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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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职业病防治与职业卫生管理l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l l 张华东l 2009-09-20第一部分职业病基础知识一、职业病的定义l (一)广义职业病:职业病是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一大类疾病。 (二)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是指政府主管部门明文规定具有一定范围的职业病职业禁忌证l职业禁忌证: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二、职业病危害因素

2、l(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定义l 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因素。l 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主要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化学、物理、生物等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ll作业场所的定义ll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二)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分类随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随分类标准不同有不同的分类方法: 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 按导

3、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卫生部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1、按危害因素的来源分类 1 1)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素 2 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3 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因素1 1、化学因素、化学因素 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等有毒物质:铅、汞、苯、一氧化碳等 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生产性粉尘:如矽尘、石棉尘、煤尘等例:(例:(1 1)在焊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在焊接生产的过程中,可能产生锰烟、锰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

4、化学因素。尘、一氧化碳、二氧化碳、臭氧等化学因素。 (2 2)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在锅炉生产车间,煤燃烧过程中可能产生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一氧化碳、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煤尘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异常气象条件:如高温、高湿、低温 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异常气压:如高气压、低气压 噪声、振动;噪声、振动; 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非电离辐射:如可见光、紫外、红外、激光等激光等 电离辐射:如电离辐射:如X X射线、射线、射线等。射线等。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如炭疽杆菌、布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如炭疽杆菌、

5、布菌、医务工作者可能接触到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的生物传染性病源物等。l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 1 1、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劳动组织和制度不合理,劳动作息制度不合理等不合理等2 2、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精神(心理)性职业紧张 3 3、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劳动强度过大或生产定额不当,如安排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的作业与劳动者生理状况不相适应等4 4、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个别器官或系统过度紧张,如视力紧张等等5 5、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长时间不良体位或使用不合理的工具等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生产环境中的有

6、害因素 1 1、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自然环境中的因素,如炎热季节的太阳辐射; 2 2、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厂房建筑或布局不合理,如有毒工段与无毒工段安排在一个车间;段安排在一个车间; 3 3、由不合理生产过程中所致危害。、由不合理生产过程中所致危害。 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在实际生产过程中,往往同时存在多种有害因素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对劳动者的健康产生联合作用。按导致职业病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2002年卫生部颁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中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为十大类: 1 1、粉尘类、粉尘类 2 2、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7、、放射性物质类(电离辐射) 3 3、化学物质类、化学物质类 4 4、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5 5、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6 6、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皮肤病的危害因素 7 7、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眼病的危害因素 8 8、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导致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的危害因素 9 9、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性肿瘤的职业病危害因素 10 10、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其他职业病危害因素三、职业病的特点l(一)职业病健康损害严重。患职业病后可造成多脏器损害,不少的职业病一旦患上就不可治愈,有的职业病危害还可导致癌症的发生,因此职业病不但影响健康,丧失

8、劳动能力,还可导致死亡。由于职业危害具有群体性,致死、致残率高,以及难以治愈等特点。l(二)职业病具有群发性l 据卫生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调查结果显示,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34%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职业病患病率4.37%,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11.41%。全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村人口总人数就超过2亿。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约1亿,还有留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1亿多农村劳动力。l(三)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三)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害往往被忽视;l 职业病的发病往往有一定的潜伏期,而且职业病的发病往往有一定的潜伏期

9、,而且不同的职业病潜伏期也不一样,一般为不同的职业病潜伏期也不一样,一般为5-10年。年。l (四)职业病影响社会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l 职业病患者多为壮年劳动者。2006年新增的700余例尘肺病患者中,80%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农民,一旦患病,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治疗费用昂贵,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造成家庭解体、老人无人赡养、孩子失学、妻离子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l深圳捷霸电池厂镍镉电池生产线女工们第二部分第二部分我国职业病防治进展我国职业病防治进展l一、全国职业病发展历程l (一)、全国职业病的发展历程l 1、起步阶段l 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起步很早,

10、新中国成立后就开展起来了。在放射卫生、食品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和劳动卫生这“五大卫生”里,劳动卫生最受重视、发展最快。l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颁布的宪法及其有关部门陆续公布各种规章制度中,都有“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健康”的规定。全国工业卫生工作会议,提出积极领导,稳步前进,面向生产,依靠工人,预防为主的工业卫生工作方针。l防暑降温:五十年代初期,为防止工人中署,采取综合性防暑降温措施,基本控制了重症中暑现象发生。卫生部、劳动部、总工会于1960年联合发布关于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推动了这项工作深入发展。l1957至1958年卫生部组织了13个省、市、区

11、的10万余名粉尘作业工作中工人的肺病普查,国务院1956年曾颁布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l 我国总结出了经典的防尘降尘“八字方针”,即“水、风、密、革、护、宣、管、查”,高温中暑等职业病也基本得到控制。” l l防止有毒物质危害:1952年,政务院批发了关于防止沥青中毒的办法。1956年卫生部发布职业中毒和职业病报告试行办法。在工业企业设计暂行卫生标准中,规定了作业地带空气中有毒气体,蒸气及粉尘共51种的最高容许浓度。经过积极防治,严重的急性中毒事故得到控制。l农业劳动卫生:劳动卫生的重点在预防田间中暑,控制农药中毒,农药污染土壤、粮食等方面。对此,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加强农药安全使

