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行政法律制度PPT参考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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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 导导 论论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知识面比的内容比较多,涉及的知识面比较广,涉及较广,涉及2525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考试辅导教部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考试辅导教材是复习应考的基础,考试的内容源于教材,一般材是复习应考的基础,考试的内容源于教材,一般不超出范围。由于一些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题目考不超出范围。由于一些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题目考查考生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掌握、理解,所以考生查考生对法律、法规条文的掌握、理解,所以考生除掌握教材的内容外,应当注

2、重对具体法律、法规除掌握教材的内容外,应当注重对具体法律、法规的阅读和学习,理解条文的实际含义,以助于对教的阅读和学习,理解条文的实际含义,以助于对教材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活学材内容的理解和把握。在此基础上,还要做到活学活用。在学习时遇到难理解的内容,应找出相关的活用。在学习时遇到难理解的内容,应找出相关的法条,认真研读,帮助对教材内容消化和理解。法条,认真研读,帮助对教材内容消化和理解。2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知识点体系化。把握重点并将知识系统化体系化是一项在知识点体系化。把握重点并将知识系统化体系化是一项在复习过程中必

3、须做的重要工作。将知识体系化的前提是复习过程中必须做的重要工作。将知识体系化的前提是通读教材,把握基础知识,这是体系化的基础。在扎实通读教材,把握基础知识,这是体系化的基础。在扎实地、高质量地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考生应对各部分地、高质量地掌握基础知识的基础上,考生应对各部分的重点内容进行纵向串联;再对各类法中相似、相近的的重点内容进行纵向串联;再对各类法中相似、相近的知识点进行横向比较;对特殊的、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知识点进行横向比较;对特殊的、易混淆的知识点进行归纳和总结,理清各类法的单行法条与司法解释法条的归纳和总结,理清各类法的单行法条与司法解释法条的对应关系及适用效果。对三大诉讼法之间

4、、诉讼法与实对应关系及适用效果。对三大诉讼法之间、诉讼法与实体法之间、民商法之间的相关点进行比较、区别,并确体法之间、民商法之间的相关点进行比较、区别,并确定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果。定具体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效果。 3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相对零散。在第一编中考生第一编行政法律制度的知识点相对零散。在第一编中考生应着重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与应着重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与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以及行政许可、行政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的区别和联系,以及行政许可、行政

5、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联系与衔接。教材中新增处罚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联系与衔接。教材中新增加的税务行政复议因与税收密切相关,显得尤为重要,加的税务行政复议因与税收密切相关,显得尤为重要,考生要着重掌握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的不同之考生要着重掌握税务行政复议与其他行政复议的不同之处。处。 4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的内容比较多。就民法而言,考生要第二编民商法律制度的内容比较多。就民法而言,考生要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担保法、合同法以及将民法通则、民法通则实施意见、担保法、合同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联系在一起,因为

6、它们之间密切相关,民相关司法解释联系在一起,因为它们之间密切相关,民法通则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法通则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原则贯穿于其他的民事单行法中。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相对零散。复习中。公司法和破产法的内容相对零散。复习公司法公司法时应侧重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时应侧重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掌握公司的其他重要制度。与联系,掌握公司的其他重要制度。 5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一、注册税务师考试税收相关法律学习方法第三编第三编 刑法知识点比较分散。考生复习到一定程度后,将知识点有刑法知识点比较分散。考生复习到一定程度后,

7、将知识点有机联系起来加强记忆并深化理解,应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将实体性机联系起来加强记忆并深化理解,应做到四个结合:一是将实体性的刑法和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二是将指定教材刑法的内的刑法和程序性的刑事诉讼法有机结合。二是将指定教材刑法的内容与相关的具体条文结合起来;三是将刑法的法条与对应的司法解容与相关的具体条文结合起来;三是将刑法的法条与对应的司法解释结合起来;四是将刑法基础理论与税收犯罪的实例结合起来;五释结合起来;四是将刑法基础理论与税收犯罪的实例结合起来;五是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是将相关的知识点有机结合。 诉讼法具有相似的考试特点。除单选诉讼法具有相似的考试特点。除单选题和多选

8、题中可能出现外,每个综合题里都有可能出现。考生应抓题和多选题中可能出现外,每个综合题里都有可能出现。考生应抓住主线,对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类。在各诉讼法之间,应注意区分把住主线,对知识点进行总结归类。在各诉讼法之间,应注意区分把握类似制度、相同术语的实质含义和内容。握类似制度、相同术语的实质含义和内容。 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变商事法律制度的内容变化较大。删除了化较大。删除了票据法票据法、保险法保险法、证券法证券法、仲裁法仲裁法等内容,保留了等内容,保留了公司法公司法和和破产法破产法。公司法公司法和和破产破产法法的内容相对零散,复习时的内容相对零散,复习时公司法公司法应侧重对比记忆股份有限应侧重对比记

9、忆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与联系,破产法破产法应将有关的法律规应将有关的法律规定纵向串联起来。定纵向串联起来。 6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主要讲授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必备的相主要讲授注册税务师执业过程中必备的相关法律知识,要想通过这门课,需要熟悉教材内容,掌关法律知识,要想通过这门课,需要熟悉教材内容,掌握相关法律知识,能够结合税务代理工作实际,熟练、握相关法律知识,能够结合税务代理工作实际,熟练、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同时需要掌握正灵活地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同时需要掌握正确的学

10、习方法和解题思路,吃透法律条文,通过各种题确的学习方法和解题思路,吃透法律条文,通过各种题型的练习,积累经验和解题技巧。此外还要分析历年考型的练习,积累经验和解题技巧。此外还要分析历年考试试题,针对重点内容加强练习。试试题,针对重点内容加强练习。7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命题特点从近几年的考试试题分析,命题特点从近几年的考试试题分析,税收相关法税收相关法律律试卷的命题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试卷的命题呈现出一些明显的特点:1.1.逐步趋向实务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近几年的逐步趋向实务性,注重理论联系实际。近几年的试题中,纯理论性试题和完全按照教材的某一个知试题中,

11、纯理论性试题和完全按照教材的某一个知识点出题的情况逐渐减少,实务性试题逐年增多。识点出题的情况逐渐减少,实务性试题逐年增多。2.2.试题综合性在逐步增强,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试题综合性在逐步增强,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综合分析题的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析能力。综合分析题的内容既涉及实体法,又涉及程序法,且综合分析题涉及的内容更多,考查的知程序法,且综合分析题涉及的内容更多,考查的知识面更宽,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识面更宽,注重考查考生的综合分析能力。3.3.命题重点更加突出。近几年实体法所占的分值是命题重点更加突出。近几年实体法所占的分值是程序法的两倍还多,所以实体法是考试出题的

12、重点。程序法的两倍还多,所以实体法是考试出题的重点。从近三年的试题内容看,教材中新修改、新增加的从近三年的试题内容看,教材中新修改、新增加的内容所占的分值比重在增加。内容所占的分值比重在增加。8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4.4.考试难度增大。近几年试题难度有所增加,其原考试难度增大。近几年试题难度有所增加,其原因一是教材基本上是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因一是教材基本上是依据最新的法律法规来编写的,实用性内容增多,知识面更宽,更新的知识多,这实用性内容增多,知识面更宽,更新的知识多,这在今年的教材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新法内容就有三在今年的教材中表现得更为突出,新法

13、内容就有三章;二是试题更加注重实务性和综合性,明显增加章;二是试题更加注重实务性和综合性,明显增加了考试难度。了考试难度。另外,我们需要了解一下另外,我们需要了解一下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这门这门科目的题型、题量、分值。本科目试卷满分为科目的题型、题量、分值。本科目试卷满分为140140分,单选题分,单选题4040题,每小题题,每小题1 1分,共计分,共计4040分;多选题分;多选题3030题,每小题题,每小题2 2分,共计分,共计6060分;综合分析题分;综合分析题4 4大题大题2020小题,每小题小题,每小题2 2分,共计分,共计4040分。分。9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

14、分析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重点难点 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全书分为全书分为3 3大部分,共大部分,共1919章,按章节分析重点、难点内容如下:章,按章节分析重点、难点内容如下: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共第一部分:行政法律制度(共7 7章)章)本部分介绍了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本部分介绍了行政法、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处罚制度、行政复议制度和行政诉讼制度。从本部分的内容所占分值看,比重行政诉讼制度。从本部分的内容所占分值看,比重约为约为2727,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以单选题和多选题为主。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通过对历

15、年试题的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通过对历年试题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章是考试的非重点内容,分析,我们不难看出,第一章是考试的非重点内容,题量不大,分值不多,本章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题量不大,分值不多,本章出现综合分析题的可能性不大。本章的复习重点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性不大。本章的复习重点是行政法基本原则、行政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这三部分内容是大纲上法的渊源、行政法律关系。这三部分内容是大纲上要求掌握的内容,在复习时多加注意。要求掌握的内容,在复习时多加注意。10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 第二章行政主体。本章分值很少,但内容很重要,第二章行政主体。本章

16、分值很少,但内容很重要,是后面章节的基础。本章重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是后面章节的基础。本章重点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权,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学习时要注意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机关学习时要注意行政主体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部分,行政委托的组织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部分,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这是考试的重点。会判断一个行政机关、社会组织这是考试的重点。会判断一个行政机关、社会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是否是行政主体。 第三章行政

17、行为。本章也是非重点章。本章应重第三章行政行为。本章也是非重点章。本章应重点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要件、分类,行政行点掌握行政行为的内容、合法要件、分类,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许可、行政强制。对于任何一个行政行为,要会政许可、行政强制。对于任何一个行政行为,要会判断属于哪类的行政行为,会判断抽象行政行为和判断属于哪类的行政行为,会判断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11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 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本章是行政法律制度的重行政许可法律制度。本章是行政法

18、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章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可设要组成部分。本章重点掌握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可设定许可事项、设定权划分、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许可事项、设定权划分、申请与受理程序、审查与决定程序、期限规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变更与延续程定程序、期限规定、行政许可听证程序、变更与延续程序、特别规定、撤销制度和注销制度。学习本章时应注序、特别规定、撤销制度和注销制度。学习本章时应注意与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意与行政处罚法结合起来。 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处罚制度。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处罚制度。本章重点掌握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主体、管辖及适

19、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找出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对比记忆。听证程序,找出三种程序之间的关系,并对比记忆。12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复议制度。本章是第一大部分的重点行政复议制度。本章是第一大部分的重点章,重点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章,重点掌握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及其管辖、行政复议程序。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诉讼制度。本章与上一章一样属于行政诉讼制度。本章与上一章一样属于重点章。重点掌握受理案件范围中受理的案件和不重点章。重点掌握受理案件范围中受理的案

20、件和不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受理的案件,行政诉讼管辖中的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具体情形辖,行政诉讼当事人中的原告和被告以及具体情形下原告和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证据中的收集、质下原告和被告的确定,行政诉讼证据中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起诉证和审查认定,举证责任,行政诉讼程序中的起诉与受理,起诉的程序条件,第一审程序中的开庭审与受理,起诉的程序条件,第一审程序中的开庭审理、宣告判决以及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理、宣告判决以及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3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第二部

21、分:民商法律制度(共第二部分:民商法律制度(共1010章)章)本部分包括民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担本部分包括民法、物权法、债权法、合同法、担保法、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公司保法、民事责任、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公司法、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本部分是教材的重点内法、破产法及民事诉讼法。本部分是教材的重点内容,也是考试的主要部分。从本部分的内容所占分容,也是考试的主要部分。从本部分的内容所占分值看,比重约为值看,比重约为5555,包括各种题型。,包括各种题型。第一章民法基础。本章是民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第一章民法基础。本章是民商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重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

