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学课件:第19章 特别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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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第 十九章十九章 特别程序特别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特别程序概说特别程序概说 l一、特别程序的概念一、特别程序的概念 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特别程序,是指与通常诉讼程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序相对应的、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非民事权益争议民事权益争议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案件所适用的特殊审判程序判程序 。 l二、特别程序的特征二、特别程序的特征 1 1、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只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在或者某种权利的实际状况 2 2、实行一审终审、实行一审终审 3 3、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 ,只有起诉人与申请人,只有起诉人与申请

2、人一方一方,没有对方,也没有对方,也没有原告没有原告、被告被告 l如: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如:关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使用的制度有:以使用的制度有:lA A、期间制度、期间制度lB B、判决制度、判决制度lC C、和解制度、和解制度lD D、财产保全制度、财产保全制度4 4、 审判组织特别。审判组织特别。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其他合议庭,其他案件由案件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审判员独任审判5 5、 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不适用审判监督程序 ,如果发现生效,如果发现生效判决有错误,只能由作出该生效判决的法判决有错误,只能由作出该生效

3、判决的法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做院,根据有关人员的申请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出新判决6 6、 案件审结期限较短案件审结期限较短 。选民资格案件必。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须在选举日前审结,其他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之日起1 1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个月内或公告期满后1 1个月内审结个月内审结7 7、 免交诉讼费用免交诉讼费用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 l(一)(一) 适用案件适用案件 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特别程序适用于审理以下五种类型的案件: 1 1、 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 2 2、 宣告公民失踪、死亡案件宣告公民失踪、

4、死亡案件 3 3、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 4、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 5、 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二)适用法院(二)适用法院 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使用只限于基层人民法院使用。 第二节第二节 选民资格案件选民资格案件 l一、一、 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选民资格案件的概念 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选民资格案件,是指公民对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员会公布的选民资格名单有不同意见,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向选举委员会申诉后,对选举委员会就其申诉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其申诉

5、所作的决定仍然不服,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l 二、 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审理选民资格案件的程序规定规定 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选民资格案件作为一种特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殊类型的案件,其审理程序分为起诉与受理、审理、裁判等几个起诉与受理、审理、裁判等几个阶段,但是在每个阶段,又具有阶段,但是在每个阶段,又具有与其他类型的非讼程序、诉讼程与其他类型的非讼程序、诉讼程序不同的特征。序不同的特征。 l(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一)选民资格案件的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由选区所在地基层人选区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民法

6、院管辖。管辖。l(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二)选民资格案件的起诉人。 根据民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讼法的规定,不服选举委员会对选民资格的申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诉所作的处理决定的公民公民,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起诉讼。即申诉处理前置即申诉处理前置 l (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三)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 根据民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事诉讼法的规定,选民资格案件的诉讼参加人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包括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有关公民。 l (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四)选民资格案件的审判组织审判

7、组织。 由于涉及由于涉及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因此,选民资格案件公民重大的政治权利,因此,选民资格案件必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与裁判。进行审理与裁判。l(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五)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 l 1 1、从裁判的形式看,选民资格案件、从裁判的形式看,选民资格案件应当应当适用判决而不得适用裁定适用判决而不得适用裁定。 l 2 2、从裁判的内容看,选民资格案件、从裁判的内容看,选民资格案件的裁判既要对起诉人的起诉作出裁断,的裁判既要对起诉人的起诉作出裁断,还要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作出还要对选举委员会的申诉处理决定作出裁断。裁断。 l 3 3、从裁判的效力看

8、,人民法院对选、从裁判的效力看,人民法院对选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民资格案件所作的判决一经送达就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l(六)起诉及审理期限特殊(六)起诉及审理期限特殊 起诉人应当在选举起诉人应当在选举5 5日以前提日以前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在选举日前审结前审结。第三节第三节 宣告公民失踪、宣宣告公民失踪、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告公民死亡案件 l 一、一、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宣告公民失踪案件 (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一)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不知去向、下

9、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下落不明,经过法律规定的期限仍无音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讯,人民法院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判决判决宣告该公民失踪宣告该公民失踪,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并为其指定财产代管人的案件人的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称为宣告失踪案件。l(二)(二) 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宣告公民失踪的条件 1 1、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存在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事实。(公民下落不明满实。(公民下落不明满2 2年)年) 2 2、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有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3 3、依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 l(三)(三) 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的审理 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

10、民失踪案件,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失踪案件,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 1 1、申请与受理、申请与受理 2 2、发出公告(公告期为、发出公告(公告期为3 3个月)个月) 3 3、作出判决、作出判决 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情况,则情况,则判决宣告判决宣告公民为失踪人,同时指公民为失踪人,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定财产代管人 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则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则判决驳回申请判决驳回申请l(四)(四) 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宣告公民失踪的法律后果 下落不明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下落不明人被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失踪后,该下