12、用管理和操作规程等规定。2、稳定发展阶段和快速发展阶段ll在上世纪70-80年代以前的,卫生部组织进行了5种毒物普查、8种职业性肿瘤调查、尘肺流行病学调查、乡镇企业职业卫生服务需求调查等全国性大规模的职业卫生调查研究。“这些大规模的调查,为正确评价和控制我国的职业危害提供了有力的科学依据,至今仍在发挥作用 。1)、防毒与防治职业中毒ll 19791982年,在29个省区市和9个工交部门企业中,对接触铅、苯、汞、有机磷农药和三硝基甲苯等5种毒物的工人,进行健康检查和车间空气中毒物浓度测定。检查职工987900多人,受检率为95.75%。普查结果显示:5种毒物浓度平均合格率分别为:铅40.40%,

13、苯64.6%,汞53.65%,有机磷农药50.22%,三硝基甲苯43.45%。初步诊断为慢性中毒者达12860人,总患病率为1.3%。2)、防治中暑及其它物理因素的危害l防暑降温,对各地在高温高湿等环境下作业的职工都分别采取了机械化、自动化等综合措施,改善了工作条件。l对噪声和振动危害的防治,19791981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一次噪声普查。卫生部、国家劳动总局联合颁发了工业企业噪声卫生标准。研制颁布了职业性局部振动疾病诊断标准、防治办法及处理原则。l高频电磁场和微波危害的防治,1978年卫生部、第四机械工业部联合颁布微波辐射暂行卫生标准。l高山病(高原病)与减压病(潜涵病)的防治,在高海拔地区

14、人的劳动能力较在平原地区降低3050%。因此,劳动定额要相应地减少,在注意防寒保暖、保证膳食供应和合理营养,控制劳动期限的条件下,控制劳动时限。作体力劳动是可以的。l据1985年统计,在4495年名潜水员中,有960人患过急性减压病。交通部于1984年颁布民用作业潜水员体格选拔标准。按标准挑选潜水员,正确选择减压方案,是预防减压病发生的关键。3)、防治职业肿瘤l19821983年有关部门与全国总工会联合组织现场调研了460个厂矿企业,共调查近16万余人,在所调查的8种有毒物质中有石棉、氯甲醚、联苯胺、苯、砷、焦炉逸散物等6种致癌物所引起的特定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都明显高于对照人群。 4)、农业和

15、乡镇企业劳动卫生ll19821984年间,卫生、农牧渔业、公安等部门先后发布农药安全使用规定、通知和农药中毒卫生管理办法(草案)。国务院决定停止六六六、滴滴涕农药的生产,以控制高残留农药的危害。 3、陡然逆转阶段l职业病防治形势在上世纪90年代陡然逆转,出现震荡,归纳了四个原因:l 其一,经济体制转型,部分企业效益滑坡,职业病防治难以独善其身;l 其二,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涌入乡镇企业,或进城务工,绝大多数只能从事脏、乱、差的工种,职业病危害难以避免;l其三,境外职业危害转移,部分私营企业野蛮作业,不重视改善劳动用工条件,以牺牲劳动者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得经济效益; l 其四,职业病防治机构受到冲

16、击,有的为自谋生路而转为综合医院,人员流失情况十分严重。 4、有法可依,逐渐规范阶段l始于2002年职业病防治法正式颁布实施,职业病防治法颁布后,国家先后出台了职业病防治法及其配套规章10多个,卫生标准规范近100余个,对规范职业病防治工作做到了有法可依,五年后的今天,正向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方面过度。 l近年党和国家领导人对职业病防治工作高度重视,多次对社会影响大的职业病事件做出了批示,有:l 1)、河北省高碑店市白沟镇箱包加工企业发生农民工苯中毒事件,5人死亡、12人患病。“白沟事件”震惊全国,时任国务院总理的朱镕基批示彻查。 l 2)、2003年,在福建仙游东湖村打工的数十名贵

17、州农民工,被发现患有严重矽肺病。“东湖事件”被温家宝总理批示公开通报。 l3)、2004年,广东惠州两家电池生产企业接受检测的1021名职工中,177人镉超标,2人镉中毒,被确诊为职业病。广东“镉增高”事件受到舆论关注。 l 4)、2006年,重庆某车间4名职工患肺癌死亡。“致癌车间”的报道不胫而走。 幽灵般的职业病:我们不得不防的灾难幽灵般的职业病:我们不得不防的灾难l 它像一个幽灵,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向它像一个幽灵,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向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蔓延;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蔓延;仅仅20062006年一年,它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年一年,它造成的经

18、济损失就高达80008000亿元亿元 l广东惠州电池生产企业女工付洪琴的遗言:真不该进这家电池厂l女儿浑身皮肤乌黑,女工周华琼担心女儿的未来l深圳捷霸电池厂镍镉电池生产线女工们第三部分、全国职业病危害现状l(一)职业病危害的基本情况。据不完全统计,在全国存在职业危害的企业有1600余万个,各类企业中,中小企业占90%以上,吸纳了大量劳动力,特别是农村劳动力,因此,职业病危害突出反映在中小企业,特别是一些个体私营企业。l据卫生部组织的职业病危害调查结果显示,83%的乡镇工业企业存在不同程度的职业病危害,34%的乡镇企业劳动者接触尘、毒等有害作业,职业病患病率4.37%,可疑职业病患病率达11.4

