保险,如保障期届满仍健在,即不支付保险金,也不退还保险费的保险。 v不定期不定期死亡保险死亡保险,即终身保险,不论何时死亡均支付保险金的保险。v2 2、生存保险、生存保险v指以被保险人在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仍健在,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等)。v3 3、两全保险、两全保险,不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死亡,或在规定年限期届满时仍生存,保险人均须按合同规定给付保险金的保险。v4 4、健体保险,、健体保险,指被保人的风险程度可按照保险公司所规

27、定的标准或正常费率承保的保险。v5 5、弱体保险,、弱体保险,又称次健体保险,即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较高,不能按正常费率承保,但可按特殊条件来承保的保险。v6 6、分红保险、分红保险,指保险人将每期盈利的一部分以红利形式分配给被保险人的保险。v设计中被保险人的利益可分为预定利率和红利。红利随保险公司盈利状况而定。v红利的分配方式有多种,可以领取现金,可以抵充保费,或提高保险金额等,被保险人可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选择。v7 7、万能保险、万能保险,一种交费灵活、保额可调整,非约束性的寿险。保单持有人在缴纳一定的首付保费后,可按自己的意愿选择交费时间和缴费数量,选择提高或降低保额。只要保单现金价值足以

28、支付保单相关费用,甚至可选择不交费。v投资收益方面,万能保险为客户设立专门账户,设定最低收益率,如保险人投资收益率高于最低收益率,将会把超额收益的一部分拿出与客户共享。v8 8、投资连结保险、投资连结保险,一种将保险保障与投资理财集于一身的新型寿险。v具体将投保人所缴保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份(小部分)用于保险保障,一部分转入专门投资帐户,由保险人代为管理投资,收益扣除少量管理费用后,全部归投保人所有。v( (二二) ) 健康保险健康保险(health insurance)v1 1、概念、概念v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所致的费用和收入损失的保

29、险。v健康保险费率决定于被保险人的职业、性别、年龄,保险金额及给付种类,残废发生率、银行利率和费用率等。v从业务性质看,健康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具有补偿性质,因此,财产保险公司也可以经营。v2、健康保险的相关规定v 等待期或称观察期条款,旨在减少被保险人的逆向选择和控制道德风险。该条款往往规定在保险合同签定后一段时期内,如被保险人因疾病而发生医疗费用支出或导致收入减少,保险人将不负责任(防止已患有疾病的被保险人投保)。v等待期的时间长短,视险种的保险期限而定。通常一年期健康保险为31天,长期健康保险为90-180天。观等待期或察期结束后保单才正式生效。v 体检条款体检条款。规定,在被保险人提出

30、索赔后,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接受由保险人指定的医生或医疗机构的体检,以便保险人确认索赔的有效性以及具体的赔付数额。该条款主要适用于疾病保险和收入损失保险。 v 给付限额、免赔及给付比例条款给付限额、免赔及给付比例条款v给付限额给付限额,即最高赔偿限额。v免赔额免赔额的规定主要有:v a.单一赔款免赔额,即针对每次赔款的数额。v b.全年免赔额,按每年赔款总计。v c.集体免赔额,针对团体投保的被保险人,对于同一事故,按所有成员的费用累计计算。v比例给付比例给付,即对超过免赔部分,采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分摊比例给付的办法。如规定被保险人承担20-30%的比例,其余由保险人承担。v 受益人条款

31、受益人条款。即被保险人死亡,受益人对保险金的分配或继承条款。v3、健康保险的类别 v(1) (1) 按投保对象分类按投保对象分类vA.个人健康保险,以单个自然人为保障对象的健康保险。vB.团体健康保险,在一个主合同下,对一群人提供健康保障的保险。v(2) (2) 按给付方式分类按给付方式分类vA.给付型疾病医疗保险,被保险人患合同约定疾病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一次性给付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如重大疾病保险等。vB.报销型医疗保险,依照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约定的比例给予报销的保险。v如住院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就属于报销型。 vC.津贴型医疗保险,保险公司依照被保险人实际住

32、院天数及手术项目赔付保险金的保险。保险金一般按天计算,保险金的总数依住院天数及手术项目的不同而不同。v如住院医疗补贴保险、住院安心保险等就属于津贴型。v(3) (3) 按保障范围分类按保障范围分类vA.疾病保险(disease insurance)v以疾病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 。只要被保险人确诊患保险条款中列出的某种疾病,无论是否发生医疗费用或发生多少费用,都可获得保险公司的定额补偿。v疾病保险所保疾病应符合下列条件:v 疾病是由于人体内在原因引起的(在人身内部酝酿一段时间以后所产生的疾病),而非明显的外来因素所致。v 疾病是由于非先天的原因所致(长期潜伏在人身体内的遗传病,在保险期内转为病

33、态的,仍属于疾病范围)。v 疾病是由于非人体自然规律性所致。正常衰老过程所产生的一些病态,如记忆力下降等,不能列入健康保险的责任范围。 vB.B.医疗保险医疗保险(medical insurance) 。v以约定的医疗费用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v主要有:v 普通医疗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所支费用的保险。补偿费主要包括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和手术医疗费用。v 综合医疗保险。一种责任范围更大的险种,不仅补偿被保险人门诊医疗、住院(床位)、检查、手术和诊疗等费用,还包括某些康复治疗费用,如假肢、人工关节、轮椅、救护车等费用保障。v 特种医疗保险。指牙科费用(常规检查和治疗费用)保险

34、、处方药费保险和眼科保健保险(检查、视力矫正费用)等。vC.失能保险失能保险(disability income insurance) 。v补偿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疾病致全部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致收入中断或减少时,由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标准补偿其收入损失的一种保险 。v失能保险分为短期(1-5年)和长期(5-10年或持续到被保险人60或65岁止)两种保险。支付一般按月或周支付,限额一般为被保险人税前收入的50-70%。vD.D.长期护理保险长期护理保险(long-term care insurance)。 v补偿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日常生活能力障碍引发的被保险人护理费用支出的保险。当日常生活能力恢复6

35、0天后,保险责任终止。v护理项目一般包括被保险人的吃饭、穿衣、入浴、入厕和行动等护理费用。v应注意的是:投保前的既往病症所致的自理能力丧失,精神、神经疾患、情感障碍、吸毒和自杀等所致的生活能力丧失等为除外责任。v( (三三) ) 年金保险年金保险v指在被保险人生存期间,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方式,在约定的期限内,定期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因通常采取按年度周期给付,因此称为年金保险。v1 1、年金保险的类别及种类、年金保险的类别及种类 v(1) (1) 按缴费方法不同,按缴费方法不同,分为:v趸缴年金保险与分期缴费年金保险。 v(2) (2) 按年金给付时间不同,按年金给付时间不同,

36、分为:v 即期年金保险即期年金保险v指在投保人缴纳所有保费且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立即按期给付保险年金的年金保险。v 延期年金保险延期年金保险v指保险合同生效后,且被保险人到达一定年龄或经过一定时期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仍然生存的条件下开始给付年金的年金保险。 v(3) (3) 按被保险人不同按被保险人不同 ,分为:v 个人年金。以个人生存为给付条件的年金。v 联合年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被保险人中,只要有一个死亡,即终止给付年金的保险。 v 最后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被保险人,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且给付金额保持不变的年金。v 联合及生存者年金。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为

37、被保险人,年金给付持续到最后一个生存者死亡为止,但给付金额随生存人数进行相应调整的年金。v(4) (4) 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按保险年金给付额是否变动, 分为:v 定额年金,即每次按固定数额给付的年金。v 变额年金,即给付额按资金账户投资收益逐年调整的年金。v(5) (5) 按给付期限不同,按给付期限不同,分为:v 定期年金,约定保险年金给付期限的年金保险。va.确定年金保险,在约定给付给付期限内,无论被保险人是否生存,都须给付年金的险种。vb.定期生存年金,在约定给付期限内,只要被保险人生存就给付年金;若被保险人死亡,则年金给付立即停止。v 终身年金,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终止给付年金的保险

38、。v 最低保证年金:va.确定给付年金,在确定给付年金期限内,若被保险人死亡,其受益人将继续领取年金至支付期限终止的保险。vb.退还年金,当被保险人死亡时,其领取的年金总额低于最低保证金额时,保险人以现金方式分期退还差额给其受益人的保险。v( (四四) ) 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accidental insurance)(accidental insurance)v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外来的、意外的事故造成死亡、残疾时,由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保险。v意外死亡给付和意外伤残给付是意外伤害保险的基本责任。v实践中,一些保险公司会在保单中增加医疗给付、误工给付、丧葬费给付等派生责任。v1、意

39、外伤害保险责任的构成条件v(1) (1) 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意外伤害事故须发生在保险期间内。v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的伤害的客观事实。v例如,被保险人火灾发生时,被迫从窗口跳出而受伤等。v责任期间指:保险期间内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自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间(通常180天),只要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保险人均须承担给付责任。v(2) 2) 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v 死亡:a.生理死亡,即脑死亡;vb.宣告死亡,即按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v推定死亡由利害关系人向法院申请,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下落

40、不明满四年的;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二年的。v 残疾:a.人身组织的永久性残缺(或称缺损);vb.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如丧失视觉、听觉、嗅觉、语言机能和运动障碍等。v(3) (3) 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直接原因或近因。或近因。v2 2、给付方式、给付方式v 死亡给付,按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不得增减。v 残疾给付,根据保险金额和残疾程度(通常以百分率表示)确定。 v 公式:残废保险金=保险金额残废程度。v如,发生多次伤害或多次致残时,保险人可同时或连续多次支付残疾保疾金,但累计数额以保险金额为限。v3 3、主要险种、主要险种:v(1) (1

41、) 按保险期间分类按保险期间分类v 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不足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v 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期间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意外伤害保险;v(2) (2) 按风险性质分类按风险性质分类v 普通意外伤害险,承保非特定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险种。如,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大学生团体平安保险等。v 特定意外伤害险,承保特定时间、特定地点或特定原因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致被保险人死亡或残疾的险种。如,矿井、建筑工地、游泳池、游乐场所、体育比赛等意外伤害保险。v(3) (3) 其他分类其他分类v储蓄型意外伤害保险,投保人交纳一定的储金,以储金利息作为保险费,保险期间不论是否发生保险事

42、故,保险合同终止时,保险人退还全部储金的意外伤害险种。v第二节第二节 家庭及企业财产保险家庭及企业财产保险v一、家庭财产保险一、家庭财产保险(insurance of contents)(insurance of contents)v以城乡居民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一种财产保险。险种主要有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和附加险。v1、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v承保城乡居民所有的,存放在固定地址范围,并且处于相对静止状态下的各种财产。v如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施(固定安装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设备等)、室内装潢、室内家庭财产(家用电器和文体娱乐用品、衣物和床上用品

43、、家具及其他生活用具) 。v2、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v一种保障与投资功能相给合的险种。投保人所交费用为保险投资资金,按份购买。v所保家庭财产,除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所保财产外,还包括:现金、金银、珠宝、玉器、钻石及制品、首饰等贵重物品。v例如,每份保险金额10000元,须交纳保险投资资金2000元,由此被保险人可获得保险金额10000元的保险保障,期满后,不论是否获得过保险赔偿,均可领取保险投资本金2000元和一定的投资收益。相似于两全险。v3、家庭财产附加险v投保上述两种主险后,可根据需要选择投保的险种,主要有:v非机动农机具、室内粮食及农副产品、入室盗抢、管道破裂及水渍责任、家电安全及第三

44、者责任等特约责任附加险。v应注意的是普通型家庭财产保险视:v现金、金银、珠宝、首饰、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图表等损失发生后无法确定具体价值的财产,日常生活中的消费品、法律规定不容许个人收藏、保管或拥有的财产,处于危险状态下的财产以及保险人声明不承保的财产为不可保财产;v地震及所致损失一般不属保险责任范围。v二、企业财产保险v(一) 火灾保险(fire insurance)v以存放于固定场所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为保险标的险种。 v保险标的主要有: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设备、工具、仪器、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在产品、储备商品等物质财产。v承保责任:火灾、爆炸、施救

45、费和扩张责任。 v 火灾。构成保险责任的火灾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须有燃烧现象;须有蔓延扩大趋势;须为意外之火。v生产、生活中有目的的用火,因烧、烤、烫等所致的焦煳或变质,因电路短路等所致的电器损坏等,只要没有燃烧现象或蔓延扩大之趋势都不构成火灾责任。v美国火灾险中,将火划分为善意之火和恶意之火。v在应燃烧之地而燃烧的火为善意之火,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在不应燃烧之地而燃烧的火为恶意之火,保险人须对损失承担赔偿责任。v 爆炸。保险人承保的爆炸责任限于产品质量符合行业标准、正常使用过程中的各种容器设备在非负在条件下产生的爆炸现象对容器本身及其周围财产的被坏。因此,若是起因于容器

46、的质量等所致的爆炸,不属于火灾险责任范围。 v 合理损失及施救费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为了抢救、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对保险财产采取施救、保护等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费用。v 扩展责任:投保人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单独计费方式扩展的保险责任。v如对于价值难以确定的财产,如金银、珠宝、首饰、古币、邮票、古玩、字画、艺术品、希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等,以及风险特殊的财产,如堤堰、水闸、银路、道路、涵洞、桥梁、码头、矿井、矿坑内设备物质等须经过特别约定,保险人可以承保。v(二) 机器损坏险v近几年在传统财产保险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专

47、门承保各类工厂、矿山等己安装完毕,并已运行的设备,由于其设计、制造、安装、材料缺陷,操作失误、恶意行为,离心力所致断裂,超负荷、超电压等原因所致的突发性的、不可预见的损失。v此险与传统财产保险的责任(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是互为补充、相辅相成的。企业要获得较完备的保险保障,须同时投保财产保险和机器损坏保险。v(三三) 附加险附加险v在投保上述火灾险和机器损坏险的基础上,可根据需要加保下述特约附加险:v利润损失险、暴风雨及洪水保险、盗抢保险、雪灾及冰凌保险,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保险、水管爆裂保险、破坏性地震保险、盗抢保险、水管爆裂保险等。v利润损失险(loss of profit insura

