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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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中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第一条 为提高食堂饮食质量和服务质量,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现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某某中学。第三条 学校食堂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指导、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督查、学校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区教育局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对学校的整体考核。第四条学校食堂总体目标:卫生安全、营养合理、价格优惠、服务育人、管理育人;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第五条学校食堂总体要求:依法管理,落实责任,执行规范,严格把关,强化考核;严防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发生。第二章第二章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要求

2、学校食堂经营管理要求第六条依据食品卫生法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卫生规范 、 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要求进行硬件配备、加工操作、经营管理。第七条 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堂管理员。 供应三餐或者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管理员必须为专职。食堂管理员必须参加市/区的上岗培训班,持证上岗,每年参加市区业务培训不少于 2 次。达不到以上要求者扣除学校相应的安全考核分。食堂管理员的主要职责包括:(一)组织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卫生法律和卫生知识培训;(二)制定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及岗位责任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三)检查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状况并记录,对检查

3、中发现的不符合卫生要求的行为及时制止并提出处理意见;1(四)组织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办证,督促患有有碍食品卫生疾病和病症的人员调离相关岗位;(五)建立食品卫生管理台帐;(六)接受和配合卫生监督机构对本单位的食品卫生进行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七)对食品卫生检验工作进行管理;学生集体用餐应当当餐加工,不得加工、出售隔日剩余食品,不得订购、制作冷荤凉菜;(八)与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有关的其他管理工作。第八条指定专人负责食堂成本核算,定期向师生公布核算结果,控制食堂利润率。承包食堂中除承包人配备的成本核算员外,学校必须指定一名学校人员对其工作进行抽查复核。成本核算员职责包括:(一)加强定点采购

4、、索证采购、 QS 标识采购的管理,按照规范建立采购台帐、成本核算台帐,杜绝虚帐、假帐。(二)按月实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盈利比例。每学期公布成本核算。学生购餐时避免现金操作。(三)检验所购食品有无合格证或检疫证明。腐败变质、发霉、生虫、有毒有害、掺杂掺假、质量不新鲜的食品杜绝进入学校食堂。第九条食堂出售的食品应以自制为主,早餐不得外购。学校应采取切实措施提高食堂伙食质量,学校食堂应定期公布每周菜单,菜单应体现营养合理、品种多样、荤素搭配的要求,学校不得采购、制作容易发生食物中毒的食品,对于不利于学生健康成长的油炸食品等应予以控制。要采取多种方法来增加食品花色品种,不断改善、提高伙食质量,满足师

5、生饮食需求。第十条学校应加强学生就餐管理,安排教师为低龄学生提供就餐服务。中小学应鼓励教师与学生一起用餐。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对食堂工作人员的培训、学习,每月2至少两次,学习相关法规、健康知识、卫生知识、营养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应急预案,并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努力提高食堂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水平。在日常的食堂随机检查中,区教育局将对学校食堂人员的培训时间安排、学习材料、学习记录等内容进行抽查,凡未按要求做的,视学校食堂管理为不合格。第十二条按照劳动法 、 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范食堂用工行为,保障食堂工作人员的基本权利,避免劳动纠纷。第十三条努力改善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水平。学

6、校食堂工作人员应佩带工牌上岗,工牌号及工作人员照片应在食堂餐厅内公示。学校、经营者应加强食堂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质量的考核。学校食堂内应设立意见箱,由分管校长负责意见箱的管理,定期开箱收集师生意见,并及时处理和落实有效意见和建议,同时将师生意见作为对食堂工作人员考核的依据之一。第三章第三章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要求学校食品安全监管要求第十四条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权隶属于学校。学校应建立校长负责制,校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并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食堂管理员、成本核算员。学校校级领导检查学校食堂工作每月不少于一次。总务主任、安全督查员、校医必须定期检查食堂工作并及时向校长汇报。食品安全工作纳

7、入以上人员年度工作考核内容。第十五条将食品卫生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学校日常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认真负责,食堂安全工作做得好,师生满意度高的工作人员,学校要表彰奖励。区教育局对违反规定、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学生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的学校和责任人,以及造成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后隐瞒实情不上报的学校和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惩处。第十六条 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 膳委会可由学校分管校长、食堂监管人员、学校工会成员、食堂经营者和就餐师生代表3组成,一般不应少于10 人。膳委会平时应实地查看食堂卫生、营养、价格、服务等情况,听取就餐师生意见,每年活动不少于四次。应

8、及时将师生反映的问题提交给学校领导,由学校领导督促解决,并进行反馈、公示。膳委会应有会议记录等活动材料。第十七条开展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每学期不少于两次,以就餐师生为对象, 1000 人以下,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总人数的 15%,1000 人以上,测评人数不少于就餐总人数的 10%。学校应将测评结果纳入对食堂人员的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台帐。区教育局将定期检查学校测评台帐,并不定期抽取部分就餐师生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将作为食堂考核的重要依据。第十八条学校应当为学生提供充足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饮用水。学校不得擅自设置集体性课间餐,未经省批准的“学生饮用奶”不得组织学生饮用。校园内超市必须纳入学校食品安

