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案例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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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甲公司通过电视发布广告称其有 100 辆某型号汽车每辆价格 15 万元广告有效期 10 天乙公司于该则广告发布第 5 天自带汇票去甲公司买车此时车已全部售完无货供下列哪选项正确A.甲构成违约B.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C.甲应承担侵权责任D.甲应承担民事责任答案:A 解析: 合同法第 14 条规定要约希望和人订立合同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第15 条规定要约邀请希望人向自己发出要约意思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商业广告等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本题甲公司发布广告内容具体明确

2、符合要约规定视要约; 而乙行也构成承诺因此购车合同成立有效甲公司无货供应构成违约2. 3、1997 年 7 月 20 日,香港甲公司给厦门乙公司发出要约称: “鳗鱼饲料数量 180 吨,单价 CIF 厦门 980 美元,总值 176,400 美元,合同订立后三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 。厦门乙公司还盘: “接受你方发盘,在订立合同后请立即装船” 。对此香港甲公司没有回音,也一直没有装船。 厦门乙公司认为香港甲公司违约。在此情形下,下列选项哪个是正确的?A、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B、甲公司应于订立合同后三个月装船C、甲公司一直未装船是违约行为D、该合同没有成立答案:D解析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它是通过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对要约表示承诺后成立的。 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向对方所做的意思表示。承诺是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规定的方式, 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有效的承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2)承诺必须在要约规定的有效期间内做出;(3)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本题中,厦门乙公司还盘要求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对香港甲公司的要约作出了实质性的变更, 所以该还盘是一个新要约, 而不是承诺,由于香港公司没有回音,合同没有成立,答案选D。3. 案情简介1996 年 8 月 15 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

4、接业务员报案,称被保险人于8 月 8 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因双方对保险合同的标的有分歧,公司于 9 月 3 日发出“撤保通知” ,受益人之监护人不服,于1997 年 1 月 17 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四十万元。案情调查(1)被保险人吕萍于 1989 年黄雷结婚,1992 年至 1993 年婚姻出现危机,1995 年 7月吕萍正式提出离婚,后撤诉。黄雷遂与其二人的好友黄海东约定,由黄海东将吕萍杀害,免除其所欠黄雷的 8 万余元债务。1996 年 8 月 8 日,黄海东约吕萍在外吃饭,后在其车内用尖刀将吕萍刺死, 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 被保险人吕萍的死亡时间为8 月 8

5、 日晚 8 时许。(2)吕萍于 1996 年 5 月在深圳人寿保险公司给自己买了 10 万元的寿险。5 月底,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福田支公司在街头咨询,吕萍为女儿买了10 份少儿终身幸福险,并留下家庭地址、电话。当晚福田支公司业务主任根据吕萍留下的地址,上门收取了10 份少儿险的保费。7 月 29 日,吕萍填写了我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20 万元附加意外伤害 20 万元。次日,吕萍交纳了300 元的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标的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吕萍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这300 元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8 月 7 日,吕萍依约

6、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吕萍,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吕萍即告诉业务员,如果加费承保的,在 1000 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 元,吕萍便与业务员约定, 8 月 9 日晚 6 时 30 分在吕萍家收取保费(300 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8 月 9 日业务员到吕萍家,吕不在,从其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 元。据吕母讲,这笔钱是吕萍下午出门时交给她的, 并说明已约好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来取的。 业务员拿到钱后,给吕母开具了编号为0088737 的“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 ,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 元,并收回了先期开

7、出的300 元的体检押金收据。由于8 月 10 日、11 日公司休息。8月 12 日,业务员将吕萍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EM:+75%承保” ,并发出了新契约投保事项审核通知书 ,指出吕萍因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 “加费 400 元” 。业务员为吕萍垫交了这笔加费。8 月 14 日,深圳平安人寿保险公司签发了吕萍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 20 万,附加人身意外险 20 万元、扩展医疗险 5 万元,受益人为黄昊,投保人吕萍,保险责任自1996 年 8 月 12 日中午 12 时起。8 月 15 日,

