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课件:第四章 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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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编第一编 民法总论民法总论上海政法学院上海政法学院 民法基础民法基础课题组制作课题组制作第四章第四章 代代 理理 o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o第二节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代理的分类o第三节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o第四节第四节 代理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o第五节第五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7/30/202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一节第一节 代理概述代理概述o 一、代理的概念一、代理的概念o民法通则第63条第2款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据此规定,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

2、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而该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o 在代理制度中,为他人利益实施法律行为的人,叫代理人;由他人代替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被代理人,也可以称为本人;与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人,称为第三人。 7/30/2024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代理人的使命,在于代替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因而代理一般涉及到三种民事法律关系:一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代理关系,这一关系被称为代理的内部关系;二是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表意关系,即代理行为关系,这一关系被称之为代理的外部关系;三是被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一关系被称之为代理的结果关系。7/30/202

3、4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代理的特征二、代理的特征o(一)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之内实施代理行为o(二)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代理行为o(三)代理行为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o(四)被代理人对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7/30/2024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代理的适用范围三、代理的适用范围o(一)代理各种民事法律行为o(二)代理进行民事诉讼行为o(三)代理进行某些行政、财政行为7/30/2024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一般认为,下列民事行为不得代理:o (一)具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o (二)内容违法的行为、侵权行为。o (三)当事人约定只能由义务人亲自履行的债务,如

4、加工承揽合同中明确约定必须由承揽人亲自完成加工任务,则承揽人必须亲自加工而不得委托他人完成。7/30/2024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代理制度的意义四、代理制度的意义o (一)对于自然人来说,代理制度是保证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重要手段,并能有效地补充民事主体行为能力之不足。o (二)使民事主体的活动范围得以扩大,权利效力得以延伸。7/30/2024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第二节 代理的分类o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o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o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o四、本代理与再代

5、理四、本代理与再代理o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7/30/2024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o (一)委托代理o 委托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进行的代理。委托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被代理人授予的,所以委托代理又称为授权代理或意定代理。这里委托授权是一种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仅凭被代理人一方授权的意思表示,代理人就取得代理权。o 根据民法通则第65条的规定,授予代理权的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但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虽具简便灵活之优点,但在发生纠纷时行为人代理权

6、的有无往往很难查证。因而对一些重大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委托代理一般都应采取书面形式。授权的书面形式称为授权委托书。对于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向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7/30/20241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代理权可以授予一人,也可以同时授予数人。在代理权同时与两个以上代理人时,被代理人应当在授权委托书上明确规定各个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如果被代理人没有在委托书中明确各个代理人的权限范围,数人代理人便共同进行代理,其代理权和责任应视为等同,这种代理称为共同代理。o 委托代理是在实践中运用最广泛、最典型的代理制度,在市场经济中意义重大。7/30/202411上海政法

7、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法定代理o 法定代理是指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的代理。在法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法定代理主要是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而设立的代理。法定代理产生的根据是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的血缘关系、婚姻关系、组织关系等。o 民法通则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这一规定就是为他们设定法定代理人的法律依据。监护人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实现和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这是监护人的一项重要职责。o 除此之外,我国劳动立法规定,工会可以代理其会员签订集体劳务合同,

8、参加有关劳动争议的诉讼,这是基于工会与其会员之间的组织关系而规定的法定代理。7/30/20241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指定代理o 指定代理是指代理人根据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指定的机关的指定而进行的代理。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有权指定的机关指定的,同样与被代理人的意思无关。指定代理是在无法定代理人的情况下,由有权机关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代理人,以补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能力之不足。在指定代理中,依法被指定为代理人的,如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担任,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7/30/202413上海政法学院

