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

上传人:工**** 文档编号:569491456 上传时间:2024-07-29 格式:PPT 页数:52 大小:33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_第1页
第1页 / 共52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_第2页
第2页 / 共52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_第3页
第3页 / 共52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_第4页
第4页 / 共52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_第5页
第5页 / 共5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读课件(5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解解 读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 第80号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陈竺 二O一一年三月十日细则细则的沿革的沿革第一部细则:1987.9.15卫生部发布实施; 1991.6.1废止,使用近4年。第二部细则:1991.3.11卫生部发布, 1991.6.1实施, 1993.4.26修改, 2011.5.1废止,使用20年近2个月。第三部细则:2011.3.10卫生部发布, 2011.5.1实施。细则前后使用25年,经历

2、2次废止,一次修改。 细则细则内容内容全文共分五章全文共分五章4343条条u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3 36 63 3)u第二章第二章 卫生管理(卫生管理(7 715158 8)u第三章第三章 卫生监督(卫生监督(121213131 1)u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4 47 73 3)u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4 42 2)细则细则新内容新内容一、执法主体由卫生防疫站修改为卫生行政部门;二、强化了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责任;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要求;四、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 动售烟机;五、公共场所经营者自测要求;六、临时控制措施;七、量化分级管理;

3、八、技术服务机构。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一、明确监管体制一、明确监管体制 1.主管部门:卫生部主管全国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2.执法主体:卫生行政部门; 3.监管范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国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铁路部门所属的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对管辖范围内的车站、等候室、铁路客车以及主要为本系统职工服务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1、卫生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应当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队伍和公共场所卫生监测体系,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督计

4、划并组织实施。2、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教育,引导公共场所经营者依法经营,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宣传、普及公共场所卫生知识。3、单位或个人:对违反本细则的行为,有权举报。接到举报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按照规定予以答复。二、明确职责二、明确职责第二章第二章 卫生管理卫生管理一、强强调调公公共共场场所所的的法法定定代代表表人人或或者者负负责责人人是是其其经经营营场场所所卫卫生生安安全全的的第第一一责责任任人人。应当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公共场所的卫生工作,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和卫生管理档案。二、明确二、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

5、主要内容(一)卫生管理部门、人员设置情况及卫生管理制度;(二)空气、微小气候(湿度、温度、风速)、水质、采光、照明、噪声的检测情况;(三)顾客用品用具的清洗、消毒、更换及检测情况;(四)卫生设施的使用、维护、检查情况;(五)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清洗、消毒情况; (六)安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培训考核情况;(七)公共卫生用品进货索证管理情况;(八)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 (九)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记录的其他情况。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应当有专人管理,分类记录,至少保存两年。二、明确明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档案主要内容(一)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建立卫

6、生培训制度,组织从业人员学习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并进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安排上岗。三、强化从业人员要求三、强化从业人员要求(二)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 患有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疾病的人员,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其它有害公共卫生疾病重症沙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性病等)三、强化从业人员要求三、强化从业人员要求1.1.场所空气质量:应当保持公共场所空气流通,室内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

7、所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应当符合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卫生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2.生活饮用水:供给顾客使用的生活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 游泳场(馆)和公共浴室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四、明确经营者守法活动(四、明确经营者守法活动(11条)条)3.采光照明与噪声:公共场所的采光照明、噪声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要求。 公共场所应当尽量采用自然光。自然采光不足的,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配置与其经营场所规模相适应的照明设施。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降低噪声。4.用品用具: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

8、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5.设施设备:应当根据经营规模、项目设置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 应当建立卫生设施设备维护制度,定期检查卫生设施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不得擅自拆除、改造或者挪作他用。公共场所设置的卫生间,应当有单独通风排气设施,保持清洁无异味。6.有害生物防治:应当配备安全、有效的预防控制蚊、蝇、蟑螂、鼠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并保证相关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及时清运废弃物。7.预防性卫生监督:公共场所的选址、设计、装修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 公共场所室内装饰装修期间不得营业

9、。进行局部装饰装修的,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营业的非装饰装修区域室内空气质量合格。8.禁烟: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应当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 室外公共场所设置的吸烟区不得位于行人必经的通道上。 公共场所不得设置自动售烟机。 应当开展吸烟危害健康的宣传,并配备专(兼)职人员对吸烟者进行劝阻。(无处罚条款)9.场所自测: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公共场所经营者不具备检测能力的,可以委托检测。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醒目位置如实公示检测