19、1%。全国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农村人口总人数就超过2亿。其中,农村进城务工人员约1亿,还有留在乡镇企业从事工业劳动的1亿多农村劳动力。l截至2006年,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67万余例,其中仅尘肺病已累计死亡14万多例;1991年至2006年累计发生中毒38412例,其他职业病21708例。仅2006年一年,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高达8000亿元。 l企业的主要分布:乡镇、三资、民营个体企业; 行业分布:职业危害分布于30余个行业,以煤炭、冶金、建材、有色金属、机械为主。l(二)、主要特点: l1)、职业危害不断从境外向境内转移,l2)、从城市向农村转移,l3)、由在职职工向散在农民工转移4)、从

20、发达地区向不发达地区转移(三)、(三)、重庆市职业病患病现状重庆市职业病患病现状l1、涉及企业广,接触人员多。l 全市存在职业病危害行业包括汽车制造与维修、化工医药、橡胶制品、制鞋与皮革加工、建筑与建材、农药生产、石油与天然气开采、机械与仪表、船舶制造与维修等行业。接触有毒有害作业的工人达230多万人,占全市产业工人34,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人占27.9、集体企业18.4、乡镇企业52.4、三资企业1.3。2、传统职业病危害未得到根本控制,新的职业病危害不断出现。l一方面原有各类粉尘、苯及其它有机化合物、铅、锰、汞和多种刺激气体与窒息气体仍在严重危害全市工人健康。另一方面,铬、镉、镍、砷等

21、重金属,噪声、微波、电磁辐射等职业危害日益扩大和加重;尤其是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过去由国外向国内沿海转移的职业危害严重的企业,转移到西部。过去从末出现或极少发生的一些职业病已有出现,并不断增多,如正己烷中毒等。 3、职业病发病率高,新病例不断增加。ll全市各类职业病的检查异常率平均为6-8%,个别企业高达10.37%,高于全国平均水平。2002年至2006年全市报告了急性职业中毒事故17起,中毒人员258 人,死亡32人。截至2005年底止,全市已累计发现尘肺病例有23767人。l2006年又新增职业病932例,其中尘肺724例,这些病人都是从比例不足20%的健康监护人群中发现的,还有相当大

22、比例的乡镇企业没有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实际发生情况远严重于此。在2007年新增的职业病中有3/4为乡镇企业工作人员。l4、职业病影响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l 首先,职业病患者多为壮年劳动者。2006年新增的700余例尘肺病患者中,80%多为家庭主要劳动力的农民,一旦患病,家庭失去主要经济支柱,治疗费用昂贵,劳动能力丧失,甚至死亡,造成家庭解体、老人无人赡养、孩子失学、妻离子散,白发人送黑发人的事例也屡见不鲜,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5、职业病的发生严重影响企业生存与发展。l由于劳动能力丧失的补偿和医疗费用加重企业经济负担,影响到企业生存与发展。 l 1、加重企业经济负担;l 2、影响企业劳动能力;l

23、 3、影响企业社会形象;l 4、影响企业国际贸易。6、影响重庆市地方经济的增长和政府形象。l影响经济发展;l导致社会不稳定;l上访事件大幅增加;l恶劣事件影响政府形象。(四)我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我国职业病呈现五大特点l 1 1、 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预计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预计今后年至年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上升趋今后年至年职业病发病总数还将呈上升趋势;势;l 2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l 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接触职业近年我国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从煤炭、化工

24、等传统病危害因素人群居世界首位,从煤炭、化工等传统工业,到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工业,到计算机、医药等新兴产业以及第三产业,目前都存在职业病危害。目前都存在职业病危害。 l l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l 4、 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往往被忽视;l l(五)目前职业病防治的四大问题:(五)目前职业病防治的四大问题:l 1、未认真落实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定的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职业卫生培训、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等有关制度,职业病防治工作不到位。 l 2、事件发生

25、后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控制危害、改善劳动条件。对监督检查提出的整改意见,采取应付、拖延的做法,规避责任。 l3、对接触有毒害作业劳动者的健康监护不到位,缺乏动态的劳动者健康资料;未开展作业场所危害检测评价工作,没有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检测资料,档案资料不完整、不规范。 ll 4、职业病防护设施不能保证有效运行,劳动者个人防护用品没有发放记录。 (六)农民工最容易受职业病伤害农民工最容易受职业病伤害l农民工经常转换职业,流动性、临时性非常强,许多农民工至今没有劳动合同,这给卫生机构持续性监护造成困难,使得对农民工的职业病防护保障无法到位。近几年,突出的重大职业病案件都发生在农民工身上。因此,农民

26、工成为最容易受到职业病伤害的群体。 (七)三大问题困扰职业病防治工作(七)三大问题困扰职业病防治工作l一是职业病防治违法责任追究制度处罚尚不够严厉 l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然而,人们注意到,上文提到的西南合成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二分厂目前有许多严重违法的企业,却没有被追究法律责任。安全生产责任事故死了人,要被追究法律责任,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为什么不能追究法律责任呢? 二是职工的法定权利难落实。l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