48、nce)vA.含义:美国称为营业中断保险或毛收入保险,英国称为利润损失保险或灾后损失险,是火灾险的一种附加险。v传统的火灾保险只对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提供保障,而对因此造成的被保险人停产、减产或营业中断等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v为给被保险人提供面的保险保障,英国于19世纪70年代开设了“利润损失保险”,专门承保火灾险中不予负责的间接损失,即因火灾、暴炸等灾害事故致企业停工、停产、营业中断所致的利润损失和仍须开支的必要费用。vB.保险期与赔偿期:v保险期:指保单规定的起讫日期,只有在保单规定的有效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才负责赔偿。v赔偿期:指灾后企业重建重置恢复正常生产的期间(可为3-12个月

49、或更长时间)。保险人只对赔偿期内的间接损失(利润损失)予以负责,对于超出赔偿期内的任何损失均不承担责任。vC.承保项目主要有:毛利润损失、工资和审计师费用。v毛利润=营业额+年终库存-上年库存-生产费用+固定费用。v固定费用主要指:广告、租金、利息等出险后仍须支付的费用。v工资,即生产中断后的职工工资。具体可选择不同比例投保,如职工前3个月的100%工资,其余时间为40%的工资等。v审计师费用,即编制索赔报告所需费用。v第三节第三节 运输保险运输保险v一、运输工具保险一、运输工具保险v指以各种运输工具,如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 2008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

50、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10.1亿元。与2007年相比,事故起数减少62005起,下降19% v( (一一) ) 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保险(automobile (automobile insurance)v承保车辆(具有行驶证和号牌的汽车、电车、电瓶车、摩托车、拖拉机和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辆)因意外、自然灾害、外来风险所致的直接物质及相关利益、责任损失的保险。v基本险主要有:机动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车上座位责任险等;v附加险主要有: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辆停驶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新增设备损失险和不计免赔特约险等。v1. 车辆损失险(主险)v(1)

51、 保险责任:意外事故、自然灾害、救护行为费用支出等。vA.A.意外事故:意外事故:碰撞、倾覆、火灾、爆炸、外界物体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等v 碰撞,保险车辆与外界静止的或运动中的物体的意外撞击。保险人承保因意外碰撞所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v 倾覆,保险车辆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其倾斜翻倒、车体触地、失去正常状态、失去行驶能力和非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的情况。保险人承保因意外倾覆所致的保险车辆的损失。v雨季保险车辆陷入沉坑,虽不经施救不能恢复行驶,可车体并未触地,因而不构成倾覆责任。v 火灾,邻处发生火灾,保险车辆虽未燃烧,但由于熏烤而致损,按火灾责任处理。但因保险车辆上的电器设备短路或超负荷引发的

52、燃烧,不属于火灾责任。v 爆炸爆炸,保险车辆因装载的易爆物品爆炸所致的车辆损毁,或外界发生的爆炸所致的保险车辆损失,属于爆炸责任。v发动机因其内部原因爆炸及轮胎和电瓶爆炸等不属爆炸责任。v 外界物体倒塌外界物体倒塌,不论何种原因的外界物体倒塌(占一定空间的个体物体倒下或陷下的事件),所致保险车辆损毁均属外界物体倒塌责任。v 空中运行物体坠落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陨石或飞行器等物体从空中掉落的情况,由此所致的保险车辆损毁属此责任。吊钩、吊臂断落所致保险车辆损毁也属此责任,但吊车操作人员所致的吊钩、吊臂上下起落致保险车辆损毁不属于此责任范围。v 行驶中平行坠落责任行驶中平行坠落责任,保险车辆在行驶中,

53、由于意外事故所致方向盘、刹车失灵或驾驶人员的过失,造成车辆腾空或翻滚360度以上后,仍然四轮着地的情况。vB.自然灾害:雷击、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雪崩、泥石流等人力不可抗拒原因所致的保险车辆损毁。vC.救护行为费用支出:保险车辆在遭受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驾驶员为了减少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所支出的合理费用,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另行计算赔偿。v(2) 除外责任v 竞赛、测试造成的损失;v 在营业性修理场所修理期间发生的损失;v 驾驶员酒后驾驶保险车辆所致损失;吸毒、药物麻醉后驾驶保险车辆所致损失;v 不合格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所致损失;v 自燃造成的损失;地震损失;v 非被保险

54、人或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所致损失。v国际通常是采用保单注名驾驶员,也就是除保单注名驾驶员驾驶保险车辆造成车辆损失外,其他人驾驶肇事的损失均列为不保风险。我国目前未实行此办法,因公车较多。v 保险车辆肇事逃逸所引起的损失;v 任何原因的玻璃单独破碎、轮胎单独损坏的损失和费用; v 保险车辆发动机进水后,未经必要的处理而启动发动机所致的发动机损坏。v2. 2. 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 (主险)v承保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第三者是指因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所致的伤亡人员或者财产

55、损失的人,但不包括被保险车辆上人员、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v3.3.盗抢险盗抢险( (主险)(06年7月1日之后)v承保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出险当地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明,满60天未查明下落的损失;承保保险车辆被盗窃、抢劫、抢夺过程中和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件或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理、重置的合理费用。v4. 车上座位责任险(主险)(06年7月1日之后)v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车载人员意外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违章搭乘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车上人员因疾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和犯罪行为造成的自身伤亡,或在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不属此险的责任

56、范围。v5. 机动车辆附加险v(1) 玻璃单独破碎险v对于安装、维修车辆过程中所致的玻璃单独破碎,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v(2) 自燃损失险v承保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电器、线路、供油供气系统故障或所载货物自身原因起火燃烧所致保险车辆的损失。v(3) 不计免赔特约险v承保主险条款规定的,按免赔率计算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金额部分。 v(4) (4) 车辆停驶损失险车辆停驶损失险v承保营运车辆因发生保险事故,致车辆损毁或停驶,致收入损失的险种。v 部分损失,按送修之日起至修复之日止计算赔偿金额。一般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修理天数计算。v 全车损失,按约定的日赔偿金额乘约定的赔偿天数

57、计算。v如被保险人或驾驶员未及时送修,或修理质量问题返修导致保险车辆停驶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v(5) (5) 新增加设备损失险新增加设备损失险v承保保险车辆使用过程中,因发生车辆损失险保险事故,致新增设备的损失。v新增设备指保险车辆出厂时原有各项设备以外的,被保险人新加装的设备及设施,投保时,须列明新增设备的明细及价格。v(二) 飞机保险v2008年是航空安全历史记录上最安全的年份之一。与2007年相比,2008年空难死亡人数下降了25%,2007年录得24起重大空难事故,造成730名人员死亡。 2008年总计发生了28次重大空难事故,造成539名乘客和机组人员死亡。v飞机保险,以各种类

58、型的客机、货机、客货两用飞机,以及具有专业用途的特种飞机为保险标的的保险。险种主要有:v1 1、机身险、机身险:承保飞机在飞行或滑行中以及在地面上发生的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损失或破坏。v2、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承保由于飞机或从飞机上坠人、坠物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的损失。v3 3、旅客法定责任险、旅客法定责任险:承保乘客在乘坐或上下飞机时发生意外,造成旅客的人身伤亡或所携带和已经交运登记的行李、物件的损失等。根据民航法第129条的规定,最高赔偿限额约合2万多美元。v4、航意险:旅客在乘坐飞机期间,由意外事故而死亡、残疾或受到其他伤害时,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单条款和有关规定承担责任的险种

59、。v保单采用联网电脑打印,在保单生成的同时,投保人信息也通过互联网传送到保险公司。替代品为交通综合意外险v、附加险:飞机战争险、劫持险、飞机承运货物责任险。v07年12月1日起,废止旅客航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行业指导性条款,航意险彻底告别全国统一售价20元、保额40万元的历史。v保险公司完全拥有了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目前保险公司已推出很多保险期限为一周、一月、一年不等的替代产品。v太平洋寿险的“世纪行”保险卡,保费100元,一年里内乘飞机,均可以享受50万元的保险保障。v中国人保的航空意外保险,保费100元,可享受80万元的飞机意外保险保障。此外,人寿、平安都有类似产品推出。v保监会也明文规定,

60、鼓励保险公司开发不同期限的替代产品,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产品选择权,以满足不同群体、不同层次的保险需求。 v2007年上半年上海航意险替代产品的保费占比已接近70%。v截至2006年末,有22家寿险公司、11家产险公司经营航意险,实现保费1.76亿元。2007年1-7月航意险保费1.27亿元。 v(三) 船舶保险v广义的船舶保险,以船舶及其附属品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根据船舶所处的状态分为:船舶营运险、船舶建造险、船舶停航险、船舶修理险、拆船保险和集装箱保险等。v狭义的船舶保险是指船舶营运全损险、一切险、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v1. 全损险保险责任:v 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v 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

61、行为;v 抛弃货物;v 核装置或核反应堆发生的故障或事故;v 船舶机件和船壳的潜在缺陷;v 由于有关人员的过错造成被保险船舶的全损。v2. 一切险承保责任:v除船舶全损险规定的各种原因造成的被保险船舶的全部和部分损失外,还承担下列责任和费用:v 承保被保险人在船舶碰撞中的第三人者责任。v 共同海损和救助。v 施救费用。v碰撞责任:承保被保险船舶与其他船舶碰撞时,其所造成的应由被保险船舶所有人承担的损失赔偿责任。v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船舶碰撞保险条款,又称为“四分之三碰撞责任条款”,即仅承担被保险人3/4的损害赔偿责任。v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这一独立条款,但按责任范围的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船舶的碰

62、撞责任承担 4/4 的保险赔偿责任。v共同海损,指为了使船舶或船上货物避免共同危险,而有意地、合理地作出的特殊牺牲或支付的特殊费用。例如引海水入舱、将承运的货物抛入大海、自动搁浅、租用驳船卸货装货等等。共同海损损失应由船、货各受益方共同负担。如投保了相关保险,由受益方保险人分摊。v共同海损,包含共同海损牺牲、费用及共同海损分摊三方面的内容。v3. 船舶附加险(到付运费险)v以承运人在船舶营运中的期待运费损失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期待运费是在货物抵达目的港后由收货人支付给承运人的,如货物因故不能送达目的港,承运人就收不到运费。v目前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没有运费附加险的规定。实际业务中,我国保险公司参

63、照 I.T.C.条款,在承保船舶保险时一并承保在船舶费用险内。船舶费用险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船舶保险金额的 25% ,并以全损为限。v4. 船舶特殊附加险(战争险和罢工险):承保下列原因所致损失:v 战争内战、革命叛乱或由此引起的内乱或敌对行为;v 捕获、扣押、扣留、羁押、没收或封锁 ;v 各种战争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v 罢工、被迫停工或其他类似事件;v 民变、暴动或其他类似事件;v 任何人怀有政治动机的恶意行为。 v5.除外责任除外责任 :v 原子弹、氢弹或核武器的爆炸 (不包括核武器试验 ) 。v 由被保险船舶的船籍国或登记国的政府或地方当局所采取的或命令的捕获、扣押、羁押或没收 (

64、 因为,这些行为多出于政治原因,已超出战争风险的范围 ) 。v 被征用或被征购。v 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之间爆发的战争 。v按国际船舶保险市场的习惯,已保了战争险,再加保罢工险时,一般不再加收保险费。v招标条款: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被保险船舶的招标修理及其损失补偿的基本条款。该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在船舶招标修理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人的补偿范围。v我国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的招标条款,吸收了 I. T. C. 的招标条款的基本内容,但又略有区别。具体表现在:v在规定保险人对招标和再次招标的决定权和否决权的同时,赋予被保险人决定船舶修理地点的权利,但是,被保险人行使该权利的条件是必须象一

65、个精打细算的未投保的船东那样,对受损船舶的修理进行招标,并接受最有利的报价。如果被保险人没有这样做,保险人有权对被保险人决定的修理地点行使否决权,或从赔款中扣除由此而增加的任何费用。v保险人对于招标修理的补偿,限于被保险人按保险人要求而发出招标通知起至接受投标时止所支付的燃料、物料及船长、船员的工资和给养,并以船舶当年保险价值的 30% 为限。v航行区域条款:船舶保险合同限制被保险船舶的航行范围的特约条款。v海上运输涉及到世界各个水域,但是,由于船舶航行的航线、区域、季节的不同,其所受的海上风险也不一样。因此,为了避免特殊风险,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特别约定被保险船舶在某些区域或在一定时间的某些地区

66、不能驶入。v如,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规定,波罗的海、斯德哥尔摩、塔林一线以北海域,每年 11 月 15 日至翌年 5 月 5 日期间不得驶入。因为,这一时间在这一区域为冰冻季节,船舶航行有可能遭遇冰山碰撞的危险。v 1912 年泰坦尼克号轮首航纽约即在此区域被冰山撞沉就是典型事例。如果被保险船舶未经保险人同意,在航行区域条款所禁止的时间驶入禁止区域而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v退费条款:规定保险费退还事宜的条款,在船舶保险合同中是普遍适用的基本条款。v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对于定期保险,退费办法为:v被保险船舶退保或保险终止时,保险费自保险终止之日起,按净保费的日比例计算退还保险费。v被保险船舶