22、民事法础,重点掌握民法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律行为的成立要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民事行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诉为的成立和效力,代理的种类,代理权的行使,诉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讼时效起算、中止、中断和延长。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不第二章物权法律制度。本章在考试中所占分值不多,是非重点章。主要掌握物权的特征、法律效力、多,是非重点章。主要掌握物权的特征、法律效力、物权的种类、所有权。物权的种类、所有权。14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 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本章应掌握债的分

23、类、债第三章债权法律制度。本章应掌握债的分类、债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保全、转移和消灭的担保基本原理,债的保全、转移和消灭。 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应重点掌握合同的内第四章合同法律制度。本章应重点掌握合同的内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容和形式,合同的效力,合同履行中抗辩权的种类,合同的解除,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各类合同合同的解除,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各类合同的特征。的特征。 第五章担保法律制度。本章考题一般都在担保的第五章担保法律制度。本章考题一般都在担保的种类部分出题,重点掌握保证的一般规定,抵押权,种类部分出题,重点掌握保证的一般规定,抵押权,抵押合同,抵押权效

24、力及实现,质权的种类,质权抵押合同,抵押权效力及实现,质权的种类,质权的效力及实现,留置权的效力及实现,定金的规则的效力及实现,留置权的效力及实现,定金的规则等。等。 第六章民事责任。本章重点掌握侵权行为的归责第六章民事责任。本章重点掌握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一般侵权行为。原则,一般侵权行为。15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 第七章第七章 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个人独资及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掌握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普通合伙点掌握合伙企业的相关法律规定,特别是普通合伙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的相关企业、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

25、伙企业的相关考点,应属于重点掌握的内容。考点,应属于重点掌握的内容。 第八章第八章 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的内容是按照最新公司法律制度。本章的内容是按照最新的公司法编写的。本章也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点。的公司法编写的。本章也是商事法律制度的重点。本章应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有本章应重点掌握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及清算,有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公限责任公司法律制度,股份有限公司法律制度,公司的其他相关制度。司的其他相关制度。16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 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掌握破产原因,第九章破产法律制度。本章重点掌握破产原因,破

26、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申破产案件的申请与管辖,破产申请的受理,债权申报,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的召开、报,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后果,债权人会议的召开、职权与表决,破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的职权与表决,破产管理人的有关规定,破产债权的范围,破产抵消权、取回权与撤销权,整顿制度,范围,破产抵消权、取回权与撤销权,整顿制度,破产宣告与终结。破产宣告与终结。第十章民事诉讼法。本章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民第十章民事诉讼法。本章应重点掌握的内容有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主管和管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民事审判基本制度,主管和管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据,普通

27、程辖,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民事诉讼证据,普通程序。本章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序。本章题型有单选题、多选题和综合分析题。17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第三部分:刑事法律制度(共第三部分:刑事法律制度(共2 2章)章)这一部分介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部分分值这一部分介绍了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这部分分值约占约占1818,各类题型都有可能出现。,各类题型都有可能出现。第一章刑法。本章重点掌握犯罪构成,犯罪既遂,第一章刑法。本章重点掌握犯罪构成,犯罪既遂,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概念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刑罚的种

28、类,累犯、自首、立功、数和成立条件,刑罚的种类,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减刑和假释,偷税罪,抗税罪,逃罪并罚和缓刑,减刑和假释,偷税罪,抗税罪,逃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虚开增值避追缴欠税罪,骗取出口退税罪,伪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专用发票罪,非法出售、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非法制造、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18二、二、税收相关法律税收相关法律重点难点分析重点难点分析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本章应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第二章刑事诉讼法。本章应重点掌握刑事诉讼的当事人,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证

29、据的辩护和代理,强制措施,立案管辖,审判管辖,证据的种类,证明,立案,侦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本章种类,证明,立案,侦查,一审程序,二审程序。本章的综合题,将会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刑法的内容综合的综合题,将会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与刑法的内容综合在一起。在一起。19 第一篇第一篇 行政法律制度行政法律制度本篇的整体知识框架:本篇的整体知识框架:第第1-31-3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章:是行政法的基础理论知识;第第4-54-5章:是前三章基础知识的具体运用;章:是前三章基础知识的具体运用;第第6-76-7章: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章:救济途径(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法)。20第一

30、章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 一、行政、行政权一、行政、行政权1.1.行政:指公共行政,即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行政:指公共行政,即指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的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控制。(1)(1)行政活动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行政活动的主体,国家行政机关或依法享有行政权的组织;织;(2)(2)行政活动的范围,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也包括管理公行政活动的范围,既包括管理国家事务,也包括管理公共事务。共事务。(3)(3)行政活动目的行政活动目的 为实

31、现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为实现对国家和公共事务的组织管理。(4)(4)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公共行政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具有权力强公共行政是代表国家意志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具有权力强制性和国家意志性。制性和国家意志性。2.2.行政权行政权 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是国家政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的,是国家政权的组成部分。权的组成部分。21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二、行政法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和对其后果是关于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

32、督和对其后果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予以补救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特征:行政法的特征: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形式上的特征: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 数量多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数量多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内容上的特征:内容广泛内容上的特征:内容广泛 易于变动(稳定性差)易于变动(稳定性差) 包含实体和程序两种规范包含实体和程序两种规范 1.1.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律规范2.2.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3.3.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4.4.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

33、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22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和渊源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合法合法合理合理 应急应急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四个条件:行政应急权力行使的四个条件:23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2.2.行政法的渊源(形式)行政法的渊源(形式)(1 1)行政法渊源的立法机关()行政法渊源的立法机关(2 2)效力范围)效力范围(1 1)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宪法:具有最高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2 2)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法律: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包括全国

34、人大和常委会)制定,是最重要的渊源。是最重要的渊源。(3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上次于宪法和法律,高于行政规章和地方法规。规章和地方法规。(4 4)行政规章:)行政规章: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部门规章,由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制定。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地方规章,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

35、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制定。(5 5)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委员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以及经济特区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24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6 6)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民族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

36、、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7 7)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例和协定中涉及的部分,)行政法的其他渊源:国际条例和协定中涉及的部分,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以及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例: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问

37、哪,问哪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规和哪些是行政规章。些是法律、哪些是行政法规和哪些是行政规章。属于法律的一般以属于法律的一般以法法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法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法规的一般以规的一般以条例条例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规章的的形式出现,属于行政规章的一般以一般以办法办法的形式出现。的形式出现。25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行政法渊源中效力冲突的解决方式:1.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2.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

38、定与旧的特别规定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不一致,由国务院裁决。3.3.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授权制定的法规与法律规定不一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决。4.4.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国务院部门规章与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主性法规的,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主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应当决定在该地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门规章的,应当提

39、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5.5.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各部门规章之间、各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等效力,它们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26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一)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1.1.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一方必须是行政主体。2.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

40、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行政法律关系具有非对等性,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对等。的权利义务不对等。3.3.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一般是法定的,即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人之间通常不能相互约定权利义务,不能自由选择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务,必须依据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4.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利义务是重合的5.5.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依大多数的行政法律关系争议由行政机关和行政裁判机关依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

41、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解决,只有在法律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才可通过法院适用司法程序解决。27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二)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 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1. 1. 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指在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力与义务的享有者和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行政主体: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享有国家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

42、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的社会组织,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处于被管理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人。2. 2. 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所指向的标的或对象,包括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物质利益或精神利益。28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法概述行政法概述 3. 3. 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义务)行政法律关系的内容(权力、义务) 行政主体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

43、行政决定权、行政主体的权力包括行政立法权、行政决定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行政命令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权、行政司法权等。权等。 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包括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行政相对人的权力包括行政参与权、行政受益权和行政请求权。和行政请求权。 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行政相对人的义务包括遵守行政法规、服从行政管理和执行行政决定等。管理和执行行政决定等。29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1 1、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监

44、督行政法律关系是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2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3 3、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监督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多具有非对等性4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只能是行政行为(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异同1.1.联系联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影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在行政关系的基础上产生的;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响,监督行政法律关

45、系的变化可能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与消灭。相对于行政主体而言,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的非对等性与行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政实体法律关系中的非对等性是倒置的,这两种倒置的结合体现了行政法的平衡精神。行政法的平衡精神。30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2.2.区别区别(1 1)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政主体处于主导地位,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监督主体如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

46、,行政主体处于被监督地上级行政机关等处于主导地位,行政主体处于被监督地位。位。(2 2)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行政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相对于行政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主体的另一方是监督主体。(3 3)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而)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而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在行政监督法律关系中,客体主要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为。31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例题例题单选题:

47、单选题:1.1.关于行政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关于行政法,下列表述不正确的有()。A A、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设定行政权力的法B B、行政法是创造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创造行政权力的法C C、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如何行使和运用的法D D、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的法E E、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产生的后果进行补救的法答案:答案:B B2.2.行政相对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行政相对人的主要义务不包括( )。)。A A、遵守行政法规、遵守行政法规 B B、服从行政管理、服从行政管理

48、 C C、执行行政决定、执行行政决定 D D、变通行政法、变通行政法规规答案:答案:D D3.3.关于行政合法性原理表述不正确的是(关于行政合法性原理表述不正确的是( )。)。A A、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行政活动必须依据法律B B、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行政行为必须证据充分C C、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行政行为不能超越法定权限D D、行政行为一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一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答案:答案:B B32第一章第一章 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行政法基本理论概述多选题多选题1. 1.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有( )A A、行政合法性、行政合法性B B、行政合理性

49、、行政合理性C C、行政强制性、行政强制性D D、行政应急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答案:答案:ABDABD2. 2. 行政法的其他渊源主要包括(行政法的其他渊源主要包括( )。)。A A、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涉及国内行政管理的部分B B、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对行政活动具有约束力的法律解释C C、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社会组织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D D、执政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执政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答案:答案:ABCABC33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主体概述行政主体概述一、行政主体的

50、特征一、行政主体的特征1.1.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行政主体是社会组织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任何个人包括国家公务员都不能成为行政主体。2.2.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主体是享有行政权力的组织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是否享有行政权力,是决定某个社会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先决条件。的先决条件。3.3.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这是判断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职权这是判断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主要标准。4.4.行

51、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行政主体是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能否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是判断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能否成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为行政主体的关键条件。34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二、行政主体的行政职权(一)行政职权的特征(一)行政职权的特征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行政职权作为行政权的法律表现形式,除了具有权力的一般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属性,如强制性、命令性、执行性等以外,还具有公益性、优益性、支配性、不可自由处分性等特点。优益性、支配性、不

52、可自由处分性等特点。1.1.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公益性:行政职权的设定与行使不是以行政主体自身的利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益为目的,而是以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目的。2.2.优益性: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包括职务上的优优益性:是由行政职权的公益性决定的,包括职务上的优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先权和物质上的受益权。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行政优先权指国家为保障行政主体有效地行使行政职权而赋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包括优先处置权、获得予行政主体许多职务上的优先条件,包括优先处置权、获得社会协助权等。社会协助权

53、等。行政受益权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行政受益权指国家为保证行政主体有效行使行政职权而向它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提供的各种物质保障条件,如提供行政经费、办公条件、交通工具等。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它可以被行政主体通工具等。行政优益权不属于行政职权,它可以被行政主体抛弃;但行政职权是不能被抛弃的,否则属于违法失职。抛弃;但行政职权是不能被抛弃的,否则属于违法失职。35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3.3.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支配性:行政职权一经行使,在没有被国家有权机关撤销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

54、人必须遵守之前,即使违法或不当,也被推定为有效,相对人必须遵守执行。执行。4.4.不可自由处分性: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不可自由处分性:作为法定职责,要求行政主体不得自由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表现两个方处分行政职权,必须依法行使。不可自由处分性表现两个方面:即一不能随意转移,二不能随意放弃或抛弃。面:即一不能随意转移,二不能随意放弃或抛弃。36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二)行政职权的内容(二)行政职权的内容(1 1)行政立法权。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行政立法权。不是所有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立法权。法定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

