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药企业GMP认证实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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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制药企业制药企业GMP认证实施认证实施(2012-3)第一节第一节 厂址和总图厂址和总图一、药品生产工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并经技一、药品生产工厂的厂址选择,应根据下列原则,并经技 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应在大气含尘、含菌浓度低,无有害气体,自然环境好,对药品质量无有害因素,卫生条件较好的区域。应远离铁路、码头、机场、交通要道以及散发大量粉尘和有害气体的工厂(如化工厂、染料厂及屠宰厂等)、贮仓、堆场等有严重空气污染、水质污染、振动和噪音干扰的区域。如不能远离严重空气污染区,则应位于其最大频率风向上风侧,或全年最小频率风向下风侧。排水良好,应无洪水淹没危险。目前和可预见

2、的市政区域规划,不会使厂址环境产生不利于药品质量的影响。水、电、燃料、排污、物资供应和公用服务条件较好或所存在的问题在目前和今后发展时能有效、妥善地解决。第一节第一节 厂址和总图厂址和总图二、药品生产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即总图)应根据下列原二、药品生产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即总图)应根据下列原 则,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则,并经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后确定。药品生产工厂的总平面布置在遵循国家有关工业企业总体设计原则外,还应按照不对药品生产产生污染,营造整洁的生产环境的原则确定。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生产厂房应布置在厂区环境清洁区域,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不应对药品的生

3、产造成污染。药品生产厂房与市政交通干道之间距离不宜小于50m。对于兼有原料药和制剂的药厂,应考虑产品的工艺特点和防止秤时交叉污染,合理布局、间距恰当。原料药生产区应置于制剂秤区的下风侧,青霉素生产厂房的设置应严格考虑与其他产品的交叉污染。第一节第一节 厂址和总图厂址和总图在符合消防安全和尽量减少互相交叉污染的原则下,宜减少独立厂房幢数,建立联合厂房,以减少厂区道路及其造成的污染,减少厂区运输量和缩短运输线路。但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避孕药品的生产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生产用菌毒种和非生产用菌毒种、生产用细胞与非生产用细胞、强毒与弱毒、死毒与活毒、脱毒前与脱

4、毒后的制品和活疫苗与灭活疫苗、人血液制品、预防制品等的加工或灌装不得同时在同一生产厂房内进行,其贮存要严格分开。危险品库应设于厂区安全位置,并有防冻、隆温、消防措施;麻醉药品和剧毒药品应设专用仓库,并且防盗措施。动物房的设置应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和空调设施。第一节第一节 厂址和总图厂址和总图厂区布置和主要道路应贯彻不流与货流分流的原则,尽量避免相互交叉。厂区道路面应选用整体性好、灰尘少的材料,如沥青、混凝土。厂房与道路之间应有一定距离的卫生缓冲带,缓冲带可种植草坪,严禁种花,树木周围以卵石覆盖土壤,绿化设计做到“土不见天”。厂房周围宜设环形消防车道(可利用交通道路),如有困难

5、时,可沿厂房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通道。药品生产厂房周围不宜设置排水明沟。车辆的停车场应远离药品生产厂房。生产废弃物的回收应独立设置。第二节第二节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一、一般规定一、一般规定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主要包括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温度和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为了保证药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药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满足规定的环境参数标准。药品生产区域应以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对其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作出必要的规定,其中至少应对温度、湿度、压差、悬浮粒子、微生物进行验证。环境空

6、气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味。第二节第二节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二、环境参数和的设计标准二、环境参数和的设计标准(一)药品生产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分为四个等级参见参见【表表2.1 】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洁净室(区)空气洁净度级别表药品生产环境对洁净度的具体分区, 可参见【表表2.2 】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分区表,但应以有关具体规定为准。(二)温度和相对湿度 洁净室(区)的温度和相对湿度应与药品生产工艺相适应。无特殊要求时,温度应控制在1826,相对温度应控制在45%65%。第二节第二节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三)压

7、差洁净室必须维持一定的正压,可通过使送风量大于排风量的办法达到,并应有指示压差的装置。空气洁净度等级不同的相邻房间之间的静压差应大于5Pa,洁净室(区)与室外大气的静压差应大于10Pa,并应有批示压差的装置。工艺过程产生大量粉尘、有害物质、易烯易爆物质及生产青霉素类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任何认为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的生产工序,其操作室与其相邻房间或区域应保持相对负压。第二节第二节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四)新鲜空气量 洁净室内应保持一定的新鲜空气量,其数值应取下列风量中的最大值:非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10%30%,单向流洁净室总送风量的2%4%;补偿室内排风和保持

8、正压值所需的新鲜空气量;保证室内每人每小时的新鲜空气量不小于40。(五)照度 洁净室(区)应根据生产要求提供足够的照明。主要工作室的照度宜为300Lx;在辅助工作室、走廊、气闸室、人员净化和物料净化用室可低于300Lx,但不宜低于150Lx;对照度不特殊要求的生产部位可设置局部照明,厂房应有应急照明设施。第二节第二节 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五)噪声 洁净室内噪声级就符合下列要求:动态测试时,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在于75dBA;静态测试时,乱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0dBA;层流,洁净室的噪声级不宜大于65dBA。洁净厂房的噪声控制设计必须考虑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要求,

9、不得因控制噪声而影响洁净室的净化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一、工艺布局基本要求一、工艺布局基本要求1.工艺布局应按生产流程要求做到布置合理、紧凑,有利于生产操作,并反保证对生产过程进行有效果管理。2.工艺布局要防止人流、物流之间的混杂和交叉污染,并符合下列要求。1)分别设置人员和物流进入生产区域的通道,必要时应设置极易造成污染的物料和废弃物的专用出入口;2)进入洁净区的人员必须有相应的净化用室和设施,其要求应与生产区洁净级别相适应;3)进入洁净区的物料必须有与生产区洁净级别相适应的净化用室和设施,根据秤实际情况可采用物料清洁室、货淋(气闸室)或传递窗(柜)进入洁净区,进入

10、非最终灭菌无菌药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必要时还应设置灭菌室或灭菌设施,但不得对洁净环境产生不良影响;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4)洁净区内物料传递输送路线尽量要短,减少折返;5)生产中的废弃物不宜与物料进口合用一个气闸或传递窗(柜);6)洁净区内的半成品不宜直接进入一般生产区,可采用传递窗(柜)、气闸或设置相应的设施进入一般生产区,传输带不得穿越不同洁净级别区域。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3.生产操作区内应只设置必要的工艺设备和设施。用于生产、贮存的区域不得作为非本区域内工作人员的通道。4.人员和物料使用的电梯宜分开。电梯不宜设施在洁净区内,必须设

11、置时,电梯前设气闸室或采取确保洁净区空气洁净度的其他措施。5.在满足工艺条件的前提下,为了提高净化效果,节约能源,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房间戽量做到以下要求:1)空气洁净度相同的房间或区域相对集中;2)空气洁净度高的房间面积合理布置;3)不同空气洁净度房间之间相互联系应有防止污染措施,如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等。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6.在药品洁净生产区域内应设置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备料室、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成品存放区域。存放区域内应安排待验区、合格品区和不合格品区,并按下列要求布置;1)备料室、原辅材料存放区、中间体存放区、半成品存放区其空气洁净度与生产区空气洁净度相同;

12、2)备料室可视生产规模设置在仓库或生产车间内,并配备相应的称量室(区);3)不合格中间体、半成品需设置专用回收间,其空气洁净等级宜同生产区的等级;4)原辅材料、中间体、半成品存放区尽可能靠近与其相联系的生产区域,减少运输过程中的混杂和污染;5)成品待检区与成品仓库区应有明显区别标志,不得发生混杂。成品待检区可布置在生产区或入库前区。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二、洁净厂房基本要求二、洁净厂房基本要求1.建筑平面和空间布局应具有适当的灵活性。洁净区的主体结构不宜采用内墙承重。2.洁净厂房主体结构的耐久性应与室内装备、装修水平协调,并应具有防火、控制温度变形和不均匀沉陷性能。建筑伸缩

13、缝应避免穿过洁净区。3.洁净区内设置技术夹层或技术夹道,用以布置风管和各种管线。4.洁净区内通道应有适当宽度,以利于物料运输、设备安装、检修等。5.洁净区内有防爆要注的区域宜靠外墙布置,并符合国家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6.洁净区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调协安全出口,满足人员疏散距离要求。7.放射性药品生产厂房应符合国家关于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8.洁净区的室内装修应选用气密性良好,且在温度和湿度变化的作用下变形小的材料。9.洁净室墙壁和顶棚的表面应无裂缝、光洁、平整、不起灰、不落尘土、耐腐蚀、耐冲击、易清洗、避免眩光

14、(如采用瓷釉漆涂层墙面和金属隔热夹芯板),阴阳角均宜做成圆角,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10.洁净室地面尖整体性好,平整、无缝隙、耐磨、耐腐蚀、耐撞击、不易积静电、易除尘清洗(如采用环氧自流平整地坪或现浇水磨石地面)。第三节第三节 工艺布局及厂房工艺布局及厂房k洁净室的门窗造型要简单、平整、不易积尘、易于清洗,密封性能好。门窗不应采用木质等引起微生物繁殖的材料,以免生霉或变形。门窗与内墙宜平整,不应设门槛,不留窗台。洁净室内的门宽度应能满足一般设备安装、修理、更换的需要。气闸室、货淋室的出入门应有不能同时打开的措施。l洁净厂房每层高度应满足洁净室操作面净高和技术夹层布置管线要求的净空高度。m需

15、在技术夹层内更换高效过滤器的技术夹层墙面、顶棚宜刷涂料饰面。n送风道、回风道、回风地沟的表面装修应与整个送、回风系统相适应,并易于除尘。o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措施。p洁净室安装的水池、地漏不得对药品生产产生污染。q100级洁净区(室)不得设置地漏。r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灯具、风口以及其他公用设施,在设计和安装时应考虑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一、设备的选型和设计一、设备的选型和设计1.设备的选型和设计应满足生产规模及生并工艺的要求;用于制剂生产的配料、混合、灭菌等主要设备和用于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的设备其容量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2.洁净

16、室(区)内的设备,应易于清洗、消毒或灭菌,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并能防止差错和减少污染,设计和选用时应满足下列要求:结构简单,需要清洗和灭菌的零部件要不得易于拆装,不便拆装的设备要设清洗口。设备表面应光洁,易清洁。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壁应光滑、平整、避免死角,易清洗,耐腐蚀;凡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内表层应采用不其反应,不释出微粒及时不吸附物料的材料;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的传动部件要密封良好,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洁净室(区)内使用的设备尖尽量密闭,并具有防尘、防微生物污染的措施;无菌作业所需的设备,除符合以上要示外,还应满足灭菌的需要。

17、3.对生产中发尘量大的设备如粉碎、过筛、混合、制粒、干燥、压片、包衣等设备应附带防尘围帘和捕尘、吸粉装置;以除尘后排入大气的尾气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4.干燥设备进风口应有过滤装置,出风口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5.洁净室(区)内应尽量避免使用敞口设备,若无法避免时,应有避免污染措施。6.无菌药品生产所使用的灭菌柜宜采用双扉式,并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容积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7.无菌药品生产药液接触的设备、容器具、输送泵等应采购员用优质耐腐蚀材质,密封垫宜采用硅橡胶等材料。8.无菌制剂生产中使用的封闭性容器应用蒸汽灭菌,宜在原们清洗、灭菌。9.应设计或选

18、用轻便、灵巧的物料传送工具(如传送带、小车等);不同洁净级别区域传递工具不得混用;1万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其他较低级别区域。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10.设备的自动化或程控设备的性能及准确度应符合生产要求,并有安全报警装置。11.不得选用可能释出纤维的药液过滤装置,否则须另加非纤维释出性过滤装置,禁止使用含石棉的过滤装置。12.设备外表不得采用易脱落的涂层。13.洁净室(欧)内使用或加工铁燃易爆介质的设备既满足洁净要求又要满足防火、防爆要求。14.设备设计合理,驱动平稳,无明显震动;洁净室(区)内的设备噪音应符合国家规定。15.选用的生产和检验的仪器、仪表、量

19、器、衡具等的适用范围和精密度符合生产的质量要求。16.设备的设计或选用应能满足产品验证的有关要求,合理设置有关参数的测试点。17.青毒素等强致敏性药物、某些甾体药物、高活性、有毒害药物的生产设备必须专用。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二、设备的安装二、设备的安装1.设备布合理,其安装不得影响产品的质量;安装间距要便于生产操作、拆装、清洁和维修保养、并避免发生差错和交叉污染。2.设备穿越不同洁净室(区)时,除考虑;固定外,还应采用可靠的密封隔断装置,以防止污染。3.洁净室(区)内的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宜设地脚螺栓。4.对产生噪声、振动的设备,应分别采用消声、隔振装置,改善操作环

20、境。5.设备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胶落。表面不得用石棉水泥抹面,宜采用金属外壳保护。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三、管道安装三、管道安装1.管道材料应根据所输送物料的理化性质和使用工况选用。采用的材料应保证满足工艺要求,使用可靠,不吸附和污染介质,施工和维护方便。2.引入洁净室(区)的明管材料应采用不锈钢。3.输送纯化水、注射用水、无菌介质和成品和管道的材料宜采用低碳优质不锈钢或其他不污染物料的材料。4.工艺管道上的阀门、管件的材料应与所在管道的材料相适应。5.洁净室(区)内采用的阀门、管件除满足工艺要求外,应采用拆卸、清洗、检修均方便的结构型式。6.管道与阀

21、门连接宜采用法兰、螺纹或其他密封性能优良的连接件。凡接触物料的法兰和螺纹的密封应采用聚四氟乙烯。无菌药品生产中,药液的输送管咱的安装尽量减少连接处,密封垫宜采用硅橡胶等材料。第四节第四节 设备选型及安装设备选型及安装7.穿越洁净室(区)墙、楼板、顶棚的管道应有可靠的密封措施。8.洁净室(区)内各种管道,在设计和安装时庆考虑使用中避免出现不易清洗的部位。9.引入洁净室(区)的支管宜暗敷。10.10. 管道保温层表面必须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并宜用金属外壳保护。11.洁净室(区)内的冷保温管道的保温层外壁温度不得低于环境的露点温度。12.洁净室(区)内的各类固寂静管道均标明管内物料名称

22、、流向。13.洁净室(区)内的配电设备的管线应暗敷,进入室内的管线口应严格密封,电源插座宜采用嵌入式 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一、生产区域环境参数一、生产区域环境参数 (一)一般规定生产区域环境参数主要包括:空气洁净度、温度和相对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级。为了保证医药产品生产质量,防止生产环境对产品的污染,生产区域必须具备GMP规定的和与其生产工艺相适应的环境参数。医药工业洁净室(区)应以空气洁净度(尘粒数和微生物数)为主要控制对象,同时还应相应控制其环境的温度、湿度、新鲜空气量、压差、照度、噪声等参数,其中验证内容至少包括温度、湿度、压差、悬浮粒子,微生物。环境空气

23、中不应有不愉快气味以及有碍药品质量和人体健康的气体。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生产区域环境参数应由管理生产工艺的技术人员,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和保证产品质量的前提下提出,经与空气净化技术人员充分协调,和技术经济多方面比较论证后最后确定。(二)环境参数药品生产各工序生产区域的环境参数参见:【表表2.2 】药品生产环境洁净度分区表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及通风装置二、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及通风装置1.对面积较大,空气洁净度较高,位置集中及消声、振动要求严格的洁净室采用集中式空调系统。反之,可采用分散式净化空调系统。2.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宜分开设置。单向流

24、洁净室与非单向流洁净室;高效空气净化系统与中效空气净化系统;运行班次和使用时间不同的洁净室;特殊药物的空气净化系统应符合本节第六条要求。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3.下列情况的空气净化系统,如经处理仍不能避免交叉污染时,则不应利用回风。固体物料的粉碎、秤量、配料、混合、制粒、压片、包衣、灌装等工序;固体口服制剂的颗粒、成品干燥设备所使用的净化空气;用有机溶媒精制的原料药精制干燥工序。凡工艺生产中产生大量有害物质、挥发性气体的生产工序。4.洁净室内产生粉尘和有毒有害气体的工艺设备,应设单独的局部除尘和排风装置。 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5.局部除尘土和排风系统在下列情况

25、下,应单独设置:非同一净化空气调节系统;排风介质混合后能产生加加剧腐蚀性、毒性、燃烧爆炸危险性;所排出的有害物毒性相差很大。6.需要消毒灭菌的洁净室,应设排风设施。7.洁净室排风系统应有防倒灌措施。如在排风总管上设止回阀,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或电动密闭阀,工与排风风机连锁。8.含有易燃、易爆物质的排风系统应有防火、防爆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9.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以及厕所、淋浴室应采取通风措施,其室内静压值应低于有洁净要求的生产区。10.洁净区内的送风机、回风机及与洁净室风量平衡有关的排风机的启闭应联锁,系统的开启程序为先开送风机,再开回风机和排风机,关闭时侧其联欢锁程

26、序相反。11.非连续运行的洁净室可根据生产工艺要求设置什班风机,并保持室内空气洁净度和正压、防止室内结露。12.事故排风装置的控制开关应与净化系统联锁,并分别设在洁净室和室外便于操作的地点,室内宜设报警装置。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三、空气净化处理三、空气净化处理1.空气洁净度100 000级及高于100 000级的空气净化处理,应采用初效、中效、高效空气过滤器三级过滤,其中100 000级空气净化处理,也可采用亚高效空气过滤代替高效空气过滤器。洁净室300 000级空气净化处理,宜采用初效,中效过滤器二级过滤,但需经计算确定。2.净化空气调节系统除直流式系统和设置值班风机的系统

27、外,应采取防止室外污染空气通过新风口渗入洁净室内的防倒灌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3.空气过滤器的选用,布置方式,应符合下列要求:初效过滤器不应选用浸油式过滤器;中效空气过滤器且集中设置在净在空气调节系统的正压器;高效空气过滤器或亚高效空气器宜设置在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终端;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宜按额定风量选用。送风机可按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总送风量和总阻力值进行选择,中效以上空气过滤器的阻力宜按初阻力的两倍计算。 净化空气调节系统如需电加热时,应选用管状电加热器,位置应布置在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上风侧,并应符防火安全措施。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四、气流组织和送风量四、气

28、流组织和送风量1.气流组织的选择应以有利于微粒排除;气流方向尽可能与微粒沉降方向一致为原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洁净工作区的气流速度,应满足洁净度和人体健康要求,并应使洁净工作区气流单一。送风口应靠近洁净室内洁净度要求高的工序;回风口宜均匀布置在洁净室下部,易产生污染的工艺设备附近应有回风口;余压阀宜设在洁净室气流下风侧,不宜设在洁净工作面高度范围内。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2.非单向流洁净室内设置洁净工作台时,其位置应远离回风口。3.洁净室内有局部排风装置时,其位置应设在工作区气流的下风侧。4.洁净室的送风量,应取下列规定的最大值:为控制室内空气洁净度所需的送风量;根据热、湿负荷

29、计算和稀释有害气体所需的送风量;按空气平衡所需要的送风量。5.洁净室气流组织宜按(【表5.1】气流组织)选用。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五、风和管和附件五、风和管和附件1.风管断面尺寸的确定,应考虑能对风管内壁进行清洁处理,并在适当位置密闭的清扫口。2.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新风管、回风总管,应设置密闭调节阀。送风机的吸入口处和需要调节风量处,应设置调节阀。洁净室内的排风系统,应设置调节阀、止回回阀或密闭阀。3.净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和调节阀以及高效空气过滤器的保护网、孔板和扩散板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输送空气的洁净要求及其所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 洁净室内排风系统的风管、调节

30、阀和止顺阀等附件的制作材料和涂料,应根据排除气体的性质及其所 处的空气环境条件确定。4.在中效和高效空气过滤器前后,应设置测压孔。在新风管和送回风总管以及需要调节风量的支管上,应设置风量测定孔。5.排除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可采用塑料风管,菘他风管以及风管的保温和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第五节第五节 空气净化系统空气净化系统六、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室六、特殊药物生产洁净室1.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药品、避孕药品、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放射性药品、强毒微生物及芽胞菌制品加工或操作病原体等任何认国有致病作用的微生物的房间室内要保持正压,与相邻房间之间要保持相对负压。2.上述房间的

31、送风口和排风口均应安装高效空气过滤器。3.生产或分装上述药品应有独立的净化空调系统,其排风口与其他药作净化空调系统的机关报风口之间定相隔一定距离。4.来自病原体作业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来自危险度为2类以上病原体作业区的空气应通过除菌过滤器排放。5.放射性药品生产区排出的空气不得再循环,排气应采用过滤装置,使其符合国家关于辐射性药品应采用各自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 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 一、工艺用水分类及水质标准一、工艺用水分类及水质标准1.工艺用水分类工艺用水分三大类:饮用水、纯化水、注射用水。纯化水又可分为去离子水和蒸馏水两种(二)饮用水应符合卫生部生活饮用水标准GB5749

