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庄整治技术规范9~1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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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村庄整治技术规范村庄整治技术规范Standard for village rehabilitation9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 91一般规定l911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遵循“安全、适用、环保、耐久、经济”的原则。l912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充分利用现有条件和资源,通过整治,恢复或改善道路的交通功能,并使道路布局科学合理。l913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整治应按照规划、设计、施工、竣工验收和养护管理阶段分步进行。l914 当地主管部门应组织对道路桥梁及交通安全设施进行质量验收。92道路工程l921村庄整治应合理保留原有路网形态和结构,必要时应打通断头路,保证有

2、效联系。并应考虑消防需要,设置必要的消防通道,并应符合本标准426条的规定。l922 道路路面宽度及铺装形式应满足不同功能要求,有所区别。路肩宽度可采用。l923村庄道路标高宜低于两侧建筑场地标高。路基路面排水应充分利用地形和天然水系及现有的农田水利排灌系统。平原地区村庄道路主要依靠路侧边沟排水,山区村庄道路可利用道路纵坡自然排水。各种排水设施的尺寸和形式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并应符合本标准825条的规定。l924村庄道路纵坡度应控制在35之间,山区特殊路段纵坡度大于35时,宜采取相应的防滑措施。l925村庄道路横坡一般应采用双面坡形式,宽度小于3m的窄路面可以采用单面坡。坡度值在13之间,

3、纵坡度大时取小值,纵坡度小时取大值;干旱地区村庄取小值,多雨地区村庄取大值;严寒积雪地区村庄取小值。l926村庄道路路堤边坡坡面应采取适当形式进行防护。宜采用干砌片石护坡、浆砌片石护坡、植草砖护坡及植草护坡等多种形式。l927村庄道路采用水泥或沥青路面时,土质路基压实采用重型击实标准控制,路基压实度应符合表927的规定。路基压实度达不到表927要求的路段,宜采用砂石等其他路面结构类型。l928 路面结构层所选材料应满足强度、稳定性及耐久性的要求,并结合当地自然条件、地方材料及工程投资等情况确定。各种结构层厚度应根据道路使用功能、施工工艺、材料规格及强度形成原理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l929 沥青

4、混凝土路面适用于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F40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l9210水泥混凝土路面适用于各类村庄道路,施II艺流程及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技术规范JTG F30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l9211石材类路面及预制混凝土方砖类路面适用于次要道路和宅间道路,块石路面可用于主要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可参照整平层施工、放线、铺砌石材或预制混凝土方砖、勾缝或灌缝、养生及维护的步骤进行。l9212无机结合料稳定路面适用于宅间道路,施工工艺流程及方法可参照现行行业标准公路路面

5、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的规定,施工过程中应加强质量监督,保证工程质量。93 桥涵工程l931 当过境公路桥梁穿越村庄时,在满足过境交通的前提下,应充分考虑混合交通特点,设置必要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隔离措施。l932现有桥梁荷载等级达不到相关规定的,应本着安全经济的原则采用限载通行、加固等方式加以利用。新建桥梁荷载等级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的规定。l933现有窄桥加宽应采用与原桥梁相同或相近的结构形式和跨径,使结构受力均匀,并保证桥梁基础的抗冲刷能力。l934对现有桥涵防护设施进行整修、加固、完善,尤其是桥梁栏杆、桥头护栏等。l935桥面坡度过大的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混

6、行的中小桥梁,桥面纵坡应控制在不大于3;非机动车流量很大时宜采用纵坡度不大于。l936村庄道路整治中,应考虑桥梁两端与道路衔接线形顺畅,交通组织合理:行人密集区的桥梁宜设人行步道,宽度不宜小于。l937河湖水网密集地区,桥下净空应符合通航标准,还应考虑排洪、流冰、漂流物及河床冲淤等情况。l938因自然条件分隔,居民出行困难而搭设的行人便桥,应确保安全、并与周围环境相协调。l939现有桥涵及其他排水设施应进行必要整合,进行疏浚,保证正常发挥排水作用。94 交通安全设施l941 村庄道路整治中,应结合路面情况完善各类交通设施,包括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及安全防护设施等。l942 当公路穿越村庄时,村庄

