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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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学保险学v保监会、银监会保监会、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监管指引从2011年11月起,将不再允许保险业务员在银行驻点销售,而且不同的产品也需分区管理,以免客户产生混淆心理。v银行销售保险产品的人员应当取得保险销售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并且在售前、售中、售后三个环节需严格把关。售前,销售人员要使用保险公司统一印制的产品宣传材料,让客户明白自己面对的是保险产品;售中,销售人员要根据客户的风险承受能力推荐适合的产品,不得以中奖、抽奖、送实物、送保险、产品停售等方式进行误导或诱导客户购买。售后,银行需向保险公司提供全面、完整、真实的客户投保信息,保险公司需对一年期以上的人身保险产品投保人进

2、行犹豫期内回访,以确认客户没有被忽悠。 v针对2011年保险公司中介业务检查情况,保监会保监会已经向14家保险公司发出监管函,详细通报了各公司被查基层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并提出综合性整改要求。其中,有80家机构因违规合计罚款金额达1006万元。保监会网站保监会网站第二节、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二节、保险监督管理的内容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第一节、保险监督管理概述第三节、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第三节、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第九章第九章 保险监督保险监督9.1 保险监督管理概述保险监督管理概述一、保险监管的含义一、保险监管的含义v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广义的保险监管是指具有法定监管权的政府机构具有法定监管权的政

3、府机构、保险行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业自律组织、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保险企业内部的监管部门以及以及社会力量社会力量对保对保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险市场及市场主体的组织和经营活动的监督或管理。v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狭义的保险监管是指保险监管机构保险监管机构根据一定的目的、目标根据一定的目的、目标或原则对保险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约束和或原则对保险经济活动中经济主体的行为所进行的约束和管制,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管制,以确保保险人的经营安全,同时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以此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法权益,以此确保保险市场的正常秩序, ,并促进保险业的

4、并促进保险业的发展。发展。 -严格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机构监管严格意义上讲,保险监管是指政府机构监管。二、保险监管的发展二、保险监管的发展v最早建立保险监管制度的国家是英国。1575年,英国伊丽莎白女王特许在伦敦皇家交易所内设立保险商会 ,英国政府要求海上保险单必须向该国会办理登记。-这是政府对保险业进行管理的开端。 随着世界经济和国际贸易行业的发展,与此同时,出现了保险业发展混乱无序的局面。许多资本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开始从事海上保险业务,但因风险过大无力承担,纷纷倒闭,保险公司频繁地新旧交替,给被保险人的利益带来了极大的损害,影响了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面对这种局面,一些国家开始干预保

5、险业,通过保险立法 ,成立专门机构对保险业实施监管。 历史上,保险监管首先出现在19世纪的美国。现代意代意义上的保上的保险监管部管部门是于是于1859年在年在纽约州成立的,即州成立的,即纽约州保州保险监督委督委员会。会。到到19世世纪50年代,美国各州开始年代,美国各州开始设立立专门的保的保险监管部管部门。1851年,新罕布什年,新罕布什尔州首先成立保州首先成立保险委委员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会,次年,佛蒙特州也建立了本州的保险委委员会,会, 1855年,年,马萨诸塞州也成立了塞州也成立了类似的委似的委员会。会。1849年,年,纽约州通州通过保保险分分业经营的法律,要求保的法律,要

6、求保险公司只能公司只能经营其中的一其中的一类业务,产寿寿险分分业经营的原的原则开始确立。开始确立。1810年,美国年,美国宾夕法尼夕法尼亚州率先通州率先通过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一部法律,禁止外州保险公司在本州开公司在本州开办保保险业务,随后,随后,马里里兰州和州和纽约州相州相继通通过了了类似法律,保似法律,保险监管开始萌芽。管开始萌芽。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包括:保险监管体系的构成,包括:(一)保险监管法规(一)保险监管法规(保险业法) 调整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管理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国家通过立法对本国保险业进行宏观指导与管理。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是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