32、-85。2.去离子水电阻率应大于0.5Mcm/251 Mcm/25其他项参考中国药典蒸馏水标准。蒸馏水应符合中国药典蒸馏水标准。注射用水应符合中国药典注射用水标准。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二、制药工艺用水质量标准举例二、制药工艺用水质量标准举例详细内容见【表6.1】制药工艺用水质量标准 。三、工艺用水制备三、工艺用水制备1.饮用水 一般宜采用城市自来水管网提供的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给水。若当地无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自来水供给,可采用水质较好的井水、河水为原水,视能保障供给的原水水质,采用沉淀、过滤、消毒灭菌等处理手段,自行制备符合国家饮用水标准的用水。需定期检测饮用水水质,不应因

33、饮用水水质波动影响药品质量。 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2.纯化水 应用饮用水作纯化水制备的原水。采用离子交换法、反渗透法、超滤法等非热水处理纯化水,一般又称去离子水。采用特殊设计的蒸馏器用蒸馏法制备的纯化水一般又称蒸馏水。纯化水应严格控制离子含量CI、SiO2、NO、重金属离子。目前采用控制纯化水电阻率的方法控制离子含量。纯化水的电阻率应大于0.5Mcm/25。注射剂、滴眼剂容器冲洗用纯化水电阻率宜大1Mcm/25。制备纯化水设备应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或其他经验证不污染水质的材料。应定期检测纯化水水质。定期清洗设备管道,更换膜材或再生离子活性。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

34、3.注射用水 注射用水是纯化水作原水,以特殊设计的蒸馏器、冷凝冷却后经膜过滤制备而得。目前一般采用蒸馏顺有多效蒸馏水机和气压式蒸馏水机等。 过滤膜的孔径应为0.45m。注射用水接触的材料必须是优质低碳不锈钢(如316L 不锈钢)或其他以验证不对水质产生污染的材料。注射用水水质应逐批检测,保证符合中国药典标准。注射用水制备装置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验证合格方可投入使用。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四、工艺用水储存和保护四、工艺用水储存和保护1.纯化水储存罐宜采用不锈钢材料或以验证无毒、耐腐蚀不渗出污染离子的其他材料制作。储罐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罐内壁应光滑,接管口

35、和焊缝不形成死角或沙眼。不宜采用可能滞水污染的液位计和温度表。2.注射用水储存罐应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或其他经验证合格的材料制作。储罐宜采用保温夹套,保证注射用水在80以上存放。无菌制剂用注射用水宜采用氮气保护。不用氮气保护的注射用水储罐的通气口应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储罐宜采用球形或贺柱形,内壁应光滑,接管和焊缝不应有死角和沙眼。应采用不会形成滞水污染的显示液面、温度、压力等参娄和的传感器。3.纯化水储存周期不宜大于24小时,注射用水储存周期不宜大于12小时。4.储存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储罐要定期清洗、消毒灭菌,并对清洗,灭菌效果验证。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五、工艺用水

36、输送五、工艺用水输送1.纯化水宜采用循环管路输送。管路设计应简洁,应避免盲管和死角。管路应采用不锈钢管或经验证无毒、耐腐蚀、不渗出污染离子的其他管材。阀门宜采用无死角的隔膜阀。2.注射用水应采用循环管路输送。管路应保温,注射用水在循环中应控制温度不低于65。管路设计简洁,应避免盲管和死角,从供水主干线的中心线为起点,不宜具有长于6倍直径的死终端。管路应采用优质低碳不锈钢管。阀门宜采用无死角隔膜阀。3.纯化水和注射用水宜采用易拆卸清洗、消毒的不锈钢泵输送。在需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压送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场合,压缩空气或氮气必须净化处理。4.输送纯化水和注射用水的管道、输送泵应定期清洗、消毒灭菌,验证合

37、格投入使用。第六节第六节 工艺用水系统工艺用水系统六、药物产品的冷却用水六、药物产品的冷却用水在使用水冷却药物产品、包装容器的地方,特别是在注射剂生产中,冷却水必须进行处理以消除微生物,微生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规定。宜采用去离子水作冷却用水。 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 一、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一、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1.人员净化用室宜包括雨具存放室、换鞋室、存外衣室、盥洗室,换洁净工作服室、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等。厕所、淋浴室、休息室等生活用室,可根据需要设置,其设置不得对洁净室(区)产生不良影响。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洁净度等级应和生产区相适应,可低于生产区,由外到内逐步提高。

38、对于要求严格分隔的洁净区,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应布置在同一层。2.根据不同的洁净度和工作人员数量,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建筑面积应合理确定,一般可按洁净区人数平均每人46m计算。3.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的布置应避免往复交叉,一般可按下列程序进行布置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a)非无菌产品,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b)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人员净化程序注1:阴影内的设施可根据需要设置;注2:多层厂房或同一平机生产区中空气洁净等级不同时,到达各区域前的人员净化程序可参照(a)(b)要求,并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组合。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4.人员净化用室和生活用室应符合

39、下列要求:人员净化用室的入口处应有净鞋设施;100级、10 000级洁净区的人员净化用室,存放外衣定和洁净工作服室应分开设置,外衣存衣柜和洁净工作服柜宜按岗位人数每人一柜;盥洗室应设洗手和消毒设施,宜装烘干器。水龙头按最大班人数每10人设一个,龙头开启方式以不直接用手为宜;有空气洁净度要求的生产区内不得设厕所、浴室,厕所宜设在人员净化室外,如需设在人员交化用室内的厕所应有前室,供进入前换鞋、更衣用;为保持洁净区域的空气洁净度和正压,洁净区域的入口处可设置气闸室或空气吹淋室,气闸室的出入门应有防止同时打开的措施,可采用连续系统或视觉/听觉警报系统,设置单人空气吹淋室时,宜按最大班人数每30人设一

40、台,洁净区域工作人员超过5人时,空气吹淋室一侧应设旁通门。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5.洁净工作服及其洗涤灭菌设施如下:洁净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与生产操作和空气洁净度等级要求相适应,并不得混用;洁净工作服的质地应光滑、不产生静电、不脱落纤维和颗粒物质。无菌工作服必须包盖全部头发、胡须及脚部,并能阻留人体脱落物;洁净工作服、手套、面罩等应定期更换、清洗,必要时使用一次性服装,不同空气洁净度等级使用的工作服应分别清洗、整理,必要时消毒或灭菌,灭菌时不应带入附加的颗粒物质;洁净工作服的洗涤、干燥;其洁净度可低于生产区一个级别;无菌服装的整理、灭菌和存放室,洁净级别宜与生产区相同

41、。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二、设备清洗及其运行的维修设施二、设备清洗及其运行的维修设施1.设备及容器具清洗室需要在洁净区内清洗的设备及容器具,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等级应与本区域相同。100级、10 000级洁净区的设备及容器具宜在本区域外清洗,其清洗室的空气洁净度不应低于100 000级。2.清洁、消毒工具及洗涤、存放清洁在拆卸维修、重机关报装配后,应重新灭菌。如设备的维修在洁净区内进行应使用洁净的工具,在维修工作期间,如不能保持所要求的洁净度或无菌标准,应在生产重新开始前,对该区进行清洗并适当的消毒。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三、离线检测的质检设施三、离线检测的质检

42、设施1.质量管理部门根据需要设置的检验、中药标本、留样观察及其他各类实验室应与药品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及微生物限度检定和放射同位素养检定要分室进行。2.质量控制实验室应适合实验操作,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并有适当的保存样品,参考标准品(必要时冷藏)及记录的场所。3.实验室应考虑建筑材料的适宜性,防烟防毒通风。生物制品、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需发独立的空调装置和其他措施。4.对有特殊要求的仪器、仪表,应安放在专门的仪器室内,并有防止静电、震动、潮湿或其他外界因素影响的设施。5.实验动物房应与生产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有专用的排污和空调设施。 第六节第六节

43、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四、物料净化设施四、物料净化设施1.进入有空气洁净度要求区域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等应有清洁措施,如设置原辅料外包装清洁室,包装材料清洁室等。2.进入不可灭菌产品生产区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除满足上一条要求外,还应设置灭菌室灭菌设施。3.清洁室或灭菌室与洁净室之间应设置气闸室或传递窗(柜),用于传递原辅料、包装材料和其他物品。4.物料出口处应设置气闸室和传递窗(柜),以保证洁净区域的洁净度和正压。5.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出口不宜与物料进出口合用一个气闸或传传递窗(柜),宜单独设置专用传递设施。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五、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辅助气体五、

44、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辅助气体1.用于设备灭菌的无菌蒸汽应经净化处理,并在使用点设置无菌过滤器。2.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干燥用空气应经净化处理。3.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压缩空气、惰性气体应根据生产需要进行除油、除湿、除尘和除菌处理,并在使用点设置终端过滤器。第六节第六节 生产辅助设施生产辅助设施六、其他辅助设施六、其他辅助设施1.洁净厂房应有防止昆虫和其他动物进入的设施。2.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或每一洁净区域均应设置安全出口,并应设在便于疏散,不使疏散人员迂回绕道的地方。安全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3.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所有与生产和质量有关的人员进行GMP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和考核,并设置培训场所。第七节第七节 原料药

45、认证要点原料药认证要点 原料药系指以化学合成、DNA重组技术、发酵、酶反应方法或从天然物质中提取制得,它是加工药物制剂的主要原料。为了确保制剂队主品的质量,原料药的精制、干燥、包装的操作应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其硬件认证要点如下。1.不同生产工序操作能有效隔离,不得相互妨碍。2.厂房洁净室(区)内表面(墙、地成、天棚等)应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物脱落,并能耐受清洗和消毒,不易积尘,不长霉。3.洁净室(区)的水、电、汽、建筑管线必须暗装。4.生产厂房必须按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要求划分洁净级别,洁净室(区)内空气的尘埃粒子数和微生物数应符合规定,结果须予记录。 第七节第七节 原料

46、药认证要点原料药认证要点5.原料药精制、干燥、包装生产环境的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法定药品标准中列有无菌检查项目的原料药,其暴露环境应为10 000级背景下局部100级;其他原料药的生产暴露环境不低于300 000级。6.洁净室应气密。7.生产青霉素类等高致敏性原料药的精制、干燥、包装必须使用独立的厂房与设施,室内保持相对负压,并与其制市生产车间分开。8.生产-内酰胺结构类的原料药的精制、干燥、包装必须使用专用的设备和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第七节第七节 原料药认证要点原料药认证要点9.避孕药品生产的厂房应与其他药品生产厂房分开,使用独立的专用的空气净化系统。10.生产

47、激素类、抗肿瘤类化学药品应避免与其他药品使用同一设备和空气净化系统。11.不合格、回收或退回产品应单独存放,并有明显标志。12.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13.生产设备与生产要求相适应,便于生产操作和维修、保养。14.与药品直接接触的设备、工具、容器表面光洁、平整、易清洗消毒。15.洁净室(区)内设备保温层应平整、光洁、不得有颗粒性物质脱落。第一章 总 则目录:本章的修订的目的总则主要内容本章内容框架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的修订的目的阐述本规范的立法依据;阐述本规范的管理目标;阐述本规范的“诚信”执行理念与原则。总则的主要内容规范起

48、草的法律依据;规范的适用范围;规范的管理目标;规范的实施“诚信”原则。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的概念,强调药品质量应从药品研发、技术转移、药品制造以及到临床使用全过程的管理理念,并阐述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质量体系一个重要的一个环节的指导思想;增加了药品质量体系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控制目标,作为本规范各项规定的基础;增加了企业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诚信”要求作为本规范执行的基础。第一条为规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规范。原有条款阐述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立法依据,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九条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49、。本条从法律角度明确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国家在法律授权范围内颁布的规章。第二条企业应当建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该体系应当涵盖影响药品质量的所有因素,包括确保药品质量符合预定用途的有组织、有计划的全部活动。新增条款质量管理体系(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QMS)ISO9001:2005标准定义为“在质量方面指挥和控制组织的管理体系”,通常包括制定质量方针、目标以及质量策划、质量控制、质量保证质量和质量改进等活动。实现质量管理的方针目标,有效地开展各项质量管理活动,必须建立相应的管理体系,这个体系就叫质量管理体系。质量管理体系概念的提出,强调产品质量首先是设计出来的,其

50、次才是制造出来的,将质量管理从制造阶段进一步提前到设计阶段,并将质量控制扩展到产品生命周期的全过程。药品质量管理体系,满足药品质量的特性所应控制的要素,应适用于整个产品生命周期,包括: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品生产、产品终止等四个阶段。产品生命周期的不同阶段具有其相应的目标,企业应根据各产品阶段的具体目标,建立适合自身特点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开发技术转移商业生产产品终止原料药开发制剂开发试验用药开发给药系统开发生产工艺开发及规模放大分析方法开发新产品由开发转移至规模生产不同生产厂或实验室间转移物料供应厂房设施设备配备产品的生产(包括包装和贴标签质量控制质量保证产品放行储存和发货(不包括经销商行为)

51、文件的保存产品留样产品评估和报告的延续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是企业的战略决策的一部分,它的实施范围和企业的质量策略相一致。因此,企业需要充分考虑自身的规模和组织结构(包括外包活动)、环境、具体目标、所生产的产品及工艺复杂程度、资源能力、管理流程、不断变化的需求等各方面的因素,来确定其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企业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应:识别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过程及其在企业中的应用;确定这些过程的顺序和 相互作用;确保这些过程的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准则和方法。确保可以获得必要的资源和信息,以支持这些过程的运行和对这些过程的监视;监视、测量和分析这些过程;实施必

52、要的措施,以实现对这些过程策划的结果和对这些过程的持续改进。第三条本规范作为质量体系的一部分,是药品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旨在最大限度地降低药品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等风险管理,确保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药品。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条款得基础上,提出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的概念,并明确本规范的基本控制目标是“四防”,作为规范各章节编写的基础和灵魂,贯穿于药品生产的全过程,其他条文均围绕这一规定设定。规范是药品生产全过程监督管理普遍采用的法定技术规范。突出强调确保药品达到药品质量和用药安全、有效的预定用途。第四条企业应当严格执行本

53、规范,坚持诚实守信,禁止任何虚假、欺骗行为。新增条款阐述“诚信”的执行原则是确保本规范有效执行的基础。第二章 质量管理目录本章的修订的目的质量管理主要内容关键条款的解释质量管理修订的目的阐述药品质量管理的控制目标;阐述药品质量管理所应具备的管理职责和资源;阐述质量保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与质量控制的关系,作为本规范编写原则;阐述本规范的质量风险管理的基本原则,提出基于质量风险的控制理念和实施要求。质量管理主要的内容药品质量管理的质量目标;药品质量管理职责;药品质量管理资源;质量保证的与质量管理体系的关系;质量保证、药品生产管理规范、质量控制的关系与各自控制的范围;质量风险管理的原则、评价原则

54、与实施要求。第一节 原 则质量管理体系应具备的只能主要包括高层管理职责、建立质量方针/目标/计划、资源管理、质量信息交流、管理评审和系统持续改进等方面。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实现,是要制定相应的质量目标,落实相应的管理职责而实现。必要的资源是药品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符合药品质量管理要求的质量目标,将药品注册的有关安全、有效和质量可控的所有要求,系统地贯彻到药品生产、控制及产品放行、贮存、发运的全过程中,确保所生产的药品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新增条款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制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和质量计划,使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组织、人员明确各自的质量义务和承诺,并通过质量计划的落实衡量质

55、量目标的完成、通过质量管理体系内各职能部门制定并完成各自相应的质量目标实现企业的质量方针。质量目标: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相应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与质量方针保持一致、与相关部门和人员职责对应。质量目标的制定、实施和完成通过下列措施体现:高层领导者应确保制定和实施与质量方针相符合的质量目标;质量目标应与业务目标相结合,并符合质量方针的规定;企业各级相关部门和员工应确保质量目标的实现;为了实现质量目标,质量管理体系的各级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资源和培训;应建立衡量质量目标完成情况的工作指标,并对其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完成情况、对结果进行评估并根据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第六条企业高层管理

56、人员应当确保实现既定的质量目标,不同层次的人员以及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共同参与并承担各自的责任。新增条款建立和实施一个能达到质量目标的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并保证其能够持续改进,是企业管理者的根本职责,管理者的领导作用、承诺和积极参与,对建立并保持有效的和质量管理体系是必不可少的。明确其管理职责是质量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应该对其内容作出明确规定。高层管理者是指拥有指挥和控制企业或组织的最高权力的人或一组人。管理者通过相应的管理活动来建立和实施质量管理体系,这些管理活动是通过高层管理者的领导力、各职能部门的分工协作和各级人员的贯彻执行来完成的。(ISO 9000:2005)质量管理职责不仅有企业内部人

57、员承担,还应包括企业的供应商、承包商、经销商等相关方。第七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的、符合要求的人员、厂房、设施和设备,为实现质量目标提供必要的条件。新增条款为了保证治疗管理体系的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应确定并提供充足、合适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基础设施。人力资源:质量管理体系中承担任何任务的人员都有可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产品质量,企业应确保配备足够的、胜任的人员,从以下几 方面考虑:确保所需人员应具备的资质和能力;提供培训以获得所需的能力;基于教育背景、培训、技能和经验评估人员的胜任;确保企业的相关人员具有质量意识,即认识到所从事活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作贡献;相关记录形

58、成文件。基础设施:企业应确定、提供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基础设施,并确认其功能符合要求、维护其正常运行。具体包括:建筑物、工作场所和相关的设施;过程设备(硬件和软件);支持性复位(如运输、通讯或信息系统);工作环境:企业应确定和管理为达到质量要求所需的工作条件,例如洁净度、温度、湿度、照明、噪声等。高层管理者职责确保提供所需资源最终决定权各级管理人员职责提供明确支持确保合理实施质量目标/要求产品实现过程充足合适的资源:适合质量管理体系的实施和运行所需;维护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并持续改进。设计和开发材料采购生产过程控制质量控制/放行贮运条件资源需求与产品要求相关联资源配备人员厂房/设施/设备/仪器工

59、作环境第二节 质量保证企业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的组成及运行,应按照适用的药品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涵盖验证、物料、生产、检验、放行和发放销售等所有环节,并定期审计评估质量保证体系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是药品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是控制药品生产关键环节的方法和手段。第八条质量保证是质量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企业必须建立质量保证系统,同时建立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保证系统有效运行。新增条款质量保证(Quality Assurance)指为使人们确信某一产品、过程或服务的质量所必须的全部有计划有组织的活动。也可以说是为了提供信任表明实体能够满足质量要求

60、,而在质量体系中实施并根据需要 进行证实的全部有计划和有系统的活动。质量保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它涵盖影响产品质量的所有因素,是为确保药品符合其预定用途、并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所采取的所有措施的总和。第九条质量保证系统应当确保:(一)药品的设计与研发体现本规范的要求;(二)生产管理和质量控制活动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管理职责明确;(四)采购和使用的原辅料和包装材料正确无误;(五)中间产品得到有效控制;(六)确认、验证的实施;(七)严格按照规程进行生产、检查、检验和复核;(八)每批产品经质量受权人批准后方可放行;(九)在贮存、发运和随后的各种操作过程中有保证药品质量的适当措施;(十)按照自检操作

61、规程,定期检查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新增条款企业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的组成及运行,应按照适用的药品法规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要求,涵盖验证、物料、生产、检验、放行和发放销售等所有环节,并定期审计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GMP质量控制第十条药品生产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一)制定生产工艺,系统地回顾并证明其可持续稳定地生产出符合要求的产品;(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均经过验证;(三)配备所需的资源,至少包括:1.具有适当的资质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2.足够的厂房和空间;3.适用的设备和维修保障;4.正确的原辅料、包装材料和标签;

62、 5.经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6.适当的贮运条件。 (四)应当使用准确、易懂的语言制定操作规程;(五)操作人员经过培训,能够按照操作规程正确操作;(六)生产全过程应当有记录,偏差均经过调查并记录;(七)批记录和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溯批产品的完整历史,并妥善保存、便于查阅;(八)降低药品发运过程中的质量风险;(九)建立药品召回系统,确保能够召回任何一批已发运销售的产品;(十)调查导致药品投诉和质量缺陷的原因,并采取措施,防止类似质量缺陷再次发生。新增条款企业按照“机构人员”向下的要求配备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适当的设施和设备、正确的物料、清晰明确的操作规程和适当的贮运条件等GMP所必需的资源