55、有行政立法权。关以外的其他行政主体,均不享有行政立法权。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我国宪法和法律将行政立法权赋予特定的行政机关行使,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所属各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市的人民政府才拥有行政立法权。此外,经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力机关特别授权,某些经济特区的市人民政府也拥有行政立法权。(2 2)行政决策权。)行政决策权。(3 3)行政决定权

56、。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决定权。具体表现为行政确认权、行政奖励权、行政处分权、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行政物质帮助权、行政指导权等。(4 4)行政许可权。)行政许可权。(5 5)行政命令权。)行政命令权。(6 6)行政执行权。)行政执行权。(7 7)行政检查权。)行政检查权。(8 8)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行政强制权。包括即时强制权和强制执行权。(9 9)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行政处罚权。行政主体可实施训诫罚、财产罚、行为罚和人身罚等行政处罚行为。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等行政处罚行为。

57、但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1010)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行政司法权。包括行政调解权、行政仲裁权、行政裁决权和行政复议权。复议权。 37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一、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38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今年教材对本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今年教材对本内容进行修改和增加)1.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新增)公务员享有的权利(新增)(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2)

58、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4)参加培训)参加培训(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6)提出申诉和控告)提出申诉和控告(7)申请辞职)申请辞职(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2.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新增)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情形(新增)(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2)曾被开除公职的)曾被开除公职的(3)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

59、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3.在行政诉讼当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在行政诉讼当中,公务员既不能作原告,也不能作被告,不具有诉讼当事人的地位。讼当事人的地位。 39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第三节第三节 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其他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注意: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注意: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区别。派出机关不等于派出机构,二者有严格区别:派出机关不等于派出机构,二者有严格区别:1.1.设立机关不同。设立机关不同。2.2.职能范围不同。职能范围不同。3.3.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

60、己的名义行主体资格不同:派出机关在法律上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使行政权,是行政主体;派出机构只能成为授权行政主体。体。40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二、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委托条件及规则:委托条件及规则:(1)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委托必须有法律依据;(2)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委托必须在法定权限内;(3)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必须委托符合法定条件的组织行使行政职权、实施行政行为行政行为(4)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受委托组织必须在委托范围内行使行政职权,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

61、人行使委托的职权。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委托的职权。(5)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必须履行书面委托手续; (6)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委托行政机关必须对受委托组织的行为加强监督,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41第二章第二章 行政主体行政主体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三、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区别42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 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行为概述行政行为概述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行为的内涵:(一)行政行为的内涵:1.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

62、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性组行政行为的主体是行政主体,即国家行政机关授权性组织织2.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行政管行政行为的目的是为了履行行政管理职责,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理的目标3.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是行政权力,是国家行政权的直接体现体现4.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是产生行政法律效力的行为43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二)行政行为的特征包括:1.从属法律性从属法律性 2.裁量性裁量性3.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可根据法律规单方意志性:行政主体无需与相对方协商,可根据法律规定的

63、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定的标准和条件,自行决定是否作出某种行为。4.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效力先定性:是指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事先假定其符合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假法律规定,在未被国家有权机关依法宣布违法无效之前,假设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效力先定性能够完成维护公共秩序和设符合法律规定,这种效力先定性能够完成维护公共秩序和公共利益。公共利益。5.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强制性: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代表国家,以国家名义实施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的行为,故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实施的保障。行政

64、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行行政行为的强制性与单方意志性紧密联系。一般情况下,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事前与相对方协商,取得相对方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无需事前与相对方协商,取得相对方同意。相对方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意。相对方无权拒绝行政主体依法和依职权实施的行为。相对方如拒不履行行政性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措施,行政主对方如拒不履行行政性的行政命令或行政处理措施,行政主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可以依法强制其履行或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44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二、行政行为的内容与效力(一)行政

65、行为的内容(一)行政行为的内容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根据各类行政行为对相对方的权利、义务产生的影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响及其引起的法律效果,可将其分为以下几种:1.1.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权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赋予权益或课以义务:权益(包括行政法上的权益,也可能是民法上的权益)益,也可能是民法上的权益) 义务(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包括单纯行为上的义务,也包括财产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义务,也包括财产义务,还包括人身义务)2.2.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剥夺权益或免除义务3.3.变更法律地位变更法律地位4.4.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确认法律事实与法律地位45

66、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效力(二)行政行为的效力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变更性,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具有不可争辩力。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并不意味着行政行为不能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基于法定事由,经过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可以依法变更。(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主要表现在对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两方面的拘束力。相对方两方面的拘

67、束力。(3)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具有公定力:是指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不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预先不论是合法还是违法,都推定为有效,相关当事人都应预先遵守和服从。遵守和服从。(4)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行政行为具有执行力46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47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注: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注:对于行政终局裁决行为,行政相对人不得向法院起诉;法院无权对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行政法院无权对终局裁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予以审查。行政终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终

68、局裁决行为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设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定,行政机关不能通过行政立法自行设定终局裁决行为。48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四、行政行为的合法要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行政行为合法有效必须具备四个基本条件:1、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行政行为的主体应当合法。2、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行政行为应当在行政主体的权限范围内实施。3、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行政行为的内容应当合法、适当。4、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69、: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定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必须符合与该种行政行为性质相适应的程序要求;(2)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必须符合程序的一般要求。49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五、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与废止(一)行政行为的无效(一)行政行为的无效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有下例情形之一的,行政相对方可以申请有权国家机关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宣布或有权国家机关依职权宣布行为无效:(1)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行政行为具有特别重大的违法情形或具有明显的违法

70、情形;法情形;(2)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行政主体不明确或明显超越相应行政主体职权的行政行为;政行为;(3)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受胁迫做出的行政行为;(4)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行政行为的实施将导致犯罪;(5)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行政行为严重违反法定程序。50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行为的撤销(二)行政行为的撤销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以后才失去法律效力,在撤销之前是有效的。1.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行政行

71、为合法要件有瑕疵,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法。(2)行政行为不适当)行政行为不适当 所谓所谓“不适当不适当”,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是指不合理、不公平、不符合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符合政策、不合时宜、不符合有关善良风俗等。2.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后果(1)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自被撤销之日起失去法律效力,撤销的效力可追溯到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行政行为作出之日。(2)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因为社会公)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主体过错而引起的,并且因为社会公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

72、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益的需要又必须使撤销效力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那么,由此造成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相对方的一切实际损失应由行政主体予以赔偿。(3)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相对方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方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过错所引起的,撤销的效力通常应追溯到行为作出之日,过错方各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依自己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赔偿责任)。51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三)行政行为的废止(三)行政行为的废止1.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

73、予以废止:只有在下列情形下,才可依法定程序予以废止:(1)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等经有权机关依法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修改、废止或撤销,依此作出的相应行政行为如继续实施,则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相抵触,或因失去其作出依据而自动废止。止。(2)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行政行为的继续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存在将有损公共利益

74、,同时可能会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财产损失。(3)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行政行为已完成原定的目标、任务,实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目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的,从而没有继续存在的必要。2.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的法律后果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从行为废止之日起失效。行政主体在行为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被废止之前通过相应行为已给予相对方的权益不再收回,也不再给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予;相对方依原行政行为已履行的

75、义务不能要求给予补偿,但可不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再履行义务。因行政行为的废止给相对方利益造成损失的,行政主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体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52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第二节第二节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一、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抽象行政行为的特征对象的普遍性。对象的普遍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效力的普遍性和持续性。准立法性。准立法性。不可诉性。不可诉性。53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立法二、行政立法行政立法行为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种准立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既是一种抽象行政行为,又是种准立法行为。

76、1、特征、特征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行政立法的行政性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行政立法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并非所有的行政机关都享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有行政立法权并能进行行政立法,但所有的行政机关却都依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法享有在一定管辖范围内依职权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行政立法的对象是普遍的、不特定的,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个别的、特定的;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象是个别的、特定的;行政立法所立之法的时间效力一般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

77、出的主要依据;行政于具体行政行为,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主要依据;行政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立法程序一般比各具体行政行为程序要更正式、严格。行政立法的立法性行政立法的立法性54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2 2、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行政立法的主体与分类(1 1)行政立法的主体)行政立法的主体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行政立法主体包括:A A、国务院,、国务院,B B、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C C、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务院直属机构,D D、省、自治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辖市人民政府,E E、省、自治区

78、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民政府,F F、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G G、经济特、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2 2)行政立法的分类)行政立法的分类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依行政立法权的来源不同,可分为一般授权立法与特别授权立法。权立法。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依行政立法的主体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立法。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依行政立法的内容、目的不同,可分为执行性、补充性、试验性立法。试验

79、性立法。 55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第三节第三节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一般包括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一)行政征收(一)行政征收1 1、行政征收的特征、行政征收的特征(1 1)特征)特征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行政征收是行政主体针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实施的一种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单方面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行政征收的实质在于行政主体以强制方式无偿取得相对方的财

80、产所有权。对方的财产所有权。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行政征收的实施必须以相对方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务为前提。56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2 2、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1 1)内容:)内容:税收征收,税收征收,建设资金征收,建设资金征收,资源费征资源费征收,收,排污费征收,排污费征收,管理费征收,管理费征收,滞纳金征收。滞纳金征收。(2 2)分类)分类根据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分为:根据行政征收发生的原因,分为: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因违反行因违反行政法的规

81、定而引起的征收。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57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二、行政许可二、行政许可 将在第四章专章阐述。将在第四章专章阐述。三、行政确认三、行政确认1、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行政确认的概念与特征(1)概念)概念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方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2)特征:)特征: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是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确认有些

82、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行政确认有些依申请作出,有些依职权作出。2、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行政确认的主要形式和基本分类1)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形式主要有:认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行政鉴定。2)分类:)分类:依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依行为的动因不同,行政确认分为依申请的行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政确认和依职权的行政确认。依对象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依对象不同,行政确认分为对身份、能力(或资格)、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事实、法律关系和权利归属等的行政确认。58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

83、行政行为四、行政监督四、行政监督1 1、行政监督的特征、行政监督的特征(1 1)特征:)特征: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行政监督的行为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检查权的国家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行为的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行政命令、决定的情况。定的情况。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性质是一种依职权的、单方的、相对独立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为的

84、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行为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法规、规章的贯彻实施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具体实现。2 2、行政监督的方法、行政监督的方法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最常见的行政监督检查方法有:检查、审查、调查、查验、检验、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勘验、鉴定、登记、统计等。59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五、行政处罚五、行政处罚 将在第五章专章阐述。将在第五章专章阐述。六、行政强制六、行政强制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强制的种类:(1)人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人

85、身强制措施与财产强制措施 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拘留、强限制人身自由或迫使其履行人身义务的强制措施有:强制拘留、强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制扣留、强制遣返、强制隔离、强制治疗、强制履行。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强行拆除、变价对财产的强制措施有:冻结、扣押、查封、划拨、强行拆除、变价出售等。出售等。(2)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即时性强制行为与执行性强制行为 即时性强制行为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使用警械、武器,强制即时性强制行为包括强制带离现场、盘问、使用警械、武器,强制检疫、强制治疗等。检疫、强制治疗等。 执行性

86、强制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执行性强制行为包括查封、扣押、冻结、划拨、扣缴、强制收购、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限价出售等直接强制执行措施和代履行、执行罚等间接强制执行措施。施。60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七、行政给付七、行政给付1 1、行政给付的特征、行政给付的特征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行行政给付是行政主体作出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并且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政法规为依据。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给付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被帮助

87、人以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相关的权益。的权益。2 2、行政给付的形式、行政给付的形式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形式有:发放退休金、退职金、失业救济金、社会保险金、最低生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活保障费、安置,补助,抚恤,优待,救灾扶贫。八、行政裁决八、行政裁决行政裁决的特征行政裁决的特征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主体是法律授权的特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的对象是特定的民事纠纷。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行政裁决是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裁判权的活动,具有法律权威性。行政