7、家对保险业的管理保险监管保险监管 基础基础三、保险监管的体系三、保险监管的体系规范性文件是指国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中国保院、中国保监会、国会、国务院有关部委院有关部委发出的通知、指示、出的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命令或制定的办法。法。这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些通知、指示、命令或制定的办法法虽不属于行政法不属于行政法规和部和部门规章,但具有章,但具有执行效力,行效力,对保保险业务的的经营具有普遍的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也是束力,也是保保险监督管理的依据。督管理的依据。规章是指中国保章是指中国保监会和国会和国务院有关部委制定和院有关部委制定和发布的部布的部门规章章如中国保如中国保监会会发布的布的保

8、保险公司管理公司管理规定定、保保险代理机构代理机构管理管理规定定、保保险经纪机构管理机构管理规定定等;等;行政法行政法规是指国是指国务院制定和院制定和发布的条例布的条例如如外外资保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公司管理条例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在我国,法律主要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委员会通会通过的法律的法律保保险法、法、公司法公司法海商法等海商法等(二)保险监管主体(二)保险监管主体1.国家监管主体国家监管主体 一国保险的主管机关。由于各国金融体系不同,其保险监管机构的职能也大不相同 。美国主要的保险监管机构是各州政府的保险署,全国设有一个保险监督官协会,负责各州保险监管工作。英

9、国的保险监督机构是金融服务局,负责 颁发保险营业许可证,监管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法国则是商业部负责直接承保业务,财政部负责再保险业务。 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中国保险监管委员会会,国家专司保险监管职能的机构依法或行政授权对保险业进行行政管理。2.行业监管主体行业监管主体-保险行业自律保险行业自律 保险人或保险中介人自己的社团组织 非官方性 常以同业公会或行业公会出现。对规范保险市场发挥着政府监管所不具备的横向和纵向协调作用,同时也为保险监管机构制定政策提供准确专业的信息资料。中国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 成立于成立于2001年,有年,有3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可以成立家以上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地区

10、可以成立地区保险行业协会地区保险行业协会 。 保险业的自我管理 行业自律行业自律 补充补充。3.社会监管主体社会监管主体 保险社会监管主体有多种,大多发挥着监督作用,而无管理的功能。其中最主要的就是信用评级机构、独立审计机构和社会媒体。(三)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三)我国的保险监管机构的发展v建国初期,根据政务院批准的中国人民银行试行组织条例,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保险业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和主管。1952年6月,受苏联模式的影响,保险业划归财政部领导,成为国家财政体系中的一个独立核算的组成部分。1959年,国内保险业务停办,仅有涉外业务仍在办理,保险业又划归中国人民银行领导,当时的

11、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行政上成为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下属的保险处。1965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恢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建制,将保险处升格为局级机构。v 1995年,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监管在法制施,标志着我国保险体制改革和保险监管在法制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关键的一步。化、规范化的道路上迈出关键的一步。v为贯彻落实保险法,中国人民银行于1995年7月设立保险司保险司,专门负责对中资保险公司的监管,对外资保险的监管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司保险处负责,对保险业的稽查工作由稽核监督局负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加强了系统的保险监管机构建

12、设工作,各一级分行逐步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下设保险科,省以下分支行配备专门的保险监管人员。v随着保险业的发展和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的分业经营,国务院于1998年年11月月18日批准设立中日批准设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专司保险监管职能。中国保监会的成立,标志着我国保险监管走向了专业化、规范化的新阶段,有利于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保险监管体系,有利于加强保险业监管和防范化解保险经营风险,有利于促进我国保险业持续健康协调发展。从1999年底开始,保监会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市设立派出机构,到2001年4月,派出机构全部设立,全国保险监管组织体系开始逐步形成。

13、四、保险监管的原因四、保险监管的原因保险事业的公保险事业的公共性共性保险技术的复保险技术的复杂性杂性保险合同的特保险合同的特殊性殊性保险监管 保险经营具有负债性、保障性、广泛性保险合同的附和性、射幸性保险的承保对象、承保范围、保险价格的计算、保险法规、条款、惯例五、保险监管的目标五、保险监管的目标(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一)保证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是指保险人对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或给付所具有的经济偿付能力。企业或人们购买保险最主要的目的就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能够得到经济上补偿。如果保险不具备这种能力,保险就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是

