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海洋法第一节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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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五章 海洋法 第一节 概述n海洋法的概念n海洋法的编撰1958日内瓦海洋法公约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第一节 概述日内瓦海洋法公约与1982海洋法公约的关系:两者均为有效的条约, 对各自的成员国有拘束力。对于争议方都是两者的成员国的,后者优于前者。一方是后者的成员国,双方是前者的成员国时,适用前者。第一节 概述Article 3111. This Convention shall prevail, as between States Parties, over the Geneva Conventions on the La

2、w of the Sea of 29 April 1958.2. This Convention shall not alter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States Parties which arise from other agreements compatible with this convention and which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3、this Convention. 第一节 概述3. Two or more states parties may conclude agreements modifying or suspending the operation of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applicable solely to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m, provided that such agreements do not relate to a provision derogation from which is incompatible with

4、the effective execution of the object and purpose of this convention, and provided further that such agreements shall not affect the application of the basic principles embodied herein, and that the provisions of such agreements do not affect the enjoyment by other states parties of their rights or

5、the performance of their obligations under this convention. 第一节 概述1.在各缔约国间,本公约应优于一九五八年四月二十九日日内瓦海洋法公约。2.本公约应不改变各缔约国根据与本公约相符合的其他条约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但以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享有其权利或履行其义务为限。 第一节 概述3.本公约两个或两个以上缔约国可订立仅在各该国相互关系上适用的、修改或暂停适用本公约的规定的协定,但须这种协定不涉及本公约中某项规定,如对该规定予以减损就与公约的目的及宗旨的有效执行不相符合,而且这种协定不应影响本公约所载各项基本原则的适用,同时这种协

6、定的规定不影响其他缔约国根据本公约享有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 第二节 内水 一、海洋法中的内水 1982LOS第8条 1.除第四部分另有规定外,领海基线向陆一面的水域构成国家内水的一部分。 包括港口、海湾、河口湾。 二、 第十一条 港口为了划定领海的目的,构成海港体系组成部分的最外部永久海港工程视为海岸的一部分。近岸设施和人工岛屿不应视为永久海港工程。 第二节 内水三、海湾法律上的海湾是指海岸属于一国、水曲面积大于或等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作为直径的半圆的面积的水域。 第十条 海湾 1.本条仅涉及海岸属于一国的海湾。2.为本公约的目的,海湾是明显的水曲,其凹入程度和曲口宽度的比例,使其有被陆地环抱

7、的水域,而不仅为海岸的弯曲。但水曲除其面积等于或大于横越曲口所划的直线。 第二节 内水3、为测算的目的,水曲的面积是位于水曲陆岸周围的低潮标和一条连接水曲天然入口两端低潮标的线之间的面积。如果因有岛屿而水曲有一个以上的曲口,该半圆形应划在与横越各曲口的各线总长度相等的一条线上。水曲内的岛屿应视为水曲水域的一部分而包括在内。 第二节 内水4.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不不超超过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则可在这两个低潮标之间划出一条封口线,该线所包围的水域应视为内水内水。5.如果海湾天然入口两端的低潮标之间的距离超过二十四海里,二十四海里的直线基线应划在海湾内,以划入该长度的线所可能划

8、入的最大水域。6.上述规定不不适适用用于于所所谓谓“历历史史性性”海海湾湾,也不适用于采用第七条所规定的直线基线法的任何情形。 第二节 内水 四、内水的法律地位其法律地位与陆地相同,沿海国享有完全的和排他的主权。外国船舶非经允许不得在内水中航行,除非船舶遇难或承担了条约义务;外国船舶在内水中不享有无害通过权。 例外:Art.8.2: 如果按照第七条所规定的方法确定直线基线的效果使原来并未认为是内水的区域被包围在内成为内水,则在此种水域内应有本公约所规定的无害通过权。 第二节 内水五、正常基线与直线基线 第五条 正常基线 除本公约另有规定外,测算领海宽度的正常基线是沿海国官方承认的大比例尺海图所

9、标明的沿岸低潮第七条 直线基线1.在海岸线极为曲折的地方,或者如果紧接海岸有一系列岛屿,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的划定可采用连接各适当点的直线基线法。 第二节 内水2、在因有三角洲和其他自然条件以致海岸线非常不稳定之处,可沿低潮线向海最远处选择各适当点,而且,尽管以后低潮线发生后退现象,该直线基线在沿海国按照本公约加以改变以前仍然有效。3、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在任何明显的程度上偏离海岸的一般方向,而且基线内的海域必须充分接近陆地领土,使其受内水制度的支配。 第二节 内水4、除在低潮高地(low tide elevation: rock visible only at low tide)上筑有永久高于海