27、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权,对工作场所状况及职业病相关防护措施的知情权,要求健康工作条件权,检举控告权,拒绝违章作业权,职工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权,要求赔偿权。 l但这些法定权利,许多职工都不知道,有些职工即使知道了也不敢提出来,怕失去工作机会。一些用人单位更是想出多种办法,对职工隐瞒职业病危害,侵害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权益。 三是无毒新技术新工艺难于推广l目前,家具、制鞋、喷漆等行业都有了无毒工艺,原料技术都不存在问题,但一些企业为降低成本谋取非法利润,仍在使用廉价有毒工艺、原料,对职工健康采取漠视的态度。 l (八)外企成职业病防治新难点(八)外企成职业病防治新难点l过去,职业病问题多出在乡镇企业

28、,但目前被认为条件比较好的外资企业,也成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灾区。据深圳市最新统计,该市现有工业企业1.8万家,其中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12396家,九成为涉外企业。其中,直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作业的有31万人。 l这些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多数分布在宝安和龙岗两区,以“三来一补”、“三资企业”为主,集中在制鞋、五金电镀、塑胶玩具、印刷、家具等行业。主要问题是,企业经常违法经营,工人大多数是外来工,年龄小、流动性大、文化层次偏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作业场所没有卫生防护措施,毒物浓度严重超标;工人长时间加班作业,没有个人卫生防护用品;工人缺乏个人防护知识等。 第二部分今后职业病防治的思路l

29、 (一)指导思想(一)指导思想l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科学发展观,全面实施职业病防治法等职业卫生有关法律法规,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的职业病防治方针,切实做好职业病的预防与控制,保护劳动者健康,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二)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l政府领导,部门负责;l预防为主,防治结合;l分类管理,综合治理。(三)总体目标(三)总体目标l1、职业病防治法得到有效贯彻和执行。l 2、建成较为完善的职业病防治体制和工作运转机制,政府及各部门的职业病防治责任全面落实;l

30、 3、职业卫生监督管理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基本完善,建立起完善的职业病监测与预警网络,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显著提高;l l4、劳动者工伤保险和治疗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l 5、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程度明显减轻,基本消除恶性、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主要职业病发病得到有效控制,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得到切实保障。(四)具体做法l1、强化政府责任l市政府将下达重庆市职业病防治规划,各级政府负主要领导责任,将职业病的发病纳入政府主要领导的目标管理考核。l 2、各级职业病防治监督管理部门加强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各类违法形为。l3、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监测与预警网络体系l 4、积极推行“基本职业病卫生服务试点工作”

31、l 5、开展职业病防治科学研究与技术推广第四部分我国职业卫生监管体系一、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l(一)、建国初期-2003年l 我国的职业卫生管理一直沿用至今是苏联模式,由卫生部统一负责管理l (二)、2003年以后l 职业卫生的管理由卫生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进行管理l关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调整意见的通知(中央编办200315号) l 卫生部、国家安监局关于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31号)一、卫生部门职责l(一)拟订职业卫生法律、法规和标准。l (二)负责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

32、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并查处违法行为。l (三)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监督管理;审批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并进行监督管理,规范职业病的检查和救治;负责化学品毒性鉴定管理工作。l (四)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二、安全监管部门职责l(一)负责制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的法规、标准,并监督实施。l (二)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依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发放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负责职业危害申报,依法监督生产经营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职业卫生法

33、律、法规、规定和标准情况。l(三)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有关违法、违规行为。l (四)组织指导、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安全培训工作。l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据上述内容负责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工作。三、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l负责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伤保险、职业病人伤残待遇、有毒有害津贴的发放等l l 四、项目立项审批部门l l(经委、发改委等)负责建设项目立项审核备案的把关五、工会组织的职责l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l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调并督促解决

34、。ll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第五部分第五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l l20012001年年1010月月2727日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会常务委员会第2424次会议通过次会议通过l l江泽民主席

35、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l l自自20022002年年5 5月月1 1日起施行日起施行立法背景立法背景职业病发病形势严峻侵害劳动者健康权益问题突出人口老龄化与劳动力可持续发展依法治国,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多种所有制与发展市场经济国企改革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用工制度改革与流动劳动者的形成加入WTO带来的挑战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职业病防治法立法目的l预防、控制、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l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l促进经济发展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职业病防治法立法指导思想l l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权利义务关系职业病防治义务人职

36、业病防治义务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健康权益主体健康权益主体劳动者劳动者l l转变政府职能转变政府职能 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依法监管、制定规划、组织实施、建立社会保障l l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处理好三类法律关系,政事分开、政企分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政府与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服务提供者与用人单位l l发挥全社会的作用发挥全社会的作用 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行业自律、工会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职业病防治法的适用范围l l中华人

37、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职业病防治活动l l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控制最主要、危害最严重的职业病 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接触粉尘、放射性、有毒有害作业 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按照职业病名单实施管理l l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适用于产生职业危害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用人单位)织(用人单位)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理论上说,不包括没有职业危害的用人单位用人单位l l参照执行:其他单位参照执行:其他单位l l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中国人民解放军参照本法制定办法职业病防治原理职业病防治原理l l职业病的特点职业病的特点

