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第二十四章 继承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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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编第六编 继承法继承法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基础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课题组制作第二十四章继承法概述第二十四章继承法概述o第一节第一节 继承概述继承概述o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o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遗产7/31/202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一节继承概述第一节继承概述o一、继承权的概念一、继承权的概念o继承是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o 继承权就是民事权利主体依法承受公民死亡后所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其中,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称遗产,依法承受死者遗产的人是继承人。7/31/20243上海政法学院

2、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依据传统民法理论,继承权通常被理解为二层涵义:o 一是广义的继承权,一是广义的继承权,包括继承期待权与继承既得权。继承期待权,指继承人享有的将来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继承既得权,指继承人已经能够实际取得遗产的权利。o 狭义的继承权仅指继承既得权。狭义的继承权仅指继承既得权。继承法规定的继承权为狭义的继承权。7/31/2024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继承权是一种与人身权相联系的财产权。一方面,继承权是继承人承受被继承人财产所有权的权利,它的实现,实际上是财产所有权的转移,故又称财产继承权;另一方面,继承权是基于法定的身份关系而获得的,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具有亲属关系为前

3、提而发生,因此,继承权又与身份权相联系。 7/31/2024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二、继承权的特征二、继承权的特征o(一)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 o(二)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 o(三)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7/31/2024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三、三、 继承制度存在的客观依据继承制度存在的客观依据o (一)公民私有财产所有权的存在,是财产继承制度存在的根本原因 o (二)家庭职能的存在,是财产继承制度存在的重要原因 7/31/2024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第二节第二节 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o 一、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

4、则一、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o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o 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o 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o 五、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五、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7/31/2024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一、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一、保护公民个人合法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则 o 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财产,无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只要是我国法律和政策允许公民个人私有的,都可以继承;o 2、公民的继承权非依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被限制或剥夺;继承人未明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5、,而不作为放弃继承权处理;o 3、强调保护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其权利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遗产分配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遗嘱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o 4、公民的继承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在法定期限内可请求人民法院依法给予保护。7/31/2024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二、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o 1、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男女平等。o 2、代位继承权男女平等。o 3、遗嘱处分遗产权男女平等。o 4、遗产继承份额男女平等,继承遗产的多少不以性别决定,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所尽义务大致相同或着无其它特殊情况时,男女继

6、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大致相等;o 5、夫妻一方死亡发生继承时,首先应将遗产从夫妻共有财产中分割出来,然后再由合法继承人继承,男女任何一方死亡都是如此,不因性别不同而有所区别,而且继承遗产的一方有权自行处分其所继承的遗产,男方或女方都可以在继承配偶的遗产后再婚;o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熄,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都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享有平等的继承权。7/31/2024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三、养老育幼、互助互济原则o 1、除规定相互有扶养义务的人有继承权以外,还专门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可作为第一

7、顺序继承人;o 2、遗产分割时,对没有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继承人,应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继承人以外的人对死者生前扶养较多的,可以适当分得遗产;o 3、公民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应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o 4、遗产分割时,应保留胎儿的继承权;o 5、公民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人或集体组织订立遗赠扶养协议,使老人的生养死葬有保障。7/31/20241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四、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o 1、法定继承时,继承人经协商同意,可以不均等地分配遗产;o 2、

8、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但遗产分割并不是在继承开始立即进行,遗产具体分割的时间、地点份额等问题,由继承人协商解决。7/31/2024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五、权利和义务相一致原则 o 1、继承法第10条所确定的六种法定继承人都是与被继承人相互有扶养义务的人。o 2、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原则上是按亲等的远近排列的。o 3、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是均等的,但同时又规定,对于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不分或少分遗产,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得适

9、当遗产;o 4、在有遗赠扶养协议时,扶养人按照协议尽了扶养义务的,有权取得遗赠,否则,丧失受遗赠权;o 5、继承人不但继承被继承人遗留下来的财产和债权,而且也应当继承被继承人生前因生活或其它正当理由所欠的债务,但这种债务的清偿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于附条件或附义务的遗嘱继承,只要遗嘱内容合法,继承人必须在履行遗嘱所要求的义务之后,才能继承遗产。7/31/20241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三节第三节 遗产遗产o 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遗产的概念和法律特征o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和法律规定可以继承的其他财产权益。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发生继承的重要条件,

10、没有遗产,权利义务就无法落实,就不可能发生继承。7/31/20241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遗产具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o (一)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具有时间性 o (二)遗产是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具有专属性 o (三)遗产是被继承人的合法财产,具有法定性 7/31/2024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二、遗产的范围二、遗产的范围o1、公民的收入o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o3、公民的林木、牲畜与家禽o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o5、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o6、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o7、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7/31/2024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

11、点课程 三、认定遗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三、认定遗产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o (一)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公有财产区分开 o (二)把被继承人的遗产同共有财产中其他共有人的份额区分开 o (三)把继承人的遗产同赠与财产区分开o (四)关于抚恤金、保险金能否作为遗产予以继承的问题 7/31/2024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 o一、理论思考题一、理论思考题o 1、什么是继承权?它有哪些特征?o 2、如何理解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o 3、遗产的范围有哪些?o 4、认定遗产范围时应注意什么问题?7/31/2024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实务训练二、实务

12、训练o (一)案例分析示范(一)案例分析示范o 甲与乙为夫妻,乙在家操持家务,甲在外与丙合伙开办了一个服装厂,甲为主要负责人,生意较好。一日,甲外出销售时遇车祸死亡。安葬完甲后,甲的儿子丁为继承父亲的遗产,接管了价值40万服装厂。在此期间,丙向丁提出自己是合伙人,拥有合伙财产四分之一的份额,并拿出了合伙协议。丁以父亲从未告诉过母亲和自己为由,予以拒绝。与此同时,一中学校长拿出了甲生前以甲乙夫妻两人的名义与该校签订的协议书,内容是捐赠5万元,以救助该校贫困生,该校长要求丁从服装厂的财产中支出5万元,也被丁拒绝。经查,合伙协议是真实的,甲以夫妻的名义签订捐赠协议之事得到了乙的支持。o 问题:问题:

13、假设服装厂财产价值80万元,甲的遗产是多少?7/31/2024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分析:分析:这是一个涉及遗产范围确定问题的案例。o 根据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甲的遗产应是其死亡时个人遗留的合法财产。服装厂是甲与丙合伙开办的,应是甲与丙的共同财产,甲只拥有合伙财产的四分之三份额,即60万元,并且这部分财产应是甲与乙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甲生前签订的捐赠协议是其夫妻两人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该协议自签订时起生效,协议中约定捐赠的5万元属于甲乙的债务,应从甲乙在合伙财产份额中扣除。因此,甲乙在服装厂中所拥有的财产份额实际上是55万元。甲的遗产只能是夫妻共同共有部分的二分之一,因此,服装厂财产中属于甲的遗产是27.5万元。7/31/2024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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