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BOT项目特许经营协议(示范文本GF2014~2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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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wd. XX 省 XX 市 XX 区污水处理工程 特许经营协议及附件 招商人: XX 省 XX 市 XX 区管理委员会 二零一五年 .wd.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3 第二章 术语定义 3 2.1 术语定义 3 2.2 其它 6 第三章特许经营权 6 3.1 特许经营权 6 3.2 特许经营期 7 3.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7 3.4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7 3.5 甲方的声明 7 3.6 乙方的声明 8 3.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 3.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9 第四章工程建设 9 4.1 土地 9 4.2 设计 10 4.3 建设 10 4.4 竣工 12 第五章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13 5

2、.1 运营与维护 13 第六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14 6.1 水质指标及水样的采集 14 6.2 检测 15 6.3 水质超标的处理 15 第七章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17 7.1 水量计量 17 7.2 根本水量 17 7.3 水价及调整 18 7.4 污水处理效劳费的计算与支付 18 7.5 地点 19 7.6 货币 19 .wd. 第八章工程设施的移交 20 8.1 移交委员会 20 8.2 移交范围 20 8.3 最后恢复性大修 20 8.4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21 8.5 移交效力 21 8.6 风险转移 21 第九章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21 9.1 不可抗力 2

3、1 9.2 保密 22 9.3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23 第十章违约赔偿 23 10.1 赔偿 23 10.2 减轻损失的措施23 10.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23 第十一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24 11.1 甲方的终止 24 11.2 乙方的终止 24 11.3 终止后的补偿 25 11.4 终止后的移交 25 11.5 甲方的变更 25 11.6 乙方的转让 25 第十二章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26 12.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26 12.2 仲裁 26 12.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26 第十三章其它 26 13.1 通知 26 13.2 合同文字 27 13.3 生效日期 27 附录

4、 1:调价公式 28 附录 2:终止补偿 31 .wd. 第一章 总 则 为加强城市污水处理行业管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标准的要求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维护污水处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公布的市政公用设施特许经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要求,本协议由 XXX 省 XXX 市 XXX 区人民政府地址: ,被授权代表: ,职务: ; 与 下称“乙方 ,注册地点: ,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于年月日在中国省自治区市县签署。 鉴于: 1人民政府决定以特许经营的方式实施污水处理工程以下简称“工程 。该工程已于年月日获得省市、县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批准; 2 甲方于年月

5、日至年月日对工程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经过竞争性谈判 ,确定由乙方承当本工程。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第二章 术语定义 2.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工程或“污水处理工程 指 XXX 省 XXX 市 XXX 区污水处理工程,远期规模 6万吨/日,一期建设规模 2 万吨/日,污水处理厂厂区红线内设施由工程公司负责投融资、建设、运营 .wd. 和维护,并最终将水厂无偿移交给政府。厂外配套市政管网由政府负责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程建设地址为XXX 省 XXX 市 XXX 区内。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特许经营协议

6、,包括附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本特许经营协议之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被视为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中国任何政府部门公布、修改、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或者 甲方的任何上级政府部门在本协议签署日之后修改任何批准的重要条件或增加任何重要的额外条件。 并且,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导致: 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当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发生任何变化;或 对工程的融资、建设、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化。 “工作日 指法定的正常工作日。 “化学品 指工程技术方案中所述的用于污水处理的化学品。 “根本水量 按每一个运营月内,日均计算的污水处理水量。 “慎重运行惯例

7、指在中国的大局部污水处理厂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本工程的工程所采用或承受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接收点 指本工程接收污水进水的具体地点。 “交付点 指污水经过本工程处理后的交付点。 “批准 指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为工程进展融资、建设、 .wd. 拥有、运营、维护和/或移交而需从政府部门获得的许可、执照、同意、授权或批准。 “生效日期 本协议 13.3 条款中约定的协议生效日期。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公布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标准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性要求。 “商业运营期或“运营期 指自开场商业运营日起至特许经营期最后一日止的期间。 “

8、特许经营期 具有第 3.2 条规定的含义。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违约利率 指违约当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 1 %。 “污水 指经污水管道收集输送至污水处理工程接收点未经本工程处理的污水。 “污水处理效劳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工程应向乙方承当污水处理效劳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单价 指处理每立方米污水的价格。 “移交日 指特许经营期完毕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同意的移交工程设施的其它日期。 “政府部门 指(a)中国国务院及其下属的部、委、局、署、行,中

