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讲义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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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新条文讲义1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一章总则共九条,规定了本条例的立法宗旨、特种设备的原则定义及其目录的制定、适用范围;明确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即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安全、节能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检验检测机构的职责和法律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

2、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防范事故的能力和节能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2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o【讲义】本条是关于立法宗旨的规定。o(一)制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o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

3、特种设备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具有危险性的设备,有的在高温高压下工作,有的盛装易燃、易爆、有毒介质,有的在高空、高速下运行,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严重人身伤亡及重大财产损失。历年来,世界各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泄漏,电梯、起重机械、客运架空索道、游乐机和游乐设施坠落、倒塌,厂内机动车辆碰撞损坏等灾害性事故时有发生。o我国政府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十分重视。1955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工作;1982年2月6日,国务院颁布实施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2003年6月1日,第373号国务院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实施。特种设备

4、安全监察条例是第一部关于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专门法规,实施6年来,对于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o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锅炉、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数量急速增长,其节能管理和安全管理问题日益突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对高耗能的特种设备,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实行节能审查和监管”。同时,实践中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与一般的生产安全事故差异较大,具有很强的专业性,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主管部门和事故分类标准等作出专门规定。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和这两部法律、行政法规,有必要对特种设备安全监

5、察条例进行修改,明确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制度,落实并加强特种设备节能减排的措施和相关制度。3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及特种设备目录的制定。o(一)特种设备的范围定义o本条对特种设备给出了两个基本特征:一是涉及生命安全;二是危险性较大。o条例根据这两个基本特征,用列举法进

6、一步描述了特种设备的种类范围: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八种特种设备。新条例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明确纳入调整范围,与其他七类设备一起,实施统一的安全监督管理。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维修、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均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o(二)关于特种设备目录o一是确定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目录范围的原则。特种设备的目录范围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将

7、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o二是特种设备目录已由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431号公布。凡是列入目录的设备,都应纳入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新条例实施以后,特种设备目录也要随之调整,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目录将由总局制定并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4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

8、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o【讲义】本条是关于本条例调整范围的规定。o(一)强调了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本条例o特种设备事故往往是在使用时发生,其原因与所有环节都会有关。由于特种设备技术比较复杂,各环节之间相互关联,互相影响。如设计、制造时,不但要考虑设备本身的安全要求,而且要考虑安装、使用、检验等环节的要求。对事故正确的分析,又能促使各个环节工作的改进,是建立和完善相应安全法

9、规、标准的基础。条例规定的调整范围是第二条第一款定义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这些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由于特种设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所以我国一直实行严格的管理,其模式为:“全过程、一体化的安全监察模式”,实行严格的管理。全过程包括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环节。其指导思想为:综合治理、专项监察相结合。其职责为:制定规章、组织实施、监督检查等。安全监察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从所有环节出发,建立和完善包括组织系统、

10、法规系统,实施全过程安全监察。实施全过程的安全监察是保证设备安全的行之有效的手段。o(二)本条例不包括已由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作出明确规定的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其中,“海上设施”,主要指海上作业的设施,如海上平台,但不包括港口、码头、陆岸终端使用的特种设备;“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是指各类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包括主机在井上、其他系统在井下的设备),矿山井上使用的特种设备仍然纳入管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是指列入国务院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的设备,且可能接触到民用航空器的摆渡车、牵引车

11、等,但不包括锅炉、电梯、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o(三)关于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外安装、使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5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四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体制和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总体职责的有关规定。o国家对特种设备

12、实行专项安全监察。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是国务院授予质检部门的职责和权力。安全监察活动是为了公众安全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以政府的名义并利用行政权力进行的,不受部门或行业的限制。o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主要负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统一管理,制定相关规章政策;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安全监察工作的具体实施,包括生产、使用过程中的审核、发证以及对违法行为的查处。6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五条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

13、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o 【讲义】本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方面的义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以及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接受安全监察的规定。o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应当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的主要责任者,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节能全面负责。o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

14、要负责人是指在本单位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具有决策权和指挥权的领导人员,包括:厂长、经理以及其他主要的领导人员。o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既赋予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指挥决策权,同时也规定了主要负责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定义务。7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总的要求的规定。8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七条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

15、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o【讲义】本条是关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职责的规定。确保特种设备安全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之一。各级政府有责任加强对特种设备安全工作的领导,采取措施,防止特种设备发生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在特种设备安全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一)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一是依照本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安全防范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16、,组织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采取措施,保证本条例的实施,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监察,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的安全,对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负责,对特种设备的特大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二是定期召开防范特大事故的工作会议,听取特种设备安全情况的汇报,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工作。三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的特种设备进行普查,摸清安全状况;对容易发生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场所(如人口密集区域使用特种设备的场所)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组织和督促有关部门进行严格检查。督促有关方面将特种设备安全防范措施落到实处,建立特种设备

17、动态监督管理机制,采取有效措施,发挥乡镇基层政府的作用。督促基层政府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四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五是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进行查处。(二)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主要包括:对可能发生特种设备事故的隐患,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对政府有关部门之间因职责不清、分工不明确而产生的问题,要及时进行协调,明确有关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相互配合,相互协调,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落到实处。9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八条第八条 国家鼓

18、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国国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家鼓励特种设备节能技术的研究、开发、示范和推广,促进特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种设备节能技术创新和应用。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保证必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保证必

19、要的安全和节能投入。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讲义】关于特种设备责任保险问题。国家鼓励实行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赔付能力。建立特种设备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在突发事件预防、处置和恢复重建等方面的作用,是保护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不受侵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是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和风险抵御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推进政府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公共服务创新的有益尝试。总局积极推行开展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10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o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

20、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讲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举报违法行为的权利,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举报制度、受理和处理举报,对举报人给予奖励的规定。11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新条例关于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仍然是13条,规定了生产单位的一般义务。其中,新增了对特种设备生产的能效指标的禁止性

21、条款,新增了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充装许可,对气瓶充装单位规定了更详细的安全义务。12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条第十条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以及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并公布的安全技术规范(以下简称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生产活动。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对其生产的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能效指标负责,不得生产不符合安全性能要求和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不得生产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特种设备。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生产单位一般义务的规定。(一)关于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性能本条例所指安全技术规范是规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和相应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

22、理和检验检测方法,以及许可、考核条件、程序的一系列行政管理文件。安全技术规范是特种设备技术法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用是把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原则规定具体化,提出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条例规定只授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安全技术规范。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是指特种设备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安全技术项目和指标,即特种设备基本安全要求的总和。(二)关于安全、节能的责任主体问题。特种设备生产企业保证所生产的特种设备质量,不发生事故,并符合能效指标,不生产国家命令淘汰设备,是其必须履行的义务,是第一责任人。这些义务应与其所从事的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等生产活动相关联

23、,对这些活动的后果负责。13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o【讲义】本条是关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的规定。(一)关于设立压力容器设计许可的意义。压力容器的设计对压力容器的安全影响很大,是所有生产环节的源头,一旦出现错误会导致一系列错误发生,造成严重后果。因此,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进行许可管理

24、,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必须取得设计许可证,方能从事设计工作。(二)不能获得压力容器许可的单位。压力容器价值较高,一旦因设计不当发生事故会造成极大损失,独立执业者无法承担赔偿责任,所以禁止独立执业者从事压力容器设计。14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二条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可用于制造。【讲义】本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鉴定的规定。设计鉴定就是图纸审查或设计审查,范围为锅炉、气

25、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五类。设计鉴定工作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承担。如总局核准的各类专业技术机构、省以上特种设备协会等。高耗能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能源消耗量或者转换量大,并具有较大节能空间的锅炉、换热压力容器、电梯等特种设备.15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三条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的规定。(一)型式试验是指对产品是否满足安全要求而进行的全面的技术审查、检验测试。需要进行型式试

26、验的有3种情况:一是指新研制开发出来首次投放市场的或首次在国内使用的进口产品;二是某个企业首次制造的;三是标准规定按期进行的。对未申请型式试验或未通过型式试验的产品不得投入制造或使用。(二)能效测试。试制的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应当进行能效测试。对测试结果达到相应产品能效指标要求的新产品、新部件可以进行正式生产;对转入正式生产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只要未改变设计,或者虽改变设计但不影响产品、部件的能效,即原新产品、新部件的能效测试结果适用于本产品或者部件,且在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免于产品、部件能效测试。承担特种设备能效测试工作的能效测试机构应当是能够独立从事检测活动的第

27、三方机构。16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四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o【讲义】本

28、条是关于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安装、改造许可的规定(一)设立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制造、安装、改造许可制度的意义和作用。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等活动直接影响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是保证安全运行的基础。一些重大事故都是由于制造、安装、改造质量不良导致的,制造、安装和改造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许可证,才能进行相关生产活动。这是一项重要的市场准入制度,

