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21世纪高等院校法学系列精品教材教学课件张守文著第二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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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调整对象的根本原理调整对象理论,那么为经济法理论提供了重要的逻辑起点和分析框架。经济法调整对象理论的核心内容,就是揭示经济法概念中的“种差,由此有助于人们看到经济法与其他部门法的联系与差异。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也只是诸多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中的一局部社会关系;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尤其要研究经济法调整哪些具体的社会关系。随着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以及各种观点的客观性竞争的强化,有关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共识也日益增加。不具有经济性质的人身关系、已由传统部门法调整的民事关系、行政管理关系等,都不属于其调整范围。此外,在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具体确定方面,人们一般都认为应当“问题定位和“客观定位。另外,从法的产生及

3、法与调整对象的关系来看,经济、社会等领域里的某些“新问题的产生,需要法具备一定的“新功能,即传统法所不具备的功能。二、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在当代世界各国,几乎都在实行市场经济体制,对于该体制的优劣得失,人们已有诸多共识。其中,市场机制在配置资源方面的低效或失效,即市场失灵问题,尤为引人注目。市场失灵,无论是缘于经济领域的垄断、外部效应,以及公共物品、信息偏在等,还是缘于社会分配不公等,其带来的问题是全方位的。从宏观的角度来看,市场失灵会造成产业失衡,并由此带来经济结构的失衡;而各类经济结构的失衡,那么会造成总量失衡,引发整体上的经济失衡,因而必须依据一定的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上

4、述由市场失灵造成的法律上的问题以及相互之间的内在关联,可以大体上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经济失衡宏观调控政府失灵依法调控宏观调控法此外,市场失灵也需要微观层面上的规制。一般说来,市场失灵会导致竞争失效,因而需要对相关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进行规制,并进而实现对整个市场结构的规制。上述由市场失灵所造成的法律上的问题及其相互间的关联,大体上可以表示如下:市场失灵竞争失效市场规制政府失灵依法规制市场规制法市场失灵带来的重要制度创新,就是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的产生,以及整体上的经济法的产生。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别简称为调控关系和规制关系,

5、或者合称为“调制关系。因此,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最简单地说,就是“调制关系。三、调整对象的具体类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的根本类型,是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对此还可以作进一步的具体化。宏观调控关系可以分为财税调控关系、金融调控关系、方案调控关系,市场规制关系可以分为反垄断关系、反不正当竞争关系、消费者保护关系。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都涉及相关的国家机关的权力分配问题,因而在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中,还都包含着一类特殊的社会关系,即体制关系,如财政体制关系、金融体制关系,等等。四、经济法的根本定义根据上述对经济法调整对象的认识和提炼概念应遵循的一般原那么,可以认为,经济法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

6、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简单地说,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上述对经济法概念的提炼,至少有助于理解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第一,由于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是现代市场经济不可或缺的,因而经济法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是它与传统部门法的重大不同。第二,基于经济法的宗旨和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它主要是运用法律化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手段来进行调整,因此,与其他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又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性、规制性与现代性,构成了经济法的突出特征。第三,上述的经济法概念,可以涵盖日益打通的国内经济法和国际经济法,这本身也是经济全球化的需要。第四,经济法不仅要像传

7、统的民商法那样关注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而且还要关注日益重要的体制问题,即它不仅调整市场主体之间的经济关系,还调整政府之间的分权关系或称体制关系,其背后不仅涉及个体私益,也涉及社会公益乃至国家利益。第二节经济法的特征所谓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一、对经济法特征的一般认识从调整对象的共识来看,经济法是根据经济规律来进行整体协调,以解决各种矛盾,保障社会经济良性运行和协调开展的法;经济法作为调整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其调整的调制关系是其他部门法都不调整的,这是经济法最突出的特点。从概括标准的共识来看,经济法的

8、特征表达为以下几个方面:1经济法特征应当能够反映经济法的本质,而不应仅反映表象;2经济法特征应当是经济法所独有的,而不应是与其他部门法乃至所有法律或标准所共有的;3经济法特征应当是在经济法领域具有普遍性、包容性和根底性的特征,而不应是局部性的个别特征;4经济法的特征,应当是以与之最相邻近的部门法为参照,来加以比对相较之最突出者。基于上述共识,可以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来概括经济法的特征。经济法同传统部门法相比,具有突出的现代性其中包括政策性和社会性等,是典型的现代法;同根底性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高级性或高层次性这也与现代性有关,是典型的高级法;同更侧重于保护私人利益或国家利益的部门法相比,

