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课件·海商法第四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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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商法(第四版)第一章 海商法概述关键术语 海事习惯法 海商法 海商法的调整对象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 国际公约 国际惯例 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 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第一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 一、海商法语义探源二、海商法的起源海事习惯法(一)奥列隆判例法(Lex Oleron)(二)康苏拉度海法(Lex Consolato)(三)维斯比海法(Laws of Wisby)三、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海商法(一)法国海商法(二)德国海商法(三)英国的海商法(四)美国的海商法四、我国的海商立法五、海商法的发展趋势首先,各国海商法的统一,表现在经过各国政府和有关国际组织的努力和协调,已经在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有关海

2、商活动的国际公约;其次,各国海商法日益重视设立冲突规范,而且,趋向于订立双边冲突规范,作为确定准据法的法律根据。第二节 海商法的内容和调整对象一、海商法的内容 (一)各国海商法的基本内容1.船舶2.船员3.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4.海事赔偿责任制度5.海上保险制度(二)中国海商法的内容体系1.海上运输组织法2.海上运输法3.海上损害赔偿法4.海难救助法5.海上保险法二、海商法的调整对象第三节 海商法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海商法的概念(一)认为海商法是商法的组成部分;(二)认为海商法是民法的一个特别法;(三)认为海商法是海法的一个部门法;(四)认为海商法是经济法的组成部门;(五)认为海商法是独立的

3、法律部门。二、海商法的法律特性(一)海商法具有明显的相对独立性;(二)海商法是以船舶使用作为调整中心的法律规范体系;(三)海商法是强制性规范与非强制性规范并存的法律部门;(四)海商法是国际性很强的国内法;(五)海商法是适用综合调整方法的专业性法律规范体系。第四节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一、国内立法 现代海商法,按其性质属于具有国际性的国内法。 1993年7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我国海商法的基本法典。二、国际公约三、国际惯例第五节 海商法的适用效力一、适用海商法的水域范围 所谓适用海商法的水域范围也就是海商法适用的空间效力,具体表现为一国的海商法在多大的水面范围内具有适用效力。二、海商法

4、适用的船舶范围 一般来说,海商法适用于在海上航行的商务船舶,而排除了军舰以及用于军事目的、政府公务的船舶。问题:问题:1 简述海商法的历史演变过程及发展趋势。2 什么是海商法?它有哪些特点和作用?3 海商法的法律渊源有哪些?4 什么是海商法的调整对象?海商法包括哪些内容?5 如何理解海商法适用的水域范围?6 如何理解海商法适用的船舶范围?第二章 海事法律关系关键术语: 海事法律关系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船舶所有人 船舶经营人 船舶承租人 多式联运经营人 海上保险人 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劳务 相关利益 海事法律行为 国际船舶代理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第一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一、海事法律关系的

5、概念 海事法律关系,是指由海商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具有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二、海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一)海事法律关系是存在于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二)海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思想社会关系;(三)海事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现的社会关系;(四)海事法律关系是以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第二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一、按照民商法理论,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按照经营海运业务的范围划分,海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以下各种类型(一)船舶所有人;(二)船舶经营人;(三)船舶承租人;(四)多式联运经营人;(五)海上保险人;(六)船员。第三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一、

6、行为二、劳务三、财产四、相关利益 所谓相关利益,是指可以用货币予以衡量的物质性的权益,具体包括现实利益、期待利益、责任利益等。第四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由其各方主体所享有的海事权利和所承担的海事义务所组成的。 海事法律关系主体在海事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从性质上讲,构成海事法律关系内容的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可归纳为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两大类。 从海事权利与海事义务的构成来看,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有单务性和双务性之分。 从权利和义务的内容角度分析,海事权利和海事义务有区别于一般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特性。第五节 海事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一、行为(一)法律行为(二)合法

7、的非表意行为(三)侵权行为(四)行政行为(五)司法行为二、事件 在海商法领域内,事件主要表现为时效制度。 我国海商法第十三章专章规定了时效制度。第六节 国际海运市场管理制度一、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者(一)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经营者(二)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经营者(三)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者(四)国际船舶代理业务经营者(五)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经营者二、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一)从事国际船舶运输业务与国际班轮运输业务的经营规则(二)从事无船承运业务的经营规则(三)从事与国际海运运输相关的辅助性经营活动的规则(四)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规则(五)船舶管理问题:问题:1 什么是海事法律关

8、系?它具有哪些特点?2 海事法律关系包括哪些主体?3 什么是海事法律关系的客体?4 如何理解海事法律关系的内容?5 海事法律关系基于哪些法律事实产生、变更和消灭?6 海上运输市场的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第三章 船舶关键术语: 船舶 船舶登记 船舶国籍 船旗 船舶抵押权 船舶优先权第一节 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船舶在海商法中的概念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具有合成物的属性(二)船舶是按不动产处理的动产(三)船舶是具有人格化属性的物第二节 船舶登记和船舶国籍一、船舶登记(一)有关船舶登记的国际公约(二)船舶登记的内容(三)船舶登记的法律效力(四)船舶所有权登记(五)船舶国籍登记

