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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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美国司法审查第一案美国司法审查第一案修文辉l背景知识司法审查l是指美国联邦法院所拥有的,因政府行为以及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违反宪法,而宣告其无效的权力。自然权利l根据洛克的理论,所有的人都拥有一些基本的,或曰自然的权利,包括生命、自由和财产,政府的目的就是保障这些自然权利,当政府未能实现其目的当它背弃了其合法性来源的社会契约时被统治者有权中止他们先前的承诺,建立一个愿意履行其社会契约之义务并且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的新政府。 美利坚合众国的创建者们意欲确保新政府有足够强大的权力来处理国家事务,然而又不愿意他们的政府太过强大,以至于威胁到美国人民的自然权利。马伯里诉麦迪

2、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分立l主要是借鉴了十八世纪法国政治哲学家孟德斯鸠的哲学思想,宪法起草者们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加以划分,分配给三个政府部门:立法部门国会将制定法律;行政部门由总统领导将执行法律;而司法部门法院将解释法律。l将联邦政府的权力在三个部门中划分,用詹姆士麦迪逊的话来说,是“保护自由的关键所在。” 麦迪逊是美国宪法的主要起草者,被誉为“宪法之父”。对麦迪逊和其他起草者而言,孟德斯鸠的分权方法是保障联邦政府任一部门不至于扩张太多的权力而凌驾于其他部门之上进而凌驾于人民的自由之上的最佳方式。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三权制衡l麦迪逊和其他美国宪法的起草者们进一步超越了孟德斯鸠的分权

3、理论,认为不仅仅政府权力应当进行分割并在三个部门中分配,而且每一部门还应有一定的权力可以对其他两个部门进行制衡和监督。l美国国会享有立法权,然而,国会的立法权受到总统的立法否决权的制衡:如果总统否决了一项向其呈请的由国会两院通过的法律草案,该法案将不能成为法律,除非国会行使其对总统否决权的复决权。也就是说,如果有不少于2/3多数的两院议员投票反对总统的否决,那么总统的否决将被推翻,法案将不考虑先前否决的情势而成为真正的法律。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立法部门国会拥有另一项重要的不仅仅是对行政部门,而且包括对司法部门的制衡权力。美国宪法第二条赋予国会以权力,通过宪法第二条规定的弹劾与罢免

4、程序免去总统、副总统,以及其他联邦行政官员的职务。这一弹劾与罢免权亦可免除联邦法官在其部门的任职。如果众议院议员的简单多数同意弹劾某一官员,并且参议院的2/3多数的议员同意罢免,那么该官员将被免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总统领导行政部门并有权任命驻外大使、联邦政府行政官员以及联邦法官。但是总统此项任命的权力受到美国参议院的确认权的制衡参议院有权同意或否决对这些官员的任命。宪法第二条赋予参议院对总统权力进行制衡的另一项重要权力,总统有权与其他国家签订条约,但只有当参议院议员2/3多数投票批准,该条约才能成为有效的美国法律。l美国宪法第三条第二款赋予联邦法院广泛的,但是有限的管辖权,受

5、理特定的“争议与案件”。然而,在宪法的条文中并没有提到,联邦法院有权审查其他两部门的行为是否合宪,且如果违宪,则宣告其无效。l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意义在于确立了司法审查作为一项宪法原则的地位,通过这一案件,司法部门拥有了对其他两部门进行司法监督的重要权力,从而成为与行政、立法两部门势均力敌的抗衡者。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本案主要角色原告:威廉马伯里(William Marbury),治安法官 被告:詹姆斯麦迪逊(James Madson),美国国务卿 主审法官:约翰马歇尔(John Marshall) ,美国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相关当事人约翰亚当斯(John Adams),美国第二任总

6、统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美国第三任总统 l时间:1803年伟大的原告、被告与法官伟大的原告、被告与法官James.MadsonWilliam Marbury John.Marshall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本案背景简介w联邦党人在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中的失败:约翰亚当斯在1800年美国的总统选举失利,并且在同时举行的国会选举中,联邦党也遭受重大的失败。 w联邦党人把希望寄托于联邦司法部门,借以维持他们在美国政治生活中的影响。 w国会中的联邦党人在1801年2月13日通过了1801年司法条例(The Judiciary Act), 增设了5个联邦地区法院和