10、平面的灯塔或类似设施,或以这种高地作为划定基线的起讫点已获得国际一般承认者外,直线基线的划定不应以低潮高地为起讫点。5、在依据第1款可以采用直线基线法之处,确定特定基线时,对于有关地区所特有的并经长期惯例清楚地证明其为实在而重要的经济利益,可予以考虑。6、一国不得采用直线基线制度,致使另一国的领海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隔断。 第三节 领海 一、领海的概念: 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其陆地领土及其内水以外邻接的一带海域。 二、领海的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其领海具有主主权权,领海主权及于领领海海的水域、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的水域、上空及其海床和底土 。(Art.2.2, This sovereignty exten

11、ds to the air space over the territorial sea as well as to its bed and subsoil.) 第三节 领海 领海主权的限制: 管辖权的行使受国际法的限制: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以及享有豁免的军舰和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得行使管辖权; 不应在通过领海的外国船舶上行使刑事管辖权;(例外情况Art.27.1) 对于民事管辖权。 第三节 领海 无害通无害通过过权。权。Art.24 Duties of the coastal State1.除按照本公约规定外,沿海国不应妨碍外国船舶(shall not hamper the

12、innocent passage of foreign ships)无害通过领海,尤其在适用本公约或依本公约制定的任何法律或规章时,沿海国不应:(a)对外国船舶强加要求,其实际后果等于否定或损害无害通过的权利;或(b)对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载运货物来往任何国家的船舶或对替任何国家载物的船舶,有形式上或事实上的歧视。 第三节 领海 是否包括军舰? SUBSECTION A. Rules applicable to all ships; SUBSECTION B. Merchant ships and government ships operated for commercial purpose

13、;SUBSECTION C. Warships and other government ships operated for non-commercial purpose . 第三节 领海Art.31 船旗国对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所造成的损害的责任对于军舰或其他用于非商业目的的政府船舶不遵守沿海国有关通过领海的法律和规章或不遵守本公约的规定或其他国际法规则,而使沿海国遭受的任何损失或损害,船旗国应负国际责任。 Article 38 Right of transit passage:“all ships and aircraft enjoy the right of transi

14、t passage” 。 第四节 毗连区SECTION 4. Article 33 Contiguous zone1. In a zone contiguous to its territorial sea, described as the contiguous zone, the coastal State may exercise the control necessary to:(a) prevent infringement of its customs, fiscal, immigration or sanitary laws and regulations within its

15、territory or territorial sea; (b) punish infringement of the above laws and regulations committed within its territory or territorial sea. 第四节 毗连区2. The contiguous zone may not extend beyond 24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baselines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1.沿海国可在毗连其领海称为

16、毗连区的区域内,行使为下列事项所必要的管制:(a)防止防止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其海关、财政、海关、财政、移民或卫生移民或卫生的法律和规章; (b)惩治惩治在其领土或领海内违犯上述法律和规章的行为。2.毗连区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不得超过二十四海里。 第四节 毗连区1958日内瓦海洋公约与LOS对毗连区规定的不同。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一、定义art.37: straits which are used for international navigation between one part of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

17、e and another part of the high seas or an exclusive economic zone.(1)地理标准(2)功能标准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二、过境通行制度是海峡制度的核心。指所有船舶和飞机在这种海峡中享有为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的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自由,并且这种权利不应被停止。 行使过境通行权的船舶和飞机的义务。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例外。1、适用自由航行制度适用自由航行制度 Art.36.如果穿过某一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本部分不适用于该海峡;在这这种种航道中,适用本公约

18、其他有关部分其中包括关于航航行和飞越自由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2、适用无害通适用无害通过过制制 Art.38.1: “但如果海峡是由海峡沿岸国的一个岛屿和该国大陆形成,而且该岛向海一面有在航行和水文特征方面同样方便的一条穿过公海,或穿过专属经济区的航道,过境通行就不应适用。”Art.45:(b)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个部分和外国领海之间的海峡。 第五节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3、不适用于其通过已全部或部分地为长期存在、现行有效的专门国际公约所规定的海峡。Art.35. 三、过境通行与无害通过的区别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一、概念专属经济区是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的一个区域,