67、无论是否在船厂修理或装卸货物,停泊在保险人同意的港口或区域内超过 30 天时,停泊期间的保险费按净保费的日比例的 50% 计算退费。v如果经过 30 天的停泊期分属同一保险人的两张连续保险单,停泊退费应按两张保险单所承保的天数分别计算。对于航程保险,自保险责任开始,一律不办理退保和退费。v海运条款:船舶保险合同中的一个基本条款。我国参照国际海上保险惯例,亦在船舶保险条款中规定了海运条款。其主要目的是要求被保险船舶不能从事海上拖带或救助服务;不得与他船 ( 非港口或沿海使用的小船 ) 在海上直接装卸货物,包括驶近、停靠和离开;禁止被保险船舶从事为拆船或为拆船出售目的的航行。v在此限制范围内,除非

68、被保险人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并接受修改后的承保条件及加付所需的保险费,或者对于为了拆船或为拆船而出售的航行另行投保航次保险时,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否则,因此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人的责任,保险人不负责任。v姐妹船条款:对属于同一个所有人的船舶之间相撞造成的损失进行赔付的基本条款。v理论上说,同一主体本身不存在侵权行为,也无所谓赔偿责任,所以保险人不应承担保险责任。v但同一所有人的不同船舶之间如果发生碰撞,也会造成巨大损失。基于保险的目的和职能,为稳定海上航运的正常秩序,扩大船舶保险的保障作用,吸引保户,保险人往往在船舶保险合同上规定姐妹船条款,承担被保险船舶的碰撞赔偿和救助报酬的保险责任。v该条

69、款为国际保险市场广为采用。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未规定独立的姐妹船条款,但有类似的规定。v例如,该条款的第 10 条第 6 款规定:“被保险船舶与同一船东所有,或由同一管理机构经营的船舶之间发生碰撞成接受救助,应视为第三方船舶一样,本保险予以负责。”v共同海损条款:v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处理共同海损的基本条款,规定了保险人对于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的赔偿范围及共同海损的理算规则。v我国船舶保险条款没有独立的共同海损条款,而是把有关共同海损的内容规定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列。v按其规定,保险人在此保险中负责赔偿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救助费用的分摊。被保险船舶发生共同海损牺牲的,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赔偿,

70、而无须先向其他各方索取分摊额。v共同海损的理算应按有关合同规定适用的法律或惯例办理。如果运输合同无此规定,则按北京理算规则或其他类似规则办理。 v自动复原条款:全称为“自动恢复保额条款”,是船舶保险中特别附加条款。自动复原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的损坏予以修理或重置后,保险标的的价值又恢复到原来完好状态的水平,其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为船舶保险合同的原来的金额。v无惯例扣减条款:船舶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人放弃“以新换旧”扣减权利的条款。按照海上保险的习惯,保险人对于被保险船舶的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进行赔付时,有权对修理船舶时所更换的新部件超过旧部件的部分价值扣减。但是,若船舶保险合同规定了无惯例

71、扣减条款时,则保险人放弃了这一扣减权利,对于修理船舶新换的部件全部赔偿,不扣除折旧。该条款已为国际船舶保险市场普遍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的 I. T. C. 条款和我国船舶保险条款均有此类规定。v双重价值条款双重价值条款:海上船舶保险合同的一项特约条款。v该条款根据双方当事人的协商,规定了被保险船舶的两种保险价值,分别作为处理全损理赔和部分损失理赔的依据。v由于在海上船舶保险关系中,保险标的价值较高,被保险人希望降低保险金额,少付保险费,而保险人则希望按保险价值投保,多收保险费。v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船舶保险合同中约定双重价值条款。如果发生被保险船舶全损时,按低的保险金额计付赔偿

72、金额,如果发生被保险标的的部分损失,则按高的保险金额赔付。v订有此类特约条款的船舶保险合同按船舶保险的全损险和一切险之间的折衷费率计收保险费。v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二、海洋货物运输保险v海洋货物运输保险,即以进出口运输货物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一) 海洋货物运输基本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v1. 责任范围:v(1)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责任范围:v 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天气、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v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v 在运输工具遭受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自

73、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v 在装卸或转运时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v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保险金额为限。v 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v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v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v(2)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PA)责任范围:v除包括上述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74、。v(3) 一切险(All Risks, AR)责任范围:v除包括平安险、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一般附加险)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v实际全损: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的可保利益发生全部毁损的情况,与推定全损相对应。构成条件是:v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v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v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v船舶失踪视为实际全损。船舶在合理时间内未抵达目的地,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满两个月后仍没有获知其消息的,为船舶失踪。v部分海损:保险标的在海上遭遇保险事故后所造成的不属于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的损失。v推

75、定全损: v船舶或货物发生保险事故后,认为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为推定全损。v委付:指保险标的物的损失符合推定全损的构成要件时,被保险人请求将该标的物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从而获得全部赔偿的制度。v委付是推定全损成立的充分条件。我国海商法第 249 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推定全损,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按照全部损失赔偿的,应当向保险人委付保险标的。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是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接受委付或者不接受委付的决定通知被保险人。委付不得附带任何条件。委付一经保险人接受,不得撤回。”v我

76、国海商法第 250条规定:“保险人接受委付的,被保险人对委付财产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移给保险人。”v2. 2. 基本险除外责任基本险除外责任 (中国保险条款规定) :v(1) 被保险人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v(2)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v(3) 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v(4)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v(5)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的。v3. 3. 责任起讫责任起讫(1) “仓至仓”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包括正常运

77、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v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如在上述六十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v(2) 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无法控制的运输延迟、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载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限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契约,致使被保险货物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本保险仍继续有效

78、。v(3) 保险责任按下列规定终止:v 被保险货物如在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出售,保险责任至交货时为止,但不论任何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六十天为止。v 被保险货物如在上述六十天期限内继续运往保险单所载原目的地或其他目的地时,保险责任仍按上述第1款的规定终止。v4. 4. 承保方式承保方式v(1) 逐笔承保。v(2) 流动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前商订好约定期限内的运输货物的总保险条件,并载于合同中,v如货物名称、险别、航行区域、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而具体的运货船名、货物数量、金额、卸货地等待以后每次出运货物时,由被保险人以启送通知书的形式向保险人申报,保险人据此签发保险凭

79、证。v每次货物保险金额从总保险金额中扣除,扣完,保险合同效力也终止。v(3) 预约保险。投保人与保险人事前商定好保险范围及运输货物的总保险条件,并载于合同中。v凡属于预约保险合同内的货物一经起运,合同自动生效,自动承保。同时,被保险人须将出运资物情况,如船名、航线、贷物价值、保险金额等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保单并结算保费。v如被保险人申报有遗漏或起运通知延迟,即使货物已发生损失,仍可补报补交保险费,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v另一方面,如被保险人申报时,货物已安全抵达目的地,被保险人仍须如数交纳保险费。v预约保单有定期或不定期的,不定期的须依据注销条款向对方发出注销通知,保险人收到注销运

80、知一段时间后,保险合同才正真终止。v5. 被保险人的义务*v因被保险人因未履行规定的义务而影响保险人利益时,保险公司对有关损失,有权拒绝赔偿。v(1) 被保险货物运抵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港(地)以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发现被保险货物遭受任何损失,应向保险单上所载明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如发现被保险货物整件短少或有明显残损痕迹应向承运人、受托人或有关当局(海关、港务当局等)索取货损货差证明。v如果货损货差是由于承运人、受托人或其他有关方面的责任所造成,应以书面方式向他们提出索赔,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时效的认证。v(2) 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可采取合理抢救措施,防止

81、或减少货物的损失。v被保险人采取此项措施,不应视为放弃委付的表示;保险公司采取此项措施,也不得视为接受委付的表示。v(3) 如遇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船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保险费,本保险才继续有效。(4) 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第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的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单证或文件。(5) 在获悉有关运输契约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v6. 索赔期限本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

82、算,最多不超过二年。v(二) 海洋货物运输附加险v1、一般附加险:v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 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v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因此,投保一切险,就不需要再加保一般附加险。v2、特殊附加险:v舱面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交货不到险,货物出口到香港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v3、特殊附加险:v战争附加险(含海盗险)和罢工险。v战争险的保险责任:v直接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和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所致的损失。v由于上述原因所引起的捕获、拘留、扣留、禁制、扣押所造成

83、的损失。v各种常规武器,包括水雷、鱼雷、炸弹所致的损失。v上述原因所引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v我国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的除外责任:v由于敌对行为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致的损失和费用;v根据执政者、当权者,或其他武装集团的命令,对船货的扣押、拘留所引起的承保航程的丧失和挫折,并由此而提出的任何索赔。v战争险的责任仅限于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责任期限,从货物装上海轮时开始,到卸离海轮时终止;或海轮到达目的港的午夜起算满15天为限。v索马里海盗v罢工险责任范围:v被保险货物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或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上述行为

84、或行为所一起的共同海损、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负赔偿责任。v罢工险除外责任:v在罢工期间由于劳动力短缺或不能运用所致的保险货物的损失,包括因此而引起的动力或燃料缺乏使冷藏机停止工作所致的冷藏货物的损失。v#注:国际贸易90准则对进出口保险的规定v1.出口货物运输保险:v凡按CIF或CIP条件订立的出口合同,由出口方负责投保,在办理 投保手续时,应根据出口合同/信用证的规定,确定运输工具和装运日期后填写投保单,交保险公司并交纳保险费取得保单。v在 CIF,CIP合同中,保单是卖方须向买方提供的主要单据之一,也可以通过背书转让。v2.进口货物运输保险:v凡按FCA,FBO,CPT,CF条件订立的进口

85、货物买卖合同,由进口方负责投保。v为防止漏保和延误投保及简化手续,目前普遍采用预约保险,即进口企业与保险公司事先签订各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进口预约保险合同(Open Cover),又称预约保单(Open Policy)。外贸企业在进口货物时,只需将国外客户的装运通知送交保险公司,即办理了投保手续。v(四) 运费保险v以船舶运送货物所收取的酬金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种类:v1、提单运费,指货物采用计件收费,通常采用班轮运输,由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发提单,到达目的地后,凭单提货,其收取的费用称为提单运费。v2、租金运费,货物运输采用租船运送的方式,对装运的货物不采取计件收费,而是以租金计算,所以称为租金运费。

86、v3、预付运费,按照一般的运输惯例,不管货主的货物损失与否,皆不退还。v4、保付运费,指经契约订明,无论货物是否发生危险,有无运到,运费必须照付。性质同预付运费一样,不论货物运抵目的地否,只要不是承运人的责任,货主均须支付运费,不同的是运费是在事支付的。v由于贷物保险是以CIF价计算保额的,因此,货主对预付运费和保付运费没有单独投保的必要。v5、到付运费,指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货主才会支付的运费。当船舶发生海难,货物遭到损失,运费也会随之发生损失。因此,到付运费才是运费保险的承保标的。v三、其他运输货物保险 #v(一) 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v1. 基本险:陆运险、陆运一切险、陆运冷藏货物险。v(1)

87、 陆运险责任范围(与海运险中的“水渍险”相似):v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自然灾害及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v(2) 陆运一切险责任范围(与海运 “一切险”相似):v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承担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v(3) 陆运冷藏货物险v陆运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保险,除承担陆运险的赔偿责任外,还负责赔偿由于冷藏机器或隔温设备在运输途中损坏所造成的被保险货物解冻溶化而腐败的损失。v一般的除外责任条款也适用本险别。v2. 特殊附加

88、险:v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罢工险v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在火车运输途中由于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所致的损失,与海运货物保险相同,在投保战争险前提下,加保罢工险不另收费。v只有在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方可加保。v(二) 航空运输货物保险(air transportation cargo insurance) v1. 基本险:航空运输险和航运一切险v(1) 航运险(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大致相同):v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遭受雷电、火灾、爆炸或由于飞机遭受恶劣气候或其他危难事故而被抛弃,或由于飞机遭受碰撞、倾覆、坠落或失踪等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损或部分损失。v(2) 航运一切险v除包括航运

89、险的全部责任外,还负责赔偿被保险货物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v2.空运保险附加险:空运货物战争险v承担赔偿在航运途中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以及常规武器所造成货物的损失。v(三) 邮包保险v主要有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v1. 邮包险承保责任v(1) 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雷、洪水自然 灾害或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复、出轨、坠落、 失踪,或由于失火爆炸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v(2)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风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v2. 邮包一切险承保责任v

90、除上述邮包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邮包在运输途中 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四节 工程保险(engineering insurance)v内路铁路阴山隧道v一、概念:v由火灾险、意外伤害保险及责任保险等演变而成的,以各种工程项目为保险标的的综合财产保险。承保在建工程及工程完工后一定时期内的一切意外损失、自然灾害及第三者责任。v二、特点v1、承保风险具有特殊性v(1)工程保险既承保被保险人财产损失的风险,同时还承保被保险人的责任风险。v(2)承保标的大部分处于裸露于风险中,对于抵御风险的能力大大低于普通财产保险的标的。v(3)工程在施工工程中始终处于一种动态的过程,风险因素错综复杂

91、,风险程度大。v2、保险的保障具有综合性工程保险责任范围包括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两部份。同时,还针对工程项目风险的具体情况提供运输过程中,工地外储存及保证期过程中等各类风险保障。v3、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v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当事人和关系人较多,包括:业主、主承包商、分包商、设备供应商、设计商、技术顾问、工程监理等,均可能对工程项目拥有保险利益,成为被保险人。v4、保险期限具有不确定性保险期限一般是根据工期确定的,往往是几年,甚至十几年。为此,工程保险采用的是工期费率,而不是年度费率。v5、保险金额具有变动性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限内是随着工程建设的进度不断增长的,所以,在保险期限内的任何