9、国的任何立法、司法或军事当局,或具有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功能的其它行政实体; (b)本工程所在区域的任何地方立法、行政、司法部 .wd. 门。 2.2 其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以下词语的释义如下: (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 “元指人民币元。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条款和附件; (c)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e)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一词在任何时候应

10、被视为与“但不限于连用。 第三章 特许经营权 3.1 特许经营权 3.1.1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使乙方进展投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工程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效劳费。 3.1.2 按本协议规定甲方授予乙方本工程的特许权具有独占性,甲方保证不再将本工程的特许权局部或全部地授予其它第三方, 在工程所在地不再批准与本工程内容一样或有竞争的工程或业务包括中水回用工程, 除非乙方因未能履行本协议下乙方的责任和义务而失去了本工程特许权。 3.1.3 在本协议约定工程范围内,如果甲方需要对现有设施进展扩建等工程的建设, .wd. 如果乙方愿意投资上述工程,同等条件下有优先

11、权。 3.2 特许经营期 3.2.1 除非依据本协议进展延长或终止, 特许经营期应为30 年,含 10 个月施工期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计算。 3.2.2 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工程公司可提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特许经营权授予乙方。 3.3 特许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 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实现开场商业运营延误;或 (b) 其它工程公司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 特许期应予以延长, 使工程公司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一样的地位。 3.4 特许经营权的转让 3.4.1 工程公司可以以本工程在特许年限内的收益权、全部经营性

12、资产和土地使用权向为本工程融资的债权人提供担保、质押和抵押; 3.4.2 不违背本协议条件下的资产、经营权转让、委托等,但须经甲方同意; 3.4.3 其它经甲方认可的情况。 3.5 甲方的声明 甲方在此向乙方声明,在生效日期内: .wd. 3.5.1 甲方有权签署本协议,并可以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 3.5.2 本工程已经获得权限政府部门的批准立项,并真实拥有; 3.5.3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的顺利进展,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6 乙方的声明 乙方在此向甲方声明,在生效日期: 3.6.1 乙方是

1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正式成立的合法机构,具有签署和履行本协议、其它工程合同和融资文件的法人资格和权利。 3.6.2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做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污水处理工程的顺利进展,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7.1 授予乙方特许经营权。 3.7.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效劳费。 3.7.3 在特许经营期内,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工程有关的批准和保持批准有效。 3.7.4 对乙方污水处理特许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效劳质量,工程经营状况和平安防范措施等。 3.7.5 遇紧急情况

14、,在可能严重影响公众利益的情况下,可依法对乙方进展临时接收。 3.7.6 政府提供当地财政局的补充付费承诺函即应支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效劳费与 .wd. 政府实际征收到的污水费之间的差值由当地财政承诺付费 ,该函需在本工程正式开工之前提交乙方,否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3.7.7 提供当地人大对该工程采用特许经营方式的同意函; 3.8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8.1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特许经营权; 3.8.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当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进展工程的投融资、建设,以及工程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8.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效劳费; 3.8.4 承

15、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效劳。 第四章 工程建设 4.1 土地 4.1.1 土地使用权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期内: (a) 乙方以出让方式8.2 万元/亩计,该费用已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的一切费用取得本协议约定的工程场地土地使用权,有权为本工程之目的的合法性、独占性地使用工程场地。 (b)如特许经营期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则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应相应顺延。 (c) 在乙方提供全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需要的相关费用、手续的前提下,甲方在 5个月内提供乙方土地使用权证。 .wd. 4.1.2 对使用土地的限制 无甲方事先书面同意, 乙方不得将第 4.1 条

16、污水处理工程土地用于工程之外的其它任何目的。 4.2 设计 4.2.1 设计要求 4.2.1.1 乙方应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设计单位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初步设计等前期工作。甲方负责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进展环境评价报告的编制,费用由乙方负责。 4.2.1.2 本着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除环评以外由委托方支付相关前期费用。 4.3 建设 4.3.1 乙方的主要义务 4.3.1.1 乙方应依照本协议负责污水处理工程所有建设工程,并依法承当建设工程的所有费用和风险,并承当相应责任,包括: (a) 在进度日期或之前开场建设工程; (b) 进展除前期工作以外的所有场地准备工作,

