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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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育(二)1第三章第三章 施工安全管理施工安全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规定一、上海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规定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上海市安全生产警示实施暂行办法、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产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违法行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警示的有关规定摘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警示的有关规定摘录如下:录如下: 1、本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制度,遵循公开、本市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警示制度,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公正

2、的原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警示采取约见警示、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三种形式。(p70)2、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约见警示: (1)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发生死亡事故或者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复发生同类重伤事故的;(2)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重大危险源未辨识、登记,安全监控措施未落实,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事故应急预案未制订的;(3)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发生重大险肇事故的;(4)存在事故

3、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的。23、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曝光或者网上公示: (1)发生重大、特大事故或者一年内(p70)重复发生同类死亡事故的;(2)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3)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整改或者逾期未改正,情节较为严重的;(4)拒绝、阻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人员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或者阻挠、干涉事故调查的;(5)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拒不履行法定安全生产职责,或者收到约见警示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6)其他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

4、且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情节较为严重的。3二、本市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的规定为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全面排查建筑企业质量安全隐患,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企业及建设管理部门作如下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等情况,以及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开展全面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质量安全隐患及时自行改正,防止质量安全事故的发生。2、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1)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建设管理部门和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建筑企业的动态监管,对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

5、件的企业,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2)对违法行为的企业的处罚对有出借企业资质证书、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规定等违法行为的企业,依法从严查处,追究单位法人代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4三、本市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的要求1、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施工单位安全责任(1)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对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负责。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分包单位应当接受总承包单位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2)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合同约定配备

6、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更换;确需更换的,应当经发包单位同意,并不得降低相应的资格条件。该人员应当是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P72)5(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当对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附具安全验算结果,并按照规定经过专家论证。施工组织设计文件、专项施工方案应当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控制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内部安全控制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和整改程序;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施工时,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6(4)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

7、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建设工程材料和设备,以及施工脚手架 (包括支架和脚踏板)、安全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p73)7(5)劳动保护施工单位应当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安全防护服装和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反操作规程操作的危害。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根据季节和天气特点,采取预警和安全防护措施;出现高温天气或者异常天气时,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室外露天作业。8(6)施工

8、机械设备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施工单位应当核验其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其中,对建筑起重机械,还应当核验其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和首次使用备案证明。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由专人管理,并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施工单位安装、拆卸建筑起重机械的,应当编制安装和拆卸方案,确定施工安全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施工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使用和拆除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加节顶升的,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单位监督检验合格。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建筑起

9、重机械作业的,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编制并实施防碰撞安全措施。9(7)安全事故应的急处理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并及时报告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施工单位应当配合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事故现场处置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并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已经暂停施工的,经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复工。102、市府2011年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对施工单位加强现场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19个方面)(1)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质量和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含专业分包单位

10、)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管理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2)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11(3)工程施工时,项目经理和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实施现场管理和监督。(4)施工现场各施工单位对所承揽工程的质量安全负责,必须按照设计图纸、技术标准、施

11、工规范、施工方案明确的顺序进行施工,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要求,认真落实设计方案中提出的专项质量安全防护措施。(5)对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环节、关键工序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必须制定专项施工方案,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12四、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一)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的安全责任是: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

12、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3、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13(二)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根据国务院令第393号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1、资质证书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

13、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143、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

14、、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4、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155、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的安全责任(1)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2)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

15、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分包单位在分包合同中明确由分包单位实施的安全措施及分包工程安全生产费用。 (3)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4)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如发生事故,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166、特种作业持证上岗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17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

16、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1)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2)土方开挖工程;(3)模板工程;(4)起重吊装工程;(5)脚手架工程;(6)拆除、爆破工程;(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对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标

17、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188、施工前技术交底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9、临边洞口防护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

18、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1910、临时设施与卫生标准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11、环境保护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

19、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2012、消防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13、安全防护用具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P73)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20、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2114、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15、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采购与管理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p74)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2216、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验收、使

21、用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2317、三类人员及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考核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

22、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18、作业人员上岗培训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2419、作业的人员意外伤害保险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

23、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P74)25五、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现场质量安全管理工作,城建部建质2011111号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作出规定,上海市建交2011970号关于实施上海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通知具体规定本市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如下(3方面)261、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要求(1)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工作制度,明确带班检查的职责权限、组织形式,检查内容、方式以及考核办法等具体事项。(2)建筑

24、施工企业负责人是指项目总包、专业分包、劳务分包的企业法人代表、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持有“A”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p85)27(3)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应当到企业所属的每个工地开展带班检查,其次数每月不少于一次;总的带班检查日,每月不少于工作日的25%。p85工程项目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或工地出现险情和重大隐患的,企业负责人应当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对日常管理状况差的施工现场,应当增加带班检查频次。(4)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检查记录应分别在施工企业和施工现场留存,并报施工现场监理备案,没有实施项目监理的报项

25、目建设单位备案。282、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要求(1)项目负责人是指建筑施工总包、专业分包企业项目经理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管理人;监理企业总监理工程师。施工企业的项目经理和监理企业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为备案合同明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不得擅自变更。(p85)29(2)项目负责人应当确保每月在现场带班生产的实际时间不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不得擅自脱岗。p85项目经理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建筑施工企业、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不在岗时应书面委托持有安全监理从业人员岗位证书

26、的人员代行其承担管理工作,被委托人应相对固定,书面委托应报监理企业、建设单位备案并现场留存备查。施工现场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出现灾害性天气或发现重大隐患、出现险情等情况时,项目负责人等关键岗位人员必须在岗带班。p8630(3)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各单位应当有专人进行考勤,带班人员名单每天应当在工地内进场的主要通道处进行公示。带班情况应当予以记录。(4)总包单位应对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对其安全生产标准达标的评判依据之一;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到岗情况进行复核,并对带班情况予以记录,并作为对施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

27、达标的复核依据之一。建设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带班生产的实施。313、监督检查和处理(1)监督检查重点各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现场带班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每月带班检查记录; 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考勤制度,包括带班检查记录、考勤公示; 监理企业对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理带班生产的复核记录; 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的履职情况,特别是隐患整改和治理情况。32(2)监督处理 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带班生产,责令限期整改,并参照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动态考核管理试行办法,实施动态考核记分2分处理;现场隐患严重的

28、,应责令整改并实施相应的行政处罚;发生事故的,将给予企业规定上限的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带班制度与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标准化季度确认以及企业年度考核挂钩,并作为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必须审核的内容。33第二节第二节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一、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适用范围1、为了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确保施工生产正常开展,上海市地方规范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DCJ089032003)。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安全生产

29、管理涉及到建设、勘察、设计、工程施工、工程监理等各责任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仅指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中的“施工现场”一词也仅指工程施工单位项目部的施工现场。2、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施工企业项目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建立和实施,以及对其检查、评价或审核认证的相关活动。343、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重点规定了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策划、实施和检查(教育培训、分包控制、安全技术交底、安全验收、安全检查、动态监控、整改和复查、应急和事故处理、考核和奖惩)、审核和改进、资料和记录的13项具体要求。4、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30、应围绕安全管理目标,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协调施工现场各参建方,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组织,遵循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的模式循环运行。p875、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符合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35二、术语1、环境因素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对人与环境造成危害和污染的,与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相关的要素。2、危险源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伤害或疾病、财产损失、工作环境破坏,或这些情况组合的根源或状态,包括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问题、管理缺陷。为方便叙述,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关于安全生产

31、管理对象的界定,如无特定说明,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条文中“危险源”一词都包含了 “环境因素”。3、风险某一特定危险情况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后果的结合。364、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5、事故造成死亡、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工作境环破坏或超出规定要求的不利环境影响的意外情况。6、安全隐患未被事先识别或未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可能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行为和状态。以下简称为“隐患”。7、审核依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和安全策划的要求,对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进行检查,获取相关证据,评价并确定其符合性和有效性的活

32、动。审核活动必须按管理体系审核相关国家标准规定,系统、独立地实施并形成文件。378、不合格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运行中存在的偏离安全职责、管理体系要求,可能直接或间接导致事故的管理行为。9、相关方与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业绩有关或受其影响的个人或团体。38三、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应承担的主要安全管理职责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1、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项目部应针对项目管理的组织结构,明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确并落实现场施工各层次、各职能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33、该条为强制性条文)39安全职责就是指在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含环境事故)发生,维护施工人员身体建康,防止和减少施工扰民和对周边环境影响方面的职务和责任。安全生产是指为了预防生产过程中发生事故而采取的各种措施和活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不仅仅是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与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职责,安全职责分配体现了一岗双责的思想。项目部各层次纵向到底、各部门(或岗位)横向到边,都有各自相关的安全职责。明确各层次、各部门(或岗位)的安全职责是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也是实施安全生产问责的依据。 402、现场施工各层次的主要安全职责为:(1)总承包项目部应统一负责建立并完善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2

34、)专业分包项目部应根据分包专业工程的范围、特点,负责建立和实施该专业工程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劳务分包项目部直接纳入相应发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3)班组应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结合工种实际落实相关的安全施工措施和要求;(4)作业人员应服从班组管理,遵守操作规程和劳动纪律。3、项目负责人员的主要安全职责为:(1)项目经理应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并负责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组织、协调、考核、奖惩;(p88)(2)项目副经理(包括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对分管范围内的职能部门(或岗位)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负责。414、各职能部门(或岗位)应负责实施分管业务范围内相关的安全管理活动,并配合其他

35、职能部门(或岗位)安全管理活动的实施,其主要安全职责分别为:(1)技术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技术的归口管理,提供安全技术保障,并控制其实施的相符性;(2)施工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安全生产的归口管理,组织落实生产计划、布置、实施活动的安全管理;(3)材料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物资和劳防用品的安全管理;(4) 动力设备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机具设备和临时用电的安全管理;(5)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安全管理的检查、处理的归口管理;(6)其它管理部门(或岗位)分别负责对人员、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以及安全宣传教育、安全生产费用、消防、卫生防疫等的管理。425、项目部安全职责形成文件并予以传达沟通,

36、履职过程应留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6、项目部应依据安全职责,制定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明确考核权限、考核周期和奖惩标准。43四、项目经理部应对危险源进行识别、评价和控制策划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1、项目部应针对工程施工和风险特点,制定安全管理目标,并形成文件。项目安全管理目标内容应包括:(1)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2)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达标目标。442、对施工过程、人员活动、设施设备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源,应参与或组织进行识别、风险评价,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1)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在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应按规定单独编制专

37、项安全施工方案,针对其重大危险源,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2)对其它危险源,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明确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需要时也可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45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的风险评价可采用适当的定性或定量方法,建筑施工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风险评价的合理性取决于评价方法的选择,评价人员的知识、经验以及企业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水平和施工经验。根据风险的大小或等级,对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进行分类,通常分为一般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与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二类。施工过程中存在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习惯上称为重大危险源工程,其中

38、包括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明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中也可能有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其安全技术措施或安全施工方案也可单独编制。即其他危险源一般可能包括一般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和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安全技术措施是针对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施工方法、劳动组织、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架设工具及各项安全防护、环保设施等,在技术上和管理上采取的、确保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措施。(p89)463、风险控制措施应按规定进行审批,实施专家论证。4、风险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安全技术措施的交底、验收、检查、动态监控、相关方沟通活动的内容、权限、程序和要求。5、项目部应依据安