7、3个联邦巡回法院,由此增加16个联邦法官的职位。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w1801年2月27月,国会又通过一项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the District of Columbia Organic Act),授权总统可以任命特区内共42名任期5年的治安法官(Justices of Peace)。w1801年1月20日,亚当斯总统任命国务卿马歇尔担任最高法院的首席大法官。1月27日,经参议院同意后,马歇尔于2月4日正式到职赴任。 w亚当斯在新总统上台之前,任命他的联邦党人担任58个新增的法官职位,忙乎了半个月,直到卸任前一天(1801年3月3日)午夜才结束所有58个法官的任命程序,人们因

8、此把这批法官称为星夜法官(midnight judges)。 w新总统杰弗逊对联邦党人的这些阴谋诡计深恶痛绝。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本案案情原告的诉讼请求l最高法院下状纸( writ of mandamus)命令麦迪逊交出委任状,以便走马上任。 原告的法律依据l1789年司法条例(Judiciary Act of 1789)第13条的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在法律原则和习惯所容许的范围内,有权向联邦政府现职官员下达命令,命其履行其法定义务 。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事实l新总统杰弗逊在1801年3月4日上任后,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委任状仍滞留在国务院,便立即指示他的国务卿詹姆

9、斯麦迪逊(JamesMadson)扣发这些委任状,并示意麦迪逊将这些委任状 “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掉” 。判决l虽然联邦法院有权对行政官员发出执行令,但在本案中这并不是联邦最高法院的责任,因此它无权命令麦迪逊发出委任状,也就是说,马伯里告错了地方。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推理l马歇尔首先提出了三个问题:第一,申诉人马伯里是否有权得到他所要求的委任状? 第二,如果他有这个权利而且这一权利受到侵犯时,政府是否应该为他提供补救的办法?第三,如果政府应该为申诉人提供补救的办法,是否是该由最高法院来下达强制执行令,要麦迪逊将委任状派发给马伯里?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马歇尔

10、明确表示,对第一个问题:本院认为,委任状一经总统签署,任命即为作出;一经国务卿加盖合众国国玺,委任状即为完成。因此,拒发他的委任状,在本法院看来,不是法律所授权的行为,而是侵犯了所赋予的法律权利。 l对第二个问题,马歇尔的回答也是肯定的。 l出人意料的是,马歇尔对第三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他的论证是这样的:最高法院是否有权发出执行令取决于它所管辖的范围。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最高法院对他的案子并无初审管辖权。同时,在联邦宪法规定的最高法院的固有权限方面,也没有把向行政官员下达执行令包括在内。显然,马伯里起诉麦迪逊所依据的1789年司法条例第13条与宪法存在冲突。 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11、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据此,马歇尔把问题一下子跳到了国会法律的合法性上。在他看来,真正的问题是最高法院究竟是应遵从司法条例第13条,还是遵从联邦宪法来作出裁定?l马歇尔指出,国会通过的司法条例在规定最高法院有权向政府官员发出状纸时,它实际上把联邦宪法所规定的原始司法权扩大了。但事实却是,国会没有这个权力。 l马歇尔明确提出如果法律和法律之间,以及立法机关的立法与宪法冲突时,最高法院必须就其中一个的合法性作出裁决,因为“判定什么是法律断然属于司法部门的权限和职责” 。因此,当宪法和一项普通法同时适用于某个案件,而且两者存在冲突,只能实行其中一个时,最高法院的决定当然以宪法为准。他宣布,与宪法相抵触的

12、法律无效 ,也就是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无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本案评述通过马伯里一案,马歇尔一方面加强了联邦司法部门作为与其他两部门抗衡的独立部门的地位,另一方面增加了联邦最高法院作为一个政府机构的威望与声誉。从此,将由联邦最高法院来作为宪法含义的最终裁断者。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党派斗争需要的这一判决,终于成为美国宪政历史的一个里程碑,不能不说是一个历史的嘲讽。不过,人类历史有太多这样的例子,自私的动机成就了伟大的事业。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马伯里诉麦迪逊案l本案存在的问题马歇尔的判决本身完全是出于党派斗争的需要。 马歇尔的判决的根据之一是最高法院对此案没有最初的管辖权,无权受理。这意味着它根本就不应该作出判决,而是把案子打到有管辖权的联邦地方法院。但他并没有这样作,而是一方面根据司法条例接受此案,另一方面又以它与宪法相冲突为由宣布它违宪。 马歇尔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理应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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