7、入口应设置标志,道路两侧应设置宅路分离挡墙、护栏等防护设施;当公路未穿越村庄时,可在村庄入口处设置限载标志、限高标志和限高设施。限制大型机动车通行。l943在公路与村庄道路形成的平面交叉口处应设置“减速让行、停车让行”等交通标志,并配合施划“减速让行线、停车让行线”等交通标线。还可设置交通信号灯。l944村庄道路通过学校、集市、商店等人流较多路段,应设置“限制速度、注意行人”等标志,及“减速坎、减速丘”减速设施,并配合施划“人行横道线”,也可设置其他交通安全设施。l945村庄道路遇有滨河路及路侧地形陡峭等危险路段时应设置护栏,以标志路界,对行驶车辆起到警示和保护作用。护栏可采用垛式、墙式及栏式

8、等多种形式。l946现有各类桥梁及通道可分别设置限载及限高、限宽标志,必要时应设置限高、限宽设施,保证桥梁与通道的行车安全与畅通。l947村庄道路建筑限界内严禁堆放杂物、垃圾,并拆除各类违章建筑。l948村庄可在主要道路设置交通照明,为机动车、非机动车及行人提供出行便利。l949村庄中零散分布的一些空地,可开辟成停车位,供机动车及其他农用车辆停放,保证动态交通与静态交通的有机结合。l9410交通标志、标线的形状、规格、图案及颜色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GB5968的规定。10公共环境公共环境10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o1011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遵循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遵循“适用、经适用、

9、经济、安全、环保济、安全、环保”的原则,恢复和改善村庄公共的原则,恢复和改善村庄公共服务功能,美化自然与人工环境,并结合地域、服务功能,美化自然与人工环境,并结合地域、气候、民族、风俗营造村庄个性。气候、民族、风俗营造村庄个性。o1012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用村庄公共环境整治应覆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除家庭宅院外的全部公有空间,包括:地范围内除家庭宅院外的全部公有空间,包括:闲置房屋、建设用地整治;景观环境整治;公共闲置房屋、建设用地整治;景观环境整治;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及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等内容。活动场所整治及公共服务设施整治等内容。o1013 应根据村民需要,并考虑老年人、应根据村民需

10、要,并考虑老年人、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进行村庄公共残疾人和少年儿童活动的特殊要求进行村庄公共环境整治。环境整治。102整治措施o1021村庄内部废弃农民住宅、闲置房屋与建设用地,可采取下列措施改造利用下列措施改造利用:o1022村庄景观环境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o1023 村庄公共活动场所整治应符合下列规应符合下列规定定:o1024村庄公共服务设施的整治应按照“科学配置、完善功能、相对集中、方便使用、有利管理”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025村庄人员活动密集的场所宜设置公共厕所,并应符合本标准717条的规定。11坑塘河道坑塘河道11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11、o1111坑塘河道应保障使用功能,满足村庄生产、生活及防灾需要。坑塘使用功能包括旱涝调节、渔业养殖、农作物种植、消防水源、杂用水、水景观及污水净化等,河道使用功能包括排洪、取水和水景观等。o1112坑塘河道应符合下列规定:o1113坑塘河道存在下列情况时,应根据当地条件进行整治:o1114坑塘河道整治应结合村庄综合整治统一实施,处理好与防洪、灌溉等相关设施的关系。o1115应根据自然条件、环境要求、产业状况及坑塘现有水体容量、水质现状等调整和优化坑塘功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12补水补水o1121雨量充沛、地下水位较高地区的村庄,应充分利用降雨、地下水进行坑塘河道自然补水;自然补水不能满足水体

