气瓶安全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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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气瓶安全基础知识气瓶的定义条例中的定义: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2300气瓶2310无缝气瓶2320焊接气瓶2330液化石油气钢瓶2340溶解乙炔气瓶2350车用气瓶2360低温绝热气瓶2370缠绕气瓶2380非重复充装气瓶2390特种气瓶气瓶的分类气瓶的分类无缝气瓶 液化气钢瓶焊接气瓶 纤维缠绕气瓶低温绝热气瓶 车用气瓶溶解乙炔气瓶非重复充装气瓶公交车顶气瓶公交车底部气瓶公交车液化天然气瓶无缝气瓶结构焊接气瓶构造瓶阀氧气、氢气乙炔瓶阀 液化气瓶阀气瓶规程 第 八 条 气

2、 瓶 的 压 力 系 列 如 表 1规 定 。 气 瓶 的 水 压 试 验 压 力 , 一般 应 为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的 1.5倍 ; 特 殊 情 况 者 , 按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的 具 体规 定 。表1(Mpa)压力类别压力类别高压高压低压低压公称工作压力30201512.585321水压试验压力453022.518.8127.54.531.5第 九 条 气 瓶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 对 于 盛 装 永 久 气 体 的 气 瓶 , 系 指 在基 准 温 度 时 ( 一 般 为 20) , 所 盛 装 气 体 的 限 定 充 装 压 力 ; 对 于 盛 装 液化 气

3、体 的 气 瓶 , 系 指 温 度 为 60时 瓶 内 气 体 压 力 的 上 限 值 。盛 装 高 压 液 化 气 体 的 气 瓶 , 其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不 得 小 于 8MPa。 盛 装有 毒 和 剧 毒 危 害 的 液 化 气 体 的 气 瓶 , 其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的 选 用 应 适 当提 高 。常 用 气 体 气 瓶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如 表 2规 定 。气瓶规程 第 十 条 气 瓶 的 公 称 容 积 系 列 , 应 在 相 应 的 标 准 中 规 定 。 一 般 情况 下 , 12L( 含 12L) 以 下 为 小 容 积 , 12L以 上 至 100

4、L( 含 100L) 为 中 容 积 ,100L以 上 为 大 容 积 。第 二 章 一 般 规 定第 七 条 瓶 装 气 体 的 分 类 按 GB16163瓶 装 压 缩 气 体 分 类 规 定 。按 其 临 界 温 度 可 划 分 为 三 类 :1.临 界 温 度 小 于 10的 为 永 久 气 体 ;2.临 界 温 度 大 于 或 等 于 10, 且 小 于 或 等 于 70的 为 高 压 液 化气 体 ;3.临 界 温 度 大 于 70的 为 低 压 液 化 气 体 。临界温度和压力的定义临界温度:对某种气体,有这样的一个温度值,当温度低于该数值时,对气体进行加压,可以使气体液化;而在

5、该温度以上,无论加多大压力都很难使气体液化,这个温度叫该气体的临界温度。临界压力:在临界温度下,使气体液化所必须的最小压力叫临界压力。临界温度和压力的定义临界温度:对某种气体,有这样的一个温度值,当温度低于该数值时,对气体进行加压,可以使气体液化;而在该温度以上,无论加多大压力都很难使气体液化,这个温度叫该气体的临界温度。临界压力:在临界温度下,使气体液化所必须的最小压力叫临界压力。常用气体临界温度及临界压力车用瓶规-第六条 车用气瓶的设计文件,应当由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设计文件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制造。TSG R1003-2006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气瓶设计文件鉴定规则第十七条

6、 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压力容器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的规定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证后,方可在许可证批准的范围(资格项目和安装场地)内开展车用气瓶安装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安装、拆装、更换或者维修车用气瓶。 车辆制造单位安装车用气瓶,也应当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 车用气瓶的安装单位变更安装场地时,应当报安装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后,并且及时办理安装许可变更手续,方可继续进行安装工作。 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可以对需要定期检验的气瓶进行拆卸和安装,不需要取得车用气瓶安装许可。第十九条 安装单位应当负责对车用气瓶抽真空或者进行惰性气体(如氮气)置换,安装工作完成后,应当出具安装合格证明。第二