9、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二、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o以代理权限范围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一般代理与特别代理。o 一般代理是指代理权范围及于代理事项的全部的代理,其代理权未经特别限制,代理人可以实施按交易习惯允许的一切代理行为,故又称为概括代理或全权代理。o 特别代理是一般代理的对称,是指代理权被限定在一定范围或一定事项的某些方面的代理,其代理权在授权时被委托人加以特别限制,代理人只能在所允许的范围以内实施代理行为,故又称部分代理或特定代理。o 在实践中,如未指明为特别代理,无法确定代理权限范围,则推定为一般代理,被代理人需对代理人的一切代理行为承担责任。7/30/202414上海政法学

10、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o以代理权是授予一人或数人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o 单独代理是指代理权仅授予一人的代理,又称独立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权授予二人以上的代理。在多数代理人的情况下,各代理人的代理权限范围应在授权时明确规定,指明各代理人的代理事项及权限。o 如果法律或授权人没有特别规定,则应认为多数代理人为共同代理人,代理人之间形成共同关系,享有的代理权是同等的,对代理事项共同负代理责任。每个代理人均有权行使全部代理权,每个代理人的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均由被代理承担。凡未共同行使代理权者,该行为人属行为人自己的行为,而非共同代理行为。如

11、其中一人或数人未与其他代理人协商,其实施的行为侵害被代理人权益的,由实施行为的代理承担民事责任。7/30/20241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本代理与再代理四、本代理与再代理o以代理权是直接授权产生还是转托产生为标准,可将代理分为本代理与再代理。7/30/20241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本代理是基于委托人的直接授权或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代理,又称原代理。再代理是指代理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将代理权部分或全部转托他人而产生的代理,又称为复代理。本代理是再代理存在的前提。o 再代理具有以下特征:o (1)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选任的,而非被代理人选任,但再代理人仍然是被代

12、理人的代理人,而非原代理人的代理人,再代理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后果不是归属于原代理人,而是直接归于被代理人;o (2)再代理权不是由被代理人直接授予的,而是由原代理人转托产生,但再代理权的原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为限,不能超过原代理人的代理权。7/30/20241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我国有条件地承认再代理。o民法通则第68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o

13、再代理负有条件,除此紧急情况,必须事先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事后告知被代理人并取得同意。7/30/20241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在委托代理中,委托代理人原则上不能将代理事项转托他人代理,这是因为被代理人授予代理人以代理权是建立在对代理人的知识、技术、才能和信誉等信任的基础之上的,因而代理关系具有一定的人身属性,它要求代理人亲自完成代理行为。但为被代理人利益考虑,在下列情况下允许代理人进行转委托:(1)委托人事先授权可以转委托的;o(2)事先未授权但转托前征得委托人同意的;o(3)转托后得到委托人追认的:o(4)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不能办理委托事项,又因通过联络中断等特殊原因无法征和委托

14、人同意,如不及时委托他人代理则会给委托人利益带来损害的。o合同法第400条规定,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能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即再代理人),受托人(即原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7/30/20241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在法定代理中,法定代理人可无条件地进行转托,因为法定代理发生的基础不是特定当事人之间的信任关系,而是法律的直接规定,同时法定代理权具有概括性,又不允许代理人任意辞任,而且被代理人往往无同意表示的意思能力。o 在指定代理中,指定代理人原则上不能进行转托,因为指定代理发生的基础是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对指定代理人的信任,而且代理行为限

15、于特定的事务。但如果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可以在取得指定人民法院或指定机关同意的情况下转委托代理事务。如果擅自转委托代理事务的,应对再代理人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但由于紧急情况而转委托的除外。7/30/20242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五、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o(参阅本章第五节)(参阅本章第五节)7/30/20242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三节第三节 代理权的行使代理权的行使o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o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独立、依法有效地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替被代理人行使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达到被代理

16、人所希望的或者客观上符合被代理人利益的法律效果。7/30/20242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o (一)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一)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参阅本章第二节“本代理与再代理”)o (二)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二)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o 代理权滥用,是指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违背代理权的设定宗旨、代理行为的基本准则以及诚实信用原则,作出有损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o代理权滥用的构成一般应当具备以下三项要件:o (1)以代理人有代理权为前提。这一要件使之与无权代理行为区别开来;o (2)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作出了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违背了代理权的设定宗