12、容量要求时,可采用人工方式。o1122坑塘河道补水整治应贯彻“开源节流”方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123山区、丘陵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水库效能进行蓄水;平原河网、湖泊密集地区的村庄宜充分利用现有取水泵站能力引水,并适度增加旱涝调节坑塘,提高村庄旱季补水应变能力。o1124坑塘人工补水可根据当地条件,选择人工引水和人工蓄水两种方式。o1125有取水功能的河道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下列措施:113扩容扩容o1131坑塘水体容量不能满足功能要求时,可进行坑塘扩容。o1132可通过扩大坑塘用地面积、提高坑塘有效水深两种形式进行坑塘扩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133坑塘扩容整治与周边其他土地利

13、用发生矛盾时,对早涝调节、污水处理等涉及生产保障、公共安全、环境卫生的坑塘,应遵循“扩容优先”的原则,其他坑塘应遵循“因地制宜、相互协调”的原则。o1134早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与村庄防灾、排水工程整治相协调,水体调节容量、调蓄水位应达到原有水利排灌控制要求。无相关规定的,其水面面积、常年水深应满足本标准1112条有关规定的低限要求,并应符合本标准条的相关规定。o1135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应充分利用地势低洼区域的湖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136水景观坑塘扩容整治应根据用地现状,利用闲置土地扩容,满足水景观要求。114水环境与景观水环境与景观o1141加强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充分发挥功能作用

14、。o1142坑塘河道水环境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o1143村庄采用氧化沟和稳定塘技术处理污水的,应选择距离村庄不小于300m、并位于夏季主导风向下风向的坑塘,其周边应建设旁通渠,疏导汇流雨水直接排入下游水体。o1144不满足使用功能的水体应进行重点整治,按照先截污、后清淤、再修复的顺序逐步提高水体水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145位于村庄内部或临近村庄水体可结合村庄布局进行景观建设,包括修建水边步道、开辟滨水活动场所、局部设置亲水平台及修整岸边植物等内容。水体护坡宜采用自然护坡、适度采用硬质护砌。严禁在水上建设餐饮、住宅等可能污染水体的建筑,水上游览设施建设不应分隔水体和减少水面面积。o1146

15、以湖泊湖汊为基础建成的鱼池、鱼塘,其周边应建设旁通渠,疏导汇流雨水直接排入大湖或下游水体。115安全防护与管理安全防护与管理o1151有危险和存在安全隐患的坑塘河道应实施安全防护整治。o1152坑塘安全防护应针对坑塘水深采用不同措施,保障村民生命安全。安全措施包括设置护栏、设置警示标志牌、改造边坡、降低水深、拓宽及平整岸边道路等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153禁止在坑塘河道内倾倒垃圾、建筑渣土。o1154对坑塘河道实施维护管理,定期清淤保洁,保障整治效果。 12 历史文化遗产历史文化遗产 与乡土特色保护与乡土特色保护12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o1211村庄整治中应严格、科学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

16、特色,延续与弘扬村庄的优秀历史文化传统和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o1212村庄中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包括:o1213村庄历史文化遗产和乡土特色保护工作应包括:o1214村庄整治不得破坏或改变经认定应予以保护的历史文化遗产,整治措施应确保遗存的安全性和遗产环境的和谐性。o1215村庄整治应注重保护具有乡土特色的建(构)筑物风貌、山水植被等自然景观、及与村庄风俗、节庆、纪念等活动密切关联的特定建筑、场所和地点等,并保持与乡土特色风貌的和谐。122保护措施保护措施o1221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应遵循少干预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o1222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措施,应

17、以保护历史遗存、保存历史和乡土文化信息、延续和传承传统、特色风貌为目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o1223历史文化遗产的周边环境应实施景观整治,周边的建(构)筑物形象和绿化景观应保持乡土特色并与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环境和传统风貌相和谐。o1224历史文化名村的整治工作中应保护村庄的历史文化遗产、历史功能布局、道路系统、传统空间尺度及传统景观风貌。并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实施保护和整治措施。 13生活用能生活用能131一般规定一般规定o1311村庄生活应节约能源,充分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o1312 各类能源获取时必须注意保护生态环境;使用时应保证室内空气质量,防止燃烧排放物危害身体健康。o1