11、落不明人即成为失踪人。失踪后,该下落不明人即成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踪人的财产,应当由其财产代管人代管。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代管人的职责是管理和保护失踪人的财产。产。 如果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如果涉及失踪人的民事诉讼时,代管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管人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l(五)五) 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 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根据法律规定,被宣告失踪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的,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有权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权向原审人民法

12、院提出申请,请求撤销宣告请求撤销宣告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失踪的判决,以恢复其正常的权利义务状态。 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作出新新判决,撤销原判决。判决,撤销原判决。 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宣告失踪的判决撤销后,财产代管人的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职责终止,无权再代管财产,并应负责对原代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管的财产进行清理,返还原财产及其收益。l二、二、 宣告公民死亡案件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或者因意公民离开其最后居住地

13、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满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 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人的申请,依法判决宣告该公民死亡的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案件,称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l(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条件 1 1、存在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存在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实(公民下落不明满(公民下落不明满4 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满不明满2 2年)。年)。 2 2、有利害关系人(顺序:配偶;、有利

14、害关系人(顺序: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提出申请。 3 3、书面申请、书面申请 4 4、依法定程序。、依法定程序。 l注意:注意: 1 1、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 2 2、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是符合、申请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即便是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条件,也应当宣告失踪 3 3、申请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申、申请宣告失踪,申请人无顺序限制;申请宣告死亡

15、的,有顺序限制请宣告死亡的,有顺序限制 4 4、如果是同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如果是同一顺序的人,有人申请宣告公民死亡,有人不同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只民死亡,有人不同意申请宣告公民死亡的,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宣告死亡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应当宣告死亡 5 5、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同一顺序的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的申请宣告失踪的,只要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l(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一般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公民死亡的案件

16、,一般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要经过以下几个阶段或者步骤: 1 1、 申请和受理申请和受理 2 2、发出公告发出公告 (公告期间为(公告期间为1 1年;因意外事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间为公告期间为3 3个月)个月) 3 3、作出判决、作出判决 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情况,如果存在公告期内仍然下落不明的情况,则则判决宣告公民为死亡人判决宣告公民为死亡人 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则如果查明公民确切下落与信息的,则判决判决驳回申请驳回申请l(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后果 公民被宣

17、告死亡与其自然公民被宣告死亡与其自然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死亡的后果基本相同。 l(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的处理的处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亡的公民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死亡的,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销原判决。 注意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处理。注意财产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处理。 第四节第四节 认

18、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l 一、一、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概念为能力案件的概念 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为能力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申请,对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的精神病人、痴呆病人,按照法定程序,认定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并宣告该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

19、力人的案件。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 l二、二、 条件条件 1 1、需要由该公民患精神病或精神失常、需要由该公民患精神病或精神失常状态的事实状态的事实 2 2、需要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需要由该公民的近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关系人申请 3 3、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向被认定者住所地的基层法院提出 4 4、书面申请、书面申请l三、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的审理 1、确定代理人,指确定诉讼代理人确定代理人,指确定诉讼代理人(近亲属之中,在申请人之外范围内)(近亲属之中,在申请人之外范围内) 2、鉴定 3、指定监护人。被指定人对指定如果不服,应当在接到通知书的次日起

20、30日内向法院起诉。经审理后认为指定不当的,判决撤销指定,并另行指定监护人;审查后认为指定合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这个起诉仍然是特别程序)l问:如果问:如果被指定人被指定人对指定如对指定如果果不服不服,还有无别的办法?还有无别的办法? 可以提起一个变更之诉。可以提起一个变更之诉。监护人为原告,被监护人做监护人为原告,被监护人做被告,按正常的诉讼程序,被告,按正常的诉讼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实行两审终审。l四、原因消除后的处理四、原因消除后的处理 法院应当根据公民本人法院应当根据公民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原判决,做出新判决,恢复原判决,做出新判决,恢复公民的民事行为能

21、力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节第五节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l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一、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概念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依照法定程序将某项归属不明或者失去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所有权人的财产判决认定为无主财产,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并将其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案件。 l 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二、申请认定财产无主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认定财产无主必须同时

22、具备以下条件:无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 1、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不、申请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不能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能是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 2 2、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财产确实失去了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明,权利归属长期无法确定。 3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持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续状态已满法定期间。 4 4、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必须有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 5 5、申请人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申请人向无主财产所在地基层法院提出申请出申请 l三、三、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审理认定财产

23、无主案件的审理 1 1、审查和受理、审查和受理 法院接受申请后,进行审查,不符法院接受申请后,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符合申请条合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符合申请条件的,立案受理件的,立案受理 2 2、公告(公告期为、公告(公告期为1 1年)年) 3 3、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定财产,法、如果在公告期内有人认定财产,法院应当院应当裁定终结审理程序裁定终结审理程序;如果无人认;如果无人认领财产,则领财产,则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判决认定该财产为无主财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l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四、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撤销 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我国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无主的判决作出后,财产的原所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有人或者继承人有权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期间内对财产提出权利主张,请,请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求恢复所有权。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应当作出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新判决,撤销原,撤销原判决。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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