29、实行已近30年,对保证特种设备质量、规范市场起了重要作用。(二)关于本条几个基本概念:1、安全附件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压力设备上用于控制温度、压力、容量、液位等技术参数的测量、控制仪表或装置,通常指安全阀、爆破片、液(水)位计、温度计等及其数据采集处理装置。2、安全保护装置是指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游乐设施等机电产品上,用于控制位置、速度、防止坠落的装置,通常指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制动器、限位装置、安全带(压杠)、吊具、门机及其联锁装置等。3、制造是指在固定的、封闭的生产场所内,生产特种设备或其主要部件的过程。特种设备的关键部件、关键工序和整机安全性能检测必须由制造企业负责完

30、成。4、安装是指在特种设备设置场所,把特种设备零散部件组装成完整产品的过程。5、改造是指对更换在用特种设备受损部件的活动。17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第十十五五条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o【讲义】特种设备出厂是指制造单位与用户最后一笔货款付清之时,在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之前。特种设备的出厂文件是用户、安全监察机构判断产品质量是否符合要求的唯一依据。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有义务提供上述文件,否则设备禁止投入使用。高耗能特种设备出厂文件应当附有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产品能效测试报告、设备经济

31、运行条件和操作说明等文件。18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维修单位条件和许可的规定。维修是指更换影响特种设备强度、运动性能或控制功能的主要部件的活动。特种设备的维修也会改变其安全性能,不能随意进行,维修单位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取得特种设备维修许可证后才可从事维修活动。19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

32、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o【讲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活动时的规定。(一)关于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电梯是一种特殊的机

33、电产品,在制造完成时以部件形式出厂,安装完成之后才形成完整的产品,安装实际上是电梯的总装配工序,是制造的继续。电梯的安装环节乃至改造、修理对电梯质量和安全运行影响很大。本条明确了电梯的安装、改造和维修由制造该电梯的企业或其委托的有相应资格的企业负责,但责任仍由制造方负责。(二)关于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当履行的书面告知义务告知的目的,是便于安全监察机构审查从事活动的有关企业的资格是否符合所从事活动的要求,审查安装的设备是否为合法生产的,改造、维修方法是否会降低设备的安全性能等,同时也能够及时掌握新安装设备和在用设备的改动情况。安全监察机构收到告知后,应及时审查,对无问题的将告知文件

34、存档,将有关情况通知当地安全监察机构和验收检验机构;对不符合要求的,应责令停止施工,必须在有关问题纠正后,才可继续施工。20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电梯井道的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遵守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要求,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督,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电梯安装施工过程中,电梯安装单位应当服从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并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讲义】本条是关于电梯井道土建工程质量和安装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规定。(一)关于电梯

35、井道的土建工程质量。电梯井道应由建筑物施工单位负责,与建筑物同步完成,其质量应符合建筑物质量要求,同时应满足电梯安装要求。电梯安装必须在井道土建工程结束,质量达到上述要求后才可开始进行。电梯井道的验收应在电梯安装之前进行,必须符合房屋建筑质量验收程序。(二)关于电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问题。一是电梯安装过程中涉及一些登高和起重等危险作业,电梯施工企业必须有完善的防护措施,如施工人员佩带安全帽、安全带等劳动保护用品,脚手架必须牢固,施工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教育,建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制度等。二是在新建建筑物工地,施工现场的安全由负责承建的总承包单位负责管理,电梯专业承包单位必须与总承包单位签定安全管理合同

36、,明确各自安全责任。21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电梯制造单位委托或者同意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维修活动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结束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对电梯进行校验和调试,并对校验和调试的结果负责。【讲义】电梯的制造、安装、改造和维修质量直接影响电梯的安全。电梯制造企业掌握电梯的技术,对电梯质量好坏起主导作用,所以他们有义务、有责任对其他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指导,并监督其工作质量,对安装完成的电梯进行调试。

37、22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竣工后,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高耗能特种设备还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提交能效测试报告。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o【讲义】本条规定了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提供竣工资料的义务。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维修活动的技术资料是说明其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证明材料,也涉及许多设备的安全性能参数,这些材料与设计、制造文件同等重要,必须及时移交给使用单位,这是施

38、工单位必须履行的义务。为了留出资料的整理时间,本条规定了验收后30日内移交。验收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同意结束安装、改造、维修活动,并签署有关验收文件。23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未经监督检验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o【讲义】监督检验是指在特种设备制造或安装过程中,在企业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质监部门的检验机构进行的验

39、证性检验,属于强制性检验。(一)监督检验对象。1、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2、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3、电梯和客运索道的制造不进行制造监督检验。(二)监督检验的主要内容。o1、对制造、安装过程中涉及安全性能的项目逐台(只、套、件)确认;2、对出厂技术资料进行确认;3、对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进行抽查。o(三)监督检验单位的权利。o1、发现受检单位质量管理体系运转失控而影响产品质量时通知受检单位改正,并报告制造许可证发证机构;2、监检中发现零部件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时,有权制止零部件流入下道工序

40、。24第二章第二章 特种设备的生产特种设备的生产o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紧急处理措施。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提出气瓶的定期检验要求。o【讲义】本条是关于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的规定。o(一)关于移动式

41、压力容器充装。移动式压力容器充装活动,是指将贮存在固定式压力容器或者气体发生装置中的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充装到各类铁路罐车、汽车罐车、长管拖车、罐式集装箱等移动式压力容器中的行为。系新设立的许可项目,待配套的取证规则、规范出台实施后再实施管理。o(二)关于气瓶充装。气瓶是气体的包装物,充装单位是气瓶的真正使用单位,充装是气瓶使用的关键环节,气瓶的安全必须由充装单位负责。o本条细化了关于气瓶充装单位的安全义务:o1、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瓶的安全全面负责。包括:向气体消费者提供的气瓶系本单位自有产权气瓶;做好气瓶充装前检查记录和充装记录,对气瓶的充装安全负责;负责气瓶的

42、维护、保养和颜色标志的涂敷工作;负责对充装人员和充装前检查人员进行安全业务培训。o2、负责向气体消费者宣传安全使用知识和危险性警示规定,并在所充装的气瓶上粘贴符合国家标准的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o3、充装单位应加强对气瓶的管理,对所充装的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办使用登记证。o4、负责超期未检气瓶的送检工作,将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送交指定的气瓶检验单位报废销毁。o(三)关于对获得许可的单位的监督。o对充装许可实行年审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每年对辖区内的充装单位进行一次年审。年度审查的内容包括:自有产权气瓶的登记建档情况、气瓶定期检验情况、充装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及各项安全检查

43、制度执行情况。对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充装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充装进行整顿。对整顿不合格的充装单位,报请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取消其充装资格。25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新条例关于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共十八条,规定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新增了对特种设备使用环节的节能要求和使用单位的节能义务,新增了对锅炉水质管理的详细规定。26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严格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执行本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规的规定,保证特种设备的安

44、全使用。o【释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义务的原则性规定。27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文件。 o 【讲义】本条是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合法的特种设备。(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购买和使用合法的即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这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的最基本的条件。安全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的生产

45、做出了科学、明确的规定,购买合格的特种设备、正确进行安装,在满足其条件情况下正常使用,不会发生事故。近几年来,一些非法制造、安装、使用的“土设备”,包括常压设备承压使用、事故不断,原因就是其性能不符合能保证设备安全使用的要求。因此,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购买、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特种设备,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因经济利益贪图便宜而去购买、使用甚至私自制造非法设备,是没有安全保障的。(二)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特种设备的相关资料。特种设备出厂,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的规定,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资料;设备在安装后,也附

46、有相关的安装质量证明文件资料。这些文件资料的齐全正确与否,说明了特种设备的生产质量是否得到有效控制,是生产单位对产品安全性能的保证。使用单位获得这些文件资料,一方面便于正确的使用特种设备,另一方面也是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使用登记的文件依据。因此,购买特种设备时、安装特种设备后必须及时的索取并核对相关资料是否完整和符合规定要求。28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30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

47、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o【讲义】本条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规定。(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的30日内必须办理使用登记。使用登记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通过登记,可以防止非法设计、非法制造、非法安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可以使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了解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使用环境,建立联系,掌握情况,便于实施监察。按照特种设备的使用登记办法,特种设备进行登记时,使用单位要向登记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特种设备的生产有关文件资料、包括设计文件、制造质量证明书、监

48、督检验证书、使用说明书、安装证明等,并且要提供使用单位的管理机构和人员情况、持证作业人员情况、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等等,并需要填写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符合规定的,方可进行登记。登记后,在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了数据档案。特种设备一般应在经过登记后,方可投入使用。条例考虑到实际情况,在设备安装经过监督检验合格的前提下,允许使用单位在使用前或使用后的30天内办理登记手续。(二)使用登记标记应该附于设备的显著位置。特种设备使用登记后,登记机构会出具特种设备登记证书或安全合格证书等文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将该证明文件或置于设备的显著位置,如锅炉可以置于锅炉房内墙上;压力容器可以置于本体铭牌附

49、近;起重机械、电梯可以将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机房、轿箱内。使用登记标记是证明该设备合法使用的证明,置于显著位置,提示使用者(乘座者)在有效期内可以安全使用,给使用者一种警示。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是法定义务,必须遵守。29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四)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