92、一个时点,保险金额都是不同的。v三、险种:v(一) 建筑、安装工程保险v1.保险保险标的:工程合同所列明的工程项目和建设单位提供的物料,包括已运抵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结构件、在制品、属于工程预算内的应安装的机器设备、零配件等。v2.保险责任v建筑期或安装期间和施工场地内,由于下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v(1)火灾、爆炸、雷击;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破坏性地震、海啸、地面突然塌陷、突发性滑坡、崖崩、泥石流、雪灾、雹灾;v(2)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升降机、行车、吊车、脚手架的倒塌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v(3)安装技术不善所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93、v(4)超负荷、超电压、电弧、短路、和其他电气原因引起的事故,并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 v(5) 试车责任: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中注明,保险人负责赔偿在保险单中列明的试车期和施工场地内由于试车所造成的安装设备本身的损失;发生保险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v 下列财产和费用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且在保险单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v(1)工地内原有的财产;属于工程造价范围之内,但在工地以外的财产;v(2)现场清理费用。该费用是指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修复保险标的而清理施工现场所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v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

94、围之内:v施工用机器、装置和设备;领有公共运输执照的车辆、船舶和飞机;其它未在本保单中列明的财产。v3.责任免除v(1)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v 战争、军事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暴乱、罢工、没收征用及因政府命令或有关行政当局命令;v 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v 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v 盗窃、抢劫及恶意破坏。v 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损失、费用和责任。v 堆放在露天的保险财产,用芦席、布、草、纸板、塑料布做棚顶的工棚,以及堆放在工棚内的保险财产,由于暴风、龙卷风、暴雨、雪灾、雹灾所造成的损失;

95、v 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热、氧化、锈蚀、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v(2) 下列各项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v 建设单位已接管或已签发完工证书或已投入使用的财产的损失和费用;v 设计错误、缺陷或未按设计要求和技术规范施工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v 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的任何损失以及为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陷或工艺不善所支付的费用;矫v 盘点时发现的短缺;v 罚款、任何延误、合同被撤消、解除、无效、终止及其他任何后果损失;v 超负荷、超电压、电弧、走电、短路、大气放电和其他电气原因造成保

96、险财产本身的损失;v 保单中规定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v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v4.保险期限v本险的保险期限自投保工程动工日或自被保险项目被卸至施工地点时起生效,直至建筑工程完毕合格验收时终止。v5.保险金额v建筑工程或安装工程的保险金额应是保险工程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建设单位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v(二)建筑、安装工程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v承保责任:v1.发生与建筑或安装工程保险所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内及邻近区域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

97、赔偿责任;v2.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费用;v3.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依据。v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v第五节 责任保险v我国保险法第49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一、个人责任保险一、个人责任保险v指以个人或其家庭的侵权行为,或其所有物因意外事故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投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主要险种有:住

98、宅责任保险、个人运动责任保险、综合个人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个人超额责任保险。 v1 1、住宅责任保险、住宅责任保险。v承保由于被保险人的住宅及住宅内的静物(家电、花盆等)发生意外事故致他人(雇佣人员、客人、住宅附近通行的人等)遭受人身伤害或其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2 2、个人运动责任保险。、个人运动责任保险。v承保由于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运动时发生意外事故致他人遭受人身伤害或其财产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承保区域一般为住宅外的活动。v3 3、综合个人责任保险。、综合个人责任保险。v集上述两种险责任为一体的险种。v4 4、个人超额责任保险。、个

99、人超额责任保险。v除人身伤害外,还承保非法拘捕、监禁、驱逐、拘留、诬告、诽谤及隐私侵犯所致他人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赔付基本保单不承保的法律费用。v5 5、职业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v以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医生、会计、律师、建筑师、药剂师、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等,因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造成其当事人或其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职业责任保险可分为两大类:职业责任保险可分为两大类:v(1)适用于所从事工作与人体有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医生、护士、美容师等。v国外保单中,一般用“失职”(malpractice)来表述这类专业人员

100、的职业疏忽和过失。v(2)适用于所从事工作与人体没有接触的专业人员,如建筑师、会计师、律师等等。v国外保单中,一般用“错误与疏忽”(errors and omissions)来表述这类专业人员的职业疏忽和过失。v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险种有:我国职业责任保险主要险种有:v律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董事和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医生职业责任保险、药剂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及工程技术人员职业责任保险、保险代理人和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等。v在发达国家职业责任保险险种多达70多种。v二、公众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v(一) 概念:v承保被保险人(单位或个人)在公共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意外

101、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疾病、残废、死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v(二) 保险责任v1、被保险人在保单列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因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额内负责赔偿。v第三者指保险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以外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v 2、法律诉讼费。v(1) 索赔人(受害的第三者)的诉讼费用,即根据法院裁决应由被保险人偿还索赔人的有关费用;v(2) 被保险人自己支付的诉讼费用,但须事先征得保险人的同意。v责任事故须是发生在保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营业场所范围内。如有多处营业场所应在保单中一一列

102、明。v以“期内发生式”为承保基础,即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即使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是在保单终止日期之后发现的,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v( (三三) )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v1、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v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所有的或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v3、战事、罢工、核风险及放射性污染、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v4、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引起的任何土地、财产、建筑物的损坏责任;v5、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和大气、土地、水污染及其他污染。v污染责任响影、后果难以预料,有专门的污染责任保险承保。v闽北地区首例自然灾害公

103、众责任险赔偿金支付闽北地区首例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赔偿金支付v福建东南新闻网2009-04-15 v4月10日,人保财险顺昌支公司经理助理王圣钦,来到顺昌县高阳乡振科村朱历自然村,将10万元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赔偿金交给遇难者雷某的家属。v3月5日下午,雷某 与高木成等人挖竹笋返回途中,乘渡船过河时突降暴雨,河水猛涨,渡船翻沉,船上人员被洪水卷入河中,雷某因不习水性,溺水而亡。 v3月31日,顺昌县民政局、高阳乡社会事务办向人保财险顺昌支公司报案。保险公司调查核实后,认定雷某不慎落水身亡,属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范围,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按照民政部门与人保财险南平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约定,遇难者家

104、属可最高赔偿10万元。 v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赔偿范围 v2008年南平市民政局代表全市居民与人保财险公司南平分公司签订了南平市自然灾害公众责任保险协议。v标志着从2009年1月1日起,南平市将免费为南平10县(市、区)户籍人口投保自然灾害公众责任险。保费全部由各级政府承担。v按2007年统计数据全市总人口约306万,按照每人1.5元的保费来算,这项保险政府将缴保险费近460万元。v保险有效期限内,南平市户籍人口在辖区范围内由于以下原因造成人身伤亡,人保财险公司南平分公司将按保险合同约定进行赔付: v1、雷击、暴风、暴雨、崖崩、洪水、龙卷风、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 v

105、2、在自然灾害及突发性公共事件灾难现场施救(不含所有在校学生); v3、见义勇为行为(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县级公安部门认定); v4、飞行物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森林火灾; v5、非战争状态下,有组织地配合部队军事行动。 v三、产品责任保险v(一) 概念v以产品生产者及销售者因其生产、销售的产品缺陷,致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民事赔偿责任可以是侵权责任,也可以是合同责任。v合同责任: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按合同规定应对消费者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即合同违约责任。v侵权责任:即故意、过失或无过失责任(严格责任)。具体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缺陷(

106、告示缺陷、设计缺陷、制造缺陷等)而侵害消费者人身、财产权力,并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v(二) 保险责任v1、由于被保险人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发生事故致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保险金额证额内予以赔偿。v2、被保险人为产品责任事故所支付的法律费用及经保险人同意支付的其他合理费用。但赔偿金额与诉讼费用之和不得超过保险赔偿限额。v 承保基础有两种:v“期内发生式”。只要责任事故发生在承保期内,即使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是在保单终止日期之后发现的,保险人仍须承担赔偿责任。v“期内

107、索赔式”。不论产品责任事故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间,索赔须在保单有效期内提出。v某药厂2004年4月,投保了1年期的产品责任险。v某孕妇于2004年8月购买,并服用了该药厂2002年生产的某种药品造成胎儿的先天性伤害,于2006年发现并向厂家索赔。v如该责任险责任承保基础是“期内发生式”,属于保险人责任。如该责任险责任承保基础是“期内索赔式”,厂家只有购买了2006年的产品责任险,才能获保险人的赔偿。v(三) 除外责任v1、根据合同或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其他确定责任;v2、雇员所遭受的人身伤害;v3、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佣人员所有的或其保管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责任;v4、产品仍在制造或销售场所,其所

108、有权尚未转移至用户或消费者手中时的事故责任(属公众责任险范围);v5、被保险人故意违法生产、销售或分配的产品,如假冒、变质等产品所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v6、被保险产品本身的损失及被保险人因收回有缺陷产品造成的费用及损失(属产品质量险责任范围);v7、被保险人事先所能意料到的产品责任事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v8、消费者或使用者不按产品说明安装、使用、或在非正常状态下使用时造成的损害事故;v9、罚款、罚金和惩罚性赔款;v10、战事、罢工、核风险及放射性污染、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所致的直接或间接的任何后果所致的责任;v四、雇主责任保险(employer liability in

109、surance)v(一) 概念v承保被保险人(雇主)所雇员工(固定工、临时工、季节工和学徒工)在其受雇期间从事与雇主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或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v(二) 保险责任v1、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期间,在保单列明的地点、时间(包括上下班途中)从事保单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活动时,遭受意外事故致伤、残、死亡时,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佣合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2、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致雇员人身伤残、死亡,依法或根据雇佣合同应由被保险人(雇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v3、被保险人依法应

110、承担的雇员的医药费。以上述两项事故为支付条件。v4、应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抗辩、律师、取证及经法院载定应由被保险人代员工支付的诉讼费用。v雇主责任险多采用“期内发生式”承保,因大多员工伤害都不能在责任事故发生后立即发现。v( (三三) ) 除外责任除外责任v1、被雇佣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死亡和医药费用。v2、被雇佣人员的故意行为、违法行为造成的自身伤害,如自残、自杀、酗洒、无证驾驶等行为所致的自身伤害。v3、被保险人的雇员(承包人)对其所雇员工的责任(应由承包人投保雇主责任险承担)。v(四) 赔偿限额v通常以雇员工资收入为依据,并考虑

111、工种及伤残程度计算,一般把伤残分为三种: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按最高限额赔偿;永久丧失部分工作能力,按规定赔偿比例乘以规定的赔偿额度确定;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超过5天的,按雇员工资赔偿。v公式:赔偿限额=雇员月均工资规定月数v(五) 扩张责任v1、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其疏忽或过失致雇员以外的其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法律赔偿责任(属公众责任险范畴)。v2、附加雇员第三者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所雇人员在其受雇期间从事保单载明的与雇主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意外事故致第三者人身伤、残、死亡,或财产损失,以及引起的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3、

112、附加医药费保险。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不论遭受意外伤害否,因患职业病之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等所需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医药、手术及住院费用等。v第六节第六节 信用保证保险信用保证保险v一、信用保险一、信用保险v( (一一) ) 含义含义:以商品赊销和信用放贷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债务清偿责任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投保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v( (二二) ) 主要险种:主要险种:v1 1、国内商业信用保险、国内商业信用保险v一种由权利人要求保险人担保合同另一方(债务人)的信用风险责任的保险。v承保由于被保证人(债务人)不履行

113、合同义务,致使权利人受到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v中国出口信保险公司推出的“国内贸易信用保险”,承保被保险人按销售合同约定交付货物且买方接受货物后,因买方被法院宣告破产、买方拖欠货款致卖方的损失。 v证券时报报道,2008年,国内信用贸易险方面,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金额达到960亿人民币,而赔付支出却远远高于保费收入。v在2008年10月至12月间,国际信用保险及信用管理服务机构“科法斯Coface集团”针对5万家企业的调查显示,企业通过赊账销售比例已经从2007年的54.1%上升至2008年的64.9%,与之相对应的货到付款的比例已从2007年的25.8%滑落至2008年

114、的12.9%。v赊账销售额占企业的国内销售额的比重攀升至51.3%。v2003年10月起,科法斯协助中国平安率先推出国内贸易短期信用保险业务。截至2008年底,平安产险已经累计为近2000亿的国内赊账销售提供了风险保障。v2 2、出口信用保险、出口信用保险 Export Credit InsuranceExport Credit Insurancev(1) 概念:v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的政治风险而遭受收汇损失的一种信用保险。v出口信用保险是不以营利为经营目的政府政策性保险,目的在于促进出口,保障出口企业的收汇安全,也是出口企业获取银行支持的重要条件。v中

115、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简称中国信保),是我国唯一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于2001年12月成立,政府全资拥有,注册资本金40亿人民币。v(2) 出口信用保险承保风险A.政治风险:v买方所在国实行外汇管制,禁止或限制汇兑;v实行进口管制(如买方的进口许可证被撤销);v颁布延期付款的命令;v买方国家发生战争、骚乱、暴动或其他非常事件。vB.商业风险:v买方无力偿还债务或买方破产;v买方收货后拖延支付货款;v货物出运后买方违约拒绝收货物或拒绝付款。v(3) 主要险种v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vA.适用范围: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或赊帐(O/A)四种商

116、业信用为付款条件的出口合同。vB.保险责任:a、商业风险。b、政治风险。v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vA.适用范围:使用银行出口信贷、收汇期在180天10年、金额在100万至1亿美元的出口合同。vB.保险责任: a、商业风险。b、政治风险。vC.承保比例:承保贸易合同总金额的85%;其余15%的贸易合同金额在贸易合同签字后,在买卖双方规定的时间内,由买方现汇支付。v(4) (4) 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出口信用保险的功能v 出口贸易收汇有安全保障,保证出口企业和银行业务稳健运行。v 利于出口商采用更灵活的结算方式。v 可以为企业获得出口信贷融资提供便利。出口信用保险往往是银行提供资金融通