63、。企业所有关键设施、设备和生产工艺及其重大变更等都必须经过确认或验证。生产、检验和发放全过程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并妥善保存便于追溯。企业应建立偏差处理、投诉处理等系统,调调查导致偏差或质量缺陷的根本原因并制订有效的纠正预防措施。建立有效的药品召回系统,可召回任何一批已发放销售的产品。第三节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质量管理的主要职能和活动。企业应建立有效的质量控制以保证药品的安全有效。企业应该制定适当的程序,以确保药品检验测试结果的准确性,如发生检验结果无效时,需进一步调查,提供必要的科学合理的证据。质量控制系统应包括必要的人员、检测设备、方法和控制流程。第十一

64、条质量控制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文件系统以及取样、检验等,确保物料或产品在放行前完成必要的检验,确认其质量符合要求。新增条款质量控制(Quality Control,QC)也是质量管理的一部分,强调的是质量要求。具体是指按照规定的方法和规程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品和成品进行取样、检验和复核,以保证这些物料和产品的成分、含量、纯度和其它性状符合已经确定的质量标准。第十二条质量控制的基本要求:(一)应当配备适当的设施、设备、仪器和经过培训的人员,有效、可靠地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二)应当有批准的操作规程,用于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取样、检查、检验以及产品的稳定性考察

65、,必要时进行环境监测,以确保符合本规范的要求;(三)由经授权的人员按照规定的方法对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取样; (四)检验方法应当经过验证或确认;(五)取样、检查、检验应当有记录,偏差应当经过调查并记录;(六)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并有记录;(七)物料和最终包装的成品应当有足够的留样,以备必要的检查或检验;除最终包装容器过大的成品外,成品的留样包装应当与最终包装相同。新增条款企业应配备适当的设施、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还要有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法规允许的委托检验应按照法规的要求进行备案。所有质量控制

66、的相关活动都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检验方法应经过验证或确认。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只有经产品放行责任人审核、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第四节 质量风险管理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所控制的目标就是基于质量风险的控制,通过对过程风险分析这一工具来“设计质量”,避免质量问题出现;质量风险管理(QRM)是通过掌握足够的知识、事实、数据后,前瞻性地推断未来可能会发生的事件,通过风险控制,避免危害发生。有效的质量风险管理可以对可能发生的失败有更好的计划和对策,便于对生产过程中有更多的了解,可以有效的识别对关键生产过程

67、参数,帮助管理者进行战略决策;第十三条质量风险管理是在整个产品生命周期中采用前瞻或回顾的方式,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控制、沟通、审核的系统过程。新增条款本条款重点介绍质量风险管理的概念和风险管理的过程,用于统一和理解风险管理的过程。风险是指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及其严重程度的综合体。质量风险管理是质量管理方针、程序及规范在评估、控制、沟通和审核风险时的系统应用。第十四条应当根据科学知识及经验对质量风险进行评估,以保证产品质量。新增条款质量风险管理的特点是很重要,识别、分析和评价很困难且比精确,相对于获得精确的答案,全面的考量,选用足够知识和判断力的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主要风险更为重要!描述质量风险的评估

68、目标与方法,对质量风险的评估应该基于科学性和经验,与保护使用者相关联。第十五条质量风险管理过程所采用的方法、措施、形式及形成的文件应当与存在风险的级别相适应。新增条款风险管理的应用有三个层次的应用:第一层次:理念第二层次:系统第三层次:工具与方法质量风险管理(QRM)应用范围很广,可以贯穿于质量和生产的各个方面,包含多种方法和适应性。质量风险管理方法的应用,针对不同的风险所用的方法和文件可以有所不同。风险评估活动风险评估计划制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报告;风险评估审核与批准。质量风险管理可以应用于,但不仅限于以下方面:确定和评估产品或流程的偏差或产品投诉对质量和药政法规造成的潜在的影响,包括对不

69、同市场的影响;评估和确定内部的和外部的质量审计的影响;厂房设施、建筑材料、通用工程 及预防性维护项目或计算机系统的新建或改造的评估;确定确认、验证活动的范围和深度;评估质量体系,如材料、产品发放、标签或批审核的效果或变化;其他方面的应用。风险管理程序的主要内容:风险管理的时机风险管理组织与责任风险管理流程风险管理应用与工具风险管理文件管理,如风险管理计划、风险评估报告(编码、格式、保存方式)第三章 机构与人员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机构与人员修订的目的企业应根据产品品质、管理规模、资源等因素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各级管理职责并形成文件,加以实施

70、和保持,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企业管理层应格局药品生产质量的生产流程和管理要求,确保所分配的职权和职责能够生产出符合要求产品所需要的生产、质量和管理活动。为了确保产品的质量,制药企业必须有数量足够,训练有素的工作人员承担药品生产的全部工作;从事制药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人员应具有相应权限和职责,明确管理的责任;有书面的程序文件加以说明;所有人员都应该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对药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控制。机构与人员的主要内容药品生产管理的职能部分的设置与职责明确;关键管理人员的资质与职责;人员培训管理;人员卫生管理。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增设“企业负责人”、“质

71、量受权人”的名称;将原规范的“企业生产和质量负责人”与“生产与质量部门负责人”统一合并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增设企业负责人的作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提高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并细化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工作职责,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共同承担的质量责任;增设“质量受权人”的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要求;对培训管理的条款重现编写,增设对培训管理关键药典的控制要求;对将原规范有关人员卫生的相关条款,重新编写,进行了原则性、系统性的规定。第一节 原则组织机构和职责管理是制药企业开展药品生产管理的工作基础,也是药品GMP存在及运行的基础。组织机

72、构的设置与企业的规模、人员素质、经营和管理方式相适应。质量管理部门的设置与质量管理职责的明确是开展药品质量管理工作的基础。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建立与药品生产相适应的管理机构,并有组织机构图。企业应当设立独立的质量管理部门,履行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的职责。质量管理部门可以分别设立质量保证部门和质量控制部门。完善条款并将原98版第三条与第七十四条中有关质量管理机构的工作范围和独立性设置的要求,进行了条款合并补充修订,增设组织机构图要求;企业应以稳健的形式明确各级管理机构及相互关系,形成企业组织机构图、部门岗位设置图。强调制药企业设置相应的管理机构,并设置单独的质量管理部门,以保证质量管理的工作的独立性

73、。在修订时,基于规范章节的系统性,归入到本章机构原则章节中描述,结合本次修订时对质量管理工作的范畴将质量管理部门工作范围在原有质量控制的基础上增加质量保证的要求第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参与所有与质量有关的活动,负责审核所有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质量管理部门人员不得将职责委托给其他部门的人员。完善条款该条例明确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并强调其工作职责的独立性。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明确对质量管理部门在组织机构在质量保证体系的控制作用,提出质量管理部门工作的范围、对企业GMP 系统文件审核工作职责。明确质量管理职责的独立性的要求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资质(含学历、培训和实践经验

74、)的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当明确规定每个部门和每个岗位的职责。岗位职责不得遗漏,交叉的职责应当有明确规定。每个人所承担的职责不应当过多。 所有人员应当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要求,并接受必要的培训,包括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三条的原则进行重新编写,要求企业配备适当资质的人员,并对人员的资质要求、工作职责的制定和培训等进行了规定。企业应以文件的形式规定每个部门的每个岗位在组织内的职责、权限、相互关系及资质要求(包括教育、培训、技能、实践经验)。本条款规范了制药企业的各部门、人员的岗位职责设置的原则要求,应与其工作职能、工作量相适应。使用人员均应进行岗位职责的培训,

75、确保其具有相应的知识/技能与经验能够胜任岗位要求。第十九条职责通常不得委托给他人。确需委托的,其职责可委托给具有相当资质的指定人员。新增条款增加根据有关工作职责的委托管理规定。其目的强化员工工作的专属性,保证从事相应工作的人员的应具有的工作资质,确保委托工作质量有效性。企业应建立工作委托操作流程。第二节 关键人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法律责任在其它相关法规中已有规定,本规范不另行规定;企业负责人时药品质量的主要负责人;从事药品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具有必要的技能、经验与知识;责任到人。第二十条关键人员应当为企业的全职人员,至少应当包括企业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

76、责人和生产管理负责人不得互相兼任。质量管理负责人和质量受权人可以兼任。应当制定操作规程确保质量受权人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企业负责人和其他人员的干扰。新增条款明确企业的关键人员的控制范围i,增设“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的名称;鉴于企业的实际现状,以适应不同管理规模企业的实际情况将98版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生产管理”和“药品生产管理部门负责人”,将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到“生产管理负责人”;将原版本规范中“企业主管药品质量管理”和“药品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将质量管理职责落实到“质量管理负责人”;子本条款中强调质量管理人员与生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任的原则第二十一条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是药品质量的主要

77、责任人,全面负责企业日常管理。为确保企业实现质量目标并按照本规范要求生产药品,企业负责人应当负责提供必要的资源,合理计划、组织和协调,保证质量管理部门独立履行其职责。新增条款本规范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是指药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企业负责人;企业负责人作为企业的最高管理者,需明确其在药品GMP管理中的作用和职责,提出对企业负责人的要求条款;明确企业负责人作为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其工作主要职责是完成质量目标、配备适当的资源、维护质量管理部门的工作独立性等工作职责一人多个企业的,可以授权,但责任由一人承担。第二十二条生产管理负责人(一)资质:生产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

78、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三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有一年的药品生产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药品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生产、贮存,以保证药品质量;2.确保严格执行与生产操作相关的各种操作规程;3.确保批生产记录和批包装记录经过指定人员审核并送交质量管理部门;4.确保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保养,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5.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验证工作;6.确保生产相关人员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完善条款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强调专业人员管理专业事务的原则,增加必要的生产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

79、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生产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将98版第五条有关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 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立式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根据GMP中有关生产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6项,强调药品的质量是通过生产而实现的。第二十三条质量管理负责人(一)资质:质量管理负责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

80、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其中至少一年的药品质量管理经验,接受过与所生产产品相关的专业知识培训。(二)主要职责:1.确保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符合经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2.确保在产品放行前完成对批记录的审核;3.确保完成所有必要的检验;4.批准质量标准、取样方法、检验方法和其他质量管理的操作规程;5.审核和批准所有与质量有关的变更;6.确保所有重大偏差和检验结果超标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处理;7.批准并监督委托检验;8.监督厂房和设备的维护,以保持其良好的运行状态; 9.确保完成各种必要的确认或验证工作,审核和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和报告;10.确保完成自检;11.评估和批

81、准物料供应商;12.确保所有与产品质量有关的投诉已经过调查,并得到及时、正确的处理;13.确保完成产品的持续稳定性考察计划,提供稳定性考察的数据;14.确保完成产品质量回顾分析;15.确保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完善条款对98版第五条进行了完善和补充。增加必要的质量管理人员的资质的要求,以保证从事药品质量管理人员的具有必要的知识与教育背景,针对关键岗位人员的资质、职责提出相应的要求,以确保其有足够的能力履行职责。将98版规范中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的资质条件提高到本科学历,考虑到我国高等教育历史发展原因,部分企业从事生产、质

82、量管理负责人的实际情况,增加了中级技术职称、执业药师资格也可等同作为资质条件。根据GMP中有关质量管理的工作范围进一步明确了质量管理负责人的主要工作职责有15项,主要承担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的工作职能。第二十四条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通常有下列共同的职责:(一)审核和批准产品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等文件;(二)监督厂区卫生状况;(三)确保关键设备经过确认;(四)确保完成生产工艺验证;(五)确保企业所有相关人员都已经过必要的上岗前培训和继续培训,并根据实际需要调整培训内容;(六)批准并监督委托生产;(七)确定和监控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八)保存记录;(九)监督本规范执行状况;(十)监控影响

83、产品质量的因素。新增条款强调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是全面质量管理的理念,是每一个药品生产企业相关部门的工作职责;对于药品生产的关键生产质量文件、生产环境、验证实施、人员培训、物料管理、记录管理、生产过程控制等关键生产关键环节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共同承担控制的要求。其工作承担的职责在实际工作中的体现对关键的文件的审批应共同审核与批准。如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培训计划、培训评估、验证计划与文件等生产质量文件。第二十五条质量受权人(一)资质:质量受权人应当至少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或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药师资格),具有至少五年从事药品生产和质量管理的实践经验,从事过药品生产过程控制和质量

84、检验工作。质量受权人应当具有必要的专业理论知识,并经过与产品放行有关的培训,方能独立履行其职责。(二)主要职责:1.参与企业质量体系建立、内部自检、外部质量审计、验证以及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产品召回等质量管理活动;2.承担产品放行的职责,确保每批已放行产品的生产、检验均符合相关法规、药品注册要求和质量标准;3.在产品放行前,质量受权人必须按照上述第2项的要求出具产品放行审核记录,并纳入批记录。新增条款根据国家局正在实施质量受权人制度的要求,参考欧盟GMP中有关质量受权人的工作范围、工作职责,结合我国质量受权人试点工作的经验,本次修订时,增加“质量受权人”相关的要求,规定的其资质和工作职责。条款强

85、调质量受权人为企业的关键人员,主要负责最终产品放行职责。为保证质量受权人的职责的实现,还规定了质量受权人参与企业的药品质量管理的工作,以保证其职责的有效实施。第三节 培训人员是药品生产各项活动的管理者和执行者,是实施GMP的核心要素。企业应建立、保持良好的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建立解决问题和有效沟通的企业文化。根据从事药品质量有影响的工作的性质和潜在风险配备足够数量并具有适当的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人员,满足从事管理和各项操作的要求。为确保员工保持其业务能力以及对GMP规范理解,定期培训,操起上岗前培训、在岗继续培训,外派培训等多种培训方式提高员工的意识、经验和能力,以保证药品的生产,有效降低风

86、险。第二十六条企业应当指定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管理工作,应当有经生产管理负责人或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或批准的培训方案或计划,培训记录应当予以保存。完善条款将原98版第六条和第七条的条款,提出培训管理具体要求。强调专门部门或专人负责培训工作,将培训工作纳入公司的日常工作范畴。强调生产与质量管理负责人对员工培训的管理承担应有的管理责任;企业应建立相关的培训管理操作程序,以确保:确认从事影响产品质量工作的人员达到所必要的能力(知识、技能、经验);让所有人员明确并理解自己的职责,熟悉与其职责相关的GMP要求;提出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以满足这些能力要求和岗位要求;评价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确保员工认识到所从事活

87、动的相关性和重要性,以及如何为实现质量目标做出贡献;继续培训以保持教育、培训、技能和经验并有记录。培训的方案与计划应根据员工的培训需求而制定,培训计划或方案包括培训的内容、培训目标、培训时间、培训评估、培训记录等培训管理的控制要点。第二十七条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所有人员都应当经过培训,培训的内容应当与岗位的要求相适应。除进行本规范理论和实践的培训外,还应当有相关法规、相应岗位的职责、技能的培训,并定期评估培训的实际效果。完善条款将98版第六条与第七条条款进行合并,并将原规范仅对从事生产操作、质量检验人员进行培训,要求具备相应的知识、技能的要求,扩充到对所有与药品生产、质量有关的人员的要求。明

88、确培训的内容应根据不同岗位的实际培训需求,进行必要的理论、实践、工作职责和必要的工作技能培训。对于培训的评估应根据不同的培训内容,可采取课中考核、课后评估,工作阶段性评估等多种评价方式,以确认培训效果。第二十八条高风险操作区(如:高活性、高毒性、传染性、高致敏性物料的生产区)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专门的培训。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六条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从事高风险操作的人员应具备与风险相当的知识、技能和经验。明确了高风险操作的类型。专门的培训主要是指职业危害、个人职业安全防护、应急处理等方面的知识、工作技能的培训。第四节 人员卫生人体是药品生产的最大污染源,良好的人员健康和卫生保证是防止产品受到人

89、为的污染的有效手段。为降低人员对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企业所有人员都应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建立详细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进行定期的健康体检,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第二十九条所有人员都应当接受卫生要求的培训,企业应当建立人员卫生操作规程,最大限度地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造成污染的风险。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的基础上强调所有人员都需要进行相关卫生要求的培训,明确人员卫生管理的目的,降低人员对药品生产的污染风险。建立规程的范围见本规范第三十条,程序至少包括:健康检查与身体不适报告、工作着装与防护要求、洗手更衣、卫生要求与洁净作业、工作区人员限制等。第三十条人员卫生操作规程应当包括与健康、卫生习惯及人员

90、着装相关的内容。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的人员应当正确理解相关的人员卫生操作规程。企业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人员卫生操作规程的执行。新增条款明确指定相关员工卫生管理制度控制范围,强调企业应确保员工卫生制度有效执行。企业应对从事药品生产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药品洁净生产所涉及的卫生知识、基本的卫生操作行为培训。企业对人员卫生操作的有效执行应提供必要的设施、装置等工作条件,以保证人员卫生操作程序的有效执行。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对人员健康进行管理,并建立健康档案。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人员上岗前应当接受健康检查,以后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完善条款98版规范第五十六条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健康管理中的身体体检、健康档案、有

91、传染疾病等疾病不得解除药品生产的限制要求的条款拆分二个条款分别进行规定。提出对从事药品生产人员要保持良好健康状态的原则要求,增加了对新员工体检和员工定期体检的控制要求。健康体检项目至少包括皮肤病、传染病、视力与辨色力(必要时)等。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体表有伤口、患有传染病或其他可能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从事直接接触药品的生产。完善条款在98版规定第五十六条的基础上提出对有可能患有污染药品疾病的人员的健康管理要求。第三十三条参观人员和未经培训的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特殊情况确需进入的,应当事先对个人卫生、更衣等事项进行指导。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五十三条对进入洁净区(室)人

92、员限制进入控制要求条款,进一步明确生产区和质量控制区人员限制进入的原则,同时也强调人员卫生是环境污染的重要来源。第三十四条任何进入生产区的人员均应当按照规定更衣。工作服的选材、式样及穿戴方式应当与所从事的工作和空气洁净度级别要求相适应。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五十二条对进入生产区人员更衣要求条款中有关工作服的材质、清洗、灭菌等具体的技术要求,根据本章节的主题内容修订为仅对更衣、样式、材质、穿戴方式等控制点提出原则性要求。对与有关洁净工作服则材质、穿戴方式、更衣流程、工作服的清洗在无菌药品附录中第六章人员第二十四条款中另行规定。第三十五条进入洁净生产区的人员不得化妆和佩带饰物。完善条款原98版第五

93、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拆分为三十五和三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描述。对原“进入洁净室(区)不得化妆和佩戴饰”要求予以保留,将“洁净室(区)”根据修订时统一专业术语的原则修订为“洁净生产区”。第三十六条生产区、仓储区应当禁止吸烟和饮食,禁止存放食品、饮料、香烟和个人用药品等非生产用物品。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五十条的基础上,提出另增加了对不良卫生那个行为i(吸烟、餐食)的限制。第三十七条操作人员应当避免裸手直接接触药品、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四条员工个人卫生基本原则的要求,提出裸手不得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设备表面接触的管理要求。第四章 厂房与

94、设施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厂房与设施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吸烟根据药品生产不同产品剂型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环境,最大避免污染、混淆和人为差错的发生,将各种外界污染和不良的影响减少到最低,为药品生产创造良好生产条件。企业应按照规范、合理的设计流程进行设计,组织懂得产品知识、规范要求、生产流程的专业技术人员来进行设施的规划与设计,质量管理部门应负责审核和批准设施的技术并组织相关验证予以确认其性能能够满足预期要求。厂房与设施的主要内容厂区的选择、设计厂房与设施的维护管理;必要的通风、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设施的设计、安装和运行与

95、维护;厂房与设施必要的防虫等卫生装置的设置;生产去、仓储区与质量控制区等不同区域的基本功能。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增加厂房与设施的总的设计原则最大限度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根据不同区域需求规定基本要求生产厂房的共用厂房、设施、设备的评估明确药品与非药用产品的生产厂房共用限制要求关键的洁净设施的设计原则的变化洁净等级的变化,采用ISO 14644标准强调具体的洁净区域温湿度的数值的要求不同洁净等级直接的压差为10Pa非无菌药品药品暴露操作去净化级别参照“D”级设置。增加扑尘控制的系统要求第一节 原 则厂房与设施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能最大限度避免产

96、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设计与建造考虑适当维护、清洁、消毒。厂房设施设计和建造都必须由具备相当资质和经验的单位进行,以保证设计和建造质量,除满足药品生产的要求外,还应满足安全、消防、环保方面的法规要求。第三十八条厂房的选址、设计、布局、建造、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要求,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便于清洁、操作和维护。新增条款提出厂房选址、设计、建造与维护总的控制原则,防范风险的发生。第三十九条应当根据厂房及生产防护措施综合考虑选址,厂房所处的环境应当能够最大限度地降低物料或产品遭受污染的风险。新增条款增加对厂房选址时需要控制的原则性