7、十一条 车用气瓶安装前,安装单位应当向当地负责安装监督检验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监检机构)申报车用气瓶的安装监督检验。未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的车用气瓶,不得交付充装和使用。第二十八条 充装单位的布局及其充装区和待充区之间的安全距离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及其相应标准的规定。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第 十 二 条 气 瓶 的 钢 印 标 记 是 识 别 气 瓶 的 依 据 。 钢 印 标 记 必 须 准确 、 清 晰 、 完 整 、 以 永 久 标 记 的 形 式 打 印 在 瓶 肩 或 不 可 卸 附 件 上 。 应 尽量 采 用 机 械 方 法 打 印 钢 印

8、标 记 。 钢 印 的 位 置 和 内 容 , 应 符 合 本 规 程 附录 1气 瓶 的 钢 印 标 记 和 检 验 色 标 的 规 定 。 纤 维 缠 绕 气 瓶 、 低 温 绝 热气 瓶 和 高 强 度 钢 气 瓶 的 制 造 钢 印 标 记 按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 特 殊 原因 不 能 在 规 定 位 置 上 打 钢 印 的 , 必 须 按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局 核 准的 方 法 和 内 容 进 行 标 注 。气 瓶 制 造 企 业 的 代 号 和 气 瓶 注 册 商 标 必 须 在 制 造 许 可 证 批 准 机 构备 案 。正在打印钢印钢印

9、编号图乙炔气瓶钢印气瓶制造钢印标记检验标志颜色1第 十 三 条 气 瓶 外 表 面 的 颜 色 、 字 样 和 色 环 , 必 须 符 合 GB7144气瓶 颜 色 标 志 的 规 定 , 并 在 瓶 体 上 以 明 显 字 样 注 明 产 权 单 位 和 充 装 单位 。 盛 装 未 列 入 国 家 标 准 规 定 的 气 体 和 混 合 气 体 的 气 瓶 , 其 外 表 面 的颜 色 、 字 样 和 色 环 均 须 符 合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局 核 准 的 方 案 。各种气瓶颜色第 十 四 条 气 瓶 警 示 标 签 的 式 样 、 制 作 方 法 及 应 用 应

10、符 合GB16804气 瓶 警 示 标 签 的 规 定 。气瓶警示标签第 十 七 条 气 瓶 必 须 专 用 。 只 允 许 充装 与 钢 印 标 记 一 致 的 介 质 ,不 得 改 装 使用 。制造气瓶用材料标准1、GB6653-2008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焊接气瓶用钢板和钢带 HP235、HP265、HP295、HP325、HP3452、GB13447-2008无缝气瓶用钢坯34Mn2V,37Mn,30CrMo,34CrMo3、GB18248-2008气瓶用无缝钢管34Mn2V,37Mn,30CrMo,34CrMo4,35CrMo,30CrMnSiA结构要求 高 压 气 瓶 的 瓶 体

11、, 必 须 采 用 无 缝 结 构 。 焊 接 气 瓶 瓶 体 焊 缝 ( 包 括 纵 向 和 环 向 焊 缝 ) 应 采 用 全焊 透 对 接 接 头 。 无 缝 气 瓶 瓶 体 与 不 可 拆 附 件 的 连 接 , 不 得 采 用 焊 接 。无 缝 气 瓶 的 底 部 结 构 , 应 符 合 以 下 要 求 :1.结 构 型 式 和 尺 寸 , 应 符 合 有 关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2.凸 形 底 与 筒 体 的 连 接 部 位 应 圆 滑 过 渡 , 其 厚 度 不 得 小 于 筒 体 设计 厚 度 值 ;3.凹 形 底 的 环 壳 与 筒 体 之 间 应 有 过 渡 段