9、(六)船舶抵押权登记(七)光船租赁登记二、船舶国籍和船旗(一)船舶国籍1.海商法对于船舶适用船舶国籍制度的意义十分重要;2.取得船舶国籍的条件。(二)船旗1.船旗是确定船舶国籍的根据;2.船旗是维护公海航行秩序和安全的法律依据。第三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的概念和适用意义船舶所有权,是指船舶所有人依法对其船舶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海商法第7条)二、船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船舶所有权是以特定的船舶为客体的三、船舶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船舶所有权的取得(二)船舶所有权的消灭第四节 船舶抵押权 一、船舶抵押权的法律性质和特点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

10、,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1.船舶抵押权仅以船舶作为客体2.船舶抵押权所涉及的船舶不转移占有3.船舶抵押权是以登记作为必要条件的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行使和消灭(一)船舶抵押权的设定1.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条件;2.设定船舶抵押权的形式条件;3.设定共有船舶抵押权的主观条件。(二)船舶抵押权的行使(三)船舶抵押权的消灭三、船舶抵押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查询权(二)投保权(三)同意转让权及其追索权(四)优先受偿权第五节 船舶优先权一、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含义和名称的使用二、船舶优先权的特点(一)船舶优先权具有法定性(二)船舶优先权具有对标的的依附性,但不

11、具备占有性(三)船舶优先权具有从属性三、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一)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二)权利人的受偿顺序四、船舶优先权的行使和消灭(一)船舶优先权的行使(二)船舶优先权的消灭1.因时效届满而消灭;2.因法院强制出售船舶而消灭;3.因船舶灭失而消灭;4.因船舶所有权转让,并且公告期满而消灭。第六节 有关船舶担保权利的国际公约一、1926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二、1967年关于统一船舶优先权及抵押权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三、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船舶抵押权国际公约问题:问题:1 如何理解海商法上船舶的含义和范围?2 船舶所有权的特点是什么?3 船舶抵押权与

12、一般财产抵押权有什么区别?4 如何理解船舶优先权的法律属性?5 简述船舶优先权的适用范围和受偿顺序。 第四章 船员关键术语: 船员 船员的资格 船员劳动合同 返回原港请求权 船长 谨慎注意的义务 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第一节 船员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一、船员的概念1.船员应当依法履行注册手续,并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船员服务簿);2.船员应当受聘或者受雇于船舶权利人;3.船员应当服务于船上。二、船员的法律地位首先,从有些国家在海商法中专门规定船员制度,也有一些国家专门规定了船员法;其次,有关船员的法律地位的争议焦点,集中于船员是否属于海商法律关系的独立主体;再次,船长的法律地位区别于船员。第二节 有关

13、船员利益保护的国际公约一、1926年海员协议条款公约(一)适用范围(二)协议条款的签订(三)协议内容(四)协议终止二、1926年海员遣返公约及1987年海员遣返公约(修正本)(一)适用范围(二)海员的权利及主管机关的职责三、1958年海员证公约四、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一)适用范围(二)缔约国的公约义务(三)取得船员证书的条件第三节 船员的资格及取得一、船员资格 船员资格,就是船员在船舶上能够担任相应职务而在相应岗位上从事工作的身份条件。二、船员资格的取得(一)船员注册制度(二)申请船员注册的条件1.申请船员注册;2.申请船员适任证书;3.申请海员证。(三)船员资格考试1

14、.船员适任证书的类别;2.船员适任证书的内容;3.申请船员适任证书的基本条件;4.船员适任证书的发放。第四节 船员劳动合同一、船员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特征1.当事人资格的法定性;2.签订方式的代表性;3.当事人权利义务的专属性;4.合同内容的强制性;5.合同形式的要式性。二、船员劳动合同的内容三、船员劳动合同的终止1.当然终止;2.当事人单方终止。第五节 船员的权利和义务一、船员的权利(一)工资、津贴请求权(二)生活保障请求权(三)残疾补助费、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请求权(四)休假请求权(五)退休金请求权(六)获得保险的请求权(七)返回原港(遣返)请求权(八)救助报酬请求权二、船员的义务1.提供劳务的

15、义务;2.忠实义务;3.船员当班时要遵纪守法;4.禁止私载,严禁夹带违禁品。第六节 船长的概念和法律职责 一、船长的概念 船长,是指受船方的聘用或者雇用,主管船上一切事务的人。 船长是船员中的一种特殊职务,其法律地位不同于一般的船员和船方的其他雇员。二、船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船长的职责 1.负责管理和驾驶船舶的职责;2.负责船舶安全和秩序的职责;3.出具证明文件的职责;4.处置紧急情况的职责;5.代理签订合同的职责。(二)船长的权利和义务问题:问题:1 如何理解船员的法律含义?2 如何理解船员的法律地位?3 船员的任职条件有哪些?如何取得船员资格?4 船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 什么是船长?如

16、何理解船长的法律地位?6 船长的职责有哪些? 第五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关键术语: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承运人 实际承运人 承运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提单 指示提单 已装船提单 收货待运提单 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电子提单 航次租船合同 多式联运合同 海牙规则 维斯比规则 汉堡规则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点(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风险性大于其他运输合同;(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具有国际性;(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效力经常涉及第三人(收货人);(四)海上货物

17、运输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而且普遍采用格式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种类(一)班轮货物运输合同(二)航次租船合同(三)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四)多式联运合同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一)承运人(二)实际承运人(三)托运人(四)收货人第二节 有关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一、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的产生和发展二、海牙规则的主要内容(一)承运人最低限度的义务;(二)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责任免除;(四)责任限额;(五)适用范围。三、维斯比规则对于海牙规则的修改和补充(一)提高了承运人对货物损害赔偿的限额(二)明确规定了提单的最终证据效力(三)扩大了责任限制的适用范围(四)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

