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型化契约之修正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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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LOGO1 認識消費保護法令認識消費保護法令報告人: 簡燕青 壹、消費者保護法壹、消費者保護法(94年年2月月5日日)v第 一 章 總則1 v第 二 章 消費者權益7 v 第 一 節 健康與安全保障7 v 第 二 節 定型化契約11 v 第 三 節 特種買賣18 v 第 四 節 消費資訊之規範22 v第 三 章 消費者保護團體27 v第 四 章 行政監督33 v第 五 章 消費爭議之處理43 v 第 一 節 申訴與調解43 v 第 二 節 消費訴訟47 v第 六 章 罰則56 v第 七 章 附則632104年修正年修正v緣由:為使消保法之定型化契約、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等規範更加完備,並解決實務

2、爭議,爰蒐集及整理日本及歐盟等外國立法例,回應近年來我國實務之爭議問題而修正。v修法重點共有27 條修正條文(修正23 條,刪除1 條,增訂3 條)簡述如下:一、強化定型化契約記載事項之授權公告目的、內容、範圍、法律效果以及增訂行政罰3104修正修正v二、考量權益衡平,因商品或服務之性質特殊,增訂得不適用7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授權由行政院定之v三、增訂消保團體發表檢驗結果後,應公布檢驗資訊。發表檢驗結果有錯誤時,應進行更正及澄清等措施4定型化契約之修正重點定型化契約之修正重點5一、業者所預先擬定之定型化契約條款,不論與不特定多數消費者或特定多數消費者訂約之情形,均有消保法之適用二、中央主管

3、機關擬訂定型化契約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於公告前須先報請行政院核定三、增訂公告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之授權目的、內容、範圍及法律效果四、企業經營者使用定型化契約,違反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應記載或不得記載事項者,增訂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之行政罰有關郵購及訪問買賣之修正有關郵購及訪問買賣之修正6一、名詞修正為通訊交易及訪問交易,以切合實務交易形態二、業者應告知消費者享有7 日解除契約之權利,若有違反,7 日期間自提供之次日起算三、增訂得不適用7 日猶豫期之合理例外情事規定,並授權由行政院定之四、解約後,原則上業者應於15 日內取回商品,於取回商品或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後15 日

4、內返還對價五、何以要增訂公告記載事項之授權何以要增訂公告記載事項之授權內內容及其效力容及其效力7一、為法規之明確性及可預測性:按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現行規定係屬概括授權,依大法官會議解釋(釋字第606 號、第612 號及643 號等),授權範圍應就法律本身之立法目的,及其整體規定之關聯意義為綜合判斷,爰增訂具體之授權內容二、提升法規範之位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記載事項之效力,原規定於消保法施行細則第15 條第2 項,宜提升其位階於母法,併入消保法第17 條業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提供消費資訊業者為通訊或訪問交易應提供消費資訊8一、依消保法第18 條規定,原則上應以書面提供消費資訊。以

5、網際網路所為之通訊交易,得以可供完整查閱、儲存之電子方式為之二、應提供之消費資訊如下: (一)業者之名稱及相關通訊資料。 (二)商品或服務之內容、對價、付款期日及方式、交付期日及方式。 (三)7日解除契約之行使期限及方式、商品或服務已經排除適用解除權之說明。 (四)消費申訴受理方式,及其他主管機關公告事項。消費者如何行使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消費者如何行使通訊或訪問交易之解除權9一、行使期限: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 日內行使解除權二、行使方式:行使解除權之方式為退回商品給業者或以書面為解除契約之通知。其他以口頭或電話等方式為之者,因不易舉證,倘業者不予承認,實務上易遭敗訴之判決。三、

6、解除權之生效:消費者於法定期間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毋庸擔心業者拒收之問題。消費者解除契約為何要採發信主義消費者解除契約為何要採發信主義10一、考量消費者對於其已送出商品或書面之事實雖有舉證之能力,惟當企業經營者主張未收受時,消費者對於非支配範圍之事項往往無法舉證,故消保法第19 條第4 項規定,消費者於7 日內已交運商品或發出書面者,契約視為解除。二、參考歐盟指令2011/83/EU第11 條第2 項15及日本特定商事交易法第9 條第2 項規定,消費者毋需負擔商品或書面寄出後之舉證。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想解約時通訊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想解約時業者應如何處理業者應如何處理1

