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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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北京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张宁宁主要内容一、修订背景二、新条例的“变化”一、修订背景(一)畜产品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二)生产方式急需转变(三)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质量有待提高(四)缺少强有力的监督执法支撑一、修订背景基本精神和原则: 提高门槛,减少数量。 转变方式,增加效益。 加强监管,保证安全。 目标: 转变发展方式,加强监督管理,强化科技支撑,加快建设饲料工业强国。 二、新条例的“变化”新新条例条例的的“变化变化”修改条款多新增加条款18条;修改27条;合并的2条;调整2条;保留2条;取消1条;由35条增至51条。修订内容广覆盖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各环节。修订幅度大强制措

2、施、处罚条款设定更为严格。修订时间长农业部会同国务院法制办历时3年, 2008年10月至2011年11月。新新条例条例的的“变化变化”明确了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以及生产经营者的质量安全责任。进一步完善生产和经营环节的质量安全控制制度。规范饲料的使用,对养殖户自配饲料和使用饲料提出明确要求。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一)饲料原料目录发布制度(一)饲料原料目录发布制度(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发布制度(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发布制度(三)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三)管理部门监督管理职责(四)地方政府监管保障职责(四)地方政府监管保障职责(五)饲料生产

3、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五)饲料生产经营主体第一责任人责任(六)举报权和建议权(六)举报权和建议权监督执法体系监督执法体系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农业局市农业局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职责。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市农业局委托授权,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区动物卫生监督所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经区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委托授权,开展行政监督执法工作。(七)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制度(七)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审定制度(八)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职责(八)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评审职责(九)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九)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监测期制度(

4、十)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制度(十)进口饲料、饲料添加剂登记制度(十一)进口产品登记代理制度(十一)进口产品登记代理制度(十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数据保护制度(十二)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数据保护制度第二章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审定和登记第三章第三章 生产、经营和使用生产、经营和使用(十三)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制度(十三)饲料、饲料添加剂企业生产许可制度设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条件:1、符合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饲料工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2、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饲料添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规定的其他条件。生产环节:生产环节:生产许可证和

5、批准文号的核发1、农业部: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生产许可证。2、市农业局:核发单一饲料、浓缩饲料、动物源性饲料、精料补充料的生产许可证。3、市农业局:核发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产品批准文号。4、有效期:5 5年;届满前6 6个月申请续展。变化:统一了生产许可证名称;凭生产许可证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四)饲料原料检验、查验和记录制度(十四)饲料原料检验、查验和记录制度应当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和有关标准,对采购的原料进行查验或者检验查验或者检验。应当如实记录记录采购的原料的名称、产地、数量、保质期、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质量检验信息、生产企业名称或

6、者供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2年。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五)限制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制度(十五)限制性使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制度时间限制时间限制禁止超范围使用、严格遵守休药期等相关规定。对象限制对象限制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和药物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国别限制国别限制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生(十六)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制度(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产记录和留样观察)生产记录生产记录:涵盖原料采购与管理、生产过程控制、产品检验、产品贮存及运

7、输、产品追溯与召回和人员与卫生等相关制度与记录。留样观察留样观察:建立原料和成品的留样观察制度和记录。保存期不少于2 2年。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七)生产企业质量自检制度(十七)生产企业质量自检制度生产现场生产现场:专人对生产过程中的原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状况、工艺规程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出厂检验出厂检验:应依据产品标准规定的出厂检验项目实施,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应有检验人员的签字。并保存检验记录和检验报告,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2年。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八)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十八)出厂销售记录制度应建立产品销售台账销售台账,如实记录出厂销售的饲料产品的名称、数量、生产

8、日期、生产批次、质量检验信息、购货者名称及其联系方式、销售日期等。保存销售台账、销售票据和相关凭证,保存期不得少于2 2年。 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十九)饲料包装有关规定(罐装车)(十九)饲料包装有关规定(罐装车)运输散装产品的罐装车应专车专用,保持清洁卫生。装运不同种类的产品时,应对罐体进行彻底清理。并保存清理记录。随罐装车附具产品标签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二十)召回报告制度(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二十)召回报告制度(生产者、经营者、使用者)产品可追溯可追溯制度 产品召回召回制度。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无害化处理或销毁记录 产品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投诉和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9、。 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二十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二十一)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制度准文号制度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发相应的产品批准文号。(二十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制度(二十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制度(二十三)饲料标签制度(药物饲料添加剂、动物(二十三)饲料标签制度(药物饲料添加剂、动物源性饲料)源性饲料)未改变的:未改变的:生生 产产 环环 节节(二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二十四)饲料、饲料添加剂经营条件(二十五)经营者查验许可证明制度(二十五)经营者查验许可证明制度 产品标签、质量