18、 四、汉堡规则货主国与船运国的博弈成果(一)确立了完全过失责任制(二)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三)进一步提高了责任限额(四)增加了活动物与舱面货的规定(五)规定了实际承运人的含义并明确了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的关系(六)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第三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实质上是存在于船货双方之间的一种海事法律关系,产生于船货双方当事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行为。 2 班轮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3 航次租船合同的订立。 4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依法成立的,自成立时生效。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一) 开航前的合同解除

19、1.开航前的任意解除;2.开航前因不可抗力而解除。(二)开航后的合同解除(三) 其他法定原因的合同解除第四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和责任一、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基本权利(二)承运人在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义务1.提供适航船舶的义务;2.管理货物的义务;3.按规定航线航行的义务;4.按托运人的要求签发提单,并在目的港向提单指定的收货人凭提单交付货物的义务二、承运人的货物损害赔偿责任(一)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范围(二)货物损害赔偿责任的主观条件和责任承担者的范围(三)承运人的免责权利(四)承运人的赔偿限额1.赔偿单位;2.赔偿限额的货币单位;3.赔偿

20、限额的适用。三、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义务和责任(一)托运人的基本权利(二)托运人的基本义务(在海商法上被称为托运人的责任)第五节 提单与海运单一、提单的概念和作用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我国海商法)(一)提单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二)提单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者已将货物装船的收据(三)提单是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凭证(四)提单是货物的物权凭证二、提单的种类(一)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二)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三)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四)直达提单、海上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提单(五)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六

21、)倒签提单和预借提单(七)电子提单三、提单的内容和签发(一)提单的内容1.提单正面的记载事项;2.提单背面的条款。(二)提单的签发四、海运单(一)海运单的定义(二)海运单的法律性质和功能(三)海运单的法律适用第六节 航次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92条)二、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条款(二)船舶说明条款(三)预备航次条款1.受载期限条款2.解约日条款(四)货物条款(五)装卸条款(六)滞期费和速遣费条款(七)运费条款(八)绕航条款(九

22、)出租人责任条款(十)承租人责任终止条款(十一)法律适用和仲裁条款三、航次租船合同项下签发的提单四、航次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一)出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二)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第七节 多式联运合同一、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海商法第102条)(一)多式联运合同是以多式联运经营人作为承运人(二)多式联运合同是通过若干个区段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实现的一个多式联运合同关系(三)多式联运合同是涉及不同国家的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四)多式联运合同的运输责任较其他海上

23、货物运输合同复杂(五)多式联运合同使用的货运单据区别于其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二、有关多式联运合同的国际公约(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1.公约的适用范围;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3.索赔与诉讼时效。(二)多式联运单证统一规则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制度(一)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1.责任分担制;2.网状责任制;3.统一责任制。(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问题:问题:1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是什么?2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有哪些种类和各自特点?3 提单有哪些作用?4 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5 比较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和汉堡规则的特点及其对我国海商法的影响。6 航次

24、租船合同与班次运输有什么异同?7 多式联运合同承运人如何承担货运责任? 第六章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关键术语: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 旅客 行李 自带行李 托运行李 雅典公约 客票第一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以适合运送旅客的船舶(客船),在海上运输中所谓的“客船”专指载客在12人以上并领有有关客船证书的船舶,经海路将旅客及其行李从一港运送至另一港,由旅客支付票款的合同。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分类(一)租船客运合同与搭载客运合同(二)国内旅客运输合同与国际旅客运输合同(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与海上旅客联运合同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特点(一)海上

25、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对象是旅客及其行李(二)旅客的行李也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对象(三)用于海上旅客运输的船舶必须是符合相应法律要求的客船(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是一种非要式合同(五)海上旅客运输合同为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第二节 有关海上旅客运输的国际公约一、雅典公约的产生二、雅典公约的主要内容(一)承运人的责任及其责任限制(二)承运人的免责(三)公约的适用范围(四)司法管辖权(五)诉讼时效三、1990年议定书对雅典公约的修改第三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构成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承运人和旅客。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客体和运送对象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运送

26、对象是旅客及其行李。第四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一)班轮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二)租船旅客运输合同的订立二、客票(一)客票的法律作用1.客票是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成立的书面凭证;2.客票是旅客已经支付运费的证明文件;3.客票是旅客乘船和提取行李的法律根据;4.客票是旅客向承运人索赔的依据;5.客票在一定条件下具有有价证券的作用。(二)客票的种类和记载事项三、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解除(一)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因法定原因而解除(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因旅客的原因而解除四、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无效条款第五节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承运人

27、的主要权利1.收取票款的权利;2.留置权;3.按时开航权;4.维持船舶上秩序和安全的权利;5.免责的权利和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6.承运人依法享有赔偿责任最高限额的权利。(二)承运人的主要义务 1.提供适航船舶并保持船舶的适航状态的义务;2.提供适当的舱位和服务的义务;3.按时开航,合理尽速,直达目的港的义务;4.为旅客提供生活必需品的义务;5.免费运送旅客携带的儿童和一定的行李的义务;6.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至目的港的义务。二、旅客的主要权利和义务(一)旅客的主要权利1.凭客票乘船并安全到达目的港的权利;2.享受规定的免费和优待的权利;3.提取行李的权利;4.损害赔偿请求权。(二)旅客的主要