88、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裁决是一种特殊的具体行政行为。 61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法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的涵义一、行政行为程序与行政程序的涵义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行政程序法的核心价值有两个:一是公正;二是效率。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二、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1.公开原则公开原则2.公正原则公正原则3.参与原则参与原则4.效率原则效率原则62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三、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1.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制度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

89、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信息公开(或称情报公开、情报自由)是指,凡是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义务的行政信息资料,除法律规定应予保密的以外,有关机构均应依法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向社会公开,任何公民或组织均可依法查阅、复制。2.回避制度回避制度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回避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中,同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公务员必须避免参与有关行政行为,以确保行政行为形式上的公正性。3.听证制度听证制度行政许可

90、法行政许可法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规定,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

91、听证。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制度不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也同听证制度不仅适用于具体行政行为,而且在行政立法、行政决策中也同样适用。样适用。63第三章第三章 行政行为行政行为4.4.告知制度告知制度若因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若因行政主体未履行该项义务而导致相对人丧失权利或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行政主体则应承担相应的未履行有关义务而遭受损害,行政主体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5.5.说明理由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按照行政法治的要求,行政机关应将作出行政决定在事实上和

92、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实上和法律上的理由对行政相对人说明,即说明理由制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度,又称附加理由制度。也就是说,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行政行为时必须认定事实并适用法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以法律为准绳。6.6.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时效制度是对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给予时间上的限制以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保证行政效率和有效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程序制度。 64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许可

93、概述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1 1、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行政许可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审批行政确认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登记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的区别:65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区别:66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的区别: 67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2 2、行政许可的功能、行政许可的功能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控制危险,如颁发驾照;一

94、是控制危险,如颁发驾照;二是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如配置土地资源。二是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如配置土地资源。三是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取得律三是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如医生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取得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等。师资格、注册税务师取得注册税务师资格等。3 3、行政许可的分类、行政许可的分类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从行政许可的性质、功能角度分类,行政许可分为:(1 1)普通许可)普通许可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相对人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普通许可的性质是确定特定相对人行使现有权利的条件,主要功能是控制危险。是控制

95、危险。(2 2)特许)特许 特许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力或者特许是行政机关依法向相对人转让某种特定权力或者配置有限资源。配置有限资源。(3 3)认可)认可 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认可是对相对人是否具备某种资格资质的认定。(4 4)核准)核准 核准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准是对某些事项或者活动是否达到法定技术标准的核实准许。核实准许。(5 5)登记)登记 登记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登记是对建立特定法律关系的确定 68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二、行政许可的特征二、行政许可的特征(1 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行政

96、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2 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施的外部管理行为。(3 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行政许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的,要经过审查。而审可并不是一经申请即可取得的,要经过审查。而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是不予许可。(4 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69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三、三、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的基本原则(一)法定原则(一

97、)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三)便民和效率原则(三)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

98、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四)救济原则(四)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70第四章第四章 行政许可法律制度行政许可法律制度(五)信赖保护原则(五)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行

99、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六)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行政许可是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按法定的条件完成的行政行为。因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此,除了被许可人按法律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

100、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七)监督原则(七)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 71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规定设定许可必须

101、遵循的四个基本规则规定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个基本规则1.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明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明确。设定行政许可应当规定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2.2.听证、论证听证、论证3.3.许可评价许可评价4.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定的有关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况,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行政许可。72第二

102、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可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1 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件予以批准的事项。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特征是:对申请人的条件没有特殊规定,没有数量限制,一般适用普通程序。普通程序。 2 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

103、益、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特许的特点:申请人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特许的特点:申请人所要具备的条件要求较高,涉足的领域比较特定;多适用特殊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一般有数量限制。定;多适用特殊程序,如招标、拍卖等,一般有数量限制。3 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资格、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即资格、资质方面的事项。资质方面的事项。7

104、3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4 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一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术规范,通过检验、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5 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其市场主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登记,通过登记确认其市场主体资格。二是社会组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体资格。二是社会组

105、织登记,包括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等。6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74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可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1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 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 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 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

106、的。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税务行政许可的具体范围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税务行政许可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的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系统最高开票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批,对增值税防伪税控发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凭证使用税控限额的审批;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凭证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1 1)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级税务局指定。企

107、业由省级税务局指定。(2 2)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是当地税务机关)印花税票代售许可,实施机关是当地税务机关(3 3)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实施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实施机关是主管税务机关(4 4)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实施机关是县以上税务机关)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实施机关是县以上税务机关75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三、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是确定适用行政许可的主要依据。主要依据。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行政

108、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76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许可的设定行政许可的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实

109、施满一年需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其设定的行政许可,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

110、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和提供服务,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只有上位法没有设定行政许可时,下位法才可以设定;下位法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下位法在对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做出具体规定时,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得增设行政许可。 77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1 1、行政机关。重点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机关。重点的是税务行政许可,即税务机关进行的行政行为。行政行为。注意以下两点:

111、注意以下两点:(1 1)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税务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许可;(2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他税务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第一,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机关必须是以自己名义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行政管理

112、职 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能,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资格;体资格;第二,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第二,必须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取得税务行政许可权;第三,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第三,必须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实施。 78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2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权范围内,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3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受委托的行政机

113、关。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容予以公告。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政许可。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委托实施行政许可具有以下特点:一、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一、受委托主体只限于行政机关;二、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二、受委托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权力来源于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行为;委托行为;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

114、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三、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并未因委托行政机关的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委托而获得法定的行政许可实施权;四、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四、受委托行政许可行为的法律后果由委托行政机关承担。79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1 1、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许可时,经过国务院的批准,行政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许可权可以相对集中。2 2、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一个窗口对外、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

115、中办理的规定。定。3 3、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办理行政许可事项当中应当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遵守的纪律约束的规定。4 4、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技术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行政许可应当逐步授权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专业组织实施的指导性规定。80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二、行政许可实施程序(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与受理程序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步骤、顺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是指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有关时限要求。包括

116、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序以及有关时限要求。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与决定、听证、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变更与延续、特别规定。(1 1)申请)申请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他人的,行政机申请人可以是本人,也可以委托他人。委托他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审查授权委托文书、身份证件。关应当审查授权委托文书、身份证件。(2 2)受理)受理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许可申请的期限分两种:一是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受理;二是申请材料数量、种类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制作的,应当制作告知补正材料通知书告知补正材

117、料通知书,当场或者在,当场或者在5 5 日内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一次告知制度,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实行一次告知制度,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意味着不能第二次要求当事人补充。81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根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行政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1 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受理。(2 2)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

118、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3 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正。(4 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 5日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5 5)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

119、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82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与决定程序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审查分两种:一种是形式审查,看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另一种是实质审查,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实质内容,就其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不管是否许可,都以书面形

120、形式审查和实质审查之后不管是否许可,都以书面形式告知相对人。式告知相对人。审查阶段,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两个问题:一是依审查阶段,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有两个问题:一是依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法应当先经下级机关审查后报上级机关决定,直接由下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就可以了;二是行政机关级机关转送,申请人一次申请就可以了;二是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发现行政许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告知该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利害关系人,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83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三

121、)行政许可听证程序(三)行政许可听证程序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有两种方式:一是行政机关主动举行听证;二是相对人申请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申请举行听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的期限是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 5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日内提出;行政机关举行听证的期限是在的期限是在2020日内组织听证。日内组织听证。(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四)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1 1)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变更属于被许可人的权利,随时可向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决定的行政机关提出要求。(2 2)

122、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延续须在有效期届满3030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日前提出申请。行政机关在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这就是一种默视批准制度。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默视批准制度。默视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初次许可和变更许可。84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五)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1 1、国务院实施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国务院实施许可程序,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适用适用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实施许可程序规定。实施许可程序规定。2 2

123、、行政机关按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行政机关按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应当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行政机关违反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拍卖方式,或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提起行政诉讼。3 3、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

124、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85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三、行政许可实施的期限规定1.1.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类型分两种,一种是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可决定;另一种是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 2020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

125、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 10 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告知申请人。2.2.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10日内向申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证件。请人送达许可证件。3.3.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的时间不得超过4545日;日;45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

126、由告知申请人。申请人。4.4.期限计算的中止问题。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期限计算的中止问题。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86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许可的实施行政许可的实施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四、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1 1、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2 2、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

127、格式文本,不得收费。、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3 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行政机关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的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按批准的预算予以核拨。4 4、如按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如按法律、法规收取费用的,所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上缴国库,任何机关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私分或变相私分。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

128、的费用。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87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一、行政许可临督检查制度一、行政许可临督检查制度 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上级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纠正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行政机关依法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的活动,应当进行监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督检查,并且把有关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检查人

129、员处理签字以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查记录。 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行政机关可以对被许可人生产经营的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查、检验、检测,对其生产经营场所依法进行实地检查。对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于检验合格的,可以发给相应的证明文件。 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被许可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服务标准、资费标准和行政机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机

130、关依法规定的条件提供服务,不得擅自停业、歇业。88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二、行政许可撤销和注销制度1 1、撤销、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1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许可决定的;(2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131、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3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4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的;(5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其利益不此外,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其利益不受保护;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受保护;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根据依法行政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根据依法行政

132、的原则,对于违法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必须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承担纠正的责任,必须撤销。89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2 2、注销、注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可的注销手续:(1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2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失行为能力的;(3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4 4)行政许可依法被

133、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法被吊销的;(5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注销方式主要有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90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3 3、撤销与注销的区别、撤销与注销的区别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撤销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取消已作出并已开始生效的行政许可行为

134、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许可行为的效力,使其从成立时起就丧失效力,从而恢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复到许可未作出之前的状态的行为。撤销与许可行为的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合法有效相对应,该许可有瑕疵,撤销属于实体性行为。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注销是指行政机关基于特定情况的出现,依法消灭已颁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发的行政许可证件之效力的行为,是由于许可的实质效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力已不存在而依法取消该许可的形式效力的行为。注销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

135、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只是手续办理问题,它与颁发许可相对应,该许可或有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瑕疵,或无瑕疵,注销属于程序性行为。91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2 2)行政赔偿)行政赔偿(3 3)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一)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责任1.1.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规范性文件违法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一是责令改正,二是依法撤销一是

136、责令改正,二是依法撤销2.2.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违反实施程序的法律责任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3.3.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索要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予行政处分。92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4.4.实施行政许可实体违法

137、行为实施行政许可实体违法行为该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该违法行为包括:一是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二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行政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依法应当根据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三是依法应当根据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招标、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拍卖定,未经招标、拍卖或者考试,或者不根据招标、

138、拍卖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结果或者考试成绩择优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违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违法责任: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3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5.5.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费用的违法行为违法收费或者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费用的违法行为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

139、接负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退还非法收取的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依法收取的费用的,予以追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6.未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违法责任未履行监督责任或监督不力的违法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

140、造成严重后果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7.7.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给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的规定给予赔偿。94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二)行政许可相对人的违法责任1.1.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申请人诈欺申请的违法行为行政

141、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2.2.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违法行为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被许可人以欺骗

142、、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5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3.3.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被许可人违法从事行政许可活动的行为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143、刑事责任。(究刑事责任。(1 1)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2 2)超越行)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3 3)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4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他违法行为。4.4.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144、织未经许可而从事特定活动的违法责任违法责任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行政机关应当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6第五章第五章 行政处罚法律制度行政处罚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特征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概念: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律设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定的行政处罚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特征:特

145、征:(1 1)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或其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 2)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行政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应当给予处罚的行政相对人,不同于行政处分(3 3)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目的是惩罚行政违法行为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并不是所有的行政主体都享有行政处罚权。97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1 1

146、、行政处罚法定原则、行政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处罚法定原则是最基本的行政处罚原则,是依法行政原则在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行政处罚领域的具体体现。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处罚设定权法定处罚设定权法定: :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听取实体法的有权范围内设定。不得越权或滥用权力,必须听取实体法的有关规定来进行处罚。关规定来进行处罚。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行政处罚依据法定: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受处罚行为是法定的