8、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吕萍家,得知被保险人吕萍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案情焦点(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是何时?(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有没有合同关系?(3)300 元是体检押金还是保险费?案情分析(1)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为1996 年 8 月 12 日投保人于 1996 年 7 月 29 日签署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人身保险投保书后,向保险人实施投保要约行为,保险人在审核了被保险人的体检结果和投保书后, 于 1996 年 8 月 12 日对投保人的要约提出反要约, 即要求被保险人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1996 年 8 月 12 日业务员代表被保险人吕萍接受了保险人的反要约,即代被保险人交纳

9、了加费的费用。 从合同成立的角度来看, 投保人与保险人间的保险合同成立于 1996 年 8 月 12 日。(2)投保人死亡时,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关系。投保人与保险人的保险合同成立于1996 年 8 月 12 日,被保险人于 1996 年 8 月 9 日早7 时前已死亡,保险合同成立时保险标的已经不存了, 保险法第 11 条规定: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标的于保险合同成立时已灭失,因此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没有保险合同关系。(3)300 元人民币是体检押金,不是保险费。业务员在投保人填写投保单时就已明确说明300 元是体检押金, 且在投保单的封面上注册“预

10、交体检费” ,之后,被保险人根据已交付的体检押金进行了体检,根据“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注明“今收到吕萍交来的保险费300 元。若该申请单被我公司接受,此项费用即自动转为保单项下之首期保费, 并使保单生效,我公司亦会另开具正式收据, 若该申请单不被接受,则此项费用会及时返还投保人。 ”300 元是暂收款,不是保险费,从合同成立角度看,投保人与保险人的合同成立于1996 年 8 月 12 日保险法第12 条规定: “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 并在保险单或者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

11、 保险法第13 条规定: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因此,在保险合同成立前,不存在保险费的问题, 300元只能是预收款,在合同成立时转为保险费。判决投保人在保险合同签定时, 作为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已经死亡, 保险标的已灭失,保险合同不成立,所签发的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人不负保险金赔偿义务, 对受益人的索赔请求不予支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由此判决中国平安保险公司胜诉。4. 2002 年 3 月 12 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到顺安保险公司投保财产保险,按照投保单格式填写了投保申请书:保险期限为2002 年 3 月 13 日零时至 20

12、03 年 3 月 12 日 24 时。2002 年 3 月 13 日凌晨 4 时,发生泥石流,损失 500 万元。2002 年 3 月 13 日上午, 顺安保险公司将其签发的保险单送至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保险单约定:保险期限自2002 年 3 月 14 日零时至 2003 年 3 月 13 日 24 时。保险单还约定了责任范围、免责条款等其他事项。迟至 2002 年 3 月 20 日,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才将保险费缴到保险公司。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要求顺安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提出索赔。顺安保险公司声称:事故发生在约定期限之外,拒绝赔偿。黎明化学工业有限责任公司认为:顺安保险公司擅

13、自修改保险合同,起诉于法院。5. 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决定向保险公司投保。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险费。后,李某因为药物性多器官功能损害,全身衰竭死亡。李某之妻提出给付保险金请求。经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有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2 年。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实情, 投保时牛皮癣已经对保险事故构成重大影响, 故,拒绝赔付保险金。受益人不服,起诉于法院。受益人认为,被保险人按要求作了体检, 投保书没有明示询问牛皮癣或皮肤病, 所以投保人可以免除牛皮癣的告知义务。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书中有关于“有无慢性疾病或自觉不适症状” ,投保人对此告知“无” ,已经构成不实告知,并

14、且这一不实告知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所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并且拒付保险金。李某突发心脏病,住院治疗。出院后向保险公司投保,并按保险公司要求体检,交纳保费。后,李某因病死亡。李某之妻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调查发现,李某患牛皮癣,并且服用激素 2 年, 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实情, 牛皮癣对保险事故的发展构成重大影响,故拒绝赔付。受益人诉至法院。法院认为,保险合同合法有效。 合同法采用询问告知的立法形式,因保险人没有询问所以投保人没有告知, 不能认为投保人没有履行告知义务。 投保单中没有明示牛皮癣这个疾病,投保人也根据保险人的要求做过体检,故应该赔付保险金。遂判保险公司败