28、义务1.支付票款的义务;2.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违禁品或危险品的义务;3.遵守客运规则,服从船长的指挥和管理;4.及时向承运人发出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通知义务。第六节 承运人的赔偿责任一、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 1 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应当是承运人; 2 实际承运人也是该赔偿责任的责任主体。二、认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各国海商法和有关的国际公约普遍实行完全过错责任原则,并且在一定范围内实行推定过错。三、赔偿责任的责任期间一是旅客及其自带行李的责任期间,自旅客登船时起至旅客离船时止。二是旅客自带行李以外的其他行李的责任期间,自旅客将行李交付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时起至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

29、受雇人、代理人交还旅客时止。四、赔偿责任的免除和减轻 五、赔偿责任的限额问题:问题:1 阐述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 海上旅客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有哪些?3 如何订立海上旅客运输合同?4 如何理解我国法律有关海上旅客运输合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第七章 船舶租用合同关键术语: 船舶租用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船舶说明条款 解约条款 航行区域条款 安全港口条款 停租条款 撤船权 光船租赁合同 船舶租购条款 运载合法货物的义务 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船舶租用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配备或者不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

30、的租期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特性(一)船舶租用合同基本内容是转移船舶的使用权给承租人(二)船舶租用合同强调“合同自由”原则,普遍采取标准格式合同(三)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规范的适用具有任意性第二节 定期租船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定期租船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海商法第129条)1.出租人提供配备船员的船舶;2.承租人在合同约定的租期内取得整艘出租船舶舱位的使用权;3.承租人按照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船舶;4.承租人根据合同约定的租期长短计付租

31、金。二、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一)出租人和承租人条款(二)船舶说明条款 (三)交船条款和解约条款(四)租期条款(五)货物条款(六)航行区域和安全港口条款(七)当事人应提供的事项和费用承担条款(八)租金与撤船条款(九)停租条款(十)转租条款(十一)还船条款(十二)出租人的责任与免责条款(十三)使用与赔偿条款三、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二)承租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点 光船租赁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内容(一)交船

32、条款(二)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三)船舶的检查条款(四)租金条款(五)船舶抵押条款(六)船舶保险条款(七)合同的转让与转租条款 (八)保护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条款(九)船舶租购条款三、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义务和权利(一)出租人的义务和权利(二)承租人的义务和权利问题:问题:1 简述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 什么是定期租船合同?3 什么是光船租赁合同?4 比较定期租用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的异同之处。5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有哪些区别?6 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7 定期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8 光船租赁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9 什么是租购条款? 第八章 海上拖航合

33、同关键术语: 海上拖航合同 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 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 被拖物 提供适航适拖之拖船的义务 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第一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海上拖航的概念 海上拖航,又称海上拖带,是指承拖人利用拖船具有的动力和设备将另一无自航能力的船舶或可浮物体经海路从一地拖至另一地而完成被拖船舶或物体空间转移的海上作业活动。二、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性(一)海上拖航合同以承拖方和被拖方为当事人(二)海上拖航合同的拖航对象是被拖物(三)海上拖航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性合同(四)调整海上拖航合同的首要根据是合同条款三、海上拖航合同的种类(一)按照拖航的作业区域,分为港区拖航合同、

34、沿海拖航合同和国际海上拖航合同 1 港区拖航合同; 2 沿海拖航合同; 3 国际海上拖航合同。(二)按照拖航费的计收方式,分为日租型海上拖航合同和承包型海上拖航合同四、海上拖航合同的法律性质 (一)海上拖航合同独立于海上运输合同(二)海上拖航合同不同于海难拖航救助合同第二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和解除一、海上拖航合同的订立二、海上拖航合同的解除(一)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解除合同(二)因法律规定的原因而解除合同第三节 海上拖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承拖方的义务和权利(一)提供约定的适航、适拖之拖船的义务(二)在约定的起拖日起拖的义务(三)负责指挥拖航作业的义务(四)合理尽速,正当航行,按约定时间

35、完成拖航作业的义务(五)交付被拖物的义务(六)承担拖船营运费用的义务(七)收取拖航费的权利(八)留置权(九)免责权二、被拖方的义务和权利(一)提供约定的适拖之被拖物的义务(二)在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被拖物(三)服从拖船船长指挥的义务(四)保证港口安全的义务(五)支付拖航费和其他费用的义务(六)及时接受被拖物的义务(七)拖航请求权第四节 海上拖航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承拖方与被拖方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采用过失原则 海商法第162条 规定二、承拖方与被拖方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 “拖轮与被拖船(物)是一条船”的原则问题:问题:1 阐述海上拖航合同的概念和特点。2 如何理解海上拖航合同的

36、法律性质?3 海上拖航合同有哪些种类?4 海上拖航合同与救助拖航合同有哪些区别?5 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和被拖方有哪些权利和义务?6 如何认定海上拖航合同的承拖方与被拖方相互之间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九章 船舶碰撞关键术语: 船舶碰撞 直接船舶碰撞 间接船舶碰撞 过失船舶碰撞 非过失船舶碰撞 单方过失船舶碰撞 双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 恢复原状原则 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第一节 船舶碰撞的法律含义一、船舶碰撞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船舶碰撞的传统概念(二)船舶碰撞的新概念(三)我国海商法的船舶碰撞概念 第第3 3条、第条、第165165条、第条、第1701

