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的基本原则

上传人:人*** 文档编号:569552848 上传时间:2024-07-30 格式:PPT 页数:110 大小:1.77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第1页
第1页 / 共110页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第2页
第2页 / 共110页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第3页
第3页 / 共110页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第4页
第4页 / 共110页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_第5页
第5页 / 共1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三章第三章 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第三节第三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第四节第四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第五节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第六节第六节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第七节第七节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一、什么是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基本原则二、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二、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三、基本原则的功能三、基本原则的功能四、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四、婚姻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五、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五、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第

2、一节第一节 概概 述述一、什么是基本原则一、什么是基本原则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是构成法律规则和属于思想观念的范畴,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法律学说基础和本源的基本原理或准则。是该法基本价值的高度概括、浓缩,蕴涵是该法基本价值的高度概括、浓缩,蕴涵着该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价值目标。着该法调控社会生活所欲实现的价值目标。是法律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法律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体现。 二、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二、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其一,内容的根本性(实质标准)其一,内容的根本性(实质标准) 其二,效力的贯穿性(形式标准)其二,效力的贯穿性(形式标准) 三、基本原则的功能三

3、、基本原则的功能(一)承载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一)承载着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高度概括、浓缩或者说是抽象、整合高度概括、浓缩或者说是抽象、整合了该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反映了该法的基本价值理念和精神,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二)统领着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二)统领着婚姻家庭法的体系结构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对具体法律规范起在法的体系结构中对具体法律规范起着统领、整合和支撑的作用,使全部着统领、整合和支撑的作用,使全部法律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成为一法律规范在基本原则的指导下成为一个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体系。个相互协调统一的有机体系。(三)指导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三)指导立法机

4、关的立法活动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性准则,是婚姻家为立法活动提供指导性准则,是婚姻家庭法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的指导性要求庭法制定、修改以及实施的指导性要求与标准。与标准。(四)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四)指导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指导司法机关进行能动性司法,对现行法指导司法机关进行能动性司法,对现行法律起到解释作用。当现行法律滞后时,可律起到解释作用。当现行法律滞后时,可根据基本原则加以解释;当新型案件没有根据基本原则加以解释;当新型案件没有法律条文可以援用时,可根据基本原则蕴法律条文可以援用时,可根据基本原则蕴涵的原理和价值取向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涵的原理和价值取向进行适当的法律推理。(五)指引家事主

5、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五)指引家事主体从事婚姻家庭活动指引、规范家事主体的行为,是家事主指引、规范家事主体的行为,是家事主体在婚姻家庭法律活动中的行为准则。体在婚姻家庭法律活动中的行为准则。四、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体系四、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体系(一)主要指导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主要指导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二)贯穿于婚姻家庭法始终同时指导(二)贯穿于婚姻家庭法始终同时指导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主要指导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一)主要指导婚姻关系的基本原则 1婚姻自由婚姻自由是人类婚姻本质的体现和保障。巩固婚姻家庭关系的保障历史和现实针对性 2一夫一妻一夫一

6、妻婚姻关系本质的必然要求和体现。人类社会男女性别比例的自然要求男女平等的要求是迄今为止最为文明进步的婚姻制度、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是我国庞大人口压力下控制人口再生产的迫切要求是加快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的现实选择(二)同时指导婚姻关系和家庭关(二)同时指导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原则系的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男女平等 2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保障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五、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五、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一)(一)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二)(二)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三)(三)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四)(四) 保护妇女、儿童

7、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五)(五)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六)(六)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第二节第二节 婚姻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一、婚姻自由的概念、特征一、婚姻自由的概念、特征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婚姻自由的概念、特征一、婚姻自由的概念、特征 (一)概念(一)概念 指婚姻当事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制和非法干涉。 (二)特征(二)特征 1、婚姻自由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2、婚姻自由是相对的

8、,须依法行使3、婚姻自由是一项人身权利,而非财产权利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二、婚姻自由的内容(一)结婚自由(一)结婚自由(二)离婚自由(二)离婚自由(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三)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的关系 (一)结婚自由(一)结婚自由公民依法享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公民依法享有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有依法不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有再婚有依法不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有再婚的自由,也有复婚的自由。的自由,也有复婚的自由。内容:内容: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且意思表示真实真实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结婚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二)离婚自由(二)离婚自由离

