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章第二审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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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审程序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一、两审终审制一、两审终审制(一)概念:一个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判即告终结的制度,对于第二审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等不得再提起上诉,人民检察院不得按照上诉审程序提出抗诉(二)特殊情况: 1、没有被上诉和抗诉的一审裁判也发生法律效力 2、死刑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其判决不能生效,必须经过死刑复核程序 例外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为一审终审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二、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 1、二审程序与第二次审理 2、非刑事案件必经程序 3、除基层法院以外的各级法院都可以成为上级法院

2、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三、第二审程序的任务和意义(一)任务(二)意义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1、维护一审法院正确裁判 2、纠正一审法院错误裁判 3、有利于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一、提起第二审程序的主体(一)上诉主体 1、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3、经被告人同意的辩护人和近亲属 4、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只能针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起上诉(二)抗诉主体: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 1、抗诉的种类: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和再审程序的抗诉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2、上诉审程序的抗诉必须由做出一审判决的法院同级人民检察院提

3、起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二、被害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三、上诉、抗诉的理由三、上诉、抗诉的理由(一)上诉:没有理由限制(二)抗诉 1、事实认定错误:犯罪构成要件事实没有查清或做了错误认定;与量刑有关的重要案件事实没有查清或做了错误认定;定案证据不确实、不充分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2、法律适用错误: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错误加重、减轻处罚或判处刑罚低于或超过法定幅度 3、诉讼程序错误:回避、指定辩护、公开审理、诉讼期限、限制或剥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四、上诉、抗诉的期限四、上诉、抗诉的期限 1、判决:10日 2、裁定:5日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五、上诉、抗诉的方式和程序

4、 第二节 第二审程序的提起 1、上诉:口头或书面、既可以通过原审法院提出也可以直接向上一级法院提出 2、抗诉:抗诉书、只能向原审法院提出并抄送上一级检察院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审查二、全面审查原则二、全面审查原则(一)法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6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的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和抗诉范围的限制。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二)要求: 1、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2、已提出上诉、抗诉部分和未提出上诉、抗诉部分,特别是共同犯罪案件 3、实体的正

5、确性和程序的合法性(三)内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法律适用是否正确、量刑是否适当;程序有无违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情况;辩护意见及采纳情况;附带民事判决、裁定是否适当等等三、第二审案件审判方式和程序三、第二审案件审判方式和程序(一)审判方式 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一)开庭审理 1、要求:按一审程序 2、审理地点:二审法院所在地、原审所在地、案件发生地 3、案件范围:需要开庭审理的上诉案件;检察机关抗诉案件 (两高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2006年9月25日起执行):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二审必须开庭审理)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 4、审前准备:通知

6、同级检察院阅卷、提审被告人、传唤其他当事人、通知法定代理人、证人、鉴定人、辩护人、指定辩护人等等 5、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程序(二)不开庭审理 1、合议庭审阅案卷 2、讯问被告人 3、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4、作出裁判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四、对第二审案件的处理(一)对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2、直接改判(1)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量刑不当的(2)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 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1)原判决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案件(2)违反诉讼程序的案件(

7、二)刑事附带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处理 1、刑事部分与民事部分同时提出上诉或抗诉,且均有错误的,一并改判 2、就刑事部分上诉或抗诉,民事部分生效的案件,如民事部分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纠正 3、就民事部分上诉或抗诉,刑事部分生效的案件,如刑事部分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并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与刑事部分一并审理第三节 第二审程序的审判(三)二审自诉案件的处理 1、可以进行调解,当事人也可以自行和解 2、二审中自诉案件当事人提起反诉的应告知另行起诉五、第二审案件审判期限五、第二审案件审判期限(一)一般审限:1个月1个半月(二)特殊审限:再延长1个月(共2个半月) 1、四类案件 2、高级人民法院

8、批准或最高法院决定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一、上诉不加刑的概念和意义(一)概念:只有被告人一方提起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改判重于原判决所判刑罚(二)意义 1、有利于被告人依法行使上诉权 2、有利于维护上诉制度,保证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 3、有利于促进检察院履行监督职责二、二、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上诉不加刑的适用问题 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1、共同犯罪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诉的,既不能加重提出上诉的被告人的刑罚,也不能加重其他同案被告人的刑罚;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的判决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对其他第一审被告人不得加重刑罚 2、对原判认定事实

9、清楚、证据充分,只是认定的罪名不当的,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情况下,可以改变罪名 3、对被告人实行数罪并罚的,不得加重决定执行的刑罚,也不能在维持原判决决定执行的刑罚不变的情况下,加重数罪中某罪的刑罚第四节 上诉不加刑原则 4、对被告人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不得撤销原判决宣告的缓刑或者延长缓刑考验期 5、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判处的刑罚畸轻,或者应当适用附加刑而没有适用的案件,不得撤销第一审判决,直接加重被告人的刑罚或者适用附加刑,也不得以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发回第一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必须依法改判的,应当在第二审判决、裁定生效后,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第五节 对扣押、冻结财物的处理一、对于被害人合法财产,及时返还二、对于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随案移送三、对于不宜移送的实物,审查是否附有或出示了相关证据材料四、对扣押的赃款、赃物及其孳息,由原审法院依生效法律文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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