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C3 民事诉讼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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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民事诉讼模式引子:民事诉讼模式是我国一些学者关于民事诉讼体制的基本特征的一种归纳,在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中未见论述。考虑到指定教材中有专章论述,也考虑到本课程的体系,所以在本章中加以介绍。一、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及基本类型(一)什么是民事诉讼模式我国一些学者对于民事诉讼模式的涵义作了许多论述,有些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反映的是基本的民事诉讼体制;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模式反映了法院和当事人之间的基本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教材观点:民事诉讼模式是指概括并支持民事诉讼原则、制度和程序运作所形成的结构中,各种基本要素及其关系的抽象形式。(二)民事诉讼模式的基本类型1.当事人主义2.职权主义二、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模式比较(一)英美法系: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1.诉讼活动由当事人发动和主导2.更强调程序公正的价值3.法官处于消极裁判者地位(二)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模式:职权主义民事诉讼模式法官实际控制整个诉讼过程(职权进行主义)法官可以依职权收集证据(职权探知主义)三、中国民事诉讼模式的选择超职权主义的。发展趋势上,法院的职权因素在不断弱化。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模式。 四、民事诉讼协同主义协同主义的含义协同主义的主要内容协同主义的地位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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