9、婚自由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离婚自由是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内容:内容:夫妻双方有权自愿离婚夫妻双方有权自愿离婚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离婚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履行法定程序,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婚姻自由和离婚自由的关系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共同构成了婚姻自由原则的完整内容由原则的完整内容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结婚自由是实现婚姻自由的先决条件,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离婚自由是结婚自由的必要补充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三、保障婚姻自由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性规定(一)禁止性规定禁

10、止包办婚姻禁止包办婚姻贾宝玉林黛玉鲁迅朱安贾宝玉林黛玉鲁迅朱安禁止买卖婚姻禁止买卖婚姻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二)法律后果(二)法律后果注意区分几组概念注意区分几组概念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与买卖婚姻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包办婚姻与买卖婚姻相同点(行为主体、行为手段、行为性质)相同点(行为主体、行为手段、行为性质) 1、行为主体:婚姻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 2、行为手段:违背当事人意愿,迫使其结婚 3、行为性质:违反婚姻自由原则不同点不同点 是否

11、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联系联系 买卖婚姻都是包办婚姻,包办婚姻不一定是买卖婚姻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买卖婚姻与借婚姻索取财物相同点相同点 都以索取财物为结婚的条件不同点不同点主体:索取财物的主体一般是当事人一方,多数是女方向男方索取,而买卖婚的主体是第三方。婚姻决定权: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男女双方对结婚基本是自主自愿的,但买卖婚姻却违背了结婚男女双方的意愿。 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比买卖婚姻为数更多、范围更广。是封建社会聘娶婚旧观念和婚姻商品化在社会生活中的反映,不仅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行,还给一些当事人带来负担和困难。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借婚姻索取财物与赠与相同点相同点 都涉及财物 不同点

12、不同点 前者是主动索取,违反了给付方意愿,一定程度上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但很难举证,难以发挥禁止性规范的功能。后者是自愿赠与,是合法行为。(二)法律后果(二)法律后果包办、买卖婚姻应分别情况加以处理处理时,应注意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对违法者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况予以相应的法律制裁。对包办、买卖行为人: “人民法院审理这种案件,必须指出买卖婚姻是我国法律所禁止的违法行为,对违法的有关当事人,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197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中第3条对暴力干涉婚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根据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刑法:“以暴力干涉他

13、人婚姻自由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包办、买卖婚姻对包办、买卖婚姻引起的离婚纠纷, 如确未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对行为人: 批评教育对索取的财产: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适用婚姻法的解释(二)第10条第三节第三节 一夫一妻原则一夫一妻原则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

14、法律要求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法律要求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法律要求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法律要求(一)概念(一)概念 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个体婚姻形式。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法律要求一、一夫一妻制的概念及法律要求(二)法律要求(二)法律要求1、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任何人都不得同时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配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偶,已婚者在其配偶死亡或离婚前不得再行结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婚,未婚男女不得同时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结婚。结婚。 、一切公开的

15、、隐蔽的一夫多妻都是非法、一切公开的、隐蔽的一夫多妻都是非法的。的。 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二、保障一夫一妻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禁止重婚(一)禁止重婚(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一)禁止重婚(一)禁止重婚1 1、概念、概念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无论词源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重婚均无论词源意义上,还是法律意义上,重婚均是指一个人同时与两个以上异性存在法律或是指一个人同时与两个以上异性存在法律或事实上的事实上的“婚姻婚姻”关系,即关系,即“婚姻婚姻”关系的关系的重叠。重叠。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存在

16、,都不论该重叠是同时发生,还是先后存在,都属重婚。有人认为重婚就应认定谁是属重婚。有人认为重婚就应认定谁是“原配原配”谁是谁是“重重”,非有先后之别,这是一种机,非有先后之别,这是一种机械的片面的理解。械的片面的理解。 (一)禁止重婚(一)禁止重婚2 2、构成要件、构成要件1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已存在有效的婚姻关系,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关系,前一婚姻关系仍然有效存续。2 2)有配偶者)有配偶者又又与他人与他人结婚结婚:或者登记结:或者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3、重婚的种类重婚的种类法律上的重婚法律上的

17、重婚: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法律婚和法律婚法律婚和法律婚事实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虽未登记结婚但确与他人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即存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的,也构成重婚。即存在事实婚姻关系。在事实婚姻关系。 法律婚和事实婚法律婚和事实婚 事实婚和法律婚事实婚和法律婚 事实婚和事实婚事实婚和事实婚 事实上的重婚 事实婚事实婚(法律婚的对称)(法律婚的对称)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指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男女双方未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结婚程序即即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事实,在事实上、客观上形成的婚姻。上、客观上形成的婚姻。是否依法办理了结