39、全管理目标和风险控制措施,制定下列相关资源配置计划:(1)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章制度、操作规程;(2)施工技术和工艺;(3)技术、管理人员,分包单位和作业班组;(4)物资、设施、设备、检测器具和劳防用品;(5)安全生产费用。(P90)6、法定要求、工程设计或施工条件变化时,项目部应及时对安全管理目标、风险控制措施,以及资源配置计划的充分性与适宜性进行评价,进行必要的修订和调整。47五、施工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实施和检查根据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规范DCJ089032010(一)教育培训1、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项目部所有从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培训,训,项目部必须

40、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项目部必须禁止未接受安全教育培训、未具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意识、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知识和技能的从业人员上岗。(本条为强制性条文)48(1)必需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意识应包括以下内容: 本岗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职责; 遵章守纪和服从管理的重要性,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的危害性; 本职工作有关的重大危险源(包括环境因素)及其潜在风险。(2)必需的安生产、文明施工知识和技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其他应遵遁的要求; 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 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针对新技术、新工艺

41、、新材料和新设备,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特殊的安全技术特性,及其特定的风险防范措施; 发生事故等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救援措施。492、安全教育培训应贯穿施工全过程,并有计划地分层次、分岗位、分工种实施。P90如:新进从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分包商从业人员的进场安全教育;上岗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对象改变时、节假日前后、事故后的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等。3、从业人员应按规定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50(二)分包控制1、项目部应选择合格的分包单位承担专业工程施工或劳务分包,对分包单位的有效证照和相关资料能追溯检查。2、承发包双方应依法签订合同,并附有安全生产等协议文件

42、,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3、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实施管理,内容包括(5方面)51(1) 组织审核、审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2)确认分包单位进场项目部、班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交底,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记录;(3)对分包单位进场的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验收;(4)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4、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总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就结果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52(1) 组织审核、审批分包单位的施工组织

43、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2)确认分包单位进场项目部、班组及从业人员的资格,并进行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施工交底,形成双方签字认可的记录;(3)对分包单位进场的物资、设施、设备的安全状态进行验收;(4)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5)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定期考核。4、分包合同履行完毕后,总包项目部应对分包单位现场施工安全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并就结果与分包单位及时沟通。53(三)安全技术交底1、施工前,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组织对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双方签字的交底记录。2、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应包

44、括:(1)施工部位、内容和环境条件;(2)专业分包单位、施工作业班组应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资源的配备及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技术措施;(4)动态监控以及检查、验收的组织、要点,部位及节点等相关要求;(P91)(5)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技术措施;(6)潜在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3、 施工要求发生变化时,应对安全技术交底内容进行变更并补充交底。 54(四)安全验收1、项目部应依据资源配置计划和风险控制措施,对现场人员、实物、资金、管理及其组合的相符性进行安全验收。2、 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以下要求实施:安全验收应分阶段按

45、以下要求实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1) 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施工作业前,对安全施工的作业条件进行验收;(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它重大危险源工程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以及设施、设备施工过程中,对可能给下道工序造成影响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的节点进行过程验收;(3)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物资、设施、设备和检测器具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用验收;(4)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建立必要的安全验收标识。未经安全验收或安全验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

46、入使用。收不合格,不得进入后续工序或投入使用。p91553、总包项目部应在作业班组或专项工程分包单位自验合格的基础上,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实施安全验收,风险控制措施编制人员或技术负责人应参与验收。必要时,应根据规定委托有资质的机构检测合格后,再组织实施安全验收。56(五)安全检查1、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措施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2、项目部应实施日、周、月安全巡查和专项检查;实行总承包施工的,应在分包项目部自查的基础上,由总包项目部组织实施。3、安全检查应包括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管理行为等内容。4、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责令相关项目部对检查中发现的安

47、全隐患,应责令相关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单位整改,并分类记录,作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的依据;对检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情况,还应要求采取纠正措施。采取纠正措施。(本条为强制性条文)(p91)57(六)动态监控1、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项目部应依据风险控制要求,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全事故的部位、环节的作业活动实施动态监控。(本条为强制性条文)(p91)2、动态监控方式应包括旁站监控,远程监控等。3、监控人员由被监控对象的主管职能部门(或岗位)负责落实;监控人员应熟悉操作规程和施工安全技术,

48、配备人数应满足监控的实际需要。4、监控人员发现违反风险控制措施要求的情况时,应立即制止,必要时责令暂停施工作业、撤离危险区域并报告。58(七)整改和复查1、对施工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以及不合格的情况,项目部应组织相关责任单位、部门、人员落实整改,并明确时间、人员和措施要求。2、项目部应及时向提出整改要求的相关方反馈整改情况和结果。3、整改的有效性应经提出整改要求的相关方复查确认,通过后方可进行后续工序施工或使用。59(八)应急和事故处理1、项目部应依据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实际,配备应急物资器材,开展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与演练,并在事故发生时立即启动实施。2、在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或应急抢险实施后,项目

49、部应对事故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必要时进行修订。3、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事故发生后,项目部应配合查清事故原因,处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理责任人员、教育从业人员,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60(九)考核和奖惩1、总承包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对分包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2、总承包项目部和分包项目部应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分别对各自的职能部门(或岗位)、施工班组安全生产职责的履行情况进行考核。3、项目部应根据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考核的结果,依据安全生产考核奖惩办法,及时实施奖励或惩罚。6

50、1六、项目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1、项目部应及时、真实的形成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活动的资料和记录,并有效保存至工程竣工之日起以后1年。2、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应按以下原则分为三个类别: (p92)(1)基本条件类(A类),包括本工程现场施工中必须收集的相关证照、从业人员信息、适用文件等资料和记录。(2)核心要求类(B类),包括本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确定和风险控制措施的策划、交底、验收、检查、整改、复查等活动的资料和记录。(3)基本要求类(C类),其他危险源识别风险评价和控制措施策划、实施、检查、改进等活动以及其它相关基础工作的资料和记录。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分类如下:62安全生产

51、管理资料和记录分类如下:A、基本条件类、基本条件类1、企业证照资料、企业证照资料(1)总包单位(2)分包单位(3)开工所需的相关证明资料2、从业人员名册与资料、从业人员名册与资料(1)总包单位(2)分包单位(3)务工人员信息3、文件、文件(1)法规文件(2)收发文、传达学习记录(3)安全作业指导书及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4、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1)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考核开工申报(增报)表(表二)(2)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月(季)度考核评分表(表一)(3)安全质量标准化达标工地竣工考核评审表(表五)63B、核心要求类、核心要求类1、危险源管理、危险源管理(1)重大一般危险

52、源及控制措施(2)重大一般环境因素及控制措施(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清单2、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管理(1)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2)方案专家评审报告(3)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交底(4)危险源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检查、验收(5)危险作业的监控64C、基本要求类、基本要求类1、安全管理目标、安全管理目标2、安全生产职责和考核、奖惩、安全生产职责和考核、奖惩(1)安全生产职责、交底(2)安全生产职责的考核(3)安全生产职责奖惩3 安全物资、设施、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管理安全物资、设施、设备、资金等资源配置管理(1)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划(2)安

53、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台帐(3)设备台帐(4)安全物资验收记录汇总表(5)大临设施的管理4、安全教育、安全教育(1)安全教育培训清单5、交底、验收,检查、整改、复查交底、验收,检查、整改、复查(1)安全技术交底(2)安全设施设备的验收(3)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4)防火控制(5)检查、整改、复查6、班组安全管理、班组安全管理(1)班组及专兼职安全员名单(2)班组安全文明检查记录表7、事故报告、处理,统计、事故报告、处理,统计(1)工伤事故月报表658、内部与外部审核和改进、内部与外部审核和改进(1)内审审核(2)外部审核3、项目部应完整收集各类资料;真实的记录相关安全管理活动,确保资料和记录及时、有

54、效。4、项目部应按职责分工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编制、填写、审核、审批、收集、保管的责任。5、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的填写与制作应符合:(1)应真实完整,字迹清楚,签章规范,不得随意涂改,并具有一致性和可追溯性;(2)应随工程施工同步形成,分类归集保管,直至工程竣工交付后处理或归档;(4)应采用信息化管理技术。66表表1 1 项项目部目部职职能部能部门门(或(或岗岗位)安全生位)安全生产产管理体系要求管理体系要求职责职责分配表分配表676869注: 主管领导 强相关领导 主管职能部门(或岗位) 强相关职能部门(或岗位) 无标记的均为一般相关70表表C.0.1 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

55、分类表现场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资料和记录分类表类别分类编号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与记录分类名称领导层职能部门(或岗位)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技术负责人技木管理施工管理材料管理动力设备管理安全管理其他管理71727374表表C.0.1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工程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重大危险源清单重大危险源清单75制表人: 审核人: 年 月76表表C.02 B2C5 安全交底记录安全交底记录77 年 月 日78表表C.03 B2C5 专业分包或劳务班组名称专业分包或劳务班组名称79验收日期: 年 月 日80第三节第三节 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加强工程建设从业人员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

56、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条例、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200961号)一、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的管理1、建筑企业法人代表是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的质量安全工作全面负责,负责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企业制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2、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质量安全方面的法律培训。81二、加强对注册执业人员的管理建筑师、勘察设计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

57、应当在资格许可范围内执业,并依法对其执业参与的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承担相应责任。1、勘察设计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以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当由注册执业人员担任,并实行严格的岗位负责制。2、注册执业人员参加法律法规和专业培训情况记入个人执业记录,未按规定参加培训的注册执业人员不得延期注册。3、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注册人员出借证章、重复注册等行为的查处力度,注册人员的诚信记录,作为单位参加投标的条件。4、建设管理、社会保障、工商管理、公安等部门要实现企业和相关人员信息的共享。 82三、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从事建设工程活动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规

58、定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四、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派驻项目的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总承包单位应当编制与承包工程的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施工方案,并在施工现场设立项目管理机构指导现场施工,根据投标方案和合同确立的人员名单派驻技术、经济管理人员,其中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与本单位有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合同备案时应包括项目管理机构和人员,总承包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83五、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持证上岗管理根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5号)、关于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持证上岗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建建管

59、200961号)1、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活动中,从事可能对本人、他人及周围设备设施的安全造成重大危害作业的人员。上海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包括:(1)建筑电工;(2)建筑施工脚手架(普通脚手架和附着升降式脚手架)架子工;(3)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4)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司机;(5)建筑起重机械(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和物料提升机)安装拆卸工;(6)吊篮安装拆卸(操作)工;(7)桩工机械安装拆卸(操作)工;(8)建筑焊割(操作)工。842、在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

60、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从事相应作业。3、持证上岗管理部门(1)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是本市建筑业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监管。(2)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管理和理论技能考核工作,由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和上海市建设行业岗位考核指导中心负责具体实施。(3)各区县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作业实施监管。85六、加强施工作业人员管理1、规范建筑施工用工行为,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市区两级财政安排的教育费中应当单独列支建筑施工作业人员培训教育经费。2、总承包单位对劳务分包企业的施工现场管理、劳务作业和用