17、及提供所有必要建设设施; (c) 按照: i.所有适用法律和所有批准; ii.经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正式批准的初步设计、工程的施工图设计; iii.本协议的所有其它要求。 (d) 在其施工方法和过程中注重平安,以保护生命、安康、财产和环境; (e) 在建设期间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减少对公众、当地居民和商业的干扰; .wd. (f) 及时申请并获得需要在建设期内获得对本工程的批准, 并使其在此之后保持有效,并支付获得上述批准所需的所有费用和支出; (g) 在进度日期当日或之前完成工程方案所列的建设工程各工程。 4.3.1.2 乙方按照适用法律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备供货商,进展工程的建

18、设。 4.3.2 甲方的主要义务 甲方的主要义务应包括: (a) 甲方应于污水处理厂进水前完成污水收集管网和泵站的建设, 并建至污水处理厂红线处。 (b) 甲方协助乙方负责工程前期包括但不限于可行研究报告、 设计、 开工报告等前期手续的批复,但办理手续的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 (c) 在建设期内和/或特许经营期内协调和促进所有与有关政府部门的交往、应获得的批准; (d) 确保并及时地向乙方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工程场地, 使之能够出入和占有这些场地和土地; (e) 负责工程场地以外厂区所需的供水、电力、通讯、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建设,临时用电接至规划红线处, 临时用水接至规划红线处, 临时进场道路建设至

19、红线处。 4.3.3 建设周期 4.3.3.1 具备开工条件的情况下,政府发布开工令之日起,10 个月内完成工程的施工建设。 4.3.4 建设期的延长 在任何时候,如果一方合理地预计工程不能在预期日期之前完成,该方应及时通知 .wd. 另一方并合理地详细描述延误原因、预期完成时间、采取的措施。 如果出现下述情况,建设期限将延长或修改: a出现不可抗力事件; b工程建设过程中,在工程场地内发现有古墓、化石等具有考古、地质研究价值的物品,同时乙方已经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c对乙方应到达的进度日期,由于甲方的违约而造成延误; d工程建设期间停水、停电、进场道路中断等累计超过 8 小

20、时建设工期应相应顺延; e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他情况。 4.3.5 甲方的监视和检查 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有权在不影响建设进度的情况下对工程的建设工程、 进度进展监视和检查。 4.4 竣工 4.4.1 工程设施竣工验收 4.4.1.1 本工程的工程验收依据本协议和工程承包合同所规定的标准、标准、程序及国家有关规定进展。 乙方必须提前 5 天通知甲方验收的日期, 如果甲方在收到通知后未参加竣工验收,则竣工验收可在甲方缺席的情况下按预定的时间进展,并将验收结果及时通报甲方。 4.4.1.2 如果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补救、整改不合格的情况,整改完成后再次申请工程质量验收。 4.4.

21、1.3 如果甲方在再次竣工验收完毕后 3 个工作日内未发出有关不合格的书面通知,并且验收结果已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则视为工程设施竣工。 .wd. 4.4.2 环保验收 乙方应在开场商业运营日之前,在合理日期内上报环保部门进展环保验收。 4.4.3 开场商业运营 4.4.3.1 本工程工程竣工后,乙方即可进展进水运营。 4.4.3.2 污水处理厂出水达标即可向甲方发出工程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场商业运营的书面通知,甲方将在收到乙方的书面申请后 7 日内答复乙方,逾期则视为甲方认可。 第五章 工程的运营与维护 5.1 运营与维护 5.1.1 甲方的主要责任 5.1.1.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

22、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工程交付点,并控制进水水质在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内。 5.1.1.2 甲方应设立收费独立账户及时并足额支付污水处理效劳费。 5.1.1.3 甲方应于污水处理厂运营前提供乙方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达标后的免费堆放地点10 公里以内 ,由乙方自行负责运输。 5.1.2 乙方的主要责任 5.1.2.1 一般规定 乙方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从事污水处理效劳, 由于城市规划和开展要求,甲方需要乙方另外提供污水处理效劳,甲、乙双方应进展协商,努力就修改本协议达成共识。 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当污水处理厂运营费用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工程设施。乙方应确保

