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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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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律制度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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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合同法规v教学内容:v     旅游合同概述,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法律效力,旅游合同的结果,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v重点:v    旅游合同的内容v难点:v    违反旅游合同的责任 第一节 旅游合同概述 v一、旅游合同的概念v1、合同的概念v      所谓合同,就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2、旅游合同v     广义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     狭义的旅游合同是旅游者与旅行业者之间签订的明确双方在旅游过程中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v     我们所称的旅游合同,还包括旅游接待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 3、旅游合同的特征v(1)当事人一方的恒定性;v(2)旅游合同标的特殊性;v       第一,旅游产品具有无形性和不可储藏性;v       第二,旅游产品具有不可转移性;v       第三,旅游产品的综合性;v       第四,旅游产品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v       第五,旅游产品信息的非对称性;v(3)旅游合同为双务、有偿、诺成合同;v(4)旅游合同多为格式合同;v(5)旅游合同属无名合同。

4、旅游合同的种类v旅游合同有旅游包价合同和旅游代办合同两种 二、旅游合同的原则v1、平等原则v   (1)地位平等;v   (2)意志平等;v   (3)权利平等 2、自愿原则(1)当事人订立合同是自愿的,完全由自己的意愿决定不带有任何虚伪或受欺诈、胁迫的成分2)自愿选择订立合同的对方当事人3)在遵守法律的前提下,自愿约定合同的内容4)自愿选择合同方式5)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愿协议补充或变更有关内容,也可以自愿协议解除合同6)当合同争议发生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7)选择地域管辖的自由 3、公平原则v(1)旅游者的给付与旅行社的对等给付之间的等价性;v(2)旅游风险的合理分配;v(3)其他合同负担如违约责任的合理分配 4、诚实信用原则v       在民事合同中,当事人应当讲诚实、守信用,以善意的方式履行自己的义务,以善意的方式行使权利,不得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滥用权利,不得规避法律和合同义务 5.遵守法律和维护道德原则v         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v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v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模块内容框架模块内容框架旅旅游游合合同同法法律律制制度度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合同违约责任主体主体程序程序内容和形式内容和形式有效有效无效无效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履履行行中中的的抗抗辩辩权权效益权效益权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承担责任方式承担责任方式违约责任特征违约责任特征合同的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合同同的的变变更更和和转转让让 除除 模块一模块一 旅游合同法律制度旅游合同法律制度 任务一任务一 旅游合同的订立旅游合同的订立[情景导入情景导入]    一天,王先生正在办公室上班,接到朋友李先生的   李:最近我们旅行社推出一条新的旅游线路,价格比较优惠,你有意参加我们的旅游团吗?    王:我很想去,但价格有点贵,能否便宜点?    李:你如果决定去,我们签合同时再协商   第三天,王先生到旅行社准备签订合同,李先生递给王先生一份旅游线路安排表王先生对旅游行程的安排比较满意,从但对旅游价格提出了异议。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协商,最后双方对旅游价款达成了一致,准备签订旅游合同   王先生犹豫了:“我已有旅行社的旅游行程安排表,旅游费也交了,还要不要签订一份旅游合同呢?如果要签合同,应当写明哪些内容?”  Ø1、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合同经过了哪些程序?Ø2、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载明哪些内容?Ø3、王先生和旅行社订立旅游合同应当采取何种形式? 一、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一、旅游合同订立的主体资格 ————你在和谁交易?你在和谁交易?v合同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两类,自然人是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包括国内公民、外国人及无国籍人组织包括法人组织和没有取得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v《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v民事权利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v民事行为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通过自己的行为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v(一)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v《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自然人从出生时始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v《民法通则》根据自然人的年龄与智力状况,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三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v18周岁以上的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的生活来源的,也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可以订立一切法律允许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合同10周岁以上的未成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订立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合同10周岁以下的未成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合同主体  v(二)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v《民法通则》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到法人终止时消灭根据这一规定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一致,始于法人成立并终于法人终止法人经核准的经营范围不同决定了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不同,法人有权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v( 三) 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与《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相同,始于其成立并终于其终止。