61、工情况负有监督管理责任。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人员,应当是有劳动合同关系或者劳务合同关系的人员,实名制登记和发放人员信息卡,中心城区的建设工地实行工人刷卡上下班制度。3、建设、施工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加强建设工程施工作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和安全培训,尤其要做好新入工地非专业人员上岗、转岗前的培训,全面提高其操作技能和安全生产意识。4、安全监督、建设交通、技术监督和公安消防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加强管理,企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根据安全生产的规定持证上岗,一经发现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使用无证人员施工的,责令停工整顿。5、建立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多层次培训体系,营造职业技能等级与劳动报酬挂钩

62、的市场环境,逐步实现关键岗位技术工人经培训持证上岗。86第四节第四节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的安全管理以下内容根据上海市地方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编写。上海市地方规范(DGJ0820772010)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程序、内容和要求。该规范与建设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87号)相比,明确了工程参与各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责任,增加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要求及有关信息内容和信息管理

63、要求;增加了重大危险源的确定及常见重大危险源目录;此外,上海地方规范(DGJ0820772010)还规定了大型机械隧道、(大型顶管)工程、水上工程、水下工程、管网等市政工程、其它公路水运等工程中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工程范围及其重大危险源。以下字体加深部分为强制性条文。87一、术语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2、重大危险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过程中危险的施工部位或工艺、工法、工序等环节称为重大危险源。88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的基本规定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应以其重大危险

64、源的确定与安全风险控制为重点。 2、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建设工程参建各方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制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危险源的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职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责和权限,规定管理流程和要求。89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优先配备具有类似工程经验的管理、作业人员,以及必要的施工设备及监测、检测等装备。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在施工前完成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按规定通过专家论证。5、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确定危险性、应依据审批通过的专项施工方案,

65、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用并按规定支付、使用、监督、管理。6、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应采用成熟的施工工艺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宜选用先进的信息技术辅助管理。90三、工程参与各方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2)建设单位应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所需安全专项资金以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环境,以及可能受影响的相邻建筑物、构筑物

66、、地下工程、道路和地下管线情况。(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因客观条件发生变化造成费用的增加、工期的延长,或因应急抢险急需的资金,建设单位应妥善协商解决。(P108)(4)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中,发生施工单位拒绝接受监管或存在重大险情的情况时,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912、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总承包单位应对施工现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生产负总责,并协调分包单位与工程建设其它参与各方关系;分包单位应负责承包范围内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2)应确定所承建工程项目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并向项目工程监理机

67、构报审。(3)应按规定组织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专家论证,并严格执行专项施工方案工序流程,依据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告示,组织交底、验收和检查,并落实整改。(4)应按专项施工方案内容落实专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相关物资,配备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的监控人员。(5)应建立信息管理网络,及时传递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及其重大危险源安全风险管理信息。923、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应对施工单位上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进行复核确认。(2)应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进行审查,提出书面意见。(3)应依据

68、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专项施工方案等,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监理实施细则,明确监理的工作流程、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4)应对施工单位监控管理情况进行核查,对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实施情况进行巡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进行跟踪检查,对材料、特种设备的相关证件、作业人员资格进行抽查核验。(5)在施工监理过程中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书面指令,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拒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拒不接受的,应及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934、勘察、设计及其他单位的安全管理职责(1)应提供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

69、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应提供符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图纸、文件或报告,际情况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要求的图纸、文件或报告,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安全度。不得随意降低工程的安全等级和设计安全度。(2)设计文件应兼顾安全技术措施,并提出相关限控的技术指标;必要时,参与险情或事故的分析和处理。(3)机械检测单位应踏勘现场施工环境,按规定查阅、复核有关资料,对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机械设备不予检测;检测后及时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并对检测保证项目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4)工程监测单位应踏勘现场、复核相关资料,编制监测方案,及时提交监测报表;发现监测值达

70、到报警值或工程出现险情征兆时,应立即向有关单位通报。94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危险源的确定1、建设单位应组织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范(DGJ0820772010)及相关规定确定本工程包含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2、施工单位应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类别、工期进度、施工工艺与作业环境,识别并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中的重大危险源。3、施工现场应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目录,并在工程设计、施工工艺与环境等发生变化时,重新进行识别及确定。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及其中超过一定规模的

7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及其常见重大危险源见附表。95附表附表 危危险险性性较较大的分部分大的分部分项项工程及其重大危工程及其重大危险险源源序序号号类类别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1基坑支护及开挖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土方开挖工程。(一)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二)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72、,支护、降水工程。1开挖深度大于3米后的作业的边坡稳定。2微承压水、承压水土层挖土作业。3围檩、支撑安装和拆除。962模板工程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1)高度超过5m(含5m);(2)跨度超过10m(含10m):(3)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含10kNm2);(4)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含15kNm);(5)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4市政高架桥变截面箱梁挂篮施工。5市政高架桥移动模架箱梁施工。1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73、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支撑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及以上。3承重支撑体系: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承重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1高大模板支撑体系的搭设(扣件式、门式、碗扣式)及拆除过程的整体稳定。2大体积混凝土的浇筑。3工具式模板的升降、吊装,移位等。973起重吊装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的起重作业,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

74、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1采用多机抬吊的吊装工程。2临近架空线路吊装的作业。3临近建构筑物、人口密集区域、交通要道等吊装。4多台塔机密集施工。98序序号号类别类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需由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的分部分项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重大危险源重大危险源4脚手架1搭设高度超过24m(含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3悬挑式脚手架。4吊篮脚手架。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7市政高架桥防撞墙施工脚手架及设施。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2提

75、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脚手架工程。1脚手架搭设拆除。2工具式脚手架的升降、移位等。995拆除 爆破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2爆破拆除工程。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1多台机械同时进行的拆除工程。2管道和压力容器的拆除。3承重墙体和主梁的拆除。4预应力结构切割。100101102103104

76、105五、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内容(P112)1、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专项施工方案及其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安全技术措施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应明确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控制要点;(2)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应明确验收的组织、节点、部位及标准;(3)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应明确检查的组织、部位、内容、方法及频次要求。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1)工程概况;(2)编制依据;(3)施工计划及部署;(4)安全技术措施;(5)验收计划及标

77、准;(6)检查监控要求;(7)应急预案及应急响应;(8)相关图纸;(9)计算书等附件。1063、应明确人员、设施、设备、物资、施工工艺和管理监测方法、环境等要求,编制能控制重大危险源产生不良后果的安全技术措施。4、应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特点,针对以下阶段制订相应的验收计划,明确验收内容和要求,并分阶段实施:(1)在开工阶段,验收开工条件,以及各项管理和实物的准备工作;(2)在施工过程中,对下道工序的安全影响较大的节点及承重结构、连接件等,进行过程验收;(3)设施设备安装完工后,在投入使用前进行使用验收。107六、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论证审查和修改1、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组织设计的

78、基础上,根据工程设计、施工工艺和所处环境等实际情况,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组织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行专业分包的,其专项施工方案可由专业分包单位组织编制。2、专项施工方案,经编制单位技术、安全、质量等相关部门审核合格后,由编制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批准,并报工程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1083、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在审核审批后,应按规定组织专家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专家论证应满足下列要求:(1)专家组成员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资格等要求的专家组成;(2)专家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3)专项施工方

79、案编制、审核、审批人员不得作为论证审查专家组成员;(4)论证审查专家组必须出具由全体专家签字的书面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在论证报告上作书面记录。论证报告应作为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1094、审核、论证的内容应包括:(1)专项施工方案审核审批程序的规范性;(2)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计算书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3)技术、管理措施是否充分、合理;(4)验收、检查要求与方案的适应性;(5)潜在事故的确定及特征分析,应急预案的适宜性、可行性。5、施工单位应按专家论证审查意见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修改完善,需做重大修改的,应重新组织专家论证审查。1106、修改完善后的专

80、项施工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7、对位于运营隧道、地铁、机场、桥梁等保护范围内有特殊要求的建设工程,其相关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按相关法规规定,送相关的管理部门审核批准。8、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施工方案,9、因工期、设计、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调整专项施工方案,并按规定重新进行报批,重新履行审核审批及专家论证审查程序。111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的管理1、工程建设参与

81、各方应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监控、验收、检查及整改为安全管理重点。2、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应确认以下内容:(1)专项施工方案已经审批通过;(2)符合要求的专业施工单位、监护与作业人员已配备到位;(3)材料、设施、设备、应急物资与器材配备齐全,且符合施工安全要求;(4)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已公告;(5)周边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保护措施;(6)气象条件符合施工要求。1123、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包括:(1)施工部位、工艺、环节的内容和环境条件;(2)专业分包单位、作业班组

82、应熟悉掌握的相关现行标准规范、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人员、机械设备、物资材料的配备及关键部位、工艺、环节与节点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4)检查、验收的组织、要点、节点等相关要求;(5)与之衔接、交叉的施工部位、工序的安全技术防护措施;(6)事故应急措施及相关注意事项。4、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施工单位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入下一道施工工序或使用。(P113)1135、相关单位应对危

83、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资源配置、人员活动、实物状态、环境条件、设施设备、管理行为等与专项施工方案的相符性实施动态检查、检测及监测,方式应包括:(1)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施工单位应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护,应制止违反专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方案编制人或施工单项施工方案及其他的违规违章行为;方案编制人或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2)工程监理单位进行重点巡视检查,并督查施工单位的监护、巡查到位情况;(3)工程监测单位重点对临时性工程实体的缺陷、变形情况以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情况等进行巡视检查;(4)现场发现不符合设计文件或专

84、项施工方案的意外情况、险情等,设计人员、专项施工方案编制人员、论证审查专家应到现场检查指导;(5)施工单位应适时安排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审核。6、在检查中发现问题,应责令整改,立即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发生险情或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停止作业,及时启动并实施相应的应急预案,防止事态恶化;险情或事故处理后,应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全面检查安全生产条件,经有关部门同意后,方可恢复施工。114八、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信息管理1、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相关的信息应包括:工程基础信息、工程策划信息、施工过程动态管理信息等。2、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随工程施工进度,同步形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

85、施工方案、重大危险源风险控制的资料与记录;资料与记录的内容应真实、完整、规范,并可追溯。3、工程建设参与各方应按各自职责分工,按规定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报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及其重大危险源相关信息4、施工企业及相关单位应适时对所属建设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过程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确定下一步的改进需求和管理措施。115第五节第五节 施工现场消防管理施工现场消防管理一、新“消防法”对消防工作原则的重大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新消防法是中国消防事业的重大转折。新消防法对原消防法的内容做出了多处重大调整、修改和补充,从根本上改变了我国消防工作

86、的架构,必将对我国的消防事业起到重大的推动作用。1、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提出的“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消防工作新原则,改变了原来的“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消防工作原则。新消防法还提出“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的要求,建立了健全的、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政府、部门、单位、公民都是社会消防工作的责任主体,共同构筑消防安全工作新格局,任何一方都是重要的,不可偏废,缺一不可。1162、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1)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制