12、, 过 渡 段 与 筒 体 的 连 接 应圆 滑 过 渡 。焊 接 气 瓶 瓶 体 结 构 应 为 : 纵 向 焊 缝 不 多 于 一 条 , 环 向焊 缝 不 多 于 二 条 。公 称 容 积 大 于 等 于 5L的 气 瓶 , 应 配 有 固 定 瓶 帽 或 保护 罩 ; 瓶 底 不 能 自 行 直 立 的 , 应 配 有 底 座 ( 呼 吸 器 及 采 用 固 定 支 架 或 集装 框 架 的 气 瓶 除 外 ) 。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 无 缝 气 瓶 ( B1) ; 焊 接 气 瓶 ( B2) ;B2注 明 含 ( 限 ) 溶 解 乙 炔 气 瓶 或 液 化 石 油 气 瓶 。

13、特 种 气 瓶 ( B3)B3注 明 机 动 车 用 、 缠 绕 、 非 重 复 充 装 、 真 空 绝 热 低温 气 瓶 等形式试验气瓶型式试验规则TSGR7002-2009焊 接 气 瓶 瓶 体 的 纵 、 环 焊 缝 , 必 须 采 用 自 动 焊 。 瓶 阀阀 座 与 瓶 体 的 焊 接 , 应 尽 量 采 用 自 动 焊 。制 造 单 位 必 须 进 行 焊 接 工 艺 评 定 , 并 制 定 出 焊 接 工 艺 规 程 和 焊 缝返 修 工 艺 要 求 , 且 应 符 合 相 应 标 准 的 规 定 。气 瓶 的 热 处 理 , 必 须 采 用 整 体 热 处 理 。 经 整 体

14、热 处理 的 焊 接 气 瓶 , 不 得 再 进 行 焊 接 工 作 , 如 再 施 焊 , 必 须 重 新 进 行 热 处 理 。气瓶制造流程第 六 章 气 瓶 附 件第 五 十 条 气 瓶 附 件 包 括 气 瓶 专 用 爆 破 片 、 安 全 阀 、 易 熔 合 金 塞 、瓶 阀 、 瓶 帽 、 液 位 计 、 防 震 圈 、 紧 急 切 断 和 充 装 限 位 装 置 等 。 根 据 国 家 质量 技 术 监 督 局 公 布 的 目 录 , 列 入 制 造 许 可 证 范 围 的 安 全 附 件 需 取 得 国家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局 颁 发 的 制 造 许 可 证 , 未 列

15、入 制 造 许 可 证 范 围 的 安 全附 件 , 除 瓶 帽 和 防 震 圈 外 , 需 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局 办 理 安 全注 册 。气瓶附件标准15、气瓶用易熔合金塞GB 8337-199616、溶解乙炔气瓶用回火防止器GB 12136-198917、气瓶用爆破片技术条件GB 16918-199718、液化石油气瓶阀GB 7512-199819、氧气瓶阀GB 10877-198920、溶解乙炔气瓶阀GB 10879-198921、氩气瓶阀GB 13438-199222、液氯瓶阀GB 13439-199223、液氨瓶阀GB 17877-199924、工业用非重复

16、充装瓶阀GB 17878-199925、压缩天然气瓶阀GB 17926-199926、机动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集成阀GB 18299-200127、气瓶阀通用技术条件GB 15382-199428、气瓶阀出气口连接型式和尺寸GB 15383-199429、气瓶专用螺纹GB 8335-199830、气瓶锥螺纹丝锥GB 10878-199931、气瓶专用螺纹量规GB/T 8336-1998充装气瓶充装许可规则 TSGR4001-2006第三十条 车用气瓶充装前,充装单位应当对车用气瓶进行严格检查并且做好记录。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车用气瓶,严禁充装:(一)未经使用登记或者与使用登记证不一致的;(二)超

17、过检验期限的;(三)定期检验不合格的或者报废的;(四)新瓶或者定期检验后的气瓶首次充装,未经置换或者抽真空处理的;(五)对气瓶及其燃气系统安全性有怀疑的;(六)燃气汽车司乘人员尚未离开车辆或者存在其他危及安全情况的。使用标准1、溶解乙炔充装规定GB 13591-19922、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3-19933、永久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 14194-19934、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4-19985、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5-19986、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6-19987、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 17267-