其他组织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也取决于其核准的经营范围,并就其经营范围内的事项签订合同  关于代订合同关于代订合同v      所谓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是指当事人委托代他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签订合同,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的行为代订合同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v1、代订合同是由代理人以当事人的名义进行签订合同的活动v2、代理合同由代理人向第三人作出意思表示或者接受意思表示v3、代理人必须在委托授权范围内进行代订合同的活动v4、代理人订立的合同由当事人承担 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合同主体法律风险点1、合同相对人不具备相应资信、能力2、合同相对人为法人的职能部门、未办理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或直属机构,缺乏履约能力3、合同相对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过期4、我方代理人未经授权或授权终止后仍进行签约 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合同主体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1 1、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合同主体身份认不清『『案例一案例一』』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认错借款人,几十万血本无归甲的朋友乙是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04年3月,乙向甲借款十多万,出具了正式的借据,盖A公司公章事后,乙拒绝还钱甲把乙告上了法庭。

乙辩称是A公司借款,因为上面盖得是A公司公章,他只是以A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签的字法院以起诉主体错误为由驳回了甲的起诉甲随后起诉A公司,胜诉,可A公司经营亏损,根本就没有偿还能力乙虽然有房有车,但按《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只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甲的借款,最终血本无归  2 2、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找准交易对象(国际贸易中尤其重要)『『案例二案例二』』谨防中间商欺诈谨防中间商欺诈 出口商甲经李某介绍曾与某国多个买家成交,并通过李某成功收款2007年5月,甲与李某介绍的A公司签订近200万美元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列明的买方为A公司,但签署人却为李某甲发货后,A公司以从未与甲签过销售合同为由拒绝支付货款经调查,李某假冒A的名义与甲订立销售合同,骗取货物后,低价销售给A,取得货款后逃匿,甲损失惨重 3 3、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合同相关方的法律地位认识错误『『案例三案例三』』错将付款人认定为责任方错将付款人认定为责任方A为大型跨国企业集团,实力雄厚出口商甲根据A下属子公司B发出的订单向B供应货物,并按照A企业集团整体的财务安排从母公司A处回收货款,收汇一直较为正常。

考虑到A的优良资信,甲与A的子公司B签订了一系列合同两年后,甲获悉B经营状况恶化、即将破产,此时尚有大额出运货款尚未回收,向A追讨,A以其非交易合同主体为由拒绝还款,甲损失惨重 4 4、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缺乏对合同主体资信情况的调查『『案例四案例四』』与小商人做大生意,损失难以弥补与小商人做大生意,损失难以弥补我国某钢铁公司A计划引进一套铸造设备,国外的多家知名厂家的报价都在1千万美元以上,A难以接受某国商人S得知此情况后主动向A报出500万美元的价格,保证按要求的技术水平供货A对S虽了解不深,但仍与其签订了供货合同到年底S只交齐了203万美元的货物随后经过多次交涉,到期仍未交齐货物经过调查发现,S只是一个小商人,其下属的几家小公司早已先后倒闭,并欠缴了制造商很多货款A起诉并胜诉,但无实质收获,同时工期拖延,造成了难以弥补的损失 5 5、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合同法第(合同法第4949条)条)概念:概念:指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需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案例五案例五』』员工签单,公司买单员工签单,公司买单      A房地产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甲、乙两人从2002年4月至2003年5月期间,在B餐饮娱乐公司进行签单消费,单位名称一栏都注明为“A公司”,消费目的为A公司员工用餐或公务接待等,累计签单欠款共25520.3元。