117、的前提。v 有利于出口商获得买方资信调查和其他相关服务。利于避免和防范损失发生。v 有助于企业自身信用评级和信用管理水平的提高。v 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贸易合同:不适用于投保出口信用险的贸易合同:v发货前或劳务提供前,价款全部预付的出口合同;金额和付款期限不确定的出口合同;不以货币结算的贸易合同;违反出口国或进口国法律的贸易合同;投保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合同不能办理商业风险的保险,但可办理政治风险保险。vSINOSURE,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提供如下保险产品和服务: v1.1.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短期出口信用保险 (赔偿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v保障一年期以内,出口商以信用证(L/C)、付款

118、交单(D/P)、承兑交单(D/A)、赊销(OA)方式从中国出口或转口的,由于商业和政治原因所致的收汇风险。v目前保险业务主要有:目前保险业务主要有:v 综合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信用证和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v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或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规定提交单据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直接导致的出口收汇损失。v 统保保险:承保出口企业所有以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出口的收汇风险。补偿出口企业按合同规定出口货物后,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发生而导致的出口收汇应收账款经济损失。v 信用证保险:承保出口企业以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付款期限在360天以

119、内)。v在此保险项下,出口企业作为信用证受益人,按照信用证条款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了单证相符、单单相符的单据后,由于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发生,不能如期收到付款的损失。v 特定买方保险特定买方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承保企业对某个或某几个特定买方以各种非信用证支付方式出口时面临的收汇风险,其中,付款期限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v 买方违约保险买方违约保险:专为中国出口企业而设,承保出口企业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口因发生买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其中,最长分期付款间隔不超过360天。适用于机电产品、成套设备出口,以及对外工程承包和劳务合作。v 特定合同保险特定合同保险:专为支持中国出口企

120、业而设,承保企业某一特定出口合同的收汇风险,适用于较大金额(200万美元以上)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出口。其中,以各种非信用证为支付方式 ,付款期限在180天以内(可扩展至360天)。 v2.2.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旨在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项目;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口贸易提供信贷融资。v目前险种主要:v 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出口买方信贷保险:在买方信贷融资方式下,中国信保向贷款银行提供还款风险保障的一种政策性保险。贷款银行为被保险人。投保人可以是出口商、贷款银行或借款人,但一般要求贷款银行直接投保。v 出口卖方信贷保险出口卖方

121、信贷保险: “中国信保” 提供的一类政策性保险,承担因政治风险或商业风险引起的出口方在商务合同项下应收的延付款损失。v3. 3. 担保业务担保业务v 融资类担保融资类担保融资担保,即直接向为出口商发放出口贷款的银行提供担保,保证在贷款发生损失时予以赔偿。担保范畴限于出口商的融资还款风险。v 非融资类担保非融资类担保用于向进口方(受益人)担保出口商按进出口双方签定的合同约定履约。由于担保范畴不包括出口商的融资需求及还款风险,因此称作非融资担保。v目前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有:目前非融资类担保业务提供的主要产品有:v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质量维修保函、海关免税保函、保释金保函、租

122、赁保函。v4.4.资信评估中信保公司具有独特的国内外数据收集渠道和技术优势,可以为国内外企业提供中国企业和海外企业资信调查与评估服务,以帮助从事商业贸易的企业规避和防范各种商业风险,提高企业的营销能力,扩大销售范围,全面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赢利能力。v5.5.保单融资 v 6.6.商帐追收v二、保证保险二、保证保险 Guaranty InsuranceGuaranty Insurance( (一一) ) 概念概念:v保证保险,指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债务人)向权利人(债权人)提供信用担保的保险。v如果由于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承担偿责任。v保证保险的本质是一种担保业务

123、,是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已信用的一种保险。v与信用保险相似,不同点在于投保人,信用保险的投保人是债权人,而非债务人。v( (二二) ) 主要种类主要种类 v1 1、诚实保证保险、诚实保证保险 v诚实保证保险,又称忠实保证保险,由雇主投保。v承保雇员或工作人员的不诚实行为,如盗窃、贪污、欺诈财物、伪造文书票据等而致雇主的经济损失。v诚实保证保险主要险种:v(1) (1) 指名保证保险指名保证保险:指明特定雇员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又分个人保证保险与表定保证保险两种。v(2) (2) 职位保证保险职位保证保险:以各种职位(不列姓名)及人数作为被保证人的忠诚保证保险。分为单一职位与表定

124、职位两种。v(3) (3) 总括保证保险总括保证保险:指一个保险合同中承保雇主所有的正式员工诚实信用风险的保险。v2 2、确实保证保险、确实保证保险 v以被保证人(义务人)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为标的的保险。当被保证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义务使权利人(被保险人)遭受损失时,由保证人(保险人)负担赔偿责任。 v险种主要有种主要有:v(1) (1) 合同保证保险合同保证保险。v承保合同义务人能完全地履合同行义务保证保险,如当事人违约,由保险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v(2) (2) 贷款保证保险贷款保证保险 。v承保借款人不能按期偿还所欠贷款风险的保险,如借款人违约,由保险人(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如

125、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教育贷款保证保险等。v汽车消费信贷履约保证保险v即由保险人担保购车人偿付银行的按揭购车贷款的保险,如购车人违约或不能还款,则由保险公司负责向银行还款。v1998年到2003年7月,中国车贷市场达到1409.33亿元的规模。 相关统计显示,由于私车信贷消费中约三成违约还贷,近一成的汽车贷款难以收回,使多数保险公司“兵败”车贷险,最终导致该业务停办。v2004年初,中国保监会叫停汽车消费贷款保证保险,2005年7月重开。v汽车消费的增长,核心在于汽车消费信贷的发展。在美国,80%至85%的汽车消费依靠信贷支持;在德国、法国,数字为70%;在印度,数字为60%至70%。而我国近

126、年仅有20%左右的汽车消费涉及贷款。v学贷险学贷险。v2006.6,华安财产保险股份公司在我国首推出了“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和“就学贷款保证保险”,统称学贷险。v“国家助学贷款信用保险”的投保人为银行;v“就学贷款保证保险”的投保人为借款学生,被保险人为贷款银行。vA.学贷险保险责任:v借款学生身故或全部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借款学生连续12个月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v上述情况发生,保险人依约履行保险责任。vB.被保险人法律责任:v借款学生未依约履行还款义务,经办银行将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将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或其他授信业务;v还款协议进入还款

127、期后,连续拖欠还款超过一年且不与银行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v有关行政部门和银行将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信息渠道公布其姓名、身份证号、毕业学校及具体违约行为;v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的学生,教育部将在相关学历查询系统上公布其名单及出境的限制。v此外,保险公司和银行还将向保证人进行追偿,由保证人承担赔偿责任,违约借款学生承担相关法律责任。v3、特许保证保险。v担保从事经营活动的领照人遵守法规或义务的保证保险。 v4、司法保证保险(对诉讼正常进行提供保证的保险)。va.保释保证保险:担保诉讼中的被保释人能在规定时间出庭受审,否则保证人的保证金将由法院没收。 vb.上诉保证保险:担保上诉人在上诉失败时

128、,应承担的诉讼费用,有的国家还要求承担原诉的诉讼费用。 vc.受托保证保险:担保由法院指定的财产保管人、破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能忠实地履行受托管理财产的任务。v5、行政保证保险。v担保国家工作人员忠实履行职务的保证保险,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能尽到职务要求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国家或第三人遭受损失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v6、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应对买主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v保险人对有缺陷产品及由此引起的相关直接损失和费用承担赔偿责任。v三、海外投资保险三、海外投资保险v( (一一) ) 概念概念v以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政治局势

129、动荡或政府法令变动所致的投资损失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v( (二二) ) 承保风险承保风险( (政治风险) v1、征收征收,东道国政府对投资企业采取的国有化、没收、征用或其他歧视性的行为,导致投资者丧失投资权益。v去年和今年相继发生的玻利维亚和委内瑞拉石油行业国有化事件就是征收风险的典型表现。v2、汇兑限制汇兑限制,东道国政府外汇限制,造成投资者无法将投资收益兑换为可自由兑换的货币或无法将可自由兑换货币汇出东道国。v2002年,金融危机迫使阿根廷政府出台“国家危机与汇兑制度改革法案”,直接引发了汇兑限制风险。v3、战争及政治暴乱,战争及政治暴乱,东道国参与或在东道国内发生的革命、内战、叛乱、暴乱

130、及政治性的大规模骚乱和恐怖活动。v近年来的伊拉克战争、黎以冲突、部分非洲国家的内战等都导致了众多投资者的巨额损失。v4、政府违约政府违约,东道国政府非法解除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协议,或者违反或不履行与投资者签订的合同。v亚洲金融危机期间印尼政府取消了十几个外商电站项目的特许权协议,投资者损失惨重。v( (三三) )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v以被保险人在海外投资金额为依据,通常规定为投资金额的90%。 v(四四) )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v短期通常是1年期,期满可续保。长期保险最短为3年,最长为20年。v( (五五) ) 保险费率保险费率v不同国家规定不同。我国实行一年期费率和长期费率两种。一年期费率为8;长

131、期费率则由年度基础费率6和年度差额费率0.6两部分组成。v( (六六) ) 赔偿处理赔偿处理 v1、东道国政府征用、没收引起的投资损失,在征用、没收发生满6个月后赔偿。v2、战争或类似战争行为、叛乱、罢工及暴动造成投资项目的损失,在提出财产损失证明后或被保险人投资项目终止进行6个月后赔偿。v3、汇兑限制造成的投资损失,自被保险人提出申请汇款3个月后赔偿。v第七节第七节 农业保险农业保险v以各种农作物、林木、蓄禽、养殖动植物等为保险标的,承保由于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导致农业生产或农产品损失的保险。v种类主要有:种类主要有: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淡水养殖和海水养殖保险)和林木保险等v我国农业保险主

132、要险种有我国农业保险主要险种有: :v农产品保险,生猪保险,牲畜保险,奶牛保险,耕牛保险,山羊保险,养鱼保险,养鹿、养鸭、养鸡等保险;v对虾、蚌珍珠等保险,家禽综合保险;水稻、蔬菜保险,稻麦场、森林火灾保险;v烤烟种植、西瓜雹灾、小麦冻害、棉花种植、棉田地膜覆盖雹灾等保险;v苹果、梨、烤烟保险等。 v目前全国有近90%的省、市、区采取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发展农业保险,已经开办的各类农业保险险种达160余种,涵盖了包括种养两业、农民家财、人身伤害、医疗健康等涉及农民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 v06年全国农险保费收入8.46亿元,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风险保障733亿元,同比增长124,全年赔款支出5.

133、84亿元,保持了良好发展势头。v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现状:我国目前的农业保险现状:v农民想投保的,交不起钱;农民能接受的,保险公司又赔不起。高赔付导致了农业保险的高保费,而高保费又令更多的农民买不起保险。v近十年,我国平均每年约有3亿亩农作物受灾,2亿多农村人口受到灾害影响,种植业因灾遭受的损失率高达11%。v农民的抗风险能力很差,常常是“一年遭灾、三年受贫”。 v西斑牙,西斑牙,19781978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农业保险法农业保险法,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政府参与农业保险的方式:v一是对私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v二是对参保农民给予保费补贴;v三是对不参加农业保险的农民,受灾后政府不予任何补贴。v

134、农业保险的的目标农业保险的的目标:v将所有的农业领域都纳入农业保险的范围。v利用补贴标准和保险费率的变化调整农业种植业结构:vA.A.补贴标准补贴标准。对不同的投保主体实行不同的保费补助标准。v全职农民的补助标准比兼业农民高5%14%;女性农民高于男性;对集体高于个人等。v不同农作物保费实行不同的补贴标准,稀有珍贵作物补贴标准比一般作物高约20%。vB.B.保险费率保险费率。不同的投保标的实行不同的保险费率。v政府根据国内外市场情况,通过减少保费补贴或提高保费费率的办法对农产结构进行调整。v第八节第八节 其他财产保险其他财产保险v一、特殊风险的财产保险一、特殊风险的财产保险v特殊风险的财产保险

135、主要是指以高新技术开发与应运过程中可能产生的高风险责任作为保险标的保险v( (一一) ) 航天保险航天保险v以航天产品(包括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承保卫星、航天飞机、运载火箭等在发射前的制造、运输、安装,以及发射时和发射后的轨道运行中,由于承保风险所致损失和费用。v( (二二) ) 核电站保险核电站保险v以核电设备、设施、安装工程、核原料运输、机械故障,以及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v险种主要有:险种主要有:核电财产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机械故障保险、核原料运输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v( (三三) ) 海洋石油开发保险海洋石油开发保险v承保海洋石油的普勘查探、钻探、建设

136、和开发生产过程中的物质损失及第三者责任的保险。v保险险种,依据海洋石油开发的阶段而设立。v1、钻前普勘查探阶段:勘探船舶保险和雇主责任险。v2、钻探阶段:钻井设备(钻井船、钻井机等)保险、工作船舶(供应船、救护船等)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油污损失和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赔责任保险、战争和政治风险、丧失租金保险、雇主责任保险等。v3、建设阶段:油田建筑工程保险、油田安装工程保险、油管铺设等保险。v4、生产阶段:海上和岸上的各类财产(建筑、设备、油库等)保险,以及生产作业保险等。v我国目前设立的海洋石油开发险种:钻井平台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渗漏污染保险。v二、法定责任保险

137、:二、法定责任保险:v根据国家法律或政府的有关法规规定而建立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根据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效力而产生的。v法定保险的制定是对特定人群利益的维护。v( (一一) ) 双方强制保险双方强制保险v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在建立保险关系方面不具选择权的险种。特点:v1、保险责任自动产生。不论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凡属于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标的,保险人对其的保险责任自动产生;v2、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按国家统一标准执行,不是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商定;v3、在权利与义务方面,国家法律、法规对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有约束性规定。v社会保险:社会保险:通过立法,对社会成员在年老、疾