14、保险监管的第一目标是保险监管的第一目标许多监管措施,如资本金、保证金、各种准备金、最低偿付能力、承保限额、法定再保险等方面的规定,以及财务报告与检查制度等,都是为了实现这一目标。(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二)维护保险市场秩序,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规范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公平竞争竞争保险是以风险为经营对象,投保人自愿交纳保险费,保险人对保险风险损失进行赔偿或给付等行为都是在遵循最大诚信原则最大诚信原则的前提下进行的,保证保险交易中的公平性公平性和公正性公正性对保险交易各方来讲尤其重要和必要。在现实生活中,利用保险进行欺诈以获得不当得利相当普遍,主要 有保险人方面的欺诈,投保人(被保险

15、人)方面的欺诈和社会各方面的欺诈等。(三)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三)提高保险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商业保险是以营利性为目的 ,保险人为了追求更多利润,存在不断扩大经营规模的内在动力,保险人之间也存在恶意竞恶意竞争的可能争的可能,从而容易造成保险资源的不合理配置。保险监管保险监管部门通过干预、管理和协调等方式,在全行业内合理引导保部门通过干预、管理和协调等方式,在全行业内合理引导保险资源流向和配置保险资源险资源流向和配置保险资源,促进保险人适度的规模经营,保证保险经营的效率性。 只有提高保险人的经营效率,投保人才有可能得到合理的、优惠的保险费率,其利益才能得到提高。总之,保险监管的总体

16、目标是通过对保险业的监管,建立和保持一个稳定稳定、健全健全、高效高效的保险制度,以促进保险业健康有序健康有序的发展。v(一)依法监管的原则(一)依法监管的原则v(二)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二)维护保险当事人利益的原则v(三)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三)保证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v(四)综合管理原则(四)综合管理原则六、保险监管的原则六、保险监管的原则一、保险机构监管一、保险机构监管二、保险业务监管二、保险业务监管三、保险财务监管三、保险财务监管第二节第二节 保险监管的内容保险监管的内容一、一、 保险机构监管保险机构监管12345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

17、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机构的设立资本金和保证金资本金和保证金资本金和保证金资本金和保证金市场退出市场退出市场退出市场退出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资格世界世界股份有限公司相互保险公司国有独资公司自保公司等中国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我国保险实践我国保险实践中还存在着自中还存在着自保组织、保险保组织、保险合作社、保险合作社、保险相互社等非营相互社等非营利性保险组织。利性保险组织。但是,这些保但是,这些保险机构组织形险机构组织形式在现行式在现行保保险法险法中都没中都没有予以明确。有予以明确。1.

18、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保险机构的组织形式2.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机构的设立保险机构作为经营风险的金融性法人,设立都必须经政府的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取得经营保险业务的许可证,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方能经营保险业务。政府对保险机构的设立实行审批制度有利于切实有效地加强对保险机构的监管管理。我国我国保保险法险法第第71条规定:条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设立保险公司,必须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4条第2款进一步规定:“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商业保险业务。”政府还要求设立保险机构必须符合

19、一定条件。 3.资本金和保证金资本金和保证金资本金是保证保险企业具有清偿能力的基础。保险企业申请开办业务必须具有一定数量的开业资本金,我国保险法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都明确规定:设立新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设立新保险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是2亿元人民币亿元人民币。另外,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还要求,保险公司当初按照最低注册资本限额注册成立的,在其住所地以外的省首次申请设立分公司,需要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不过,如果保险公司注册资本达到5亿元人民币,在偿付能力充足的情况下,设立分公司不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v保证金是保险企业设立后应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20%提取资本金,存于监管部门指

20、定的银行,用于担保企业的偿付能力,不得动用。例如,我国保险法第79条规定:“保险公司成立后应当按照其注册资本总额的百分之二十提取保证金,存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银行,除保险公司清算时用于清偿债务外,不得动用。”4.从业人员资格从业人员资格保险企业从业人员包括保险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企业的业务人员。从文化程度、工作经历、业务职称等方面规定任职资格,保证公司从业人员良好的素质。保险企业还需要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教育。对保险公司的各种专业人员,例如核保员、理赔人员和精算人员、会计师等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各国法律都有相应的规定。例如,我国保险法第121条规定:“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