87、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3)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P119)(4)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5)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6)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建立志愿消防队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

88、自防自救工作。117二、新消防法对建筑构件、建筑材料的要求1、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P119)2、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118三、新消防法对建筑消防的规定1、新消防法规定,建筑消防审核实行建设工程消防备案、抽查制度。其规定如下:(1)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2)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

89、,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3)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4)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许可的部门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许可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119(5)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90、: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7)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1202、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施工

91、等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121四、新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目录,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新研制的尚

92、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办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使用。依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122五、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1、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及分级国家标准GB8624-97将建筑材料的燃烧性能分为以下几种等级。A级:不燃性建筑材料B1级:难燃性建筑材料B2级:可燃性建筑材料B3级:易燃性建筑材料新国家标准GB8624-2006建筑材料及制品燃烧性能分级材料燃烧级别划分为A1、A2、B、C、D、E、F或铺地材料燃烧性能级别A1

93、f1、A2f1、Bf1、Cf1、Df1、Ef1、Ff1或管道隔热材料燃烧性能级别A1L、A2L、BL、CL、DL、EL、FL七个级别。新版规范还规定了附加等级:产烟附加等级S1、S2;产烟毒性t0、t1、t2;附加等级;燃烧滴落物 / 微粒的附加等级d0、d1、d2。123新旧标准分级的对比关系,可参照以下规定执行:(1)A1级和A2级对应于A级;(2)B级和C级对应于B1级;(3)D级和E级对应于B2级。2、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1)燃烧性能: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分成非燃烧体、燃烧体、难燃烧体。(2)耐火极限:耐火极限是指任一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到失去稳

94、定性、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的这段时间,用小时(h)表示。1243、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建筑物的耐火等级是衡量建筑物耐火程度的指标,它是由组成建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最低值所决定。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把高层民用建筑耐火等级分为一、二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分为一、二、三、四级,一级最高,四级最低。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结构的混合结构;一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是钢结构屋架,钢筋混凝土柱或砖墙组成的混合结构,其主要建筑构件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最长;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较长;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由木屋顶和砖墙组成的砖木结构;四级耐

95、火等级的建筑是木屋顶,难燃烧墙壁组成的可燃结构。性能重要的或规模宏大的或具有代表性的建筑,通常按一、二级耐火等级进行设计;大量性的或一般性的建筑按二、三级耐火等级设计;次要的或者临时建筑按四级耐火等级设计。耐火等级按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这两个因素确定。125六、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责任按照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原则和责任如下: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应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层层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认真落实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1)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应与施工单位在订立的合同中明确各方对

96、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2)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并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逐一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责任。总承包单位要对分包单位施工的现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分包单位应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1262、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消防车通道宽度、临时消防水源的设置、临时建筑的搭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消防器材的配备等均应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的要求。3、施工单位应当做好以下各项工作:(1)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明确施工单位的一名行政领导为施工现场

97、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根据需要设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2)根据建筑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履行职责,加强检查,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确保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3)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4)根据建筑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的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98、。全面清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品,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保障作业楼层的消防临时供水,作业后认真清理现场,落实各项安全监护、火灾防范措施。127七、本市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前须存档备查的资料根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1、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2、危险物品存放数量和地点清单;3、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4、施工进度计划;5、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和各项制度;6、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7、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128八、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为预防建设

99、工程施工现场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建设部和质监总局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认真总结我国建筑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经验和火灾事故教训,充分考虑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工作的实际需要,联合发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50720-2011)并于2011年8月1日实施。施工现场火灾主要原因是用火、用电、用气不慎和初起火灾扑灭不及时所导致。施工现场的防火应针对“用火、用电、用气和扑灭初起火灾”等关键环节,遵循“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立足自防自救”的原则,制订并采取“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方便适用”的防火措施。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以“扑灭初期火灾和保护人身安全”为主要任务。当

100、人身和财产安全均受到威胁时,应以保护人身安全为首要任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针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临时建筑和在建建筑的防火、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等四个方面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129九、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防火要求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主要内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是施工现场防火工作的基本条件。在建工程及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是施工现场防火的重点,针对施工现场的火源和可燃物、易燃物实施重点管控,是落实现

101、场防火工作基本措施,设置给水及供配电线路和消防车道、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水源是现场灭火的基本条件。因此,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应明确与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密切相关的临时用房及临时设施的具体位置,以满足现场防火、灭火及人员疏散的要求;规定了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最小防火间距以及不同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之间的最小防火间距;规定了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的基本要求。施工现场总平面合理布局对防火、灭火至关重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防火要求如下:130(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一)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的一般要求1、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布置应满足现场防火、灭

102、火及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2、下列临时用房和临时设施应纳入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1)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围墙、围挡;(2)场内临时道路;(3)给水管网或管路和配电线路敷设或架设的走向、高度;(4)施工现场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可燃材料库房、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等;(5)临时消防车道、消防救援场地和消防水源。3、施工现场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并宜布置在不同方向,其数量不宜少于2个。当确有困难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时,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道路。1314、施工现场临时办公、生活、生产、物料存贮等功能区宜相对独立布置,防火间距

103、的规定见下列防火间距条目。5、固定动火作业场应布置在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宜布置在临时办公用房、宿舍、可燃材料库房、在建工程等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6、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应远离明火作业区、人员密集区和建筑物相对集中区。7、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不应布置在架空电力线下。132(二)防火间距(二)防火间距1、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工程的

104、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其他临时用房、临时设施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与在建工程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强制性条文)2、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当办公用房、宿舍成组布置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1)每组临时用房的栋数不应超过10栋,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8m。(2)组内临时用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当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时,其防火间距可减少到3m。133表表1 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施工现场主要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m) 名称间距名称办公用房、宿舍发电机房、变配电

105、房可燃材料库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固定动火作业场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办公用房、宿舍44557710发电机房,变配电房44557710可燃材料库房55557710厨房操作间,锅炉房55557710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777771010固定动火作业场7777l0101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1010lO10101212134注:l)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应按临时用房外墙外边线或堆场、作业场、作业棚边线间的最小距离计算,当临时用房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其突出可燃构件的外缘算起;2)两栋临时用房相邻较高一面的外墙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不限;3)本表未规定的,可按同等火灾危险性的

106、临时用房、临时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135(三)消防车道(三)消防车道1、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距离不宜小于5m,且不宜大于40m;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2、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尺寸不小于12m12m的回车场;(2)临时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m;(P124)(3)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4)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

107、作荷载。1363、下列建筑应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设置环形临时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除应按上面第2条“临时消防车道的设置”规定设置回车场外,尚应按下面第4条“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的规定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地:(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在建工程;(2)建筑工程单体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在建工程;(3)超过lO栋,且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1374、临时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在在建工程装饰装修阶段设置城区繁华地段的建设工程,体量大、施工场地十分狭小,尤其是在基础工程、地下工程及建筑裙楼的结构施工阶段,因受场地限制而无法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也难以设置临时消防救援场

108、地。基于此类实际情况,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车道或临时消防救援场地最迟应在基础工程、地下结构工程的土方回填完毕后,在建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前形成。(2)临时消防救援场地应设置在成组布置的临时用房场地的长边一侧及在建工程的长边一侧。(3)临时救援场地宽度应满足消防车正常操作要求,且不应小于6m,与在建工程外脚手架的净距不宜小于2m,且不宜超过6m。138十、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规定如下:(一)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一般规定(一)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消防一般规定1、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应采取可靠的防火分隔和安全疏散等防火技术措施

109、在临时用房内部,即相邻两房间之间设置防火分隔,有利于延迟火灾蔓延,为临时用房使用人员赢得宝贵的疏散时间。在施工现场的动火作业区(点)与可燃物、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之间设置临时防火分隔,以减少火灾发生。施工现场的临时用房、作业场所是施工现场人员密集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疏散通道。2、临时用房的防火设计应根据其使用性质及火灾危险性等情况进行确定。3、在建工程防火设计应根据施工性质、建筑高度、建筑规模及结构特点等情况进行确定。139(二)临时用房防火(二)临时用房防火1、宿舍、办公用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当采用金属夹芯级。当

110、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板材时,其芯材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级;(强制性条文)(2)建筑层数不应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3)层数为3层或每层建筑面积大于200m2时,应设置至少2部疏散楼梯,房间疏散门至疏散楼梯的最大距离不应大于25m;(4)单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Om;双面布置用房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5m;(5)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疏散走道的净宽度;(6)宿舍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lOOm2;(7)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15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房间建筑面积

111、超过50m2时,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2m;(8)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顶板基层底面。140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可燃材料库房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级;级;(强制性条文)(2)层数应为l层,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2;(3)可燃材料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30m2,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单个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应超过20m2;(4)房间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lOm,房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8m。3、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1)宿舍、办公用房不应与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变配电

112、房等组合建造;(2)会议室、文化娱乐室等人员密集的房间应设置在临时用房的第一层,其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P125)141(三)在建工程防火(三)在建工程防火1、在建工程作业场所的临时疏散通道应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建造,并应与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同步设置,也可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2、在建工程作业场所临时疏散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2)设置在地面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5m;利用在建工程施工完毕的水平结构、楼梯作临时疏散通道时,其净宽度不宜小于1Om;用于疏散的爬梯及设置在脚手架上的临时疏散通道,其净宽度不应小于06m;(3)临时疏散

113、通道为坡道,且坡度大于25时,应修建楼梯或台阶踏步或设置防滑条;(4)临时疏散通道不宜采用爬梯,确需采用时,应采取可靠固定措施;(5)临时疏散通道的侧面为临空面时,应沿临空面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防护栏杆;(6)临时疏散通道设置在脚手架上时,脚手架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7)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识;(8)临时疏散通道应设置照明设施。1423、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既有建筑进行扩建、改建施工时,必须明确划分施工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区和非施工区。施工区不得营业、使用和居住;非施工区继续营业、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继续营业、

114、使用和居住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1)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施工区和非施工区之间应采用不开设门、窗、洞口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的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的不燃烧体隔墙进行防火分隔;(2)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非施工区内的消防设施应完好和有效,疏散通道应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持畅通,并应落实日常值班及消防安全管理制度;(3)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施工区的消防安全应配有专人值守,发生火情应能立即处置;立即处置;(4)施工单位应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施工单位应

115、向居住和使用者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告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知建筑消防设施、疏散通道的位置及使用方法,同时应组织疏散演练;织疏散演练;(5)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外脚手架搭设不应影响安全疏散、消防车正常通行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及灭火救援操作,外脚手架搭设长度不应超过该建筑物外立面周长的立面周长的12。1434、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宜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搭设,下列工程的外脚手架、支模架的架体应采用不燃材料搭设:(1)高层建筑;(2)既有建筑改造工程。5、下列安全防护网应采用阻燃型安全防护网:(1)高层建筑外脚手架的安全