147、。法定的。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行政处罚主体及其职权法定:法定主体行使处罚权时必须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遵守法定的职权范围,不得越权或者滥用权力。行政处罚程序法定行政处罚程序法定98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2 2、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公开、公正、过罚相当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3 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处罚只是手段不是目的

148、。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既非意味着可以着可以“以行代刑以行代刑”,也非意味着可以,也非意味着可以“以教代罚以教代罚”。4 4、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保障相对人权益原则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行政机关对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保证其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称为律救济的权利,以保障其合法权益,因此该原则又称为“无救济即无处罚无救济即无处罚”原则。原则。5 5、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99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处罚概述行政处罚概述6 6、一事不二罚(款)原则、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149、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要的一项,对同一行为违反数个法律,如果罚种相同,则按其最重要的一项,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只处罚一次;如果还有其他的罚种,则可以分别处罚。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对于一事不二罚款原则,在实践中需要具体情况区别处理:(1 1)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已经受到罚款处罚的,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和理由再次给予罚款的处罚;(2 2)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

150、政处罚;)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可以依法给予两种以上的行政处罚;(3 3)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同一个行政机关对当事人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的,可以对其实施两个以上处罚;施两个以上处罚;(4 4)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数个法律,且由不同国家行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政机关管辖处理的,不同的国家行政机关可以给予不同的处罚,罚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款处罚不得重复进行。 100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一、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151、(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一)行政处罚的法定种类1 1、警告、警告2 2、罚款、罚款3 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4 4、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产停业5 5、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6 6、行政拘留、行政拘留7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101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二)行政处罚的理论分类1 1、人身自由罚、人身自由罚 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主要形式就是行政拘留。(1 1)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

152、对违反行政法)人身自由罚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定职权,依法律规定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律规范情节严重的公民的人身自由在短期内予以限制或剥夺的行政处罚。(2 2)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人身自由罚是行政处罚种类中最严厉的一种处罚。(3 3)按)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规定,行政拘留的决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公安分局或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作出。(4 4)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行政拘留的期限一般为1 1日以上日以上1515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

153、日以下,有两项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理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5 5)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20日。日。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今年新增内容)处罚:(今年新增内容)(1 1)已满)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616周岁的周岁的(2 2)已满)已满1616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 3)7070周岁以上的周岁以上的(4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怀孕或者哺乳自

154、己不满1 1周岁婴儿的周岁婴儿的102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2 2、行为罚、行为罚(1 1)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行为罚亦称能力罚,是行政主体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对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剥夺其特定行为能力或资格的一种处罚措施。(2 2)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包括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执照两种形式。3 3、财产罚、财产罚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财产罚是指特定行政机关或法定的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剥夺违法相对人

155、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对人财产权利的一种处罚措施。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包括罚款和没收两种形式。4 4、训诫罚、训诫罚(1 1)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训诫罚亦称申诫罚、精神罚,是指行政处罚主体对违法行为人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所作出的谴责与告诫,防止其继续违法的一种处罚措施。(2 2)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训诫罚的主要形式是警告,一般适用于情节比较轻微但又应予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处罚,未造成具体损害结果的违法行为。103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二、

156、行政处罚的设定二、行政处罚的设定1 1、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有权设定行政处罚的国家机关自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行创制行政处罚的活动。2 2、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我国的行政处罚立法体制是一种多级复合立法体制(1 1)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罚只能由法律设定。(2 2)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3 3)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

157、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以外的行政处罚;(4 4)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部门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员会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的,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104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对于对于“一定数量罚款一定数量罚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

158、为设是指: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1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 3倍,但最高不得超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过30000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000010000元;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5 5)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的规定。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

159、内作出具体的规定。(6 6)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以以规章形式,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没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有设定行政处罚的,设定警告或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罚款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规定。 105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

160、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一、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一)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1 1、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内实施,没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一般不能实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施行政处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限制人身自由的

161、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2 2、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享有行政处罚权、能够实施行政处罚的机关应具备以下条件:条件:(1 1)必须是行政机关)必须是行政机关(2 2)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必须具有外部管理职能(3 3)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必须取得特定的行政处罚权(4 4)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必须在法定的范围内实施。106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三)委托实施行政处罚1 1、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

162、行政机关名义、受委托的组织必须在授权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实施行政处罚,并对实施行政处罚行为的后果由委托机关承担法律责任。担法律责任。2 2、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依法行使行政处罚的组织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1)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2 2)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的工作人员(3 3)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对违法行为需要进行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的,应当由有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有

163、条件的组织进行相应技术检查或技术鉴定107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运用二、行政处罚的管辖和运用(一)行政处罚的管辖(一)行政处罚的管辖 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根据规定,行政处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政机关管辖;县级以下的行政机关如果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的另行规定或根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

164、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机关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处罚管辖权;两个以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上依法享有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如对同一行政违法案件都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有管辖权,在案件管辖上发生争议,双方又协商不成的,应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对行政违法案件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辖权的行政机关若发现相应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

165、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8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违法行为经人民法院审判认定构成犯罪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处以罚款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关已经处以罚款时,应当折抵相应罚金。(二)行政处罚的适用(二)行政处罚的适用1 1、适用行政处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适用行政处罚必须

166、具备一定的条件,否则即为违法或无效的行政处罚。效的行政处罚。2 2、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行政处罚适用的条件:(1 1)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必须已经实施了违法行为,且该违法行为违反了行政法规范;法规范;(2 2)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行政相对人具有责任能力;(3 3)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行政相对人的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处罚;(4 4)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109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3 3、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行政处罚的适用方式(1 1)不予处罚)不予处罚依法不予处罚的情

167、况:不满依法不予处罚的情况:不满14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时;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后果的;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发现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规定外,不予行政处罚。(2 2)从轻或减轻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况:已满1414周岁不满周岁不满1818周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主动消除或减轻违

168、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应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110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3 3)从重处罚)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因走私被判因走私被判处刑罚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处刑罚或者海关行政处罚后在2 2年内又实施走私行年内又实施走私行为的;为的;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因违反海关监管规定被海关行政处罚后在1 1年内

169、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年内又实施同一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有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有有较严重后果的;较严重后果的;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管理的;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报复的;6 6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111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行政处罚的实施主体、管辖及适用(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三)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1

170、 1、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根据规定,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为2 2年,在违法行为年,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发生后2 2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据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在5 5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政处罚。2 2、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行政处罚的追究时效,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

171、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算。 112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两项行政处罚程序包括处罚决定程序和处罚执行程序两项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一、行政处罚决定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听证程序。无论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查明违法事实、在处罚前告无论哪一种程序,都必须做到:查明违法事实、在处罚前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由,允许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一)简易程序(一)简易程序(1 1)特征: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

172、定的条件:违法事实)特征:简易程序适用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清楚;有法定依据;数额较小的罚款(指对公民处5050元以下,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1000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程序简单迅捷,当场处罚。捷,当场处罚。(2 2)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内容:表明身份;确认违法事实,说明处罚理由和依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据;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备案 113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二)一般程序(二)一般程序(1 1

173、)特征: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特征:适用范围广;较简易程序相对严格、复杂;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适用范围上,可与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相重合。(2 2)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内容:立案、调查、处理决定、制作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告知和说明理由、当事人陈述和申辩、送达处罚决定书。 114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三)听证程序(三)听证程序特征:特征:1 1、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听证由行政机关主持;2 2、听证公开进行;、听证公开进行;3 3、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

174、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处罚领域的特定案件。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并非所有的行政处罚都适用听证程序,只有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关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事人申请,才可适用听证程序;4 4、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一般以当事人申请为前提;115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5 5、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组织听证是一定条件下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定程序义务。务。 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权告知

175、;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听证程序的内容:听证权告知;听证申请的提出;听证通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知;听证的主持与参与;组织听证会;制作听证笔录。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可以以口头形式,也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在行政机关告知后3 3日内提出。海关日内提出。海关组织听证的,应当自受到听证申请之日起组织听证的,应当自受到听证申请之日起3030日内举行听证。日内举行听证。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行政机关应相关当事人的申请在做出举行听证的决定后,应当在听证

176、的当在听证的7 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其他相关事项通知当事人。项通知当事人。 听证应由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听证应由行政机关制定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参加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参加人包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人包知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调查人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员、其他人员包括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等。116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二、行政处罚执行程序

177、 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 ,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是指确保行政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确定的内容得以实现的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行。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决定,只能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在执行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机关依法执行。在执行行政

178、处罚决定的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几点:注意以下几点:117 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一)处罚机关与收缴罚款机构相分离(1 1)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15日内,到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2 2)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根据规定,执法人员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收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缴罚款的情形有:依法给予2020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事后难以执行的;在边远、水

179、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及其执法人员依照规定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行缴纳罚款确有因难的,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行政机关及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时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的,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当事人可以拒绝缴纳罚款。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之日

180、起自收缴之日起2 2日内,交至行政机关。日内,交至行政机关。118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二)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情形:强制执行的情形:(1 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2 2)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被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3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财政部门

181、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返还没收非法财物的拍卖款项。拍卖款项。119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三、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一)移送程序的依据(一)移送程序的依据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二)移送程序的要求(二)移送程序的要求(1 1)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行政执法机关对应当向公安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

182、,应当立即指定应当立即指定2 2名或名或2 2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组成专案组专门负责。责。(2 2)移送决定被批准的,应当在)移送决定被批准的,应当在2424小时内向同级的公安机小时内向同级的公安机关移送。关移送。(3 3)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公安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在管辖权的,应当在2424小时内转移有管辖权的机关。小时内转移有管辖权的机关。(4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追

183、究刑事责任,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知移送案件的行政执法机关,相应退回案卷材料。120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处罚程序行政处罚程序(三)异议解决(三)异议解决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行政执行机关接到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通知书后,认为依法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应当由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书之日起日起3 3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日内,提请作出不予立案决定的公安机关复议,也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以建议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立案监督。行政执行

184、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行政执行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四)法律责任(四)法律责任(1 1)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行政机关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且拒不纠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且拒不纠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2 2)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

185、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和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监察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 121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一、税务行政处罚的概念和种类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税务行政处罚包括: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口退税以及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四种。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不属于行政处罚的情形,主要包括:(1 1)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税务机关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不同于警告,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行政命令。务行政处罚

186、,而是一种行政命令。(2 2)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税务机关作出的收缴或者停售发票不是税务行政处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罚,而是一种执行惩罚性质的间接强制执行措施(3 3)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如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收缴税务登记证、停止抵扣等,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均不属于税务行政处罚122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一)违反日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一)违反日

187、常税收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处责令限期改正,处20002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2000元以上元以上1000010000元以下罚款的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元以下罚款的有:未按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未按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二)直接妨害税款征收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包括: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

188、其处罚规定(三)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1000010000元以上元以上5000050000元以下的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23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三、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一)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1.1.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税务机关对公民作出20002000元以上(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元以上(

189、含本数)罚款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1000010000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元(含本数)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罚。罚款的行政处罚前,应向当事人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程序。举行听证程序。2.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程序适用范围一般限于较大数额的罚款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案件,其他如没收违法所得、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等不适用听证程序。证程序。3.3.根据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法和和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法规定,当事人对税规定,当事人对税务机关做出的吊销

190、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服,有权在被告知听务机关做出的吊销税务行政许可证件不服,有权在被告知听证权之日起证权之日起3 3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日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权利。124第五节第五节 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处罚(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二)听证程序的组织进行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当事人要求听证符合条件的,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 7日前将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

191、主持人的姓名及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有关事项。(三)听证终止(三)听证终止听证终止的情形:听证终止的情形: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通知参加听证,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不参加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听证应当予以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弃申辩和质证权利,声明退出听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主持人可以宣证会,或者不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擅自退出听证会的,听证

192、主持人可以宣布听证终止;布听证终止;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其代理人违反听证秩序,又不听主持人制止的,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致使听证无法进行,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可以终止听证。 125第六章第六章 行政复议法律制度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复议的概念(一)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