38、 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可预防而难以治疗:从源头控制 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人为性:规范用工行为,规范作业行为l l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疾病控制的公共卫生理论 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通过法律和教育手段,采取管理和技术措施,实施综合防治策略策略l l职业病防治职业病防治与与传染病防治传染病防治的区别的区别 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治理职业危害: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 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消除传染源(治疗病人)、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职业病防治原理(续)职业病防治原理(续)l l一级预防一级预防一级

39、预防一级预防:病因预防(群体)病因预防(群体) 预防、消除危害源头预防、消除危害源头l l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二级预防: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早期发现、早期诊断、早期控制(群体) 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工作场所定期职业危害评价 健康监护制度健康监护制度l l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三级预防: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控制疾病恶化,挽救残存功能(个体) 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职业病人的治疗与康复 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保障职业病人的权益职业病防治法目录职业病防治法目录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1-12条)条)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第二章 前期预防(前期预

40、防(1318条)条)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第三章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1938条)条)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第四章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3954条)条)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5561条)条)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第六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6276条)条)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第七章 附则(附则(7779条)条)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劳动者履行保护健康义务履行保护健康义务主张健康权利主张健康权利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政府监管部门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

41、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职业病防治法有关当事方法律关系前期预防前期预防l l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立法意图:控制危害产生源头l l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工作场所的基本卫生要求l l法第十三条法第十三条法第十三条法第十三条l l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条例第十一条: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42、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的危害控制 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分类管理,综合治理l l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一般职业危害与严重职业危害l l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普通职业危害与特殊职业危害l l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严格控制新建项目危害,积极治理现有企业危害建设项目业主建设项

43、目业主前期预防(续)前期预防(续)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管理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可行性论证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初步设计施工施工施工施工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竣工验收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严重职业危害严重的项目的项目三同时三同时控制效果评价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职业卫生技职业卫生技术机构介入术机构介入政府监管政府监管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l立法意图明确劳动工作过程中职业病防治要求明确用人单位在用人过程中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法定义务和责任明确劳动者的职业健康权利有关组织和社团的职责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

44、护与管理(续)l l主要内容主要内容 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用人单位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l l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法定代表人负责制、职能机构及人员配备、层层落实责任 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职业危害登记申报制度 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工作场所危害控制制度l l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工作场所危害监测评价、危害警示标志、危害控制措施 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劳动者健康监护制度l l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健康体检规定l l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紧急情况下应急体检规定l l健康监护档案健康监护档案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

45、)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作业管理制度l l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原材料和设备使用管理、内部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全操作规程对粉尘、放射性、急性职业危害的特别规定控制职业危害转移的规定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义务:义务: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配备防护设施、治理职业危害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作业场所危害评价与管理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劳动者健康监护(上岗前、在岗中、离岗时)时)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危害告知(合同、作用场所、培训教育)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档案建立危害监测和劳动者健康

46、档案职业病报告义务职业病报告义务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对患职业病者的救治、安置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依法参加工伤劳动保险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落实职业危害治理和职业病防治经费未成年工、女工保护未成年工、女工保护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续)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者权利: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培训教育获得职业卫生防护获得职业卫生防护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服务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知情权:危害、危害后果、防护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要求改善工作条件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险作业拒绝强令违章操作、冒

47、险作业批评、检举、控告批评、检举、控告参与民主管理参与民主管理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要求并获得健康损害赔偿法定职业病法定职业病l l定义: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在职业活动中产生接触职业危害接触职业危害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列入国家职业病范围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与劳动用工行为相联系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l l立法意图 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体现保护受害者和职业病患者权益 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公平、公正、公理顺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体现

48、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开原则,与现有医政管理法律法规衔接 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与现有职业病待遇规定和社会保障立法相衔接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l l职业病诊断 诊断机构条件诊断机构条件l l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的医疗卫生机构可的医疗卫生机构l l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部门批准具有职业病诊断资格诊断资格 诊断人员诊断人员l l执业医师执业医师l l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资格 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劳动者有选择诊断地的权利的权利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

49、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 诊断原则诊断原则l l职业史、危害接触史职业史、危害接触史l l现场危害调查评价现场危害调查评价l l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临床表现、实验室辅助检查查l l三人以上集体诊断三人以上集体诊断l l推定诊断原则推定诊断原则 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书l l诊断医师共同签署诊断医师共同签署l l诊断机构审核盖章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诊断争议鉴定诊断争议鉴定l l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设立专家库l l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诊断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受理鉴定申请请l l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鉴定委员会的组成及其专家抽取办法l l两级鉴定,省级

50、鉴定终结两级鉴定,省级鉴定终结l l回避原则回避原则 用人单位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举证责任l l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提供现场危害监测资料l l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提供劳动者健康监护资料 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人保障(续)l l保障方面的规定 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疑似职业病人获得诊断保障 职业病人待遇保障职业病人待遇保障l l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就医、治疗、康复、工作安排l l经济补偿经济补偿l l费用承担责任费用承担责任l l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用人单位变更时职业病人的安置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用人单位必