50、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五)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六)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能效测试报告、能耗状况记录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o【讲义】本条是关于建立特种设备档案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设备档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建立特种设备技术档案,是设备管理的一种重要内容。由于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会因各种因素,产生缺陷,需要不断的修理、维护,定期进行检验,这些都要依据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原始文件资料作为依据。(二)档案包括设备本身技术文件和使用管理、检查有关纪录两个方面。1、证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的文件资料。包括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提供的设计、制造、安装文件,有设计文件资料、制造质量证

51、明书、监督检验证明、特种设备使用说明书、安装质量证明书等。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因工作需要进行改变性能的改造,应当做好改造的设计、施工的各项检查,需要设计、施工单位出具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证明等资料。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发生问题或者在检验中发现缺陷,需要进行维修,一般维修只需自行做好纪录;对重大维修,如承压设备的承压部件维修、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重要部件的维修、更换,应该由负责维修、更换的单位出具证明,并需要由检验检测单位出具监督检验报告。这些文件是反映特种设备基本本身状况的原始文件,证明了特种设备本身安全性能,也是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对使用单位出示的一种安全保证。2、使用过程的纪录文件。

52、包括定期检验、改造、维修证明;自行检查纪录;设备日常运行状况纪录;日常维护保养记录;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定期检验纪录主要是记载定期检验情况,检验报告也应该存档;特种设备运行要进行检查,如石化企业对运行中的装置进行巡回检查,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在运行前要进行检查等,检查情况都要进行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都要进行维护保养,以便保持正常的可靠的运行状况,如电梯的维护保养等,维护保养情况必须纪录;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出现的故障和发生的事故及其处理情况也要如实进行纪录。对特种设备使用过程中进行纪录,是强化责任的一种手段,是确保安全运行的一种措施,一旦出现问题有据可查,便于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建立完善

53、的设备档案并保持完整,也反映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管理水平。目前,特种设备档案的管理和保存,是十分薄弱的,特别是一些小型企业,管理人员流动性大,档案流失、缺失情况相当严重,亟待加强管理。30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

54、并作出记录。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锅炉清洗过程监督检验。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使用维护保养的规定。(一)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特种设备在使用过程中,由于内在原因和外界的因素,会出现各种各样的问题,需要经常性的维护保养,才能保持正常的运行状况。定期做好检查工作,可使一些问题及时发现,及时处理,保证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做好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查工作,是使用单位的一项义务

55、,也是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的一项重要手段。如,锅炉需要经常的清理水垢、清理炉胆等,电梯等需要经常的上油、调整等,都可以使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安全使用得到保证。(二)规定在用特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定期检查,至少每月按规定进行一次。要求特种设备的维护、保养,定期检查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只是一般的规定,使用单位应当根据设备具体情况,制订具体的时间。检查的项目、要求应该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设备使用说明进行。检查情况必须加以记录。在维护保养和自行检查中,发现的异常情况也必须做好记录,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许多使用单位都有维护保养、定期检查制度,并制定有相关的记录表格。(三)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

56、相关的仪器仪表应当定期校验、检修,并做好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调控装置和仪器,有的起到特种设备一旦出现异常情况能够自我保护,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上的安全阀,电梯的安全钳、起重机械的超载限制器、客运索道的制动装置、游乐设施的制动装置等;有的是观察特种设备是否正常使用的“眼睛”,如锅炉的温度计、水位表等。安全附件、保护装置的失灵,在特种设备出现异常现象时,得不到自我保护。可以说,如果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能够正常工作,则许多事故就可以避免,如经常发生的电梯夹人,就因电梯的安全保护装置失灵。据统计分析,因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等失灵,起不到保护作用,引起的事故占事故的起

57、数的16.2。因此,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和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是十分重要的,必须切实做好,并作出记录。安全附件、仪器仪表等测量仪器,属于强检计量器具的,必须由计量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如压力表等。安全阀等应当自行进行检修,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机构进行。电梯等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日常要进行检查,在设备维护检修时,应当作为重点,进行试验和检修,需要定期更换的必须定期更换。(四)新增了对锅炉这种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节能监管要求,规定锅炉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锅炉检验机构的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

58、。从事锅炉清洗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清洗,并接受具备锅炉检验机构对锅炉清洗过程的监督检验。31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o【讲义】本条是关于定期检验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设备使用周期期满前一个月,申请定期检验。做好在用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59、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安全使用的必要手段。特种设备在运行中因腐蚀、疲劳、磨损,会随着使用产生新的缺陷,或使原来在允许范围内的缺陷逐步扩大,产生事故隐患。通过定期检验,可以及时发现这些缺陷并采取处理措施,保证安全运行。其下次检验日期,都在检验报告或检验合格证明中注明。本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目前,由于少数使用单位不积极主动安排检验,或以种种借口不安排检验,使在用设备定期检验率很难达到100。据统计,因不及时进行定期检验,致使特种设备存在的缺陷得不到及时发现和消除而引发的事故,约占事故总数的10。(二)定期检验必须按照安全技术

60、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性能检验和能效测试。其中能效测试作为节能管理的技术检测手段,是定期检验的有机组成部分。(三)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设备不得继续投入使用。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规定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以推动定期检验工作顺利开展。32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现故障和异常情况,以及不符合能效指标的,使用单位应当消除的义务。特种设

61、备在运行过程中,会因各种情况发生故障和异常情况,不及时消除,可能就会引发事故。如锅炉出现超温、超压、低水位等异常现象,如不及时消除,就会引起爆炸;起重机械、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等出现故障,如不及时处理,往往在有人乘坐或作业,引发人身伤亡。使用单位对此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应该停止运行的必须停止运行,不能带病运行,并且要安排进行认真的检查,必要时安排检验检测。待故障、异常现象消除后,方可投入运行。新条例已经将设备某些严重故障、异常现象列入事故统计的范围。33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

62、、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特种设备因存在严重的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必须予以报废,否则易发生事故。关于特种设备的使用年限,目前还没有统一规定,有的由制造单位规定,有的由设计单位规定,有的由设备管理部门规定。检验机构也会根据对特种设备检验的实际情况,做出不允许运行的结论,由使用单位报废。目前,还存在有的使用单位对一些不允许运行的特种设备仍

63、然运行,有的转移到其他地方继续运行,这都是十分危险的,必须坚决予以查处。前一阶段,个别地方出现废旧锅炉、压力容器市场,将判废的锅炉、压力容器又出售,使其按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危害极大,必须坚决予以取缔。为了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掌握特种设备使用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将判废的特种设备注销,交回使用登记证。34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照本条例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电梯应当至少每15日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o【讲义】本条是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特殊规定。(一)电梯的日常

64、维护保养,必须由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广泛使用在公共场所,直接载人,发生事故都将造成人身伤亡,就是只出现故障也会引起社会影响。因此,做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十分重要。电梯的维护保养技术性较强,必须由专业单位进行。如果使用单位电梯较多,具备一定的能力可以自行维护保养,但也必须取得维修许可。(二)电梯每隔15日就应当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检查。这次针对电梯所作的一项特殊规定,是考虑到电梯运行的特殊性,使用单位、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遵守,及时的安排进行,并做好各项记录。35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

65、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技术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o【讲义】本条是关于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义务的一项特殊规定。(一)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由专门的维护保养单位进行,由维护保养单位对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的维护保养工作必须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维护保养单位要与设备使用单位签订维护保养协议,定时开展维护保养工作,不按照规定的时间和不按照规定的规范去做,出了问题也是要负责的。在进行现

66、场维护保养时,往往使用单位的人员都还在进行其他的工作,平时一般没有维护保养应该注意安全的教育。因此,维护保养单位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落实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如设置隔离带、警示标记等。因现场的安全防护措施不力,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负责。(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要负责故障的救援。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全面负责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安全性能,当电梯在运行中发生故障,如门不能打开、停止运行等等,负责日常维护的单位接到信息后,必须立即赶赴现场,正确进行救援。36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

67、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o【讲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使用单位配备安全管理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的规定。(一)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管理人员。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备等特种设备是供乘客或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必须

68、强化安全管理,配置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是做好安全运行的必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包括明确管理部门和责任人员,制定各项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确定单位领导和管理人员的职责,制订日常检查的程序和要求,配合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安排定期检验计划及其发生事故的紧急处理措施等等。由于使用单位的规模不同,具有一定规模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该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监督管理人员,如一些企业设立的安全管理机构,并在其内配备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人员等;一般规模较小的企业,可以在其单位内的一些类似职能的管理机构,如设备管理机构、后勤部门等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职能和责任,并在其内配置专门负责

69、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也可以配置兼职人员,兼管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工作。无论是专职或兼职的,其职能和责任都是一样的,必须具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二)安全管理人员有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必须给予单位内的安全管理人员必要的责任和权利。必须要求安全管理人员按照制度的要求,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必须赋予在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任何人不应该予以阻扰。单位有关负责人必须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对安全管理人员提出的问题和采取的必要措施,必须及时的进行处理。安全管理人员在行使权利时,认