193、该具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特征(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 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2 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3

194、 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126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概述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一)合法原则(1)(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应当合法;(2)(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 (3)(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二)公正原则(二)公正原则(1 1)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从合

195、法性和合理性两方面审查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请的具体行政行为,对不合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应当予以撤销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或者确认违法;对明显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变更,必要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还可以责令被申请人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2 2)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查明所有与案件有关的事实,并做出准确的定性。出准确的定性。 (3 3)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正当、合理地行使复议自由裁量权(三)公开原则(三)公开原则(1 1)行政复

196、议过程公开;)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 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 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127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行政复议概述(四)及时原则(四)及时原则(1 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 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 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 4)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当及时处理。(五)便民原则(五)便民原则复议机关

197、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复议机关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便利条件,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保证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128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根据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

198、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1 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 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 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4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对行政机关作出的

199、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129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6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法权益的。(7 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 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事项的。(9 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

200、人身权、财产权、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法定职责的。(10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低生活保障费的。(11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

201、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提起诉讼。130第二节第二节 行政复议受案范围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1 1、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请。“有关规定有关规定”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以及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等。府的规定等。2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

20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处理的,应当在30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 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60日内依法处理。日内依法处理。 131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132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203、人必须具备的条件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的条件(1 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2 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1 1)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2 2)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

204、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3 3)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133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的规定:定:(1 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申请人,由

205、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2 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

206、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3 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 5人的,推选人的,推选1 1至至5 5名代表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参加行政复议。 134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备的条件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具备的条件(1 1)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织;(2 2)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既可以)被申请人

207、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既可以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实施具体行政行为,也可以实施抽象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一般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人一般是实施了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3 3)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行政主体。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

208、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 2)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是被申请人;135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4 4)行政机关与

209、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 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行政复议,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6 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

210、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机关为被申请人。(7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9 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

211、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为被申请人。(10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人。136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行政复议参加人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不是申请人也不是被

212、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行政不是被申请人,可以自己申请参加行政复议也可以收到行政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复议机关的通知参加行政复议。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享有的权益和申请人基本相同。权益,享有的权益和申请人基本相同。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包括五种情况:行政复议的第三人包括五种情况:(1 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侵害的人;(2 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3 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4

213、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方当事人;(5 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政相对人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 137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

214、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成为行政复议机关。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行政复议机关包括:行政复议机关包括:(1 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2 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

215、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3 3)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作出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所属的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级地方人民政府138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二、行政复议管辖二、行政复议管辖(一)一般管辖(一)一般管辖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一般管辖是指按照行政机关的上下隶属关系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受理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不服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的权限分工。(1 1)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选择管辖:对县级以上各

216、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选择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2 2)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上级管辖: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

217、的,只能向上一级主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只能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 3)本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本级管辖:对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向做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省级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

218、务院申请最终裁决。申请最终裁决。139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二)特殊管辖(二)特殊管辖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特殊管辖是指除一般管辖外的适用于特殊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包括:的管辖,包括:(1 1)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的复议管辖,向设立这些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2 2)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不服政府工作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依法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申请人可以

219、选择向设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申请人可以选择向设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立它的部门或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3 3)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不服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管辖,分别向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府工作部门或国务院部门申请行政复议140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4 4)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不服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

220、辖,向其共同上一级行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5 5)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不服被撤销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行政行为的复议管辖,向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根据规定,对上述情形,申请人也可以向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为发生地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由接受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办理。141第

221、四节第四节 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三)转送管辖(三)转送管辖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适用转送管辖具备三个条件:(1 1)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必须属于特殊管辖的复议案件(2 2)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转送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且对该案件没有管辖权(3 3)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对该案件有管辖权法律规定,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法律规定,转送管辖对受转送的复议机关具有约束力,受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得再自行转送其他转送的复议机关不能拒绝接受转送,也不得再自行转送其他复议机关。复

222、议机关。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在机关在1010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日内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机关在1010日内指定受理机关。日内指定受理机关。 142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受理、审理、根据规定,行政复议程序共有申请

223、、受理、审理、决定及其执行四个阶段。决定及其执行四个阶段。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一、行政复议申请与受理(一)申请复议的条件(一)申请复议的条件(1 1)申请人合格)申请人合格(2 2)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有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3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4 4)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属于复议范围和受理复议机关管辖(5 5)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在法定申请期限内申请复议(6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143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二)申请复议的期限(二)申请复议的期限1 1、一般复议期限、一般复议期限

224、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根据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60日内提出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60日的除外。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限自保障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其具体计算方法是:一般申请期限的计算,其具体计算方法是:(1 1)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

225、行为作出之日)当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自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计算;起计算;(2 2)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的,自受送达人签收之日起计算;人签收之日起计算;(3 3)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载明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文书邮寄送达的,自受送达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人在邮件签收单上签收之日起计算;没有邮件签收单的,自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之日起计算;144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4 4)具体行政行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具体行政行

226、为依法通过公告形式告知受送达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人的,自公告规定的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5 5)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文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法人或其他组织,文后补充告知的,自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人或者其他组织收到行政机关补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计算;起计算;(6 6)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申请人能够证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自证据材料证明其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

227、 2 2、特殊复议期限、特殊复议期限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特殊复议期限只有法律规定超过6060日的才有效。如日的才有效。如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到通知之日起3 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审。145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三)行政复议的受理(三)行政复议的受理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受理以复议机关对申请的审查为前提,审查的范围包括:(1 1)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是否符合申请的一般条件。(2 2)是否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是否超

228、过法定的申请期限。(3 3)是否重复申请。)是否重复申请。 (4 4)是否已起诉。)是否已起诉。(5 5)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复议申请书是否符合格式要求,如不符合,可要求申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请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未申请。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的5 5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受理:(1 1)符合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自)符合申请条件且没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申请,自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2

229、2)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3 3)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符合行政复议条件,但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146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二、行政复议的审理二、行政复议的审理(一)审理期限:(一)审理期限: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5日内进行审日内进行审查;查;7 7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

230、送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自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日内,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60日内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期限少于6060日的除外;情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

231、复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30日。日。147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二)审理依据(二)审理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行政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以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以及上级行政机关依法指定的和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束力的决定、命令为依据。(三)审理方式(三)审理方式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 2名以上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

232、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行政复议人员参加。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的意见。的意见。148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四)审理中的其他有关问题(1 1)复议申请的撤回)复议申请的撤回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根据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233、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复议终止。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2 2)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根据规定,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但有例外:被申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被申

234、请人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行政复议机关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执行的;申请人申请停止执行,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其要求合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理,决定停止执行的;法律规定停止执行的。(3 3)证据的收集)证据的收集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在行政复议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者个人收集证据。或者个人收集证据。(4 4)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行政复议人员在审理期限的权利和义务。149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新增)三、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新增)(一)行

235、政复议中止(一)行政复议中止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响行政复议事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1.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议的;2.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3.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承受人的;4.4.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

236、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5.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6.6.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的;7.7.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尚未审结的;8.8.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150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二)行政复议终止(二)行政复议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

237、终止: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行政复议权利的;3.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议机构准许达成和

238、解的;5.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151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新增)四、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新增)(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一)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1.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行政复议和解制度行政复议和解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行政复议和解

239、制度的内涵和要求包含以下几个方面:(1 1)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行政复议和解制度并非适用于所有行政复议案件,只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适用于特定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政行为不服而申请行政复议的案件。(2 2)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和解必须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机构准许。(3 3)行政复议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行政复议

240、和解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请人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议,而不是仅仅要求达成和解意思告知行政复议机构即可。(4 4)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行政复议和解必须在法定的时间阶段进行,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与被申请人自愿达成和解只能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5 5)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法经准许达成和解的,导致行政复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复

241、议终止的法律效果,即行政复议机构不再继续审理。152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2.2.行政复议调解制度行政复议调解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1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服申请行政复议的;(2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

242、复行政复议调解书生效后一方反悔的,不影响行政复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议调解书的效力存在。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政复议决定。153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五、行政复议决定及其执行(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一)行政复议决定的种类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行政复议决定主要包括以下五种:(1 1)维持决定。)维持决定。 (2 2)履行决定。)履行决定。 (3 3)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决定。)撤消、变更或者确认决定。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

243、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在行政复议决定过程中,如果具体的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撤销、变更该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体行政行为违法: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只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适用依据错误的;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确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对于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以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244、作出具体行政行为。154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变更:决定变更: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证据确凿的。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根据规定,被申请人不按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

245、、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可以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 155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4 4)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责令被申请人赔偿的决定。(5 5)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政复议申请: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责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

246、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的;职责的;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的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 156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行政复议程序(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二)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行政复议决定书

247、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请人应当履行复议决定。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履行的,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限期履行。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有权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三人逾期不请求法院强制执行或依法强制执行。第三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办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也依照上述规定办理。理。 157第六节

248、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一、税务行政复议的特征(1 1)是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是由有复议权的行政机关主持的裁决活动。(2 2)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行政相对人认为做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即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能单独提起税务行政复议。议。(3 3)“不告不理不告不理”的原则的原则(4 4)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不仅审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审查其适当性其适当性(5 5)纳税争议案件当事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纳税争议案件当事

249、人未经复议,不得提起行政诉讼。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对于其他税务争议案件,当事人具有选择权。158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二、税务行政复议范围和管辖(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一)税务行政复议范围(1 1)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征税行为;(2 2)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税收保全措施;(3 3)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税务机关未及时解除保全措施,使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人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行为;(4 4)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税务机关作出的强制执行措施

250、;(5 5)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6 6)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予依法办理或者答复的行为;(7 7)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取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行为;(8 8)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9 9)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或者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有效的行为;税担保有效的行为;(1010)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税务机关不依法给予举报奖励的行为;(1111)税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税

251、务机关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出境行为;(1212)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税务机关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159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纳税人及其他当事人认为税务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行政复议时,可一并向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查申请:(1 1)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务院其他部门的规定(2 2)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其他各级税务机关的规定(3 3)地方各级人

252、民政府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规定(4 4)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规定。(上述的规定不含规章)(上述的规定不含规章)160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二)税务行政管辖(二)税务行政管辖一般管辖:一般管辖:(1 1)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对各级税务机关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2 2)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对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省、自以向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53、,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或人民政府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其规定。(3 3)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4 4)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对国家税务总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税务总局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

254、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务院做出的裁决为终局裁决。161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特殊管辖:特殊管辖: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对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向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税务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的稽查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主管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务局申请行政复议。对扣缴义务 人作出的扣缴税人作出的扣缴税款行为不服的,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款行为不服的,

255、向主管该扣缴义务人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受税务机关委托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的单位作出的代征税款行为不服的,向委托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162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三、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和受理(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一)税务行政复议申请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申请人可以在知道税务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起60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请人设置障

256、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请人设置障碍等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二)税务行政复议受理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 5日内进行日内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对不符合本规则规则规定的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163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根据根据规则规则规定,对有下列规定,对有下列7 7种情形之一的行政种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申请,税务行政

257、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复议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决定不予受理: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不属于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超过法定的申请期限;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没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行政复议对象;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已向其他法定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申请人就纳税发生争议,没有按规定缴清税款、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滞纳金,并且没有提供担保或者担保无效;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申请人不具备

258、申请资格。164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四、行政复议审理中的证据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行政复议的证据包括7 7类:类:书证书证物证物证视听资料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税务行政复议程序实行举证责任制度,基本原则是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任。165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材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材料: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

259、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不得作为定案依据的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偷拍、偷录、窃听等

260、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材料;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原件、原物,又无其他证据印证,且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

261、的其他证据材料。 166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五、税务行政复议决定(1 1)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60日内作出日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税务行政复议的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务行政复议决定的,经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过3030日。日。(2 2)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税

262、务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3 3)必须明确)必须明确3 3点:点: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税务行政复议机关责令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体行政行为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出与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行为;但税务行政复议机关以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而决定撤消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程序而决定撤消的,被申请人税务机关重新作出税务具体行