97、要求,进行风险防范。厂房选址应避免其周围环境的影响,如厂房地理位置制药企业所处的周边环境是否远离污染源。例如:铁路、码头、机场、火电厂、垃圾处理场等等。另外,需要考虑其厂区地理位置的常年主导风向,是否处于污染源的上风向侧,避免受到污染的风险发生。第四十条企业应当有整洁的生产环境;厂区的地面、路面及运输等不应当对药品的生产造成污染;生产、行政、生活和辅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当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当合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8条的基础上,提出厂区和厂房内的人、物流走向应合理的要求。厂区内的主要污染风险来源是道路扬尘,尘土飞扬等风险,将增加大气中的寒尘量。生产、行政、生活和辅

98、助区的总体布局应合理,不得互相妨碍,厂房建筑布局应考虑风向的影响,动物房、锅炉房、产尘车间等潜在污染源应位于下风向。第四十一条 应当对厂房进行适当的维护,并确保维修活动不影响药品的质量。应按照详细的书面操作规程对厂房进行清洁或必要的消毒。完善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四十八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对厂房定期维护的管理要求。厂房维护操规程应包括定期进行检查、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跟踪确认的要求。 第四十二条厂房应当有适当的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确保生产和贮存的产品质量以及相关设备性能不会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新增条款增加厂房设施需要有相应的生产环境条件,以满足药品生产和贮存的要求,并保证生产设备及辅助生产

99、设备的性能始终得到保持。相关的设备是对照明、温度、湿度和通风有要求的设备,包括生产设备与必要公用系统设备,如制水机/HVAC机组等。第四十三条 厂房、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能够有效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的进入。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避免所使用的灭鼠药、杀虫剂,烟熏剂等对设备、物料、产品造成污染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十条款的基础上,提出在设计时需要考虑防止昆虫或其它动物进入的装置。另外,强调避免使用化学方法进行灭鼠、灭虫对产品带来的风险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未经批准人员的进入。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当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直接通道。新增条款配合本规范的第33条的实施在加厂房设计和

100、安装时,需要增加防止未经批准人员进入的控制要求。另外也强调在厂房设计时,生产、贮存和质量控制区不应作为非本区工作人员的通道的要求,以防止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的发生。第四十五条应当保存厂房、公用设施、固定管道建造或改造后的竣工图纸。新增条款增加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对药品生产设施的 竣工图予以保持的要求,确保竣工图的信息与现场一致,以保证设施维护、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等工作有效实施。 第二节第二节 生产区生产区 生产厂房的设置应能满足产品工艺和生产管理需要;生产厂房的设计从设施布局、HVAC、关键操作工序操作 间的设置;企业应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和预定用途,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专用或独立,

101、操作间压差、废气排放、进排风口的设置应考虑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厂房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布局,洁净区的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洁净度要求,包括达到“静态”和“动态”的标准。生产厂房应具备一定的辅助设施,满足正常生产的需要。 第四十六条 为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应当根据所生产药品的特性、工艺流程及相应洁净度级别要求合理设计、布局和使用,并符合下列要求:(一)应当综合考虑药品的特性、工艺和预定用途等因素,确定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多产品共用的可行性,并有相应评估报告;(二)生产特殊性质的药品,如高致敏性药品(如青霉素类)或生物制品(如卡介苗或其他用活性微生物制

102、备而成的药品),必须采用专用和独立的厂房、生产设施和设备。青霉素类药品产尘量大的操作区域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排至室外的废气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并符合要求,排风口应当远离其他空气净化系统的进风口;(三)生产B肉酰胺结构类药品、性激素类避孕药品必须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并与其他药品生产区严格分开;(四)生产某些激素类、细胞毒性类、高活性化学药品应当使用专用设施(如独立的空气净化系统)和设备;特殊情况下,如采取特别防护措施并经过必要的验证,上述药品制剂则可通过阶段性生产方式共用同一生产设施和设备;(五)用于上述第(二)、(三)、(四)项的空气净化系统,其排风应当经过净化处理;(六)药

103、品生产厂房不得用于生产对药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非药用产品。 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等三个条款的内容重新编写,根据98版实施中出现概念容易混淆、规定较为分散的情况,修订为一个条款。增加对厂房、设施、设备数个产品公用的评估要求。评估报告对公用设施和设备生产的产品的药理、毒理、适应症、处方成分的分析、设施与设备结构、清洁方法和残留水平等项目进行风险评估,以此确定共用设施与设备的可行性。对于需独立设施或独立设备生产产品类型重新进行了划分。对于生产设施和设备的共用程度,根据药品所用的物料和产品特性,分为三个层次: -专用和独立的厂房、设施和设备; -专用的设施和设备,其它

104、药品生产区域严格分开; -应当使用专用的设施和设备;也可以采用阶段性生产或保护措施。 第四十七条 生产区和贮存区应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地存放设备、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避免不同产品或物料的混淆、交叉污染,避免生产或质量控制操作发生遗漏或差错。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原98版规范第十二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的第57条款进行规定。同时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 ”,强调风险的预防生产区与贮存区的空间、放置地点需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 进行计算和预留,应考虑一下几点: 一原材料:必须的的接收和暂存间以及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一生产:部件、物

105、料、中间体、半成品、待包装品和包装; 一成品:必需的暂存间和物料运输、存放空间; 一废弃物料:原料和成品。第四十八条应当根据药品品种、生产操作要求及外部环境状况等配置空调净化系统,使生产区有效通风,并有温度、湿度控制和空气净化过滤,保证药品的生产环境符合要求。 洁净区与非洁净区之间、不同级别洁净区之间的压差应不低于10帕斯卡。必要时,相同洁净度级别的不同功能区域(操作间)之间也应保持适当的压差梯度。 口服液体和固体制剂、腔道用药(含直肠用药)、表皮外用药品等非无菌制剂生产的暴露工序区域及其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最终处理的暴露工序区域,应当参照“无菌药品”附录中D级洁净区的要求设置,企业可根据产

106、品的标准和特性对该区域采取适当的微生物监控措施。 完善条款根据原规范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有关洁净生产区洁净等级、区域压差、温湿度条件等控制要求,合并为一个条款进行系统描述,主要变化如下:对洁净区域的温湿度环境,强调企业应根据实际工艺控制需要设置温湿度条件;对不同洁净级别之间的压差,进一步低级别向高级别的污染影响,考虑压差计的误差范围,由原先规范规定的“5Pa”修订为“10Pa”,以保证合理、可靠的压差,维持良好的洁净生产环境。洁净生产区的环境空气指标一般包括: 质量(每立方米的尘埃粒子数 风速 气流组织 压差 温度和湿度生产区域的洁净级别按照IS014644标准划分原则,设置为A/B/

107、C/D四个级别。其设置、划分原则、监测要求在附录一:无菌制剂第三章“洁净度级别及监测”中有系统介绍。对于口服固体制剂生产洁净空调系统,修订为参照D级区域标准进行设置相关净化空调系统,其HVAC系统设计需要考虑以下因素的控制: 渗透, 防止未经处理的空气成为污染源; 生产厂房应维持与外界成正压状态; 生产厂房应密布 交叉污染控制 合理的梯度压差 也可以通过置换方式(低压差,高流量)、压差方式(高压差,低气流)或物理屏障方式实现防护功能; 温度与相对湿度控制 粉尘控制 排出气体(废气)中的粉尘处理 第四十九条 洁净区的内表面(墙面、地面、天棚)应当平整光滑、无裂缝、接口严密、无颗粒无脱落,避免积尘

108、,便于有效清洁,必要时应当进行消毒。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一条重新进行了描述,删除了“墙壁与地面的交界处宜成弧形或采取其它措施,以减少灰尘积聚和便于清洁”。第五十条各种管道、照明设施、风口和其他公用设施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出现不易清洁的部位,应当尽可能在生产区外部对其进行维护。 完善条款 根据原规范第十三条有关洁净区墙壁与设 备、管路连接处装修要求的条款,提出公 用系统、设施的设计、安装和维护不得对 药品生产环境造成不良影响。 第五十一条排水设施应当大小适宜,并安装防止倒灌的装置。应当尽可能避免明沟排水;不可避免时,明沟宜浅,以方便清洁和消毒。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十八条的有关在洁净区内

109、设置排水装置的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增加对排水装置的具体技术要求。 第五十二条 制剂的原辅料称量通常应当在专门设计的称量室内进行。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七条对称量室设置要求的条款,根据称量操作实际控制需要,其称量操作为药品暴露区域,强调称量室的专用、特定用途要求,以避免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发生。鉴于称量操作的特殊性,处于物料的暴露状态,故在设计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一产品与操作人员之间的密封与隔离 一交叉污染的控制 一用于操作间室内清洁和设备清洗的设施 一操作人员的更衣和设备清洗 一各区域之间的隔离,如存储区、走廊、生产区 一所用辅助用具,如铲子、量筒等。 第五十三条 产尘操作间(

110、如干燥物料或产品的取样、称量、混合、包装等操作间)应当保持相对负压或采取专门的措施,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便于清洁。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二十四条的对洁净区产尘操作区域的控制的条款,进一步规范了防止粉尘扩散、避免交叉污染的方法。常见的专门措施一般采用单向气流保护、独立的除尘系统、专门的区域房间等手段。第五十四条 用于药品包装的厂房或区域应当合理设计和布局,以避免混淆或交叉污染。如同一区域内有数条包装线,应当由隔离措施。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定第七十条第三项有关包装生产 线共用一个区域规定的条款,提出混淆或交叉污染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五条生产区应当有适度的照明,目视操作区域的照明应当满足操作

111、要求。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十四条有关洁净区照度要求的条款,考虑规范的严谨性和科学性,强调适度的照明要求。对于有目视操作的区域可以采取增设局部照明的方式,以满足操作者的操作要求。第五十六条生产区内可设中间控制区域,但中间控制操作不得给药品带来质量风险。 条款 根据药品生产的控制要求,需要在生产区域设置中间控制区域,便于规范控制区域设置的规范性,把原规范附录4的内容调整到通则中进行规定。 提出在生产区设置中间控制区域的基本原则。 对于制剂生产中的生产过程控制操作,一般采取在单独、专用的操作间进行;对于包装生产的中间过程控制,一般采取在包装生产(线)区域设置过程控制台的方式。 第三节 仓储区 应根据

112、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物料特性及管理类型设立相应的库、区,其面积和空间与生产规模相适应。仓储区应能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光照),其条件应经过确认和验证,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应当采用连续监控措施。 第五十七条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 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完善条款本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条的基本原则重新进行了语言表述,拆分为二条分别对生产区和贮存区进行规定。同时 强调生产区和储存区的物料和产品应做到“有序存放”。“有序存放”含义要求物料存放应按品种、制造(生产)批次分类存放,能够有序转运和质量控制,

113、防止混淆的发生。第五十八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由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六条对仓储区和取样室要求的条款,根据条款的控制内容,拆分为本规范第五十八条和六十三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进一步明确了对于仓储区仓储条件的求。提出了对温湿度进行定期监测的管理要求。 第五十九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新增条款对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包装材料的特殊管理要求,强调对上述物品的安全防护,需增设防盗、防丢失安全贮存的要求。 第六十条 接受、发放和发运区

114、域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到货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新增要求 考虑物料和产品的接收与发运操作,避免外来污染物对生产区域的污染和保护物料和产品的需要,增加对接收、发运区域布局和装置提出专门的要求。 第六十一条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只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新增条款根据防止处于待验状态物料、不合格、退货或召回产品的误用,需采用合理的贮存控制要求,确保这些特殊状态下物料和产品的安全

115、存放,增设单独隔离区或隔离存放的控制要求。对于采取其它方法进行控制,也提出了原则性的要求。替代方法可以采用货位质量状态控制、隔离网(绳)等方式。第六十二条通常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六条对仓储区和取样室要求的条款, 根据条款的控制内容,拆分为二个条款进行编写。 提出设置独立的取样区的要求。以便于不同生产规模、生产设施的企业灵活设置。 独立的物料取样间有助于防止物料在取样过程中发生的污染、交叉污染和差错等风险的发生。 如果在生产和质量检验操作区域进行取样,需要专门

116、的污染、交叉污染、差错风险防范的相关操作规程。 第四节第四节 质量控制区质量控制区 实验室设施是开展质量控制检测的必要条件实验室的设计应确保其适用于预定的用途,实验室应有足够的空间以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同时应有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保存。 第六十三条质量控制实验室通常应当与生产区分开。生物检定、微生物和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还应当彼此分开。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八条有关实验室设计原则的条款,进一步明确了实验室的设置区域的基本原则。关于微生物限度、无菌检测、阳性检测等实验室的设置要求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相关的规定。 第六十四条 实验室的设计应当确保其适用

117、于预定的用途,并能够避免混淆和交叉污染,应当由足够的区域用于样品处置、留样和稳定性考察样品的存放以及记录的保存。 新增条款 提出对实验室设计的目标,明确实验室最基本的工能需求项目。 第六十五条 必要时,应当设置专门的仪器室,使灵敏度高的仪器受静电、震动、潮湿或其它外界因素的干扰。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二十九条有关精密仪器安装原则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合理的仪器工作环境控制。 第六十六条 处理生物样品或放射性品等特殊物品的实验室应当符合国家的有关要求。 新增条款 规范制药企业对生物或放射性等特殊物品的管理的要求,强调实验室相关设施、装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十七条 实验动

118、物房应当与其他区域严格分开,其设计、建造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有独立的空气处理设施以及动物的专用通道。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三十条的对实验动物房设计和建设要求的条款,提出设置独立空气处理设施及动物的专用通道的要求。第五节 辅助区 辅助区域的设置有利于工艺操作的实施和满足员工的个人需求,必须提供相适应的辅助空间。药品生产常见的辅助区域有:产品和物料的检测设备空间、维修空间、缓冲间、员工休息室等等。 第六十八条 休息室的设置不应当对生产区、仓储区和质量控制区造成不良影响。 新增条款 考虑制药企业员工工间休息需要有一定的场所,规范其设置休息室的基本原则要求。 第六十九条 更衣室和盥洗室应当方便

119、人员进出,并与使用人数相适应,盥洗室不得与生产区和仓储区直接相通。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一条有关更衣室和浴室及厕所设置要求的条款,进一步明确更衣室和盥洗室设置的基本原则和适应性要求。 第七十条 维修间应当尽可能远离生产区,存放在洁净区内的维修用备件和工具,应当放置在专门的房间或工具柜中。 完善条款 考虑制药企业员维修操作的需要,规范其设置的基本原则要求。 第五章第五章 设备设备 目录: 本章修订的目的设备主要内容本章内容框架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设备修订的目的 设备是药品生产的重要资源之一,需要根据药品生产不同 产品剂型的要求和规模,选择和使用合理的生产设备, 配备必要的工

120、艺控制及设备的清洗、消毒、灭菌等功能,满足其生产工艺控制需要,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的发生,并保证药品生产的质量、成本和生产效率的管理需要。设备的清洁是防止污染与交叉污染的一个重要手段,应强调 清洁方法的有效性和可重现性。建立完善的设备管理系统保证设备的选型,通过完整的验证流程保证设备的性能满足预期要求,在使用中通过必要的校准、清洁和维护手段,保证设备的有效运行,并通过生产过程控制、预防维修、校验、再验证等方式保持持续 验证状态。 设备的主要内容 设计与安装 维修与维护 使用和清洁 校准 制药用水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对设备管理所涉及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与维修、清洁等环节的控制要点进行了细化

121、和具体规定。并要求建立文件化的设备管理系统。依照IS012001有关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增加了对计量校验的管理内容,规范了计量管理专业术语,重新编写了对计量管理部分的条款。根据制药用水系统的特殊性,从水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监测等环节,提出明确的管理要求 。第一节第一节 原则原则 第七十一条 设备的设计、造型、安装、改造和维护必须符合预定用途,应当尽可能降低产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的风险,便于操作、清洁、维护,以及必要时进行的消毒或灭菌。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三十一条的有关设备设计、选型和安装的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基本原则重新进行组织,系统阐述设备管理的目的。 第七十二条 应当建

122、立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的操作规程,并保存相应的操作记录。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有关建立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的条款,重新进行编写,细化涉及设备相关的管理规程,拆分到设备原则(第七十二条)和预防性维护和维修(第八十条)、操作规程(第八十二条)、使用(第八十三条)和设备日志(第八十六条)等几个方面分别增 加对涉及设备操作、清洁、维护和维修相关程序文件编制要求,强调文件化管理的理念。本条款沿用原条款的基本原则,强调文件化的设备管理系统。第七十三条 应当建立并保存设备采购、安装、确认的文件和记录。 新增条款 基于强化企业建立设备管理基础工作,针对设备验证、变更控制、系统回顾等工作

123、的有效实施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节第二节 设计与安装设计与安装 第七十四条 生产设备不得对药品质量产生任何不利影响。与药品直接接触的生产设备便面应当平整、光洁、易清洗或消毒、耐腐蚀,不得与药品发生化学反应、吸附药品或向药品中释放物质。 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三十二条内容拆分为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 提出不得向药品中释放物质的管理要求。 第七十五条 应当配备有适当量程和精度的衡器、量具、仪器和仪表。完善条款将原规范第三十五条的有关计量管理要求条款,拆分为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并增减相应内容。强调工艺参数的管理要求。 第七十六条 应

124、当选择适当的清洗、清洁设备,并防止这类设备成为污染源。 新增条款 避免出现清洗和清洁设备导致污染的发生,强调清洗设备的设计、选型和使用应避免出现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七十七条 设备所用的润滑剂、冷却剂等不得对药品或容器造成污染,应当尽可能使用食用级或级别相当的润滑剂。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二条内容拆分为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针对目前企业使用润滑剂实际情况,强调尽可能采用食用级或与级别相当的润滑剂的管理要求。级别相当的含义是指拟使用润滑剂没有明确标明符合食用级要求,企业应进行评估以证明其与食品级相当。第七十八条 生产模具的采购、验收、保管、维护、发放及报废应当制定相应操作规程

125、,设专人专柜保管,并有相应的记录。调整条款根据98版规范附录三第九项有关生产模具管理的相关要求,全文引用,增加“相应记录”的要求,强调文件化管理。 第三节第三节 维护与维修维护与维修第七十九条 设备的维护和维修不得影响产品质量 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三十六条内容拆分为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八条等三个条款进行编写。 根据从设备的安装、维护和保养操作的过程分析,对原条款的内容进行完善。 第八十条 应当制定设备的预防性维护计划和操作规程,设备的维护和维修应当有相应的记录。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有关建立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的条款,重新进行编写,细化涉及设备相关的管理规程,拆分到

126、设备原则(第七十二条)和预维护和维修(第八十条)、操作规程(第八十二条)、使用(第八十三条)和设备日志(第八十六条)等几个方面分别增加对涉及设备操作、清洁、维护和维修相关程序文件编制要求,强调文件化管理的理念。提出设备预防性维护工作文件化的要求。第八十一条 经改造或重大维修的设备应当进行再确认,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生产。 新增条款 本条款旨在强化设备变更控制管理 第四节第四节 使用和清洁使用和清洁第八十二条 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都应当有明确的操作规程 完善条款 延续了98版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有关建立设备相关管理制度的要求。 本条款明确编制设备操作规程的要求,必须覆盖主要生产和检验设备。第八

127、十三条 生产设备应当在确认的参数范围内使用新增条款明确生产设备使用的基本原则,结合验证的相关要求,突出验证工作的目的性,保持生产设备处于持续验证的状态。第八十四条应当按详细规定的操作规程清洁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清洁的操作规程应当规定具体而完整的清洁方法、清洁用设备或工具、清洁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去除前一批次标识的方法、保护已清洁设备在使用前免受污染的方法、已清洁设备最长的保存时限、使用前检查设备清洁状况的方法,使操作者能以可重现的、有效的方式对各类设备进行清洁。 如需拆装设备,还应当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消毒或灭菌,还应当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当规

128、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 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九条重新进行编写,细化设备清洁操作规程的要求,如:“如需拆装设备,还应规定设备拆装的顺序和方法;如需对设备进行消毒或灭菌,还应规定消毒或灭菌的具体方法、消毒剂的名称和配制方法。还应规定设备生产结束至清洁前所允许的最长间隔时限”等项目要求。第八十五条 已清洁的生产设备应当在清洁、干燥的条件下存放。 新增条款 明确设备清洗后存放的环境条件,目的在于防止设备清洁后被污染 第八十六条 用于药品生产或检验的设备和仪器,应当有使用日志,记录内容包括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情况以及日期、时间、所生产及检验的药品名称、规格和批号等。完善条

129、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三十七条和第六十一条有关要求,重新进行编写,细化涉及设备相关的管理规程,拆分到设备原则(第七十二条)和预维护和维修(第八十条)、操作规程(第八十二条)、使用(第八十三条)和设备日志(第八十六条)等几个方面分别增加对涉及设备操作、清洁、维护和维修相关程序文件编制要求,强调文件化管理的理念本条款明确设备使用日志的内容要求,采用日志方式依照时间顺序连续记录设备使用、清洁、维护和维修等等信息 ,以强化记录的追溯性第八十七条生产设备应当有明显的状态标识,标明设备编号和内容物(如名称、规格、批号);没有内容物的应当标明清洁状态。 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三十六条的有关内容,在修订时拆分为