18、婚登记手续是区别事实婚是否依法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是区别事实婚和法律婚的首要标志。和法律婚的首要标志。 事实婚的有关规定事实婚的有关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 , 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当补办登记。”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8条条 补办结婚登记的补办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定补办结婚登记的

19、,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实质要件时起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婚姻法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若干问题司法解释(一)第条第条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未补办结婚登记的第第5 5条: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一)1994年年2月月1日民政部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公

20、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按事实婚姻处理;(二)(二)1994年年2月月1日日条例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4、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的法律后果 民事民事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后果是婚姻重婚是结婚的禁止条件,其后果是婚姻无效;无效;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法定情形之一;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因重婚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21、赔偿。损害赔偿。 4、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的法律后果 刑事刑事可构成可构成重婚罪重婚罪或或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重婚罪: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或者拘役。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婚罪重婚罪1 1)概念)概念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的行为。 重婚罪重婚

22、罪2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主体要件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没有配偶均可。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有没有配偶均可。主观要件主观要件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人结婚。 2 2)犯罪构成)犯罪构成客体要件客体要件 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客观要件客观要件 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为。即行为人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他人有配偶而

23、与之结婚的行为。 重婚罪(批复)重婚罪(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年12月月14日日关于关于婚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的批复指出:指出:“新的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1994年年1 1月月1212日国务院批准,日国务院批准,19941994年年2 2月月1 1日民政部发布)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

24、而与之以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夫妻名义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1、概念、概念 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二)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2、后果后果 民事后果民事后果: : 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法定情形之一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刑事后果:刑事后果: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明知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同居或者结婚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25、,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07)某刑初字第18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军,男,1980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某市,硕士研究生毕业,北京某大学建筑工程学院在读博士研究生,暂住北京市某区西里4号楼2006号(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某区某村100号)。因涉嫌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于2007年3月28日被羁押,同年4月5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07年7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某区看守所。辩护人强 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某检刑诉字(2007)第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军犯破坏军婚罪破

26、坏军婚罪于2007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治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军及其辩护人强,被害人鹏及其委托代理人丰,证人莹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军在明知莹为现役军人鹏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莹建立恋爱关系,并租得本市某区西里4号楼2006号房屋一套,莹不定期到该房屋内与军共同居住,保持同居关系。被告人军于2007年3月28日被查获归案。公诉机关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军无视国法,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27、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破坏破坏军婚罪军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辩称,其在2006年春节前后才得知莹系军人鹏的配偶,后由于莹向其称已与鹏离婚,其才继续与莹保持恋爱关系。被告人军的辩护人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军与莹之间虽然发生性关系,但二人不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故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规定的同居这一客观要件;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的问题,故被告人军和证人莹在侦查阶段所在的供述和证言不能被认定为有罪的证据。被害人鹏及其委托代理人丰的主要意见为被告人军的行为情节恶劣且影响面大,为维护部队的稳

28、定和国防利益,建议法庭对被告人杨军从重处罚。证人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出庭作证证实,其向被告人军隐瞒了其婚姻关系的部分事实,在2006年春节后军向其提出分手时,其向军谎称已与鹏离婚;公安机关在向其取证时存在程序违法的现象,其在侦查阶段的证言与事实不符。经审理查明:2006年3月至2007年3月间,被告人军在明知莹为现役军人鹏配偶的情况下,仍与莹建立恋爱关系,并租得本市某区西里4号楼2006号房屋一套,莹不定期到该房屋内与杨军共同居住,保持同居关系。被告人军于2007年3月28日被查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并已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军于2007年3月28日被查获归案。

29、2、被告人军的供述证实,其在2005年冬天得知莹系军人家属后曾提出断绝关系,但2006年春季后,莹向其表示要与鹏离婚,其也表示由于舍不得与莹的感情,因此又继续与莹保持恋爱关系;后其于2006年3月租得本市某区西里4号楼2006号房屋一套,至2007年3月28日,莹每月平均到该处2至3次,每次居住1至2天,最长一次为10天。3、证人莹的证言对军的供述予以佐证。4、被害人鹏的陈述证实其与莹的婚姻状况;其同时证实2007年3月28日晚,其与民警抓获被告人军的经过。5、证人玉的证言证实其将某区西里4号楼2006号房屋一套租赁给军的情况;其同时证实曾在该房内见过莹。6、辨认笔录证实,玉辨认出莹就是其在军