23、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适用法律、 .wd. 慎重运营惯例和国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并维护工程设施。 保证进入污水处理厂内的污水在设计处理能力内,应该全部处理。 5.1.2.2 乙方提供的污水处理效劳,必须全部按表计量收费。 5.1.2.3 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污泥经处理达标后的外运,费用由乙方负责。 5.1.3 运行与维护手册 在开场商业运营之前,乙方应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该手册应包括生产运行、日常维护、设备检修内容、程序和频率等,并在开场商业运营日之前报送甲方。 5.1.4 运营暂停 5.1.4.1 方案内暂停效劳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方案内暂停效劳。 5.1.4.2 方案外暂停效劳

24、 如果有方案外暂停效劳,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解释方案外暂停效劳的原因以及提出更正方案外暂停效劳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厂运营能力。 方案外暂停效劳如非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甲方按照根本水量结算污水处理效劳费,如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按照实际处理污水量结算污水处理费。 第六章 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6.1 水质指标及水样的采集 6.1.1 进水水质指标 甲方确保进入污水处理厂的污水进水指标符合国家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 ,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质采用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进水水质标准。 .wd. 6.1.2 出水水质指标 污水处理工程出水水

25、质排放必须到达国家公布的现行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8918-2002一级 B 标准,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采用政府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确定的出水水质标准。 6.1.3 水样的采集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点和污水出水点采集; 6.2 检测 6.2.1 甲方监视、检测 6.2.1.1 环保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进展水质检测,并由乙方进展确认。但甲方的进入和检查不得干预或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1.2 如果乙方对检测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6.3 水质超标的处理 6.3.1 水质超标的计算 甲乙各

26、方对污水处理厂进出水水质实行按月检测,在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水质条件下,每次检测进水或出水任何一项指标超过本协议 6.1.1、6.1.2条款规定的标准的 5%,视为该次检测水质不合格,进水或出水不达标。当进出水水质月检测工程综合达标率不低于 95%含 95%时,将视为该月进出水水质符合本协议 6.1.1、6.1.2 条款规定的标准,当达标率低于 95%时,则视为该月进水或出水不达标。 注;月综合达标率计算公式为 月检测项次合格数 月综合达标率= 100% .wd. 月检测项次总数 因夏季暴雨和防洪需要, 致使污水处理厂在紧急情况下需暂时直排局部未经处理的水,其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不计,乙方不承当由于

27、停机或直排而应承当的相关责任;但不包括大修日期检测出水不达标。 6.3.2 无论何种原因,假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致使出水超标排放,乙方不承当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甲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结算方法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 乙方将尽力设法采取措施使出水达标排放,在进水超标而出水仍然达标的情况下,由此产生的额外本钱,甲方应给以补偿,其补偿方法为: a假设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 90-95%含 90%,不含 95%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 5%。 b假设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 85-90%含 85%,不含 90%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 10%。 c假设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

28、率 80-85%含 80%,不含 85%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 20%。 d假设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 75-80%含 75%,不含 80%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提高 30%。 e假设污水进水月综合达标率低于 75%不含 75% ,乙方不承当出水水质不达标的责任,甲方按照根本水量支付费用。 6.3.3 假设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符合第 6.1.1 条要求而出水超标排放, 乙方将承当因此产生的责任和损失,其承当方法为: a假设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 90-95%含 90%,不含 95%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 .wd. 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 5%。 b假设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

29、 85-90%含 85%,不含 90%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 10%。 c污水进出水月综合达标率 80-85%含 80%,不含 85%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 20%。 d假设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 75-80%含 75%,不含 80% ,甲方支付乙方该月的污水处理费价格降低 30%。 e 假设污水出水月综合达标率低于 75%, 甲方有权拒绝支付该月污水处理效劳费。 第七章 水量、水价和水费结算 7.1 水量计量 (a)本工程以污水处理厂进水处安装的流量计记录的水量为结算标准。 (a) 上述流量计将由甲乙双方在每个运营月的最后一日抄表, 以确定污水进水量。水量将