263、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政行为的,不受此限制。167第六节第六节 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复议推定撤消制度:被申请人不按照推定撤消制度:被申请人不按照规则规则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关材料的,视为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消该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申请人在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税务行政赔偿请求的,税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

264、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务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消或者变更原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的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退还税款、滞纳金和罚款,解除对财产的扣押、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查封等强制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根据根据规则规则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规定,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中止:申请人死亡,须等待其继承人表明是

265、否参加行政复议的;申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请人丧失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作为一方当事人的行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政机关、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其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等。因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复议机关暂时无法调查了解情况的等。中止的特点:法定事由消除后,要继续复议。中止的特点:法定事由消除后,要继续复议。 168第七章第七章 行政诉讼法律制度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概述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行政诉讼(一)

266、行政诉讼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概念:应从以下三方面理解行政诉讼概念:(1 1)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主体;(2 2)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行政诉讼的原告是行政相对人;(3 3)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行政诉讼所解决的是行政争议。(二)行政诉讼的特征(二)行政诉讼的特征(1 1)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行政诉讼处理的是一定范围内的具体行政行为争议,这是行政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诉讼在人民法院受理、裁判的案件性质上与其他诉讼的区别。(2 2)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

267、行使)行政诉讼是人民法院运用国家审判权来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职权和履行职责,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合法权益不受行政主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体违法的职权行为侵害的一种司法活动。(3 3)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行政诉讼是以不服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原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告,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为被告的诉讼。(4 4)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行政诉讼在证据规则上采用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169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

268、概述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重点)二、行政诉讼的基本原则(重点)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行政诉讼特有的原则:1 1、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原则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不审查抽象行政行为、内部行政行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为和国家行为;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不审查它的合理性。2 2、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被告负举证责任原则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负有提供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

269、文件的责任。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责任。3 3、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决定不停止执行原则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例外情况包括:一是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二是根据原告的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请,人民法院裁定停止执行,条件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给原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三是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律、法规规定可以停止执行的。4 4、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司法变更有限原则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

270、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在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不得变更原行政决定,只有在特殊条件和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情形下如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才能变更。 170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概述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三、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的关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一)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联系1.1.选择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既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选择型:当事人可以自由选择的,既可提出行政复议的申请,也可以选择使用行政诉讼的手段。请,也可以选择使用行政诉讼的手段。2.2.选择兼终局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适用选择兼终局型: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可以自由选择适

271、用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以后就不能提出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但选择了行政复议以后就不能提出行政诉讼。行政诉讼。3.3.复议前置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复议前置型: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具体行政行为,必须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如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决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4.4.复议终局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复议终局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只能申请复议,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能提起行政诉讼,且行政复议决定产生最终的法律效力

272、。171第一节第一节 行政诉讼概述行政诉讼概述(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区别1.1.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不同。人民法院只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合法性;行政复议机关不仅审查具体行为的合法性,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而且还要审查其是否适当;2.2.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受案范围不同。法院受理的行政诉讼案件都是法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人、公民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案件既其合法权益的案件;而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

273、案件既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有行政违法的案件,也有行政不当的案件。凡是能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够提起行政诉讼的,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可以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提出行政复议的未必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172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一、受案范围的概念、确定标准1 1、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可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即根据件的范围,即根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管辖权。院对哪些行政诉

274、讼案件具有管辖权。2 2、受案范围确定标准、受案范围确定标准(1 1)具体行政行为标准)具体行政行为标准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一个行政案件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首先要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看被诉的行为是否为具体行政行为。 (2 2)人身权、财产权标准)人身权、财产权标准据据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或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73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

275、、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二、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及不受理的案件(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一)行政诉讼受理案件的范围1 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案件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行政拘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种类。 2 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案件行政强制主要有:行政强制主要有:(1 1)对人身的强制)对人身的强制(2 2)对

276、财产的强制)对财产的强制(3 3)对行为的强制)对行为的强制174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3 3、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案件4 4、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行政主体拒绝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有两种情况:(1 1)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行政主体拒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2 2)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5 5、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

277、或者不予答复的、行政主体拒绝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或者不予答复的案件案件6 6、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案件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在实践中行政机关未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情形有:(1 1)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依法应向公民发放抚恤金,行政机关未予发放(2 2)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行政机关扣减了依法应向公民发放的数额(3 3)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行政机关未按法定期限发放,无故拖延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行政主体没有依法发放抚恤金,若发放抚恤金的行政诉讼受案的范围是行政主体没有依

278、法发放抚恤金,若发放抚恤金的主体不是各级民政部门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则不主体不是各级民政部门而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则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7 7、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案件8 8、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认为行政主体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9 9、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案件175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二)不受理的案件(二)不受理的案件1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 2、行政法规、规章或

279、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束力的决定、命令3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5 5、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实施的行为6 6、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7 7、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8 8、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

280、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9 9、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行为176第二节第二节 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公务员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公务员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事处理之日起3030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日内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5 5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公

281、务员主管部门或者作出该人事处理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出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自知道该人事处理之日起3030日内日内直接提出申诉:直接提出申诉:(1 1)处分)处分(2 2)辞退或者取消录用)辞退或者取消录用(3 3)降职)降职(4 4)定期考定为不称职)定期考定为不称职(5 5)免职)免职(6 6)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申请辞职、提前退休未予批准(7 7)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保险待遇(8 8)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诉的其他情形 177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

282、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一、行政诉讼管辖的种类 (一)级别管辖(一)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是依是指人民法院上下级之间受理行政诉讼的分工和权限。是依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据人民法院组织系统来确定上下级人民法院对第一审行政案件的管辖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件的管辖权。我国人民法院的设置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个审级。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

283、件(1 1)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海关处)确认发明专利权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其中海关处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处罚案件;理的案件是指由海关处理的纳税案件和海关处罚案件;(2 2)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对国务院各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3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有包括:被告为县)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主要有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审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

284、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复杂案件。178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高级人民法院是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中的最高一级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只管辖本辖法院,是中级人民法院的上诉审法院,只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主要审理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

285、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裁定的上诉案件,并对行政审判过程中具体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律的问题作出司法解释。179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二)地域管辖(二)地域管辖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地域管辖解决的是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案件的权限和分工问题。题。1.1.一般地域管辖一般地域管辖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适用以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划分案件管辖权,适用于一般行政案件。包括两种情况:于一般行政案件。包括两种情况: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

286、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辖。这是地域管辖的原则规定。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行政案件可以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2.特殊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以诉讼当事人或诉讼标的所在地来确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的管辖。包括两种情况:包括两种情况: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

287、管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180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3.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任一个法院起诉。其中任一个法院起诉。包括三种情况:包括三种情况: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

288、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181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3.3.共同地域管辖共同地域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行政案件

289、均有管辖权,原告可选择其中任一个法院起诉。其中任一个法院起诉。包括三种情况:包括三种情况: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经过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由原告所在地或者被告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因不动产

290、提起的行政案件,如该不动产涉及到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人民法院管辖的,由该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共同管辖。182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三)裁定管辖(三)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三种情况(1 1)移送管辖)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后,发现自己对该案件无管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辖权而将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注意两点:注意两点: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后的行政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时,人民法院发现受理后的行政案件

291、不属于自己管辖时,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应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不得再行移送;行移送;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如果当事人认为受诉人民法院无管辖权,应在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民法院应诉通知之日起1010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管辖权异议。议。183第三节第三节 行政诉讼的管辖行政诉讼的管辖(2 2)指定管辖)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是指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的规定,指定其辖区内的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辖适用于两种情民法院对某一行政案件行使管辖权。指定管

292、辖适用于两种情况:况:1.1.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2.2.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争议而又协商不成的。 (3 3)管辖权的转移)管辖权的转移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指经上级人民法院决定或同意,将行政案件的管辖权由下级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人民法院移送给上级人民法院,或由上级人民法院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级人民法院。根据规定,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人民法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

293、第一审行政案件移院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也可将自己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移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判。下级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政案件以及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法院决定。 184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的原告(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一)行政诉讼原告及原告资格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概念: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

294、法院起诉的利害关系人。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法院是否受理取决于起诉人是否具有原告资格。原告资格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转移:原告资格可以在下列情形下转移: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有权提起行政诉讼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公民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不能提起诉讼的,其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的名义近亲属可以依其口头或者书面委托以该公民

295、的名义提起诉讼。提起诉讼。185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二)具体情形下原告资格的确定(1 1)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或其他非法人组织的原告资格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合伙企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字号为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原告,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作诉讼代表人;其他合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伙组织提起诉讼的,合伙人为共同原告。 (2 2)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联营、合资、合作各方的原告资格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认为联营、

296、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无论采取哪种组织形态,认为联营、合资、合作企业权益或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者自己一方合法权益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均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名义提起诉讼。(3 3)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人的原告资格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农村土地承包人等土地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根据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的,根据规定,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起诉讼。(4 4)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代表)非国有企业的原告资格,非国有企业或者其法定

297、代表人可以提起诉讼。人可以提起诉讼。 (5 5)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股份制企业的原告资格。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可以企业名义提起诉讼。186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二、行政诉讼被告二、行政诉讼被告(一)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一)行政诉讼被告及其确定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行政主体能否成为被告,取决于以下两个条件: 被告必须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被告必须是被诉具

298、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者。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被告必须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二)行政诉讼被告的特殊性行政诉讼是由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行政诉讼是由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殊性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而引起的一种诉讼程序。其特殊性有:有:(1 1)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反诉权;(2 2)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承担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举证责任;(3 3)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权执行或者改变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87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

299、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三)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三)具体情形下被告资格的确定(1 1)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当事人不服上级行政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机关批准的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以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在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上署名的机关为被告;(2 2)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行政机关组建并赋予行政管理职能,但不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

300、,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担法律责任能力的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应当以组建该机构的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告。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或派出机构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章授权的情况下,以自己名义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不服提起诉讼的,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188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3 3)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

301、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为被告。(4 4)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告。(5 5)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组织为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委

302、托的行政机关为被告。(6 6)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行政机关被撤消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告。告。189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三、行政诉讼第三人三、行政诉讼第三人1 1、概念: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概念:指同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并依申请或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到诉讼中来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理论上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本诉,把第三人的参与称为参加诉理论上把原告和被告之间的诉讼称为本诉,把第三人的参与称为参加诉讼。讼。2 2、合格的第三人应具备

303、的条件是、合格的第三人应具备的条件是(1 1)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2 2)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申请参加或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已开始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但未终结的行政诉讼。3 3、权利、权利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第三人的法律地位既不同于原告,也不是被告,而是具有独立地位的诉讼参加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讼参加人。有权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主张,对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有权提起上诉。服,有权提起上诉。4 4、根据规定,同提

304、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根据规定,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其参加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参加诉讼。当行政机关的同一具体行政行为涉及两个以上利害关系人,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其中一部分利害关系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通知没有起诉的其他利害关系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190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

305、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四、行政诉讼代表人和代理人(一)行政诉讼代表人(一)行政诉讼代表人1 1、概念、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2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3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1 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

306、)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2 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191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二)行政诉讼代理人(二)行政诉讼代理人1 1、概念、概念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2 2、特征、特征(1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

307、讼活动。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代理双方当事人。(4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192第四节第四节 行政诉讼参加人行政诉讼参加人3 3、分类、分类(1 1)法定诉讼代理人)法定诉讼代理人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只适用于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或限制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不适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适

308、用于法人、组织,更不适用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2 2)指定诉讼代理人)指定诉讼代理人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一般发生在作为原告的公民无诉讼行为能力,且无法定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人或法定代理人不能行使代理权的情况下。(3 3)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可以接受委托成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有以下几类:律师、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社会团体、公民的近亲属;公民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

309、的权利是不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诉讼代理人在行政诉讼中的权利是不同的。同的。 193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一、行政诉讼证据的种类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二、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质证和审查认定(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一)行政诉讼证据的收集1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行