70、为必要时,可以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其他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也应该参照本条的规定,配备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行使处理紧急事务的权利。37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o【讲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日常检查的一些特殊规定。(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必须在使用前应当做好试运行和例行检

71、查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供游客乘坐的,发生事故,直接造成人员伤害,社会影响较大。因此,安全显得更为重要,作出安全检查的特殊规定是必要的。规定使用单位每日运行前认真进行试运行和检查,特别要对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以便更有效地保证安全运行。(二)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相关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由于电梯、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乘客一般都不了解设备的性能、使用方法,因此,必须将必要的注意事项,包括电梯的操作方法、安全注意事项和自我保护的措施告知乘客。如要求乘坐游乐设施、客运索道的人员必须身体能够适应,必须在管理人员的指导下,按规定绑好安

72、全带或安置好相应保护装置,乘坐电梯不得靠门等等。38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相关安全知识,并全面负责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至少应当每月召开一次会议,督促、检查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工作。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o【讲义】本条是关于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安全责任。(一)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安全知

73、识,全面负责运营使用的安全工作。运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直接管理特种设备的日常运营使用工作,因此,运营使用单位的负责人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方面的知识和安全管理水平,直接关系到运营的安全。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是一种机电设施,本身的结构技术水平不同一般设备,由于载人,其安全保护装置配备和其性能也具有特殊的要求,因此,要保证运营使用的安全,必须首先了解和熟悉这些知识。本条明确规定运营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运营使用的安全负责。这一规定,进一步强调了运营使用单位负责人在安全方面的责任。在实际运营使用过程中,需要进行日常管理,如定期维修、日常维护、安排定期检验等工作,虽然由有关人员或相关单位、机构进

74、行并都负有一定的责任,但都避免不了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这就要求单位主要负责人在熟悉相关知识的基础上,将安全运行作为第一位工作,加强管理、检查,及时解决问题、消除事故隐患,保证安全运行。(二)运营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督促检查会议。这是落实安全工作的一项具体的措施,是建立责任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运营使用安全虽然由其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但安全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涉及到各个方面的人员,定期召开会议,是做好日常工作为基础的。因此,从法律上规定由主要负责人每月召开一次专门研究运营使用的安全工作会议,召集有关人员研究、检查安全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解决,督促进一步改进薄弱环节的工作

75、。当然,每次会议所决定的措施,都要进行落实到具体人,做好会议纪录。(三)运营使用单位应当配备相应数量的营救装备和急救物品。因各种各样原因,设备、设施在运行过程中可能会发生故障,出现一些异常现象。如运行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突然停止运行,乘客身体突然不适应等等。运营使用单位都要制定对一些突发事件的救援方案,并配置救援设备和急救物品,在没有消除故障前,能够及时营救相关人员。39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乘客应当遵守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o【讲义】本条是关于乘客应当遵守的特殊规定。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

76、乐设施乘客,必须按照其安全要求进行乘坐。如乘坐电梯时不得打闹、随意把门,乘坐客运索道不得打开箱体门,乘坐大型游乐设施不得打开保险装置等等,否则会发生事故。在发生异常现象时,必须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指挥,以便及时地得到解救。这些相关的注意事项,电梯在现场有告示,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不但有告示,工作人员也会反复讲述,有的在某些地段设人员进行监督,乘客都应该给予配合、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定。电梯、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非常好,乘客不配合,仍然会发生事故,甚至恶性事故。40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

77、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o【讲义】本条是关于电梯制造单位在保证电梯安全运行义务方面的规定。按照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的安全终身负责的基本原则,本条规定了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应当履行的义务。(一)应当跟踪了解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电梯制造单位及时了解其制造电梯的安全运行状况,一方面对保证电梯的安全运行通过一定的帮助,另一方面能够通过了解的情况,改进自己的工作,使电梯的制造质量得到进一

78、步的提高,安全性能更能得到保障。条例没有规定跟踪调查和了解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这应当由制造单位在制造质量保障体系中规定,并在向用户提供的质量保证书或相关文件中给予承诺。(二)应当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使用单位的安全运行给予技术帮助。应该说,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结构、性能是最了解的,应该有义务协助维护保养单位和使用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包括维护保养人员、管理人员的培训,对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给予技术帮助,提高维护保养和安全管理水平等。(三)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电梯制造单位在跟踪调查和了解,以及在协助维护保养和使用单位处理有关问题时,一方面必须及时解决电

79、梯存在的事故隐患,另一方面还必须将存在的严重事故隐患及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一般是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以便使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掌握情况,以便采取需要的措施加以督促,使隐患得到及时的消除。(四)应当将调查、了解情况作出记录。电梯制造单位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应当作出记录,这种记录可以在电梯使用单位的设备档案上予以记载,也必须在本单位的有关材料中予以记载。这方面的工作,都应当在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中给予明确规定,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日常的监督检查或者在进行资格许可检查中提供。41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八条第三十

80、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作业人员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范围。由于特种设备本身具有潜在危险性的特点,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不但与特种设备本身质量安全性能有关,而且与其相关的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水平有关。为了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确保安全运行,其相关人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这是保证特种设

81、备安全运行必不可少的基础工作,是安全监察工作一项主要工作和许可制度,就象汽车驾驶人员、船舶驾驶人员、飞机驾驶人员一样,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和技能,保证作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熟练进行作业,确保设备运行安全。从统计的检验案例和事故表明,因人员无证上岗,不具备安全运行知识和技能,引起的损坏和事故占20。因此,保证作业人员的持证上岗,是各级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的日常安全监察工作,必须经常的加强监督、经常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依法进行处罚,为确保持证上岗率达到100而努力,坚决消除因无证上岗而发生事故的现象。42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

82、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节能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知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教育和培训,以及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执行操作规程、安全规章的规定。(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做好特种设备人员教育和培训。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这些知识和能力是要通过教育和培训获得的。不可能通过作业人员考核前短短的几天的辅导就能全面了解特种设备作业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的,必须靠平时的教育和培训。另外,特种设备监督部门的考核只是进行有关作业安全技术的最基本的

83、要求考核,以保证安全运行。但是特种设备的运行好坏,除基本安全要求外,还有许多其他要求,还要熟悉具体设备的性能,以保证设备不但能安全运行而且能够经济运行。如:锅炉运行,除懂得有关压力、温度、水位、安全附件的运行外,还必须知道燃烧、维护的知识和技能;起重机械品种多样,具体使用者,必须了解其具体的性能和运行要求;每个单位的管理也不一样。因此,特种设备单位必须针对具体的设备、本单位的相关制度,不断进行培训、教育,以提高安全、节能技能水平。(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除必须需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基本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外,还必须需要作业

84、人员在具体的作业过程中,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每台设备都有其具体的操作要求,包括出现问题的处理方法等等,如锅炉运行时,从锅炉进水、点火、升压、供汽等过程都有严格的要求,作业人员必须要步步遵守。另外,为保证安全,每个使用单位都制订了相应的各项规章制度,如岗位责任制度、交接班制度等等,作业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这些制度,才能各负其责,共同做好安全工作。43第三章第三章 特种设备的使用特种设备的使用o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事故隐患的报告规定。特种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因受

85、各种因素的影响,会产生事故隐患或者出现某种不安全因素。这就要求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发现问题能够及时报告。无论问题是否能够处理,或者是否得到及时处理,如压力容器发生泄漏、起重机械有异常声响等等,都必须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报告,并同时要向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报告。44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章检验检测共九条,规定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具体要求。条例确定了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内容,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检验检测单位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责任,明确从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机构必须经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45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从事

86、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必须经过核准的规定从事检验检测工作的检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核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可以设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但不具备独立、公正的地位,故只允许从事本单位内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工作。46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87、:(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o【讲义】本条是关于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条件的原则性规定。47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o【讲义】本条是与第四十一条对应,从另一个角度作出关于特种设备的各项检验检测工作的资格和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规定。48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

88、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o【讲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资格的要求和执业行为的一般规定。为了发挥检验检测技术的整体优势,在一些综合性的检验检测工作中,一个检验检测单位对某些检验检测项目,比如无损检测项目委托其他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单位进行是可以的,但被委托单位必须对单项检验检测结果负责,委托单位必须对检验检测整体检验检测结果负责。49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

89、检测o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o【讲义】本条是给予检验检测机构的应该遵行的职业道德的规定。50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国务院特种

90、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o【讲义】本条是对为了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所做出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应当如实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并做好签字等有关手续,并为其结果负责。检验检测工作关系到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技术上具有十分强的专业性,结论意见带有强制性。因此,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果必须客观、公正。客观,就要求严格按照安全技术法规,逐项对现场和特种设备一丝不苟的进行检验检测,做到不漏检、不错检。公正,就是要

91、严格依据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检验检测的实际情况进行分析、判断。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抽查,一般由国家质检总局或者省级质监局组织进行。51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除检验检测工作以外的一些禁止性规定。52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o【讲义】本条是