21、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以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同样适用于外资保险公司。5.市场退出市场退出v政府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管和目的是避免保险企业破产,以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保险企业由于经营不当发生财务危机时,国家一般采取扶助政策,利用各种措施帮助其解决财务困难,继续营业,避免破产。v但是,保险企业若有违法经营或重大失误,以致不得不破产时,政府便以监管者的身份,令其停业或发布解散令,选派清算人员,直接介入清算程序。保险企业的解散和清算主要适用公司法、破产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绝大多数国家的保险业法也作一些特别规定。如为保持保险关系的稳定,对因经营不善而被解散或停业的保险企业,多

22、采用保险合同转让制度,避免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 6、 保险中介人监管保险中介人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2)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的监管 3(1)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3(3)(1)保险代理人的监管)保险代理人的监管1)专业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监管专业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代理公司。首先,政府确定了专业保险代理人的许可制度,其次,规定了专业保险代理人的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第三,规定了设立专业保险代理人的条件。2)

23、兼业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监管规定了兼业保险代理人许可制度,党政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得从事保险代理业务。3)个人保险代理人资格的监管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对个人保险代理人的资格作了一系列的要求,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参加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20日内,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经营活动经营活动 业务范围业务范围保险代理人执业保险代理人执业的监管的监管 保险代理人执业的监管保险代理人执业的监管保险代理人财务的监管保险代理人财务的监管政府对保险代理人财务的监管主要包括:1.收入来源根

24、据保险法对保险代理人的定义可知,保险代理人的收入来源于按代理业务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或佣金,不允许向投保人或有关客户收取任何其他费用。2.财务报告制度保费结算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个月,不得用保费抵扣代理手续费。” (2)保险经纪人的监管)保险经纪人的监管 1)保险经纪人资格的监管许可批准制度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应当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或者变相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组织形式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因此,自然人不可以直接从事保险经纪

25、业务。保险经纪机构可以采取下列组织形式:(一)合伙企业;(二)有限责任公司;(三)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的条件从业人员资格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规定:参加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由中国保监会颁发资格证书:(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品行良好。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二)持有资格证书;(三)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四)品行良好。具有金融保险工作10年以上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一)项的限制。具有企业管理工作3年以上

26、经历的人员,可以不受前款第(二)项的限制。保险经纪人执业的监管保险经纪人执业的监管1.业务范围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保险经纪业务:(一)为投保人拟订投保方案、选择保险公司以及办理投保手续;(二)协助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索赔;(三)再保险经纪业务;(四)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者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业务。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具体受托权限在前款所列范围内由委托合同约定。 2.经营活动保险经纪人的财务监管1.保险经纪人的收入来源根据保险法第126条对保险经纪人的定义,保险经纪人收入来源是经纪业务的佣金。在实务中,保险经

27、纪的佣金收入一般由保险公司支付。但是,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第87条只是规定:“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应当按照与保险合同当事人的约定收取佣金。”由此可见,法律法规并不禁止保险经纪人向投保人收取佣金。这是政府对保险经纪人和保险代理人的监管的一个重要区别。2.财务报告制度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应当开设独立的客户资金专用账户。保险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建立专门账簿,记载保险经纪业务收支情况。(3) 保险公估人的监管保险公估人的监管在此仍然只介绍政府对保险公估人的监管。1)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批准许可制度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保险公估机构名义从事保险标的的评估、

28、勘验、鉴定、估损、理算等业务。 组织形式在我国同样不允许自然人充当保险公估人。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8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申请设立保险公估公司的条件 从业人员资格 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保险公估人执业的监管保险公估人执业的监管1.业务范围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第42条规定:“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公估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一)保险标的承保前的检验、估价及风险评估;(二)对保险标的出险后的查勘、检验、估损及理算;(三)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2.经营活动二、保险业务监管二、保险业务监管A A营业范围监管B B合同条款监管C C费率监管D