116、防护网;(2)既有建筑外墙改造时,其外脚手架的安全防护网;(3)临时疏散通道的安全防护网。(阻燃安全网是指续燃、阴燃时间均不大于4s的安全网,安全网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网GB 5725的要求,阻燃安全网的检测见现行国家标准纺织品 燃烧性能试验 垂直法GBT 5455)。6、作业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其指示方向应指向最近的临时疏散通道入口。7、作业层的醒目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示意图。(注:以上字体加粗的为强制性条文)144十一、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要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规定如下:(一)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设置的一般规定(一)施工现场临时

117、消防设施设置的一般规定1、施工现场应设置灭火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和应急照明等临时消防设施。2、临时消防设施应与在建工程的施工同步设置。房屋建筑工程中,临时消防设施的设置与在建工程主体结构施工进度的差距不应超过3层。3、在建工程可利用已具备使用条件的永久性消防设施作为临时消防设施。当永久性消防设施无法满足使用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消防设施,并应符合下面关于灭火器的配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及应急照明的配备等条目的规定。4、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施工现场的消火栓泵应采用专用消防配电线路。专用消防配电线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路应自施工现场总配电箱的总断路器

118、上端上端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接入,且应保持不间断供电。(强制性条文)(P127)5、地下工程的施工作业场所宜配备防毒面具。6、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贮水池、消火栓泵;室内消防竖管及水泵接合器等应设置醒目标识。145(二)灭火器的配置(二)灭火器的配置1、在建工程及临时用房的下列场所应配置灭火器:(1)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2)动火作业场所;(3)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4) 厨房操作间、锅炉房、发电机房、变配电房、设备用房、办公用房、宿舍等临时用房;(5)其他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2、施工现场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灭火器的类型应与配备场所可能发生的火灾类型相匹配;(

119、2)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应符合表2的规定;146表2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标准项目固体物质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A)单具灭火器最小灭火级别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m2B)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3A5089BO5固定动火作业场3A5089BO5临时动火作业点2A5055B05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2A7555B1O厨房操作间、锅炉房2A7555B10自备发电机房2A7555B10变配电房2A7555B1O办公用房、宿舍1A100147(3)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有关规定

120、经计算确定,且每个场所的灭火器数量不应少于2具;(4)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3的规定。148表表3 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m)灭火器配置场所固体物质火灾液体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气体火灾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及使用场所159固定动火作业场159临时动火作业点lO6可燃材料存放、加工及使用场所2012厨房操作间、锅炉房2012发电机房、变配电房2012办公用房、宿舍等25149(三)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三)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1、施工现场或其附近应设置稳定、可靠的水源,并应能满足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的需要。消防水源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或天然水源。当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

121、确保冰冻季节、枯水期最低水位时顺利取水的措施,并应满足临时消防用水量的要求。2、临时消防用水量应为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与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之和。3、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临时用房和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的较大者确定,施工现场火灾次数可按同时发生1次确定。4、临时用房建筑面积之和大于1000m2或在建工程单体体积大于10000m3时,应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当施工现场处于市政消火栓150m保护范围内,且市政消火栓的数量满足室外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可不设置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5、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4 的规定。的规定。(强制性条文)

122、150表表4 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临时用房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临时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每支水枪最小流量(流量(Ls)1000m2面积面积5000m21105面积面积5000 m21551516、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于表5 的规定的规定。(强制性条文)152表表5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外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在建工程(单体单体)体积体积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每支水枪最小流

123、量(流量(Ls)10000 m3体积体积30000 m31155体积体积30000m322051537、施工现场临时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给水管网宜布置成环状;(2)临时室外消防给水干管的管径,应根据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用水量和干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3)室外消火栓应沿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均匀布置,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和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的外边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4)消火栓的间距不应大于120m;(5)消火栓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m。8、建筑高度大于24m或单体体积超过30000m3的在建工程,应设置临时室内消防

124、给水系统。(P129)9、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表6 的规定。的规定。(强制性条文)154表表6 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在建工程的临时室内消防用水量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建筑高度、在建工程体积(单体)单体)火灾延续时间火灾延续时间(h)消火栓用水量(消火栓用水量(Ls)每支水枪最小流量每支水枪最小流量(Ls)24m建筑高度建筑高度50 m或或30000m3体积体积50000 m31105建筑高度建筑高度50 m或体积或体积50000 m3115515510、在建工程临时室内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防竖管的设置位置应便于消

125、防人员操作,其数量不应少于2根,当结构封顶时,应将消防竖管设置成环状;(2)消防竖管的管径应根据在建工程临时消防用水量、竖管内水流计算速度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l00。11、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设置在室外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与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的距离宜为15m40m。12、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的在建工程,各结构层均应设置室内消火栓接口及消防软管接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消火栓接口及软管接口应设置在位置明显且易于操作的部位;(2)消火栓接口的前端应设置截止阀;(3)消火栓接口或软管接口的间距,多层建筑不应大于50m,高层建筑不

126、应大于30m。15613、在建工程结构施工完毕的每层楼梯处应设置消防水枪、水带及软管,且每个设置点不应少于2套。14、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应在适当楼层增设临时中转水池及加压水泵。中转水池的有效容积不应少于10m3,上、下两个中转水池的高差不宜超过100m。(消防水源的给水压力一般不能满足在建高层建筑的灭火要求,需要二次或多次加压。为实现在建高层建筑的临时消防给水,可在其底层或首层设置贮水池并配备加压水泵。对于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在建工程,还需在楼层上增设楼层中转水池和加压水泵,进行分段加压,分段给水)15715、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应满足消防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小于10m的要求;

127、给水压力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消火栓泵,消火栓泵不应少于2台,且应互为备用;消火栓泵宜设置自动启动装置。(对于建筑高度超过lOm,不足24m,且体积不足30000m3的在建工程,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可不设置临时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在此情况下,应通过加压水泵,增大临时室外给水系统的给水压力,以满足在建工程火灾扑救的要求。)15816、当外部消防水源不能满足施工现场的临时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应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贮水池。临时贮水池宜设置在便于消防车取水的部位,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施工现场火灾延续时间内一次灭火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大型临时设施总平面超过1200m2的,应当按照消防要求配备

128、灭火器,并根据防火的对象、部位,设立一定数量、且容积不少于4m3的消防水池,并配备不少于4套的取水桶、消防铣、消防钩。同时,要备有一定数量的消防沙池等设施,并留有消防车道。)17、施工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与施工现场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并设置,但应设置将生产、生活用水转为消防用水的应急阀门。应急阀门不应超过2个,且应设置在易于操作的场所,并应设置明显标识。18、严寒和寒冷地区的现场临时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冻措施。159(四)应急照明的配备(四)应急照明的配备1、施工现场的下列场所应配备临时应急照明:(1)自备发电机房及变配电房;(2)水泵房;(3)无天然采光的作业场所及疏散通道;(4)高度超过

129、100m的在建工程的室内疏散通道;(5)发生火灾时仍需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2、作业场所应急照明的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所需照度的90,疏散通道的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3、 临时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宜选用自备电源的应急照明灯具,自备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160十二、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对施工现防火管理的规定如下:(一)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一般规定(一)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一般规定施工现场的防火管理必须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消防责任。施工现场一般有多个参与施工的单位,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防火实施统一管理,对施工现场总平面布局、现场防火、临时消防设

130、施、防火管理等进行总体规划、统筹安排,避免各自为政、管理缺失、责任不明等情形发生,确保施工现场防火管理落到实处。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制订五项主要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和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开展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提高施工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扑灭初起火灾、自我防护的能力;施工过程中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1611、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应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时,应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应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同时应承担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消防责任和义务。2、监理单位

131、应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监理。3、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项目规模、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重点,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及义务消防组织,并应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同时应落实相关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1624、施工单位应针对施工现场可能导致火灾发生的施工作业及其他活动,制订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消防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2)可燃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制度;(3)用火、用电、用气管理制度;(4)消防安全检查制度;(5)应急预案演练制度。5、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方案,并应根据现场情况变化及时对其修改、完善。防火技术方案应包括下列主

132、要内容:(1)施工现场重大火灾危险源辨识;(2)施工现场防火技术措施;(3)临时消防设施、临时疏散设施配备;(4)临时消防设施和消防警示标识布置图。1636、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现场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应急灭火处置机构及各级人员应急处置职责。(2)报警、接警处置的程序和通讯联络的方式。(3)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4)应急疏散及救援的程序和措施。7、施工人员进场时,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向施工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应包括下列内容:(1)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防火技术方案、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2)施工现场

133、临时消防设施的性能及使用、维护方法;(3)扑灭初起火灾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4)报警、接警的程序和方法。1648、施工作业前,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人员应向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技术交底。消防安全技术交底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或环节;(2)施工过程应采取的防火措施及应配备的临时消防设施;(3)初起火灾的扑救方法及注意事项;(4)逃生方法及路线。9、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负责人应定期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消防安全检查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1)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的管理是否落实;(2)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是否落实;(3)用火、用电、

134、用气是否存在违章操作,电、气焊及保温防水施工是否执行操作规程;(4)临时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5)临时消防车道及临时疏散设施是否畅通。16510、施工单位应依据灭火及应急疏散预案,定期开展灭火及应急疏散的演练。11、施工单位应做好并保存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文件和记录,并应建立现场消防安全管理档案。166(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二)可燃物及易燃易爆危险品管理1、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用于在建工程的保温、防水、装饰及防腐等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烧性能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强制性条文)2、可燃材料及易燃易爆危险品应按计划限量进场。进场后,可燃材

135、料宜存放于库房内,露天存放时,应分类成垛堆放,垛高不应超过2m,单垛体积不应超过50m3,垛与垛之间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2m,且应采用不然或难燃材料覆盖;易燃易爆危险品应分类专库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并应设置严禁明火标志。3、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室内使用油漆及其有机溶剂、乙二胺、冷底子油等易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挥发产生易燃气体的物资作业时,应保持良好通风,作业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场所严禁明火,并应避免产生静电。(强制性条文)4、施工产生的可燃、易燃建筑垃圾或余料,应及时清理。167(三)用火、用电、用气管理(三)用火、用电、

136、用气管理1、施工现场用火应符合下列规定:(1)动火作业应办理动火许可证;动火许可证的签发人收到动火申请后,应前往现场查验并确认动火作业的防火措施落实后,再签发动火许可证。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2)动火操作人员应具有相应资格。168(3)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前,应对作业现场的可燃物

137、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现场的可燃物进行清理;作业现场及其附近无法移走的可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燃物应采用不燃材料对其覆盖或隔离。(强制性条文)(4)施工作业安排时,宜将动火作业安排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前进行。确需在使用可燃建筑材料的施工作业之后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5)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裸露的可燃材料上严禁直接进行动火作业。(强制性条文)(6)焊接、切割、烘烤或加热等动火作业应配备灭火器材,并应设置动火监护人进行现场监护,每个动火作业点均应设置1个监护人。(7)五级(含五级)以上风力时,应停止焊接、切割等室外动火作业;确

138、需动火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挡风措施。(8)动火作业后,应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应在确认无火灾危险后,动火操作人员再离开。169(9)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明火。(强制性条文)(10)施工现场不应采用明火取暖。(11)厨房操作间炉灶使用完毕后,应将炉火熄灭,排油烟机及油烟管道应定期清理油垢。1702、施工现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1)施工现场供用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运行和维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的有关规定;(2)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绝缘强度和机械强度,严禁使用绝缘老化或失去绝缘性能的电气线路,严禁在电气线路上悬挂物