138、病、残废、伤亡、生育、失业等情况下的基本生活需要给予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福利保障制度。特点:v1、强制性(双方强制),即凡属规定范围内的被保障对象都必须参保,无选择权;v2、保险费率及标准,由国家统一规定;v3、保险费由享受社会保险保障的人,以及其雇主和国家共同承担;v4、保障待遇按国家法律规定的标准执行。该标准将依据个人贡献和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确定;v5、保险责任自动产生。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履行投保手续,均不对保险责任的起讫均发生影响。v社会保险险种主要有: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v( (二二) ) 单方强制保险单方强制保险v指在建立保险关系方面,仅对特定投保

139、人或被保险人的作出强制性的规定,要求其与任一保险人建立保险关系的险种。特点:v1、投保人可以选择保险人;v2、保险人也可选择是否同意承保及选择投保人;v3、保险责任的产生,以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为前提;v4、保险金额及保险费率按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执行。v我国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2006年年7 7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相关规定:相关规定:v一、投保范围一、投保范围( (第第2 2条规定条规定) ) :v“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

140、险。”v二、费率二、费率( (第第3 3条规定条规定) ):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实行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保监会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总体上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审批保险费率。”v三、责任范围三、责任范围( (第第2121条规定条规定) ):v“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v四、责任限额四、责任限额( (第第2323条条) ):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

141、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v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旧版交强险交强险旧版交强险交强险新版交强险新版交强险 2008年2月1日零时起实行。 6座以下家庭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交强自用汽车交强险保费险保费1050元/年950元/年责任限额责任限额6万12.2万机动车在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路交通事故中有责任的中有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5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8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

142、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机动车在道机动车在道路交通事故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赔偿限额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20%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6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400元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分别按照上述限额的10%计算: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v责任限额:责任限额:保险人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v交强险条款中的责任限额是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

143、人身伤亡、医疗费用和财产损失所分别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v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死亡伤残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v死亡伤残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v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指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v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

144、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 v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所有受害人的财产损失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v五、救助责任:五、救助责任:v第2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v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v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v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v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v六、救助基金六、救助基金:v第24条规定:国家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下列情形之一时,道路

145、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v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v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v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v七、救助基金来源:七、救助基金来源:v第25条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v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v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v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利息;5.其他资金。v八、赔偿方式:八、赔偿方式:v第3

146、1条:“保险公司可以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赔偿保险金。但是,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保险公司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的,保险公司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支付或者垫付抢救费用。v因抢救受伤人员需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抢救费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在接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后,经核对应当及时向医疗机构垫付抢救费用。”v 九、其他:九、其他:v第44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编机动车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办法,由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另行规定。”v我国台湾省的我国台湾省的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相关规定

147、:相关规定:v第5条规定: “汽车所有人应依本法规定投保本保险。军用汽车,亦同。” ;v“因汽车交通事故致受害人体伤、残废或死亡者,加害人不论有无过失,在相当于本法规定之保险金额范围内,受害人均得请求保险赔偿给付。”v第九节第九节 再保险(再保险(reinsurancereinsurance) v我国保险法第101条规定:“除人寿保险业务外,保险公司应将其承保的每一笔保险业务的20%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再保险”。v一、概念一、概念v再保险也称分保,指原保险人将自已承担的风险和责任部分或全部转移给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v在再保险关系中,直接接受保险业务的保险人称为原保险人,也叫再保险分出人;

148、接受分出保险责任的保险人称为再保险接受人,也叫再保险人。v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法律关系二、再保险人与原保险人的法律关系v我国保险法第29条:“ 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分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应再保险接受人的要求,再保险分出人应当将其自负责任及原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再保险接受人。” v第30条: “再保险接受人不得向原保险的投保人要求支付保险费。 原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向再保险接受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再保险分出人不得以再保险接受人未履行再保险责任为由,拒绝履行或者迟延履行其原保险责任。”v三、种类三、种类v1 1、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v即分出人

149、与分入人之间订立再保险合同,按照保险金额,约定比例,分担责任。业务的分入和分出,双方都无选择权。v(1) (1) 成数再保险成数再保险v原保险人在双方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将每一笔保险业务按固定再保险比例,分为自留额和再保险额。v保险金额、保险费、赔付保险金的分摊都按同一比例计算,自动生效,不必逐笔通知,办理手续。v(2) (2) 溢额再保险溢额再保险v原保险人先确定自己承保的保险限额(自留额),当保险业务超出其自留额而产生溢额时,溢额根据再保险合同分给再保险人。v再保险人根据双方约定的比例,计算每一笔分入业务的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分摊的赔付金额。v2 2、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v原保险人与再保

150、险人首先拟定一个原保险人的赔付额度,在此额度以内的由原保险人自行赔付,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议约定由再保险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付责任。v非比例再保险的保险费率由双方当事人议定。v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基本原则v一、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v1 1、保险利益。、保险利益。v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可以主张的经济利益。v保险法第12条:“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v2 2、保险利益的作用、保险利益的作用v能有效避免或防止赌博行为和道德风险的产生;v计算被保险人损失程度及损失赔偿的最高限额。v3 3、保险

151、利益的确立条件、保险利益的确立条件:v.保险利益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具有的合法经济利益;v.保险利益是可以通过货币进行计算、评估的现期或可期待的客观利益;v.保险利益须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具有利害关系。v我国保险法第53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v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v4 4、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保险利益原则的运用v(1) 财产保险方面:v投保时,保险人一般忽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对标的具有经济利害关系;v索赔时,视投保人或被

152、保险人对该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不具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为无效合同。v(2) 人身保险方面:v投保时,投保人须对被保险人的死亡、伤残或继续生存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v索赔时,投保人是否仍对被保险人具有经济利害关系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v5 5、保险利益的转移、保险利益的转移vA.A.财产保险方面财产保险方面:v 除合同另有规定,被保险人死亡,保险利益自然转移给合法继承人;v 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时,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v 被保险人破产,其保险利益转移给债权人。vB.B.人身保险方面人身保险方面:v 被保险人享有其保险利益;v 被保险人的死亡,其保险利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继承人享有。v针对死亡事件发

153、生的情况,保险法强调了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保险法对此类事件规定: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人不因此免除保险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 v6 6、保险利益的消失:、保险利益的消失:vA.A.财产保险方面:财产保险方面:v保险利益随着保险利益的载体(标的)的转让或灭失而消失。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v我国保险法第34条:“ 保险标的的转让应当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依法变更合同。” vB.B.人身保险方面:人身保险方面:v投保时存在的保险利益,随着投保人与被保险之间的利害关系的消失而消失;v但这种利害关系的消失并不影响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保

154、险给付。v二、最大诚信原则二、最大诚信原则v( (一一) ) 概念概念v诚信即诚实守信用。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v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1款规定:v“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v第18条:“ 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v新保险法重申了保险人对合同应履行的说明义务,并要求投保单附格式条款,同时应对合同中免责条款做出提示(第17、19条)v( (二二) ) 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最大诚信原则的基本内容v1

155、、如实告知:v当事人一方在签定、履行保险合同过程中,就保险合同及标的状况所作的口头或书面陈述。v各国法律对违反告知的处分原则是区别对待。我国保险法第17条,第2、3、4款规定:v(1) 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v (2)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v(3)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

156、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v告知形式告知形式:无限告知和询问回答告知。v新保险法对保险人的解除合同权进行了限制,第16条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3 3、重复保险告知义务、重复保险告知义务:v保险法第41条:“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v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

157、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v4 4、保证义务:、保证义务:v保证,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约定的对特定事项作为或不作为。v保证的事项均属重要事实,如有违反保险人均可解除合同。保证类别:明示保证和默示保证。 v5 5、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与禁止反言v弃权,即保险人放弃在保险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某种权利。v禁止反言,即保险人既已放弃某种权利,日后不得再向被保险人主张这种权利。v( (三三) ) 可不履行如实告知或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情可不履行如实告知或危险增加通知义务的情况:况:v1、保险人申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无须申报的情况;v2、与减少保险人承保危险有关的

158、情况;v3、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事实;v4、不影响保险人利益的危险情况;v5、履行道为上的义务而导致标的危险增加的情况。v三、损失补偿原则三、损失补偿原则v( (一一) ) 概念概念v损失补偿原则,即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受灾前的经济状态的原则。v(二) 损失补偿原则作用v1.既保障了被保险人在受损后获得赔偿的权利,又维护了保险人的利益(以实际损失为限);v2. 能有效的防止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赔偿而得到额外的经济利益。v( (二二) ) 补偿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补偿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v1 1、基本赔偿责任、基本赔偿责任v.赔偿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料事故

159、所致的损害;v.赔偿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保护标的,或减少标的损失而支出的施救、保护、整理以及诉讼等费用。v保险法第42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v.赔偿被保险人因履行道德义务致标的的损失;v.先赔后追和时支付赔偿金的责任。 v2 2、特约赔偿责任、特约赔偿责任v又称“附加责任”,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的,在保险基本责任范围之外另增承保的责任。v3 3、除外责任、除外责任v不可保风险、道风险、正常性的损耗、标的固有瑕疵所致损失、

160、难以评估的间接损失、国家政府颁布禁令所致损失等。v( (三三) ) 赔偿限制条件赔偿限制条件v以实际损失为限、以保险金额为限、以保险利益为限、保险人可以选择货币支付、修复、更换或重置的赔付方式,被保险人不得通过保险赔偿获取额外利益。v( (四四) ) 赔偿计算原则赔偿计算原则( (我国财产保险条款为例)v1、如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出险时的重置价值)不一致时,以二者中较低者确定赔偿金额,并扣除残值;v2、部分损失时,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大于保险价值,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扣除残值计算;若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则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并扣除残值。v公式:赔款=(实际损失 - 残值)(保

161、险金额 保险价值 )v例如,某企业因火灾造成部分损失55万元,残值5万元,保险价值100万元。若保险金额为120万元,则保险赔偿为55-5=50万元;v若保险金额为80万元,则保险赔偿为(55-5)(80100)=40万元。v3、部分损失赔偿后保险金额相应减少(由保险人批注),合同继续有效至保险期限届满时为止。v保险标的遭受全损,赔偿后保险合同终止。v( (五五) ) 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损失补偿的派生原则v1 1、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重复保险的分摊原则v当被保险人向数个保险人进行重复保险时,被保险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赔偿金额之和不能超过实际损失金额。v保险法第41条第2款:

162、 “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v2 2、代位追偿原则、代位追偿原则v保险代位是指保险人赔付保险金后,取得的有关标的所有权(物权代位),或对第三者责任人请求赔偿的权力(权利代位)。v物权代位:物权代位:第44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相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v权利代位:权利代位:第45条第1款:“ 因第三者对保险标

163、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代位追偿时效),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v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代位求偿权中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义务:v.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已经从第三者取得损害赔偿的,保险人赔偿时,相应扣减被保险人从第三者已取得的赔偿金额。 v.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的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v.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v.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

164、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v.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造成的保险事故以外,保险人不得对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v.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v四、最近原因原则四、最近原因原则v( (一一) ) 概念概念v最近原因原则,即判断风险事故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从而确定是否属保险责任的基本原则,也是保险理赔所遵循的基本原则。v近因属于被保风险,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近因属于除外风险或未保风险,则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v近因近因(proximate cause),指

165、在因果关系中各原因中最近的原因,即促成保险标的发生损害的直接原因,在效果上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支配力的原因,而非时间和空间上近因。v( (二二) ) 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几种情况:近因原则在实践中的几种情况: v1 1、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单一原因造成的损失v如果这一原因是承保风险,那就是损失的近因,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责任。 v2 2、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多数原因造成的损失v(1) 如果这些原因都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应负赔偿责任;反之,则不负赔偿之责。 v(2) 如果这些原因中既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也有保险责任范围外的:v、如果“前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虽不属保险责

166、,但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前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v、如果“前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因”虽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但“后因”是“前因”导致的必然结果,则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之责。 v3 3、多种原因间断发生、多种原因间断发生 v多种原因间断发生的场合下,致因果关系中断的新的独立原因“为因” 。v(1) 新的独立原因为除外责任,由此所致损失保险人不赔,但对前因所导致损失仍应赔偿。v(2) 是新的独立原因为承保风险,由此所产生损害由保险人赔偿,但对连续性中断前的损失,保险人不予赔偿。 v例如,在第一种情形中,投保人只是投保了火灾险而没有投保盗窃险,当发生了火灾时

167、,有的财产被抢救出来放在露天又被盗走。v例如,在第二种情形中,某一地区发生了地震,使房屋遭受了损坏。由于地震又引起了火灾,将房屋烧毁。按照保险单的规定,火灾属于承保危险的范围,而地震则属于除外责任。请判断? 第五章第五章 保险合同保险合同v第一节第一节 保险合同概述保险合同概述v一、概念及性质一、概念及性质v(一) 概念v保险合同是经济合同的一种,是保险双方当事人为实现保险保障目的,明确权利义务,在自愿原则的基础上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v保险法第10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保险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

168、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v( (二二) ) 性质性质v1 1、商业性。、商业性。商业保险是建立在自愿、平等、互利和诚实信用基础上的盈利性保险,不存在法律强制。v2 2、保障性。、保障性。保障性,是指在保险有效期间,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提供的全程保险保障。v保险合同的商业性与保障性是矛盾的统一体保险合同的商业性与保障性是矛盾的统一体。v保险盈利源于保险费收入与保险赔偿的差额,而赔偿是保险保障的体现,从这点看,商业保险的盈利性与保障性是彼此消涨和矛盾的;v另一方面,商业保险的盈利性又是其在为被保险人、受益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过程中实现的,所以,二者又有统一性的一