18、1998第 六 十 一 条 属 于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的 气 瓶 , 应 先 进 行 处 理 , 否 则 严 禁充 装 :1.钢 印 标 记 、 颜 色 标 记 不 符 合 规 定 , 对 瓶 内 介 质 未 确 认 的 ;2.附 件 损 坏 、 不 全 或 不 符 合 规 定 的 ;3.瓶 内 无 剩 余 压 力 的 ;4.超 过 检 验 期 限 的 ;5.经 外 观 检 查 , 存 在 明 显 损 伤 , 需 进 一 步 检 验 的 ;6.氧 化 或 强 氧 化 性 气 体 气 瓶 沾 有 油 脂 的 ;7.易 燃 气 体 气 瓶 的 首 次 充 装 或 定 期 检 验 后 的 首

19、次 充 装 , 未 经 置 换或 抽 真 空 处 理 的 。举例说明充装事故照片事故照片爆炸后的气瓶爆炸后气瓶,瓶底可见油迹公交车气瓶被撞公交底部气瓶脱落第 六 十 二 条 永 久 气 体 的 充 装 装 置 , 必 须 防 止 可 燃 气 体 与 助 燃 气体 的 错 装 和 防 止 不 相 容 气 体 的 错 装 。 充 气 后 在 20时 的 压 力 , 不 得 超过 气 瓶 的 公 称 工 作 压 力 。 举例说明。第 六 十 五 条 充 装 液 化 气 体 必 须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实 行 充 装 重 量 逐 瓶 复 验 制 度 , 严 禁 过 量 充 装 。 充 装 超

20、 量 的 气 瓶不 准 出 厂 。 采 用 连 续 自 动 称 重 进 行 充 装 时 , 以 抽 检 替 代 逐 瓶 复 验 , 应 有相 应 的 抽 检 制 度 , 并 经 充 装 注 册 机 构 核 准 ;2.称 重 衡 器 应 保 持 准 确 , 其 最 大 称 量 值 应 为 常 用 称 量 的 1.5 3.0倍 。 称 重 衡 器 按 有 关 规 定 定 期 进 行 校 验 , 每 班 应 对 衡 器 进 行 一 次 核 定 。称 重 衡 器 必 须 设 有 超 装 警 报 或 自 动 切 断 气 源 的 装 置 ;3.严 禁 从 液 化 石 油 气 储 罐 或 罐 车 直 接 向

21、 气 瓶 灌 装 , 不 允 许 瓶 对 瓶直 接 倒 气 ;4.充 装 后 应 逐 只 检 查 气 瓶 , 发 现 有 泄 漏 或 其 他 异 常 现 象 , 应 妥 善处 理 ;5.充 装 前 的 检 查 记 录 、 充 装 操 作 记 录 、 充 装 后 复 验 和 检 查 记 录 应完 整 , 内 容 至 少 应 包 括 : 气 瓶 编 号 、 气 瓶 容 积 、 实 际 充 装 量 、 发 现 的 异 常情 况 、 检 查 者 、 充 装 者 和 复 称 者 姓 名 或 代 号 、 充 装 日 期 。 记 录 应 妥 善 保存 、 备 查 ;6.操 作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22、 由 企 业 考 核 后 持 证 上 岗 并 定 期 进 行 安 全教 育 。非法瓶对瓶倒气非法瓶对瓶倒气第 八 章 定 期 检 验第 六 十 七 条 承 担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的 单 位 , 应 符 合 国 家 标 准 气 瓶 定期 检 验 站 技 术 条 件 的 规 定 , 经 省 级 以 上 ( 含 省 级 ) 质 量 技 术 监 督 行 政 部门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安 全 监 察 机 构 核 准 , 取 得 资 格 证 书 。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资格 证 书 有 效 期 为 五 年 ,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单 位 有 效 期 满 当 年 2月 底 前 向 原发 证