139、品。破损、烧焦的插座、插头应及时更换;(3)电气设备与可燃、易燃易爆危险品和腐蚀性物品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4)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场所,应按危险场所等级选用相应的电气设备;171(5)配电屏上每个电气回路应设置漏电保护器、过载保护器,距配电屏2m范围内不应堆放可燃物,5m范围内不应设置可能产生较多易燃、易爆气体、粉尘的作业区;(6)可燃材料库房不应使用高热灯具,易燃易爆危险品库房内应使用防爆灯具;(7)普通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300mm,聚光灯、碘钨灯等高热灯具与易燃物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m;(P133)(8)电气设备不应超负荷运行或带故障使用;(9)严禁私自改装现场供用电设施;(1

140、0)应定期对电气设备和线路的运行及维护情况进行检查。1723、施工现场用气应符合下列规定:(1)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储装气体的罐瓶及其附件应合格、完好和有效;严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禁使用减压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氧气瓶,严禁使用乙炔专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用减压器、回火防止器及其他附件缺损的乙炔瓶。(强制性条文)(2)气瓶运输、存放、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气瓶应保持直立状态,并采取防倾倒措施,乙炔瓶严禁横躺卧放; 严禁碰撞、敲打、抛掷、滚动气瓶; 气瓶应远离火源,与火源的距离不应小于10m,并应采取避免高温和防止曝晒

141、的措施; 燃气储装瓶罐应设置防静电装置;(3)气瓶应分类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空瓶和实瓶同库存放时,应分开放置,空瓶和实瓶的间距不应小于15m;173(4)气瓶使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使用前,应检查气瓶及气瓶附件的完好性,检查连接气路的气密性,并采取避免气体泄漏的措施,严禁使用已老化的橡皮气管; 氧气瓶与乙炔瓶的工作间距不应小于5m,气瓶与明火作业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冬季使用气瓶,气瓶的瓶阀、减压器等发生冻结时,严禁用火烘烤或用铁器敲击瓶阀,严禁猛拧减压器的调节螺丝; 氧气瓶内剩余气体的压力不应小于O1MPa; 气瓶用后应及时归库。174(四)其他防火管理(四)其他防火管理1、施工现

142、场的重点防火部位或区域应设置防火警示标识。2、施工单位应做好施工现场临时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对已失效、损坏或丢失的消防设施应及时更换、修复或补充。3、临时消防车道、临时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应保持畅通,不得遮挡、挪动疏散指标识,不得挪用消防设施。4、施工期间,不应拆除临时消防设施及临时疏散设施。5、施工现场严禁吸烟。175十三、施工现场动火区域划分和动火作业的审批动火作业是指在施工现场进行明火、爆破、焊接、气割或采用酒精炉、煤油炉、喷灯、砂轮、电钻等工具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赤热表面的临时性作业。施工现场动火作业前,应由动火作业人提出动火作业申请。1、施工现场动火区域分为一、二、三级(1)一

143、级动火区域(禁火区域)在禁火区域内作业,如: 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物品场区,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的施工现场; 建筑工程周围存在生产或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所,在防火安全距离范围内的施工部位; 施工现场内贮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仓库、库区; 施工现场木工作业处和半成品加工区; 在比较密封的室内、容器内、地下室等场所,进行配制或者调和易燃易爆液体和涂刷油漆作业; 危险性较大的登高焊、割作业。176(2)二级动火区域在具有一定危险因素的非禁火区内进行临时焊割等动火作业,如: 在禁火区域周围的动火作业区; 登高焊接或者气割作业区; 砖木结构临时食堂炉灶处。(3)三级动火区域:在非固定的,无明显危险因素

144、的场所进行动火作业等均属三级动火作业区。1772、施工现场动火证审批的通常要求施工单位必须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建立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在生产或者贮存易燃易爆品的场区施工,施工单位应当与相关单位建立动火信息通报制度,自觉遵守相关单位消防管理制度,共同防范火灾。施工单位应当教育施工人员严格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动火作业前必须申请办理动火证,动火证必须注明动火地点、动火时间、动火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防火措施,做到动火作业先申请后作业,不批准,不动火。动火证是消防安全的一项重要制度,动火证的管理由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动火证的审批通常要求如下:178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部门

145、填写动火申请表,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安全防火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然后提交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后报公司,经公司安全部门主管防火工作负责人审核,在一周前将动火许可证和动火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及所在地区消防部门审查,经批准后方可动火。批准最长期限为一天,期满应重新登记,否则视作无证动火。二级动火作业由项目施工负责人在四天前填写动火许可证,并附上安全技术措施方案,项目副经理召集项目安全员、施工负责人、焊工等进行现场检查,在落实防火安全措施的前提下,由项目副经理、焊工、项目安全员在申请单上签名,报公司安全部门

146、审批,批准后方可动火。批准最长期限为三天,期满应重新办证。(P134)179三级动火作业由所在班组填写动火申请表,在三天前提出,经焊工监护人签署意见后,报项目防火负责人审查批准,方可动火。批准最长期限为七天,期满后应重新办证,否则视作无证动火。古建筑和重要文物单位等场所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手续上报审批。节假日动火申报必须升级申报。动火作业申请至少应包含动火作业的人员、内容、部位或场所、时间、作业环境及灭火救援措施等内容。180十四、建筑外保温系统的施工的防火规定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公通字200946号)规定:1、保温材料进场后,应远离火源。露天存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完全覆

147、盖。2、需要采取防火构造措施的外保温材料,其防火隔离带的施工应与保温材料的施工同步进行。3、可燃、难燃保温材料的施工应分区段进行,各区段应保持足够的防火间距,并宜做到边固定保温材料边涂抹防护层。未涂抹防护层的外保温材料高度不应超过3层。4、幕墙的支撑构件和空调机等设施的支撑构件,其电焊等工序应在保温材料铺设前进行。确需在保温材料铺设后进行的,应在电焊部位的周围及底部铺设防火毯等防火保护措施。5、不得直接在可燃保温材料上进行防水材料的热熔、热粘结法施工。6、施工用照明等高温设备靠近可燃保温材料时,应采取可靠的防火保护措施。7、聚氨酯等保温材料进行现场发泡作业时,应避开高温环境。施工工艺、工具及服

148、装等应采取防静电措施。8、施工现场应设置室内外临时消火栓系统,并满足施工现场火灾扑救的消防供水要求。9、外保温工程施工作业工位应配备足够的消防灭火器材。181十五、火灾等级根据公消2007234号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规定,火灾等级为特别重大火灾、重大火灾、较大火灾和一般火灾四个等级。以下规定中“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1、特别重大火灾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2、重大火灾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3、较大火灾,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

149、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 4、一般火灾,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财产损失的火灾。182十六、火灾分类与危险等级火灾分类与危险等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1、火灾分类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可划分为以下五类:(1)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如木材、棉、毛、麻、纸张及其制品等燃烧的火灾。(2)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如汽油、煤油、柴油、原油、甲醇、乙醇、沥青、石蜡等燃烧的火灾。(3)C类火灾:气体火灾。如煤气、天然

150、气、甲烷、乙烷、丙烷、氢气等燃烧的火灾。(4)D类火灾:金属火灾。如钾、钠、镁、钛、锆、锂、铝镁合金等燃烧的火灾。(5)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指带电物体的火灾。如发电机房、变压器室、配电间、仪器仪表间和电子计算机房等在燃烧时不能及时或不宜断电的电气设备带电燃烧的火灾。E类火灾必须用能达到电绝缘性能要求的灭火器来扑灭。对于那些仅有常规照明线路和普通照明灯具而且并无上述电气设备的普通建筑场所,可不按E类火灾的规定配置灭火器。1832、危险等级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151、(1)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2)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3)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184十七、灭火器材、代号、灭火级别及灭火器的设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1、灭火器的种类:灭火器一般由简体、筒盖、药剂胆、把柄、喷嘴等组成。(1)按移动方式可分为:手提式和推车式;按驱动灭火剂的动力来源可分为:储气瓶式、储压式。(2)按所充装的灭火剂可分为: 干粉类的灭火器。充装的干粉类的灭火剂包括BC干粉灭火剂、

152、ABC干粉灭火剂以及D类火专用干粉灭火剂; 二氧化碳灭火器; 水基型灭火器。根据水基型灭火剂的特性,又可分为两大类:泡沫灭火器和清水或带添加剂的水型灭火器; 洁净气体灭火器。充装的洁净气体包括卤代烷烃类气体灭火剂、惰性气体灭火剂和混合气体灭火剂。1852、灭火器材代号灭火器型号应以汉语拼音大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标于筒体,其中第一个字母M代表灭火器,第二个字母代表灭火剂类型,阿拉伯数字代表灭火剂重量或容积,一般单位为每千克或升。灭火剂类型代号:F是干粉灭火剂、PI是磷酸铵盐干粉、T是二氧化碳灭火剂、Y是卤代烷灭火剂、P是泡沫、QP是轻水泡沫灭火剂、SQ是清水灭火剂。例如:MF2表示灭火剂重量为2公

153、斤的磷铵干粉灭火器。1863、灭火所适用的灭火器类型(1)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2)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3)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4)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目前我国还未有定型的灭火器产品,由设计部门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协商解决。如粉状石墨灭火器、专用干粉灭火器,也可用干砂或铸铁屑

154、末代替。(5)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1874、灭火级别灭火级别是定量和定性地表征灭火器的灭火能力及其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灭火器的灭火能力是用一定数量灭火剂在试验条件下能够扑灭火灾的规模,体现灭火的有效性。各种类型和规格的灭火器应通过对A类火(木垛堆火)和B类火(汽油油盘火)的标准试验模型的灭火试验,来定出它们的灭火级别,并用级别代号(如3A、1B等)来表征各种灭火器对A类火或B类火的灭火能力,灭火级别标记在相应规格灭火器的铭牌上。目前世界各国灭火器标

155、准仅有A和B两类灭火级别。灭火器的灭火级别由数字和字母组成,数字表示灭火级别的大小,字母(A或B)表示灭火级别的单位及适用扑救火灾的种类。A表示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灭A类火能力的基本单位。B表示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灭火级别的一个单位值,亦即灭火器灭B类火能力的基本单位。我国现行标准系列规格的灭火器级别有3A、5A、8A、13A、2lA55A和lB、2B、3B、4B、5B120B两个系列。其中“3A”是指灭火器扑灭A类火灾的最低灭火级别,“1B”是指灭火器扑灭B类火灾的最低灭火级别。1885、灭火器的设置要求(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

156、安全疏散。 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明显、醒目,是为了在乎时和发生火灾时能让人们一目了然地知道何处可取灭火器,减少因寻找灭火器所花费的时间,从而能及时有效地将火扑灭在初起阶段。 要求灭火器的设置位置能够便于取用,即当发现火情后,要求人们在没有任何障碍的情况下,就能够跑到灭火器设置点处方便地取得灭火器并进行灭火。(2)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对于那些必须设置灭火器而又难以做到明显易见的特殊场所,如在有隔墙或屏风的(亦即存在视线障碍的)大型房间内,设置醒目的指示标志来指出灭火器的设置位置,可使人们能明确方向并及时地取到灭火器。189(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