30、租住房屋内见到的女子。7、证人萍的证言证实,其在某区西里4号楼作电梯工,其在工作期间曾见过2006房间的一男一女房客。8、书证:结婚证明、房屋租赁合同等经当庭出示,被告人未表示异议并在案予以佐证。9、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广内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证实,在询问军期间,该所民警晏、力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对军进行的询问,军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均由军自己独立完成,且对询问笔录均已认真读过,确认后签名;在询问莹期间,该所民警斌、霞严格按照工作要求、按照法律程序对军进行的询问,莹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均由莹自己独立完成,且对询问笔录均已认真读过,确认后签名。 对于被告人军在开庭审理阶段关于莹向其称已与鹏离婚其

31、才继续与莹保持恋爱关系的辩解以及证人莹在开庭审理阶段关于其向军谎称已与鹏离婚的证言,经查,首先被告人军以及证人莹在侦查阶段曾做出过供述、证言以及亲笔供词等证实被告人军对于莹的婚姻状况是明知的,其次,考虑到被告人军与证人莹持续同居时间长达一年之久且双方采取秘密交往的方式等因素亦可佐证被告人军对莹婚姻状况是明知的。综上,本院对被告人的上述辩解和证人的上述证言均不予采纳。对于证人莹在开庭审理阶段关于公安机关取证程序违法的证言以及被告人军的辩护人强关于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首先,公安机关已就其办案取证程序合法做出说明,其次,在案的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以及亲笔供词等在

32、形式上均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并无违法之处,第三,证人以及辩护人未能就自己关于公安机关违法取证的主张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综上,本院对证人莹的上述证言以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均不予采纳。对于被告人军的辩护人强关于被告人军与莹之间虽然发生性关系但二人不存在持续稳定共同生活事实的主要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军在租得房屋后,莹不定期到该处与军共同居住,二人保持这种持续稳定的同居关系时间长达一年之久,被告人的行为符合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规定的同居这一客观要件,故本院对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对于被害人鹏及其委托代理人丰关于本案处理方面的有关意见,本院将在依法查明的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之上,综合本案的情节、手

33、段、危害后果以及社会影响等多方面因素酌情予以考虑。本院认为:被告人军无视国法,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其行为已构成破坏军婚破坏军婚罪罪,应予惩处。北京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军犯破坏军婚罪破坏军婚罪罪名成立。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如下:被告人军犯破坏军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7年7月20日起至2008年7月1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第四节第

34、四节 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一、男女平等的概念一、男女平等的概念二、男女平等的内容二、男女平等的内容一、男女平等的概念一、男女平等的概念 婚姻法所称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法所称男女平等是指男女两性在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婚姻关系和家庭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享有平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等的权利,履行平等的义务。 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核心,这是区权利平等是男女平等的核心,这是区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别于以男权为中心的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标志。标志。二、男女平等的内容二、男女平等的内容婚姻关系方面婚姻关系方面家庭关系方面家庭关系方面第五节第五节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保护

35、妇女、儿童和老人合法权益原则合法权益原则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四、保障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四、保障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一一 保护妇女合法权益保护妇女合法权益 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指在婚姻家庭关系中,法律在确认和保障男女平等法律在确认和保障男女平等的基础上,着重对妇女享有的基础上,着重对妇女享有的特殊权益以及妇女受侵犯的特殊权益以及妇女受侵犯比较突出的权益予以特别的比较突出的权益予以特别的重视和保护。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二、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指重视和保护家庭成员中指重视和保

36、护家庭成员中18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一切婚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一切婚姻家庭权利和利益。姻家庭权利和利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三、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婚姻法婚姻法中的保护老人中的保护老人合法权益,主要是指重视和保合法权益,主要是指重视和保护老年家庭成员的所有婚姻家护老年家庭成员的所有婚姻家庭权利和利益。庭权利和利益。 四、四、保障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保障本原则的禁止性规定 (一一)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暴力 (二二) 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禁止虐待和遗弃家庭成员(一一)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暴力1、家庭暴力的概念2、现行法律规定1 1、概念、概念1)一般认识)一般认识 主主 体:家庭成员体:家庭成员 行

37、为方式:身体、性(精神、经济?)行为方式:身体、性(精神、经济?)1 1、概念、概念2 2)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一): : 指行为人以殴打、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从法律上说,家庭暴力既有民事侵从法律上说,家庭暴力既有民事侵权行为,又有刑事犯罪行为,还有行政权行为,又有刑事犯罪行为,还有行政违法行为。违法行为。 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法律措施也是综合地采取民事、刑事、行政等施也