310、政诉讼中,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收集。一旦进入诉讼程序,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的行政机关及其诉讼代理人就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相关证据的情况: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被告在做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收集证据,但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等正当理由不能提供的;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出了其在被告实施行政行为过程中

311、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证据的。194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2 2、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对证据的收集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原告或第三人不能自行收集,但能够提供确切线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调取证据材料。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民法院根据诉讼参加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可以对证据采取保全措施。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保全措施包

312、括: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询问笔录等。验、制作询问笔录等。(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二)行政诉讼证据的质证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二审程序中,对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的证据,法庭应当进行质证。这里这里“新的证据新的证据”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

313、许是指在一审程序中应当准予延期提供而未获准许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依法申请调取而未获准许或者未取得,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人民法院在二审程序中调取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提供的在举证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期限届满后发现的证据。195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三)行政诉讼证据的审查认定(1 1)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上由双方当事)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除必须在法庭上由双方当事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人质证外,还需由法庭根据

314、案件的具体情况,从合法性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和真实性两方面进行审查,加以认定。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对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众所周知的事实;自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然规律及定理;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明的事实;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2 2)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而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为裁判的依据;而未经法庭质证和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315、证据,则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3 3)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认的事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196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与一方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事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密切关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该当事人有利的证言,或者与一方当事人有不利关系的证人

316、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系的证人所作的对该当事人不利的证言;应当出庭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作证而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难以识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别是否经过修改的视听资料;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对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其他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独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材料。 197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4 4)对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对被告及其诉讼代

317、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后或者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被告在行政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程序中非法剥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权利所采用的证据,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被告在行政程序中未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作为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证据以及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这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信,这些证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些证

318、据不能作为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5 5)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或者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原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198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1 1、被告的举证责任、被告的举证责任我国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制度。根据规定,被我国行政诉讼中实行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制度。根据规定,被

319、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2 2、举证规则、举证规则(1 1)举证期限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举证期限及不举证的法律后果。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行为的举证期限是在收到起诉副本之日起1010日内提交答辩状日内提交答辩状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承时。被告在此期限内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将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进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担败诉的法律后果,法院可以

320、进行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为或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 2)举证范围。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举证范围。被告举证的范围是被告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199第五节第五节 行政诉讼的证据行政诉讼的证据3 3、原告的举证责任、原告的举证责任(1 1)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在某)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并不排除在某些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举证责任,但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些情况下原告也承担举证责任,但仅限于法律的特别规定。(2 2)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原

321、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况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提供其符合法定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的除外。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被告受理申请的登记制度不完备等正当事由不

322、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由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并能够作出合理说明的。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成损害的事实提供证据;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其他应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3 3)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原告应在开庭审理前或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逾期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在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提供而

323、在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将不予采纳。 200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一、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 (一)起诉(一)起诉 (1 1)起诉的一般条件)起诉的一般条件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2 2)起诉的时间条件)起诉的时间条件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与特殊期限一般期限: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

324、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一般期限:依法直接起诉的,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3 3个月内个月内提出;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提出;经复议的,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起诉期限的起算起诉期限的起算 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行政行为之日起计算;行政机关未告知当事人的诉权或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325、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但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 2年;当事年;当事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时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过20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 5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年提起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院不予受理。201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起诉期

326、限延迟的处理起诉期限延迟的处理 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行政诉讼中要延长起诉期限应符合三个条件: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于法定个条件:起诉期限耽误的原因是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由于法定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事由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1010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当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事人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应由人民法院决定。(3 3)起诉的程序条件)起诉的程序条件 复议前置的情况。复议前置的情况。 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当事人可自由选择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情况。有四种特

327、殊情况要注意:有四种特殊情况要注意:(1 1)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当事人既提起诉讼又申请复议的处理:由先受理的机关管辖;同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时受理的,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选择。如果先受理的机关是复议机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关,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仍有权提起行政诉讼;(2 2)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已申请复议,在法定复议期间内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3 3)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

328、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在复议机关受理后、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复议申请,经说明理由,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并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受理。(4 4)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处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处理。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15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受理(二)受理 (1)(1)对下列情形,应

329、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对下列情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的。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起诉人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法律规定必须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未由法定或者指定代理人、代表人的诉讼行为。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起诉,其代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起诉超过法

330、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而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讼的。起诉人重复起诉的。起诉人重复起诉的。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已撤回起诉,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诉讼标的为生效判决的效力所羁束的。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起诉不具备其他法定要件的。 (3 3)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受诉人民法院自收到起诉状之日起7 7日内既不立案,又日内既不立案,又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不作裁定的,起诉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诉或上诉203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

331、政诉讼程序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二、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第一审程序是由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环节第一审程序是由审理前的准备、开庭审理、宣告判决等环节组成。组成。(一)审理前的准备(一)审理前的准备(1 1)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人发送起诉状副本和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立案之日起5 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发送被告,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通知被告应诉并提供答辩状。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日起1010日内提交答辩状,并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日内提交答辩状,并

332、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当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2 2)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组成合议庭。合议庭成员应当是3 3人以上的单数。人以上的单数。(3 3)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证据。(4 4)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确定开庭审理的时间、地点,并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讼参与人。204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开庭审理(二)开庭审理1.1.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

333、理,根据规定,一审程序中应当一律实行开庭审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不得进行书面审理。开庭审理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个人隐私和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件应当一律公开审理;且原则上不适用调解。2.2.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

334、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时提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回避,由审判长决定。3.3.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必须执行。205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三)宣告判决(三)宣告判决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一审判决。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可分别作出维持、撤销、履行、变更、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变更、驳回

335、原告诉讼请求和确认等判决。(1 1)维持判决)维持判决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维持判决必须符合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程序三个条件,缺一不可。 (2 2)撤销判决)撤销判决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撤销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复议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具体行政行为,复

336、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行政行为,复议决定自然无效。复议决定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为错误,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复议决定时,应当责令复议机关重新作出复议决定。重新作出复议决定。(3 3)履行判决)履行判决 206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4 4)变更判决)变更判决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原法院审理行政处罚案件时不得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加重对原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告的处罚,包括加重处罚幅度或增加处罚内容;对行政机关未处罚的相对人,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未处罚的相对人,

337、法院不得判决直接给予处罚。(5 5)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适用情形:起诉行政机关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不适宜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的变化需要变更或废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的;其他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情形。(6 6)确认判决)确认判决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判决。决。对

338、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或者无效的判决: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但判决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法定职责已无实际意义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有可撤销内容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者无效的。207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四)案件审理中需注意的几个问题(1 1)撤回起诉)撤回起诉根据规定,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

339、无正当理由拒不到根据规定,视为申请撤诉的情况:原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且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又未提出暂不交纳诉讼费用申请的。 (2 2)缺席判决)缺席判决缺席判决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缺席判决指人民法院在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到庭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对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行政诉讼案件经过审理后作出的判决。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缺席判决适用下列情况:被告经法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被告经法

340、院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席判决;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准许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或者上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庭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3 3)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中止和诉讼终结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诉讼中止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而暂时停止。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讼程序。当中止诉讼的情况消除后,再恢复诉

341、讼程序。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诉讼终结指在诉讼程序因特殊情况的发生不能继续或者继续进行毫无意义的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义的情况下,结束正在进行的诉讼程序。208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4 4)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财产保全与先予执行 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财产保全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裁判作出前,为了保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证将来生效判决的执行,而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当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因一方

342、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具体行政行为或者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院生效裁判不能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先予执行指人民法院在判决确定以前裁定被告预先给付原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告部分财物并立即交付执行的一项临时性措施。先予执行应当具备

343、的条件:一是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当具备的条件:一是适用先予执行的行政案件必须具有给付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不先予执的内容。二是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三是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产和生活。209 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5 5)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在一个)合并审理。合并审理是指人民法院把几个独立的诉讼合并在一个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案件中进行审理和裁判。 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对下列情形,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

344、出具体行政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分别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同一事实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政机关就同一事实对若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分别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不服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在诉讼过程中,被告对原告作出新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服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人民法

345、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其他情形。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被告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所作出的裁决违法,民事争议当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民事争议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210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三、行政诉讼第二审程序(一)上诉及受理(一)上诉及受理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根据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期限为1515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天,不服裁定的上诉期限为1010天。天。(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二)上诉案件的审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

346、审程序。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特别规定外,均适用第一审程序。(1 1)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对原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审人民法院的裁判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全面审查。(2 2)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自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 2个月内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法

347、院审理上诉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3 3)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处理: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则;原判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则;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

348、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改判。 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行政案件,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民法院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211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四、行政诉讼审判监督程序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又称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其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重新审判的程序。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重新审判的

349、程序。(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一)审判监督程序的提起(1 1)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主体必须是有审判监督权的组织或专职人员。职人员。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必须具备法定理由。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当事人的申诉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当在判决、裁定

350、发生法律效力后2 2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年内提出。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赔偿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2 2年内年内申请再审。申请再审。212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二)再审案件的审理。(二)再审案件的审理。 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一审法院作出的,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一审

351、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诉;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作出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按照审判监

352、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中止原判决的执行;裁定由院长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院印章。213第六节第六节 行政诉讼程序行政诉讼程序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认为原生效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误,在撤销原生效判决或者裁定的同时,可以对生效判决、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裁定的内容作出相应裁判,也可以裁定撤销生效判决或者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

353、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发现生效裁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应当裁定发回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审理:(1 1)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审理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2 2)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依法应当开庭审理而未经开庭即作出判决的;(3 3)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未经合法传唤当事人而缺席判决的;(4 4)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遗漏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的;(5 5)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对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未予裁判的

354、;(6 6)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其他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 214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行政诉讼的执行(一)行政诉讼的执行(1 1)概念)概念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指行政案件当事人逾期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和有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关行政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义务,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活动。从而使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得以

355、实现的活动。 (2 2)特征)特征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的主体既包括人民法院,也包括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执行申请人或被申请执行人有一方是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强制执行的依据是已生效的诉讼文书,包括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和行政赔偿调解书。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生效的诉讼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执行机关(二)执行机关执行机关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

356、包括人民法院执行机关指拥有行政诉讼执行权并主持执行过程的主体,包括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行政机关作为执行机关应满足两个条件:一是该行政机关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必须具有法律、法规所赋予的强制执行权;二是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215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三)执行根据(三)执行根据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行依据:法律文书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才能作为执行依据:(1 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

357、生法律效力)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必须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 2)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该法律文书必须具有可供执行的内容(3 3)法律文书可供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法律文书可供执行的事项具体明确。(四)执行措施(四)执行措施(1 1)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对行政机关的执行措施(2 2)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执行措施(五)执行程序的提起(五)执行程序的提起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1 1)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申请执行人必须具有申请主体资格,必须是行政法律文书指定享

358、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文书指定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2 2)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申请执行的依据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法律文书。文书。(3 3)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必须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4 4)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规定,申请人)执行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规定,申请人是公民的,期限为是公民的,期限为1 1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年,申请人是行政机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织的为180180日。日。216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二

359、、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 (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一)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含义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由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措施,使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得以实现的制度。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特点: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的特点:1.1.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非诉行

360、政案件的执行机关是人民法院,而非行政机关。2.2.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根据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执行标的是行政机关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3.3.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申请人是行政机关,被执行人只能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但在特定的情况下,申请人也可能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是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4.4.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非诉行政案件的执

361、行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期限内,既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义务。217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二)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适用范围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凡行政机关对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强制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均享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都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362、(三)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的申请与受理 1.1.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根据规定,行政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对平等主体之间民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事争议作出裁决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作出裁决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执行的期限内未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制执行的,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在利承受人在9090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日内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2.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自

363、被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218第七节第七节 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行政诉讼的执行与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3.3.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的,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理。4.4.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四)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案件执行申请的审查与处理处理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案件后,应当在30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制执行作出裁定。 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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