157、。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4)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在环境温度超出灭火器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设置灭火器,必然会影响灭火器的喷射性能和安全使用,并有可能爆炸伤人或贻误灭火时机。6、灭火器的正确选型是建筑灭火器配置的关键,根据各种类型灭火器的不同的灭火机理,决定不同类型灭火器可灭火灾的类型。灭火器的适用性见表7,手提式灭火器类型、规格和灭火级别见表8。190表

158、表7 灭火器的适用性灭火器的适用性191B类场所不适用。水射流冲击油面,会激溅油火,致使火势蔓延,灭火困难适用。干粉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适用于扑救非极性溶剂和油品火灾,覆盖燃烧物表面,使其与空气隔绝适用于扑救极性溶剂火灾适用。洁净气体灭火剂能快速窒息火焰,抑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过程适用。二氧化碳靠气体堆积在燃烧物表面,稀释并隔绝空气C类场所不适用。灭火器喷出的细小水流对气体火灾作用很小,基本无效适用。喷射干粉灭火剂能快速扑灭气体火焰,具有中断燃烧过程的链锁反应的化学活性不适用。泡沫对可燃液体火灭火有效,但扑救可燃气体火基本无效适用。洁净气体灭火剂能抑

159、制燃烧链锁反应,而中止燃烧适用。二氧化碳窒息灭火,不留残迹,不污损设备192E类场所不适用适用适用于带电的B类火不适用适用适用于带电的B类火注: 新型的添加了能灭B类火的添加剂的水型灭火器具有B类灭火级别,可灭B类火。 化学泡沫灭火器已淘汰。 目前,抗溶泡沫灭火器常用机械泡沫类型灭火器。193十八、灭火器的检查与保养1、维修期限和报废年限为了保证灭火器筒体的耐压强度,灭火器无论是否开启使用过,达到规定年限后必须进行维修检查(见表9)或报废(见表10)。灭火器的简体上有生产日期。194表表9 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的维修期限灭火器类型维修期限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出厂期满3年;首次维修以

160、后每满1年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出厂期满5年;首次维修以后每满2年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195表表10 灭火器的报废期限灭火器的报废期限灭火器类型报废期限(年)水基型灭火器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6推车式水基型灭火器干粉灭火器手提式(贮压式)于粉灭火器10手提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贮压式)干粉灭火器推车式(储气瓶式)干粉灭火器洁净气体灭火器手提式洁净气体灭火器10推车式洁净气体灭火器二氧化碳灭

161、火器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962、建筑灭火器检查内容与要求(1)配置检查: 灭火器是否放置在配置图表规定的设置点位置; 灭火器的落地、托架、挂钩等设置方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朝外,并且器头宜向上; 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是否符合配置设计要求;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使用性质,包括可燃物的种类和物态等,是否发生变化; 灭火器是否达到送修条件和维修期限;灭火器是否达到报废条件和报废期限; 灭火器周围是否存在有障碍物、遮挡、拴系等影响取用的现象; 室外灭火器是否有防雨、防晒等保护措施;灭火器箱是否上锁,箱内是否干燥、清洁; 特殊场所中灭火器的保护

162、措施是否完好。197(2)外观检查: 灭火器的铭牌是否无残缺并清晰明了; 灭火器铭牌上关于灭火剂、驱动气体的种类、充装压力、总质量、灭火级别、制造厂名和生产日期或维修日期等标志及操作说明是否齐全(见图1);198 灭火器的铅封、销闩等保险装置是否未损坏或遗失; 灭火器的筒体是否无明显的损伤(磕伤、划伤)、缺陷、锈蚀(特别是筒底和焊缝)、泄漏; 灭火器喷射软管是否完好,无明显龟裂,喷嘴不堵塞; 灭火器的驱动气体压力是否在工作压力范围内贮压式灭火器查看压力指示器是否指示在绿区范围内(见图2),二氧化碳灭火器和储气瓶式灭火器可用称重法检查); 灭火器的零部件是否齐全,并且无松动、脱落或损伤; 灭火器

163、是否未开启、喷射过。199十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主要内容1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包含的内容(1)明确火灾现场通信联络、灭火、疏散、救护、保卫等任务的负责人。规模较大的场所应由专门机构负责,组建各职能小组,并明确负责人、组成人员及其职责;(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4)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5)通信联络、安全防护和人员救护的组织与调度程序和保障措施。2002、组织机构(1)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担负公安消防队到达火灾现场之前的指挥职责,组织开展灭火和应急疏散等工作。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火灾事故应急指挥机构;(2)灭火和应急疏散各项职责应由当班的消

164、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承担。规模较大的单位可以成立各职能小组,由消防安全管理人、部门主管人员、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保安人员、志愿消防队及其他在岗的从业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如下: 通信联络:负责与消防安全责任人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之间的通信和联络; 灭火:发生火灾立即利用消防器材、设施就地进行火灾扑救; 疏散:负责引导人员正确疏散、逃生; 救护:协助抢救、护送受伤人员; 保卫:阻止与场所无关人员进入现场,保护火灾现场,并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开展火灾调查; 后勤:负责抢险物资、器材器具的供应及后勤保障。2013、预案实施程序当确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启动

16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同时开展下列工作:(1)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火警;(2)当班人员执行预案中的相应职责;(3)组织和引导人员疏散,营救被困人员;(4)使用消火栓等消防器材、设施扑救初起火灾;(5)派专人接应消防车辆到达火灾现场;(6)保护火灾现场,维护现场秩序。202二十、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演练要求主要有:1、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重点工程属于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每年进行至少2次消防演练,其他单位每年至少组织1次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2、宜选择人员集中、火灾危险性较大和重点部位作为消防演练的目标,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火灾模拟形式

166、。3、消防演练方案可以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争取其业务指导。4、组织演练前,可以根据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消防安全知识和预案内容的教育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消防知识,明确职责。5、组织演练前,应通知场所内的从业人员和使用人员积极参与;消防演练时,应在建筑入口等显著位置设置“正在消防演练”的明显标志,向演练范围内的人员进行公告。6、消防演练应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实施。7、模拟火灾演练中应落实火源及烟气的控制措施,防止造成人员伤害。8、演练结束后,应将消防设施恢复到正常运行状态,做好记录,并及时进行总结,并对演练中发现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正。203二十一、消防档案的基本内容消防档

167、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翔实,全面反映单位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1、消防安全基本情况(1)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4)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5)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6)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7)与消防安全有关的特殊工种人员情况;(8)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9)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2042、消防安全管理情况(1

168、)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8)火灾情况记录;(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其中,第(2)、(3)、(4)、(5)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6)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7)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205二十二、施工现场发生

169、火灾的应急处置上海市建筑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的应急处置规定如下:1、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并迅速组织力量疏散人员,扑救火灾。2、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抢救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3、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206二十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处罚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1)建设单位要求建筑

170、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2)建筑设计单位不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3)建筑施工企业不按照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4)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2、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1)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2)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3)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碍安全疏散行为的;(4)埋压、圈占

171、、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5)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6)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7)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个人有上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207第六节第六节 劳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费用劳动防护、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费用一、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及管理规定以下根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和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整理。1、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指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建筑施

172、工活动的人员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以及工作服、安全鞋、防护眼镜、防护手套、防尘(毒)口罩等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以下简称“劳动保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为从事建筑施工作业的人员和进入施工现场的其他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的个人防护装备。2082、劳动防护用品的配备和管理,坚持“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P171)从事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有关建筑活动的施工企业(用人单位),应依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为从业人员按作业工种配备免费发放劳动保护用品,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劳动防护用品必须以实物形式发放,不得以货币或其他物品替代。3、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年限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劳动

173、防护用品达到使用年限或报废标准的应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收回报废,并应为作业人员配备新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有定期检测要求的应按照其产品的检测周期进行检测。4、建筑施工企业应建立健全劳动防护用品购买、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管理制度。在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前,应对其防护功能进行必要的检查。2095、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和其他人员,应依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正确佩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以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6、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保证施工作业人员能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P171)工程项目部应有教育培训的记录,有培训人员和被培训人员的签名和时间

174、。7、企业应加强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检查,并对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和正确使用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项目,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加强对施工现场内所有施工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督促相关分包企业和人员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2108、施工作业人员有接受安全教育培训的权利,有按照工作岗位规定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权利;有拒绝违章指挥、拒绝使用不合格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同时,也负有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9、建筑施工企业应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场所及具有尘毒危害的作业环境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及应使用的安全防护用品标识牌。10、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支

175、付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使用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21111、劳动防护用品是指:(1)头部防护类:安全帽、工作帽;(2)眼、面部防护类:护目镜、防护罩(分防冲击型、防腐蚀型、防辐射型等);(3)听觉、耳部防护类:耳塞、耳罩、防噪声帽等;(4)手部防护类:防腐蚀、防化学药品手套,绝缘手套,搬运手套,防火防烫手套等;(5)足部防护类:绝缘鞋、保护足趾安全鞋、防滑鞋、防油鞋、防静电鞋等;(6)呼吸器官防护类:防尘口罩、防毒面具等;(7)防护服类:防火服、防烫服、防静电服、防酸碱服等;(8)防坠落类:安全带、安全绳等;(9)防雨、防寒服装及专用标志服装、一

176、般工作服装。212二、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管理规定以下根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和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质2007255号)整理1、建立规章制度和管理台帐企业应建立完善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验收、保管、发放、使用、更换、报废等规章制度。同时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管理台帐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以保证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具有可追溯性。(P172)2132、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规定(1)建筑施工企业应选定劳动防护用品的合格供货方,为作业人员配备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应具备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等相关资料。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

177、门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企业采购个人使用的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劳动防护用品等,必须符合安全帽(GB2811)、安全带(GB6095)及其他劳动保护用品相关国家标准的要求。(2)企业应当按照劳动防护用品采购管理制度的要求,明确企业内部有关部门、人员的采购管理职责。企业在一个地区组织施工的,可以集中统一采购;对企业工程项目分布在多个地区,集中统一采购有困难的,可由各地区或项目部集中采购。214(3)企业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查验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的生产、经营资格,验明商品合格证明和商品标识,以确保采购劳动保护用品的质量符合安全使用要求。建筑施工企业不得采购和使用无厂家名称、无产品合格证、无

178、安全标志的劳动防护用品。(4)企业应当向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家或供货商索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由供货商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或检验报告复印件的劳动防护用品不得采购。(5)劳动防护用品采购应收集的资料: 生产厂家的生产许可证; 产品出厂合格证; 产品标识; 产品检测报告; 产品使用说明书。215三、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管理规定1、监理单位要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监督检查。发现有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应责令相关企业立即改正。对拒不改正的,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2、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发现有不使用

179、、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因不使用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造成事故或伤害的,应当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方给予行政处罚。3、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管理情况列入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审查内容之一;施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的质量情况作为认定企业是否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内容之一;施工作业人员是否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情况作为考核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是否到位的依据之一。4、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信息公告制度,为企业购买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提供信息服务。同时依法加大