30、以立方米(m3)计算。甲方有权随时核查乙方的抄表记录。 7.2 根本水量 本工程建设远期规模 6 万吨/日,一期建设规模 2 万吨/日,自商业运营日起根本水量保底水量按第一年 1.5 万吨/日,第二年 1.7 万吨/日,第三年 2 万吨/日计,如进水水量缺乏根本水量,则按根本水量计算,如进水水量超出根本水量,按照实际处理水量计算。 .wd. 7.3 水价及调整 7.3.1 本协议双方确定的初始污水处理效劳费价格为:元/立方米 。 7.3.2 水价调整 7.3.2.1 水价调整原则 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可根据附录 1 申请污水处理效劳费价格的调整 a因构成工程运营本钱上升超过 5%时,可向甲

31、方申请污水处理价格提高; b因为贷款利率的明显变化、税收变化、不可抗力事件、法律变更、非乙方原因造成的运营本钱上升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例外事项使乙方的总体实际收入减少超过 5%时,乙方可向甲方申请污水处理价格提高。 7.4 污水处理效劳费的计算与支付 7.4.1 本协议约定的污水处理费支付开场日期为本协议规定的商业运营日。 7.4.2 以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为前提, 当实际污水处理量小于或等于根本水量时,甲方应根据协议的规定按根本水量支付污水处理效劳费,当实际污水处理量大于根本水量时,按实际水量计算污水处理效劳费。 污水处理效劳费=根本水量或实际处理水量污水处理效劳费价格。 7.4.3 水质不

32、达标的污水处理效劳费的计算 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6.3.2 条款规定价格结算污水处理效劳费。 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超标依据本协议6.3.3 条款规定价格结算污水处理效劳费。 7.4.4 污水处理效劳费的支付 甲方应设立专门的供水和污水收费账户,财政部门以财政划拨方式支付乙方污水处 .wd. 理效劳费,乙方向财政部门开具污水处理效劳费收据。 污水处理效劳费中不包括所有的乙方根据适用法律规定应缴纳的税款, 如果产生税款则由甲方另行相应的补贴,以使工程公司不会因缴纳或扣除任何税款而减少预期收入。 乙方应于每月 2 日 12 时(节假日顺延)前将付款通知单给甲方或甲方指定机构,甲方应于收到付

33、款通知单3 日内将污水处理费支付到乙方指定帐户,如对该付款有疑义,甲方应在收到通知单3 日内通知乙方,双方予以协商。 7.4.5 逾期付款 7.4.5.1 该协议项下任何逾期未付款项, 应从到期应付之日起至付款方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当时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一年期贷款利率加一个百分点支付违约金。 7.4.6 水费支付保函 甲方提供三个月污水处理效劳费额度的水费支付保函, 当甲方未有正当理由而不能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效劳费时, 乙方有权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污水处理效劳费金额兑取保函内金额,如假设发生兑取保函的情况后,甲方应在 30 日内恢复保函内资金额度,保函在整个特许经营期内有效。 7.5 地点 7

34、.5.1 一方根据本协议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机构或银行帐户。 7.6 货币 效劳协议下的任何应付款项,一律以人民币支付。 .wd. 第八章 工程设施的移交 8.1 移交委员会 特许经营期完毕 18 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责和办理移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一样。 8.2 移交范围 8.2.1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或其指定机构无偿移交: a乙方对工程设施的一切权利、所有权和利益,包括: 工程红线范围内全部设施; 土地使用权。 b甲方为运营而合理要求的运营手册、运营记录、移交说明、设计图纸及其他档案资料等文件,以使其能够直接或通过其指定

35、机构继续工程设施的运营。 c移交的本工程的设施应是得到良好维护和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设备完好到达工艺标准 8.2.2 这些资产在向甲方移交时应不存在任何留置权、债权、抵押、担保物权或任何种类的其它请求权。工程场地在移交日应不存在因建设、运营和维护工程设施导致的或乙方另外引致的环境污染。 8.3 最后恢复性大修 大修的具体时间和工程应于移交日前十二12个月时由甲方核准。 .wd. 8.4 承包商保证的转让 在移交时,乙方有义务将所有承包商、制造商和供给商提供的尚未期满的担保及保证,在可转让的范围内分别无偿转让给甲方,并促成供给商以过去同样的优惠价格供给设备、备品、备件,在移交时,甲方有权选择是否