18、313村庄炊事及生活热水用能应逐步以太阳能、气体燃料等清洁环保能源代替燃煤、燃柴等常规能源或传统能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314寒冷及严寒地区的村庄,可以村民小组为单元建设小型供暖锅炉房,替代小煤炉及土暖气,锅炉房燃料应根据当地生物质或煤炭资源状况确定,并应采取环保治理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量。o1315新建房屋应采取节能措施,宜采用保温技术与材料,被动式太阳房技术。有条件地区的村庄应逐步对既有房屋实施节能改造。o1316应因地制宜确定能源利用形式,可采用省柴节煤炉灶、生物质成型燃料及沼气等实用能源技术。鼓励开发先进能源利用技术及建设示范工程,宜逐步规模化和市场化。132技术措施技术措施o13

19、21应推广使用省柴节煤炉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o1322生物质资源丰富区域,应逐步以热效率较高的生物质成型燃料替代秸秆、薪柴、煤炭等。生物质成型燃料生产厂宜根据燃料需求情况由村庄独建或多个村庄合建。o1323 居住密集,且具有大中型养殖场的村庄,应由村庄或镇建设大中型沼气供气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o1324 村庄新建公共建筑应采用太阳房,寒冷及严寒地区村庄的农民住宅宜采用被动式太阳房。o1325 既有房屋的节能化改造宜根据现有建筑保温技术和材料的价格性能比,并考虑改造的方便和可操作性,分期分批实施。o1326年平均风速大于23ms的地区,若具备适合风力发电机安装的场地,可考虑使用风能。o家

20、用风力发电系统应定期维护保养。村办风力发电系统应由专人负责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员须掌握相关技术。o1327根据当地资源条件,村庄可选择实施下列其他实用技术: 谢谢大家!谢谢大家!注:表中内容符合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TG37种城市道路之路的控制标准填挖填挖类别零填及挖方零填及挖方填填 方方路床顶面以下深度(m)00.300.80.8压实度() 909087o1闲置且安全可靠的村办企业厂房、仓库等集体用房应根据其特点加以改造利用。原有建筑与新功能要求不符时,可进行局部改造;o 2废弃农民住宅应根据“一户一宅和村民自愿的原则,合理整治利用;o 3暂时不能利用的村庄内部闲置建设用地,应整治绿化。o1村庄主

21、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可采用符合当地传统的手法适当美化,街巷两侧乱搭乱建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应予以拆除;o2公共场所的沟渠、池塘、人行便道的铺装宜采用当地砖、石、木、草等材料,手法宜提倡自然,岸线应避免简单的直锐线条,人行便道避免过度铺装;o3村庄重要场所可布置环境小品,应简朴亲切,以农村特色题材为主,突出地域文化民族特色;o4公共服务建筑应满足基本功能要求,宜小不宜大,建筑形式与色彩应与村庄整体风貌协调;o5根据村庄历史沿革、文化传统、地域和民族特色确定建筑外观整治的风格和基调;o6引导村民逐步整合现有农民住宅的形式、体量、色彩及高度,形成整洁协调的村容风貌; o7保留利用村庄现有水系的

22、自然岸线,整治边坡与岸线建筑环境,形成自然岸线景观;o8保护利用村庄内部的古树名木、祠堂名居、碑牌甬道、井台渡口等组织特色文化景观,并应符合本标准1223条的规定。o1公共活动场所宜靠近村委会、文化站及祠堂等公共活动集中的地段,也可根据自然环境特点,选择村庄内水体周边、坡地等处的宽阔位置设置。并应符合本标准416条的规定:o2已有公共活动场所的村庄应充分利用和改善现有条件,满足村民生产生活需要;无公共活动场所或公共活动场所缺乏的村庄,应采取改造利用现有闲置建设用地作为公共活动场所的整治方式,严禁以侵占农田、毁林填塘等方式大面积新建公共活动场所;o3公共活动场所整治时应保留现有场地上的高大乔木及

