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行政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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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第三节第三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 与期与期间、送达间、送达 第一节第一节 起诉和受理起诉和受理一、起诉一、起诉行政诉讼的起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审判其与行政主体之间的行政争议的诉讼行为。(一)起诉的条件(一)起诉的条件1.起诉的一般条件(1)原告是符合行政诉讼法第25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2)必须有明确的被告。(3)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4)起诉的案件属于人民法院受案

3、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起诉的时间条件(1)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2)特殊情况下起诉期限的计算(3)起诉期限迟误的处理(二)起诉的方式(二)起诉的方式1.书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1款规定:“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2.口头起诉行政诉讼法第50条第2款规定:“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出具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告知对方当事人。”二、法院登记立案二、法院登记立案(一)登记立案(一)登记立案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诉状时对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登记立案。(二)七日内立案(二)七日内立案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应当

4、接收起诉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三)不予立案(三)不予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四)向上一级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法第52条规定:“人民法院既不立案,又不作出不予立案裁定的,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起诉。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审理,也可以指定其他下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三、法院的义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三、法院的义务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一)法院的指导与释明义务(一)法院的指导与释明义务人民法院应该进行指导,以告知、解释或者提醒等适当的方式引导当事人

5、,确保诉讼高质高效的进行。(二)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二)法院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法院有以下行为,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投诉:1.不接收起诉状;2.接收起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3.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起诉状内容。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四、起诉与受理的法律意义案件经过法院立案登记后,即产生以下的法律后果:1.行政诉讼案件的成立2.原、被告取得相应的诉讼地位3.诉讼时效中断,审理期限开始计算。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诉讼一审程序行政诉讼一审程序一、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的准备(一)确定审判组织(一)确定审判组织审判组织是指具体行使国家行政审判职能的组织。行政审判实行合议制,除简易程序外,不

6、实行独任制。(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二)通知被告应诉和发送诉讼文书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三)调查收集证据(三)调查收集证据法院原则上不得主动替一方当事人收集证据。(四)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四)确认、更换和追加当事人法院在此阶段还需确认原告、被告、第三人的资格。二、开庭审理二、开庭审理(一)庭审准备(一)庭审准备1.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庭参加庭审。2.公告。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件,应在开庭3日前发布公告。(二)庭审(二)庭审1.法庭调查2.法庭辩论3.合并审理4.先予执行5.休庭合议6.宣判三、共同诉讼与缺席判决三、共同诉讼与缺席

7、判决(一)共同诉讼(一)共同诉讼共同诉讼指当事人一方或各方为二人以上的诉讼。1.必要的共同诉讼因同一行政行为引起的共同诉讼,行政行为不能分割,法院必须一起审理,学理上称为必要的共同诉讼。2.普通的共同诉讼因同类行政行为而引起的共同诉讼,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称为普通的共同诉讼。3.共同诉讼的代表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二)缺席判决(二)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是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当事人一方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继续审理并经合议庭合议后作出裁判的诉讼活动。行政诉讼法第66条第2款还规定:“人民法院对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

8、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将被告拒不到庭或者中途退庭的情况予以公告,并可以向监察机关或者被告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依法给予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处分的司法建议。”第三节第三节 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的概念一、简易程序的概念简易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行政案件时所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简便易行的审判程序。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二、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1.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2.案件涉及款额2000元以下的;3.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发回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

9、案(一)基层与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件基层人民法院与中级人民法院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二)行政案件应该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确、争议不大1.事实清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较为明确地证明争议事实的真相,不需要大量调查取证工作;2.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当事人之间的行政争议不太复杂,权利义务关系比较简单;3.争议不大:当事人对他们之间引起行政争议的事实、权利义务关系等问题没有较大的争议。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三、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类型(一)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一)

10、被诉行政行为是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依法当场作出的行政行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二)案件涉及款额(二)案件涉及款额20002000元以下的行政案件元以下的行政案件案件涉及的款项不大,如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或者要求行政机关发放的抚恤金等金额在2000元以下,可以适用简易程序。(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三)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四)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案件当事人各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11、。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四、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规则(一)启动方式(一)启动方式1.法院启动2.当事人申请(二)(二)审理方式审理方式行政诉讼法第83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三)审理期限(三)审理期限根据行政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五、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的转换人民法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如果发现案件不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二审程序行政诉讼二审程序一、二审程序的概念一、二审程序的概念行政诉讼的二审程序,又称上诉审程序

12、,是指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当事人不服,提请上一级法院重新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程序。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二、上诉的提起与受理(一)提起上诉(一)提起上诉诉讼当事人对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二)上诉的受理(二)上诉的受理二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经审查认为,诉讼主体合格,未超过法定的上诉期限,应当予以受理。三、二审的审理三、二审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组成合议庭。(一)开庭审理(一)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二)书面审理(二)书面审

13、理书面审理是二审审理的例外,适用于一审裁判认定事实清楚的上诉案件。四、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四、二审法院的审查范围1.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既要对原审法院的裁判是否合法进行审查,又要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2.二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五、上诉的撤回五、上诉的撤回上诉的撤回,是指二审法院受理上诉后至宣告二审裁判前,由于上诉人撤回上诉,经法院审查准许其撤回上诉,从而终结二审审理的诉讼制度。审查:1.有无规避法律;2.有无损害国家、集体、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3.是否符合其他撤诉条件。六、二审的裁判六、二审的裁判裁判类型裁判类型适用情形适用情形

14、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裁定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情形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一、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的概念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是指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法院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二、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原审人民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起再审,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二

15、)人民检察院对生效裁判、调解书有权提起抗诉,或者提出检察建议,进入审判监督程序(三)当事人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三、再审程序三、再审程序(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一)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二)分别适用一审、二审程序法院再审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重审: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2.依法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即作出判决;3.当事人未经合法传唤即作缺席判决;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5.对当事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6.原判

16、决、裁定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7.有其他严重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行为。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行政诉讼的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与期间、送达一、诉讼中止一、诉讼中止行政诉讼中止是指,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因出现需要中断诉讼进行的情形,诉讼暂时停止,待引起诉讼中止的原因消失后诉讼再继续进行的制度。1.原告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2.原告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3.原告为法人或组织时,法人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5.案件涉及规范冲突,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确认的;6.被诉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17、的判定,须以相关民事、刑事判决或其他行政案件的审理结果为前提的;7.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二、诉讼终结二、诉讼终结行政诉讼终结,是指行政诉讼开始后,出现了使诉讼不可能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进行的情形,法院因此结束行政诉讼案件审理的制度。三、期间与期日三、期间与期日(一)期间(一)期间行政诉讼的期间是指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诉讼行为的期限和日期。期间可分为法定期间和指定期间。(二)期日(二)期日行政诉讼的期日是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行政诉讼的日期和时间。行政诉讼期日可分为准备程序的期日、调查证据的期日、开庭审理的期日、宣告判决的期日等。四、送达四、送达(一)送达的概念(一)送达的概念送达是法院依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或者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的行为。(二)送达的方式(二)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由受送达人所在单位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三)送达回证(三)送达回证送达回证是证明受送达人收到法院送达的诉讼文书的凭证。送达必须依法定方式。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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