23、 机 构 提 出 换 证 申 请 。 逾 期 不 申 请 者 , 视 为 自 动 放 弃 , 有 效 期 满 后 不得 从 事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从 事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工 作 的 人 员 , 应 按 锅 炉 压 力 容 器 压 力 管 道 及 特种 设 备 检 验 人 员 资 格 考 核 规 则 进 行 资 格 考 核 , 并 取 得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资格 证 书 。第六章 定期检验第四十条 承担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应当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准,方可在核定的范围内从事车用气瓶的定期检验工作。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气瓶检验

24、资格后,方可从事车用气瓶定期检验工作。检验标准1、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8334-19992、气瓶水压试验方法GB/T 9251-19973、气瓶疲劳试验方法GB/T 9252-20014、溶解乙炔气瓶多孔填料技术指标测定方法GB 11639-19895、气瓶定期检验站技术条件GB 12135-19996、气瓶气密性试验方法GB/T 12137-19897、溶解乙炔气瓶气压试验方法GB/T 13003-19918、钢质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04-19999、钢质焊接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5-1999 10、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6-19911

25、1、铝合金无缝气瓶定期检验与评定GB 13077-199112、无缝气瓶压扁试验方法GB/T 13440-199213、气瓶水压爆破试验方法GB 15385-199414、第 七 十 一 条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必 须 逐 只 进 行 , 各 类 气 瓶 定 期 检 验 的项 目 和 要 求 , 应 符 合 相 应 国 家 标 准 的 规 定 。检 验 中 严 禁 对 气 瓶 瓶 体 进 行 挖 补 、 焊 接 修 理 等 。检 验 合 格 的 气 瓶 , 应 按 本 规 程 附 录 1的 规 定 打 检 验 钢 印 , 涂 检 验色 标 。气 瓶 检 验 单 位 应 保 证 检 验 合

26、格 的 气 瓶 能 够 安 全 使 用 一 个 检 验 周期 , 不 能 安 全 使 用 一 个 检 验 周 期 的 气 瓶 应 判 废 。34PD1气瓶无缝气瓶定期检验35PD2焊接气瓶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6PD3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37PD4溶解乙炔气瓶定期检验38PD5特种气瓶(缠绕、低温、车载等)定期检验注明品种39PJ1各类气瓶监督检验CNG瓶检验车间外测法水压试验设备第七章 附 则第四十五条 鼓励在制造、使用、充装等环节,采用电子标签等信息化手段对车用气瓶进行动态监督管理。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四十七条 本规程自2009年 8月1日起施行。检验标志环无缝气瓶检

27、验标记第 九 章 运 输 、 储 存 、 经 销 和 使 用第 七 十 五 条 运 输 、 储 存 、 经 销 和 使 用 气 瓶 的 单 位 应 加 强 对 运 输 、储 存 、经 销 和 使 用 气 瓶 的 安 全 管 理 :1.有 掌 握 气 瓶 安 全 知 识 的 专 人 负 责 气 瓶 安 全 工 作 ;2.根 据 本 规 程 和 有 关 规 定 , 制 定 相 应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3.制 定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配 备 必 要 的 防 护 用 品 ;4.定 期 对 气 瓶 的 运 输 ( 含 装 卸 ) 、 储 存 、 经 销 和 使 用 人 员 进

28、行 安 全技 术 教 育 。危险的运输方式混乱的运输方式第 七 十 六 条 运 输 和 装 卸 气 瓶 时 , 应 遵 守 下 列 要 求 :1.运 输 工 具 上 应 有 明 显 的 安 全 标 志 ;2.必 须 配 戴 好 瓶 帽 ( 有 防 护 罩 的 气 瓶 除 外 ) 、 防 震 圈 ( 集 装 气 瓶 除外 ) , 轻 装 轻 卸 , 严 禁 抛 、 滑 、 滚 、 碰 ;3.吊 装 时 , 严 禁 使 用 电 磁 起 重 机 和 金 属 链 绳 ;4.瓶 内 气 体 相 互 接 触 可 引 起 燃 烧 、 爆 炸 、 产 生 毒 物 的 气 瓶 , 不 得 同车 ( 厢 ) 运