15、诉。5. 2000 年 4 月, 张先生委托相熟业务员填写投保书, 其中健康状况栏的询问事项为0: 健康。1:残疾。2:低能。3:癌症、肝硬化、癫痫病、严重脑震荡、精神病、心脏病、高血压。业务员在代填投保单时, 觉得这几项都与张先生的状况不符, 因此在该栏留了空白。 张先生看了没有提出异议,就签名确认,投保了一份养老和医疗保险。保险公司核保后同意,签发了保单。01 年 6 月,张先生因肌肉无力症病情恶化而死亡。受益人申请给付保险金。平安保险在审核时才发现投保人投保时已患有此病,遂以未如实告知而拒付。年月, 张先生因病情恶化身故, 他的儿子作为受益人向保险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核时发现

16、张先生在投保时已患有严重的肌肉无力症, 在家休养, 而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将真实病情告知保险公司, 因此保险公司拒绝给付保险金。 张先生的儿子多次向保险公司索要未果,于是诉诸法院。法院经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给付保险金。分析结论:一、双方都有责任,主要责任方在保险公司。1、本案中,虽然投保书的健康状况栏有设计不尽合理的地方, 但是, 张先生对自己的病情和一直在家休养的情况是清楚的,应当告知保险公司,却由于疏忽没有填写,从而未履行法定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有权拒付保险金。2、但是,保险公司未经审核就予以承保,具有重大过失,在保险公司的核保过程中,被保险人的年龄,尤其是健康状况,是判断是

17、否符合投保条件及是否予以承保的重要依据。 由于保险公司的过失, 在投保书中健康状况栏没有填写的情况下, 保险公司没有进一步询问就予以承保并签发了保险单, 此种情况可以看作是保险公司默认张先生可以不作健康告知, 因此,在发生保险事故后, 保险公司就不应以张先生未如实告知为由拒付保险金。二、实际上,该案涉及到保险立法上弃权的问题。1、弃权是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的某些权利。一般来说,构成弃权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须有明示或默示弃权的意思表示。在多数场合,保险公司弃权的意思表示,可以从其行为中推知。比如,如果保险公司接到的投保书中有填写不完整或者漏填之处, 保险公司没有就此进一步询问投保人

18、便签发了保险单, 则视为保险公司放弃了要求投保人完整回答询问的权利。其二、知道有权利的存在。比如保险公司确切知道投保人有违反约定义务的存在, 而仍予以承保。2、保险公司弃权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日后一旦发生保险责任,保险公司不得以存在瑕疵的事实为由而拒绝承担保险责任。弃权通常可由保险公司单方面作出, 但是与社会公共利益有关的权利, 保险公司不得放弃。比如有关保险利益的要求, 保险公司不得放弃,因为要求保险利益不仅关乎保险公司的权益,还关系到社会公共利益。6. 2004 年 6 月 28 日,袁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险。同年8 月 26 日袁某在工作时,右手不慎受伤,食指、中指、无名指残废,医

19、院和公安机关也作了鉴定。袁某根据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附件 保险公司伤残程度与给付比例表 与保险公司人身意外伤害残疾给付标准 ,关于中指、无名指、食指“残缺”之规定,请求赔偿27000 元。保险公司认为,从袁某“残缺”程度看,还没有完全丧失功能,只是丧失部分功能。按有关规定,只能赔付 4000 元。袁某不服,起诉于法院。补充: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残缺”的具体含义。导致双方对补充: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解释“残缺”的具体含义。导致双方对这两个字的含义的理解,发生了分歧。这两个字的含义的理解,发生了分歧。7. 7. 保险合同第保险合同第 8 8 条第条第 4 4