180、对采购、使用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力度。216四、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的规定以下根据建筑施工作业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标准(JGJ 1842009),加粗字体为强制性条文。1、施工作业人员劳动保护用品配备的基本规定(1)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进入施工现场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作业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戴安全帽、穿工作鞋和工作服;应按作业要求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在动防护用品。在2m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及以上的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的高处、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悬崖和陡坡作业时,必须系挂安全带。(强制性条文)(注:陡坡

181、是指大于25的坡度)(2)从事机械作业的女工及长发者应配备工作帽等个人防护用品;(3)从事登高架设作业、起重吊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滑落的劳动防护用品,应为从事自然强光环境下作业的施工人员配备防止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217(4)从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工程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的劳动防护用品;(5)从事焊接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灼伤、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6)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管道安装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强光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7)从事防水、防腐和油漆作业的施工人员应配备防止触电、中毒、灼伤的劳动防护用品;(8)从事基础施工、主体结构、屋面施工、装饰装修作业

182、人员应配备防止身体、手足、眼部等受到伤害的劳动防护用品;(9)冬期施工期间或作业环境温度较低的,应为作业人员配备防寒类防护用品;(10)雨期施工期间应为室外作业人员配备雨衣、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对环境潮湿及水中作业的人员应配备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2182、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架子工、起重吊装工、信号指挥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1)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架子工、塔式起重机操作人员、起重吊装工应配备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系带防滑鞋和工作手套;(2)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

183、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信号指挥工应配备专用标志服装。在自然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有色防护眼镜;3、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维修电工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灵便紧口的工作服;(2)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安装电工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3)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高压电气作业时,应配备相应等级的绝缘鞋、绝缘手套和有色防护眼镜;。4、电焊工、气割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焊工、气割工

184、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1)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电焊工、气割工应配备阻燃防护服、绝缘鞋、鞋盖、电焊手套和焊接防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护面罩。在高处作业时,应配备安全帽与面罩连接式焊接防护面罩和阻燃安全带;全带;(2)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清除焊渣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3)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磨削钨极作业时,应配备手套、防尘口罩和防护眼镜;(4)从事酸碱等腐蚀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从事酸碱等腐蚀

185、性作业时,应配备防腐蚀性工作服、耐酸碱胶鞋,戴耐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酸碱手套、防护口罩和防护眼镜;(5)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在密闭环境或通风不良的情况下,应配备送风式防护面罩;2195、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锅炉、压力容器及管道安装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1)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锅炉及压力容器安装工、管道安装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作服和保护足趾安全鞋。在强光环境条件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护眼镜;有色防护眼镜;(2)在地

186、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在地下或潮湿场所,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鞋和绝缘手套;绝缘手套;6、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油漆工在从事涂刷、喷漆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服、防静电鞋、防静电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从事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砂纸打磨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和密闭式防护眼镜;7、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普通工从事淋灰、筛灰作业时,应配备高腰工作鞋、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鞋盖、手套和防尘口罩,应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抬、扛物料作

187、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料作业时,应配备垫肩;从事人工挖扩桩孔孔井下作业时,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应配备雨靴、手套和安全绳;从事拆除工程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备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2208、混凝土工应配备工作服、系带高腰防滑鞋、鞋盖、防尘口罩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混凝土浇筑作业时,应配备胶鞋和手套;从事混凝土振捣作业时,应配备绝缘胶靴、绝缘手套;9、瓦工、砌筑工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胶面手套和普通工作服;10、抹灰工应配备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手套,宜配备防护眼镜;11、磨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绝缘胶靴、绝缘手套和防尘口罩

188、;。12、石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13、木工从事机械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防噪声耳罩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14、钢筋工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从事钢筋除锈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22115、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防水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强制性条文)(1)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从事涂刷作业时,应配备防静电工作服、防静电鞋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和鞋盖、防护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2)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

189、从事沥青熔化、运送作业时,应配备防烫工作服、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高腰布面胶底防滑鞋和鞋盖、工作帽、耐高温长手套、防毒口罩和防护眼镜。毒口罩和防护眼镜。16、玻璃工应配备工作服和防切割手套;从事打磨玻璃作业时,应配备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17、司炉工应配备耐高温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工作帽、防护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从事添加燃料作业时,应配备有色防冲击眼镜。22218、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钳工、铆工、通风工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规定:(强制性条文)(1)从事使用锉刀、刮刀、堑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从事使用锉刀

190、、刮刀、堑子、扁铲等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应配备紧口工作服和防护眼镜;(2)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从事剔凿作业时,应配备手套和防护眼镜;从事搬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抬作业时,应配备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3)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从事石棉、玻璃棉等含尘毒材料作业时,操作人员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应配备防异物工作服、防尘口罩、风帽、风镜和薄膜手套。19、筑炉工从事磨砖、切砖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手套和防尘口罩,宜配备防护眼镜。20、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

191、安装、拆卸和、电梯安装工、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从事安装、拆卸和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维修作业时,应配备紧口工作服、保护足趾安全鞋和手套。22321、其他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应符合下列规定:(1)从事电钻、砂轮等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时,应配备绝缘鞋绝缘手套和防护眼镜;(2)从事蛙式夯实机、振动冲击夯作业时,应配备具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足趾安全鞋、绝缘手套和防噪声耳塞(耳罩);(3)从事可能飞溅渣屑的机械设备作业时,应配备防护眼镜;(4)从事地下管道检修作业时,应配备防毒面罩、防滑鞋(靴)和工作手套。224五、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在存在危险因素的地方,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是对劳动

192、者知情权的保障,有利于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生产意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作业场所或有关设施、设备的醒目位置,一目了然,能真正起到警示作用。施工现场和生活区应当设立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规、文件,对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作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点。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193、标志。2、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及时调整和完善安全防护设施,并进行相关的安全检查。3、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有关的国家标准。(P175)225六、临边洞口、交叉作业、高处作业的防护(P146)1、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0.18m高的踢脚板。脚手架基础、架体、安全网等应当符合规定。2、通道口防护设防护棚,防护棚应为不小于0.05m厚的木板或两道相距0.5m的竹笆。两侧应沿栏杆架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3、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

194、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4、楼板、屋面、阳台等临边防护用密目式安全立网封闭,作业层另加两边防护栏杆和0.18m高的踢脚板。脚手架基础、架体、安全网等应当符合规定。5、预留洞口防护用木板全封闭;短边超过1.5m长的洞口,除封闭外四周还应设有防护栏杆。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2266、电梯井口防护设置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门;在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设置一道安全平网。或每层设置一道硬隔离;应当采用标准化、定型化防护设施,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7、楼梯边防护设1.2m高的定型化、标准化的防护栏杆,0.18m高的

195、踢脚板。安全警示标志应当醒目。8、垂直方向交叉作业防护设置防护隔离棚或其他设施。9、高空作业防护有悬挂安全带的悬索或其他设施;有操作平台;有上下的梯子或其他形式的通道。10、操作平台交叉作业(1)移动式操作平台面积不应超过10m2、高度不应超过5m,装设轮子的移动式操作平台,轮子与平台的接合处应牢固可靠,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超过80mm;(P147)(2)移动式操作平台面满铺竹笆、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3)悬挑式钢平台两边各设前后两道斜拉杆或钢丝绳,应设置4个经过验算的吊环;(4)钢平台左右两侧必须装置固定的防护栏杆;(5)高层建筑施工或者起重设备起重臂回转半径内,按照规定设置安全防

196、护棚;227七、安全警示标志的构成安全警示标志,一般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构成,其目的是要引起人们对危险因素的注意,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1、安全色的含义(P175)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我国目前使用的安全色主要有四种: (1)红色,表示禁止、停止,也代表防火; (2)黄色,表示警告、注意;(3)蓝色,表示指令或必须遵守的规定; (4)绿色,表示安全状态、提示或通行。2、安全警示标志的含义而我国目前常用的安全警示标志,根据其含义,也可分为四大类: (1)禁止标志,即圆形内划一斜杠,并用红色描划成较粗的圆环和斜杠,表示“禁止”或“不允许”的含义; (2)警告标志,即“” ,三角的背景用黄色,

197、三角图形和三角内的图像均用黑色描绘,警告人们注意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 (3)指令标志,即“” ,在圆形内配上指令含义的颜色-蓝色,并用白色绘画必须履行的图形符号,构成“指令标志”,要求到这个地方的人必须遵守; (4)提示标志,以绿色为背景的长方几何图形,配以白色的文字和图形符号,并标明目标的方向,即构成提示标志,如消防设备提示标志等。228八、安全措施专项经费的支付规定1、财企2006478 号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1)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2)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

198、、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2、建质2007255号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及时、足额向施工企业支付安全措施专项经费,并督促施工企业落实安全防护措施,使用符合相关国家产品质量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3、沪建交2006445号)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对本市房屋建筑、市政、民防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率作了具体规定(见本资料环境保护部分的有关条目)。4、(沪建交2006445号)规定:市、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内容为依据,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99、,并对建设单位支付及施工单位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情况进行监督。2295、2011年上海市府1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建筑市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 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预算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单独列支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检测费等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专款专用,并在招标文件或者合同中予以明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的专项经费,施工单位不得挪作他用。6、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的费率、数额、支付计划

200、、使用要求、调整方式等条款。合同工期在一年以内的,建设单位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5日内预付安全生产费用,并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70;合同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含一年),预付安全生产费用不得低于该费用总额的50。(P176)建设单位收到监理企业其余安全生产费用支付证书后,5日内支付安全生产费用。支付凭证报建设主管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230九、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建筑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1、房屋建筑工程、矿山工程为2.0%;2、电力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铁路工程为1.5%;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

201、、通信工程为1.0%。建筑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231十、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安全费用使用范围如下: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3、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232十一、本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监督管理规定关于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202、费用监督管理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建建管2007079号规定:1、使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项目表(简称“费用表”)(1) 所有新开工程均应按市市场管理总站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若干意见(沪建市管200691号)要求填报费用表,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用表具体项目内容,可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予以增加和调整;(2)投标人的费用表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与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内容相一致;(3)未列入费用表范围的施工措施项目,仍按照原规定计价。费用表内容涉及直接费、间接费的,其相关的定额项目消耗量和间接费率应作相应的调整;(4)采用建设工程工程

203、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使用电子招投标软件的项目,投标人可直接输出规定格式的费用表。2332、执行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费率(1)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等各类计价规范计价的工程,应根据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确定费率;(2)采用各类定额计价的工程,以及采用其他计价方式的工程或非招标发包项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不得低于工程总造价的2。3、加强监督管理(1)建筑施工企业均应将费用表留存工地备查,并建立措施费用使用管理台帐;(2)工程建设单位应根据费用表总计金额,按规定节点支付给施工单位,并明确支付用途;(3)监理单位在日常检查过程中,应对照费用表核查施工单位措施费用的使用情况;(4)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应加强对费用支付、使用、核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落实相应责任;(5)本通知自2009年11月1日起执行,对于未按规定使用、留存费用表,费用落实不到位的建设工程,将按照规定处理。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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