51、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义务监督检查监督检查l l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l l卫生行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l l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行政控制措施l l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自身队伍建设,落实执法责任制法律责任法律责任l l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针对管理相对人(用人单位、卫生服务机构)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l l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罚种:责令限期改正、警告、罚款、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责令停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止使用、责令限期治理、责令停建、责令关闭l l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2、、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技术服务资格等等l l处罚额度最高达到处罚额度最高达到5050万元万元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 l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民事责任民事责任 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健康损害赔偿责任l l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针对监管者的法律责任(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分行政处分l l降级、撤职、开除降级、撤职、开除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 l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渎职罪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增强卫生行政执法的责任意识l l可能导致卫生行

53、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可能导致卫生行政部门承担违法后果的情形 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建设项目有关证明文件、资质证明文件或者予以批准;或者予以批准;或者予以批准;或者予以批准; 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批准;对不符合规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事项,予以

54、批准; 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发现擅自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不予取缔; 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对已取得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批准的,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不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再具备规定的条件,不撤销原批准;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

55、; 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发现可能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不及时依法采取控制措施; 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不按规定报告职业病和职业病危害事故,虚报、瞒报;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场所劳动保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

56、射防护条例装置放射防护条例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卫生配套规章: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分类目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职业卫生监督程序职业卫生监督程序 尘肺病尘肺病防治条例防治条例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卫生配套规章: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防护器材、含放射性产品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事故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核设施放射卫生防护管理 规范用人单位规范用人单位规

57、范执法行为规范执法行为规范技术服务规范技术服务标准与技术规范标准与技术规范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框架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防治法配套规章职业病危害分类职业病危害分类危害项目申报危害项目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危害因素职业病目录职业病目录作业场所管理作业场所管理作业管理作业管理健康监护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技术服务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危害评价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监测职业卫生标准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工业企业设计接触限值接触限值诊断标准诊断标准检验方法检验方法放射卫生防护放射卫生防护听力保护规范听力保护规范事故处理事故处理监督程序监督程序处罚办

58、法处罚办法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现已发布的配套规章和文件l l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020号)号)号)号)l l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121号)号)号)号)l 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卫生部令4949号)号)号)号)l l职业健

59、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323号)号)号)号)l l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2424号)号)号)号)l l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令2525号)号)号)号)l 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职业卫生

60、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卫生部3131号令)号令)号令)号令)l l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法监发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号文)号文)l l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2002 632002 63号文)号文)号文)号文)l l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职业病目录(卫生部、劳动保障部 卫法监发卫法监发卫法监发卫法监发2002 1082002

61、 108号文)号文)号文)号文)l l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 1422003 142号)号)号)号)职业卫生标准分类职业卫生标准分类l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强制性标准(全文强制、条文强制) 作业条件卫生标准作业条件卫生标准 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病诊断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 放射防护标准放射防护标准 防护用品卫生标准防护用品卫生标准l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标准编号标准编号l组成:代号组成:代号 顺序号顺序号 发布年号发布年号l强制性标准:强制性标准:GBZXXXX-XXXXl推荐性标准:推荐性标准:GBZ/T

62、XXXX-XXXXl例:例:GBZ2-2002l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l (第(第4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章为强制性,其余为推荐性)l GBZ/T157-2002 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卫生部卫生部20022002年年4 4月月9 9日发布日发布 158 158项项l l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02GBZ1-2002)l l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GBZ2-2002GBZ2-2002)()()()(385385种)种)种)种)l l职业病诊断

63、标准职业病诊断标准(110110)l l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职业照射、放射防护标准(4242)l l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职业卫生专业基础标准(2 2)l l检测方法检测方法(1 1)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接触限值定义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卫生标准,又称“职业接触限值职业接触限值”(OccupationalExposureLimit,OEL)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职业病有害因素的接触限量标准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为不引起急性或慢性有害健康影响(adverseeffects)的容许接触水平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l l粉尘粉尘 (4747

64、种)种)种)种)l l毒物毒物 (329329种)种)种)种)l l物理因素物理因素 (8 8种)种)种)种)l l生物因素生物因素 (1 1种)种)种)种)化学因素的化学因素的OELs可分为:可分为: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TWA)最高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MAC)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STEL)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TimeWeightedAverage,PC-TWA):):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指以时间为权数规定的小时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工作日的容许接触水平最高容许浓度最高容许浓度(

65、MaximumAllowableConcentration,MAC)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指工作地点,在一个工作日内,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任何时间均不应超过的有毒化学物质的浓度学物质的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短时间接触容许浓度(PermissibleConcentration-ShortTermExposureLimit,PC-STEL)指指即即使使在在符符合合当当日日时时间间加加权权平平均均容容许许浓浓度度情情况况下下,在在一一个个工工作作日日内内,任任何何一一次次接接触触不不得得超超过过的的15分分钟钟的的时时间间加加权权平平均均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水平浓度,即短时间容许接触

66、水平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23号令号令l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健康监护工作,加强劳动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者健康监护,保护劳动者健康l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健康监护的内容健康监护的内容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岗中、离岗、应急检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监护档案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用人单位的责任1、建立健康监护制度2、组织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岗前、定期、离岗、应急)3、结果告知劳动者4、定期复查和医学观察5、职业禁忌人群调离6、对疑似职业病人的报