29、D再保险监管1.营业范围监管营业范围监管v营业范围监管,是指政府通过法律或行政命令,规定保险机构所能经营的业务种类和范围,一般表现在两个方面:v(1)混业经营的监管。世界各国纷纷修改保险法和其他金融法案,实现保险与银行、证券等其他金融行业的综合经营。v (2)内部兼业经营的监管。主要是指同一保险企业是否可以同时经营性质不同的保险业务。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法律一般都禁止同一保险公司兼营产寿险业务,禁止兼业的主要依据在于保险公司所承保的寿险业务和产险业务的风险性质和保险期限有很大的不同。2.合同条款监管合同条款监管 保险条款是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关于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是保险合同的核心内容。第一,保险合

30、同是附合合同;第二,保险合同是专业性很强的法律文书;第三,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下,保险人可能为了获得保险合同而对对方当事人作出不合理的承诺,但最终又难以兑现,侵害对方利益。v我国保险费率监管改革是同保险条款改革同步进行的。目前,只有强制性保险、新开发的人寿保险以及保监会认定其他关系社会公共利益的险种的费率需要由保监会审批外,其他险种的费率报保监会备案即可。另外,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公布指导性费率。 3.费率监管费率监管 保险费率是保险人用以计算保险费的标准,是保险商品的价格。费率合理确定对于保险市场上各方都具有重要的意义。4.再保险监管再保险监管v政府对再保业险实施监管是为了保证原保险人的偿付能力,促

31、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政府对再保险业务实施监管的方法有直接控制和间接限制两种。直接控制主要是通过建立国有再保险公司、限制外资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进入市场、强制再保险分出和建立地区再保险集团等;间接限制的主要有外汇管制、要求再保险公司提存各种准备金、规定再保险公司的纳税规则等。三、保险财务监管三、保险财务监管财务核算监管财务核算监管准备金监管准备金监管偿付能力监管偿付能力监管资金运用监管资金运用监管1.资金运用监管资金运用监管v承保业务和投资业务是现代保险业的两大支柱,在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巨灾事故频繁发生的情况下,资金运用对保险公司资产的保值增值、偿付能力的维持和增强,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

32、此,各国监管当局都把保险资金运用作为资产监管的主要内容。由于经济体制、金融市场、保险公司管理水平不同,各个国家对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方式和内容也不尽相同,但都强调安全性、流动性和盈利性相结合的原则,且都包括可运用资金的范围和比例、资金投向及限度等内容。v在国际上,保险资金运用的监管可分为两大类:一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宽松型监管,主要由保险公司自己管理自己;另一类是以美国为代表的严格型监管,一般通过立法来规定保险公司资金运用的方式与限额。资金运用的监管资金运用的监管 1.自有资金自有资金(资本金、公积金、公益金、未分配盈余) 2.外来资金外来资金(未满期保费准备金、责任准备金、赔款准备金、特别准备金)

33、2.准备金监管准备金监管由于准备金是履行未来债务的资金准备,如果计提不充足,就不能保证被保险人及时得到赔偿和给付。可见,准备金的提取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未来的偿付能力,因而各国监管机构均把对保险准备金的监管作为负债监管的核心内容。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已经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已经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的保险赔偿或者给付应当提取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其提取金额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计提。3.财务核算监管财务核算监管为了有效管理保险企业的经营,随时了解和掌握保险企业的营业状况,各国一般都要求保险企业在年终时向主管部门递交年终报告,反映其财务核算状况。偿付能力及其影响

34、因素偿付能力及其影响因素偿付能力的含义偿付能力的含义 偿付能力(偿付能力(Solvency):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所具有保险公司对所承担的风险所具有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能力。的经济补偿或给付的能力。v偿付能力监管是保险监管的核心内容。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偿付能力的影响因素 一家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强弱,取决于其资产负债状况,即公司自有资产和保险准备金的提留能否满足其承担的责任。 4.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偿付能力的监管保险监管的首要目标(1)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财产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中数额较大较大的一项: 1)最近会计年度公司自留保费减营业税及附加后1亿元人民币以

35、下部分的18%和1亿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16%。 2)公司最近3年平均综合赔款金额7000万元人民币以下部分的26%和7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部分的23%。其中,综合赔款金额为赔款支出,加提存未决赔款准备金,减转回未决赔款准备金,加分保赔款支出,减摊回分保赔款,减追偿款收入。(2)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人寿保险公司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长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和田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之和之和。 1)长期人身保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下述两项之和:vA.一般寿险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4%和投资连结类产品会计年度末寿险责任准备金的1%;vB.保险期间小于3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