17、旨和基本准则的行为;o (3)代理人代理行为造成了对被代理人不利的后果。7/30/20242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实践中,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实践中,代理权滥用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o 1自己代理。自己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行为。o 2双方代理。双方代理是指一人同时担任双方的代理人进行民事行为,又称同时代理。o 3恶意串通。恶意串通是指代理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通谋,双方获利而使被代理人利益受损的行为。7/30/20242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三)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o 代理人必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行使代理权,不得超越代理权范

18、围,行为人超越代理范围进行的代理是无权代理,除非被代理人追认或默认,否则,对被代理人不产生任何法律效力,代理人应当对其越权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7/30/20242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o 违法代理是指代理违法事务或者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代理违法事务指代理法律所禁止的事务。利用代理进行违法活动,也就是行为人借用代理这种合法方式进行违法活动。民法通则第67条规定:“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 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7/30/20242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四节第四节 代理

19、权的消灭代理权的消灭o一、一、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o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7/30/20242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一、一、 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委托代理权的消灭原因o(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一)代理期间届满或者代理事务完成。o(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二)被代理人取消委托或者代理人辞去委托。o(三)代理人死亡(三)代理人死亡o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当被代理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代理人继续实施的代理行为仍然有效:o(1)代理人不知道被代理人死亡的;o(2)被代理人的继

20、承人均予以承认的;o(3)被代理人与代理人约定到代理事项完成时代理权终止的;o(4)在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进行,而在被代理人死亡后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的利益继续完成的。7/30/20242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四)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o(五)作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终止7/30/20242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二、法定代理权、指定代理权的消灭原因o(一)被代理人取得或恢复民事行为能力o(二)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o(三)代理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o(四)指定代理的人民法院或者指定单位取消指定o(五)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的监护

21、关系消灭7/30/20243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第五节第五节 无权代理无权代理o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特征o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一)无权代理的概念o 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无权代理是比较普遍的现象,具体情况各不相同。其外表特征与有权代理并无多大差别,仅仅只缺发生代理权的根据。在学理上一般将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的情形分成两类:一类为狭义的无权代理;一类为表见代理,考虑到由于民法通则的长期实行而使人们习惯了对无权代理的理解,即仅将无权代理理解为狭义的无权代理,而不包括表见代理,因此在本节中,将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22、加以并列分述,此处的无权代理即为狭义的无权代理。7/30/20243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无权代理的特征o 1无权代理人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及要件,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行为人(代理人)、他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第三人)。若不具备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则不属于代理行为,而属于代理行为以外的行为,当然也不为无权代理。o 2行为人实施的“代理”行为不具有代理权。包括未经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等三种情况。如果行为人有代理权,则为有权代理。o 3无权代理行为既非绝对无效,也非绝对有效,即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从性质上讲,亦属于效力待定的行为。 7/30/

23、20243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无权代理的种类二、无权代理的种类o(一)自始不具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o(二)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o(三)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行为7/30/20243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三、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o(一)被代理人的追认权o所谓追认,是指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事后承认的单方行为。那么,本人对无权代理人实施的行为予以追认的权利即为追认权。民法通则规定,对于无权代理行为,只有经过本人追认,无权代理的后果才对本人发生效力,产生与有权代理相同的法律后果,代理人、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各依法律规定和约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7/30/202

24、43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本人的追认具有以下特征:o 1这种追认是本人关于追认代理权的单方意思表示,因而应具备单方行为的一般要件。o 2追认可以采取多种形式,既可以明示形式为之,也可以默示形式为之。o 3追认的后果是使无权代理行为的后果由不确定状态变为确定状态,发生有权代理的效力。该无权代理行为因追认而自始有效,而不是从追认时起发生效力。o 4行为人实施了多项无权代理行为,本人可以追认其中的一项或数项,但对某一无权代理行为的追认应当是概括的,不能只追认对其有利的方面而不追认对其不利的方面。o 此外,本人应在第三人行使撤回权以前追认,若第三人已经撤回,则本人的追认不发生法律效力。7/30

