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zppt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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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7安全生产法总述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改后的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新安法)共7章、114条。与原法相比,新安法共增加了17条,修改了57条,分别占到原法97个条文的18%、59%。此次修法重点解决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切实解决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二是加大政府监管和部门执法力度。三是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解决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发挥,以及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问题;四是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加重对违法行为特别是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力度,着力解

2、决“重典治乱”的问题。具体包括以下六个方面:0101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0404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0505完善了其他一些规定0202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目录0303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0606强化责任追究第一部分强化安全生产的“摆位”问题l两个明确,一个完善1.明确了安全生产法的目的 修改前的安全生产法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促进经济发展”,而新安法则修改为“为了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这意味着安全生产的目的不仅包括促进经济发展,而且包括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安全生产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更多地体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

3、容,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中,突出了安全生产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体现了安全生产法是一部社会法的属性,同时,也是一部基础性、综合性的安全生产法律。(第一条)在此输入标题 2.明确了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 新安法第三条增加了“安全发展”的规定。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安全生产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不能要带血的GDP”等等。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同时把以人为本和安全发展由之前的政策性要求上升为法律强制规定,成为全国人民的意志,对于坚守红线意识,进一步强化安全

4、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的意义。(第三条)“3.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新安法第三条确立了“的安全生产的安全生产“12字方针字方针”,与原法相比,与原法相比,增加了增加了“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这是多年安全生产工作实践经验的总结。这一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产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安全第一安全第一”要求生产经营活动要求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

5、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必须服从安全,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做到不安全不生产;生产;“预防为主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防范于未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综合治理”讲的是工作方法,讲的是工作方法,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因为安全生产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企业、政府、社会等多个方面,必须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

6、、职工、舆论的监运用政治的、经济的、法治的、科技的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的监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督作用,从责任、制度、培训等多方面着力,通过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共同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3.完善了安全生产方针和工作机制。 新安法根据安全生产工作方针,进一步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即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其中,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职工参与是基础,政府监管是关键,行业自律是发展方

7、向,社会监督是实现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保障。构建五位一体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是新安法在体制机制上的重大创新,也是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设的框架。(第三条)第二部分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l1个建立l3个增加l3个完善公司强化了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建立了安全生产协调机制。2.增加了安全生产规划的规定。3.增加了乡镇人民政府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规定。4.增加了应急能力建设和救援的规定。5.完善了现场应急救援的规定。6.完善了事故调查处理和事故调查报告公开的规定。7.完善了安全生产工艺设备淘汰目录的规定。第三部分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l2个明

8、确l5个建立l1个增加l1个完善强化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监管职责1.明确了安全监管部门的职责及执法地位。2.明确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3.建立了推行注册安全工程师制度。4.建立分类分级监管和执法计划制度。5.建立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6.建立严重违法行为公告(黑名单)和通报制度。7.建立了依法实施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强制措施制度。8.增加了有关部门制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规定。9.完善了有关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规定。明确建立增加完善2511第四部分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l1个明确l5个建立l4个增加l9个完善/12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

9、制度。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789分析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11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

10、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171819分析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第五部分强化责任追究l5个强化l1个加重/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2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4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56延时符谢谢 观赏体系办/1.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国务院23号文明确要求落实企业主

11、体责任,新安法则将其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并在其后的章节中对此作出更为详细的规定,对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升企业安全保障能力,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推进安全生产形势的持续稳定好转具有重要意义。(第三条)/2.建立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制度。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体现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是一项长期的、基础性的系统工程,代表了现代管理的发展方向,有利于全面促进企业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近年来,安全生产标准化取得了显著成绩,企业本质安全生产水平持续提高。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条规定,生产

12、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第四条)/3.建立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任免告知制度。从事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及矿山开采、金属冶炼活动,安全风险较大,极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其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安全生产知识水平和安全管理技能。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三条明确了高危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重要地位,其任免应当告知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便监管部门掌握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的变化情况,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第二十三条第四款)/4.建立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这一规定,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

13、全预防控制体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要求的重要体现。把多年来坚持实行并不断完善的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上升为法律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一款)/5.建立重大事故隐患越级报告制度。在安全管理工作实践中,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向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后,生产经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由于各种原因,不予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常常导致事故发生。新安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这一规定,赋予安全管

14、理人员越级报告的权利,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的职责,有利于及时排除重大隐患,防止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第四十三条) 6.建立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为了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安全生产方面对第三人赔付(本单位从业人员以外的人员)、事故预防、风险控制和辅助管理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在总结2006年以来全国部分省市开展安责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新安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国家鼓励生产经营单位参加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这一规定,有利于帮助企业解决事故救援和第三者伤害费用,同时减轻政府负担。(第四十八条)/ 7.增加了委托服务后安全生产责任仍由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三条规定,生