169、面。这一特性也正是保险合同与一般经济合同的根本区别所在。v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二、保险合同的特征v( (一一) )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v经济合同一般都是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的双务性在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以支付保费(义务)为前提获取保险保障(权利);保险人以提供保险保障(义务)为条件,收取保费(权利)。v有条件的双务性在于:被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和保险人履行赔偿的责任(义务)均以保险责任事故的发生为条件v( (二二) ) 保险合同是对价不相等的补偿性合同保险合同是对价不相等的补偿性合同。v对价是指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产品价值的对等。保险合同的对价是指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与

170、保险人提供的风险保障或保险赔偿金额。v( (三三) )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v保险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均赋予对方最大的信任。保险人相信被保险人对有关保险标的情况的陈述,相信当标的危险增加时被保险人能履行及时通知义务;被保险人相信保险人一定会按合同约定履行经济赔偿或给付责任。v( (四四) )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v射幸合同,指合同的履行内容,在订立合同时是不能确定的合同。保险人是否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取决于约定保险事故是否发生及其损失程度。v保险合同是建立在风险事故发生的偶然性与必然性基础上的。保险合同履行的内容,就单个合同而言具

171、有射幸性(不确定性),而就某类合同总体而言则具有确定性。v( (五五) )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v附和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通常情况下)只是作出取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或变更的余地。v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其条款等是由保险人事先行拟定,并上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批准后,在订立合同前印就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一般不能修改保险合同,只能选择同意或不同意接受。v如果要修改或变更保单某项内容,通常只能采用保险人事先准备好的附加保险条款,或经保险人同意采用附贴批单等形式,而不能完全依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意志而作出改变。v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种类保险合同的种类一、

172、按承保的危险范围划分v(一) 指定危险保险合同v保险人承保一种或几种指定危险的保险合同。只要是列举危险所致标的损失,保险人均承担赔偿责任。v仅承保一种危险的保险合同,称为单一危险保险合同;承保数种危险的保险合同,一般称为综合危险保险合同。v实践中,指定综合危险保险合同居多,单一危险保险合同日趋减少。v(二) 一切危险保险合同v保险人承保 “除外责任”以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合同。v英国伦敦保险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中的A险就采用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条款。v二、按保险标的价值划分v(一) 定值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事先约定保险标的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合同。v定值保险合同一般适用于艺术品、古董等

173、不易确定市场价值的财产保险险种。海洋货物运输保险也为定值保险,保险价值为CIF乘以一定的加成率。v(二) 不定值保险合同v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不确定保险标的价值,仅规定保险金额,保险标的因保险事故致损时,在保险金额限额内,按当时市场价值计算的实际损失给予赔付的保险合同。v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为不定值保险合同。v我国保险法第40条第1款:“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v三、按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划分v(一) 定额保险合同v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给付金额标准的保险合同。v定额合同主要适用于人身保险,因人的身体和生命是无法

174、定价的,保险全额只能根据投保人的保障需求和缴费能力来确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按双方约定的保险事故所致伤害程度,或约定的保险金支付期限支付相应的定额保险金。v(二) 补偿保险合同v合同双方当事人按标的价值确定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v补偿,指当发生保险事故致标的损失时,通过保险赔偿使被保险人恢复到损失发生前经济状态的行为。v财产保险合同大多数均为补偿性合同。 四、按保险金额是否等于保险价值划分四、按保险金额是否等于保险价值划分v(一) 足额保险合同v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合同。v保险价值一般按订立保险合同时标的的市场价格确定。v(二) 不足额保险合同v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金

175、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v在此合同关系中,保险人仅承担保险金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所致损失,超过保险金额部分的标的损失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自担。v不足额保险赔偿方式有两种:v1.比例赔偿,即按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v保险法第40条第3款:“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v2.第一危险赔偿,即不考虑保险金额与标的实际价值的比例,在保险金额限度内,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v这两种赔偿方式,根据不同合同种类,由双方当事人约定。v(三) 超额保险合同v指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合同。v各国法律一般均规定:基于投保

176、人善意行为而产生的超额保险合同,其超过部分无效。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请求保险人返还无效部分保险费。v对恶意超额保险合同,保险法律一般规定,凡投保人以此企图获取额外不法利益的,保险合同全部无效,并不退还保费。v第40条第2款:“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 v五、按标的承保人数划分五、按标的承保人数划分v(一) 专一保险合同。v专一保险合同,指投保人就同一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障范围向同一保险人投保,并订立的保险合同。v大多数保险合同均为专一保险合同。v(二) 重复保险合同。v我国保险法第41条第3款:“ 重复保险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

177、、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二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v六、按保险人承保责任的次序划分六、按保险人承保责任的次序划分v(一) 原保险合同。v即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双方相互享有权利和义务的合同。如发生保险事故,由签约保险人直接对被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多数保险合同均为原保险合同。v(二) 再保险合同。v又称分保合同,指原保险人通过分保的方式,把自已承保的部分或全部风险责任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所签订的合同称为再保险合同。v原保险人分出风险给再保险人的同时,相应的也分出保险费给再保险人。v如发生保险事故,由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合同规定分摊损失赔偿责任。v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与客体保险合

178、同的主体与客体v一、保险合同主体v(一) 保险合同当事人v即订立和履行合同责任义务的人,在此主要指:v1、保险人及保险人需具备的条件v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3款定义为:v“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v除英国外,目前世界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人均为法人,而非自然人(英国劳合社的成员可为自然人)。v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需具备下列条件:v.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v.注册资本: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为实缴货币资本。 v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保险公司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但不得低于最低限额。 v.设立条件: v

179、a.有符合本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vb.有符合本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vc.有具备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vd.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ve.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v.批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v2 2、投保人及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投保人及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v我国保险法第10条第2款:“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v投保人需具备的条件:v.须具有完全的权利和行为能力。v公民民事权力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公民民事行为能力一般为18岁起,能独立生活的从16岁起。v法人的民事权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始于设立,终

180、于消灭。v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其监护人同意下,方可签订保险合同成为当事人(投保人)。v.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可以是现期利益,也可以是预期利益。v.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v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投保人为他人利益投保时,须遵守以下规定:vA.指定被保险人。vB.为非亲缘关系、非抚养关系的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时,投保人要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v保险法第56条:“ 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vC.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投保死亡保险,但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除外。v保险法第55条

181、:“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v3、被保险人v我国保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v“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v保险金请求权v.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事故发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其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v.人身保险中,保险事故发造成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请求权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指定的受益人行使。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依继承法继承。v(二) 保险合同关系人v1、受益人v我国保合法第21条第3款规定:v“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

182、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v2、受益人成立的条件v受益人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后,才能是第三人;v受益人可以是自然人,或法人;v可以是一个人,或数人。v2、受益人与继承人的区别v 受益人享有的是受益权,是原始取得的,所获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纳入遗产分配,也无须偿还被保险人的生前债务;v 继承人享有的是遗产分割权,是继承取得,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有为被继承人偿还债务的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63条规定:v“被保险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v 没有指定受益人的;v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

183、的,没有其他受益人的;v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v( (三三) ) 保险合同辅助人保险合同辅助人v1.保险代理人vA.保险法第122条:“保险代理人是指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受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vB.保险代理人的法律特点:v保险法124条第1款:“保险代理人根据保险人的授权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保险人承担责任。”v 保险代理人己知或应知的有关标的的情况,均视为保险人巳知,保险人不得抗辩,不得以此为由推脱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尚缺明确法律条款。v保险法124条第2款:“经营人寿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人,不得同时接

184、受两个以上保险人的委托。”v2.保险经纪人vA. 保险法第123条:“保险经纪人基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报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有限责任公司。” v保险经纪人的佣金由保险人支付。vB.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点:v(1)保险法125条:“因经纪人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的过错,给投保人、被保险人造成损失的,由保险经纪人承担赔偿责任。”v(2)保险经纪人对代投保人选择的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不承担责任。v3.保险公证人v亦称“保险公证行”或“保险公估行”,是位于第三者地位为保险人或被保险人办理标的勘查、鉴定、估损和保险赔偿清算洽谈等业务,并出具相应证明的专业机构。v保险公证人既

185、可以接受保险人的委托,也可以接受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委托。报酬由委托人支付。v(四) 保险合同辅助人应具备的资格条件v1.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保证金和职业责任保险。v保险法12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具备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并取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或者经纪业务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缴存保证金或者投保职业责任保险。”v2.经营场所、专门帐簿。v保险法128条规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应当有自已的经营场所,设立专门帐簿记载保险代理业务或者经纪业务的收支情况,并接受金融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v截至2009年3月31

186、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2439家,总资产90.23亿元;兼业代理机构134591家。营销员2468672人。v2009年1季度,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2791.11亿元,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5.18%。其中:v保险代理公司和经纪公司实现保费99.69亿元,占全国总保费3.04%。v银邮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实现保费1270.83亿元,占整体保费的38.78。v保险营销员实现保费1259.18亿元,占总保费的38.43%。v二、保险合同的客体v保险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以可,并可以主张的利益(保险利益)。v第

187、四节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保险合同的内容与形式一、保险合同内容一、保险合同内容v( (一一) ) 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要素保险合同法律关系要素v1.主体主体: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及住所。v2.客体客体:即体现在保险标的上的保险利益。v财产保险合同中表现为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人身保险合同中表现为保险金额。v3.权利义务权利义务: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费及支付办法、保险赔偿金及赔付办法、保险期间及保险责任的起讫、违约责任等。v4.其他声明事项其他声明事项:其他法定应记载或当事人约定的事项。如争议处理、定约日期、索赔时效等,以及法定事项之外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约定事项。v(二) 保险

188、合同条款要素(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v1、基本条款:由保险法以列举方式直接规定。我国保险法第19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包括下列事项:v.保险人名称和住所;v.投保人、被保险人名称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名称和住所;v.保险标的;.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v.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时间;v.保险价值;.保险金额;v.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v.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v.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v2、特约条款:保险法列举以外的条款,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共同拟定的。v主要有三类:协会条款、附加条款和保证条款。v (1) 协会条款v指保险同业之间根据保险项目需要,经协商一致而制定的保险合

189、同条款。v例如:协会港口险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集装箱定期保险条款、协会造船厂风险保险条款、协会渔船保险条款、协会船舶抵押权人利益保险条款、协会游艇保险条款、协会运费定期保险条款、协会运费航次保险条款等,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伦敦保险人协会制定的有关船舶和货物运输保险条款。v协会条款对原保单有修改、补充、限制、变更等效力。v(2) 附加条款。v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基本条款基础上,约定的补充条款,以增加或限制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v附加条款一般采取在保险合同(保险单)空白处批注,或在保单上附贴批单的方式,使之成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v附加条款是对基本条款的修改、补充和变更,其效力优于基本条款。v(

190、3) 保证条款。v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就特定事项提供担保的条款,即保证某种行为或不行为,或某种事实真实性的条款。例如,投保人声明所述有关标的情况是真实的。v保证条款一般由相关法律规定或同业协会制定,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遵守的条款,如有违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或给付。v上述基本条款和特约条款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其区别仅在于:基本条款是根据保险法列举条款拟定的法定条款;特约条款是当事人双方根据实际需要,可以约定或不约定的条款。v二、保险合单证形式二、保险合单证形式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订立合同的书面证明,既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凭证,又是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理赔的主要依据。主要有:v(

191、(一一) ) 投保单投保单v投保人申请保险的一种书面形式,列明了保险人订立合同所需了解的有关标的的项目,供保险人据以考虑是否接受投保,如接受,则凭它确定保险条款及费率等。v投保单经保险人签章承保后,即成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v保险人有责任及时出据正式保单。当然投保单并非签订合同的必经程序。http:/ (二二) ) 暂保单暂保单v1、又称“临时保单临时保单”、“临时保险书临时保险书”,是保险人或其代理人在正式保险单签发之前出具给被保险人的临时保险凭证。v暂保单的内容比较简单,只载明被保险人的姓名承保危险的种类,保险标的等重要事项,凡未列明的,均以正式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v暂保单具有和正式保险单

192、同等的法律效力,但一般暂保单的有效期不长,通常不超过30天。v当正式保险单出立后,暂保单就自动失效。如果保险人最后考虑不出立保险单时,也可以终止暂保单的效力,但必须提前通知投保人。 v2、暂保单出立的原因主要有:v暂保单既不是保险合同的凭证,也不是保险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仅仅是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权宜之计,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形中使用: v 保险代理人获得保险业务,而保险人未正式签发保险单之前,向投保人所签发的凭证。 v 保险公司的分之机构在接受需要总公司批准的保险业务后,在未获得批准之前所签发的书面凭证。 v 投保人与保险人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协议,但一些具体仍需进一步的协商,保险人签发的书

193、面凭证。 v 在办理出口贸易结汇时,签发保险单之前,保险人所出具的保险证明文件(结汇文件之一) ,以证明出口货物已经办理保险。 v( (三三) ) 保险凭证保险凭证v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其法律效力与保险单相同。v保险凭证与保险单的差别在于没有载明保险权利和义务条,仅载明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标的、保险金额、险别、保险费、保险费率、保障期间、赔款偿付地等,凡保险凭证未列明的事项,均以保险单所载为准。v保险凭证使用范围有限,仅在少数险种中使用。v例如,在一张团体保单下,须给每一被保险人出据一张保险凭证;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合同下,须对每批货运签发一张保险凭证;汽车第三者责任保险,除保险

194、单外,驾驶员须携带一张保险凭证。v(四) 保险单v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正式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内容主要有:内容主要有:v1、保险项目。v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保险标的种类、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率及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其他声明事项。v2、保险责任。v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责任项目,包括损失赔偿、责任赔偿、费用负担(施救、救助、整理、诉讼等费用),以及保险金支付的有关规定。v3、除外责任。v保险人不予承担的风险责任,包括不可保风险、道德风险、正常损耗,以及标的物内在缺陷、瑕疵等所致损失。v4、附注条件。v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规定。v例如,保险单的修改、变更、转让、注销、索赔期限、索赔手