23、景观良好的成片林木、植被,保证公共活动场所的良好环境;o4公共活动场地应平整、畅通,无坑洼、无积水、雨雪天无淤泥。条件允许的村庄可设置照明灯具:o 5公共活动场所可根据村民使用需要,与打谷场、晒场、非危险品的临时堆场、小型运动场地及避灾疏散场地等合并设置。当公共活动场地兼作村庄避灾疏散场地使用时,应符合本标准453条的规定;o6公共活动场所可配套设置坐凳、儿童游玩设施、健身器材、村务公开栏、科普宣传栏及阅报栏等设施,提高综合使用功能;o7公共活动场所上下台阶处应设置缓坡,方便老年人、残疾人使用。o1应根据村庄经济条件及实际需要确定公共服务设施的配置项目、建设规模,严禁超越本村实际,盲目求大求全

24、;o 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应符合有关部门要求及相关规划内容;o 3小学的设置及规模应符合当地教育部门的要求及相关规划,合理确定;o 1具备补水和排水条件,满足水体利用要求;o 2水体容量、水深、控制水位及水质标准应符合相关使用功能。不同功能的坑塘河道对水体的控制标准可按表1112确定。注:1水质类别所规定标准为不低于此标准。2 行洪河道水质类别参照“区域水环境功能区划标准执行”。灾种灾种划分依据划分依据A AB BC CD D地震地震地震基本加速度a(g)A0.05 0.05a0.150.15a0.3 A0.3风基本风压W0 (KNm2)W00.30.3W 00.50.5W00.7W00.7地

25、地质地质灾害分区一般区易发区、地质环境条件危险区雪雪基本雪压S0(KNm2)S00.30.45S00.30.6S00.45S00.6冻融融最冷月平均气温(00-5-5-10-10 o1坑塘河道使用功能受到限制,影响村庄公共安全、经济发展或环境卫生;o 2废弃坑塘土地闲置,重新使用具有明显的生态、环境或经济效益。o1临近湖泊的坑塘应以旱涝调节为主要功能,兼顾渔业养殖功能;临近村庄的坑塘应以消防备用水源、生活杂用水为主要功能;临近村庄集中排污方向的坑塘宜优先作为污水净化功能使用;o2坑塘功能调整不应取消和降低原有坑塘旱涝调节功能;o3河道整治不应改变原有功能,应以维护河道行洪、取水功能为主要目的。

26、已废弃坑塘在满足本标准1112条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采取拆除障碍物、清理坑塘、疏浚坑塘进出水明渠、改造相关涵闸等措施整治,恢复其基本使用功能。o1根据当地水资源条件调整用水结构,发展与水资源相适应的产业类型,提高工业循环用水率,减少或取缔高耗水、低产能的中小型企业;o 2污水宜集中收集、集中处理,经处理水质达标后可用于农业灌溉,减少新鲜水取用量。o1因水源断流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多的河道应采用人工引水方式保障河道最小流量;下游取水构筑物较少的河道可废弃原有取水构筑物,另选水源地取水,并应符合本标准532、5-34的规定;o2因季节性缺水出现自然补水不足时,可采取局部工程措施人工

27、蓄水。可在取水构筑物处适当挖深河床,降低进水孔或吸水管高度,满足取水水泵有效吸水深,河床挖深不宜超过1m。o1应结合坑塘使用功能、用地条件选择扩容方案,宜首先选择清淤疏浚方式,满足坑塘有效水深;o2坑塘扩容规模除特殊要求外,水面面积和水深应符合本标准条的有关规定。o 1严禁随意在湖汊等地势低洼的坑塘上填土建造房屋,已建房屋应逐步拆除;o 2原有单一渔业养殖功能坑塘可改为养殖与早涝调节兼顾的综合功能坑塘;o 3调整农业用地结构,“退田还湖”,宜将地势低洼的原有耕地改为旱涝调节坑塘;o4受土地条件限制、无法实施旱涝调节坑塘扩容整治的村庄,应按照统一防灾要求进行整治,弥补现有旱涝调节坑塘水体调节容量