9、全管理体系。第十九条 对学生加强饮食卫生教育和营养知识、 健康知识教育,引导学生科学饮食,合理营养。劝阻学生不买街头无照 (证)商贩出售的盒饭及食品,不食用来历不明的可疑食物,少吃零食。学校应采取多种措施,加强教育管理,教育督促学生尊重食堂工作人员,尊重劳动,珍惜粮食,努力营造节约光荣,劳动光荣,浪费可耻的氛围。第四章第四章承包食堂的监管要求承包食堂的监管要求第二十条小学、初中食堂鼓励学校自办,幼儿园禁止对外承包经营或租赁经营。普通高中、职业学校可根据学校办学特点自行选择经营模式。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对外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经营者应具备法人经营许可证,有饮食服务企业资历及相应的管理能力。不得将学

10、校食堂承包给无饮食服务企业资质的企业或无法人资质的个人经营。B 级以下食堂不允许承包经营。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实行对外承包经营,应实行公开招标,4在区教育局后勤管理办公室参与下,由学校成立的招标小组具体操作。招标小组应由学校校级领导、工会、总务处和教师代表组成。应标公司必须为三家以上,招标时应注重审核投标方的资质信誉、资金能力、经营管理水平、利润率控制和从业人员素质及健康状况,并择优选定。学校应较科学地测算承包费,严格控制承包费,降低伙食成本,不得以承包费多少作为选择经营商的主要依据。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经营应签订合同,并报区教育局备案。合同期限原则上一年,最长不超过两年。合同签订时间应选

11、在寒暑假期间,以便更换经营者时不影响伙食的正常供应。学校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必须将食品卫生安全、师生满意度作为重要指标列入合同,必须注明利润率控制上限(一般不得超过15%)及相应控制措施,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相关奖惩措施。一旦发生食物中毒事故,自动解除承包合同。中标经营者中途不得转包,对不严格执行协议或违规经营者,学校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第二十四条在食堂师生满意度测评中,满意度低于 65%的经营者或经营期间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者,取消下次续聘、竞聘资格。满意度低于 50%或经营期间发生严重食物中毒事故的经营者,学校应取消其经营资格。满意度高于 85%且经营期间未发生食物中毒事故的

12、经营者,可直接续聘一年。鼓励学校在承包费中提取一部分经费用于奖励食品卫生安全、师生满意度高的食堂经营者和学校具体监管人员。第二十五条学校应对承包经营食堂监管好伙食价格,指定成本核算员(必须为学校人员)抽查伙食收入、支出成本,调查利润率,每学期不得少于两次。第二十六条学校食堂固定资产应主要由学校购置。为减少学生伙食成本,新签承包经营合同的学校不得要求经营者购置低值易耗品外的食堂固定资产。5第二十七条实行对外承包经营的学校食堂,如条件许可,可选择多家经营单位进校经营,并采取可控措施促进其良性竞争,以市场调节来控制伙食价格。第五章第五章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食物中毒事件的应急处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当建

13、立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停水、停电、停气、食物中毒等)的应急预案,并将食物中毒应急处理程序上墙公布。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后,应采取下列措施:1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学校及时组织人员护送或联系急救中心,对食物中毒学生进行就近抢救,跟踪了解中毒原因及时向学校主要领导汇报;2学校责任报告人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 区教育局和区卫生局报告,同时通知学生家长;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4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 按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5如疑似人为投毒及时向所在公安局报告,控制人员流

14、动,积极配合公安部门调查取证;6、做好全校师生和家长的稳定工作, 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控制事态发展;7、按照教育、卫生、公安部门的要求采取其他后续措施。第二十九条为解决食物中毒、食物不良反应等事故责任难以界定问题, 让学生能及时地得到救治, 获得应有的赔偿。 从 2008年 9 月开始,在全区推行“餐饮场所责任保险” ,全区所有公办学校必须投保,民办学校自愿参加。保险理赔工作由学校安保办统一申报。第六章第六章食物中毒事件的行政责任追究食物中毒事件的行政责任追究6第三十条学校食品卫生工作中,发生因失职行为而造成学校食物中毒事件的,将依据江苏省学校卫生防疫与食品卫生安全行政责任追究办法(试

15、行)进行责任追究。第三十一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教育局对学校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一)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工作主管校长负责制, 未落实责任报告人和食品卫生管理员的;(二)未建立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制度、食堂管理台帐制度、饮食饮水卫生管理制度、食品采购索证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以及健康教育制度等),或虽已建立但未落实的;(三)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后, 责任报告人未在 2 小时内向教育局及卫生局等相关部门报告的;(四)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 未按照规定及时采取严格的预防控制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五)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后,

16、对卫生部门调查、处理不予配合,或对有关部门提出的处理措施落实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或未保留现场以及未经批准销毁可疑食品的;(六)学校食堂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就从事食品生产、 加工和销售的,或学校食堂、小卖部人员未取得有效的健康证、培训证而上岗的,或患有影响师生健康的疾病仍在岗工作的;(七)违反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 ,向未经许可经营学生用餐的生产经营者订餐及采购食品的;(八)对卫生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在要求时间内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合要求的;(九)有其它与学校食物中毒事件发生直接相关的失职、 渎职行为的。第三十二条依据情节严重程度,采取通报批评、行政处分7等行政责任追究的形式。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第七章第七章附则附则第三十三条以代蒸饭为主的农村学校,其食堂建筑、设备等暂不作为实行本办法的单位对待。但在食品卫生管理方面应遵照执行。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 20年8月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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