9、它在法益保护上更具有社会性;同所有的部门法相比,它具有突出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法的各类不同特征,具有一定的层级性和关联性。二、经济法的经济性和规制性经济性和规制性,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现对于这两大特征的内涵、关联等简要分析如下:一两大特征的内涵与表现1.经济法作用于市场经济,直接调整特定的经济关系;调整的目标是节约交易本钱,提高市场运行的效率。2.经济法要反映经济规律。3.经济法是经济政策的法律化。4.经济法运用的是法律化的经济手段。5.经济法追求的是总体上的经济效益。上述经济法的调整

10、所表达出的经济性,可以贯穿于经济法的宗旨、原那么以及各类具体标准;各类及经济法制度的制定和实施,都会表达出经济性,同时,也会表达出规制性。经济法的规制性,是指在调整的目标和手段方面,经济法所具有的把积极的鼓励、促进与消极的限制、禁止相结合的特性。如同经济性一样,规制性在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方面表达得都很明显。二两大特征的内在联系整个经济法制度从总体上说,是经济政策的目标及其工具的法律化,因而,在经济法的制度中,主要地或者大量地都是法律化的经济政策。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紧密联系,表达了经济法宗旨和具体调整手段的密切联系。上述的经济性与规制性的统一,以及对传统法的调整方法的超越,也是经济法作为现代法

11、所具有的现代性的表达;同时,也表达了经济法对传统法的开展,以及由此形成的高级法的特点。三两大特征的提炼价值经济性的特征,与经济法的调整领域、调整对象,调整目标、调整手段等都关联密切,反映了经济法的性质和时代特征;而规制性,不仅包括了消极的限制和禁止,也包括了积极的鼓励和促进,从而不仅可以揭示一般的市场规制的特征,而且也可以说明调控的特征。此外,它们还有助于说明经济法在调整方式、法律责任、与经济政策的密切关系等方面与其他部门法的不同。三、经济法的现代性特征一经济法在精神追求上的现代性经济法所追求的目标是一种从资源配置到财富分配,从调整手段到调整目标的“和谐或称“协调,这种追求是经济法的一种根本理

12、念,是经济法不同于传统部门法的一种根本精神。经济法的上述精神,导因于时代精神的改变,根源于人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实际需要。有关现代市场经济的理论或理念,主要形成于凯恩斯主义产生以后,它是与弥补市场失灵问题联系在一起的。很多影响经济法制度形成的理念,都滥觞于凯恩斯理论产生以后的大概相同的一段时期,从而使表达新理念的经济法更具现代性的特征。二经济法在背景依赖上的现代性各个部门法的产生和开展,都离不开特定国家的特殊背景。就经济法而言,它之所以产生于传统部门法之后,就是因其特殊的理念和价值追求,使之只能产生于特定的时空背景之下,而不是与传统部门法一起产生。经济法产生和开展的背景,主要表达为经济法赖以

13、产生和开展的经济根底和社会根底。从总体上看,经济法的产生,其重要前提是市场经济的充分开展,以及需由新兴部门法加以解决的市场失灵等问题的存在。与上述的经济根底相对应,从社会的角度看,在现代社会的权利保护从个人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同时,也促进了在传统的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之间的“社会中间层的迅速开展,这些都为经济法的产生和开展提供了重要的社会根底。三经济法在制度建构上的现代性1.制度形成上的现代性能够灵活地及时应对各种复杂问题的经济政策,便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运用。充分重视和广泛运用经济政策,是现代国家的普遍特点。经济政策作为整个公共政策的重要组成局部,在当代各国都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2.制度构成上

14、的现代性现代社会的重要特征是强调程序与效率,为此,在制度的构成上,就必须表达程序价值和效率理念,由此使现代经济法制度具有了突出的“自足性。经济法制度的自足性,表现为在经济法的制度构成中,既有实体法制度,又有程序法制度,从而在制度供给或运作上是自给自足的。产生于现代市场经济根底上的经济法,直接对应的是一个“综合的时代。3.制度运作上的现代性在经济法制度的运行方面,随着执法机关权力的膨胀,以及经济法制度构成上的自足性的突出,使那些具有调制职能的执法机关成了经济法的主要执法主体。正因如此,经济法的制度运作主要是表达在行政领域。 应当看到,随着现代经济与社会的开展,整个法律制度已从过去的侧重于“秩序性