9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查工作中,发现危机安全的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必须告知的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包括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检验检测工作,就是要及时、准确的发现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使特种设备的生产和使用符合安全、节能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验时,对一般问题,可采取出示意见联络单的形式,告知生产单位及时改进;对有碍安全的问题,应采取出示意见通知书的形式,要求生产单位必须改正,并将其意见通知书及时抄送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有的要形成检验案例,报告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设备定期检验结束后,检验机构必须及时出具报告。对

93、不允许继续使用的要报告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废和需要继续较大的改造、修理,也要以检验案例的形式报告国家或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关于能耗严重超标的情形,具体包括:生产、使用国家产业政策明令淘汰的、耗能高的特种设备产品或部件;特种设备运行能效严重低于相应安全技术规范或国家、行业标准的要求;特种设备长期在严重偏离特种设备设计能效工况范围运行、且单位耗能超过同类特种设备等。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必须进行认真的处理,接到报告的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一些严重的事故隐患或不安全因素,必须及时地进行检查和处理,各负其责,做到万无一失。53第四章第四章 检验检测检验检测o

94、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o【讲义】本条是对投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理要求。目前,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每年都收到一些投诉信件。主要是反映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没有严格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在检查锅炉时,应该进入炉胆内,而没有进入;有的检查电梯,不按照检查项目进行等等,都及时进行了处理。54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新条例关于第五章监督检查共11条。本章对特种设备安全

95、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的重点场所,实施安全监察中的权利、义务及其工作要求都做出了明确规定。55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安全监察的对象和安全监察的重点的规定。本条是关于安全监察的对象和安全监察的重点的规定。安全监察的对象主要有以下三个:1、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包括设计单位、制造单位、安装单位、改造单位、维修单位。对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实

96、施安全监察,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实施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进行鉴定;对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单位实施许可;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实施许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过程进行监督检验。对气瓶安装单位实施许可。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包括: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登记;对投入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办理特种设备注销;对特种设

97、备作业人员进行考核发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包括:对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标准检测工作机构进行核准。对从事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标准检测人员进行考核发证。(3)对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对有关检验检测机构和人员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二)安全监察的重点场所。安全监察的重点场所主要是公众密集场所。由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大,发生事故,易影响公众安全。一旦在公众密集场所发生事故,必将造成严重的后果,如群死群伤等。因此必须将公众密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做为安全监察重点场所。这些重点重点场所主要是:1、学校;2、幼儿园;3、车站;4、客运码头;5、商场;6、体育

98、场馆;7、展览馆;8、公园。56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

99、法行为时行使行政强制措本条是关于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时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规定。施权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目的在于预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会的行为产生。条例赋予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政强制措施权,是加强安全监察,加大对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的需要,对加大执法力度,保证人民生命健康,具有重要作用。(一)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的条件。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在以下几种情况下才可行使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举报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根据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二)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有三种:1、涉嫌违法情况调查了解权。即向特种设备生产、

100、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活动有关的情况。2、资料查阅、复制权。即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薄以及其他有关资料。查封、扣押权。即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或者有其他严重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予以查封或扣押。(三)有权行使行政强制措施的主体,包括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57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

101、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o释义释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要求的规定。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

102、要求的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监察的主要手段,运用于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中的各个环节。主要包括: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许可和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设计文件签定;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许可;气瓶充装单位许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考核。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实施行政许可的项目和环节加强监督管理,主要有两个方面:对未依法取得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应当予以取缔或者依法处理;对己经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

103、机构,发现其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依法撤销原许可。58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规定。主要有本条是关于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行政许可事项的程序要求规定。主要有三个方面:三个方面:1、行政许可的程序。大致包括以下内容:(1)行政许可申请的提出。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行

104、政行为,相对人要取得许可必须首先向行政许可主体提出申请。在相对人没有提出许可申请的情况下,行政许可主体不能主动实施许可行为。行政许可申请一般应当采取书面方式,即向行政许可主体提交行政许可申请书。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许可的事项、申请的理由、从事该许可事项的能力和条件等内容。行政许可申请是一种法律行为,相对人一旦提出了行政许可申请,行政许可主体就必须对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就是否准许相对人的申请做出决定。(2)行政许可申请的受理。在收到相对人提出的行政许可申请后,行政许可主体应当对许可申请的形式进行审查,以决定是否予以受理。形式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人是否合格、申请许

105、可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管辖、申请书及其他材料是否符合要求等等。经过审查,对于符合要求的申请,行政许可主体应当予以受理;对于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申请,可要求申请人补正或补充,不能补正或补充的,行政许可主体不应受理。(3)行政许可申请的审查。行政许可主体受理相对人的许可申请以后,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根据审查的情况作出许可或不许可的决定。受理以后的审查与受理之前的审查不同,它是对许可申请的实质性审查,审查的内容主要是相对人提出的许可申请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实质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可以采取考核、检测、鉴定、评审、调查等方式进行。经过实质审查,行政许可主体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

106、合法定条件的,作出批准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申请人发放许可证或其他批准文件;对于不具备法定条件的申请,行政许可主体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答复,拒绝批准许可申请。2、行政许可期限。本条例规定的30日,自收到申请,经过形式审查,认为符合要求,决定予以受理之日起计算。30日不包括依法需要进行检验检测的期限。3、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理由必须有法定依据。59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

107、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o讲义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部门在安全监察过程中的禁止性规定。60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o讲义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资格及工作原则的规定。工作原

108、则的规定。61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o讲义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有关人员、证件的义务规定。时有关人员、证件的义务规定。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是安全监察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时必不可少的程序规定。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特从事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应当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

109、经考核种设备安全监察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时,行政合格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进行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时,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执法人员应当出示有效的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证件,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察人员应当出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证。62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

110、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将情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签字。况记录在案并签字。安全监察笔录即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记录,也是对被检查者执法情况的记录,其作为书证的一种,可以应用于行政处罚中。客观、真实地记录安全监察情况,可以为以后的执法活动或做出行政处理决定提供客观依据,也可以为以后可能发生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提供有利证明。安全监察笔录主要记录安全监察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如:对于安全监察中发现的事故

111、隐患,安全监察人员是否做出了责令排除隐患的指令,生产、使用单位是否予以当场纠正等情况,都必须逐项、如实记录。为了保证安全监察笔录的有效性,条例要求有关人员应当在笔录中签字。一是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二是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63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

112、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规定。发布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过程中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是基于特种设备的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必须及时予以纠正。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有权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只能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收受人,是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或检验检测机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使用条件,是在监督检查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使用的特种设备存在安全隐患的

113、。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的内容,主要是责任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改正违法行为或者消除安全隐患。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应当履行相应的法律程序,指令应当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名义发出,并盖有部门有效印章。紧急情况下,可以先采取紧急处置措施,随后补办书面通知。64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114、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时报告制度的规定。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危险性,致使其发生的安全事故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因此需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上下联动,共同做好安全监察工作。此外,有些地方发现的违法行为、安全隐患,可能带有广泛的社会性,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也有利于上级部门及时调整管理政策,对安全监察工作做出正确的政策

115、导向。因此,本条例规定了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上级部门如果对报告置之不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通知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地主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有防范安全事故发生的义务。有时特种设备违法行为或者安全隐患的处理,仅靠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还不能完全解决,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配合,因此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通知其他有关部门。65第五章第五章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o第六十条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

116、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o讲义讲义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本条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定期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状况的规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可以使各级政府了解、掌握特种设备安全和能效状况,使广大企业增强安全管理和节能意识;同时,还可以让大众普遍知晓,进行群众监督。公布的方式可以采取公告、公报、在有关新闻媒体上发布以及上网等方式。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

117、次。66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特种设备事故是指,因特种设备的不安全状态或者相关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在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含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检验检测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特种设备严重损坏或中断运行、人员滞留、人员转移等突发事件。下列情形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o(一)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引发的;o(二)人为破坏或者利用特种设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自杀的;o(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因劳动保护措施缺失或者保护不当而发生坠落、中毒、窒息等情形的。o因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引发的与特种设备相关的事故,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配合有

118、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经调查,该事故的发生与特种设备本身或者相关作业人员无关的,不作为特种设备事故。o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发生事故,不属于特种设备事故。但经本级人民政府指定,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参照本规章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o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的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在其安装、使用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不属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调查处理的特种设备事故。o特种设备,特别是电梯、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锅炉等广泛使用于公共场所和人员密集地区,一旦发生事故,往往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并会产生恶劣的社会影响,需要加

119、强预防和及时处理。考虑到特种设备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的专业性以及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差异,新条例总结实践中的成熟做法,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增设专章规定特种设备事故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共11条。67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15万人以上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48小时以上的。o

120、【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特别重大事故的界定。“600兆瓦以上锅炉爆炸兆瓦以上锅炉爆炸”,不包,不包括锅炉受热面爆管、未造成炉体损坏的锅炉括锅炉受热面爆管、未造成炉体损坏的锅炉炉膛爆炸等情形。炉膛爆炸等情形。68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万人以上1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121、高空滞留100人以上并且时间在24小时以上48小时以下的。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重大事故的界定。其中,“600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兆瓦以上锅炉因安全故障中断运行240小时以上小时以上”,不包括在,不包括在240小时内已完成修复但处小时内已完成修复但处于停机备用的情形。于停机备用的情形。69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的;(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