67、告体检机构的责任1、体检机构的合法性2、对结果的客观、真实并承担责任。3、体检后30日内结果书面告知用人单位4、对疑似职业病人、患职业禁忌证者的报告(体检后30日内)并通知用人单位5、对发现健康损害或者需要复查的应及时通知劳动者本人职业禁忌l职业禁忌,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24号令号令l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立法宗旨:规

68、范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工作,加强职业病诊断、鉴定管理业病诊断、鉴定管理l主要内容:主要内容: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对诊断机构的批准和管理(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对诊断医师的要求(培训合格)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规定诊断程序和诊断原则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规定鉴定程序和具体要求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鉴定组织和专家库的管理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本本法法第第四四十十条条规规定定:“劳劳动动者者可可以以在在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所所在在地地或或者者本本人人居居住住地地依依法法承承担担职职业业病病

69、诊诊断断的的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进进行行职职业业病诊断病诊断”。依依据据本本条条规规定定,患患职职业业病病的的劳劳动动者者申申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请职业病诊断时有诊断地的选择权:1、劳劳动动者者可可以以申申请请在在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所所在在地地进进行职业病诊断行职业病诊断;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劳动者的诊断选择权(续)(续)2、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劳动者也可以申请在本人居住地进行职业病诊断;业病诊断;3、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用人单位所在地和本人居住地有多家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

70、构进行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职业病诊断。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一、建立职业病报告制度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二、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三、职业病报告程序与时效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四、对职业病报告的处理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五、职业病报告的公布职业病报告制度职业病报告制度职职业业病病防防治治法法第第四四十十三三条条规规定定:“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和和医医疗疗卫卫生生机机构构发发现现职职业业病病病病人人或或者者疑疑似似职职业业病病病病人人时时,应应当当及及时时向向所所在在地地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报报告告。确确诊诊为为

71、职职业业病病的的,用用人人单单位位还还应应当当向向所所在在地地劳劳动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保障行政部门报告。卫卫生生行行政政部部门门和和劳劳动动保保障障行行政政部部门门接接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到报告后,应当依法作出处理。”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职业病报告责任主体(人)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根据本法规定,职业病报告责任人或责任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主体应包括下述机构:1、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诊断职业病医疗卫生机构;2、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接诊急性职业病的综合医疗卫生机构;3、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义务。以上机构依法承担职业病报告的

72、义务。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卫生部卫生部25号令号令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立法宗旨:规范职业病危害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少损害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职业病危害事故界定原则:根据危害程度(发病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数和死亡人数)分为 一般、重大、特大一般、重大、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的主要内容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用人单位、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工会等组织的在职业病事故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的在职业病事故

73、中的应采取的控制措施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规定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结案和法律责任结案和法律责任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31号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已于2002年7月19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二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l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立法宗旨: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行为,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l主要内容:主要内容: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范围分级认证

74、(国家级和省级)分级认证(国家级和省级)分项目认证分项目认证认证程序认证程序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认证组织和专家库管理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认证后的监管(续展、日常监督)法律责任法律责任服务对象与作用为卫生行政部门服务监督执法提供技术支持职业卫生管理起草职业危害控制规划起草职业病防治法律规范和技术标准科研、教育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为用人单位服务提供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技术证据为其他部门服务技术咨询和委托性服务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l l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范围 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工作

75、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评价 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职业健康检查、健康管理 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职业病诊断、鉴定、治疗以及康复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工作场所职业危害控制工程技术防护 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防护设施、设备、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效果评价 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化学品毒性鉴定与评价 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l法律责任(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四条)违法情形l l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未取得资格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服务l l超范围服务

76、超范围服务l l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不按规定履行法定服务职责l l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l l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好处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加强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续)法律责任种类l l行政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没收收受的财物没收收受的财物 取消资格取消资格 行政处分行政处分l l刑事责任刑事责任l l连带责任连带责任典型案例正己烷中毒正己烷中毒15宗310多人中毒严重事故:1996年深圳辉开电子厂发生的76人中毒事件多发工厂:电子厂、印刷厂、鞋厂

77、、橡胶厂三氧化二砷中毒l我省某药用玻璃厂12人中毒l临时搬运工l面部、颈部出现皮疹l工作连续2小时后l无任何防护用具同上第六部分l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3号l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l局长骆琳l二九年七月一日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l第一章总则l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强化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的主体责

78、任,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规定。l第二条除煤矿企业以外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实施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l煤矿企业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其实施监察工作,另行规定。l第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采取有效措施,保障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l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l经营

79、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l第五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l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工作。l第六条为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提供技术服务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执业准则,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技术服务。l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和职业危害事故。l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职责l第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

80、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l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职业健康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职业健康培训。l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健康培训,普及职业健康知识,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操作规程。第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下列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l(一)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l(二)职业危害告知制度;l(三)职业危害申报制度;l(四)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l(五)职业危害防护设

81、施维护检修制度;l(六)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l(七)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l(八)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l(九)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l(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第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的作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l(一)生产布局合理,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l(二)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l(三)有与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相适应的有效防护设施;l(四)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l(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l第十三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将本单