15、法律向重视“调制性法律开展,而经济法等现代法正是现代国家“调制性法律的主要表现形式。因此,经济法学的开展无疑会对整个法学的开展产生重要影响。小小结本章着重介绍了经济法的概念和特征,它们是整个经济法理论展开的根底,并且,两者存在着密切的关联。其中,经济法的概念如何确定,是非常重要的,它决定着经济法的特征的概括和提炼;而在经济法的概念中所涉及的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更是重中之重,它是经济法理论展开的逻辑起点。正是由于对调整对象的认识的不同,才形成了各类不同的经济法理论。经济法的概念,是对经济法认识的高度浓缩;要给经济法下定义,就必须明确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即揭示经济法概念中的“种差,为此,应当注意“问题

16、定位和“客观定位。从调整范围上看,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宏观调控关系,一个是市场规制关系,两者合称为“调制关系。由此可以认为,经济法就是调整在现代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即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经济法的特征,就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特有征象,是表征经济法本质特点的概括性标志,应当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来概括。其中,经济性和规制性的特征,是经济法区别于所有部门法的特征,因而更加具有根本特征的地位,它们是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中的两种社会关系即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两种调整手段即宏观调控手段和市场规制手段直接相联系、相对应的。

17、此外,经济法作为与传统部门法不同的现代法,更具有突出的现代性,这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法领域的许多问题。背景背景资料:世界主要国家的料:世界主要国家的经济法学法学说经济法滥觞于20世纪初,随人类文明进入到一个新阶段而遽然问世,它是欧美社会经济开展的法律结晶。实质意义的经济法标准肇始于美国,但英美法系的传统并未使美国给它以“经济法的命名。只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以后,德国学术界才开始使用“经济法Wirtschaftsrecht一词,并由此推动了世界范围内的经济法的法制构筑和法学研究。世界各主要国家从各自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出发,依据现实的经济、社会化、历史、法律传统,形成了各具特色的经济法理论。一、德

18、国的经济法学说德国作为“经济法的母国,德国的经济法学说一直引人注目,历史上有关经济法的著述甚丰,其中埃希勒Eichler对德国各种经济法学说的分类得到了较为广泛的赞同。其分类为:1“集合理论;2“作为组织经济的法的经济法理论;3“作为企业主的法的经济法理论;4“世界观理论和“法学研究的社会学方法的观点;5“作为经济法的中心概念的经济统制理论。上述诸论可以划分为两大类:第一类是偏重于强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并加以论证的理论;第二类是不强调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甚至否认其存在的理论。德国经济法学说,反映了不同时期的经济法理论,它们对近世各国经济法理论均产生过巨大影响,尤其是大陆法系国家,

19、其经济法理论在不同程度上几乎都可以在德国诸说中寻找到共通之处。二、日本的经济法学说日本的经济法学说以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为界,可分为战前、战后两个阶段。其战前阶段深受德国学说影响,主要是引进和介绍德国的各种理论,从而使日本在经济法领域也同样对德国有较强的依存性,并且在经济体制和经济政策类同的根底上,形成了法律和法学上的相似性。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日本因战败而使国内的政治、经济发生了深刻变化,其法律和法学理论也随之发生了重大变化,这尤其表达为受美国的影响。日本战后阶段的经济法学说,依据是否以禁止垄断法为中心,可分为以下两类:一类是以金泽良雄、今村成和等为代表的“禁止垄断法非中心说,另一类是以丹宗昭信、田中诚二等为代表的“禁止垄断法中心说,即强调反垄断法在经济法中居于中心地位。日本的主要经济法学说,反映了日本在法律和法学上的兼容性、依附性。三、英美法系国家的经济法学说英美法系国家因其传统受判例法的影响较大,加之在哲学思想上受实用主义影响较大,故不重视一般的逻辑方法,不重视法律部门的划分,其经济法理论的研究同大陆法系国家相较,相去甚远。英美法系国家,尽管由于诸多原因,对于经济法的认识尚有诸多不同,但与大陆法系国家相同的实质意义上的经济法标准是客观存在的,这便为研究经济法的一般法理提供了重要素材;同时,这也是世界各国经济法协调统一和经济法理论研究的根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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