130、七十九条、八十七条、八十八条等三个条款进行编写。统一规范设备状态标识内容。 强调生产设备标识的目的与标示信息。 第八十八条 不合格的设备如有可能应当搬出生产和质量控制区,未搬出前,应当由醒目的状态标识。完善条款基本沿用98版规范的相关要求,增加了“质量控制区”不合格设备的管理要求。第八十九条 主要固定管道应当标明内容物名称和流向。 内容调整条款 针对实际情况对98版规范第三十三条内容进行了适当调整。 第五节第五节 校校 准准 第九十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和校准计划定期对生产和检验用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进行校准和检查,并保存相关记录。校准的量程范围应当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131、。 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三十五条的有关内容拆分为第七十五条、第九十条、九十一条、九十二条、九十三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 根据计量管理基本的要求,增加“校准”要求,明确“校准的量程范围应涵盖实际生产和检验的使用范围”。 第九十一条 应当确保生产和检验试验的关键衡器、量具、仪表、记录和控制设备以及仪器经过校准,所得出的数据准确、可靠。新增条款进一步明确校准工作的目的性,即确保数据准确可靠。第九十二条 应当使用计量标准器进行校准,且所用计量标准器应当负荷国家有关规定。校准记录应当标明所用计量标准器的名称、编号、校准有效期和计量合格证明编号,确保记录的可追溯性。 新增条款 根据计量管理的基本原则,

132、提出对校准所使用的标准计量需进行溯源的要求。 提出校准记录所应当包含的记录内容。 第九十三条 衡器、量具、仪表、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以及仪器应当由明显的标识,标明其校准有效期。完善条款按照98版规范原条款的基本原则,结合计量管理专业术语和管理要求,规范了剂量相关专业术语的使用提出增加校准有效期的标识要求。第九十四条 不得使用未经校准、超过校准的有效期、失准的衡器、量具、仪表以及用于记录和控制的设备、仪器。 新增条款 根据计量管理基本原则,强调不得使用失效失准的设备仪器 第九十五条 在生产、包装、仓储过程中使用自动或电子设备的,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定期进行校准和检查,确保其操作功能正常。校准和检查应

133、当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针对新增的自动或电子设备提出了相关的管理要求。第六节第六节 制药用水制药用水 第九十六条 制药用水应当适合其用途,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的质量标准及相关求。制药用水至少应当采用饮用水。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一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等二个条款进行编写。规范制药用水质量标准的基本原则,明确生产用水选择的依据为中国药典。规范中的“相关要求”是指国家饮用水质量标准。第九十七条水处理设备及其输送系统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护应当确保制药用水达到设定的质量标准。水处理设备的运行不得超出其设计能力。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 九十

134、七条 、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 对原条款仅规定制药用水系统防止微生物污染的控制,扩展到制药用水达到相关的质量标准,包括物理和化学指标、微生物指标。同时基于验证状态维护的理念,明确制药用水系统运行不能超出其设计能力的要求。 第九十八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储罐和输送管道所用材料应当无毒、耐腐蚀;储罐的通气口应当安装不脱落纤维的疏水性除菌滤器;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当避免死角、盲管。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九十七条、 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本条款内容基本延续原要求。第九十九条 纯化水、注射用水的制备、贮存和分配应当能够防止

135、微生物的滋生。纯化水可采用循环,注射用水可采用70以上保温循环。完善条款 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款进行编写。 基本延续原条款关于水系统防止微生物滋生和污染防范措施的要求。并对防止污染的措施提出了建议要求。第一百条 应当对制药用水及原水的水质进行定期监测,并有相应的记录。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一条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六条、第一百条等二个条款进行编写。增加了对原水水质进行监测的要求。原水是企业自制饮用水的水源。第一百零一条 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纯化水、注射用水管道进行清洗消毒,并有相关记录。发现制药用水微生物污染达到警戒程度、

136、纠偏限度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处理。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三十四条的有关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九十七条、九十八条、九十九条、一百零一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在工艺用水的管理当中引入了“警戒限度”、“纠偏限度 ”的概念,系统地结合了质量回顾和偏差控制的理念。 第六章第六章 物料与产品物料与产品 物料与产品修订的目的药品生产的过程是通过生产起始物料的输入、按照规定的生产工艺进行加工、输出符合法定质量标准的药品。企业必须建立规范的物料管理系统,使物料流向清晰,并具有可追溯性。企业应制订物料管理的相关流程,物料管理应做到规范购入、合理储存、控制放行、有效追溯,现场状态应始终保持整齐规范、区位明确、标识清楚、卡物

137、相符,以保证物料的输入到输出的整个过程,应严格防止差错、混淆、污染的发生。物料与产品的主要内容 原辅料 包装材料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 成品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 其它 与98版相比的主要变化本章管理范围扩大。有原来的原辅料、包装材料管理扩大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成品、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等。根据物料的管理流程,细化物料接收、称量、取样、称量、发放等关键物料控制环节的的管理要求。根据制药物料管理实际现状,增加了物料管理的基础管理相关要求,如物料标示内容的具体要求。第一节第一节 原原 则则 第一百零二条 药品生产所用的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药品上直接印字所用

138、油墨应当符合食用标准要求。进口原辅料应当符合国家相关的进口管理定。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有关物料 管理文件化管理和物料管理总原则相关条款合并 修订为一个条款。强调原辅料、内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法规符合性。第一百零三条 应当建立物料和产品的操作规程,确保物料和产品的正确接收、贮存、发放、使用和发运,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 物料和产品的处理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或工艺规程执行,并有记录。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第三十八条对物料管理的流程控制条款,对物料管理关键环节提出文件化要求。 明确物料管理关键环节操作还应建立质量记录,便于质量追溯。 第一百零四条 物料供应商的确定及变更应当

139、进行质量评估,并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采购。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一条有关供应尚管理的条款,根据对供应商管理控制要求,修订时在原条款的基础上,明确质量管理部是确定供应商的主要责任部门,同时增加对进行供应商质量审计或评估的要求流程举例:新供应商-调查表-成立审核组织-审核日程-主管审批-现场审核-规定日期内出报告-发给供应商-供应商反馈。第一百零五条物料和产品的运输应当能够满足其保证质量的要求,对运输有特殊要求的,其运输条件应当予以确认。 新增条款 对储运条件有特殊要求的物料和产品是物料管理的重点和难点,贮运条件的保持需要有些的控制,提出对运输环节,延长了有特殊贮运要求的管理范围,从厂内

140、延伸到厂外。 另外对运输环节的实际储运条件也要求采用一定的方式进行确认,突出对物料和产品保护要求。 第一百零六条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接收应当有操作规程,所有到货物料均应当检查以确保与订单一致,并确认供应商已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 物料的外包装应当有标签,并注明规定的信息。必要时,还应当进行清洁,发现外包装损坏或其他可能影响物料质量的问题,应当向质量管理部门报告并进行调查和记录。每次接收均应当有记录,内容包括: (一)交货单和包装容器上所注物料的名称; (二)企业内部所用物料名称和(或)代码; (三)接收日期; (四)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 (五)供应商和生产

141、商(如不同)标识的批号; (六)接收总量和包装容器数量; (七)接收后企业指定的批号或流水号; (八)有关说明(如包装状况)。新增条款物料接收是物料进入场内的第一个环节,是物料管理的主要工作环节,增设物料接收管理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物料管理系统的基础工作,本条款明确了物料接收时需要进行时的主要关键操作活动,并统一物料标识的相关信息 第一百零七条 物料接收和成品生产后应当及时按照待验管理,直至放行。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二条的有关不合格物料管理 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 零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二条等三 个条款进行编写。对待验物料和产品在释放前的控制,有助于防止

142、 差错的发生。在条款中要求对待验物料和产品的 质量状态、标示、贮存位置按待验质量状态进行 有效管理。 第一百零八条物料和产品应当根据其性质有序分批贮存和周转,发放及发运应当符合先进先出和近效期先出的原则。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三条有关物料贮存管理的条款,进 一步完物料贮存条件的管理要求,强调根据物料和产品的性质设置存储条件,以适应不同企业的实际仓库区域的设计和物料管理模式的需要。 先进先出控制原则是GMP物料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增设先进先出管理原则条款,其目的为企业实施先进先出提供明确的依据,同时也基于物料管理的实际情况,也增设了“近效期先出”优先的控制要求。 第一百零九条使用计算机

143、化仓储管理的,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防止因系统故障、停机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物料和产品的混淆和差错。 使用完全计算机化仓储管理系统进行识别的,物料、产品等相关信息可不必以书面可读的方式标出。新增条款考虑到部分企业采用计算机化系统来实施物料信息 化管理,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增设紧急情况下, 物料计算机信息化的应急处理措施管理要求,有助 于企业回避风险发生。第二节第二节 原辅料原辅料 第一百一十条 应当制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采取核对或检验等适当的措施,确保每一包装内的原辅料正确无误。新增条款确保物料原包装的内容与标识一致,是物料入库接收时的重要控制目标,基于生产实际控制需要,企业可基于风险控制的原则,采

144、取一种或多种手段以保证物料的正确性。可采取的方式如通过对供应商的协调控制(供应商评价/供应商审计与审计报告/质量协议等)、近红外鉴别检测、红外检测(称量时)等方式。 第一百一十一条一次接收数个批次的物料,应当按批取样、检验、放行。 调整条款 原规范附录二无菌药品中有关物料进货检验分生产批次进行取样的规定适用于所有剂型,修订时将此条款调整到通则中,并对文字进行调整,重新描述。 强调多批号一次接收的物料需按生产批号分别取样、检验放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仓储区内的原辅料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企业内部的物料代码; (二)企业接收时设定的批号; (三)物料质量状态(

145、如待验、合格、不合格、 已取样); (四)有效期或复验期。新增条款增加物料标示的要求,对于原辅料入库接收时应进行 标识。对于物料质量状态标示通常要求合格、不合格和己取 样进行逐个包装(或脱包)标识待检状态可以按托板或货位标识第一百一十三条 只有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放行并在有效期或复验期内的原辅料方可使用。 新增条款 根据质量管理部的工作职责,提出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放行控制的条款,有助于强化质量管理部对物料的管理明确的责任。第一百四十条 原辅料应当按照有效期或复验期贮存。贮存期内,如发现对质量有不良影响的特殊情况,应当进行复验。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四十五条有关物料贮存期限管理的条款,修订为: 复验

146、的控制对象仅是原料;取消原文“无效期物料不得超过三年,存放时间过长时要求复验。”的缺乏依据的规定;突出物料的贮存期限为有效期或复验期近效期投料的要稳定性考察,企业应规定效期前多长时间不再投入制剂生产。第一百一十五条应当由指定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新增条款 称量操作是药品生产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增设对称量操作的规范要求,提出原则性的要求,有助于企业建立完善的称量操作程序。 指定人员应为经过相应称量岗位操作的培训和考核的人员 第一百一十六条 配制的每一种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新增条款称量

147、操作是药品生产的一个关键控制环节,其风险主要为交叉污染、污染和差错。“他人独立复核”是指称量操作过程及以外,其有称量操作资格的人员来进行复核。复核方法是独立再称量一次,对于配液,双人现场计量复核就可以第一百一十七条 用于同一批药品生产的所有配料应当集中存放,并做好标识。 新增条款 物料贮存和发放环节是容易出现差错的环节,物料集中存放和集中发放有助于减少存放和发放的差错的发生。 标识应注明已称量物料的对应产品的名称、产品批号、物料代码、物料名称、物料批号、物料数量等信息第三节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第一百一十八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在适当的条件下贮存。新增条款 增加对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贮存

148、条件的要求,确保企业对产品保护的控制。 贮存条件不得对产品产生不良影响,与产品的工艺要求保 持一致。第一百一十九条 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明确的标识,并至少标明下述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企业内部的产品代码; (二)产品批号; (三)数量或重量(如毛重、净重等); (四)生产工序(必要时); (五)产品质量状态(必要时,如待验、 合格、不合格、已取样)。新增条款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存放,由于包装容器相同或相似,设置合理的标识,对标示的内容进行具体规定,增加目视管理的有效性,防止差错的发生。通常使用标签方式进行标识。第四节第四节 包装材料包装材料 第一百二十条 与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

149、印刷包装材料的管理和控制要求与原辅料相同新增条款鉴于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和印刷包装材料的特殊性,也考虑包装材料管理是国内制药管理薄弱环节之一,增加对包装材料从采购、管理和控制的原则性要求,强化制药企业对包装材料加强控制的意识。第一百二十一条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按照操作规程发放,并采取措施避免混淆和差错,确保用于药品生产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 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 根据原规范条款的内容,本条款规定包装材料发放时的控制目的和基本

150、要求。 第一百二十二条应当建立印刷包装材料设计、审核、批准的操作规程,确保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的内容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一致,并建立专门的文档,保存经签名批准的印刷包装材料原版实样。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六条有关印刷包装材料印制管理的 条款,根据印刷包装材料印制前的审批控制流程,进一 步明确管理要求。 一明确要求建立印刷包装材料印刷前的设计、审批管理 程序。 一要求建立相关的档案,保存印刷包装材料的原版实样 ,便于质量追溯。 一要求供应商建立印刷原版的管理规程。第一百二十三条 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变更时,应当采取措施,确保产品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版本正确无误。宜收回作废的旧版印刷模板并予以销

151、毁。 新增条款 由于印刷包装材料的印刷样(模)板是印刷文字,实样正确性是最关键的控制要素。 若发生印刷包装材料变更时,需要针对包装材料印刷所使用的菲林片等印刷模板进行受控发放。 当有变更时需要对作废的印刷模板进行销毁,已防止印刷出现差错发生。 第一百二十四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设置专门区域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切割式标签或其他散装印刷包装材料应当分别置于密闭容器内储运,以防混淆。完善条款根据98版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强调印刷包装材料贮存的管理

152、要求,由原条款设置专柜或专库的要求,修订为“妥善存放,未经批准人员不得进入”的要求,已便于企业在实际工作根据贮存区域的大小、包装材料种类与数量的多少,因地制宜的选择贮存方法。另外对于分散式的印刷包装材料可能在转运时散落,为避免差错的发生,应采取密闭包装方式进行转运。并应在密闭包装容器外做好标识。第一百二十五条 印刷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保管,并按照操作规程和需求量发放。 完善条款 根据98版规范第四十七条的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等四个条款进行编写。 本条款对印刷包装材料的发放方法进行重新描述,由原先规定

153、“凭批包装指令发放,按实际需要量领取”的方式,修订为“按照规程和需求量发生(放)”,避免出现企业对包装材料的领用发放方法的误解,导致按照实际包装数量计数发放,工作差错增加。 第一百二十六条每批或每次发放的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或印刷包装材料,均应当有识别标志,标明所用产品的名称和批号。新增条款为防止多品种、多规格产品同时包装,设置合理的标识,增加目视管理的要求,防止差错的发生。标识可以采用托板卡、货物标签等方式,标明所对应的材料的名称和批号。第一百二十七条 过期或作废的印刷包装材料应当予以销毁并记录。 完善条款 根据原规范第四十七条有关包装材料相关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一

154、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等五个条款进行编写。 本条款根据原条款的基本内容,进一步明确了需要销毁的包装材料的类别。第五节 成品第一百二十八条成品放行前应当待验贮存。新增条款增加对成品释放前的控制,对其质量状态、标识、贮存位置按待验质量状态进行管理,防止差错的发生。 第一百二十九条 成品的贮存条件应当符合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新增条款增加对成品贮存条件的要求,强化企业依照产品注册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和成品贮运管理。第六节 特殊管理的物料和产品第一百三十条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包括药材)、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及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

155、品的验收、贮存、管理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规定。完善条款根据原条款第四十四条有关特殊物品管理条款的内容,采用原条款的相关内容。第七章 确认与验证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确认与验证的主要内容 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 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确认与验证是GMP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应建立和维护验证主计划,明确验证职责,确定技术要求,以保证验证方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企业应根据药品生产的工艺要求、复杂性、技术实现性等因素选择系统、合理的确认和验证方法对设施、设备、工艺、清洁和灭菌方法,检验文件、计算机化系统进行确认与验证实施,保持验证文件的相关文件。通过产品/系统系统回顾、生产过程控制、变更控制、在验证管理等

156、方式界定工艺和设备,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提出验证的目的,明确验证范围和程度的确定原则,提出验证状态维护的理念。按照验证生命周期的划分,规定验证的内容包括设计确认、安装确认、运行确认、性能确认、工艺确认等五个阶段。对验证的时机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对验证结果的控制进行了规定。确认与验证的主要内容确认与验证的管理原则确认与验证的实施确认与验证的验证状态的持续保持确认与验证文件的管理第一百三十八条企业应当确定需要进行的确认或验证工作,以证明有关操作的关键要素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确认或验证的范围和程度应当经过风险评估来确定。完善条款提出确认与验证的概念增加验证的目的的阐述,确定验证范

157、围和程度的确定方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企业的厂房、设施、设备和检验仪器应当经过确认,应当采用经过验证的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进行生产、操作和检验,并保持持续的验证状态。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五十八条有关验证实施的要求,进一步提出验证状态保持的理念。验证状态保持的主要手段有:预防性维护保养(设备)校验(设备)变更控制(质量保证)生产过程控制(物料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检验)产品年度回顾(质量保证)再验证管理(质量保证、验证管理)第一百四十条应当建立确认与验证的文件和记录,并能以文件和记录证明达到以下预定的目标:(一)设计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设计符合预定用途和本规范要求;(二)安装确认

158、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建造和安装符合设计标准;(三)运行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的运行符合设计标准;(四)性能确认应当证明厂房、设施、设备在正常操作方法和工艺条件下能够持续符合标准;(五)工艺验证应当证明一个生产工艺按照规定的工艺参数能够持续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五十七条款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突出验证生命周期的概念与要求。第一百四十一条采用新的生产处方或生产工艺前,应当验证其常规生产的适用性。生产工艺在使用规定的原辅料和设备条件下,应当能够始终生产出符合预定用途和注册要求的产品。新增条款强调前验证的发起的时机采用新的产品处方采用新生产工艺并提出工艺验

159、证的目标:生产的适用性。设备性能确认可以模拟生产时做,也可以与工艺验证同步进行,要考虑最差条件工艺验证不是摸参数,而是工艺重现,每个批量都要验证第一百四十二条当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因素,如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设备、生产环境(或厂房)、生产工艺、检验方法等发生变更时,应当进行确认或验证。必要时,还应当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完善条款依据维护验证状态的管理原则,完善当发生变更时需要进行确认或验证的要求;提出必要时经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用风险评估的方法确定验证周期。第一百四十三条清洁方法应当经过验证,证实其清洁的效果,以有效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清洁验证应当综合考虑设备使用情况

160、、所使用的清洁剂和消毒剂、取样方法和位置以及相应的取样回收率、残留物的性质和限度、残留物检验方法的灵敏度等因素。完善条款对清洁程序提出明确的验证要求;详细规定了清洁验证的要点和技术要求国外公司用各种开发的清洁剂,绝对不是纯化水、碱冲洗了之容易忽视清洁验证的日常监控,即清洁验证状态的维护。第一百四十四条确认和验证不是一次性的行为。首次确认或验证后,应当根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情况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关键的生产工艺和操作规程应当定期进行再验证,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结果。完善条款根据原规范第五十八条再验证的要求进一步强调定期进行再验证。结合验证状态维护的理念,强调通过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作为工艺再验证的发起时

161、机,质量回顾分析的前提是同一工艺、同一方法、同一标准、同一生产条件。对于产品有风险的生产设备、工艺应定期进行再验证。第一百四十五条企业应当制定验证总计划,以文件形式说明确认与验证工作的关键信息。新增条款提出验证总计划的概念。总计划是验证主计划为公司的整个验证工作的实施提供政策、导向以及公司生产、设施、系统和质量计划的总体情况。其目的包括:保证验证方法的一致性和合理性。界定工艺、设备,使其处于受控状态。是制定验证程序、草案及报告的基础。为验证的有效实施提供保证。作为相关人员的培训工具验证总计划包括目标、机构职责、原则要求、验证范围、合格标准、相关文件、支持系统、验证进度、附录。第一百四十六条验证

162、总计划或其他相关文件中应当作出规定,确保厂房、设施、设备、检验仪器、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检验方法等能够保持持续稳定。新增条款规定验证总计划文件的主要内容。验证总计划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生产有关的公用设备、设备、生产工艺、实验室设备、清洁方法和检验方法的验证。第一百四十七条应当根据确认或验证的对象制定确认或验证方案,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方案应当明确职责。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五十九条款的内容补充,在验证前增加审核批准的要求;强调规定各部门在验证工作中具体的职责。第一百四十八条确认或验证应当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并有记录。确认或验证工作完成后,应当写出报告,并经审核、批准。确认或验证的