37、70条条二、船舶碰撞的种类(一)直接碰撞和间接碰撞(二)过错碰撞和非过错碰撞第二节 有关船舶碰撞的国际公约一、1910年碰撞公约(一)适用范围(二)确认船舶碰撞责任原则(三)诉讼时效(四)碰撞的救助责任二、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三、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中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四、1952年统一船舶碰撞或其他航行事故中刑事管辖权方面若干规定的国际公约第三节 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责任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 过失责任原则。其法律含义是指因当事船的过失引起船舶碰撞造成的损害,有过失的当事船承担赔偿责任。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行为人之行为的违法性(二)行为人的

38、主观过失(三)船舶碰撞的损害后果(四)过失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三、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一)有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单方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2.互有过失导致的船舶碰撞(二)无过失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1.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船舶碰撞2.因不能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3.因无法查明的原因导致的船舶碰撞第四节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 一、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原则(一)恢复原状原则(二)赔偿实际损失原则(三)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原则二、船舶碰撞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和计算标准(一)船舶损失的赔偿范围(二)船上货物和其他财产的赔偿范围(三)船上人员人身伤

39、亡的赔偿范围三、船舶碰撞案件的管辖权(一)外国法有关船舶碰撞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二)国际公约有关船舶碰撞案件管辖权的规定(三)我国海商法有关船舶碰撞案件管辖权的规定问题:问题:1 什么是船舶碰撞?2 构成船舶碰撞的条件有哪些?3 如何区分直接碰撞与间接碰撞?4 什么是船舶碰撞赔偿责任?5 单方过失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6 双方互有过失船舶碰撞的赔偿责任如何承担?7 认定船舶碰撞赔偿责任的法律原则有哪些?8 如何理解恢复原状原则的适用意义?9 如何理解赔偿实际损失原则的适用意义?10 如何理解扩大的不合理损失不予赔偿原则的适用意义?11 如何确认船舶碰撞赔偿责任的范围?12 如何计算船舶碰撞

40、损害赔偿责任? 第十章 海难救助关键术语: 海难救助 合同救助 强制救助 海难救助合同 无效果,无报酬合同 义务救助 海难救助报酬 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第一节 海难救助概述一、海难救助的概念 海难救助,又称海上救助,是指在海上或者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对遇险的船舶和其他财产进行救助的行为(海商法海商法第第171171条条)二、海难救助的法律性质 海商法领域内的海难救助行为属于民商法意义上的私法行为三、海难救助的种类(一)自愿救助、合同救助、强制救助和义务救助(二)救助和救捞(三)拖航救助、搁浅救助、抢险救助、守护救助、灭火救助和打捞救助第二节 有关海难救助的国际公约一、1910年救助公约及其主要内容

41、1. 以人道主义救助人命原则2. “无效果,无报酬”原则3. 救助合同的公平原则4. 救助报酬确定的原则二、1989年救助公约及其主要内容1. 扩大了公约的适用范围2. 增设了特别补偿条款第三节 海难救助的构成要件一、应当存在救助对象(一)救助对象的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二)救助对象应当处于海上危险之中二、应当存在救助主体 (一)救助主体必须是独立的第三人(二)救助主体的资格条件是不负救助义务三、有救助人自愿实施的救助行为(一)救助人不承担法定的或救助合同以外约定的救助义务而自愿实施(二)救助行为应发生在法定水域内四、救助行为原则上产生了救助效果第四节 海难救助合同一、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和形式(一

42、)海难救助合同的种类1.实际费用合同2.“无效果,无报酬”合同(二)海难救助合同的形式二、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和变更(一)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1.海难救助合同的订立形式2.海难救助合同的成立时间3.海难救助合同订立人的资格(二)海难救助合同的变更三、海难救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一)救助人的义务1.谨慎救助的义务2.防止或者减少环境污染的义务3.寻求他人援助的义务4.接受被救助方合理的增加其他救助人要求的义务5.在安全地点如实移交获救财产的义务(二)被救助人的义务1. 与救助方通力合作的义务;2. 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的义务;3. 及时接受获救财产的义务;4. 根据救助方的要求,提供担保的义务;5

43、. 支付救助款项的义务。第五节 海难救助款项一、海难救助报酬的含义和适用条件 海难救助报酬,是指救助人基于其对于遇险船舶或其他财产进行救助,并取得效果时,有权要求被救助人给付的款项。二、海难救助报酬的确定(一)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原则1. 鼓励救助的原则;2. 救助报酬不得超过获救财产的价值原则;3. 救助人有过失而相应减免救助报酬的原则。(二)确定海难救助报酬的因素(三)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和承担n1. 海难救助报酬的分配;n2. 海难救助报酬的承担。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海商法第第第第183183183183条条条条三、海难救助特别补偿的含义和适用条件四、特别补偿的确定(一)确定特别补偿的根据(二