后甲、乙两人离开A公司,B公司知悉后多次向A公司催收欠款,A公司以甲乙两人并无授权签单消费为由拒绝支付欠款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认定甲乙两人的签单行为是代表A公司对服务费用的确认行为,其法律后果应当由A承担,因此支持了B公司的诉讼请求 è1、审查主体法人:审查营业执照、供货业绩、信誉状况、资质等级等情况非法人单位:审查其是否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外方当事人:是否合法存在;是否为法人;名称、注册地等自然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保证人:主体资格的合法性代订立合同的代理人:代理身份和代理资格其他:特殊行业的当事人,需审查对方的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或相应的资质è2、认清主体身份 v审查合同主体资格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查看一下对方的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和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企业参加年检的证明资料料v不能不能仅凭其名片、介绍信、工作证、公章、授权书、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件,因为有的企业由于连续两年不参加年检已经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这时如果你稍一疏忽,就可能掉进一些不法分子设置的陷阱中 合同标的合同标的 (一)合同标的(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交易指向对象?(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三)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案例分析(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 (一)合同标的(一)合同标的——交易指向对象?交易指向对象?明确合同交易内容明确合同交易内容ü不同类型的合同,其标的也存在区别,比如买卖合同的标的一般为物,而服务合同的标的为服务。

明确了合同标的便明确了合同的交易内容重要性重要性ü在贸易实践中,对合同标的物的确定是买卖双方订立合同的关键环节,在复杂的交易中,标的物有可能处于不断变化的状态,可能对合同效力产生重要影响 (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二)合同标的的法律风险点1、合同标的不合法2、合同标的不可能给付3、合同标的不确定4、实际交付的标的与合同约定的标的不符 (三(三 )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合同标的常见问题及法律分析1、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合同标的物的合法性『『案例一案例一』』不可转让的标的不可转让的标的 S集团下属两家子公司甲与乙所使用的土地,都属划拨用地,使用权证都办在S名下其中有一宗地由甲建有加油站等设施甲欠丙债款,双方达成还款协议,甲方将加油站等设施转让给丙(含土地使用权)丙获得加油站后,以相同价格转让给李某个人后经土地管理部门稽查,对S集团进行处罚,无偿收回土地,并处13万元罚款 2、合同标的确定性、合同标的确定性『『案例二案例二』』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合同标的物不清,形成争议 甲、乙两单位签订一设备租赁协议,甲方将真空离子镀膜机出租给乙方,双方约定了租期、租金等事项租期届满时,乙方交付设备时,甲方发现不是其出租的设备。

由于时间较长,原办事人员都已离职,从双方的协议中,找不到租赁物的型号或是明显特征,因此引发纠纷经法院主持达成调解协议甲方拉回一台不属于自己的设备,约损失15万元 3、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实际交付的标的不符『『案例三案例三』』标的物被调包标的物被调包 2009年 6月1日,南宁市民杨先生在广州工作的姐姐为其买了一台二手笔记本电脑,价值4000多元,通过一家名为XX速递的快递公司托运给他6月5日上午11时许,速递公司的业务员当面把包裹交给他杨先生支付给对方50元邮费,签单接收了包裹,但忘记当场验看稍后,他回到住处打开包裹,吃惊地发现,电脑箱里找不到笔记本电脑,却多了4块约1厘米厚20厘米长的木板于是他带包裹到速递公司进行交涉由于送货单上没有写明货物的名称、重量和单价等,杨先生也未当场验货,因此双方各执一词,难辨真伪    (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四)合同标的风险防范要点1、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合法,是否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2、审查合同标的相关条款,查明合同标的名称是否确定3、根据不断变动的现实条件,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可能给付,明确合同的效力 v合同标的物的约定应尽可能的详尽    1.在合同的约定中,标的物的名称、型号不能笼统。