163、结果和结论(包括评价和建议)应当有记录并存档。 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六十条款进行补充,增加要求验证应按照预先确定和批准的方案实施的控制要求。第一百四十九条应当根据验证的结果确认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新增条款强调工艺验证报告与工艺规程和相关操作规程一致性,确保工艺验证的状态的有效控制。第八章 文件管理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建立完善文件管理系统,保证文件的权威性、系统性建立有效文件的管理流程,维护文件的有效性文件编制要保证文件内容的适宜性、一致性设计相关配套的记录文件,保证文件的执行“有据可查”文件的分类,1、标准文件与记录文件,2

164、、体系文件与外来文件(如药典、国标、红外图谱),3、受控与非受控文件,4、按职能部门分类,5、按GMP章节分,6、以上分类的组合。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文件的具体要求质量标准处方与工艺规程批生记录包装记录电子记录文件控制要求记录管理要求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将记录管理纳入到文件管理的有关文件管理范畴中。在98版规范有关文件控制的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基础上进行了细化,增加了防止误用。定期评审的管理要求。将98版规范第八章生产管理中有关批生产记录管理的要求第六十八条的要求,扩展到所有相关生产质量管理所涉及的记录管理,并增加了记录的保存、电子记录管理等相关要求。对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批生产记录、批包

165、装记录、操作规程和记录等文件的编制要求、编制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第一节 原则第一百五十条文件是质量保证系统的基本要素。企业必须有内容正确的书面质量标准、生产处方和工艺规程、操作规程以及记录等文件。新增条款强调GMP文件的重要性和文件系统组成。第一百五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文件管理的操作规程,系统地设计、制定、审核、批准和发放文件。与本规范有关的文件应当经质量管理部门的审核。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明确增加质量管理部门对GMP相关文件进行审核的管理要求。文件流程:起草-编号-审核-批准-发放-培训-执行-复审-起草、修订或撤销-必要性讨论-否定或同意第一百五十二条文件的内容应当与药品

166、生产许可、药品注册等相关要求一致,并有助于追溯每批产品的历史情况。新增条款强调GMP相关技术文件的内容与产品注册资料一致性的要求,并提出可进行产品质量信息可追溯的要求。第一百五十三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替换或撤销、复制、保管和销毁等应当按照操作规程管理,并有相应的文件分发、撤销、复制、销毁记录。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补充文件受控发放与撤销、销毁的记录要求。第一百五十四条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批准均应当由适当的人员签名并注明日期。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五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专门规定文件的起草、修订、审核与批准的管理要求。第一百五十五条文件应当标明题目

167、、种类、目的以及文件编号和版本号。文字应当确切、清晰、易懂,不能模棱两可。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五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文件版本号的要求。第一百五十六条文件应当分类存放、条理分明,便于查阅。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五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文件的分类存放要求。第一百五十七条原版文件复制时,不得产生任何差错;复制的文件应当清晰可辨。新增条款提出文件复制质量控制的专门要求。第一百五十八条文件应当定期审核、修订;文件修订后,应当按照规定管理,防止旧版文件的误用。分发、使用的文件应当为批准的现行文本,已撤销的或旧版文件除留档备查外,不得在工作现场出现。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四条的原则,进一

168、步明确了文件定期审核和防止误用的要求。第一百五十九条与本规范有关的每项活动均应当有记录,以保证产品生产、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等活动可以追溯。记录应当留有填写数据的足够空格。记录应当及时填写,内容真实,字迹清晰、易读,不易擦除。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记录填写的规范要求记录文件要有一致性、可操作性、完整性、可追溯性、有效性、稳定性并可持续改进举例:某外企,批记录放行为两份记录,成品放行审核记录(有产品信息并经生产、质控、质保审核,受权人批准)和成品放行签(贴于每个成品外包装上)。第一百六十条应当尽可能采用生产和检验设备自动打印的记录、图谱和曲线图等,并标明产品或样品的名

169、称、批号和记录设备的信息,操作人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新增条款强调客观电子记录的使用提出对电子打印记录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六十一条记录应当保持清洁,不得撕毁和任意涂改。记录填写的任何更改都应当签注姓名和日期,并使原有信息仍清晰可辨,必要时,应当说明更改的理由。记录如需重新誊写,则原有记录不得销毁,应当作为重新誊写记录的附件保存。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了记录更改的规范要求。第一百六十二条每批药品应当有批记录,包括批生产记录、批包装记录、批检验记录和药品放行审核记录等与本批产品有关的记录。批记录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负责管理,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质量标准、工艺规程、操作规

170、程、稳定性考察、确认、验证、变更等其他重要文件应当长期保存。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六十八条的原则,进一步明确批生产记录的范围。强调质量管理部门对批记录文件的管理责任。另外对确认和验证、稳定性考察记录提出长期保存的要求。第一百六十三条如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照相技术或其他可靠方式记录数据资料,应当有所用系统的操作规程;记录的准确性应当经过核对。使用电子数据处理系统的,只有经授权的人员方可输入或更改数据,更改和删除情况应当有记录;应当使用密码或其他方式来控制系统的登录;关键数据输入后,应当由他人独立进行复核。用电子方法保存的批记录,应当采用磁带、缩微胶卷、纸质副本或其他方法进行备份,以确保记录的

171、安全,且数据资料在保存期内便于查阅。新增条款强调对电子记录的管理明确电子记录的录入与核对的控制明确电子记录更改与更改途径的追溯性控制明确电子的备份保存方式的管理要求第二节 质量标准第一百六十四条物料和成品应当有经批准的现行质量标准;必要时,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也应当有质量标准。新增条款提出物料和成品质量标准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六十五条物料的质量标准一般应当包括:(一)物料的基本信息:1.企业统一指定的物料名称和内部使用的物料代码;2.质量标准的依据;3.经批准的供应商;4.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样稿。(二)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三)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四)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五)

172、有效期或复验期。新增条款提出物料质量标准的编写内容的管理要求以上正文中未包括的法定标准中的内容也应列入质量标准中,包材部分的供应商的质量标准应作为外来文件管理。第一百六十六条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应当有质量标准;如果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用于成品的质量评价,则应当制定与成品质量标准相对应的中间产品质量标准。新增条款对于有外购或外销的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需制定质量标准。当中间产品的质量状态不在改变时,中间产品的检验结果可用于成品质量评价。如片剂的中间检查项目如无菌制剂的无菌检测项目在灌装(灭菌后)取样。第一百六十七条成品的质量标准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以及产品代码;(二)对应的产品处方编

173、号(如有);(三)产品规格和包装形式;(四)取样、检验方法或相关操作规程编号;(五)定性和定量的限度要求;(六)贮存条件和注意事项;(七)有效期。新增条款提出成品的质量标准编制内容第三节 工艺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每种药品的每个生产批量均应当有经企业批准的工艺规程,不同药品规格的每种包装形式均应当有各自的包装操作要求。工艺规程的制定应当以注册批准的工艺为依据。新增条款强调不同生产批量都应当建立各自的工艺规程和批生产记录。第一百六十九条工艺规程不得任意更改。如需更改,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修订、审核、批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六十六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对工艺规程的文件变更控制要求。 第一百七十条制

174、剂的工艺规程的内容至少应当包括:(一)生产处方:1.产品名称和产品代码; 2.产品剂型、规格和批量;3.所用原辅料清单(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但 不在成品中出现的物料),阐明每一物料的指定名称、代码和用量;如原辅料的用量需要折算时,还应当说明计算方法。(二)生产操作要求:1.对生产场所和所用设备的说明(如操作间的位置和编号、洁净度级别、必要的温湿度要求、设备型号和编号等);2.关键设备的准备(如清洗、组装、校准、灭菌等)所采用的方法或相应操作规程编号;3.详细的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说明(如物料的核对、预处理、加入物料的顺序、混合时间、温度等);4.所有中间控制方法及标准;5.预期的最终产量限度,必

175、要时,还应当说明中间产品的产量限度,以及物料平衡的计算方法和限度;6.待包装产品的贮存要求,包括容器、标签及特殊贮存条件;7.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三)包装操作要求:1.以最终包装容器中产品的数量、重量或体积表示的包装形式;2.所需全部包装材料的完整清单,包括包装材料的名称、数量、规格、类型以及与质量标准有关的每一包装材料的代码;3.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或复制品,并标明产品批号、有效期打印位置;4.需要说明的注意事项,包括对生产区和设备进行的检查,在包装操作开始前,确认包装生产线的清场已经完成等;5.包装操作步骤的说明,包括重要的辅助性操作和所用设备的注意事项、包装材料使用前的核对;6.中间控制

176、的详细操作,包括取样方法及标准;7.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的物料平衡计算方法和限度。完善条款细化原因工艺规程的编制内容:如明确关键设备的定义、制剂生产的接触产品的设备、详细生产步骤和工艺参数与工艺验证步骤一致;基于岗位操作法的内容与工艺规程相关内容一致,故规范修订时,将岗位操作法并入工艺规程内容中条款(三)1中举例:10粒/板、10克/袋、3ml/瓶等。第四节 批生产记录第一百七十一条每批产品均应当有相应的批生产记录,可追溯该批产品的生产历史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新增条款提出批生产记录控制的要求。第一百七十二条批生产记录应当依据现行批准的工艺规程的相关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避免填写差错。批

177、生产记录的每一页应当标注产品的名称、规格和批号。新增条款强调批生产记录与工艺规程的一致性。明确批生产记录设计的原则。明确批生产记录的格式要求。第一百七十三条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应当经生产管理负责人和质量管理负责人审核和批准。批生产记录的复制和发放均应当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控制并有记录,每批产品的生产只能发放一份原版空白批生产记录的复制件。新增条款提出空白批记录的复制与分发控制要求。第一百七十四条在生产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生产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完善条款提出生产批记录的填写要求。第一百七十五条批生产记录的内容应当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批号;(二)生产

178、以及中间工序开始、结束的日期和时间;(三)每一生产工序的负责人签名;(四)生产步骤操作人员的签名;必要时,还应当有操作(如称量)复核人员的签名;(五)每一原辅料的批号以及实际称量的数量(包括投入的回收或返工处理产品的批号及数量);(六)相关生产操作或活动、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以及所用主要生产设备的编号;(七)中间控制结果的记录以及操作人员的签名;(八)不同生产工序所得产量及必要时的物料平衡计算;(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二条基础上,根据对生产质量追溯性管理要求,批生产记录需记录内容增加:如物料的信

179、息、生产关键操作、工艺参数及控制范围、设备编号、偏差处理等记录内容。第五节 批包装记录第一百七十六条每批产品或每批中部分产品的包装,都应当有批包装记录,以便追溯该批产品包装操作以及与质量有关的情况。新增条款提出批包装生产过程质量追溯控制的要求。第一百七十七条批包装记录应当依据工艺规程中与包装相关的内容制定。记录的设计应当注意避免填写差错。批包装记录的每一页均应当标注所包装产品的名称、规格、包装形式和批号。新增条款根据包装生产过程控制的需要,批包装记录页表头上增加包装产品的基础信息的内容,用于生产操作人员对记录文件的识别,防止人为差错的发生。第一百七十八条批包装记录应当有待包装产品的批号、数量以

180、及成品的批号和计划数量。原版空白的批包装记录的审核、批准、复制和发放的要求与原版空白的批生产记录相同。新增条款根据包装生产的特点,如有企业设置批包装批号时,明确对批包装批号编制的控制要求。强调对包装批包装记录的控制要求。第一百七十九条在包装过程中,进行每项操作时应当及时记录,操作结束后,应当由包装操作人员确认并签注姓名和日期。新增条款提出包装操作记录的填写管理要求。第一百八十条批包装记录的内容包括:(一)产品名称、规格、包装形式、批号、生产日期和有效期;(二)包装操作日期和时间;(三)包装操作负责人签名;(四)包装工序的操作人员签名;(五)每一包装材料的名称、批号和实际使用的数量;(六)根据工

181、艺规程所进行的检查记录,包括中间控制结果;(七)包装操作的详细情况,包括所用设备及包装生产线的编号;(八)所用印刷包装材料的实样,并印有批号、有效期及其他打印内容;不易随批包装记录归档的印刷包装材料可采用印有上述内容的复制品;(九)对特殊问题或异常事件的记录,包括对偏离工艺规程的偏差情况的详细说明或调查报告,并经签字批准;(十)所有印刷包装材料和待包装产品的名称、代码,以及发放、使用、销毁或退库的数量、实际产量以及物料平衡检查。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二条基础上,根据包装生产过程控制与质量追溯需要,批包装记录设计提出包装产品的基本信息、包装过程控制的信息、带有打印内容的印刷包装材料实样保存、

182、偏差情况的处理等记录内容。第六节 操作规程和记录第一百八十一条操作规程的内容应当包括:题目、编号、版本号、颁发部门、生效日期、分发部门以及制定人、审核人、批准人的签名并注明日期,标题、正文及变更历史。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六十二条基础上,便于企业文件的区分和历史追溯管理的需要,在操作规程的内容上提出“文件版本号”和“变更历史”的管理要求。第一百八十二条厂房、设备、物料、文件和记录应当有编号(或代码),并制定编制编号(或代码)的操作规程,确保编号(或代码)的唯一性。新增条款增加设施与设备、物料、文件等三大系统编码管理系统要求,作为工厂系统管理的基础。强调编码“唯一性”原则要有编码操作规程,有编码

183、一览表或编码手册。第一百八十三条下述活动也应当有相应的操作规程,其过程和结果应当有记录:(一)确认和验证;(二)设备的装配和校准;(三)厂房和设备的维护、清洁和消毒;(四)培训、更衣及卫生等与人员相关的事宜;(五)环境监测;(六)虫害控制;(七)变更控制;(八)偏差处理;(九)投诉;(十)药品召回;(十一)退货。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六十一条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需建立环境监测、变更控制、偏差处理、投诉等操作规程的管理要求。第九章 生产管理目录:本章的修订目的生产管理主要内容本章内容框架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生产管理修订的目的药品生产是产品的实现过程,为贯彻药品设计的安全、有效和质量

184、可控,必须严格执行药品注册批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为确保药品质量的持续稳定,并最大限度减少生产过程中污染、交叉污染以及混淆、差错的风险。对药品生产全过程控制,能够实现药品制造过程的有效和适宜的确认。执行和控制。在药品执行和监控过程中应设定关键的控制参数和可接受的控制范围,实现生产条件受控和状态可重现。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将98版规范GMP“生产管理”章节中的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等条款沿用,放在本章节第一节原则中,规范涉及生产相关文件、物料平衡、批记录填写、生产批次划分与批号编制、防止污染和混淆措施等。将98版规范有关生产工艺规程、标准操作规程修改、批记录填写和记录保存的

185、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调整到第八章文件管理第一节和第三节相关内容中;将98版规范有关工艺用水的第七十一条款调整到第五章第六节制药用水中专门描述;将98版规范有关批包装记录要求的第七十二条调整到第八章第五节批包装记录相关内容中。增加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措施、生产操作、包装操作等具体要求。将98版规范第七十七条第六项中有关中药制剂的相关内容调整到附录五“中药制剂”中生产管理章节中。生产管理主要的内容生产管理的原则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生产操作包装操作第一节 原则第一百八十四条所有药品的生产和包装均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以确保药品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186、并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新增条款对药品生产管理提出总的管理要求,强调药品生产工艺的法规符合性要求。与本规范第五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相呼应。第一百八十五条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完善条款将98版规范第九十三条有关批与批号管理的条款拆分成第一百八十五条和第一百八十六条。此条款在98版规范“同一连续周期中生产出来的一定数量的药品为一批”的基础上进一步提炼,明确批次合理划分的原则。第一百八十六条应当建立编制药品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药品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

187、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得以产品包装日期作为生产日期。完善条款完善批号编制原则,强调唯一性。增加确定每批药品生产日期的要求,并明确生产日期确定的原则,从而能合理确定有效期,防止变相延长有效期的行为,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第一百八十七条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中第六十七条物料平衡管理的要求进行了完善,增强了可操作性物料平衡可以大于100%,不能追求100%收率是经济指标,也是质量指标,当收率发生突然的变化,应注意是否有质量问题。第一百八十八条不得在

188、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药品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七十条的原则改写。强调了企业应合理安排生产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第一百八十九条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新增条款增加对生产过程中控制微生物污染或其它污染的原则,强调控制污染的理念。控制生产中污染的手段可有环境控制、采用密闭设备生产、规范人员操作等。第一百九十条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完善条款根据药品生产过程中的实际情况,明确了需重点控制的工序,并提出了控制的要

189、求,防止交叉污染。特殊措施在第五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均有具体描述。第一百九十一条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或待包装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贴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完善条款在98版第七十条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增加了标识方法和标识信息的内容。采用贴签标识的好处是能防止标识脱落。第一百九十二条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的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洁等)。完善条款在98版第七十条基础上进行了完善,增加了对标识

190、用颜色区分的方法,并提出标识应参照文件管理的要求控制,标识管理规范化。第一百九十三条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新增条款根据管道输送方式生产的特点,增加防止人为差错的控制要求西安杨森配料提升到二楼,通过管道送到车间,管道有防错接设计。第一百九十四条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三条进行了完善,增加了生产开始阶段再次检查清场情况的要求,防止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和差错。98版规范第七十三条中有关清场记录的内容放在第二百

191、零一条中不是整个车间生产结束后才清场,房间生产结束就清场,整个批记录有数份清场记录。第一百九十五条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新增条款强调企业首先应采取措施避免偏差的发生。明确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偏差也应按偏差处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第一百九十六条生产厂房应当仅限于经批准的人员出入。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中第五十三条有关洁净室(区)人员限制进入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将限制区域从“洁净室(区)”扩大到“生产厂房”。强调从生产管理程序上建立相应的人员限制进入管理要求。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第一百九十七条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

192、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一)在分隔的区域内生产不同品种的药品;(二)采用阶段性生产方式;(三)设置必要的气锁间和排风;空气洁净度级别不同的区域应当有压差控制;(四)应当降低未经处理或未经充分处理的空气再次进入生产区导致污染的风险;(五)在易产生交叉污染的生产区内,操作人员应当穿戴该区域专用的防护服;(六)采用经过验证或已知有效的清洁和去污染操作规程进行设备清洁;必要时,应当对与物料直接接触的设备表面的残留物进行检测;(七)采用密闭系统生产;(八)干燥设备的进风应当有空气过滤器,排风应当有防止空气倒流装置;(九)生产和清洁过程中应当避免使用易碎、易脱屑、易发霉器具;使用筛网时,应当

193、有防止因筛网断裂而造成污染的措施;(十)液体制剂的配制、过滤、灌封、灭菌等工序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十一)软膏剂、乳膏剂、凝胶剂等半固体制剂以及栓剂的中间产品应当规定贮存期和贮存条件。完善条款汇总了98版规范及相关附录中有关防止生产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增加了新的措施,要求企业务必从生产的各个方面考虑污染和交叉污染的风险,尽可能加以预防。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条款采用数种或其它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无菌产品用塑料制品不被允许。第一百九十八条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新增条款增加了对污染和交叉污染控制效果的评估要求,促使企业不断自我完善。评估的对象可

194、以是:监控程序;清洁程序的风险评估;产品质量回顾分析;偏差处理的回顾分析等。第三节 生产操作第一百九十九条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生产无关的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生产操作前,还应当核对物料或中间产品的名称、代码、批号和标识,确保生产所用物料或中间产品正确且符合要求。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条有关生产前检查要求的条款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检查的项目、对物料或中间产品检查的要求,并增加了检查结果的记录。检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物料或中间产品的正确性,防止不正确的物料用于生产。第二百条应当进行中间控制和必要的环境监测,并予

195、以记录。新增条款增加生产过程中控制的要求口服类产品环境微生物标准可根据 产品、工艺定,不一定符合D级标准。第二百零一条每批药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负责人及复核人签名。清场记录应当纳入批生产记录。完善条款对98版GMP第七十三条生产清场的条款进行了完善。清场的记录内容增加了“操作间编号”,使记录更有可追溯性。第四节 包装操作第二百零二条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新增条款强调企业应重视包装操作中发生污染、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的风险,相关降

196、低风险的措施应有书面规定。第二百零三条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或与本批产品包装无关的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条生产前检查的条款进行细化,根据包装操作的特点,提出包装前需检查的项目并有检查结果的记录的要求。第二百零四条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完善要求对98版规范第七十条生产前检查条款进行细化,根据包装操作的特点,强调企业应保持待包装产品和包装材料的正确性。第二百零五条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

197、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条生产前检查条款进行了完善,根据包装操作的特点,提出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的标识的管理要求,以防止混淆和差错。第二百零六条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完善条款98版GMP第七十条的补充,特别强调有数条包装线同时包装时的风险,要求企业应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可以有:隔离其它措施,如:包装前产品和物料的检查;包装过程的控制;状态标识;产品的密闭保护等第二百零七条待用分装容器在分装前应当保持清洁,避免容器中有玻璃碎屑、金