36、保额的0.1%,保险期间为3年到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风险保额的0.15%,保险期间超过5年的定期死亡保险和其他险种风险保额的0.3%。在统计中未对定期死亡保险区分为保险期间的,统一按风险保额的0.3%计算。 2)短期人身险业务最低偿付能力额度的计算方法同财产保险公司。(3)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保险公司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为会计年度末实际资产价值减去实际负债的差额。的差额。(4)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指标,对实际偿付)最低偿付能力额度为衡量保险公司经营状况的核心指标,对实际偿付能力额度低于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公司,中国保监会根据具体

37、能力额度低于规定最低偿付能力额度标准的公司,中国保监会根据具体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情况可采取以下措施: 1)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70%以上的公司,中国保监会可要求该公司提出整改方案并限期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逾期未达到的,可对该公司采取要求增加资本金、责令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限制经营费用规模、限制增设分支机构等必要的监管措施,直至其达到最低偿付能力额度要求。 2)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在30%到70%之间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款所列措施外,还可责令该公司拍卖不良资产、责令转让保险业务、限制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和在职消费水平、限制公司的商业性广告、责令停

38、止开展新业务以及采取中国保监会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3)对偿付能力充足率小于30%的公司,中国保监会除采取前两款所列措施外,还可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对保险公司进行接管接管。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导致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的原因v核保不当,造成承保范围扩大,超过预期损失v管理过失,未能作好内部控制与稽核v费用支出不合理v再保险安排失当v资产质量欠佳v准备金提存不足v资金运用失误第三节第三节 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保险监督管理的方式一、保险监管的一般方式一、保险监管的一般方式(一)公示监管方式(一)公示监管方式(二)规范监管方式(二)规范监管方式(三)实体监管方式(三)实体监管方式(一)公示监管方式

39、(一)公示监管方式 公示监管方式:又称公告管理,又称公告主义,是指政府对公示监管方式:又称公告管理,又称公告主义,是指政府对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的监督和干预,仅要求保险企保险业的实体不加以任何直接的监督和干预,仅要求保险企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及内容,业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格式及内容,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定期将资产负债、营业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呈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结果以及其他有关事项呈报主管机关予以公告。均由保险企均由保险企业自我管理,政府也不多加干预,保险企业则能在较宽松的业自我管理,政府也不多加干预,保险企业则能在较宽松的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市场环境中自由发展。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竞

40、争日趋激烈,随着保险业的发展,竞争日趋激烈,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愈加严格,这种监管方式逐渐被放弃。政府对保险业的监管愈加严格,这种监管方式逐渐被放弃。 v公示方式公示方式 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保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不作直接监督,只规定保险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呈报并予以公布。险人按其规定的格式、内容将营业结果定期呈报并予以公布。 宽松监管宽松监管(二)规范监管方式(二)规范监管方式规范监管方式:又称准则主义,是由国家制定一系列有关保险经营的法律、法规,要求保险业共同遵守。这种管理方式,注重保险经营形式上的合形式上的合法性法性。对形式上不合法者,有关机关给予处罚。只要

41、形式上合法,主管机关便不加干预。 但是,由于保险技术十分复杂,有关法规难以面面俱到,这种方法容易使形式上合法而实质上不合法的行为钻法律的空子,不能很好地实现国家对保险业的监管,因此,此种方法也渐渐被淘汰。规范监管规范监管 政府对保险业的经营制定一定的准则,要求其共同遵守。准则方式准则方式(三)实体监管方式(三)实体监管方式v实体管理又称批准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则,实体管理又称批准主义,是指国家制定完善的管理规则,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保险监管部门根据法律规定和赋予的权力,对保险市场尤其是保险业进行全面有效的监管。此种方式赋予保险监管其是保险业进行全面有效的