10、结果。10.预案制定:应当制定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方案,定期检查公共场所各项卫生制度、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危害公众健康的隐患。(无处罚条款)11.事故处置:公共场所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经营者应当立即处置,防止危害扩大,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危害健康事故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第三章第三章 卫生监督卫生监督一、卫生许可证管理(一、卫生许可证管理(5 5条)条) 1.1.许可证制度:国家对公共场所实行卫生许可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卫生许可证。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营业

11、。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公布。2. 卫生许可证申请资料:(1)卫生许可证申请表;(2)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明; (3)公共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平面图和卫生设施平面布局图; (4)公共场所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5)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 (6)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还应当提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或者评价报告。第三章卫生监督3.许可时间:应当自受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对现场进行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作

12、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书面说明理由。4.许可证内容: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编号、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发证机关、发证时间、有效期限。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为四年,每两年复核一次。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第三章卫生监督5.许可证变更和延续: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应当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公共场所经营者变更经营项目、经营场所地址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重新申请卫生许可证。 公共场所经营者需要延续卫生许可证的,应当在卫生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

13、请。第三章卫生监督二、卫生监督检测二、卫生监督检测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对公共场所的健康危害因素进行监测、分析,为制定法律法规、卫生标准和实施监督管理提供科学依据。应当加强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并将抽检结果向社会公布。 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下达的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任务。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三章第三章 卫生监督卫生监督三、量化分级管理三、量化分级管理 1.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实施量化分级管理,促进公共场所自身卫生管理,增强卫生监督信息透明度。 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监督量化评价的结果确定公

14、共场所的卫生信誉度等级和日常监督频次。 公共场所卫生信誉度等级应当在公共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四、现场监督检查四、现场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公共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依据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采取现场卫生监测、采样、查阅和复制文件、询问等方法,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隐瞒。第三章卫生监督五、现场事故处置五、现场事故处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可以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u经检验,属于被污染的场所、物品,应当进行消毒或者销毁;对未被污染的场所、物品或者经消毒后可以使用的物品,应当解除控制措施。第三章卫生监督六、技术服

15、务机构六、技术服务机构u开展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检测、评价等业务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能力,按照有关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开展工作,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检测、评价等报告。 u技术服务机构的专业技术能力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考核。 第三章卫生监督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一、违反卫生许可证管理u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u(一)擅自营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的;u(二)擅自营业时间在三个

16、月以上的; u(三)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对涂改、转让、倒卖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由原发证的卫生行政部门予以注销。二、违反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二、违反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要求u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u(一)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 u(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

17、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三、违反卫生管理要求三、违反卫生管理要求u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 (共9项) (一)未按照规定建立卫生管理制度、设立卫生管理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卫生管理人员,或者未建立卫生管理档案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二)未按照规定组织从业人员进行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或者安排未经相关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的从业

18、人员上岗的; (三)未按照规定设置与其经营规模、项目相适应的清洗、消毒、保洁、盥洗等设施设备和公共卫生间,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四)未按照规定配备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预防控制鼠、蚊、蝇、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设施设备以及废弃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 (五)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六)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 第四章法律责任(七)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

19、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九)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第四章法律责任四、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四、违反从业人员健康证管理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第四章法律责任五、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五、违反危害健康事故处置 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五千元以

20、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四章第四章 法律责任法律责任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六、违反其它法律法规 公共场所经营者违反其他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进行处罚。七、监管部门法律责任七、监管部门法律责任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收取贿赂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法律责任新旧新旧细则细则法律责任对比法律责任对比 违法行为违法行为旧旧细则细则的处

21、罚内容的处罚内容新新细则细则的处罚内容的处罚内容无证经营无证经营处以处以200200元至元至800800元罚款元罚款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五千元以下罚款无证经营无证经营经经处处以以200200元元至至800800元元罚罚款款仍仍无无改改进进者者处处以以400400元元至至15001500元罚款;元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罚款: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 =处罚的处罚的营业时间在三营业时间在三个月以上的个月以上的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

22、卫生许可以涂改、转让、倒卖、伪造的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证擅自营业的拒绝监督拒绝监督处处以以400400元元至至15001500元元罚罚款款,仍仍无无改改进进者者处处以以800800元元至至30003000元罚款元罚款 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新旧新旧细则细则法律责任对比法律责任对比 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的用具等进行卫生检

23、测的无无 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对对顾顾客客用用品品用用具具进进行行清清洗洗、消消毒毒、保保洁洁,或或者者重重复复使使用用一一次次性性用用品品用具的用具的无无同上同上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建建立立卫卫生生管管理理制制度度、设设立立卫