38、是综合地采取民事、刑事、行政等多方面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散见于多方面的救济措施,这些规定散见于宪法宪法、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婚姻法婚姻法、刑法刑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治治安管理处罚法安管理处罚法等。等。2、现行法律规定、现行法律规定 1 1)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法律规定 确认法律所保护的权利,规定家庭暴力侵犯的客体,通过这种权利配置,使保护公民具有法律基础 通过民事救济的有关规定,使受害者的损失得到补偿和救济。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第(第9898条)条)“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禁止以侮辱的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第(第 101101条)条)“公

39、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权,禁止买卖、包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办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第(第103103条)条)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施暴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第(第134134条)条)继承法继承法“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遗弃被继承人或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节严重”丧失继承权。丧失继承权。第第7条条婚姻法婚姻法是为遭受暴力的已婚是为遭受暴力的已婚受暴者提供的一种救济途径。受暴者提供的一种救济途

40、径。 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因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离婚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提离婚法定情形之一,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起离婚损害赔偿。 第第3232条条 第第4646条条2 2)行政法律规定)行政法律规定 实施家庭暴力,尚不够刑事处实施家庭暴力,尚不够刑事处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罚,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规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定对施暴者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办法处罚办法:拘留、罚款、警告拘留、罚款、警告 “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权提出请求,居民委员会,受害人有权提出

41、请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村民委员会应当予以劝阻;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关应当予以制止。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虐待家庭成员,受害人提出请求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的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3条条 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受害人提出请求的,由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妇女权益保障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第第58条

42、条 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设立家庭暴力案件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投诉点,将家庭暴力报警纳入 “110” 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出警工作范围,并按照 “110”接处警规则接处警规则的有关规定对家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庭暴力求助投诉及时进行处理。 中央宣传部、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卫生部、全国妇联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第八条 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对家庭暴力案件,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情况,依法及时作出处理:(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一)对情节轻微的家庭暴力案件,应当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

43、权益,又要维遵循既要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护家庭团结,坚持调解的原则,对施暴者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予以批评、训诫,告知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任及相应的后果,防范和制止事态扩大。(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二)对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据治安治安管理处罚法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予以处罚;(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三)对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调查取证工作,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四)对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虐待案件和受害人有证据证明

44、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伤害案件,应当告知受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起诉,并及时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45、,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罚款:(二)(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43条条3 3)刑法规定)刑法规定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针对个人和社会的犯罪行为,应受到刑事司法的控制,使施暴者受到与对陌生人实施犯罪一样的法律惩罚。根据根据刑法刑法,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施暴者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因侵犯客体不同,可构成不同罪名为,因侵犯客体不同,可构成不同罪名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罪杀人罪杀人罪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暴力

46、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虐待罪等虐待罪等 总总体而言,根据体而言,根据现现行法律法行法律法规规,对对家家庭暴力的介入主要体庭暴力的介入主要体现现在在三个层面三个层面: 一是一是暴力行暴力行为发为发生后,在民事上生后,在民事上产产生人身生人身伤伤害害赔偿赔偿、离婚和离婚、离婚和离婚损损害害赔偿赔偿等法律后果;等法律后果; 二是二是对对不不严严重的暴力行重的暴力行为为,由公安行政机,由公安行政机关关对对施暴者施暴者给予给予行政行政处罚处罚; 三是三是对严对严重暴力行重暴力行为为,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追究施暴者的刑事责责任。任。 (二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虐待 1、概念

47、概念 对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对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冻饿、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从肉体上、精神有病不给治疗等方式,从肉体上、精神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上进行摧残、折磨的行为。 家庭成员、作为或不作为、经常家庭成员、作为或不作为、经常性性 (二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虐待虐待 1、概念概念 “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力,构成虐待。” 司法解释司法解释(一)第(一)第1 1条条 2 2、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民事:民事: 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法定情形之一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 2、法律后果

48、、法律后果 行政:行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留或者警告:(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求处理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45条条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虐待罪虐待罪 犯罪主体:家庭成员犯罪主体:家庭成员 犯罪主观要件:故意犯罪主观要件:故意 犯罪客观要件:经常性进行肉体、精神犯罪客观要件:经常性进行肉体、精神 摧残、折磨摧残、折磨 犯罪客体:人身权利犯罪客体:人身权利 情节恶劣:从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结情节恶劣:从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结 果等方面综合评价果等方面综合评价(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