122、毒介质泄漏,造成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转移的;(四)起重机械整体倾覆的;(五)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2小时以上的。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较大事故的界定。其中,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爆炸”,不包括,不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局部或者其安全附件出现爆裂、爆管且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的情形。现爆裂、爆管且未造成设备本体重大损毁的情形。 “起重机械整体倾覆起重机械整体倾覆”,不包括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包括起重机械整体倾覆后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即可恢复使用的情形。不经重大修理或者改造即可恢复使用的情形。

123、70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一)特种设备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二)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有毒介质泄漏,造成500人以上1万人以下转移的;(三)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四)起重机械主要受力结构件折断或者起升机构坠落的;(五)客运索道高空滞留人员3.5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六)大型游乐设施高空滞留人员1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除前款规定外,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一般事故的其他情形做出补充规定。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一般事故的

124、界定。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发生事故的,不计入特种设备事故。71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应急预案。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发生爆炸或者泄漏,在抢险救援时应当区分介质特性,严格按照相关预案规定程序处理,防止二次爆炸。o【讲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制订本辖区特种设备应急预案;使用单位要根据本单位特种设备的特点,制定事故应急专项预案,并定期进行事故应急演练。72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六条

125、第六十六条 特种设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及时向事故发生地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县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上报事故情况。必要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o【讲义】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规定。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发生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的义务规定。1、要、要迅速

126、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种设备是危险性较高的设备,容易发生事故。因此,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树立安全防患意识,采取措施,减少事故发生。一旦发生事故,也应当能有手段防止事故扩大。如配备应急救援设备,指定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等。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廷不报。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廷不报,都有可能影响及时组织的救援工作,造成更加严重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也有可能造成事故现场被破坏,有关证据被毁灭,给下一步的事故调查、确定事故责任制造障碍。有此类行为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采

127、取相应的行政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事事故发生单位报告】故发生单位报告】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4部门快报】部门快报】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128、。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o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5快报内容】快报内容】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

129、报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尽快核实有关情况,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逐级报告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每级上报

130、的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对于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国务院并通报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对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接到事故报告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时通报同级有关部门。对事故发生地与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事故发生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通知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事故发生单位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做好事故调查处理的相关配合工作。6快报方式】快报方式】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逐级报告事故情况,应当采用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的方式进行快报,并在发送传真或者电子邮件后予以电话确认。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采用电话方式报告事故情况,但

131、应当在24小时内补报文字材料。7事故续报】事故续报】报告事故后出现新情况的以及对事故情况尚未报告清楚的,应当及时逐级续报。续报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单位详细情况、事故详细经过、设备失效形式和损坏程度、事故伤亡或涉险人数变化情况、直接经济损失、防止发生次生灾害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有必要报告的情况等。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变化的当日及时补报或者续报。8事故应急】事故应急】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按照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的分工,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

132、导下积极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9【值班制度】【值班制度】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应急值班制度,向社会公布值班电话,受理事故报告和事故举报。10现场保护】现场保护】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资料,为事故调查做好准备。必要时,应对设备、场地、资料进行封存,专人看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负责移动的单位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应当现场制作视听资料。事故调查期间,未经事故调查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事故相

133、关设备,转移或毁灭相关资料,破坏事故现场。11事故判断】事故判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经现场初步判断,发现不属于或者无法确定为特种设备事故的,应当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73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

134、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o【讲义】讲义】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主体。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特别重大事故以下事故即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的和一般事故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其中的“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并邀请人民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监察、公安等部门和工会,并邀请人民检察院派

135、人参加。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各级质监部门应当制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制度,建立与有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合的工作机制,保障事故调查处理工作依法有序进行。o3调查变更调查变更.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等变化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等级发生改变的,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部门组织调查的,上级部门应当派员参与指导本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继续完成调查。o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会同本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直接对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进行调查。o4简易程序对简易程

136、序对3人以下死亡或者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负责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商同级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人以下重伤的各类特种设备事故,负责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经商同级有关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报告报组织事故调查的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本级人民政府批准。o对无重大社会影响、无人员伤亡、事故原因明晰的特种设备事故,事故调查工作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商同级有关

137、部门,并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单独进行调查。调查组可以不分设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o5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技术机构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接受委托的技术机构或者专家应当出具技术鉴定报告,并对其结论负责。o6损失评估】损失评估】调查组认为需要对特种设备事故进行直接经济损失评估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o直接经济损失包括人身伤亡所支出的费用、财产损失价值、应急救援费用、善后处理费用。o接受委托的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标准进行评估,出具评估报告,对其结论负责。o7当事人义务】当事人义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与事故有

138、关的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并应当如实提供特种设备及事故相关的情况,回答调查组的询问,对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负责。o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在事故调查期间不得擅离职守,应当随时接受事故调查组的询问,如实提供有关情况。o8事故原因】事故原因】事故调查组应当查明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并根据对事故发生的影响程度认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o9事故责任】事故责任】事故调查组根据事故的主要原因和次要原因,判定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o事故调查组根据当事人行为与特种设备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在特种设备事故中的影响程度,认定当事人所负的责任。当事人所负的责

139、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o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事故现场、毁灭证据、未及时报告事故等,致使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o10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事故调查组应当向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o(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o(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o(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程度和直接经济损失;o(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o(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o(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o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经事故调查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签字同意,并附有关证据材料。o事故调查组成员有不同意见的,可以提

140、交个人签名的书面材料,附在事故调查报告内。74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一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o【讲义】讲义】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批复主体。事故调查报告应本条明确了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批复主体。事故调查报告应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在地的本级人当由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所在

141、地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质量技民政府批复,并报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复;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报市级人民政府批复。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民政府批复。国家质检总局组织的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报告批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有关机关应当按照批复,依

142、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上述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上述“有关机关有关机关”,包括作出,包括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批复的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75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

143、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o【讲义】讲义】事故界定:从环节上,从分级上,从排除上事故界定:从环节上,从分级上,从排除上o事故报告:报告时限、双报告制度、通报规定事故报告:报告时限、双报告制度、通报规定o应急定位:政府负责(组织、征用、发布)、部门技术支持应急定位:政府负责(组织、征用、发布)、部门技术支持o调查组组成及报告:会同调查组组成及报告:会同5个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报告本级政府(不需批准个部门单位及地方政府、报告本级政府(不需批准但有批准更好)但有批准更好)o调查组内设机构及职责、人选: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调查组内设机构及职责、人选:管理组、技术组、综合组o简易程序:简

144、易程序:o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事故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主要原因、次要原因o责任认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责任认定:全部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o责任追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除外、公布结果责任追究:按法定权限和程序、特别重大除外、公布结果o善后处置:政府牵头、质监参与、调解不成民事诉讼善后处置:政府牵头、质监参与、调解不成民事诉讼o事故费用:按国家和政府规定执行事故费用:按国家和政府规定执行76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七十条第七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发生事故的原因进行分析,并根据特种设备的管理和技术特点、

145、事故情况对相关安全技术规范进行评估;需要制定或者修订相关安全技术规范的,应当及时制定或者修订。o讲义讲义本条是对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则规定。本条是对处理特种设备事故的原则规定。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是安全监察工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一方面通过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可以从中找出监督管理的问题,特别是在技术上存在的问题,会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使设计、制造、安装等安全性能的要求得到保障。可以说,每项技术规范、标准的规定,都是事故教训的结晶。另一方面,履行对事故的调查处理权,是提高安全工作部门权威性,强化安全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就是在事故的教训中开展起来的,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

146、作的目的,就是要把事故发生率控制到最低的程度。77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o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本章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7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由原来的24条调整为27条,主要规定了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检验检测结果、违反禁止性规定,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条例规定的行政许可和安全监察职权等违法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包括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o(一)民事责任o民事责任以恢复被侵害的民事权益为目的。

147、承担民事责任的形式主要有如下10种:(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复原状;(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以上民事责任形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民事责任与行政责任同样是独立的法律责任。对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需要追究在其他部门法上的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其有关的非民事法律责任。o(二)行政责任o行政责任又称行政制裁。追究行政责任、实施行政制裁的目的是对违法行为人进行惩罚,以达到使其不再违反法律规定的义务。行政责任主要有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两大类:o1、行政处分。行政处分从轻到重有:警告、

148、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六种形式。根据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家公务员条例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实施违纪行为后,对其进行行政处分时,还要撤职并同时降低级别和职务工资。o2、行政处罚。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人所应给予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取消检验、认证资格等。o责令停业整顿属于一种能力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责令违法行为人停止其生产、经营活动,从而限制或者剥夺其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处罚。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没有将“责令限期改正”作为一种行政处罚,二者的区别在于,责令限期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纠正违法行为,不以是否给予处罚为前提,具有教育性;而责令停业整顿则是行