如:电视机有“彩色”与“黑白” 之分、平面电视有“纯平”与“超平”之分,所以在购买彩色超平电视时就不能想当然的认为反正现在大多是彩色电视机,而推定合同标的物就是彩色电视机,怕麻烦似的漏写“彩色”两字,或者简单的只写为“平面彩色电视机”否则,就会被别有用心的人钻了空子,导致争议的发生     v2. 标的物要明确不会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目前大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越来越强,企业稍微不慎,就有可能陷入知识产权的侵权纠纷中对企业而言,如果购买的是有商标的产品,就要注意对方是否是合法持有其提供的产品的商标权;如果是为对方生产、加工产品,就要注意该产品是否会侵犯他人的商标、专利权同时最好要求对方作出不会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承诺约定     v3.  标的物的数量应明确标的物的数量应尽量细到它最小的计量单位,因为同样的产品,如果它的包装方法不同的话,可能就会出现不同的结果如酒类买卖中,如果只约定购买“一千箱啤酒”,就有可能出现“一箱12支”或“一箱24支”这样两种相差巨大的结果    4. 标的物需要包装时,应明确其包装标准,包括外包装的材质、内包装或者填充物保护的说明,以及对防潮、防火、防撞击颠簸的要求等,如果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该写明该标准的名称、代号或编号。

同时还要确定包装费用的承担方式 v    5. 注意列明每项商品的单价有些企业在购销合同中,标的是多类商品,但却只在合同中明确各类商品的总价款,而未明确具体每种商品的单价,一旦合同部分履行后发生争议,就难以确定尚未履行的部分商品的价款    6. 标的物的交货时间应明确如合同中约定“保证在第二季度交货”就是很不规范的说法如果标的物是按政府指导价计算价格的,在这段时间内价格如果发生变化,就会使交货期限对合同双方的利益产生很大影响在签订合同时如果不明确时间期限,那么合同双方在价格发生变化时候,就可能在履行时间上发生纠纷所以在签订合同中应对时间进行明确,实践中当然也可以留下一定的余地,但是绝不可以有像“季度”之类过于宽泛的时间表述 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二、旅游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据此,合同的订立程序应当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一)要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作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作受要约人    1、要约的条件v(1)要约必须是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v(2)要约必须具有缔结合同的目的v(3)要约必须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的意思。

v(4)要约的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 2、要约邀请及其特点v      所谓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v     要约邀请具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要约邀请是一种意思表示即通过要约邀请将自己内在的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达出来第二,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首先,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  其次,要约邀请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做出,要约是向特定的人作出;  再次,要约邀请往往只含有合同要素的某一方面,要约的内容是具体确定的;  最后,要约邀请并不表明一经承诺即受约束,要约一经承诺即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法》将寄送价目表,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拍卖公告、商业广告等规定为要约邀请但是,上述意思表示并非绝对不能成为要约, 视情况而定 (二)承诺(二)承诺  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做出承诺的受要约人称为承诺人  承诺生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承诺生效必须符合四个条件:  1.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做出,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即受要约人完全同意要约人的建议而不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否则视为新的要约;  4.承诺不得以沉默的方式做出,并且要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承诺作出的方式v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v 承诺应当以通知亦即明示的方式作出,所谓明示承诺应当以通知亦即明示的方式作出,所谓明示的方式,是指受约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的方式,是指受约人以语言、文字或者其他直接表达意思的方式作出表示同意要约这一内在意思的形达意思的方式作出表示同意要约这一内在意思的形式根据《《合同法合同法》》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例的规定,下列两种情况可以例外:外:v①①根据交易习惯根据交易习惯v②②根据要约的要求根据要约的要求 v[讨论讨论]v某旅游运输公司打算转让一条豪华游轮,遂在报纸和电台上发布转让消息个体业主张某知道后,去电询问并索要相关资料,公司了资料,报出了转让底价之后,张某复电同意购买,但提出要给时间组织资金,公司同意给5 天时间第5天,当张某急匆匆地带着购货款赶到公司时,被告知游轮已被另一家旅游公司以超过底价的价格买走张某当即要求公司对其往返路费、误工费、贷款利息等进行赔偿,遭到公司拒绝请问:公司拒绝赔偿有无理由?为什么? v参考观点:参考观点:v运输公司无理由。