29、输 ; 易 燃 、 易 爆 、 腐 蚀 性 物 品 或 与 瓶 内 气 体 起 化 学 反 应 的 物 品 ,不 得 与 气 瓶 一 起 运 输 ;5.采 用 车 辆 运 输 时 , 气 瓶 应 妥 善 固 定 。 立 放 时 , 车 厢 高 度 应 在 瓶高 的 2 3以 上 , 卧 放 时 , 瓶 阀 端 应 朝 向 一 方 , 垛 高 不 得 超 过 五 层 且 不 得超 过 车 厢 高 度 ;6.夏 季 运 输 应 有 遮 阳 设 施 , 避 免 曝 晒 ; 在 城 市 的 繁 华 地 区 应 避 免白 天 运 输 ;7.运 输 可 燃 气 体 气 瓶 时 , 严 禁 烟 火 。 运

30、输 工 具 上 应 备 有 灭 火器 材 ;8.运 输 气 瓶 的 车 、 船 不 得 在 繁 华 市 区 、 人 员 密 集 的 学 校 、 剧 场 、 大商 店 等 附 近 停 靠 ; 车 、 船 停 靠 时 , 驾 驶 与 押 运 人 员 不 得 同 时 离 开 ;9.装 有 液 化 石 油 气 的 气 瓶 , 严 禁 运 输 距 离 超 过 50公 里 ;10.充 气 气 瓶 的 运 输 应 严 格 遵 守 危 险 品 运 输 条 例 的 规 定 ;11.运 输 企 业 应 制 定 事 故 应 急 处 理 措 施 , 驾 驶 员 和 押 运 员 应 会 正确 处 理 。第 七 十 九

31、条 使 用 气 瓶 应 遵 守 下 列 规 定 :1.采 购 和 使 用 有 制 造 许 可 证 的 企 业 的 合 格 产 品 , 不 使 用 超 期 未 检 的 气 瓶 ;2.使 用 者 必 须 到 已 办 理 充 装 注 册 的 单 位 或 经 销 注 册 的 单 位 购 气 ;3.气 瓶 使 用 前 应 进 行 安 全 状 况 检 查 , 对 盛 装 气 体 进 行 确 认 , 不 符合 安 全 技 术 要 求 的 气 瓶 严 禁 入 库 和 使 用 ; 使 用 时 必 须 严 格 按 照 使 用 说明 书 的 要 求 使 用 气 瓶 ;4.气 瓶 的 放 置 地 点 , 不 得 靠

32、近 热 源 和 明 火 , 应 保 证 气 瓶 瓶 体 干 燥 。盛 装 易 起 聚 合 反 应 或 分 解 反 应 的 气 体 的 气 瓶 , 应 避 开 放 射 性 线 源 ;5.气 瓶 立 放 时 , 应 采 取 防 止 倾 倒 的 措 施 ;6.夏 季 应 防 止 曝 晒 ;7.严 禁 敲 击 、 碰 撞 ;8.严 禁 在 气 瓶 上 进 行 电 焊 引 弧 ;9.严 禁 用 温 度 超 过 40的 热 源 对 气 瓶 加 热 ;10.瓶 内 气 体 不 得 用 尽 , 必 须 留 有 剩 余 压 力 或 重 量 , 永 久 气 体 气 瓶的 剩 余 压 力 应 不 小 于 0.05M

33、Pa; 液 化 气 体 气 瓶 应 留 有 不 少 于0.5 1.0 规 定 充 装 量 的 剩 余 气 体 ;11.在 可 能 造 成 回 流 的 使 用 场 合 , 使 用 设 备 上 必 须 配 置 防 止 倒 灌的 装 置 , 如 单 向 阀 、 止 回 阀 、 缓 冲 罐 等 ;12.液 化 石 油 气 瓶 用 户 及 经 销 者 , 严 禁 将 气 瓶 内 的 气 体 向 其 他 气瓶 倒 装 , 严 禁 自 行 处 理 气 瓶 内 的 残 液 ;13.气 瓶 投 入 使 用 后 , 不 得 对 瓶 体 进 行 挖 补 、 焊 接 修 理 ;14.严 禁 擅 自 更 改 气 瓶 的 钢 印 和 颜 色 标 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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