24、卫生生管管理理部部门门或或者者配配备备专专(兼兼)职职卫卫生生管管理理人人员员,或或者者未未建建立立卫卫生生管管理理档档案案的;的;给给予予警警告告,经经警警告告处处罚罚仍仍无改进者处以无改进者处以2020元至元至200200元元罚罚款款,经经罚罚款款仍仍无无改改进进者者处处以以100100元元至至400400元罚款元罚款责责令令限限期期改改正正;逾逾期期不不改改的的,给给予予警警告告,并并处处以以一一千千元元以以上上一一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罚罚款款;对对拒拒绝绝监监督督的的,处处以以一一万万元元以以上上三三万万元元以以下下罚罚款款;情情节节严严重重的的,可可以以依依法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

25、许可证: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组组织织从从业业人人员员进进行行培培训训,或或者者安安排排未未经经培培训训考考核核的的从从业业人人员员上岗的;上岗的;给给予予警警告告,经经警警告告处处罚罚仍仍无无改改进进者者处处以以2020元元至至200200元元罚罚款款,经经罚罚款款仍仍无无改改进进者者处处以以100100元至元至400400元罚款元罚款同上同上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设设置置卫卫生生设设施施设设备备和和公公共共卫卫生生间间,或或者者擅擅自自停停止止使使用用、拆拆除除上上述述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设施设备,或者挪作他用的;无无同上同上未未按按照照规规定定配配备备

26、预预防防控控制制鼠鼠、蚊蚊、蝇蝇、蟑蟑螂螂和和其其他他病病媒媒生生物物的的设设施施设设备备以以及及废废弃弃物物存存放放专专用用设设施施设设备备,或或者者擅擅自自停停止止使使用用、拆拆除除预预防防控控制制鼠鼠、蚊蚊、蝇蝇、蟑螂蟑螂和和其其他他病病媒媒生生物物的的设设施施设设备备以以及及废废弃弃物物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无无同上同上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未按照规定索取公共卫生用品检验合格证明和其他相关资料的相关资料的无无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告,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拒绝监

27、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款;对拒绝监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可证: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未按照规定对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办理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预防性卫生审查手续的;处以处以100100元至元至30003000元罚款,并元罚款,并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可视具体情况责令其停止施工。工。同上同上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未经卫生检测或者评价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无无同上同上未按照规定公

28、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未按照规定公示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卫生检测结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果和卫生信誉度等级的;无无同上同上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未按照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复核手续的。逾期三个月的,按无证处理逾期三个月的,按无证处理同上同上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顾客服务工作的客服务工作的处以处以2020元至元至200200元罚款元罚款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

29、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报的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造成危害健康事故者处以15001500元至元至2000020000元罚款:元罚款: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销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证。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一、一、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细则下列用语的含义u集中空调通风系统,指为使房间或者封闭空间空气温度、湿度、

30、洁净度和气流速度等参数达到设定的要求,而对空气进行集中处理、输送、分配的所有设备、管道及附件、仪器仪表的总和。u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指公共场所内发生的传染病疫情或者因空气质量、水质不符合卫生标准、用品用具或者设施受到污染导致的危害公众健康事故。 第五章第五章 附则附则二、细则实施时间二、细则实施时间 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卫生部1991年3月11日发布的细则同时废止。细则细则呈现的亮点呈现的亮点一、明确场所必须卫生安全;二、调整行政执法主体;三、强调经营者的社会责任;四、强化卫生管理要求;五、加大经营者的违法成本;六、注重场所监督检测和自测;七、引入技术服务机构;八、确立事故处置原则。

31、细则细则不足和不明之处不足和不明之处一、第9条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周期不明,对应的处罚条款第37条第二项较难操作。二、第18条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执行难度大又无相应处罚条款。三、第34条技术服务机构违规行为(资质与诚信)无相应处罚条款。细则细则不足和不明之处不足和不明之处四、第38条未取得有效健康证的处罚自由裁量较大。(5005000元,500015000元)五、监管要求与处罚条款对应性不强,如第9与37条。六、公共场所监督具体范围和预防卫生审查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发布制定。 u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关于公布浙江省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具体u范围的通知范围的通知(浙卫发2011108号 )小结小结u一个档案(卫生管理档案)u二个关键(自身管理和政府监管)u三个难题(控烟、集中空调清洗、发证对象)u四个制度(许可、量化分级、监测、告示)u五个主体(经营者、监督机构、疾控机构、技术服务机构、行业组织)u六个环节(培训、体检、设置、检测、维护、应急处置)细则细则学习体会学习体会一、条款内容简洁明了。二、章节内容合理调整。三、融合目前监管要求。四、条款事项粗细结合。五、卫生质量重过程管理。六、处罚力度明显加大。七、执行操作有一定难度。八、细则与条例未完全统一。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