44、)特别补偿的支付问题:问题:1 什么是海难救助?2 海难救助的成立要件有哪些?3 海难救助的种类有哪些?4 什么是海难救助合同?5 如何签订海难救助合同?6 “无效果,无报酬”合同的特点是什么?7 海难救助合同的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8 什么是救助报酬?如何确定救助报酬?9 什么是特别补偿?如何确定特别补偿? 第十一章 共同海损关键术语: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的损失 共同海损的费用 共同海损理算 共同海损理算人 共同海损损失 共同海损分摊价值 共同海损分摊金额 共同海损的宣布 共同海损的时限第一节 共同海损的概念和法律性质一、共同海损的概念 共同海损,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运输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

45、意外事故或其他特殊情况等,导致船舶、在运货物和其他财产面临共同危险,为了船货等财产的共同安全、免受或减少损害而有意地采取合理的避险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出的特殊费用,由各受益方按比例分摊的法律制度。二、共同海损的法律性质(一)共同海损的法律属性1.契约说。2.代理说。3.无因管理说。4.不当得利说。5.衡平说。(二)共同海损与单独海损的法律区别1.两者发生的原因不同。2.两者的处理依据不同。3.两者的处理结果不同。第二节 有关共同海损的国际惯例约克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安特卫普规则第一次修改的189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二次修改的192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三次修改的1950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第四

46、次修改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1994年完成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2004年6月,再次进行修改,形成200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TIP: 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兼顾了船方和货方在共同海损中的利益,为越来越多的国家和海上航运的参与者所接受,并在共同海损理算时选择适用。第三节 共同海损的成立一、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一)共同海损的前提是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在同一航程中遭遇到共同危险1. 必须是船舶、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在同一航程中所共同面临的危险;2. 必须是客观真实的实际危险。(二)共同海损的避险措施应当是有意的、合理的和有效的(三)共同海损的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避险措施直接造成的特殊损失 【以上三个

47、条件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必备条件,缺一不可】二、共同海损与承运人的过失(一)承运人可免责的过失与共同海损(二)承运人不可免责的过失与共同海损第四节 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一、共同海损的损失(一)船舶损失(二)货物损失(三)运费损失二、共同海损的费用(一)发生在避难港的额外费用(二)代替费用(三)救助费用(四)其他杂项费用第五节 共同海损的理算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述(一)共同海损理算的概念 共同海损理算,是指由具备法定资格的海损理算人,对共同海损的损失和费用、各受益方的分摊价值和分摊数额,按照理算规则进行审核和计算的工作。(二)共同海损理算人 海损理算就具有极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只有具备相应专业资格的

48、机构和人员才能胜任此工作。(三)共同海损理算的根据 海商法海商法第第203203条条二、共同海损的理算方法(一)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n1.船舶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n2.货物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n3.运费的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的确定n4.共同海损费用金额的确定(二)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1.船舶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2.货物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3.运费的共同海损分摊价值的确定4.免除分摊义务的财产(三)共同海损分摊金额的确定三、共同海损的理算步骤(一)共同海损的宣布和时限1.共同海损的宣布2.共同海损的时限(二)确定海损分摊人1.船舶所有人2.货物所有人3.运费取得人(三)出具共同海损

49、理算书(四)共同海损的担保n1.由货方提供共同海损保证金;n2.由货物保险人提供的共同海损担保函;n3.由船货双方签署共同海损协议书;n4.由船货双方签署不分离协议书;n5.由船舶所有人行使留置权。问题一:问题一:1 什么是共同海损?共同海损有哪些法律特征?2 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有哪些?3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损失(牺牲)?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什么内容?4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费用?共同海损的费用包括什么内容?5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6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 问题问题二二:7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如何确定共同海损的分摊金额?8 什

50、么是共同海损理算?9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宣布?10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时限?11 什么是共同海损的担保?具体的担保方法有哪些?12 共同海损分摊人有哪些? 第十二章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制度 关键术语: 海上油污损害 事故性海上油污损害 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 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第一节 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和种类 一、海上油污损害的概念和性质 海上油污损害,是指船舶或者其他海上移动式装置在海上营运中或者发生海难事故时,往海洋中溢出或者排放油类货物、燃料油或者其他油类物质。二、海上油污损害的种类(一)船舶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

51、和海洋石油勘探或开发引起的海上油污损害(二)事故性海上油污损害和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第二节 有关海上油污损害赔偿的国际公约一、有关海上油污损害的国际公约(一)1954年防止海洋油污国际公约及其修订(二)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1.适用范围;2.责任主体;3.民事赔偿责任与免责;4.赔偿范围;5.责任限额与限制基金;6.强制保险与保证;7.时效、管辖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三)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的议定书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及其修订(一)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二)1971年设立国际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公约的议定书三、国际海事委员会油污损害

52、指南四、有关海上油污损害的国内法(一)美国1990年油污法(二)中国防止海上油污损害的立法五、有关油污损害赔偿的民间协定第三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概念和特点(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以海上油污损害行为作为适用对象(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三)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属于限额责任(四)强制责任保险是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组成部分(五)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实行货方分摊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款项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三、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一)存在海上油污损害行为(二)存在海上油污损害后果(三)海上油污损害行为与海上油污损害后果之

53、间有因果关系(四)不存在免责事由第四节 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和赔偿款项的承担(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款项的承担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一)海上油污造成的直接损失1.海上油污造成的受害人的直接财产损失;2.采取预防措施的费用。(二)海上油污造成的间接损失1.海上油污造成的可得利益的损失;2.对海上油污采取预防措施而造成的进一步的损失。三、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限制(一)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额(二)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享有和丧失(三)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四、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强制保险五、国际海上油污损