原因在于:运输公司的行为已违约;它违反的是不能向第三人发出出卖同一特定物的要约的合同规定运输公司在报纸和电台的广告行为仅是要约引诱,但自从运输公司将有关资料和标的提供给张某,并约定具体期限后,此行为便具备了要约的全部特征,运输公司一经承诺即受要约内容的约束,一旦违反,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三、旅游合同的内容三、旅游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内容是指将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具体化的各项条款依据《合同法》和《旅行社条例》的规定,旅游合同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2.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3.签约地点和日期;4.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5.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6.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7.旅游者自由活动的时间和次数;8.旅游者应当交纳的旅游费用及交纳方式;9.旅行社安排的购物次数、停留时间及购物场所的名称;10.需要旅游者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11.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12.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13.旅游服务监督、投诉;14.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 旅游合同的必要条款v1、旅游合同的当事人v2、旅游行程条款v日期,酒店,交通工具,饮食,行程安排,景点以及门票,购物,导游服务v3、旅游价格条款v交通运输费,用膳费,住宿费,游览费用,导游服务费,旅行社责任保险费 旅游合同的普通条款v1、违约责任条款;v2、变更、解除合同的条件以及其责任条款;v3、争议解决方法条款;v4、签约时间、地点 格式条款v(一)格式条款的概念和利弊v1、格式条款的概念v所谓格式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的特点:v(1)单方事先决定性;(2)不变性(重复使用);(3)不可协商性v 2、格式条款的利弊 (二)格式条款提供者的责任v1、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v2、履行提示或者说明的义务 (三)格式条款无效v1、格式条款无效的概念v     所谓格式条款无效,是指由于格式条款中含有法律所禁止的内容,或者在订立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况 2、格式条款无效的条件v第一,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v第二,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v第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免除自己责任v第四,加重对方责任v第五,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  (四)格式条款的解释v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决对格式条款有两种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五)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的采用v    v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旅游合同的形式四、旅游合同的形式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指表现当事人之间订立的旅游合同的方式《合同法》规定: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1.书面形式书面形式,是指以文字的方式表现当事人之间所订合同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2.口头形式所谓合同的口头形式,是指当事人以谈话或口头表述的形式订立合同,包括当面交谈、联系等 v3.其他形式v所谓其他形式,是指采用除书面形式、口头形式以外的方式订立合同的形式。

其他形式一般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推定形式,是指当事人并不直接用书面或口头方式进行意思表示,而是通过实施某种行为来作意思表示默示形式,是指当事人采用沉默的方式进行意思表示,也就是以默认的方式对合同表示认可v《旅行社条例》和《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书面旅游合同  任务二任务二 旅游合同的效力旅游合同的效力v[案例导入案例导入]v2008年暑假,12岁周岁的福州某中学初一学生黄某和他的同学张某、李某商量一起去武夷山玩,想找一家旅行社跟团旅游T旅行社以未成年人不能自己报名,须由其父母陪同方可办理为由予以拒绝黄某等人又来到H旅行社门市部,当时H社职员田某接待他们,得知来意后,热情推荐了武夷山3日游他们即按报价每人550元交清团费,并和H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黄某的父亲得知此事后,坚决不让黄某去旅游随后黄某的父亲向福建省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投诉,不同意履行旅行社和黄某签订的旅游合同,并要求退还团款 v[思考思考]Ø1、旅游合同的效力有几种情形?Ø2、黄某等和H旅行社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Ø3、黄某父亲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依据是什么? 一、旅游合同的生效一、旅游合同的生效  旅游合同的生效是指具备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内容产生了法律效力。

