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供应商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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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规范供应商管理,评审选择供应商队伍,确保中心生产能得到及时、长期、稳定的高质量的物料和维修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选择、评定合格供应商,通过评审以证实供应商具有提供满足生产服务中心(以下简称中心)生产需求的材料配件或服务的能力。 第三条 中心供应商由生产技术部(物料组)负责管理,建立中心供应商档案,实行供应商准入制度、对合格供应商定期进行评价与考核、动态管理。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长期为中心生产提供材料配件及服务的供应商的选择、管理与评审。 第五条 中心供应商类别: 1、物料供应 为中心生产提供材料配件的制造厂商或经销商

2、。 2、外委维修加工 按照特定的要求为中心生产进行制作、加工、维修的外协厂商。 2 3、中心机电维修 为中心机电设备设施进行维修及保养的合作厂商。 第三章 职 责 第六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负责生产物料、维修供应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考核。 第七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负责中心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供应商的归口管理,并负责对供应商履约能力进行评价考核。 第八条 中心价格委员会负责对供应商的产品或服务价格进行评价考核。 第九条 生产技术部负责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加工过程、设备及人员要求等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条 安检部和接受产品或服务的车间负责对供应商的物料、维修质量和售后服务

3、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和接受产品或服务的车间负责对中心机电设备设施维修、保养供应商的维保质量、售后服务进行评价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室负责对供应商评价考核的过程以及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四章 供应商选择程序 3 第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负责收集各类生产物料、维修所需供应商信息, 收集内容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维修资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负责收集各类中心设备设施维修、保养所需供应商信息,收集内容包括供应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维修资质、质量价格、售后服务等。 第十五条 中心对供应商采用准入方式进行管理,准入条件为: 1、

4、产品或服务符合中心安全生产需求。 2、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能提供相关资质文件。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 4、 具有特殊行业的强制认证、 强制检定产品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第十六条 供应商准入评价可采用以下或其他方法: 1、对供应商的供货能力、业绩和信誉进行评价。 2、对供应商的生产能力、工艺水平等进行现场评价。 3、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试用,或进行小批量制作、加工、维修服务。 第十七条 需要新增供应商时,由生产技术部(物料组)、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填写供应商基本资料登记表,并组织 4 相关部门进行供应商评审,完成供应商评价报告,供应商评价报告经分管领导、

5、总经理审批后将该供应商列入备选供应商目录,并注明“备选”字样。 第十八条 合格供应商应至少与中心有一年以上业务往来,且提供的产品质量可靠,稳定、售后服务好,信誉佳。不足一年的供应商列入备选供应商名单。 第五章 供应商评审管理 第十九条 对列入中心合格供应商目录的供应商,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每年年初应组织进行一次综合评审。 第二十条 评审总分为 100 分,其中:质量占 40 分、履约能力占 30 分、价格和售后服务等占 30 分;评审综合得分 80 分以上为合格供应商。 第二十一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负责按中心价格委员会、安检部、生产技术部、以

6、及使用车间的评审综合得分填写供应商评估表 ,相关评审参与部门及纪检监察室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合格供应商目录根据每年的供应商考核结果进行修订。供应商经评审合格的供应商进入下一年合格供应商目录 ,经评审不合格的供应商,取消其资格。重新订立合格 5 供应商目录经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负责整理供应商评审资料。 第六章 供应商准入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负责将合格供应商目录上报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进行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负责对经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审核通过的合格供应商目录进行编印、归档、报送。 第二十六条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负责给对批准后合格供应商目录中的供应商进行书面告知。 第七章 其它事项 第二十七条 供应商如不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供应物料、维修保养, 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应依据合同约定提出相应违约金索赔。 第二十八条 供应商所供应物料、维修保养质保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生产技术部(物料组) 、生产技术部(机电组)应要求供应商及时维修、更换直至退货。导致中心损失的,应依据合同约定及实际损失情况提出相应索赔。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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