54、害赔偿基金六、海上油污损害赔偿案件的管辖问题:问题:1什么是海上油污损害?海上油污损害有哪些特点?2什么是事故性海上油污损害?3什么是排放性海上油污损害?4什么是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条件有哪些?5如何确定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者?6什么是海上油污损害责任限制基金?如何设立海上油污损害赔偿责任限制基金?7什么是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如何设立国际海上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第十三章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关键术语: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 限制性债权 非限制性债权 赔偿责任限额 金额制度 船价制度 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 责任限制基金第一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概述一、海

55、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概念和意义(一) 它有利于保障海运业的稳定发展(二) 符合“公平原则”的要求(三) 有利于鼓励海上救助(四) 适应着海上保险的发展要求第二节 有关统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国际公约一、1924年关于统一海上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若干规则的国际公约二、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三、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四、修正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的1996年议定书第三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基本内容一、适用责任限制的船舶范围 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的规定 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 我国海商法第2

56、08条、第210条和第211条的规定二、适用责任限制的主体范围 我国海商法第204条、第205条、第206条(一)船舶所有人(二)船舶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三)救助人(四)船舶所有人、承租人、经营人、救助人对其行为、过失负有责任的人员(五)责任保险人三、适用责任限制的债权(海事赔偿请求权)范围(一)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有关限制性债权的规定(二)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有关限制性债权的规定(三)我国海商法有关限制性债权的规定四、赔偿责任限额(一)各国责任限额制度的比较1.金额制度2.船价制度3.执行制度4.委付制度5.并用制度(二)责任制度(三)赔偿请求的内容(四)计算单

57、位(五)责任限额1.300总吨以上船舶海事赔偿责任的赔偿限额2.300总吨以下船舶和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的赔偿限额3.海上旅客运输的旅客人身伤亡的赔偿限额第四节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适用一、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条件(一)1957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国际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条件(二)1976年国际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条件(三)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责任限制适用条件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适用程序三、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四、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五、责任限制基金问题一:问题一:1什么是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它有哪些特点?2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与民事赔偿责任的异同是什么?3海

58、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哪些债权?4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于哪些主体?5我国海商法上的非限制性债权包括哪些债权?问题问题二二:6如何确定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海事赔偿责任限额?7我国海商法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适用何种责任限额制度?8丧失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法定条件是什么?9如何适用海事赔偿责任相互索赔的冲抵?10什么是责任限制基金?如何设立责任限制基金?第十四章 海上保险合同关键术语: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合同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 告知 保证 近因原则 海上保险单 船舶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责任 海上责任保险合同 保赔保险合同 推定全损 局部损失 委付 代位求偿第一节 海上保险

59、制度的性质和地位一、海上保险制度的性质 海上保险属于财产保险的范畴,是指保险人对于承保财产因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的制度。(一)承保风险的综合性和复杂性(二)承保标的的多样性和流动性(三)承保内容的多变性和国际性二、海上保险的地位 最具影响力的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第二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性质 我国海商法第216条第1款的规定:(一)海上保险合同是补偿性合同(二)海上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三)海上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四)海上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五)海上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二、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一)海上保险合同的主体1.海上保险人2.投保人3.被保险人(

60、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客体第三节 调整海上保险合同的法律原则一、损失补偿原则 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之后,保险人对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应给予充分的补偿。二、保险利益原则 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的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海上保险合同才有法律效力,保险人才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利益适用在海上保险合同上的特色:1.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时间2.保险利益在海上保险中的适用范围3.保险利益的转让与海上保险的效力三、最大诚信原则 该原则要求签订海上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应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一)告知(二)保证四、近因原则 保险人对于承保范围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

61、原因所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而对于承保范围以外的原因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第四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和转让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一)海上保险合同的有效条件1.当事人应当具备法定资格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一致3.当事人所订立海上保险合同的内容合法4.海上保险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三)海上保险单二、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一)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与解除权(二)海上保险合同解除的原因及其处理三、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一)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的转让(二)船舶保险合同的转让第五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和基本条款一、海上保险合同的种类首先,按照海上保险合同涉及的保险标

62、的,可以分为:船舶保险合同、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运费和其他期得利益保险合同、海上责任保险合同、保赔保险合同、海上石油勘探合同、开发保险合同等。其次,海上保险合同按确定保险价值的方式划分,有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两种。再次,按海上保险合同的承保期间划分为航程保险合同、定期保险合同、混合保险合同、停泊保险合同、船舶建造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合同等。二、海上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一)保险人名称条款(二)被保险人名称条款(三)保险标的条款(四)保险价值条款(五)保险金额条款(六)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条款1.保险责任条款2.除外责任条款(七)保险期间条款(八)保险费条款第六节 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63、一、被保险人的义务(一)支付保险费的义务(二)遵守保证条款的义务(三)发生保险事故时的通知义务和施救义务二、保险人的义务(一)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标的损失1.保险金额是保险人进行赔偿的最高限额2.保险人对于连续损失的赔偿责任3.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共同海损分摊的赔偿责任(二)保险人要对被保险人支出的有关费用予以赔付第七节 海上保险合同的赔付一、海上保险合同保险标的的损失(一)按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局部损失(二)按保险标的的损失内容,主要分为财产损失、法律责任和费用损失等二、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委付制度(一)委付的概念和适用范围(二)委付的成立条件(三)委付的法律效力三、