合同的有效要件主要有三个: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对合同主体资格作出的一种规定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个要件即订立合同的行为是出于合同当事人的自愿,是自己内心的意愿、想法表现出来的行为  3.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这是合同有效要件中最重要的一个合同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包括合同的内容和目的两个方面都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 v《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关于合同生效的一般规定在大多数情况下,合同成立时即具备了生效要件,因而其成立时间和生效时间是一致的但是,合同的成立并不等同于合同的生效《合同法》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条件的合同在条件成就之前,虽然合同已成立,也不产生法律效力,条件成就之时,合同生效 二、旅游合同的无效二、旅游合同的无效  旅游合同的无效是相对于旅游合同的有效而言的,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后,但因缺乏有效要件而自始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备主体资格;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4.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5.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6.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同时,《合同法》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以及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是法定无效的免责条款  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合同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成立以后,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往往难以从外部判断,且根据《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法律一般对此不主动干预而合同的公平性又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为此,《合同法》规定,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重大误解是指当事人对合同性质、标的、质量、数量、价款或报酬等重要问题的错误认识,致使行为后果与自己的真实意思相违背  2.因显失公平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缺乏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极不对等,明显违反公平原则  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经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履行;被撤销的合同如同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四、旅游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四、旅游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v旅游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后,将导致旅游合同自订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

旅游合同尚未履行的不得履行;正在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分不同情况作如下处理:v返还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双方都从对方取得了财产,双方应返还已经得到的财产;如果仅一方取得了财产,则应当将取得的财产返还另一方v折价补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如果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从另一方取得的财产,可以折成一定的价款进行补偿v赔偿损失一方有过错的,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如果是双方共同的过错造成的损失,应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与自己过错相适应的责任v收归国家所有或返还集体、第三人属于损害国家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收归国家所有;属于损害集体利益取得的财产,应返还集体;属于损害第三人利益而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第三人  任务三任务三 旅游合同的履行旅游合同的履行v[案例导入案例导入]v某组团旅行社和某地接社确认了旅游接待计划,并在中明确规定,旅游团款的支付形式为现金,由全陪随身带来,到达目的地后全陪先付清旅游团款当该旅游团到达目的地后,地接社要求全陪先付旅游团款,全陪则称,组团社没有将现金旅游团款交给他为此,地接社拒绝接待该旅游团。

事后,组团社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地接社承担违约责任 v[思考思考]Ø本案中哪一方当事人了抗辩权?行使的是哪一种抗辩权?Ø地接社履行了合同义务吗?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 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一、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v旅游合同履行的原则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所应当遵循的基本准则为了实现旅游合同目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认真履行合同旅游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包括全面履行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v1.全面履行原则,又称实际履行原则,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二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正确履行各项义务v2.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应当诚实守信该原则有两个方面的要求:一是要求当事人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二是要求当事人履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附随义务,即《合同法》所规定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履行这些义务时,应当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来进行 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二、旅游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v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的双务合同中,一方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就特定事项具有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抗辩权的功能就是要使对方的请求权消灭或使其效力延期发生在双务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履行抗辩事由消失后,行使抗辩权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恢复履行合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主要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v1.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行使同进履行抗辩权的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到期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 v2.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后履行抗辩权行使的条件是: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履行到期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v3.不安抗辩权《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先履行合同的一方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的履行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三、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三、旅游合同的变更与转让v(一)旅游合同的变更(一)旅游合同的变更旅游合同的变更是指依法成立的旅游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由合同当事人依法对其内容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合同的变更所具有的特征是:1.旅游合同的变更是以合同有效为前提2.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在合同尚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3.旅游合同的变更是对合同内容的部分变更4.旅游合同的变更需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需办理批准、登记手续5.旅游合同变更后,当事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内容履行当事人对旅游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旅游合同未变更 v(二)旅游合同的转让(二)旅游合同的转让    旅游合同的转让,即合同主体的变更,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法将合同的全部或者部分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旅游合同的转让分为: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