15、产经营单位委托生产技术管理服务机构为其提供服务的,安全生产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这一规定,有利于厘清安全责任,促使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第十三条)/ 8.增加了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的规定。 新安法第十九条对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了细化规定,并对强化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责任考核提出了明确要求,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第十九条)/ 9.增加了被派遣劳动者和实习学生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规定。 随着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务输出用工发展很快,对缓解生产经营单位用工问题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但反映出的安全问题也很突出,需要从法律上进行规范。为此,新安法第二十五条和第五十八条作

16、出了规定。一是增加劳务派遣教育培训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明确了劳务派遣和用人单位的责任,双方都有教育培训的责任,各有所侧重。二是增加劳务派遣人员的权利义务的规定。/10.增加了应急预案和应急准备的规定。新安法第七十七条对生产经营单位制定应急预案、与当地政府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组织演练作出了明确规定。第八十条对高危行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人员、应急物资准备等作出规定。这些规定,使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17、应急救援物资、设备和力量能够发挥作用,最大限度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影响。(第七十七条、第八十条)/11.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职责规定。新安法第十八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7项职责。与原规定相比,增加“组织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第十八条)/12.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的设置、配备标准和工作职责。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同时,将其他生产经营单位设臵专门机构、配备专职人员的从业人员下限由300人调整为100人。二是规定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7项职责,主要包括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18、、操作规程、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督促落实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组织应急演练,及时排查隐患,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等。三是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作出涉及安全生产的经营决策,应当听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意见。上述规定,进一步严格了企业安全管理措施要求,并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其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提供了详细的规范性指引,对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第二十一条、二十二条、二十三条)/ 13.完善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 安全生产“三同时”对于保障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解决安全条件

19、先天不足的问题具有重要作用。新安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完善了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使用前,应当由建设单位组织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验收结果负责。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核查。与原法相比:一是将矿山等高危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合并为“安全评价” 一项;二是加强了对金属冶炼建设项目的监管,保证安;/ 14.完善了生产经营发包、出租安全管理的规定。 有些生产经营单位以包代管,以租代管,对承包单位、承租单

20、位的安全生产问题不负责任,往往一包了之或者一租了之,导致事故隐患大量存在,甚至发生安全事故。新安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依照这一规定,安全管理责任仍由发包、出租方承担,进一步强化了生产经营单位发包、租赁的责任,有利于生产经营单位对建设项目、场所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及时督促整改落实。(第四十六条) 15.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提取使用安全费用的规定。 保证安全经费投入,是生产经营活动安全进行,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的重要保障

21、。2005年以来,国家安监总局和财政部先后研究制定下发文件,明确了安全费用提取使用一系列政策措施。新安法上升为法律规定。新安法第二十条规定: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有关支出。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建立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是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维护企业、职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举措。(第二十条)/ 16.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 新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

22、由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考核不得收费。这一规定,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制度由“先证后岗”修改为“先岗后证”。( 第二十四条)/ 17.完善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规定。 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为此,新安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工作作出了严格规定。一是明确规定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二是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和目标,即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

23、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三是明确规定了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从业人员范围,既包括本单位招收的人员,也包括被派遣劳动者,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实习生等。四是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 18.完善了矿山井下、海上石油开采设备安全管理规定 容器、运输工具,涉及生命安全、以及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

24、负责。这一规定,把涉及安全生产的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在本法中予以明确,与特种设备安全法相衔接。(第三十四条)/ 19.完善了危险作业安全管理的规定。 为深刻吸取事故教训,加强危险作业的管理。新安法第四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以及其他危险作业时,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这一规定,有利于推动生产经营单位强化现场管理,落实防范措施。(第四十条)/1.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新安法加重了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行政处罚。如第九十一条规定,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致使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生

25、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的资格处罚,突破了修改前最高五年的规定限制;第九十二条规定,事故属于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分别处以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百分之四十、百分之六十、百分之八十的罚款。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事故后不立即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级、撤职的处分,并处以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罚款。(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零六条) 2.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责任追究。新安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责令限期改正;导

26、致发生事故的,暂停或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格。(第九十三条) 3.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处罚。一是确立了有错必罚原则。新安法大部分罚则不再将限期整改作为前臵条件,而是发现违法行为可立即处罚并提出整改要求。二是对一些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有较大提高。如新安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开展建设项目三同时和安全评价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原规定为5万元以下)。三是对于发生事故的罚款幅度大幅提高。新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发生一般事故、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的,分别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

27、以下、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五百万元以上一千万元以下罚款。 4.强化了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双罚制”。 新安法第九十四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五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六条规定,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百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

28、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5.加重了中介机构违法行为的处罚。新安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

29、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原规定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处罚标准大幅提高。(第八十九条)商务交流签合同6.强化了安全监管人员的行政责任。新安法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增加了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既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水平,也有利于促进重大事故隐患的及时消除。新安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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