7、1一、原則:業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例外:需經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合議者為限)。二、已支付對價之返還:解約後業者遲未返還對價為實務常見之糾紛,消保法第19 條之2 第2 項規定,業者應於取回商品、收到消費者退回商品或解除服務契約通知之次日起15 日內返還。業者及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業者及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2一、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傳單、海報、招牌、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消保法施行細則第23 條)二、消保法第22條第1項規定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

8、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另依同條第2項規定廣告內容於契約成立後,業者應確實履行。所以,業者不得陳稱廣告內容僅供參考。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媒體經營者對於廣告須負何種責任13依消保法23 條規定:一、媒體經營者若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仍予以刊登或報導者,就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要與業者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二、媒體經營者的責任是不能事先約定限制或拋棄的。14立法目的立法目的(消保法第消保法第1條條)v(一)為保護消費者權益。v(二)促進國民消費生活安全。v(三)提昇國民消費生活品質。v 15消費者權益消費者權益v(一)企業經營者之無過失責任原則

9、 -商品服務的無過失責任消保法中有無過失責任原則,假如企業經營者沒有過失,但產品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時,企業經營者還是要負連帶責任,因為企業經營者運用許多社會資源,並向大眾販賣產品獲得利益,相對地要承擔較大的風險,甚至這個風險也可以用保險來轉嫁,因此,在法律上才會有無過失責任原則。16何謂消費?何謂消費?v一消費是一種為達成生活目的之行為:凡是基於求生存、便利或舒適之生活目的,在食衣住行育樂方面所為滿足人類慾望之行為,即為消費。換言之,凡與人類生活有關的行為,原則上均屬消費行為。 v二消費是一種直接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之行為:消費與生產為相對的兩個名詞,消費雖沒有固定的模式,惟可以肯定的是生產絕不

10、是消費。消費者保護法所稱的消費,係指不再用於生產的情形下的最終的消費而言。17v(三)定型化契約v例如:貨既出門,概不退貨、客戶須知等v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立定型化契約前,應合理期間供消費者審閱全部條款內容。 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條款不構成契約之內容。但消費者得主張該條款仍構成契約之內容。一、審閱審閱期間,了解內容 二、比較簽約前停看聽 三、探聽主管機關有無提供範本18消費申訴範圍消費申訴範圍v受理申訴範圍:日常生活中,相關食、衣、住、行、育、樂、醫等各方面之民生消費性問題。 但,非屬消費問題的申訴:勞資糾紛、具賣方身份之買賣糾紛(如售屋、合建等)、投資理財之糾紛(股票)。或消費之目的為營利或生

11、財者:計程車、貨運車、廠房、辦公室、辦公設備,或申訴之對造非為台、澎、金、馬地區者。或消費者要求顯不合理。或在現行法令中,消費者尚無權利爭取者,不在處理範圍19各種定型化契約範本各種定型化契約範本v行政院針對以下種類,均訂有各種定型化契約範本供民眾及業者參考,建議民眾簽約前需仔細審閱合約,以維權益:v1.金融保險類 7.文教補習類v 2.休閒旅遊類 8.運輸通信類v 3.車輛房屋類 9.保育教養類v 4.電腦電器類 10.殯葬禮儀類 v 5.電視育樂類 11.高爾夫球場 健身中心v 6.醫療保健類 12.禮劵等回數票(運動服務業)20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v政府推

12、動消費者保護工作之具體作法如次: v一除依法建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如消費者保護官制度、消費者服務中心、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及業務協調會報外,將利用各種統計報表或有關調查資料以瞭解各項消費者問題之所在,研擬對應措施,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 v二積極研擬消費者保護計劃,並請各主管機關檢討修訂現行法令,以有效落實消費者保護工作。21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政府落實推動消費者保護工作(續續)v三積極推動消費者保護教育宣導工作,編印及發行消費者保護之書刊。 v四協調並促請各企業經營者設立消費者申訴或服務中心,加強與消費者之溝通,提供良好服務,使申訴案件在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 間妥為解決。22企業經營者如何