25、/20243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 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既可以追认,亦可以拒绝。所谓拒绝,是指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表示不予承认。无权代理行为一经被代理人拒绝,即确定地不发生代理效力。拒绝的意思表示,既可向第三人作出,也可向无权代理人作出,但若第三人已向被代理人进行催告,则需向第三人作出。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进行无权代理行为的人来承受该行为的法律后果。如果该行为给善意第三人造成了财产的损失,行为人应承担法律责任。7/30/20243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o 为平衡利益,法律赋予善意第三人的催告权和撤销权。o 1催告权o 催告权是指第三人向被代理人

26、发出催告通知限其在一定期间内答复是否追认代理行为的权利。行使催告权应具备以下条件:o (1)行使催告权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o (2)行使催告权应当有一定的期限,催告本人于期限内作出是否确认的答复。如果本人在期限内未作出答复,则视为拒绝追认;o (3)行使催告权的意思应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表示。7/30/20243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撤销权o 撤销权是指第三人撤回其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意思表示的权利。行使撤销权应具备以下条件:o (1)应在本人行使追认权之前;o (2)第三人需为善意,在缔结契约的当时应不知行为人为无代理权;o (3)第三人撤回的意思表示一般应向无权代

27、理人为之。7/30/20243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无权代理人的责任o1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在有权代理中,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故代理人对第三人不负责任。而在无权代理人,因行为人的行为不能直接对本人发生效力,为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故存在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责任。o 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条件是:o(1)无权代理人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否则行为自始无效;o(2)须本人未行使追认权;o(3)无权代理行为的内容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否则行为自始无效;o(4)须第三人为善意,不知行为人无代理权。无权代理人对第三人所负责任的内容,应根据

28、第三人的选择,或履行无权代理行为所产生的义务,或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7/30/20243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于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且代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约定获得代理佣金。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7/30/20244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无权代理人对本人的责任o 无权代理人对于

29、本人的责任为侵权责任。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认,则使无权代理成为有权代理,不发生代理人的赔偿责任,且代理人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与约定获得代理佣金。如果被代理人不予追认,则无权代理人需承担因无权代理行为给被代理人或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如果第三人明知无权代理人无代理权仍与其实施民事行为,造成本人损失的,行为人与第三人对本人负连带责任。7/30/202441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四、表见代理四、表见代理o(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表见代理的概念和特征o 1表见代理的概念o 表见代理是指本属于无权代理,但因本人的行为而使无权代理行为具有外表授权的特征,足以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并因此与

30、行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该行为与有权代理发生相同的法律后果。7/30/20244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表见代理的特征o (1)表见代理的发生,过错在于本人的过失,即本人的行为不仅使得行为人能以代理人的身份去与相对人实施民事行为,而且更主要的是足以使第三人确信行为人已获得本人的授权。而狭义的无权代理之发生,过错在于行为人,即行为人冒充代理人或越权代理所致;o (2)在表见代理中,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即其确信行为人已获本人的授权,能以本人进行法律行为,否则不能构成表见代理。而在无权代理中,相对人主观上的状态在所不问,即相对人是否知道行为人为无权代理,不影响无权代理的成立。7/30/2024

31、4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o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可分为一般要件和特别要件。o 1一般要件o(1)无权代理人须以本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行为已经成立;o(2)行为人一般应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o(3)无权代理人所为行为的内容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7/30/202444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特别要件o(1)须行为人无代理权。则属于有权代理,不发生表见代理的问题。o(2)须存在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事实与理由。o(3)须本人存在过失。o(4)须相对人为善意。7/30/202445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三)表见代理的效力o 表见代理行为在相