42、监管。此种方式赋予保险监管机关以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权力,加之对保险企业从机关以较高的权威和灵活处理的权力,加之对保险企业从设立到经营乃至清算的全面、严格的审查,使保险企业在设立到经营乃至清算的全面、严格的审查,使保险企业在社会上的信誉得以提高,不法经营者会受到打击和制裁,社会上的信誉得以提高,不法经营者会受到打击和制裁,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此种方式渐渐取社会公众的利益得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此种方式渐渐取代其他方式而为各国所采用。代其他方式而为各国所采用。实体方式实体方式 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主管机构对国家订有完善的保险监管规则,主管机构对保险市场及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

43、督管理。保险市场及保险人进行全面的监督管理。 严格监管严格监管-我国也采用这种管理方式我国也采用这种管理方式。 二、我国的保险监管方式二、我国的保险监管方式(一)稽核(一)稽核(二)检查(二)检查(三)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三)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四)整顿(四)整顿(五)接管(五)接管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和以往的实践,我国保险监管手段主要有以下几种:(一)稽核稽核是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机构的业务活动及其相关的财务活动的真实性真实性、合法性合法性、安全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效益性进行审查的一种监管手段。稽核是保监会作为监督机关对保险业进行经济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它主要是通过对由保险机构的会计核算资料所反映的

44、财务、业务状况,根据国家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审查、评价审查、评价,对保险机构不合法、不安全和效益差的业务活动提出改正建议提出改正建议,对保险机构违法违法 违违纪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纪的经营活动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并将稽核结论和处理建议报告本级保险监管机构负责人、上级保险监管机构稽核部门和被稽核保险机构的主管部门。(二)检查1.检查的形式。检查可分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1)现场检查。监管机构派专业检查人员派专业检查人员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行使检查职权时,应持有中国保监会统一颁发的检查证。(2)非现场检查。指通过对保险公司上报的财务报表和资对保险公司上报

45、的财务报表和资料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监督料进行分析、稽核来进行监督,即通过对其业务状况、财产状况及其资金运用状况的报告、报表、文件等资料的审查,发现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2.检查的内容。包括根据实际需要而进行的日常检查和法定的年度检查。对保险机构检查的内容有:(1)日常检查。主要包括:机构设置或变更事项的审批手续是否完备;申报材料的内容与实际情况是否相符;资本金、营运资金、公积金、各项准备金是否真实、充足;是否超范围或跨区域开办业务;是否按规定执行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机构负责人的任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业务经营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报表是否齐全、真实;营业场所和安全设施是否符合要求;其

46、他事项。(2)年度检查。保险机构的年检时间为每年的第一季度。被检查的保险机构应在接到年检通知书后15日内,向检查机关报关下列材料:年检报告书;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年度决算报告 ;保险机构法人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副本;其他材料。3.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采取行政命令,责令改正,予以行政处罚,是在监管机构确认保险公司违反法律的行为时必须采取的一种监督手段。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方式即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除责令改正外,还必须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包括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对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等。4.整顿整顿是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

47、公司违反保险资金运用规定行为作出限期改正的决定后,保险公司在限期内未予改正情况下采取的监管手段。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的目的,在于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状况,促进其稳定健康发展。整顿需有负责整顿的组织。整顿组织由保监会选派保险专业人员和指定保险公司的有关人员组成。整顿开始前,监管机构应作出整顿决定并予以公告。公告的作用:一是警告其他保险公司避免重蹈整顿的覆辙;二是为维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防止监管机构滥用职权。整顿决定必须载明被整顿的保险公司的名称、整顿的理由、整顿组织和整顿期限。在整顿期间,保险公司并未丧失权利能力,其原有的各项日常业务仍由该保险公司进行。5.接管接管是一种比整顿更严格的监督手段,它

48、与整顿不同,接管组织哥对被接管的保险公司直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接管的目的是制止保险公司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恢复保险公司的正常经营,保障保险业的稳健运行。接管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法的规定;二是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可能严重危及或已经危及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人有了知识,就会具备各种分析能力,明辨是非的能力。所以我们要勤恳读书,广泛阅读,古人说“书中自有黄金屋。”通过阅读科技书籍,我们能丰富知识,培养逻辑思维能力;通过阅读文学作品,我们能提高文学鉴赏水平,培养文学情趣;通过阅读报刊,我们能增长见识,扩大自己的知识面。有许多书籍还能培养我们的道德情操,给我们巨大的精神力量,鼓舞我们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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