149、政执法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对违法行为人所做出的一种行为罚,具有惩罚性。o没收违法所得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将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取的财产无偿收归国有的一种处罚。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而获得的实物和货币收入,其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人的合法财产,不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对违法所得的没收,本质上是一种追缴。o罚款属于财产罚,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强迫违法行为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从而依剥夺违法行为人一定财产权的一种处罚。罚款是一种适用广泛的行政处罚形式,因此,对罚款应当有比较规范的程序和明确额度并依法严格进行。执行罚款的机关应当将罚款如数上缴财政。o吊销营业执照属于能力罚,是指工商行

150、政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给予违法行为人取消其生产、经营资格的处罚,这是相当严厉的行政处罚,意味着违法行为人的生产、经营能力的丧失。o取消检验、认证资格属于能力罚,是对经授权的或者认可的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违反本法的规定,作出的取消其从事检验、认证资格的处罚。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从事产品质量检验、认证的机构的检验、认证资格须经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否则不得从事此项活动。o(三)刑事责任o刑事责任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主刑和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79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二条第七十

151、二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压力容器设计单位的规定。o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未经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压力容器设计单位。需要注意的是,申请压力容器许可的主体必须是单位,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人不具有申请压力容器许可的资格。但是本条规定的压力容器设计违法主体,包括单位和个人,即企业、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工商户和

152、自然人。o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按本法规定取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擅自从事压力容器设计活动的行为。此类违法行为包括三种情况:一是设计活动已经完成;二是设计活动还未完成,设计文件正在制作、设计之中;三是还未开展设计,但已通过发布广告、信息等各种方式承揽压力容器设计业务。对于后两种情况,可以在罚款幅度内从轻处罚。o责任形式:责任形式:1.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对非法压力容器设计单位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

153、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需要注意的问题:(1)取缔与责令改正都属于行为罚的一种,但两者的含义有所不同:责令改正是指行为人的主体、资格合法,行为人没有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由有权行政机关责令其履行义务的行政处罚措施;取缔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取得从事某项特定活动的主体、资格时,擅自从事该项活动,而被有权行政机关消除其活动的行政处罚措施。显然,对于压力容器设计单位未经许可从事设计活动,应当予以“取缔”而不是“责令改正”。o如何实施取缔:如何实施取缔:取缔的方式尚无具体规定。o取缔的适用范围:无证生产、无证检验检测取缔的适用范

154、围:无证生产、无证检验检测o取缔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取缔的性质:行政强制措施o取缔的目的: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取缔的目的:不得继续从事非法活动o取缔的条件:不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件取缔的条件:不再可能具备合法从事该项活动的条件o取缔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取缔的方式:法无明文规定。可以先查封,再下达罚款和予以取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自行停止即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报政府通知断电、强制拆除等。o罚款数额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幅度内根据违法行为情节轻重决定。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屡教不改;三是影响恶劣;四是造成重大后果。具备其中之

155、一的,即为情节严重。5万元以上包括5万元,20万元以下包括20万元。o(3)本条违法所得按照设计活动的全部收入计算。o(4)本条规定的取缔、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当并罚(下同)。80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擅自用于制造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

156、本条是关于锅炉、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换热容器、电梯)的制造单位产品设计文件应经鉴定的规定。o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锅炉、气瓶、氧舱、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锅炉、换热容器、电梯)的制造单位,而不是这几类设计文件的设计单位。o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锅炉、气瓶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将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的设计文件,擅自用于制造的行为。o认定违法行为需要注意的问题:o(1)气瓶、氧舱属于压力容器,对这两种

157、压力容器只实行设计文件鉴定,而不实行设计单位许可。o(2)设计文件鉴定与否的依据是设计文件鉴定标志,一般是在设计图纸上加盖设计审核专用章。o(3)从事设计文件鉴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必须是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这里的核准专指授权开展设计文件鉴定的许可。o(4)对制造单位的行政处罚,必须由对制造单位有管辖权的各级质检部门进行,而不完全是由这几类特种设备的使用地、安装地、销售地质检部门处罚。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

158、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1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 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o讲义本条是特种设备产品、部件应进行型式试验的规定。o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产品、部件的制造单位。o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

159、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2)试制特种设备新产品、新部件,未进行整机或者部件型式试验的。型式试验是否已经进行,一般以型式试验报告为准。对制造单位的处罚由所在地各级质检部门进行。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o本条例规定的限期改正的期限,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82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

160、的制造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行为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

161、造单位。本条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是指非法单位,包括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以及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活动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对违反本条规定的制造、安装、改造活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制造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加大了处罚力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62、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3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 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出厂时应附文件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制造单位、销售单位。

163、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出厂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附有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之一的行为。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哪些文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和本条的规定执行。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货值金额30%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o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应当给出合理的改正期限,由实施处罚的质检部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o本条例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一是危害程度大;二是屡

164、教不改;三是影响恶劣;四是造成重大后果。具备其中之一的,即为情节严重。o本条例规定的货值金额以违法生产、销售特种设备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特种设备的市场价格计算。货值金额30%以下包括货值金额30%。84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

165、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不含压力管道)的维修或者日常维护保养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维修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公民个人等。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1)维修单位未取得省级质检部门许可,擅自从事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维修活动的行为。(2)非电梯制造单位或者未取得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的单位擅自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

166、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取缔非法维修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本条规定的违法所得指从事维修或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全部收入。85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八条第七十八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

167、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或者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不含压力管道)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应履行告知义务,设备验收后移交有关技术资料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

168、两种:(1)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以及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改造、维修单位,在施工前未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含扩权县)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即行施工的行为。告知的方式为书面告知。o(2)在验收后30日内未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使用单位的行为。移交使用单位的有关技术资料的范围,以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为准。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86第七

169、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七十九条第七十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监督检验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已经出厂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已经实施安装、改造、重大维修或者清洗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触犯刑

170、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过程进行监督检验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单位,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单位,以及锅炉清洗单位。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元件、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的制造过程和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

171、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出厂或者交付使用的行为。o应当注意的问题:o(1)销售未经监督检验的特种设备,由质检部门予以处罚。违法所得按照销售价格计算。o(2)监督检验是否进行的依据是监督检验报告,不能出示监督检验报告认定为没有进行监督检验。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制造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以“是否已经出厂”为前提;对未经监督检验而进行安装、改造、重大维修以及锅炉清洗的违法行为的判定,不以“已经出厂”为前提。o(3)应当撤销许可证书的,由实施处罚的质检部门报告发证质检部门,并由发证质检部门决定。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o

172、(1)行政责任。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制造未经监检:没收产品,注意先召回再没收;制造未经监检:没收产品,注意先召回再没收;已经实施安装、改造或者重大维修的,责令限期进行监督检验,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扣除成本。可扣除成本。情节严重的,撤销制造、安装、改造或者维修单位已经取得的许可,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o(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7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条第八十条 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

173、瓶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o讲义本条是对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个体工商户、自然人。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

174、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活动的行为;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擅自充装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加大了处罚力度,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充装证。对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认定,要用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范,加用足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等规范,加大对充装站执法力度。大对充装站执法力度。o(2)刑事责任。触犯刑

175、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一条 电梯制造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一)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o讲义本条是对电梯制造单位的专门规定。o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是电梯制造单位。o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一

176、)未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校验、调试的行为;(二)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时,发现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o责任形式: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89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二条 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一)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的;(二)不再符合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条件,继续

177、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或者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特种设备生产、检验检测的;(四)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o讲义本条是对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设置的新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已经取得许可、核准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检验检测机构。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变更手续、开展业务,以及伪造、变造、出租、出借、转让许可证书或者监督检验报告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

178、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格证。90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一)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未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擅自将其投入使用的;(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三)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的,或者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

179、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的;(四)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的;(五)使用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的;(六)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投入使用的;(七)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的;(八)未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电梯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的;(九)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十)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

180、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o讲义 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10种。相比原规定,第一款新增了以下内容:第(九)项,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的;第(十)项,特种设备不符合能效指标,未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的。调整了第(七)项,把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调整为专项预案。增设了第二款对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含设计、制造、安

181、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的处罚规定。o(三)责任形式:承担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由轻到重,层次分明。责令限期改正的目的是为了敦促使用单位履行特种设备使用义务,保障特种设备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对使用淘汰设备的,按节能法第七十一条,移交节能管理部门处罚。使用淘汰设备的,按节能法第七十一条,移交节能管理部门处罚。o承担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停止使用,予以没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

182、下罚款。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的单位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的特种设备或者将非承压锅炉、非压力容器作为承压锅炉、压力容器使用,安全隐患很大,极易发生事故,危害性很大,必须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设备(但对无证但对无证安装、改造、维修的可由案审会研究后可由案审会研究后实施减轻程序)实施减轻程序),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项同时处罚。o对逾期未改问题:屡犯以屡发指令为妥,可从重处罚;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计算,合并处罚。对逾期未改问题:屡犯以屡发指令为妥,可从重处罚;对多个违法行为:分别计算,合并处罚。o要注意责令停止使用与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是两种不同的行为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可能造成停产

