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东水泥: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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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唐山冀东水泥股份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议事规则。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内、外部审计的沟通和评价,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的审阅,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的监督和评价,重大决策事项监督和检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干预。第四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是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

2、, 负责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和服务工作,包括收集提供相关资料、制作相关议题的研究报告、初审相关议题和起草审计委员会议案等。内部审计部门应结合内部审计监督,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按照企业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有权直接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报告。第二章 人员组成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1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

3、)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二)监督、指导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制定、评价及实施,指导公司内控部的工作,及时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汇报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内控缺陷;(三)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审核年度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四) 听取公司内

4、部审计机构、财务会计机构的工作汇报,定期取得公司内外部审计报告、财务报告;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五) 有权取得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重要投资事项报告、重要的合同与协议等委员会认为必要的资料;2(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第四章 决策程序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四) 公

5、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五) 其他相关事宜。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四)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五) 其他相关事宜。第五章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年至少3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

6、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第十六条 审计部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审计部负责保存。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附 则4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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