49、待和遗弃(二)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遗弃遗弃 1、概念、概念 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行为。 2 2、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民事:民事: 离婚法定情形之一离婚法定情形之一 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无过错方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 2 2、法律后果、法律后果 行政:行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留或者警告: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被扶养人的

50、。 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第45条条 刑事责任:刑事责任:遗弃罪遗弃罪 犯罪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犯罪主体:负有扶养义务的家庭成员 犯罪主观要件:故意犯罪主观要件:故意 犯罪客观要件: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犯罪客观要件:应当扶养而拒绝扶养 犯罪客体:人身权利犯罪客体:人身权利 情节恶劣:从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结情节恶劣:从手段、持续时间、危害结 果等方面综合评价果等方面综合评价第六节第六节 实行计划生育原则实行计划生育原则一、计划生育的概念一、计划生育的概念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三、前沿问题三、前沿问题一、计划生育的概念一、计划生育的概念所谓计划生育,就是指人类

51、自身的所谓计划生育,就是指人类自身的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生产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要有计划地控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管全社会人口的运行。 一、计划生育的概念一、计划生育的概念 宏观上,计划生育泛指社会对人口的宏观上,计划生育泛指社会对人口的数量、质量、规模、结构、分布及其社会数量、质量、规模、结构、分布及其社会保障的全面调控和规范。保障的全面调控和规范。 微观上,计划生育主要指通过生育机微观上,计划生育主要指通过生育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在保证人制有计划地调节人口增长速度,在保证人口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口质量的基础上提高或降低人口增长率。一、计划生育的概念一、计划

52、生育的概念 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就我国实际情况而言,实行计划生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速度,育是为了有计划地控制人口增长速度,提高人口素质。提高人口素质。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1 1、基本要求:、基本要求:少生优生优育适当的晚婚晚育 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二、计划生育的基本要求 2 2、具体表现:、具体表现: 一对夫妻只生一个孩子 合理安排和严格控制第二胎生育 禁止多胎和计划外二胎生育 人口稀少的少数民族,生育限制可适当放宽三、三、 前沿问题探讨前沿问题探讨 应否规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否规定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目前,我国婚姻法将计划生育规定为目前,我

53、国婚姻法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基本原则,多数婚姻家庭法教材予以基本原则,多数婚姻家庭法教材予以认可,但也有学者认为将计划生育规认可,但也有学者认为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基本原则失当。定为基本原则失当。主要理由主要理由其一,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应体现婚姻法的基本价值,反映婚姻家庭制度的本质和特点,而计划生育原则既非婚姻家庭本质的必然要求,也未体现婚姻家庭法的基本价值,只是结合中国现实国情提出的政策性原则,作用在于其工具性价值,作为基本原则不妥。其二,婚姻法为私法,调整的是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而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是夫妻婚后对国家承担的义务,并非夫妻之间的义务,将夫妻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规定为夫

54、妻人身关系的内容难以成立,把该内容上升为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同样难以成立。其三,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与生育逐步呈现分离态势。不仅夫妻有此义务,其他未婚同居男女也有此义务。婚姻法将计划生育规定为基本原则和夫妻义务容易误以为惟有夫妻才有此义务。可以说,计划生育作为婚姻法的原则,除了起强化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作用外,在婚姻法领域并不能发挥法律原则的功能。 第七节第七节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婚姻家庭关系是一切社会关系赖以形成的基础,家庭成员之间如何正确处理婚姻家庭关系,事关婚姻家庭制度的维护。 第七节第七节 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婚姻双方和家庭成员的共同责任 为

55、此,婚姻法发挥法律的导向与指引功能,在第4条中明确规定:“夫夫妻妻应应当当互互相相忠忠实实,互互相相尊尊重重;家家庭庭成成员员间间应应当当敬敬老老爱爱幼幼,互互相相帮帮助助,维维护护平平等等、和和睦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婚姻法婚姻法第第4条规定既不是基本条规定既不是基本原则,也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原则,也不是具体的权利义务型规范 就其性质而言,只是倡导性、宣示性规范,旨在表明婚姻家庭法的价值取向,为人们处理婚姻家庭关系提出公认的道德准则,但不得依据该条款单独提起诉讼。 “ 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当事人仅以婚姻法第四条为 依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司法解释(一)司法解释(一)第第 3条条 谢谢 谢!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资格认证/考试 > 自考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