195、续、代位求偿、违约责任、争议处理、订立合同时间等,在保险单上都有明确规定,当事人须遵守,不得违反。v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转让、解除和终止v一、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v( (一一) ) 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v保险法第12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v( (二二) )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v合同成立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v合同生效是指合同条款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v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约定的时

196、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v新法第13条:“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v解读:从投保流程上来讲,从确定投保到保单生效,往往存在一时间差,如果在此期间出险,保单尚未生效,将不能获得保险保障,视为“真空期”。对此,光大永明、信诚、海康等有外资背景的公司与国际接轨,推出了“临时保单”业务,专门针对这一“真空期”做出承诺。v新法的修改,消除了“真空期”,对投保人而言,显然去除了后顾之忧。但实际操着上有难度。v( (三三) ) 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保险合同的有效与无效v1、保险合同的有效。v有效合同是指: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v保险合同只要具备了

19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民事法律有效要件,即当事人有行为能力、意思表达真实、不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就可以认定保险合同有效。v2、保险合同的无效。v无效保险合同,是指虽已订立,但不发生法律效力,得不到国家法律保护的合同。v合同确认无效后,自始无效。v3 3、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无效保险合同的种类: :v.全部无效合同全部无效合同,是指有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而被确认无效后,不得继续履行的合同。v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保险利益的、违反法律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保险合同。v. .部分无效合同部分无效合同,是指保险合同某些条款内容无效,但其他都分仍有效的合同。v如善意的超额

198、保险,超额部分无效。 v. .绝对无效合同绝对无效合同,是指保险合同自订立起就不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v如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订立的合同等。v. .相对无效合同相对无效合同,是指有重大失误和显失公平的合同。特点在于:合同的无效性须由合同利害关系人提出,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认定;合同被撤销后,自始自终。v4 4、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无效保险合同的确认v.保险合同当事人不具行为能力;v.保险合同内容不合法。v.保险合同当事人意思表达不真实(欺诈等订立的合同) 。v.保险合同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v.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的。v5 5、无效保险合同的处理、无效保险合同的

199、处理v.返还财产。即将合同恢复到合同订立或履行前的状态。v即保险人应退还保费给投保人;如发生了保险赔偿或给付的,被保险人应将所得保险金退还保险人。v.赔偿损失。即按过错责任,由过错方向另一方赔偿;如双方都有过错,则相互赔偿。v.追缴财产。对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保险合同,应追缴财产(违禁品等),收归国库。v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批改二、保险合同的变更和批改我国保险法第20条规定:v“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和保险人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由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v( (一一) )保险合同的主体

200、变更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v指合同当事人或关系人的变更,即保险合同的转让。v保险标的转让应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继续承保后,方可变更原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v1.财产保险的主体变更财产保险的主体变更v指财产保险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变更。 下述情况下,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可以不通知保险人:v.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允许自由背书转让(无须事前征得保险人同意)。v应注意的是:保单的受让人在享有同原被保险人的权益时(索赔请求权) ,同样继承了原被保险人的义务和责任。v如原被保险人有违约行为,对此,保单受让人在接受保单转让前或转让时并不知情,保险人仍有权按照对待原被保险人的有关规定办理。 v.保险人与投

201、保人或被保险人事先有约定的。v2.人身保险的主体变更人身保险的主体变更v(1)投保人的变更。v投保人的变更须征得被保险人的同意,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核准后方能变更。v(2)被保险人的变更。v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不为同一人时,投保人经被保险人同意即可变为被保险人。v(3)受益人的变更。v被保险人可以变更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保险人。v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v保险人收到变更通知后,应在保险单上批注。v( (二二) )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保险合同的客体变更v保险合同的客体,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标的所具有的经济利益或保险利益,表现为标的价值或保险金额。v合同客体变更的主要原因:标的价值的增减变

202、化而引起的保险利益的变化。v( (三三) )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v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是指保险合同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的变更,即在保险合同当事人及关系人不变的情况下,对合同条款的变更。v合同条款的变更往往是由于合同客体的变更,如保险标的价值、数量,或放置地点、危险程度、保险期限等的变化而引起。v( (四四) )保险合同变更程序为保险合同变更程序为:v投保人提出,经保险人同意,并在原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变更保险合同书面协议。v涉及到变更保险条款或费率时涉及到变更保险条款或费率时,须上报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后,方可通知投保人。v我国保险法第1

203、06条规定:v“商业保险的主要险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保险公司拟定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备案。”v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三、保险合同的解除v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间,当事人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种行为。v1 1、法定解除、法定解除v(1)(1)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投保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v我国保险法第15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v但下述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但下述情况下,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v.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

204、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不得解除。保险法第34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v.当事人通过保险合同约定,对投保人的合同解除权做出限制的,投保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v(2)(2)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保险人对保险合同的解除权。v我国保险法第16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不得解除保险合同。” v但下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但下述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v.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务。保险法第17条第2款

205、:v“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vv.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维护保险标的义务。v保险法第36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v根据合同的约定,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v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v保险人为维护保险标的的

206、安全,经被保险人同意,可以采取安全预防措施。” v. .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通知的义务。v保险法第37条:v“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v. .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致合同效力未按约定或法定期限支付当期保险费致合同效力中止的,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恢复保险效力协中止的,效力中止后两年内未达成恢复保险效力协议的议的。保险法第59条:v “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

207、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内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v. .保险欺诈行为保险欺诈行为谎称或故意制造事故。v保险法第28条: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v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65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v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

208、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v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v2、协议解除、协议解除。v又称为约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经协商同意解除保险合同的一种法律行为。协议解除合同时,应注意两个问题:v.合同的解除不得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v.货物运输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在其保险责任开始后,不得解除合同。v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保险合同解除的后果v.保险法第39条:“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保险费。v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

209、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可以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v.保险法第59条第2款: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投保人未交足二年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保险费。”v.保险法第17条第3、4款:v“投保人故意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v投保人因过失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10、,但可以退还保险费。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v四、保险合同的终止四、保险合同的终止v一保险合同终止含义v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某种法定或约定事由的出现,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完全消灭。v二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v保险合同的终止,除因合同被解除外,还包括下列因素:v1、保险合同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v2、保险合同因义务巳履行而终止。v3、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非保险事故灭失而终止。v4、人身保险合同因被保险人非保险事故死亡而终止。v5、财产保险合同因保险标的部分损失,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而终止。v我国保险法第43条规定:v“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在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

211、,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的不得终止合同的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保险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退还投保人。”v三三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解除的区别v保险合同终止是因:合同期限界满、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保险标的灭失、被保险人死亡等法定事由或约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的完全消灭,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v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是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意愿的表达,是保险合同的提前终止,存在解除合同前溯及既往的问题。v四四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

212、合同中止的区别保险合同终止与保险合同中止的区别v保险合同的终止,一般不存在当事人违约的问题,是合同的自然终止,其效力是不可以恢复的。v保险合同的中止,是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约所致,在一定时间内,可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在一定条件下,重新恢复合同效力,当然,也可以解除保险合同。v如投保人支付首期保费后,超过规定期限60天未支付当期保险费,而导致保险合同效力中止,两年内如双方达成协议并支付所欠保费,可恢复合同效力。v第六节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履行保险合同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一、投保人义务的履行v(一)如实告知义务的履行v如实告知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我国施行的是询问告知原则。具体主要是以填写投保

213、单的形式回答问题。投保单上的问题均为重要事项,须逐项如实回答。v(二)交付保险费义务v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也是保险合同发生效的前提条件。具体交费方式可以在合同中约定。v三维护保险标的安全的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36条规定:“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维护保险标的安全。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v四危险增加通知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37条规定:“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被保险人未

214、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疾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v五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22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便于保险人勘查现场,确定事故原因,对保险标的采取施救措施,控制损失程度。v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履行保险事故及时通知义务,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获得保险赔偿或给付的必要程序。保险事故通知可以是口头的,也可以是书面的。如法律或合同要求是书面的,则应采取书面通知形式。v六出险施救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

215、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v七提供保险单等凭证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23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证明和资料主要包括:保险单、批单、检验报告、证明材料等。v八协助索赔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48条规定:v“在保险人向第三者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力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他所知道的情况。”v保险法第46条第三款规定:“由于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v二

216、、保险人义务的履行二、保险人义务的履行v一一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v1、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范围、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范围v1保险金。保险人依法或合同约定履行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最高限额。财产保险合同中,依据保险标的价值或保险价值确定;人身保险中,由合同当事人双方约定。v2施救费。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v3争议处理费。v保险法第51条规定:“责任保险的被

217、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v4检验费。v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v2、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时限、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义务的时限v1及时支付的义务。v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及时做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218、。保险人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v2先行支付的义务。v保险法第26条规定:“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额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最低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确实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v新法第23条:“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

219、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v3、索赔时效v我国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以外的其他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而消灭。v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v二二条款说明义务条款说明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17、18条规定:v“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v三三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为投

220、保人、被保险人或再保险分出人保密的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32条规定:v“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v四四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义务及时签发保险单证义务v我国保险法第13条规定:v“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书面协议形式订立保险合同。”v第七节第七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v一、保险合

221、同的解释一、保险合同的解释v一一保险合的解释及解释主体保险合的解释及解释主体v保险合同的解释,即对保险合同条款的说明。v保险合同的解释主体既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仲裁机关或法院。v当事人的解释非经对方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而仲裁机关或法院的解释则具有法律效力。v二保险合同解释的原则v1、文义解释原则v按照合同条款所使用文句的通常含义及保险法律、法规及保险惯例,并结合条款整体内容所作的解释。v2、意图解释原则v按保险合同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时的真实意思,对合同条款所作的解释。其具体是:以当事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为准。因为手写的、后加的合同文句更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图。v3、专业解释原则v专业解

222、释,是指对保险合同中的专业的术语的解释。解释原则是:有立法解释的,以立法解释为准;没有立法解释的,以司法解释、行政解释为准;无上述解释的,可按行业习惯或保险业公认含义解释。v4、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v我国保险法第31条规定:“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v三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v保险条款分为:基本条款法定条款;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定的条款;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条款。不同的条款,其解释主体也是不同的。v1、法律解释v即对法定条款和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制定条款的解释。v分为立法解释

223、、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学理解释四种。v1立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立法机关常设机关-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对宪法和法律进行的解释。v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宪法以外的基本法律之一。只有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解释才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立法解释,其他解释不能与之相冲突,否则不效。v2司法解释。是指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过程中宪法除外,对具体法律应用问题所作的解释。国家最高司法机关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均无权对运用法律问题做出司法解释。v3行政解释。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对其的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所进行的解释。最高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及其行业主管部门。国家保险监

224、督委员会是国务院监管保险行业的最高行政权力机关,其所制定的保险合同条款属于行业规章,理应由其解释,并具有法律效力。v4学理解释。是指一般社会团体、专家学者对基本法律条款、行政法规等所进行的法理性解释,但这些解释不具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实施法律法规的依据。这些解释在仲裁、诉讼及审判过程中有一定参考作用。v以上解释,前三项称为法定解释,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应作为仲裁、诉讼和审判的依据。v2、非法定解释v即合同主体对保险公司制定的条款,或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制定的条款的解释。v解释主体为双方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解释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任何单方所作的解释都是不具法律效力的。v双方没有协商一致的解释时,

225、可由仲裁机关或法院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解释。v二、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二、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v保险合同争议,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以后,合同主体就合同条款内容及履行时的约定等方面的理解不一致时,所产生的意见分歧或纠纷。v主体之间的争议不仅产生于投保人与保险人,还产生于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之间,还产生于合同主体与第三者之间等。v解决争议的方式一般有协商、仲裁、诉讼三种方式。v一一协商协商v协商,是指合同主体双方在自愿诚信的基础上,根据法律法规及合同的约定,对争议的问题达成一致意见,自行解决争议的方式。v争议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时,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其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v二二

226、仲裁仲裁v1.仲裁仲裁v指合同主体双方依仲裁协议,自愿将彼此间的争议交由双方共同约定的仲裁机关进行调解或裁决。v我国仲裁法第4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应当双方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v第5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v第6条“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v2、仲裁范围v仲裁法第2条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v仲裁法第3条规定:“下列纠纷不能仲裁:v(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

227、继承纠纷;v(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v3、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v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v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v仲裁庭仲裁纠纷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v4.仲裁的撤销v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v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v仲裁法第58条规定:v“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

228、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v(一)没有仲裁协议的v(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v(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v(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v(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v(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v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人民法院认定该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裁定撤销。”v5、仲裁庭的组成v仲裁庭可以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v当事人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

229、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是首席仲裁员。v当事人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应当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v当事人没有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约定仲裁庭的组成方式或者选定仲裁员的,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v6、执、执 行行v仲裁法第62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v7、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涉外仲裁的特别规定v保险合同中有涉外因素争议的,应向中国国际商会组织设立的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

230、员会或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v仲裁法第72条规定:“涉外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v三三诉讼诉讼v1、诉讼。、诉讼。v是指合同当事人就争议事项提交国家审判机关-法院进行调解或裁决以解决争议的方法。v法院具有宪法授予的审判权,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权威机构,法院裁决过程及结果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或个人的干涉,独立行使审判权,依法裁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v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

231、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v2、管辖、管辖。法院在受理案件时,受级别管辖权、地域管辖权、专署管辖权和选择管辖权的限制。v1级别管辖:vA.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vB.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v(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v(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vC.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vD.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v(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v2地域管辖v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

232、地人民法院管辖。v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v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v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v3、裁决。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局制。、裁决。法院审理案件实行先调解后审判、二审终局制。v不服一审判决的,可在法定日期内向上一级法院上诉再审。v民事诉讼法第182条“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v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另第二审判决为最终判决,当事人必须执行,一方不执行,另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v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审结,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诉、抗诉案件,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v民事诉讼法第197条“第二审的判决、裁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都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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