19、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 在这个区域内沿海国为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享有一定的主权。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二、沿海国的权利义务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享有主权权利和管辖权。主权权利限于勘探和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上覆水域和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以及在该区内从事经对经济性开发和勘探;管辖权涉及人工岛屿、设施和结构的建造和使用、海洋科学研究、以及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等事项。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三、其它国家的权利义务Art.58 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1.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在本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航行行和和飞飞越越的的自自由由,

20、,铺铺设设海海底底电电缆缆和和管管道道的的自自由由,以以及及与与这这些些自自由由有有关关的海洋其他国际合法用途,诸如同船舶和飞机的操作及海底电缆和管道的使用有关的并符合本公约其他规定的那些用途。 第六节 专属经济区 2.第第八八十十八八至至第第一一一一五五条条以及其他国际法有关规则,只要与本部分不相抵触,均适用于专属经济区。3.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适适当当顾顾及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第七节 大陆架一、概念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全部部自然延伸,扩展到大陆

21、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如果从测算领海宽度的基线量起到大陆边的外缘的距离不到200海里,则扩展到200海里的距离,如果到大陆架边的距离超过200海里,则不应超过从领海基线量起350海里或2 500米等深线l00海里。体现了自然延伸原则与距离原则 第七节 大陆架二、法律地位 沿海国对大陆架享有主权权利,是沿海国为勘探和开发大陆架的自然资源所必要的和与这种活动相关的一切权利,包括管辖权以及防止和处罚违反行为的权利。Art.78 1.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影响上覆水域或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2.沿海国对大陆架权利的行使,绝不得对航行和本公约规定的其他国家的其他权利和自由有所侵害,或造成不当的干扰

22、。 第七节 大陆架这种权利具有如下性质:(1)限于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2)专属性,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这种活动;(3)固有性,即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第七节 大陆架对二百海里以外的大陆架上的开发:Article 82.1 The coastal State shall make payments or contributions in kind in respect of the exploitation of the non-living resources of the contine

23、ntal shelf beyond 200 nautical miles from the baselines from which the breadth of the territorial sea is measured. 第七节 大陆架三、大陆架与EEZ的关系两个既联系又区别的海洋法制度 。相同点:(1)范围上的重叠。(2)法律制度上的雷同 不同点: (1)范围上的差异。(2)法律制度上的不同。 第七节 大陆架四、大陆架与EEZ的划界等距离原则中间点原则自然延伸原则公平原则单一海洋划界 第七节 大陆架大陆架公约第6条:(1)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或两个以上海岸相向相向的国家的领土,属于

24、这些国家的大陆架的疆界应由这些国家之间的协定予以确定。在无协定的情况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是一条其每一个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中间线。 第七节 大陆架(2)如果同一大陆架邻接两个相邻相邻国家的领土,大陆架的疆界应由两国之间的协定予以决定。在无协定的情形下,除根据特殊情况另定疆界线外,疆界应适用与测算各国领海宽度的基线的最近点距离相等的原则予以决定。(3)在划定大陆架疆界时,按照本条第1款和第2款两款所载的原则划定的任何线均应参照一定日期所存在海图和地形予以确定,同时应参照陆地上永久固定的标明点。 第七节 大陆架Art.74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

25、划定1.海岸相向或相邻的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七节 大陆架Art.83 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界限的划定1.海岸相向或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所指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 第七节 大陆架国际法院在突尼斯与利比亚海洋划界一案中认为公平原则体现为以下几点:(1)适用公平原则的结果必须公平的。结果才是最重要的,而原则必须从属于目标。某一原则的公平性必须根据它是否有助于达到公平结果来估价,因此,法院必须按照它们是否能恰当地达到公平结果,来选择其应当指出的原则。公平原则一词

26、不能够抽象的解释,它还涉及到为达到公平结果可能是恰当的原则和规则; 第七节 大陆架(2)公平作为一个法律概念,直接源出于正义这一思想;公平的法律概念是一个直接可以用作法律的普遍原则,法院必定要适用它。在适用实在国际法时,根据该案的情况,法院可以在几种可能的法律解释中选择一种最接近正义要求的解释。 第七节 大陆架(3)公平原则的应用要与以“公允与善良”为基础作出的判决区别开来。根据公允与善良作出的判决,法院可以不严格地适用法律规定。法院在本案中的任务完全不同;它有义务把公平原则当作国际法的一部分来运用,有义务权衡各种不同的相关情况,以得到公平结果。 (4)划界的进行应按照公平原则,并考虑到所有有