36、承受合同延续和承当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 8.5 移交效力 8.5.1 自移交日开场,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即应终止,本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并且双方至移交日止发生且尚未支付的债务除外。 8.5.2 甲方应接收工程设施的运营及本协议明示或默示的、因本协议产生的但于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任何其它权利和义务。 8.6 风险转移 乙方承当移交日前工程设施的全部或局部损失或损坏的风险, 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违约所致。 第九章 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9.1 不可抗力 9.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制和不能防止的事件或情形。以满足上述条件为前提,不可抗力包括但

37、不限于: (a) 雷电、地震、火山爆发、滑坡、水灾、暴雨、海啸、台风、龙卷风或旱灾; .wd. (b) 流行病、瘟疫爆发; (c) 战争行为、入侵、武装冲突或外敌行为、封锁或军事力量的使用,暴乱或恐惧行为; (d) 全国性、地区性、城市性或行业性罢工; 9.1.2 积极补救不可抗力的义务 (a) 尽快向对方通告事件或情况的发生,对事件或情况的预计持续时间和其在本协议项下履行义务的可能影响做出估计; (b) 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c) 做出一切合理努力以减轻或限制对对方造成的损害; 9.1.3 费用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任一方必须各自承当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和

38、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保险获得补偿,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9.1.4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连续超过九十(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止本协议。 9.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承包商、参谋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如果尚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 1 年期间不得向第三

39、.wd. 方透露或公开,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 9.3 对承包商和其雇员及代理人的责任 乙方雇用任何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不应解除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承包商和其雇员及其代理人为本协议目的的所有作为或不作为视同乙方的作为或不作为。 第十章 违约赔偿 10.1 赔偿 任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和费用的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0.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 如果一方未能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

40、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10.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特殊、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wd. 第十一章 终止、变更和转让 11.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甲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展清算或资不抵债; (b) 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平安事故; (c) 乙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 使乙

41、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d) 乙方未履行本协议项下的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四十五(45)个工作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1.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果有允许的纠正期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乙方有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 (a) 甲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违约, 使甲方履行本协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 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 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

42、后四十五(45)日内仍未能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wd. (c) 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规定按期支付污水处理效劳费超过 2 个月。 11.3 终止后的补偿 终止后按照附件 2 支付补偿金后,乙方对该工程的相关权益将转归甲方所有。 11.4 终止后的移交 11.4.1 乙方向甲方移交参照第 8.2 条款规定的污水处理工程所有设施的权利和权益。 11.4.2 乙方应于提前终止日立即向甲方移交污水处理工程的占有权和运营权。甲方和乙方应于 15 日内按照 11.3 条款确定终止补偿金额。甲方应在确定终止补偿金额后 60 天内将终止补偿金全部支付乙方。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终止补偿金当日,将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

43、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11.5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但新的甲方应: 具有承当原甲方对工程的所有权利、义务和责任的能力,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承受并完全承当原甲方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11.6 乙方的转让 假设甲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效劳费用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条件承受工程公司的转让,由甲方承接工程公司由于甲方违约期间未支付工程公司水费当月至特许经营期完毕期间的所有债权债务,并在 60 天内按照 11.3 条款支付乙方终止补偿金,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偿金当日,将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wd. 第十二章 解释和争议的解决 1

44、2.1 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假设双方对本协议条款的解释包括关于其存在、有效或终止的任何问题产生任何争议、分歧或索赔,则应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争议、分歧或索赔。假设在 45 个工作日内该争议未能得到解决,则应适用第 12.2 条款的规定。 12.2 仲裁 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争议,由甲乙双方选择仲裁或诉讼方式解决。选择仲裁方式解决争议的,应提交给双方认可的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展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2.3 争议解决期间的履行 在争议、分歧或索赔做出最终裁决前,各方应继续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义务并继续享有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所有权利,在最终裁决做

45、出后按裁决进展最终调整。 第十三章 其它 13.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 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 地址: : .wd. 收件人: : 电子信箱: 乙方: 地址: : 收件人: : 电子信箱: 一方的收件人地址、电传 号码或电子邮箱假设有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下述情况应视为已送达: i如用信件进展任何通讯,在由专人递交、快递或邮寄方式挂号、要求回执发送至上述地址时;和ii如用 或电子邮件形式,在准确发送至上述 号码或电子邮箱时。 13.2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正本一式四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二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