   1.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    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债权人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债权人转让合同权利,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旅游合同权利的转让受到限制,这些情况是:(1)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的这主要是指具有人身性质的权利不得转让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如果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权利不得转让,债权人就不得违反该约定进行转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一般是指转让将会危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权利 2.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是指旅游合同的债务人依法将其在合同中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旅游合同义务的转让须取得债权人的同意,才能对债权人产生法律效力为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法律规定债务人转让合同义务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3.旅游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又称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合同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人合同权利义务的一并转让须征得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权利或者转移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转让合同权利或合同义务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还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v[讨论讨论]1、转让旅游合同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有何不同?v参考观点:参考观点:转让旅游合同权利只要通告债务人即可;转让旅游合同义务需要征得债权人的同意2、M旅行社在组织某单位职工旅游时,存在服务档次与合同约定不符的问题,但当游客向M旅行社索赔时才发现,M旅行社此时已经分成了A、B两个旅行社,请问:游客的权利还能不能得到保障?为什么?v参考观点:参考观点:能得到保障M旅行社分立成了A、B两个旅行社,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给了A、B两个旅行社,旅游者可以向A、B中的任一旅行社索赔 四、旅游合同的解除四、旅游合同的解除旅游合同的解除,即依法提前终止是旅游合同关系,是指旅游合同成立并生效后,因双方当事人约守或者法定事由而终止已经生效的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合同的解除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旅游合同当事人通过其约定或者行使约定的解除权,自愿解除合同的法律行为《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立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协议解除,是指合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 从而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在条件成就时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效力归于消灭 (二)法定解除(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当事人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被迫解除旅游合同的法律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合同的法定事由有: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合同的解除应当遵循一定的规则首先,合同当事人一方依合同约定的条件或者法定事由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履行通知的义务其次,法律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其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最后,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v[讨论讨论]v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的解除有什么不同?v参考观点:参考观点:v约定解除合同的时间不一致协议解除在合同签订后履行完毕前约定合同的解除;约定解除权是在订立合同时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时间 任务四任务四 旅游合同违约责任旅游合同违约责任v[案例导入案例导入]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旅游者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赔偿要求 v[思考思考]Ø1、什么是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有何特征?Ø2、某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吗?为什么?Ø3、某旅行社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有哪些?Ø4、某旅行社存在违约行为,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v一、违约责任的特征一、违约责任的特征    与其他民事责任相比,违约责任具有以下特征:以违约行为为前提。

违约责任的产生是旅游合同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旅游合同义务,即存在违约行为违约责任仅存在于合同当事人之间,违约责任只能由合同的违约方来承担,而不能将违约责任转嫁给没有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来承担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因违约行为所受的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v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二、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违约责任的归责原则是确认违约行为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准则《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由此可见,《合同法》对违约责任是采取严格责任原则进行归责所谓严格责任原则,又叫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除不可抗力和当事人约定的免责条款外,只要有违约行为,就可以构成违约责任 v三、违约责任的形式三、违约责任的形式v违约责任的形式,即承担违约责任的具体方式《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v(一)继续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时,该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v(二)采取补救措施,是指消除或者减轻违约损害后果的特殊救济措施。