27、关情况。 第七节 大陆架考虑到所有有关情况:1、海岸形状;2、比例性; 3、岛屿 ;4、永久海港工程;5、地质地貌因素;6、保护资源的统一性;7、对自然资源的平等利用;8、安全因素;9、经济因素;10、当事国的陆地面积大小第八节 群岛水域一、概念“群岛国”是指全部由一个或多个群岛构成的国家,并可包括其他岛屿;“群岛”是指一群岛屿,包括若干岛屿的若干部分、相连的水域或其他自然地形,彼此密切相关,以致这种岛屿、水域和其他自然地形在本质上构成一个地理、经济和政治的实体,或在历史上已被视为这种实体。 第八节 群岛水域群岛水域是群岛基线所包围的水域,不论其深度或距离海岸的远近如何。群岛基线,群岛国可划定

28、连接群岛最外缘各岛和各干礁的最外缘各点的直线群岛基线,但这种基线应包括主要的岛屿和一个区域,在该区域内,水域面积和包括环礁在内的陆地面积的比例应在一比一至九比一之间。第八节 群岛水域二、法律地位群岛国对群岛水域享有主权,这种主权及于群岛水域及其上空、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中的资源;外国在群岛水域享有无害通过权和群岛海道通过权。第八节 群岛水域群岛海道通过:是指按照LOS规定,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和公海或专属经济区的另一部分之间继续不停、迅速和无障碍地过境的目的,行使正常方式的航行和飞越的权利,这种海道和空中航道应穿过群岛水域和邻接的领海,并应包括用作通过群岛水域或其上空的国际航行或飞越的

29、航道的所有正常通道,适用于所有船舶和飞机 。 第九节 公海一、概念根据LOS的规定(Art.86),公海是指不包括在国家的EEZ、领海或内水或群岛国的群岛水域内的全部海域。 第九节 公海二、公海的法律地位 (1)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不论其为沿海国或内陆国;(2)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3)任何国家都不得有效地声称将公海的任何部分置于其主权之下。 第九节 公海 三、公海自由是一项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Art.87) (1)航行自由;(2)捕鱼自由;(3)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4)公海上空飞行自由;(5)建造国际法所容许的人工岛屿和其他设施的自由;(6)科学研究的自由。 第九节 公海四、公海管

30、辖适用:1、船旗国管辖 (1)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有效地行使行政、技术及社会事项上的管辖和控制;(2)每个国家应对悬挂该国旗帜的船舶采取为保证海上安全所必要的措施;(3)军舰和专用于政府非商业服务的船舶在公海上享有不受船旗国以外任何其他国家管辖的完全豁免权。 第九节 公海(4)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或任何其他航行事故涉及船长或任何其他为船舶服务的人员的刑事或纪律责任时,对此种人员的任何刑事诉讼或纪律程序,仅可向船旗国或此种人员所属国的司法或行政当局提出。船旗国当局以外的任何当局,即使作为一种调查措施,也不应命令逮捕或扣留船舶;(5)每个国家应责成悬挂该国旗帜航行的船舶的船长,在不严重危

31、及其船舶、船员或乘客的情况下救助遇难船舶或人员。 第九节 公海2、登临权和紧追权 。 第十节国际海底一、概念它是指国家管辖范围以外的海床洋底及其底土,也即是各国大陆架或EEZ以外的深海洋底及其底土。 第十节国际海底二、法律地位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概念是国际海底制度的基础。1、“区域”及其资源是人类的共同继承财产,由国际海底管理局代表全人类行使; 2、任何国家不应对“区域”的任何部分或其资源主张或行使主权或主权权利;任何国家或自然人或法人,也不应将“区域”或其资源的任何部分据为己有; 3、“区域”只能用于和平目的。 4、“区域”上覆水域或这种水域上空的法律地位不受影响。 第十节国际海底三、“区域”的开发制度 1、 “平行开发制” Art. 153.2: “区域”内活动应依第3款的规定:(a)由企业部进行,和(b)由缔约国或国营企业、或在缔约国担保下的具有缔约国国籍或由这类国家或其国民有效控制的自然人或法人、或符合本部分和附件三规定的条件的上述各方的任何组合,与管理局以协作方式进行。 2、国际海底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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