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法讲义

上传人:枫** 文档编号:569925105 上传时间:2024-07-31 格式:PPT 页数:34 大小:64.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_第1页
第1页 / 共34页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_第2页
第2页 / 共34页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_第3页
第3页 / 共34页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_第4页
第4页 / 共34页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_第5页
第5页 / 共3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职业病防治法讲义》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职业病防治法讲义(3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1立法依据、宗旨和工作方针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立法宗旨:立法宗旨: 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工作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理,综合治理。 2法律起草遵循的原则以宪法为依据,与现有法律法规相衔接;贯彻预防为主方针,重点控制职业危害源头,实施危害控制的全过程管理;正确处理经济发展与劳动者健康的关系,促进经济和劳动力资源的可持续发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推动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明确法律责任,谁造成的职业危害,谁承担责任;明确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的权利义务,处理好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四者的关系;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准入,引入竞争机制,实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减少不必要的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管,降低行政执法的成本,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立足国情,力求与国际接轨,吸收国外经验;3立法的基本原则定位:维权法,保护劳动者健康权。1、职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2、保护对象:劳动者方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管理方式:分类管理,综合治理重点:控制危害源头转变政府职能:减少事前许可,加强事后监督4立法的基本原则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2、政府

3、与用人单位、服务机构的行政监管关系3、职业卫生服务机构与用人单位的民事法律关系处理好各方当事人关系1、用人单位、劳动者、政府、职业卫生服务者2、发挥行业自律作用3、发挥工会组织群众监督作用4、社会监督5主要内容第一章 总则(112)第二章 前期预防(1318)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第五章 监督检查(5561)第六章 法律责任(6276)第七章 附则(7779)6回答了5个问题是什么? 维护劳动者健康权益的国家法律管什么?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怎么管? 职业危害申报的法定制度管多少? 严重职业危害,职业病名单谁来管? 各级政府,政

4、府卫生等部门,工会组织,企业7特点以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为中心,通篇贯穿了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的立法宗旨;以三级预防的疾病预防控制理论为基础,通篇贯穿了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以谁造成职业危害、谁承担责任为原则,通篇强调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健康负责的精神;以规范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的职业病防治法律关系为核心,从法律上明确了用人单位、劳动者和政府、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科学地总结了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实践经验,借鉴了国外职业病防治的先进做法,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力求与国际接轨。8劳动者的权利知情权知情权。第22、24、25、26、30、36条第三项规定

5、,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时,有了解所在工作场所的职业危害因素和防护设施情况的权利,同时还包括对健康监察结果知情的权利。培训权。培训权。第31条、第36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有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权利。特殊保障权特殊保障权。第32条第二款、第35条规定未成年人、女职工、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享有特殊的职业卫生保护权利。职业健康权。职业健康权。第32、第33、34条第二款、第36条第二款第49、50、51条规定,劳动者享有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9劳动者的权利(续)检举控告权检举控告权。第12条、第36条第五规定,劳动者有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及危及生命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

6、控告的权利。职业卫生防护权职业卫生防护权。第36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发放和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的权利。拒绝冒险作业权拒绝冒险作业权。第36条第六项规定,劳动者有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权利。参与民主管理权参与民主管理权。第36条第七项规定,劳动者有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健康损害赔偿权。健康损害赔偿权。第52条规定,职业病人除依法享受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权利的,有权要求赔偿10劳动者的义务学习和掌握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卫生法规、操作规程维护、使用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11

7、职业病防治立法的公共卫生理论基础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 综合防治策一级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 控制危害源头,消除职业危害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12职业病防治立法的公共卫生理论基础(续)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理与康复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与传染病防治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13职业病防治法的使用范围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

8、 职业活动中基础危害因素而引起 列入国家规定的职业病范围 前提条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形成用人关系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14第二部分:职业病防治措施第二部分:职业病防治措施15前期预防阶段(一)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制度(1) -第15条: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

9、段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预评价报告。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三同时三同时”制度(制度(2)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6前期预防阶段(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建设项目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竣工验收制度(收制度(3) -第16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对放射、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对放射、高毒作业的特殊管理制度(4) -第18条:具体办法由

10、国务院另行制定。17前期预防阶段(三)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般危害)(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一般危害)(5) -第14条:用人单位设有依法公布的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应当及时、如实向卫生行政部门申报,接受监督。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用人单位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准和职业病防治的有关要求(6) -第13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和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分开的原则;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设备、工具、用具等

11、设施符合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它要求。18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一)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对本单用人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度,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位产生的职业危害承担责任。(7)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专职或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制度。(8)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度。(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制度。(9)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制度。(建立健

12、全职业卫生档案制度。(10)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1)19劳动过程中防护与管理(二)配备、使用、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制度(第配备、使用、管理个人防护用品制度(第20、23条)条)(12)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危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应急救援措施、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制度(第害因素检测结果公告制度(第22条)(条)(13)向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制度(第向劳动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制度(第22条)条)(14)新化学品毒性资料备案制度(新化学品毒性资料备案制度(15) -第26条第二款:国内首

13、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害有关的化学材料,使用单位或者进口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经国务院卫生行政有关部门批准后,应当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送该化学材料的毒性鉴定以及有关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等资料。20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三)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评价制度(16) -第24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14、21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四)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职业危害因素告知制度(17)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和欺骗。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期间工作岗位变动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的规定,履行告知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22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五)职业卫生培训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制度(18) -第31条:用人单位负责人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

15、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23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六)健康监护制度(健康监护制度(19) -第32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上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对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

16、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24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七)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制度(20) -第33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的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2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八)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处理制度(职业中毒事故报告、处理制度(21) -第34条: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

17、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26职业病人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一)职业病集体诊断制度(职业病集体诊断制度(22)-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诊断证明应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职业诊断争议鉴定制度(职业诊断争议鉴定制度(23) -

18、省、设区的市两级鉴定制度。省级鉴定为终结鉴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职业诊断鉴定专家库。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鉴定专家。27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二)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24) -第43条: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要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业病统计报告的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上报。 28职业病人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三)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职业病病人保障制度(25) -第36条: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 -第50条:职业

19、病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对不易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对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岗位补贴; -职业病人的诊断、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29监督检查(一)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27)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同意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

20、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30监督检查(二)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措施(28)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体制违法行为。31监督检查(三)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临时控制措施(29)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封存造成职业病危

21、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危害状态得到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技术解除控制措施。32监督检查(四)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制度(30) 第12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37条: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33法律责任用人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6271条,对违法情形或行为分别规定了行政、民事和刑事法律责任。其中行政处罚种类包括警告、罚款、停建或关闭。对责任人规定了行政和刑事处罚。监督执法部门的法律责任(第75、76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者的法律责任 第72、73、74条,未取得相应资质认证、不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出具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收受当事人的财务或者其它好处等情况的处罚。34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商业计划书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