82、位的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l第十四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l第十五条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l第十六条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职业危害

83、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l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l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l第十八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l对产生严重职业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

84、明产生职业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l第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指导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使用,不得发放钱物替代发放职业危害防护用品。l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经常性的维护、保养,确保防护用品有效。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已经失效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l第二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和保养,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l第二十一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

85、素日常监测,保证监测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监测的结果应当及时向从业人员公布。l第二十二条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定期检测、评价结果应当存入本单位的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向从业人员公布,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l第二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的职业危害监测或者定期检测、评价过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和治理,确保其符合职业健康环境和条件的要求。l第二十四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

86、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措施等内容。l第二十五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等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危害防护和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场所应当设置危险物品标识。ll第二十六条任何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l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

87、和个人。不具备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l第二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逐步替代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l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应当知悉其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技术、工艺、材料、设备故意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责任。ll第三十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

88、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缴纳保险费。ll从业人员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从业人员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l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作业而解除或者终止与从业人员所订立的劳动合同。l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健康检查

89、费用由生产经营单位承担。l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从业人员,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ll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l从业人员离开生产经营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l第三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

90、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l第三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采取有效措施,减少或者消除职业危害因素,防止事故扩大。对遭受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及时组织救治,并承担所需费用。l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职业危害事故。l第三十五条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l第三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第三章监督管理l第三十七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91、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l(一)职业健康管理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情况;l(二)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规程的建立、落实及公布情况;l(三)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职业健康教育培训情况;l(四)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申报情况;l(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及结果公布情况;l(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设置、维护、保养情况,以及个体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及从业人员佩戴使用情况;l(七)职业危害因素及危害后果告知情况;l(八)职业危害事故报告情况;l(九)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l第三十八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

92、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职业健康知识的培训,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ll第三十九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职业危害相关资料的档案管理。l第四十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从事职业危害防治工作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实行登记备案管理制度。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备案。l从事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等工作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客观、真实、准确地开展检测、评价工作,并对其检测、评价的结果负责。l第四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发现存

93、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ll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l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严格遵守执法规范;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l第四十三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l(一)进入被检查单位及作业场所,进行职业危害检测,了解有关情况,调查取证;l(二)查阅、复制被检查单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文件、资料,采集有关样品;l(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职业危害防治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l第四十四条

9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事故和组织事故的调查处理。l第四章罚则l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l(一)未按照规定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健康管理机构,或者未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健康管理人员的;l(二)未按照规定建立职业危害防治制度和操作规程的;l(三)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危害防治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l(四)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接受职业健康培训的;l(五)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培训的;l(六)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检测和评价结果未

95、按照规定存档、报告和公布的。l第四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l(一)未按照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因素的;l(二)未按照规定设有专人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或者监测系统不能正常监测的;l(三)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时,未告知从业人员职业危害真实情况的;l(四)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从业人员的。l第四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

96、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l(一)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超过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l(二)未提供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或者提供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用品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l(三)未按照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从业人员职业危害防护用品进行维护、检修、检测,并保持正常运行、使用状态的;l(四)未按照规定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的;l(五)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经治理仍然达不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l(六)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或者未按照规定及时报告的;l(七)未按照规定在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

97、岗位醒目位置公布操作规程、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l(八)拒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l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l(一)隐瞒技术、工艺、材料所产生的职业危害而采用的;l(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l(三)将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危害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危害作业的;l(四)擅自拆除、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l(五)安排未经

98、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有职业禁忌的从业人员、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危害作业或者禁忌作业的。l第四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有关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已经对从业人员生命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责令停止产生职业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l第五十条建设项目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备案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l第五十一条向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

99、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l第五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危害事故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l第五十三条本规定所规定的对作业场所职业健康违法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章附则l第五十四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l作业场所,是指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活动的所有地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场所。l职业危害,是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

100、的各种损害。ll职业禁忌,是指从业人员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损伤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l第五十五条本规定未规定的职业危害防治的其他有关事项,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l第五十六条本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l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27号l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8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

101、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ll局长:骆琳l二九年九月八日lll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ll第一条为了规范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的申报工作,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健康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制定本办法。ll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存在或者产生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煤矿企业除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及时、如实申报职业危害,并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l煤矿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的管理,另行规定。l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是

102、指从业人员在从事职业活动中,由于接触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而对身体健康所造成的各种损害。l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按照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确定。ll第四条职业危害申报工作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l中央企业及其所属单位的职业危害申报,按照职责分工向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l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l(一)生产经营单位的基本情况;l(二)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的情况;l(三)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

103、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的情况;l(四)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l(五)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l(六)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l(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l第六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采取电子和纸质文本两种方式。生产经营单位通过“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与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数据申报,同时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加盖公章并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按照本办法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规定,连同有关资料一并上报所在地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l第七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l第八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每年申报一次。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

104、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l(一)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进行申报;l(二)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l(三)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进行申报。ll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终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生产经营活动终止之日起15日内向原申报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l第十条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辖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

105、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行业及地区分布、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l第十一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l第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对职业危害申报材料审查以及监督检查中,涉及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应当为其保密。违反有关保密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l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业危害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l第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申报变更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ll第十五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回执的内容和格式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l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谢谢大家谢谢大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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