13、作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企業經營者如何作好消費者保護工作v消費者保護工作之目的,不僅為保障消費者權益,更是企業經營者為企業之永續經營所必須,企業經營者如能體認消費者權益與企業利益相輔相成之關係,落實以下工作,促進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良性發展: v一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加強產品品質管理,防止有瑕疵之產品流入市場。危險產品應有警告標示,及載明使用、保存、處理危險方法及使用期限等。產品流入市場有危害消費者安全與健康之虞時,應即採必要措施,或收回該產品。透過產品責任保險以分散企業經營者之責任,惟為降低保險費用,可由同業公會集體辦理產品責任保險。 23企業經營者如何作好消費者保護工作企業經營者如何作好消費者

14、保護工作(續續)v二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依消費者保護法第五條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致力充實消費資訊,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提供消費者運用,俾消費者採取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 。 v三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企業經營者對於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等交易型態,應提供充分與正確之資訊,俾消費者得以採取 正確合理之消費行為。企業經營者並應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在買賣契約上明訂解除契約、回復原狀、費用負擔等規定,以防止消費爭議之發生。 24v四維護交易之公平:企業經營者應配合主管機關檢討定型化契約,落實平等互惠、誠實信用原則,另刊登廣告內容不得誇大不實或引人錯誤,以降低消費爭議之發生,並提

15、昇消費生活品質。 v五加強消費爭議處理:為因應消費者保護法有關消費訴訟之規定,企業經營者應調整以往對消費爭議被動消極處理之態度,宜設立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費者申訴電話專線,專責處理消費爭議案件,俾消費爭議儘可能透過雙方當事人和解解決,或透過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解決,避免興訟之鉅大社會成本。25八大權、五大義務八大權、五大義務v一九三,國際消費者組織盟(IOCU)根據一九二美國總統甘迺迪首次提出之消費者四大權講求安全、知道真相、選擇及表達意的權,再定出消費者的八大權、五大義務,而成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的共。26消費者八大權消費者八大權v一、基本需求的權v二、知的權v三、選擇的權v四、講求安全的

16、權v五、講求健康環境的權v、消費教育的權v七、表達意的權v八、請求賠償的權27消費者的五大義務消費者的五大義務v一、認知v二、動v三、關懷v四、環保v五、團結28消費者如何維護本身之消費安全與權益消費者如何維護本身之消費安全與權益v一致力充實消費資訊: v消費者為充實消費資訊,平時應多接受消費教育宣導。 v消費者從事消費前應蒐集消費相關資料。 v消費者有疑問應即查詢。 v二正確合理消費行為: v不買具有危險的商品或服務。 v詳細閱讀商品之說明及標示等資料。 v不為商品之不當使用。 v向企業經營者索閱品質保證書或相關文件。 v三發生消費爭議時,應儘速依照消費者保護法規定申訴、調解、消費訴訟程序解

17、決。29三不七要三不七要v不去 危險公共場所v不買 標示不清商品v不吃 問題食品藥品v要充實 消費資訊v要合理 消費行為v要申訴 消費受害v要團結 爭取權益v要力行 綠色消費v要參與 消保活動v要記牢 1950專線30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我國之消費者保護行政體系v可分為主管機關、研 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說明如下v一主管機關:第六條 v.中央主管機關: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v.省市主管機關:省市政府。 v.縣市主管機關:縣市政府。 v二研擬、審議消費者保護基本政策及監督機關:行政院消費者保護委員會。第四十條 v三執行機關及調解機關: v.消費者服務中心

18、。第四十二條 v.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第四十五條 v.消費者保護官。第三十九條31年度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考之具體年度消費者保護工作績效考之具體建議建議v在教育訓練及宣導方面,雖然有舉辦相關消保研習會,宣導對象應再擴大至各體育協會、公會之從業人員、行政人員,並將與體育相關的消費糾紛類型化,研議解決改進措施,並發布消費(警)資訊。v維持加強倡導健康的體育休閒活動,引導消費者不要過度追求物質的消費生活,除維護健康外,亦可減少資源耗損。v有關加強各類商品、服務規格、標示等之辦理成效,有關運動用品之辦理情形32商業登記法第六條商業登記法第六條33依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是否事先許可?區分為二類 l依法律或法規命令,須經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於領得許可文件後,方得申請商業登記。(先專業審查許可,後登記)l一般程序登記。34簡報完畢請賜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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