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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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款纠纷的处理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提要: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 合同法第279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拖欠工程价款越演越烈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不少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有的一拖数年,有的甚至十几年,迟迟不确认承包人提交的工程结算价款。许多发包方以尚未结算为由拖欠工程款, 而承包方要想进行竣工结算却阻碍重重.现行建筑法和合同法对竣工结算都没有作相关规定。此外,在实际很多纠纷案件中,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完成

2、咨询结果的时间太长,不利于及时进行工程结算。 有的发包人故意指使或迫使造价咨询机构拖延出具咨询报告 ,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从而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而作为承包方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拿到自己应得的工程价款, 如何处理此类工程价款纠纷呢?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合同法第 279 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即,只有建设工程竣工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才按照约定支付价款

3、,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 16 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建筑企业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即,发包人收到承包人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承包人方可将建设工程交付发包人使用。合同法 第 281 条规定

4、“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 ,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即,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无偿修理或者返工、 改建,并承担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3 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即,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发包人的权利受限。关于审理建设工

5、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4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即,建设工程验收日是确定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的唯一标尺。总之, 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建设工程竣工日期;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时间表;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承包人转移建设工程的日期

6、;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就确定了发、 承包人的应负的具体权利义务.其次,按照合同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 16 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和第 20条规定“当事人约定,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

7、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 应予支持”和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以及第 22 条规定“根据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 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即,根据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根据建设部和财政部颁发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 11 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

8、与文件协商处理:(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计价标准、计价办法等有关规定;(三)建设项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引发建设工程价款纠纷的处理提要:首先,确认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合同法第279 条规定“ 建设工程竣工后, 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四)其他可依据的材料。即,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规定,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总之,发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最后, 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承包人应坚

9、决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明确确认了建设工程验收的时间和确定工程结算价款方法后,如果发包人故意拖延工程结算 ,甚至故意指使或迫使造价咨询机构拖延出具咨询报告 ,以达到拖延支付工程价款的目的时,承包人应坚决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起诉时应把握以下四个方面:、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 ,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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