32、对人作出选择前,既非绝对有效,也非绝对无效,其性质应属效力待定,是否有效取决于善意相对人的选择。o 1对本人的效力o 表见代理对本人产生有权代理的效力,即在相对人与本人之间产生民事法律关系,本人应受表见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约束,享有该行为设定的权利和履行该行为约定的义务。本人不得以无权代理进行抗辩。不得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理由而拒绝承受表见代理的后果,也不得以自己没有过失进行抗辩。7/30/202446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2对相对人的效力o 表见代理对相对人来说,既可主张狭义无权代理,也可主张表见代理,享有选择权。若主张狭义的无权代理,则相对人应向行为人主张权利和

33、追究责任。若主张表见代理,则相对人可向本人主张权利和追究责任,关键在于相对人要主张何种代理对其更为有利。7/30/202447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理论思考与实务训练o 一、理论思考一、理论思考o1、代理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o2、代理有哪些分类?o3行使代理权应遵循哪些基本准则?o4代理权发生的根据与消灭的原因有哪些?o5什么是表见代理?表见代理应具备哪些构成要件?其法律效力如何?o6什么是无权代理?其法律效果如何?7/30/202448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事务训练o(一)案例分析示范o甲公司授权公民乙到外地购买800台电冰箱,并开具授权委托书。乙以甲公司名

34、义与丙公司签订800台电冰箱买卖合同后,丙公司又向乙推销电冰柜。乙觉得该电冰柜质量、样式均不错,且价格合适,在乙地也很畅销,便未请示公司,利用甲公司交给的盖有甲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空白合同书,以甲公司的名义与丙公司又签订了一份300台电冰柜买卖合同。o问:o (1)甲、丙之间电冰箱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o (2)甲、丙之间电冰柜买卖合同效力如何?o (3)甲、丙之间电冰柜买卖合同是否属表见代理?o (4)若使甲、丙之间电冰柜买卖合同有效,有何补正措施?7/30/202449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答:o (1)有效。属有权代理。o (2)效力待定,属无权代理。o (3)不构成表见代理。因

35、丙公司明知乙无代理权,仍向其推销。主观上恶意。o (4)经甲公司追认始可有效。7/30/202450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二)案例分析练习o1.张某因外援工作2年,将自有4间空房,委托好友涂某看管。涂某未经张某同意,擅自将其中2间租给祁某,另2间租给尤某。租期分别为一年和半年。后涂某经征得张某同意,委托祁某向尤某代收房租。半年后,尤某因租期届满而搬出。祁某经涂某同意,又将该2间房屋租给陈某,租期8个月。祁某仍向陈某收房租。陈住进房屋半年,张某因外援工作提前完成而返回。因张某一家自己要住,遂要求祁某和陈某腾房。遭祁某和陈某的拒绝。o 问: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7/30/202451上海

36、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21993年年底,Z省某县食品公司委托于某到山西采购1万公斤辣椒干。于某到山西省某县,与新嵩供销社签订了一份数量达10万公斤,金额为35万元的辣椒干购销合同。于某返回食品公司后,公司领导明知用不了这样多辣椒干,但又不以为然,认为合同是两相情愿的事,需要时就让对方发货,不需要时就让对方停发。故未对上述合同表示异议。合同生效后,大批辣椒干运到食品公司,大大超过生产需求量。此时,山西某县新嵩供销社也不认真履行合同,将大量水分高、质量低的辣椒干混在合格辣椒干中发运到食品公司。o 于是,食品公司要求对方立即停止发货。遭到拒绝后,食品公司就拒绝付款,并对发来的5 万公斤辣椒干置之不理,致使这批辣椒干全部发霉变质,直接损失17.5万元。双方为此发生纠纷,某县新嵩供销社起诉到法院。7/30/202452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o问题:o(1)于某的代理权限范围如何确定?他未按食品公司的委托办事,擅自决定多买9万公斤辣椒干是什么性质的行为?o(2)于某代理食品公司与新嵩供销社所签订购销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o(3)本案应如何处理?7/30/202453上海政法学院民法基础重点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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