198、属颗粒等污染物。新增条款强调对内包装容器在分装前的保护控制要求,防止污染。第二百零八条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未能及时贴签时,应当按照相关的操作规程操作,避免发生混淆或贴错标签等差错。新增条款突出了未贴签产品的风险,强调及时贴签的重要性。未及时贴签的,应有防止混淆或贴错标签的措施。第二百零九条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正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新增条款增加对确保包装打印信息正确性的要求,以防止差错的发生。特别强调了手工打印容易发生差错,应加强检查某外企的做法是每隔15分钟从生产线上取下一张标签,贴在记录上,视为

199、已经进行检查了。第二百一十条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新增条款强调了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的风险,提醒企业要有专门防止混淆的措施。第二百一十一条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新增条款对包装过程中采用的自动检测设备提出功能检查要求,确保其运行的可靠性,从而保证包装材料的正确性,或防止混淆或差错,或保证产品包装的完整性和包装质量。西安杨森的做法是:每天生产前将不合格产品过检测装置,检查是否被正常剔除常见的自动检测设备:电子读码机(如印刷包装材料条形码或特殊标记的识别)标签计数器

200、标签缺失检测漏片检测在线称重检测包装缺盒检测第二百一十二条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新增条款增加对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质量控制要求,确保产品信息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第二百一十三条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下述内容:(一)包装外观;(二)包装是否完整;(三)产品和包装材料是否正确;(四)打印信息是否正确;(五)在线监控装置的功能是否正常。样品从包装生产线取走后不应当再返还,以防止产品混淆或污染。新增条款根据包装操作特有的质量风险。明确包装过程中中间控制项目及要求。第二百一十四条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而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

201、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新增条款针对包装的实际情况,增加重新包装的控制要求。强调企业不能随意进行重新包装,规范重新包装。第二百一十五条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新增条款物料平衡的目的是为了及时发现包装过程中发生的差错或混淆。判断是否为显著差异可采用趋势分析或其它适宜的方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新增条款为防止发生混淆,提出对废弃包装材料管理要求。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目录本章修订

202、的目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企业应配备适当的设施、必要的检验仪器和设备,还要有足够并经培训合格的人员来完成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所有质量控制的相关活动都应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进行并有手工或仪器的记录。物料、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都必须按照质量标准进行检查和检验。产品需经质量受权人批准、符合注册批准或规定的要求和质量标准的成品方可放行。建立持续的稳定性考察系统,对产品进行持续的质量监测。本章修订的目的企业需建立现代的质量保证体系,企业应以完整的文件形式明确规定质量保证系统的组成及运行,强调预防为主,涵盖供应商管理、验证、物料、生产、检

203、验、放行和发放销售等所有环节。并运用产品质量回顾分析、自检、风险管理等手段评估质量保证系统的有效性和适用性。并通过CAPA等方法不断的进行持续改进管理,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以及法规符合性。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的主要内容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物料和产品放行持续稳定性考察变更措施偏差处理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供应商的评估与批准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投诉与不良反应报告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将98版规范质量管理的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二个制度性条款在质量控制的相关的条款中进行完善和细化;另外将98版规范中有关供应商审计的第七十六条款和投诉处理的第八十一条款以及质量报告的八十二条款等三个条款在质量保证的相关要求条款中进

204、行完善和细化。根据实验室管理规范,对实验室管理增加机构、检验人员资质、文件等具体要求,并细化了实验室控制主要关键环节的具体规范,如取样、检验、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留样、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标准品与对照品的管理等相关技术要求。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根据质量受权人制度的实施,细化了物料与产品放行的控制要求。强化了稳定性考察,提出了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具体要求。详细阐述了质量保证体系的要素,如变更控制、偏差处理、纠正与预防措施、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供应商批准与审批、投诉等内容。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核心目的在于获取反映样品乃至样品代表的批产品(物料)质量的真实客观的检验数据

205、,为质量评估提供依据。达成上述目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关键环节:人员设施、设备、材料取样和样品检验方法和检验过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文件为控制上述主要风险作了系统而具体的规定。本节的要求应配合药典的相关要求实施。第二百一十七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企业通常不得进行委托检验,确需委托检验的,应当按照第十一章中委托检验部分的规定,委托外部实验室进行检验,但应当在检验报告中予以说明。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基础上,提出企业应根据检验内容和工作量和获取检验结果的时间要求,配置适当的实验室的管理原则。第二百一十八条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

206、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基础上,提出对实验室控制负责人资质和经验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一十九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相关专业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训且通过考核。新增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四条基础上,明确从事质量检测工作人员的学历资质要求。强调相关实践培训和考核。第二百二十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药典、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新增条款提出实验室应当配备基本的标准资料与物料的管理要求对外来文件(药典、图谱、检定规程、国标等),要加以管理,避免随意下载、使用盗版,也应受控。第

207、二百二十一条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一)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详细文件:1.质量标准;2.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3.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4.检验报告或证书;5.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6.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报告和记录;7.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二)每批药品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药品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三)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保存某些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四)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

208、还应当保存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以方便查阅。新增条款详细规定了实验室最基本的文件目录结合质量回顾和验证要求,对宜进行趋势分析的数据提出保存要求,加强了质量控制部门与其他部门的沟通。明确辅助记录的管理要求每一份报告数据要与历史数据对比。第二百二十二条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有权进入生产区和仓储区进行取样及调查;(二)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操作规程取样,操作规程应当详细规定:1.经授权的取样人;2.取样方法;3.所用器具;4.样品量;5.分样的方法;6.存放样品容器的类型和状态;7.取样后剩余部分及样品的处置和标识;8.取样注意事项,包括为降低取样过程产生的各种风险所采取的预防措

209、施,尤其是无菌或有害物料的取样以及防止取样过程中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注意事项;9.贮存条件;10.取样器具的清洁方法和贮存要求。(三)取样方法应当科学、合理,以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四)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产品或物料,也可抽取其他样品来监控生产过程中最重要的环节(如生产的开始或结束);(五)样品的容器应当贴有标签,注明样品名称、批号、取样日期、取自哪一包装容器、取样人等信息;(六)样品应当按照规定的贮存要求保存。新增条款详细规定了取样操作规程的基本内容。强调取样操作的科学性和代表性。强调取样操作应避免污染和交叉污染根据取样的对象、现场、确定取样的文件个数取样人可以是QA、QC和其他辅助人员(

210、如生产操作人员对中间体、半成品取样),但必须受训并考核合格复合膜等的取样,有外企让供应商在生产中按生产顺序留样,单独打包,外箱标示发运。第二百二十三条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企业应当确保药品按照注册批准的方法进行全项检验;(二)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验证:1.采用新的检验方法;2.检验方法需变更的;3.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及其他法定标准未收载的检验方法;4.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三)对不需要进行验证的检验方法,企业应当对检验方法进行确认,以确保检验数据准确、可靠;(四)检验应当有书面操作规程,规定所用方法、仪器和设备,检验操作规程

211、的内容应当与经确认或验证的检验方法一致;(五)检验应当有可追溯的记录并应当复核,确保结果与记录一致。所有计算均应当严格核对;(六)检验记录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1.产品或物料的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或供货批号,必要时注明供应商和生产商(如不同)的名称或来源;2.依据的质量标准和检验操作规程;3.检验所用的仪器或设备的型号和编号;4.检验所用的试液和培养基的配制批号、对照品或标准品的来源和批号;5.检验所用动物的相关信息;6.检验过程,包括对照品溶液的配制、各项具体的检验操作、必要的环境温湿度;7.检验结果,包括观察情况、计算和图谱或曲线图,以及依据的检验报告编号;8.检验日期;9.检验人员的签

212、名和日期;10.检验、计算复核人员的签名和日期。(七)所有中间控制(包括生产人员所进行的中间控制),均应当按照经质量管理部门批准的方法进行,检验应当有记录;(八)应当对实验室容量分析用玻璃仪器、试剂、试液、对照品以及培养基进行质量检查;(九)必要时应当将检验用实验动物在使用前进行检验或隔离检疫。饲养和管理应当符合相关的实验动物管理规定。动物应当有标识,并应当保存使用的历史记录。新增条款明确检验方法验证和确认要求。法规规定的其它需要验证的检验方法:主要指药典要求传统生物学的检验方法。细化检验记录内容。第二百二十四条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

213、程进行完整的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将超标管理的概念引入质量控制实验室,完善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若不能最终确定实验结果无效,则不能丢弃该实验结果进一步要做趋势超常调查,接近标准的调查。第二百二十五条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药品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留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应当按照操作规程对留样进行管理;(二)留样应当能够代表被取样批次的物料或产品;(三)成品的留样:1.每批药品均应当有留样;如果一批药品分成数次进行包装,则每次包装至少应当保留一件最小市售包装的成品;2.留样的包装形式应当与药品市售包装形式相同,原料药的留样如无法采

214、用市售包装形式的,可采用模拟包装; 3.每批药品的留样数量一般至少应当能够确保按照注册批准的质量标准完成两次全检(无菌检查和热原检查等除外);4.如果不影响留样的包装完整性,保存期间内至少应当每年对留样进行一次目检观察,如有异常,应当进行彻底调查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5.留样观察应当有记录;6.留样应当按照注册批准的贮存条件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7.如企业终止药品生产或关闭的,应当将留样转交受权单位保存,并告知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在必要时可随时取得留样。(四)物料的留样:1.制剂生产用每批原辅料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均应当有留样。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如输液瓶),如成品已有

215、留样,可不必单独留样;2.物料的留样量应当至少满足鉴别的需要;3.除稳定性较差的原辅料外,用于制剂生产的原辅料(不包括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溶剂、气体或制药用水)和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的留样应当至少保存至产品放行后二年。如果物料的有效期较短,则留样时间可相应缩短;4.物料的留样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必要时还应当适当包装密封。新增条款明确物料、产品的留样目的。细化物料。产品留样管理要求。区分留样与稳定性考察的概念。第二百二十六条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试剂和培养基应当从可靠的供应商处采购,必要时应当对供应商进行评估;(二)应当有接收试剂、试液、培养基的记录,必

216、要时,应当在试剂、试液、培养基的容器上标注接收日期;(三)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或使用说明配制、贮存和使用试剂、试液和培养基。特殊情况下,在接收或使用前,还应当对试剂进行鉴别或其他检验;(四)试液和已配制的培养基应当标注配制批号、配制日期和配制人员姓名,并有配制(包括灭菌)记录。不稳定的试剂、试液和培养基应当标注有效期及特殊贮存条件。标准液、滴定液还应当标注最后一次标化的日期和校正因子,并有标化记录;(五)配制的培养基应当进行适用性检查,并有相关记录。应当有培养基使用记录;(六)应当有检验所需的各种检定菌,并建立检定菌保存、传代、使用、销毁的操作规程和相应记录;(七)检定菌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

217、包括菌种名称、编号、代次、传代日期、传代操作人;(八)检定菌应当按照规定的条件贮存,贮存的方式和时间不应当对检定菌的生长特性有不利影响。新增条款细化实验室内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第二百二十七条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按照规定贮存和使用;(二)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有适当的标识,内容至少包括名称、批号、制备日期(如有)、有效期(如有)、首次开启日期、含量或效价、贮存条件;(三)企业如需自制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建立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质量标准以及制备、鉴别、检验、批准和贮存的操作规程,每批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应当用法定标准品或对照品进行标化,并确

218、定有效期,还应当通过定期标化证明工作标准品或对照品的效价或含量在有效期内保持稳定。标化的过程和结果应当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细化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增加了工作对照品的管理要求。第二节 物料和产品放行详细规定了物料与产品放行的关键控制环节文件化的放行的流程放行前必须审核的内容放行人员第二百二十八条应当分别建立物料和产品批准放行的操作规程,明确批准放行的标准、职责,并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明确物料与产品的放行应分别建立操作规程,并明确放行批准过程记录要求。第二百二十九条物料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物料的质量评价内容应当至少包括生产商的检验报告、物料包装完整性和密封性的检查情况和检验结果

219、;(二)物料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物料应当由指定人员签名批准放行。新增条款明确物料的验收结果和检验结果是放行的主要依据。明确负责物料放行的人员应是质量管理部门的人员。第二百三十条产品的放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一)在批准放行前,应当对每批药品进行质量评价,保证药品及其生产应当符合注册和本规范要求,并确认以下各项内容:1.主要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经过验证;2.已完成所有必需的检查、检验,并综合考虑实际生产条件和生产记录;3.所有必需的生产和质量控制均已完成并经相关主管人员签名;4.变更已按照相关规程处理完毕,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已得到批准;

220、5.对变更或偏差已完成所有必要的取样、检查、检验和审核;6.所有与该批产品有关的偏差均已有明确的解释或说明,或者已经过彻底调查和适当处理;如偏差还涉及其他批次产品,应当一并处理。(二)药品的质量评价应当有明确的结论,如批准放行、不合格或其他决定;(三)每批药品均应当由质量受权人签名批准放行;(四)疫苗类制品、血液制品、用于血源筛查的体外诊断试剂以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生物制品放行前还应当取得批签发合格证明。该条款详细规定了产品放行的基本要求(必要条件)保证药品质量及其生产过程符合注册要求和本规范的要求:核实生产工艺和检验方法的验证状态所有法定检验程序已经完成,并符合法定标准审核了完

221、整、真实的批生产记录和批检验记录,符合注册工艺和GMP涉及变更的批产品,应完成变更程序有偏差的批产品,应完成偏差处理程序,并就偏差对本批产品的影响有结论应评估其他批发生的偏差对本批的潜在影响;同样本批的偏差也可能影响到其他批号经过上述评价后,应有明确结论最终结论由质量受权人作出,其他人员可经授权以质量受权人的名义作出第三节 持续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一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目的是在有效期内监控已上市药品的质量,以发现药品与生产相关的稳定性问题(如杂质含量或溶出度特性的变化),并确定药品能够在标示的贮存条件下,符合质量标准的各项要求。新增条款产品研发阶段获取的药品稳定性数据有其局限性,商业化生产后需要

222、继续证明产品有效期内的质量;通过持续稳定性考察以及了解产品的质量,降低使用者的风险;持续稳定性考察样品和留样的目的是不同的。第二百三十二条持续稳定性考察主要针对市售包装药品,但也需兼顾待包装产品。例如,当待包装产品在完成包装前,或从生产厂运输到包装厂,还需要长期贮存时,应当在相应的环境条件下,评估其对包装后产品稳定性的影响。此外,还应当考虑对贮存时间较长的中间产品进行考察。新增条款明确持续稳定性考察的对象是市售包装药品。特殊情况下的具体问题:待包装产品、中间产品的长期贮存问题通过风险评估确定待包装产品(大包装)是否对市售产品的质量产生影响从而确定对待包装产品的考察策略包装的形式和对产品的保护产

223、品的特性存放条件存放时间取样日期及检验日期的区间根据检验间隔周期定第二百三十三条持续稳定性考察应当有考察方案,结果应当有报告。用于持续稳定性考察的设备(尤其是稳定性试验设备或设施)应当按照第七章和第五章的要求进行确认和维护。新增条款提出持续稳定性考察应该有方案和报告。本条规范中所指的考察方案内容,应是以某一种处方药品的不同规格和生产批量为考察对象,也可以以持续稳定性考察年度计划的形式,统筹产品类别、品种、批量、批数、取样的计划等内容在本规范第二百三十五条中体现。对于用于稳定性考察使用的恒温恒湿箱、房间等设备或设施应进行设备确认、验证并维护。第二百三十四条持续稳定性考察的时间应当涵盖药品有效期,

224、考察方案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每种规格、每个生产批量药品的考察批次数;(二)相关的物理、化学、微生物和生物学检验方法,可考虑采用稳定性考察专属的检验方法;(三)检验方法依据;(四)合格标准;(五)容器密封系统的描述;(六)试验间隔时间(测试时间点);(七)贮存条件(应当采用与药品标示贮存条件相对应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规定的长期稳定性试验标准条件);(八)检验项目,如检验项目少于成品质量标准所包含的项目,应当说明理由。新增条款明确稳定性试验考察方案的具体项目。在某些时间点上,可通过质量风险分析,根据对产品认识深入的程度,在方案中说明减少检验项目的理由。检验项目要根据考察目的来选择,一般应

225、使用成品质量标准。第二百三十五条考察批次数和检验频次应当能够获得足够的数据,以供趋势分析。通常情况下,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当考察一个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新增条款考察批次与检测的频率的设置原则:范围:涵盖所有产品、规格数量:至少一个批次要求每种规格、每种内包装形式的药品,至少每年应考察一批次,除非当年没有生产。检验频次:参考中国药典,能满足趋势分析的需要。第二百三十六条某些情况下,持续稳定性考察中应当额外增加批次数,如重大变更或生产和包装有重大偏差的药品应当列入稳定性考察。此外,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也应当考虑列入考察,除非已经过验证和稳定性考察。新增条款偏差、变

226、更等特殊情况应当考虑增加稳定性考察。无法确信产品质量趋势的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稳定性试验批次。重新加工、返工或回收的批次应当考虑增加稳定性考察。第二百三十七条关键人员,尤其是质量受权人,应当了解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当持续稳定性考察不在待包装产品和成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时,则相关各方之间应当有书面协议,且均应当保存持续稳定性考察的结果以供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新增条款提出对质量受权人的要求。提出委托检验或外包的要求。提出稳定性考察结果内部信息交流的控制要求。稳定性考察结果包括稳定性考察报告、稳定性考察失败检测信息等内容。第二百三十八条应当对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要的异常趋势进行调查。对任何已确认的不

227、符合质量标准的结果或重大不良趋势,企业都应当考虑是否可能对已上市药品造成影响,必要时应当实施召回,调查结果以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新增条款发生质量异常情况的处理调查原因评估风险,报告结果考虑主动召回第二百三十九条应当根据所获得的全部数据资料,包括考察的阶段性结论,撰写总结报告并保存。应当定期审核总结报告。新增条款总结报告阶段性报告 产品质量回顾的内容之一考察完成后的总结报告第四节 变更控制第二百四十条企业应当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对所有影响产品质量的变更进行评估和管理。需要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变更应当在得到批准后方可实施。新增条款变更控制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变更对产品质量产生不

228、利影响,保持产品质量的持续稳定。要求企业建立变更控制系统,其目的是防止质量管理体系实际运行过程中的随意变更,确保持续改进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保证变更不会引发不期望的后果,也强调QA的质量参与力度。建立有效的变更控制系统也便于质量追溯。强调了部分变更还应符合法规要求。第二百四十一条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原辅料、包装材料、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厂房、设施、设备、仪器、生产工艺和计算机软件变更的申请、评估、审核、批准和实施。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变更控制。新增条款明确了变更涉及的范围。明确了变更需要控制的流程。规定了变更控制管理部门和人员。第二百四十二条变更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

229、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变更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变更分类(如主要、次要变更)。判断变更所需的验证、额外的检验以及稳定性考察应当有科学依据。新增条款规定了变更评估的目的和依据,强调了评估应具有科学性。明确对变更可进行预先评估。根据评估进行分类管理,体现了风险管理的原则。第二百四十三条与产品质量有关的变更由申请部门提出后,应当经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明确实施职责,最终由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变更实施应当有相应的完整记录。新增条款明确了质量管理部门在变更控制中应履行的职责。强调变更申请需进行评估、制定实施计划并得到质量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才能执行的管理要求。要求企业在对变更评估后应制定变更

230、实施计划,计划内容一般包括变更措施、完成日期和责任人等信息。要求企业从变更发起到实施全过程应有完整的相关记录,已证明其变更控制的完整性。第二百四十四条改变原辅料、与药品直接接触的包装材料、生产工艺、主要生产设备以及其他影响药品质量的主要因素时,还应当对变更实施后最初至少三个批次的药品质量进行评估。如果变更可能影响药品的有效期,则质量评估还应当包括对变更实施后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新增条款明确了变更实施后对产品质量评估的要求,确保产品质量持续稳定,确保产品在有效期内的质量不因变更而产生不利影响。第二百四十五条变更实施时,应当确保与变更相关的文件均已修订。新增条款提出变更对相关文件修订的要求,

231、确保文件内容的一致和相互匹配,使质量管理体系能正常有效地运行。第二百四十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保存所有变更的文件和记录。新增条款提出变更控制文件与记录保存的管理要求变更应有台账及统计分析和总结。第五节 偏差处理第二百四十七条各部门负责人应当确保所有人员正确执行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验方法和操作规程,防止偏差的产生。新增条款明确部门负责人对防止偏差产生所负的责任。提出偏差处理总的原则要求,避免偏差的出现。第二百四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偏差处理的操作规程,规定偏差的报告、记录、调查、处理以及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并有相应的记录。新增条款提出建立偏差处理系统的要求,并规定偏差处理的流程示例流程:发现-现场控制