183、,也可能不造成停产;而停产停业整顿是暂时剥夺使用单位行为能力的一种法律制裁方式,停产停业整顿期间使用单位不得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整顿是最严厉的行政处罚种类,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举行听证。91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四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报废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o

184、(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特种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行为。(2)特种设备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使用年限,使用单位未予以报废,并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92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

185、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二)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o讲义本条是对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运营的专门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每日投入使用前,运营使用单位未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的,并对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的行

186、为。(2)运营使用单位未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游客注意的显著位置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93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六条第八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二)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

187、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三)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关于从业人员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三种:(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的行为。(2)从事特种设备作业的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人员证书,上岗作业的行为。o(3)使用单位未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限期改

188、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94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七条第八十七条 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

189、者拖延不报的。o讲义本条是对发生事故时单位和主要负责人履行法定义务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行为。(2)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时,对特种设备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o(1)行政责任。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主要负

190、责人处4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已经不适于担任领导工作,应当给予降职、撤职行政处分。o(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里的“其他罪的规定”,主要是指刑法关于国有公司、企业工作人员失职罪的规定。根据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的失职犯罪也属于渎职罪的范畴。95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八条第八十八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191、(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o讲义本条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处罚规定,系新增条款。对责任的处罚:可能是多个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对责任的处罚:可能是多个责任单位(事故发生单位无责任不处罚);无责任不处罚); 每个责任单位都应处罚,但可根据责任每个责任单位都应处罚,但可根据责任大小考虑处罚幅度的区别;大小考虑处罚幅度的区别; 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由事故调实施处罚的部门可以由事故调查部门在事故报告中指定。特别重大事故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按查部门在事故报告中指定。特别重大事故由负责调查的部门按493号令处罚。号令处罚。96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八十九条第八十九

192、条 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o讲义本条是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规定,系新增条款。上一年收入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核定上一年收入按当地财政、税务部门的核定执行。执行。97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条第九十条 特种设备作业

193、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或者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由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撤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义务性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作业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o(1)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操作的行为。物质投入是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的

194、必要条件,固然十分重要,但实际作业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还是人的因素。因此,本条对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规章制度的作业人员规定了处罚措施,以建立有效的约束机制,促使作业人员服从管理,遵章守纪,规范操作。o(2)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未立即向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o(1)行政责任。给予批评教育、处分。情节严重的吊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o本条规定的批评教育措施,更多的是强调特种设备作业单位应当尽到必要的教育义务。对情节严重的则取消从业资格。o(2)刑事责任。因作业人员违反安全规章制度或者

195、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98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一条 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无损检测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

196、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未经核准,擅自从事本条例所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等检验检测活动的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予以取缔,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99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二条第九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一)聘

197、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二)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检验检测工作的专门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的考核合格并取得相应的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行为。(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在

198、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100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三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

199、销其检验检测资格,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检验检测结果真实性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

200、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三种:(1)行政责任。对检验检测机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对检验检测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中介组织人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民事责任。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101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

201、责任o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四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或者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业的专门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的行为。(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

202、或者检验检测人员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的行为。需要指出的是,如果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为了消费者的利益,为了安全、环保、节约能源的目的,介绍、推广使用某类产品,并不是某一企业的产品,并且这种推广活动不收任何费用,则不属于本条禁止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撤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2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

203、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o讲义本条是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行风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103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六条第九十六条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

204、业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o讲义本条是对检验检测人员执业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检验检测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两种:(1)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不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的行为。(2)检验检测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只有行政责任,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104第

205、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七条第九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二)发现未经许可、核准、登记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许可,或者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发现特种设备检验

206、检测机构不再具备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而不撤销其原核准,或者对其出具虚假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或者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严重失实的行为不予查处的;(五)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或者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的;(六)发现有违反本条例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不立即处理的;(七)发现重大的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者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立即处理的;(八)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九)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o讲义本

207、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行为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有9种。相比原规定,新增了以下内容:第(八)项,迟报、漏报、瞒报或者谎报事故的;第(九)项,妨碍事故救援或者事故调查处理的。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2)刑事责任。即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

208、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5第七章第七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o第九十八条第九十八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相应资格。o讲义本条是对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监察

209、的规定。o(一)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o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承担主体为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o(二)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是指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的安全监察的行为。o(三)责任形式o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有两种:(1)行政责任。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二款新增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处罚规定,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相

210、应资格。o(2)刑事责任。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妨害公务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6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八章附则共5条,规定了特种设备的含义,对本条例第二条所列的特种设备的定义和限定条件作了明确的说明;规定压力管道的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对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了授权依据;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的收费作了明确规定;规定本条例的实行日期为2003年6月1日。107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九十九条第九十九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

211、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

212、,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

213、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108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定义的说明,实际上也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范围(一)确定的原则(一)确定的原则o1、设

214、备的危险性原则、设备的危险性原则 列入范围的特种设备都是潜在危险性较大,一旦发生事故容易造成群死群伤、重大经济损失和较大社会影响的设备。对于发生事故只造成个体伤害,不影响公共安全的,按照设定的压力、容积、功率、速度等参数,将其排除在外。如常压锅炉和容器、家庭自用电梯等。o2、工作的连续性原则、工作的连续性原则 根据我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历史和现状,现列入范围内的特种设备都是原劳动部、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已经颁布有关规定,目前国家质检总局正在实施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对从未实施过安全监察的,如高空擦窗机等暂未列入,待论证充分后再予以确定。o3、与国际接轨的原则、与国际接轨的原则 列入范围内的特种设

215、备均为当今世界多数工业发达国家通过颁布专项法律、授权专门机构实施国家强制性专项安全监察、监督的设备。o4、社会共识原则、社会共识原则 在制定范围的过程中多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广泛听取了特种设备生产部门和使用部门的意见,进行了反复的调研和论证。现列入范围的均已形成共识,普遍认为需要由国家实施强制性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o(一)具体说明o1、锅炉、锅炉 锅炉参数的界定与现行的蒸汽锅炉、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安全监察规程一致,是考虑到锅炉危险性状况(如爆炸能量)和我国锅炉使用的实际情况而确定。常压热水锅炉不纳入安全监察范围,但对常压锅炉承压使用要坚决处罚。o

216、2、压力容器、压力容器 常压容器不纳入安全监察范围,但对常压容器承压使用要坚决处罚。o3、压力管道、压力管道 压力管道安全监察范围是根据事故发生后的危险程度,即介质的爆炸潜能和可燃性、有毒性等因素界定。o4、电梯、起重机械、电梯、起重机械 因为电梯直接载人,在界定安全监察范围时未规定其重量下限。对起重机械界定为0.5t以上的升降机、1t以上且提升高度大于或等于2m的起重机,对电动葫芦界定为承重形式固定。o5、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 游乐设施、客运索道是近几年迅速发展起来的娱乐和载人运输工具,具有高风险性。一旦发生事故,极易伤害乘客,影响公共安全。游乐设施安全事故的危害程

217、度主要取决于速度和高度。现行的规定将运行线速度界定为大于等于2m/s速度,或运行高度距地面大于等于2m的游乐设施,考虑到体育竞技、文艺演出的参加者是经过专门培训的特技人员,以及个人的非营业活动不影响公共安全,故未列入将这两种情况除外。o6、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 厂(场)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主要包括两部分:一部分用于生产作业,如叉车、运输车辆等;另一部分是逐步发展起来的在旅游场地内使用的载人运输车辆,这类车辆一旦发生碰撞、失灵,易于造成人员伤亡。o7、特种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

218、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特种设备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与特种设备的安全性能密切相关,属于特种设备的范围,应当一同纳入具体特种设备的范围内。具体的范围和目录将在安全技术规范中进一步明确。109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一百条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o【讲义】本条是关于压力管道的特殊规定本条例已经将压力管道纳入特种设备的范围。按照国务院关于政府职能“三定”规定,对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改造、修理应该按照锅炉、压力容器一样进行安全监督管理,并由质检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因此应当

219、在本条例中与其他特种设备一样,明确表示各项监督管理的要求。除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在本条例已经作出明确规定外,其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在国务院有关压力管道的安全监督管理法规还没有颁布前,先按照部门规章规范其监督管理,并制定压力管道安全技术规范来履行职能,保证压力管道的安全运行。110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授权的规定。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220、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对此,总局将专门做出规定,对授权的项目、实施主体、程序、期限予以进一步明确。被授权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规范实施行政许可,并对许可结果承担法律责任。111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的收费规定。对省级以下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检验检测机构负责实施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含总局授权下放项目)、检验检测工作,各级质监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尽快会同省级财政、物价等部门制定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收费标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逐步将以设备或工程总造价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转变为国际通行的以检验工时为收费基数的计价方法,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112第八章附则第八章附则o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o【讲义】本条是关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施行日期的规定。条例于2003年6月1日开始施行,新修改部分于2009年5月1日施行。新条例颁布后,使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体系更加完善。我们相信,依据新条例,我国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必将开创新的局面。113o到此结束,谢谢大家!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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