这种违约责任形式一般适用于合同履行不当三)赔偿损失,是指违约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赔偿对方当事人所受损失的责任形式赔偿损失是最重要的违约责任形式当事人一方违约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同时,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四)违约金违约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者由法律所规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的性质,当事人之间约定的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违约造成的损失,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予以增加或者适当减少五)定金责任1、定金的概念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的金钱《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据此,定金既具有合同履行的担保功能,又具有违约救济的功能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定金与违约金、订金   定金和违约金作为合同违约责任的形式,当事人都可以在合同中进行约定,但两者存在根本区别,定金重在对违约行为的惩罚,以惩罚性为主;而违约金重在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补偿,以补偿性为主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不得重复适用   定金与订金都属于预先给付金钱的范畴,且在合同履行后都发生抵作价款的功能但定金和订金是不同的:定金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在性质上只是一种预付款,如发生违约,支付订金的一方并不失去已支付订金的追索权,收受订金的一方责任止于返还订金;(后附对比表) 违约金金定金定金订金金为合同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任的承担方式非合同非合同违约责任任生效后的生效后的违约责任任合同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前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提数数额不超不超过实际损失失重在重在补偿数数额可能会超可能会超过实际损失失重在重在惩罚合同担保合同担保责任任并非担保并非担保收受定金方双倍返收受定金方双倍返还收受收受订金方金方仅返回返回订金金交定金方交定金方违约不可追索定不可追索定金金交交订金方可追索定金金方可追索定金既既约定定违约金,又金,又约定定金,不得重复适用定定金,不得重复适用违约金与定金、订金之间的关系违约金与定金、订金之间的关系  四、违约责任的免除四、违约责任的免除    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在一定条件下,即使发生了违约行为,违约方也可以不承担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免除需要有免责事由合同法上的免责事由分为两大类:法定免责事由和约定免责事由    法定免责事由,是指法律直接规定、不需要当事人约定即可直接援用的免责事由,主要是指不可抗力    约定免责事由,是指当事人约定可以免除责任的条款一)不可抗力(一)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自然灾害,如台风、洪水;2、社会事件,如罢工、骚乱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违约方可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迟延履行期间发生的不可抗力不具有免责效力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有关机构的证明,以证明不可抗力的发生及不可抗力对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 v(二)免责条款(二)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其所规定的免责事由即约定免责事由免责条款必须是合法的,《合同法》规定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五、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责任的两种基本形式,当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又侵犯了对方当事人的人身、财产权益时,就可能要承担违约和侵权两种责任。

此时,为获得救济,遭受损失的一方存在双重选择,既可以向违约方主张违约责任,又可以向其主张侵权责任,但不得同时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v案例分析案例分析v案情:案情:v黄某等20名旅游者报名参加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北京—宜昌—三峡—成都旅游团,双方签订了《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因组团社与地接社之间发生团款纠纷,耽误了旅游行程,造成重庆红岩村等景点的游览项目被迫取消,旅游结束后,黄某等旅游者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诉称组团社与地接社的纠纷,殃及无辜的旅游者,旅行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被投诉旅行社辩称,此次旅游景点的遗漏,完全是地接社的原因造成的,组团社并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责任,但考虑到旅游者的实际利益,同意先退赔遗漏景点门票费每人32元如果旅游者还有其他赔偿要求,应向有过错的地接社提出 分析:分析:本案中,被投诉组团社所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旅游者要求组团社承担违约责任是合法的,但所提出的赔偿全部旅游费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支持1.组团社应承担违约责任《合同法》第12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同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按照约定解决。

合同关系是一种相对的法律关系,仅在当事人双方之间发生法律效力对于旅游者来说,组团社因地接社的行为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合同的当事人组团社应对地接社的履行行为负责,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就其因此受到的损失向地接社追偿2.旅游损失赔偿的问题比较复杂国家旅游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具体规定了对“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其中第8条第1项规定:“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赔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本案中,旅行社只退赔遗漏景点门票款显然是大大低于规定的数额,应该按法定要求进行核算,以使旅游者的损失得到合理合法的赔偿 3.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请求缺乏依据旅游提供的是一种特殊的组合产品,旅游的费用是吃、住、行、游、购、娱和提供服务等多方面的综合价格要求赔偿全部旅游费必须以对方“根本性违约”为前提,根本性违约是指导致合同履行不必要或不可能,既订立合同所期望的经济利益不能实现,或者说主要合同意图不能实现本案中,旅行社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绝大部分义务,旅游者也享受了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个别景点遗漏,不应该赔偿全部旅游费用本章结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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