20、款:款: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在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或在本合同生效或复效一年后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因疾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公司按保险单载明保险金额 2020 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倍给付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订约两天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如何解释此条?订约两天出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如何解释此条?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一方面,我国保险法第1414 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

21、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另一方面, 合同法也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据合同法也规定,在发生纠纷时,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合同一方的解释。据此,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一年或复效一年后”此,该条款应理解为“生效后一年或复效一年后” 。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于是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保险公司提出合同生效一年后,被保险人因病造成身体高度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原告身体高残疾时才予以赔偿的主张是对保险条款含义的曲解,判决保险公司一次

22、性赔偿原告身体高度残疾保险金度残疾保险金 2 2 万元。万元。8. 8. 案情案情 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某农场与某保险公司签定了一份汽车保险合同,期间为期间为 1 1 年,年,农场共有汽车农场共有汽车 6060 辆,辆,全部投保,共交付保险费全部投保,共交付保险费 1010 万元。万元。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合同生效后,保险公司多次会同交通安全管理部门要求对农场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从外观发现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遂书面建议农场对其中查,农场拒绝检查。保险公司从外观发现车辆保养状况普遍不好,遂书面建议农场

23、对其中8 8辆超过大修期间的大卡车进行大修,农场不予理会。辆超过大修期间的大卡车进行大修,农场不予理会。一个月后,先后有其中这种卡车肇事,车辆损失一个月后,先后有其中这种卡车肇事,车辆损失6 6 万元,农场向保险公司索赔。万元,农场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农场的经济损失。为什么?保险公司是否应赔偿农场的经济损失。为什么?分析分析: : 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农场为做好对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保养工作,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没能使其处于安全行驶技术状态,违背了违背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其保证义务。农场错误的以为

24、只要车辆投了全保就万事大吉,保险公司无权干涉其对车辆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修理使用。它忽略了保险合同是一种最大诚信合同,它不仅要求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准确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的告知保险标的的危险状况,而且要求被保险在保险存续期间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以避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免道德危险的发生。农场的卡车已过了大修期却不进行修理,而是继续使用,增大了发生危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危

25、险的可能,也加重了保险人的责任。着是违背了诚信原则的行为,保险公司可以拒赔。9. 9. 案情内蒙古赤峰市某制革厂于 2002 年与中保公司签定了企业财产保险合同,该厂自有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全部投保,保险金额527 万,保险期1 年,保险单载明:流动资产包括成品、原料、产成品、存放于本厂仓库、车间,并标明了位置。2003 年 1 月 1 日,制革厂与武汉实业公司签定了由实业公司代销合成内底革合同,制革厂于 93 年 4 月 16 日、19 日向实业公司发运 2100 件,重量 60 吨。2003 年 8 月 16 日14 时,由于武汉连日持续高温,引起合成内底革自燃起火。8 月 21 日,武汉

26、实业将剩余合成内底革移至另一仓库, 又再次自燃起火。货物全部烧毁。本案涉及货物所有权人仍为该制革厂。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为什么?分析:第五十二条在合同有效期内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10. 2003 年 4 月

27、 1 日,冯某在阖安保险公司为全家投保了“阖家乐”保险。被保险人包括:父母、本人、妻子、女儿。保险费:每人200 元,共计1000 元。保险金额:每人50000 元,共计 25 万元。 保险公司签发了保险单。保险合同规定:被保险人应该身体健康的家庭成员,全家一揽子保险。 该保险是综合险,包括意外伤残、意外死亡、 疾病死亡。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180 天以后因疾病死亡,保险公司按照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业务员,没有就合同条款解释,也没有向投保人询问有关情况,就允许投保人冯某,代替其他被保险人,包括父母、妻子、女儿签了字。2003 年 10 月 5 日,冯某的父亲因病死亡。冯某要求保险公司给付疾病死亡保险金。保险公司拒绝支付保险金,仅同意返还180 元保险费。分析:保险法第三十四条:以死亡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 ,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第一款规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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