10、检验合格证和相应许可证明文件。(二十六)经营者禁止事项(二十六)经营者禁止事项 不得拆包、分装、再加工。(二十七)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二十七)经营者建立购销台账制度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 2年。经经 营营 环环 节节(二十八)进口产品包装、标签管理(二十八)进口产品包装、标签管理 应当符合中国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并附具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标签。 应当符合中国有关检验检疫的要求。(二十九)进口产品销售代理制度(二十九)进口产品销售代理制度 境外企业不得直接在中国销售直接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境外企业在中国销售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应当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销售机构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中国

11、境内代理机构销售。经经 营营 环环 节节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动物源性成分。(三十)养殖者自配饲料管理(不得对外销售)(三十)养殖者自配饲料管理(不得对外销售)使使 用用 环环 节节(三十一)饲料质量安全宣

12、传职责(三十一)饲料质量安全宣传职责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知识的宣传宣传,提高养殖者的质量安全意识,指导养殖者安全、合理使用饲料、饲料添加剂。 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职责(三十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及结果发布(三十二)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抽查及结果发布制度(黑名单)制度(黑名单)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权限公布监督抽查结果,并可以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公布具有不良记录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名单。 (三十三)饲料管理部门监管档案制度(

13、三十三)饲料管理部门监管档案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饲料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档案监督管理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 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职责(三十四)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发布制度(三十四)饲料质量安全监测发布制度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进行监测。发布饲料、饲料添加剂质量安全预警信息。(三十五)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公布制度(三十五)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公布制度饲料、饲料添加剂在使用过程中被证实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或者环境有害的,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决定禁用并予以公布。 监管部门职责监管部门职责(三十六)完善监督管理措施(三十六)完善监督管理措施

14、1、现场检查。2、查阅、复制。3、查封、扣押。4、查封场所。监监 管管 措措 施施(三十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三十七)加大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旧条例处罚条款旧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未设立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明未设立撤销许可,处撤销许可,处5-10万元罚款,万元罚款,3年内不得申请年内不得申请假冒伪造买卖许可证明文件1、仅限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2、省、自治区、直辖市饲料管理部门1、覆盖所有许可证明文件、覆盖所有许可证明文件2、县级、县级以上饲料管理部门无证生产1、仅

15、限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2、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产品和所得,处1-5倍罚款1、覆盖全部饲料、饲料添加剂、覆盖全部饲料、饲料添加剂2、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3、货值金额不足、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处万元,处1-5万罚款,万罚款,1万元以上的,处万元以上的,处5-10倍罚款;倍罚款;4、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情节严重的,没收生产设备,10年内不得入行年内不得入行处处 罚罚 措措 施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旧条例处罚条款旧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取得生产许可证,但生产条件不具备未设立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责令停止生产、限期改正,处1-5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吊万元罚款

16、;逾期不改正,吊销许可证销许可证取得生产许可证,未取得批准文号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产品和原料,限期补办,并处并处货值货值1-3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倍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吊销许可证违法使用限制使用或不遵守限制性规定的1、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所得,处违法所得1-5倍罚款1、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货值金额不足不足1万万元,处元,处1-5万罚款,万罚款,1万元以上万元以上的,处的,处5-10倍罚款;倍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许、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许可,可, 10年内不得入行年内不得入

17、行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使用目录范围以外的物质的生产未取得许可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或禁用饲料、饲料添加剂的处处 罚罚 措措 施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旧条例处罚条款旧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未按规定对原料进行查验或检验未设立1、责令改正,责令改正,处处1-2万罚款;万罚款;2、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处产品和原料,处5-10万罚款;万罚款;3、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可、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可吊销、撤销许可证吊销、撤销许可证不遵守饲料、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和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责令改正,处以3万以下罚款产品未经质量检验未设立未实行采购、生产

18、、销售记录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未设立1、责令改正,处、责令改正,处1-2万罚款;万罚款;2、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原料,处产品和原料,处2-5万罚款万罚款,,可,可吊销、撤销许可证吊销、撤销许可证未附具产品质量检未附具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验合格证或包装、标签不符合规定1、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所得,处1倍以下罚款;2、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责令停止销售,处1倍以下罚款;1、责令改正;、责令改正;2、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和销售产品,处违法销售货值和销售产品,处违法销售货值30%以下罚款。以下罚款。处处 罚罚 措措 施

19、施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旧条例处罚条款旧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新条例处罚条款不主动召回未设立1、责令召回,监督无害化处理、责令召回,监督无害化处理或销毁;或销毁;2、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召回产品货值处召回产品货值1-3倍罚款,可倍罚款,可吊销、撤销许可证明;吊销、撤销许可证明;3、代为销毁,费用自负、代为销毁,费用自负以次充好,假冒伪劣 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产品和所得,处1-5倍罚款;2、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3、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得和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万,处处2000-2万罚款,货值金额万罚款,货值金额1万万以上,处以上,处2-5倍罚款;倍罚款;2、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许、情节严重的,吊销、撤销许可证明;可证明;4、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部门,、情节严重的,通知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吊销营业执照无质量标准或不符合质量标准生产的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处处 罚罚 措措 施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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