64、适用于海上保险合同的代位求偿制度(一)代位求偿的概念 代位求偿,是指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偿之后,取得了该被保险人所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人追偿的权利,并依据此权利予以追偿的制度。(二)代位求偿的构成要件1.保险事故的发生必须是因第三者的违法行为引起的;2.被保险人必须向第三者享有赔偿请求权;3.代位求偿一般应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进行保险赔付之后始得实施。(三)代位求偿权的行使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名义2.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对象3.行使代位求偿权的范围4.行使代位求偿权的时间(四)被保险人的协助义务四、海上保险赔偿的支付(一)海上保险赔偿支付的意义(二)索赔单证的提供(三)保险标的

65、权利的取得(四)保险赔偿的扣减问题一:问题一:1海上保险与一般商业保险有何区别?2海上保险包括哪些险种?3调整海上保险的法律原则有哪些?4海上保险合同具有哪些特点?5如何理解海上保险合同的构成?6如何签订、解除和转让海上保险合同?问题问题二二:7海上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8海上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9阐述保险标的损失的含义和分类。10如何确认海上保险人的赔偿范围?11海上保险中代位求偿权的概念和特点是什么?12委付的适用条件有哪些?第十五章 海事诉讼关键术语: 海事纠纷 海事合同纠纷 海事侵权纠纷 海事诉讼 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 海事请求保全 扣押船舶 海事强制令第一节 处理海事纠

66、纷的法律途径 一、海事纠纷的含义 1 “海事”的含义? 2 海事纠纷,一般是指因海事行为产生的争议二、海事纠纷的性质和表现(一)海事纠纷的法律性质(二)海事纠纷的表现三、海事纠纷的处理途径1.和解;2.调解;3.海事仲裁;4.海事诉讼。第二节 海事诉讼制度概述一、海事诉讼的概念和特点 海事诉讼,就我国法律而言是指海事法院在海事纠纷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裁判海事纠纷案件的全部活动过程。1.法院在海事诉讼中处于主导和裁判的地位;2.法院所作出的法律裁判具有法律效力;3.海事诉讼适用于海事纠纷案件;4.海事诉讼管辖权的确立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5.海事诉讼中的海事请求保全制度有别

67、于一般的民事诉讼。二、海事诉讼的主管和管辖(一)海事诉讼的主管 (二)海事诉讼的管辖1.海事诉讼的级别管辖;2.海事诉讼的地域管辖;3.海事诉讼专属管辖。第三节 海事诉讼审判程序一、海事诉讼的普通程序二、海事诉讼的特殊程序三、督促程序和公告催示程序四、海事请求保全(一)海事请求保全的概念和特点(二)扣押船舶1.扣押船舶的条件;2.扣押船舶的范围。(三)拍卖船舶(四)扣押船载货物和拍卖船载货物1.扣押船载货物的特点2.扣押船载货物的条件3.拍卖船载货物五、海事强制令(一)海事强制令的概念和性质(二)海事强制令的管辖(三)海事强制令的适用条件(四)海事强制令的程序六、海事担保(一)海事担保的概念和

68、适用范围(二)海事担保的方式七、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一)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性质(二)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程序的地位(三)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管辖(四)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程序八、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一)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概念和管辖(二)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适用条件(三)船舶优先权催告的程序第四节 海事诉讼时效一、海事诉讼时效的法律含义 海事诉讼时效是民事时效制度在海商法领域的具体适用,即海事权利人请求海事法院强制保护其受到侵害的海事请求权。二、海事诉讼时效的期间和适用范围1.涉及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赔偿请求权的时效期间为1年;2.涉及海上旅客运输合同的海事诉

69、讼时效期间为2年;3.涉及船舶租用合同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4.涉及海上拖航合同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5.涉及船舶碰撞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因情况不同而分别为2年或1年;6.有关海难救助请求权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7.有关共同海损的请求权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8.涉及海上保险合同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9.有关船舶油污损害请求权的海事诉讼时效期间为3年和6年。三、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止(二)海事诉讼时效的中断(三)海事诉讼时效的延长第五节 涉外海事关系的

70、法律适用一、确认准据法的基本原则1.国际法优先原则;2.国际惯例补充原则;3.公共秩序保留原则;4.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5.最密切联系原则。二、确认准据法的具体规则1.有关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的海事纠纷,适用船旗国法律;2.有关船舶抵押权的海事纠纷,适用船旗国法律;3.有关船舶优先权的海事纠纷,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4.有关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的海事纠纷,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5.有关共同海损理算的海事纠纷,适用理算地法律;6.有关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海事纠纷,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问题一:问题一:1什么是海事争议?2处理海事争议的途径有哪些?3海事诉讼的特点是什么?4海事法院主管哪些海事案件?5如何确认海事法院的管辖权?6什么是海事诉讼保全?7什么是扣押船舶?扣押船舶的程序有哪些?问题问题二二:8什么是扣押货物?扣押货物的程序有哪些?9海事强制令的程序有哪些?10海事担保适用于哪些情况?11如何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12什么是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13海事诉讼时效具有哪些特点?14如何确认处理涉外海事关系应适用的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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