28、的不足。o1设有集中式饮用水源取水口的河道、塘堰水体保护应符合本标准、条的规定;o2作为生活杂用水的坑塘不得有污水排入。o1 现有污水排放口应进行截污整治,建设截污管道排入污水集中处理场地;o2未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宜用作旱地作物肥料,且不应露天堆放。接纳工业有毒有害污水的坑塘,清淤淤泥应运送到附近污泥处置场进行无害化处置,无条件的可结合村庄垃圾处理的简易填埋场处理,并应符合本标准条的规定;o3水体修复宜采用岸边带形种植芦苇、水中种植荷花等喜水植物方式。o1水深在的水体、拦洪溪沟及蓄水塘堰的泄洪沟渠,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固定的警示标志牌。水深超过的水体除设置警示标志牌以外,还应采取

29、安全措施; o2坑塘水体宜减少直立式护坡,采用缓坡形式边坡,其边坡系数不应小于1:2;o3不宜设置缓坡的水体,应在临水村庄的道路、公共场所等地段设置安全护栏,高度不应低于,栏条净间距不应大于12cm。其他临水区段水边通道宽度不应小于,且应保证通道平整。ol国家、省、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o2具有历史文化价值的古遗址、建(构)筑物、村庄格局等;o3具有农村特色、地域特色、民族特色的村庄建筑风貌、场所空间和自然景观。o1调查、甄别、认定保护对象;o2制定保护及管理措施。o1具备保护修缮需求和相应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按照历史文化遗产与乡土特色保护要求制定和实施保护修缮措施;o 2暂不具备保护修缮

30、需求和技术、经济条件的村庄,应严格保护遗存与特色现状、严禁随意拆除翻新,可视病害情况严重程度适当采取临时性、可再处理的抢救性加固性措施。o1历史遗存保护主要采取保养维护、现状修整、重点修复、抢险加固、搬迁及破坏性依附物清理等保护措施;o2建(构)筑物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不改变外观特征,调整、完善内部布局及设施的改善措施;o3村庄特色场所空间保护主要采取完整保护特定的活动场所与环境,重点改善安全保障和完善基础设施的保护措施;o4自然景观特色风貌保护主要采取保护自然形貌、维护生态功能的保护措施。o1选用符合标准的太阳能热利用产品,建筑物的设计与施工应为太阳能利用提供必备条件,既有建筑物安装太阳能装

31、置不应影响建筑物质量与安全;o2可根据村庄条件选择沼气、城镇管道燃气、液化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气体燃料,燃气供应场站应规范选址,燃气储运不能遗留安全隐患。o1省柴炉灶的热效率应不低于20,北方地区“炕连灶”柴灶热能综合利用效率应不低于50;o2需使用煤炭进行炊事或供暖的地区,节煤炉灶热效率应不低于25,小型燃煤单元集中供暖锅炉房热效率应不低于50。o 1沼气生产厂的选址应位于村镇常年风的下风向,且不可占用基本农田;o 2沼气供应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等应符合现行标准沼气工程技术规范NYT1220的有关规定;o3沼液及沼渣应规范排放或综合利用,不能因排放不当造成河道或地下水污染。o 1距电力系统较远的山区村庄,可采用微水电或小水电进行供电;o 2距电力系统较远的沿海村庄,可采用小型潮汐发电技术进行供电;o 3距电力系统较远、但地热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小型地热发电技术进行供电;o 4已实现供电且地温资源丰富的村庄,可采用热泵技术供应冬季采暖或夏季制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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