232、-纠正措施制定与审批-质量调查-CAPA-CAPA跟踪。第二百四十九条任何偏差都应当评估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企业可以根据偏差的性质、范围、对产品质量潜在影响的程度将偏差分类(如重大、次要偏差),对重大偏差的评估还应当考虑是否需要对产品进行额外的检验以及对产品有效期的影响,必要时,应当对涉及重大偏差的产品进行稳定性考察。新增条款增加偏差评估的控制要求,并规定偏差处理涉及批次产品控制的要求。强调偏差的评估、分类应当依据其对产品质量的潜在影响程度进行。明确重大偏差处理的原则。第二百五十条任何偏离生产工艺、物料平衡限度、质量标准、检验方法、操作规程等的情况均应当有记录,并立即报告主管人员及质量管理

233、部门,应当有清楚的说明,重大偏差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进行彻底调查,并有调查报告。偏差调查报告应当由质量管理部门的指定人员审核并签字。企业还应当采取预防措施有效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新增条款增加偏差处理记录的控制要求,并提出偏差处理质量调查、纠正措施的制定等要求。明确偏差处理的程序,强调采取预防措施防止类似偏差的再次发生。第二百五十一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负责偏差的分类,保存偏差调查、处理的文件和记录。新增条款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对偏差管理的责任应有台账,编码,统计分析,总结。第六节 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第二百五十二条企业应当建立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

234、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等进行调查并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调查的深度和形式应当与风险的级别相适应。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系统应当能够增进对产品和工艺的理解,改进产品和工艺。新增条款增加建立CAPA系统的要求,并提出CAPA发起的主要信息来源途径。增加CAPA的处理流程。CAPA是基于对问题科学分析和理解的基础上提出问题解决方案文件的设置,可以在各类文件中规定,也可是一个集中的文件。第二百五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操作规程,内容至少包括:(一)对投诉、召回、偏差、自检或外部检查结果、工艺性能和质量监测趋势以及其他来源的质量数据进行分析,确定已有和潜在的质量问题。必要时,应当采用适当的统计学

235、方法;(二)调查与产品、工艺和质量保证系统有关的原因;(三)确定所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防止问题的再次发生;(四)评估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合理性、有效性和充分性;(五)对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过程中所有发生的变更应当予以记录;(六)确保相关信息已传递到质量受权人和预防问题再次发生的直接负责人;(七)确保相关信息及其纠正和预防措施已通过高层管理人员的评审。新增条款增加对CAPA操作程序的具体内容要求,规范企业的CAPA处理方法。第二百五十四条实施纠正和预防措施应当有文件记录,并由质量管理部门保存。新增条款增加对CAPA记录控制的要求。第七节 供应商的评估和批准第二百五十五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生产用

236、物料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对主要物料供应商(尤其是生产商)的质量体系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并对质量评估不符合要求的供应商行使否决权。主要物料的确定应当综合考虑企业所生产的药品质量风险、物料用量以及物料对药品质量的影响程度等因素。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及其他部门的人员不得干扰或妨碍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独立作出质量评估。新增条款进一步明确质量管理部门对供应商质量评估的工作责权;明确主要物料的确定原则;强调质量管理部门评估工作的其独立性,实行否决权。第二百五十六条应当建立物料供应商评估和批准的操作规程,明确供应商的资质、选择的原则、质量评估方式、评估标准、物料供应商批准的程序。如质量

237、评估需采用现场质量审计方式的,还应当明确审计内容、周期、审计人员的组成及资质。需采用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明确生产批量、生产工艺、产品质量标准、稳定性考察方案。新增条款明确供应商评估和批准操作规程的具体内容。第二百五十七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物料供应商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被指定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法规和专业知识,具有足够的质量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的实践经验。新增条款明确了质量管理部门专人管理供应商的要求。质量部制定专人负责管理供应商的评估和现场质量审计,并明确该人员的资质。第二百五十八条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核实供应商资质证明文件和检验报告的真实性,核实是否

238、具备检验条件。应当对其人员机构、厂房设施和设备、物料管理、生产工艺流程和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实验室的设备、仪器、文件管理等进行检查,以全面评估其质量保证系统。现场质量审计应当有报告。新增条款明确供应商现场质量审计的具体内容和管理要求。第二百五十九条必要时,应当对主要物料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小批量试生产,并对试生产的药品进行稳定性考察。新增条款提出新供应商物料进行小试和稳定性考察的要求。第二百六十条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评估至少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标准、检验报告、企业对物料样品的检验数据和报告。如进行现场质量审计和样品小批量试生产的,还应当包括现场质量审计报告,以及小试产品的质

239、量检验报告和稳定性考察报告。新增条款强调了进行供应商评估的基本要求。第二百六十一条改变物料供应商,应当对新的供应商进行质量评估;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的,还需要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新增条款明确对供应商变更的管理要求,进一步强调了改变主要物料供应商时,应对产品进行相关的验证及稳定性考察。第二百六十二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向物料管理部门分发经批准的合格供应商名单,该名单内容至少包括物料名称、规格、质量标准、生产商名称和地址、经销商(如有)名称等,并及时更新。新增条款明确了合格供应商名单的基本要求。提出了合格供应商名单文件的实效性管理要求。明确了合格供应商名单管理责任部门。第二百六十三条质量管

240、理部门应当与主要物料供应商签订质量协议,在协议中应当明确双方所承担的质量责任。新增条款增加供应商质量协议的要求。质量协议的内容。第二百六十四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物料供应商进行评估或现场质量审计,回顾分析物料质量检验结果、质量投诉和不合格处理记录。如物料出现质量问题或生产条件、工艺、质量标准和检验方法等可能影响质量的关键因素发生重大改变时,还应当尽快进行相关的现场质量审计。新增条款持续供应商管理。提出了质量管理部门对物料供应商的管理基本要求。第二百六十五条企业应当对每家物料供应商建立质量档案,档案内容应当包括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质量协议、质量标准、样品检验数据和报告、供应商的检验报告、现场

241、质量审计报告、产品稳定性考察报告、定期的质量回顾分析报告等。新增条款增加对供应商质量档案的管理要求,并规范供应商质量档案的内容。第八节 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每年对所有生产的药品按品种进行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以确认工艺稳定可靠,以及原辅料、成品现行质量标准的适用性,及时发现不良趋势,确定产品及工艺改进的方向。应当考虑以往回顾分析的历史数据,还应当对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有效性进行自检。当有合理的科学依据时,可按照产品的剂型分类进行质量回顾,如固体制剂、液体制剂和无菌制剂等。回顾分析应当有报告。企业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形进行回顾分析:(一)产品所用原辅料的所有变更,尤其是来自新供

242、应商的原辅料;(二)关键中间控制点及成品的检验结果;(三)所有不符合质量标准的批次及其调查;(四)所有重大偏差及相关的调查、所采取的整改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有效性;(五)生产工艺或检验方法等的所有变更;(六)已批准或备案的药品注册所有变更; (七)稳定性考察的结果及任何不良趋势;(八)所有因质量原因造成的退货、投诉、召回及调查;(九)与产品工艺或设备相关的纠正措施的执行情况和效果;(十)新获批准和有变更的药品,按照注册要求上市后应当完成的工作情况;(十一)相关设备和设施,如空调净化系统、水系统、压缩空气等的确认状态;(十二)委托生产或检验的技术合同履行情况。新增条款明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要求;明确

243、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目的和作用;明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文件要求;明确产品质量回顾分析的基本范围一般够20批才具统计学意义回顾计划应均布在各月份。第二百六十七条应当对回顾分析的结果进行评估,提出是否需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或进行再确认或再验证的评估意见及理由,并及时、有效地完成整改。新增条款增加对回顾分析结果的评估,并提出意见和理由。第二百六十八条药品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托方之间应当有书面的技术协议,规定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各方的责任,确保产品质量回顾分析按时进行并符合要求。新增条款明确委托生产时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在产品质量回顾分析中的责任要求。第九节 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第二百六十九条应当建立药品不良

244、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制度,设立专门机构并配备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完善条款可参照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和监测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执行。强调质量受权人参与不良反应的职责。第二百七十条应当主动收集药品不良反应,对不良反应应当详细记录、评价、调查和处理,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可能存在的风险,并按照要求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完善条款对药品不良反应的信息及时反馈、记录、分析并作出客观评价,保证用药的安全。对药品严重不良反应组织调查、确认和及时处理(召回)。药品不良反应实行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第二百七十一条应当建立操作规程,规定投诉登记、评价、调查和处理的程序,并规定因可能的产品缺陷发生投诉时所采取的措施

245、,包括考虑是否有必要从市场召回药品。完善条款对98版GMP中第八十一条中有关投诉处理的内容进行了补充,增加了投诉处理的流程要求、投诉处理措施的规定。对投诉进行分析、评价、并应采取有效措施。根据药品安全隐患的严重程度应当考虑产品从市场召回的必要性。第二百七十二条应当有专人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进行质量投诉的调查和处理,所有投诉、调查的信息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新增条款强调了应有具有一定资质的人员处理投诉的要求。指定专人以及足够的辅助人员负责处理投诉并决定所采取的措施。一般应参与这类问题的调查和处理,应向质量受权人通报。第二百七十三条所有投诉都应当登记与审核,与产品质量缺陷有关的投诉,应当详细记录投

246、诉的各个细节,并进行调查。新增条款强调了投诉记录的要求。第二百七十四条发现或怀疑某批药品存在缺陷,应当考虑检查其他批次的药品,查明其是否受到影响。新增条款强调了对投诉产品的质量调查范围的要求。第二百七十五条投诉调查和处理应当有记录,并注明所查相关批次产品的信息。新增条款增加投诉处理相关记录管理的要求。强调了作为投诉的结果而做出的所有决定和采取的措施都应予以记录,并注明相关的批记录。第二百七十六条应当定期回顾分析投诉记录,以便发现需要警觉、重复出现以及可能需要从市场召回药品的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新增条款强调了定期对投诉进行回顾的管理要求,必要时,应采取适当的后续措施,包括产品召回。第二百七十七

247、条企业出现生产失误、药品变质或其他重大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还应当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新增条款明确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应急与报告的管理要求。第十一章 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主要目的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强调委托生产的范围和所有活动,均应符合GMP和相关药品安全监管和注册的要求;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管理,从技术管理角度提出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基本控制原则;规范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双方责任、技术事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主要内容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的管理目标与基本原则委托方的职责受托方的条件与职责委托合同控制第一节 原则第二百七十八条为

248、确保委托生产产品的质量和委托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规定各方责任、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内容及相关的技术事项。新增条款提出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管理要求,强调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的各项活动,应在书面合同的基础上进行。第二百七十九条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的所有活动,包括在技术或其他方面拟采取的任何变更,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注册的有关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过程中的变更控制的管理要求。第二节 委托方第二百八十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方进行评估,对受托方的条件、技术水平、质量管理情况进行现场考核,确认其具有完成受托工作的能力,并能保证符合本规范的要求

249、。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受委托进行质量评估的管理要求,已确保受托方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资源条件。第二百八十一条委托方应当向受托方提供所有必要的资料,以使受托方能够按照药品注册和其他法定要求正确实施所委托的操作。委托方应当使受托方充分了解与产品或操作相关的各种问题,包括产品或操作对受托方的环境、厂房、设备、人员及其他物料或产品可能造成的危害。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委托方进行技术转移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二条委托方应当对受托生产或检验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进行过程监督的要求目前有跟踪生产、抽查现场、记录审核、远程监控等方式。第二百八十三条委托方应当确保物料和产品符合相应

250、的质量标准。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对委托生产所使用的物料和产品质量控制的要求。第三节 受托方第二百八十四条受托方必须具备足够的厂房、设备、知识和经验以及人员,满足委托方所委托的生产或检验工作的要求。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资源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五条受托方应当确保所收到委托方提供的物料、中间产品和待包装产品适用于预定用途。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中使用的物料、产品不得挪作它用并进行保护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六条受托方不得从事对委托生产或检验的产品质量有不利影响的活动。新增条款提出受托方对委托生产或委托检验风险控制的管理要求。第四节 合同第二百八十七条委托方与受托方之间签订的合同应当详细规定各自的产品

251、生产和控制职责,其中的技术性条款应当由具有制药技术、检验专业知识和熟悉本规范的主管人员拟订。委托生产及检验的各项工作必须符合药品生产许可和药品注册的有关要求并经双方同意。新增条款提出委托方与受托方合同编制的基本原则。如签订合同内容、签订合同的人员要求、合同审批等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八条合同应当详细规定质量受权人批准放行每批药品的程序,确保每批产品都已按照药品注册的要求完成生产和检验。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应当规定委托生产放行责任落实的管理要求。第二百八十九条合同应当规定何方负责物料的采购、检验、放行、生产和质量控制(包括中间控制),还应当规定何方负责取样和检验。在委托检验的情况下,合同应当规定受托

252、方是否在委托方的厂房内取样。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有关对物料管理责任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条合同应当规定由受托方保存的生产、检验和发运记录及样品,委托方应当能够随时调阅或检查;出现投诉、怀疑产品有质量缺陷或召回时,委托方应当能够方便地查阅所有与评价产品质量相关的记录。新增条款增加合同中对相关生产与质量记录管理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一条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委托方可以对受托方进行检查或现场质量审计。新增条款提出在合同中明确受托方接受委托方检查或质量审计的管理要求。第二百九十二条委托检验合同应当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新增条款提出合同中需明确受托方有义务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检查的义务规定。

253、第十二章 产品发运与召回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企业建立必要的药品发运和召回系统,以便必要时能够迅速、有效召回任何一批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建立具有可追溯性的产品发运记录系统,保证发运药品的可追溯性。产品发运与召回的主要内容产品的发运控制产品召回系统与98版相比主要变化将原药品的销售管理要求改变为药品发运的管理;将“产品收回”按照相关法规文件通行的术语规定统一修订为“产品召回”;对产品召回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控制要点进行详细规定;将原规范附录一中产品零头进行合箱操作修订为仅限于在药品发运时进行合箱相关操作,避免人员的混淆和差错的发生。

254、第一节 原则第二百九十三条企业应当建立产品召回系统,必要时可迅速、有效地从市场召回任何一批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九条有关召回管理条款,根据相关法规的规定,对术语进行了规范,将“药品收回”修订为“产品召回”。提出建立召回系统的管理要求。明确召回系统的工作目标。第二百九十四条因质量原因退货和召回的产品,均应当按照规定监督销毁,有证据证明退货产品质量未受影响的除外。完善条款对98版规范第七十九条有关退货和召回的产品的处理条款,规定了处理要求。对退货的处理应按条款的要求执行。对召回产品的处理除按条款的要求执行外,还应执行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节 发运第二百九十五条每批

255、产品均应当有发运记录。根据发运记录,应当能够追查每批产品的销售情况,必要时应当能够及时全部追回,发运记录内容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收货单位和地址、联系方式、发货日期、运输方式等。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七条有关销售记录管理条款基础上,根据本规范管理的范围和产品发运去向的可追溯原则,将“销售记录”修订为“发运记录”,并在发运记录内容增加“联系方式”和“运输方式”等记录内容。建立完整产品发运记录,是实施产品召回和质量追溯管理的基础。第二百九十六条药品发运的零头包装只限两个批号为一个合箱,合箱外应当标明全部批号,并建立合箱记录。完善条款沿用98版GMP的相关要求,但明确合箱操作应在

256、发运环节进行,而不是在包装过程中进行。在包装过程中进行合箱操作,增加了发生混淆或差错的风险,与实施GMP的目的不相符。第二百九十七条发运记录应当至少保存至药品有效期后一年。完善条款在98版规范第七十八条有关销售记录管理的条款基础上,根据本规范管理的范围,强调对产品发运去向的管理,故将原条款中“销售记录”的要求改为对“发运记录”的管理。另外根据现行的药品注册管理相关规定,不存在“无效期”的产品,因此,本规范也做相应的调整,取消原条款中未规定效期的药品的有关存放期三年的规定。第三节 召回第二百九十八条应当制定召回操作规程,确保召回工作的有效性。新增条款提出编制召回操作程序文件的要求。第二百九十九条

257、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组织协调召回工作,并配备足够数量的人员。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独立于销售和市场部门;如产品召回负责人不是质量受权人,则应当向质量受权人通报召回处理情况。新增条款提出召回工作专人负责和资源的管理要求。强调产品召回工作的独立性,确保召回工作有效、迅速实施。强调质量受权人在召回工作中的作用流程一般为:申请审批发起组织实施报告总结评价汇总报告。第三百条召回应当能够随时启动,并迅速实施。新增条款提出有关召回启动时效性管理要求。第三百零一条因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决定从市场召回的,应当立即向当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完善条款根据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相关要求,对98版规范第八十二条有关质量缺陷产品上报药品

258、监督管理部门要求条款的基础上,强调“因存在有安全隐患”的产品在召回的同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管理要求。安全隐患是指由于研发、生产等原因可能使药品具有的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本条规范中实施还应当依照药品召回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第三百零二条产品召回负责人应当能够迅速查阅到药品发运记录。新增条款提出发运记录的管理要求提出发运记录查阅权限的要求第三百零三条已召回的产品应当有标识,并单独、妥善贮存,等待最终处理决定。新增条款提出对已召回产品进行质量状态控制、存放的要求。第三百零四条召回的进展过程应当有记录,并有最终报告。产品

259、发运数量、已召回数量以及数量平衡情况应当在报告中予以说明。新增条款提出召回产品过程记录及报告的具体要求。第三百零五条应当定期对产品召回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新增条款提出对召回系统有效性评价的要求。评估的方法一般采用模拟召回的形式进行。第十三章 自检目录:本章修订的目的自检的主要内容本章内容框架与98版规范相比的主要变化关键条款的解释本章修订的目的GMP自检是指制药企业内部对药品生产实施GMP的检查,是企业执行GMP中一项重要内容。建立企业自我改进、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是促使各职能部门更有效地执行GMP的重要手段,保证制药企业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能够持续地保持有效性,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强调GMP自

260、检是一项系统化、文件化的正式活动,依照正式、特定的要求进行,确保自检工作的有效性和客观性。自检的主要内容自检的程序自检的范围与频率自检人员的要求自检的组织与实施自检的文件化要求自检计划自检记录自检报告自检的纠正措施与预防措施控制要求与98版相比主要的变化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GMP自检的责任;强调自检结果的后续控制,需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要求;明确GMP自检需要按照预先制定的自检计划进行实施的要求;提出自检人员检查的客观独立性要求;明确自检报告的具体内容。第一节 原则第三百零六条质量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企业进行自检,监控本规范的实施情况,评估企业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并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

261、措施。完善条款根据98版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自检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三百零六条、第三百零七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明确质量管理部门组织自检的工作职责。自检的频率可根据自检发起的目的和管理需要来确定。通常每隔6个月或更短/更长的周期进行一次,但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系统、全面的自检。自检的结果需要自检结果进行后续控制,每次自检结束后需提出必要的纠正和预防措施,进行持续的管理改进。第二节 自检第三百零七条自检应当有计划,对机构与人员、厂房与设施、设备、物料与产品、确认与验证、文件管理、生产管理、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委托生产与委托检验、产品发运与召回等项目定期进行检查。完善条款根据98

262、版规范第八十三条的有关自检管理要求条款,根据原条款内容修订时拆分为第三百零七条和第三百零八条二个条款进行编写。强调GMP自检需依照预先确定的自检组织实施,确保自检工作的有效实施,要有年度计划及具体实施计划。根据本规范的修订内容,重新确定自检的检查范围。第三百零八条应当由企业指定人员进行独立、系统、全面的自检,也可由外部人员或专家进行独立的质量审计。新增条款从事自检工作的指定人员是指具备相应的知识、经验和技能,经通过相应的培训并受权的人员。提出自检人员检查独立性要求(关联关系回避),以确保自检人员检查结果的客观性。自检的人员可有企业内部指定人员,也可以由企业外部人员来实施。第三百零九条自检应当有

263、记录。自检完成后应当有自检报告,内容至少包括自检过程中观察到的所有情况、评价的结论以及提出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建议。自检情况应当报告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根据98版规范第八十四条有关自检文件要求的条款编写。明确自检报告的具体内容。提出自检结果向企业高层管理人员报告的管理要求。第七节第七节 原料药认证要点原料药认证要点16.10 000级洁净室(区)使用的传输设备不得穿越较低级别区域。17.灭菌柜应具有自动监测、记录装置、其能力应与生产批量相适应。18.纯化水、注射用水的生产设备能保证水质量。19.贮水罐、输水管道、管件阀门等应为无毒、耐腐蚀的材质制造。20.贮水罐密闭,排气口有无菌过滤装置,输不管线能防止滞留。并易于拆洗、消毒。21.物料应分开,并按规定条件贮存,不得使其受潮、变质、污染或易于发生差错。22.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包括药材)的验收、贮存、保管、使用、销毁等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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