46、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 双方愿受本协议的法律约束。 13.3 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wd. 主管部门甲方公司名称乙方 印章 印章 姓名:姓名: 职务:职务: 日期:日期: 附录 1:调价公式 1 污水处理根本单价调价公式 任何时间的实际应付污水处理费的计算方法是将本协议附录1规定的污水处理效劳费乘以按下述公式计算出的调价系数,即: 调价公式:Pn= P0K 其中: 日期 n:调价年份 日期 0:基准年。对第 1 次调价,其基准年即为开场商业运营的第一年,对于第 1 次调价后的调价来说,其基准年为此次之前的调价所对应的年期 Pn 为第 n 年调整后的污水处理效劳费价格; K 为污水

47、处理效劳费根本单价调价系数,依据以下公式确定: K= C1 (En/E0)+C2 (Ln/L0)+C3 (Chn/Ch0)+C4 (Taxn/Tax0)+ C5 (Mn/M0)+C6CPIn-1/CPI0 C1 是电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wd. C2 是人工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3 是化学药剂费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4 是企业税收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5 污泥最终处置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6 是价格构成中除电费用、人工费用、化学药剂费用、污泥处置和企业所得税以外的其它因子在价格构成中所占的比例。 C1+C2+C3+C4+C5+C6=1 En:第 n 年时工程公司的电力费

48、用指数工程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E0: 基年时工程公司的电力费用指数工程公司所付的每度动力电电价 Ln:第 n 年时 XXX 经济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给对应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开工资水平为准。 注: 只有在国家和地方有关政策强制要求增加或减少职工工资的情况下,人工工资的变化才会导致污水处理效劳费价格的调整。 L0:基年时 XXX 县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县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电力、煤气和水的生产和供给对应的全市职工人均劳开工资水平为准。 Chn:第 n 年时 XXX 县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原材

49、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化学药剂平均价格。 注:以国产絮凝剂价格为准。 .wd. Ch0:基年时 XXX 经济市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原材料、燃料、动力购进价格指数化工原料类对应的化学药剂平均价格。 Taxn:第 n 年份工程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Tax0:基年份工程公司适用的所得税与增值税综合税率 (注:工程公司开场运营时,享受国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颁发的适用于工程公司的关于土地和税收等内容的有关优惠政策。) Mn:第n年的污泥处置本钱, 以XXX经济市政府公布的污泥处置费为基准。 M0:基年的污泥处置本钱。 CPIn-1:第 n1 年时

50、XXX 经济市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第 n-1 年相对应的指数。 CPI0:基年时 XXX 县统计局编制的XXX 县统计年鉴中公布的“ 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总指数前 1 年相对应的指数。 于签署日时 C1、C2 、C3、 C4、 C5 的值为: C1= C2= C3= C4= C5= C6= .wd. 如果在签署日和移交日之间上述任何指数的名称被XXX县统计局修改或不再可以得到,则甲方和工程公司应商定替代指数,如果不能商定一致,则根据仲裁条款解决。 以上公式内容或条款与特许协议条款内容有冲突处一律以特许协议为准。 附录 2:终止补偿 假设特许经营权提前

51、终止,甲方违约情况下应采用以下方法对乙方进展补偿: 项次 导致协议提前终止的原因 终止补偿金 1 乙方违约 A+C 2 甲方违约 B+C 3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B+C 其中,字母 A、B、C 分别用于表示不同的提前终止情形下,作为应付的终止补偿金中的不同组成局部。该等字母代表以下金额: A=工程投资额0.7特许经营期剩余年限/30 B=工程投资额1.3特许经营期剩余年限/30 C=特许协议提前终止后,工程公司根据协议规定应向甲方或指定机构移交工程设施运营维护所需的备品备件及化学品的合理评估值。 上述 A、B、C 等各项补偿因素的计算须由双方共同承受的一家在中国注册、具有从业资格且处于行业领先地位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展审核。假设仍有争议,则适用争议解决条款。 乙方在收到最后一笔补偿金当日,将工程设施的所有权和所有权益全部移交给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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