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人权益保障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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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病人权益保障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职业病诊断与鉴定l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认定l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人权益保障职业病诊断与鉴定l基本要求基本要求l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应当遵循科学、合法、公开、公正、客观、真实、及时、便民的原则。l职业病诊断和鉴定的基本法律法规依据包括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2013)。l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规定,独立进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并对诊断与鉴定结论负责,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

2、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 职业病人权益保障一、职业病诊断机构l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l从事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拥有3名以上职业病诊断医师、具备与所开展职业病诊断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l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l(一)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l(二)报告职业病;l(三)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l(四)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职业病人权益保障二、职业病诊断l劳动者可以选择本用人单位所在地或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诊断。l申请职业病诊

3、断,应当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资料。职业病诊断需要下列资料:l(一)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l(二)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l(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l(四)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l(五)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职业病人权益保障三受理与程序三受理与程序l劳动者依法要求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接诊,并告知劳动者职业病诊断的程序和所需材料。劳动者应当填写职业病诊断就诊登记表,并提交其掌握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l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

4、岗时间有争议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所在的用人单位提供其掌握的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资料,用人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十日内如实提供。l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职业病诊断所需要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提供。l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有异议,或者因劳动者的用人单位解散、破产,无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依法提请用人单位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调查。l职业病诊断机构在安全生产监督

5、管理部门作出调查结论或者判定前应当中止职业病诊断 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l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督促,用人单位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全的,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自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结论。仍不能作出职业病诊断的,应当提出相关医学意见或者建议。职业病人权益保障三、职业病诊断l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

6、治法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l没有证据否定劳动者的职业危害接触史、接触剂量、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且没有证据证明非职业因素与病人健康损害的必然关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l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单数的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l职业病诊断医师对职业病诊断有意见分歧的,应当进行表决,并按多数人的意见诊断;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投弃权票。l诊断机构

7、可以根据需要,聘请其他单位有资格的职业病诊断医师参与诊断。聘请的其他单位的诊断医师数量,不得超过参与本次诊断人数的二分之一。l受聘请的诊断医师参与诊断结论的讨论和表决,并在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上签名。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未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诊疗活动中怀疑劳动者健康损害可能与其所从事的职业有关时,应当及时告知劳动者到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人权益保障鉴鉴定定l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机构作出的职业病诊断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职业病诊断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l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l当事

8、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l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指定办事机构,具体承担职业病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的职责是:l(一)接受当事人申请;l(二)组织当事人或者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鉴定专家;l(三)组织职业病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l(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鉴定档案;l(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鉴定的其他工作。l职业病诊断机构不能作为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职业病人权益保障

9、l 当事人申请职业病鉴定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l(一)职业病鉴定申请书;l(二)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申请省级鉴定的还应当提交市级职业病鉴定书;l(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组织鉴定、形成鉴定结论,并在鉴定结论形成后十五日内出具职业病鉴定书。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鉴定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的原则,专家组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可以邀请有关单位人员旁听职业病鉴定会。所有参与职业病鉴定的人员应当依法保护被鉴定人的个人隐私。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专家组应当认真审阅鉴定资料,依照有关规定和职业病诊断标准,经充分合议后,根据专业知识独立进

10、行鉴定。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作出鉴定结论,并制作鉴定书。l鉴定结论应当经专家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职业病鉴定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l(一)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及鉴定事由;l(二)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当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期别);l(三)鉴定时间。l鉴定书加盖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印章。l首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四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各一份,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再次鉴定的职业病鉴定书一式五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原诊断机构、首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各一份,再次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存档一份。l职业病鉴定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职

11、业病人权益保障l 鉴定结论与诊断结论或者首次鉴定结论不一致的,职业病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及时向相关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职业病人权益保障职业病工伤认定职业病工伤认定l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职业病属于工伤范畴。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参加工伤保险,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职工个人不交缴纳工伤保险费。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保障部门依法加强工伤社会保险的管理,确保劳动者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l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有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

12、造成的,由先前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待遇不变。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l原人用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l职业病患者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并获得待遇,应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劳动能力鉴定经办机构提供职业病诊断证明书。l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业病人权益保障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职业病人工伤保险待遇l医疗待遇l停工留薪待遇l职业病伤残待遇 一到四级 五到六级 七到十级 职业病人权益保障l病情复发待遇 如果病情加重,患者提出需要重新进行伤残认定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复查鉴定,伤残等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发生变化的,自作出劳动能力鉴定次月起,其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作相应调整。l职业病人死亡l职业病人其他待遇职业病人权益保障谢谢谢谢职业病人权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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