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建造师继续教建设工程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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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二级建造师继续教建设工程(法律法规)Stillwatersrundeep.流静水深流静水深,人静心深人静心深Wherethereislife,thereishope。有生命必有希望。有生命必有希望第一讲:为什么要学法第一讲:为什么要学法概括的说学法的根本目的六个字:概括的说学法的根本目的六个字: 知法、守法、护法知法、守法、护法 知法使人变得聪明;知法使人变得聪明; 守法使人变得规范;守法使人变得规范; 护法使人变得正直。护法使人变得正直。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一、什么是法?一、什么是法? 法是一种规范。他确定了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法是一种规范

2、。他确定了人的自由程度,即在法律界限之内人可以自由得活动,超越了界限,不论是左还是右必然被矫正。法的作可以自由得活动,超越了界限,不论是左还是右必然被矫正。法的作用有三:用有三:1 1、告诉人应当做什么;、告诉人应当做什么; 2 2、告诉人不应当做什么;、告诉人不应当做什么;3 3、该告、该告诉人应当做的没做,不应当做的做了,应当接受什么处罚。诉人应当做的没做,不应当做的做了,应当接受什么处罚。 二、什么是法律?二、什么是法律? 法律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法律是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三、法和法律的关系三、法和法律的关系 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关系是,总体

3、和具从广义上讲,法和法律是有区别的,二者的关系是,总体和具体的关系。体的关系。法律法律是明确的具体的规范,是明确的具体的规范,法法则是这些具体的明确的规范则是这些具体的明确的规范的总和。所以说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事;法律则是具体的应用性的的总和。所以说法是抽象的,伦理性的事;法律则是具体的应用性的事。事。 从应用这个角度讲,我们平常所学的是法律。从应用这个角度讲,我们平常所学的是法律。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四、法律的性质四、法律的性质 法不是所有人的,他的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法不是所有人的,他的本质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其要点有四:治阶级的意志

4、,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反映。其要点有四:一是法是上层建筑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二是法是人一是法是上层建筑部分,受经济基础的制约;二是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三是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是掌们的行为规范;三是法的内容不是所有人的想法,只是掌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四是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和发展统握政权阶级的意志;四是法是统治阶级用来维护和发展统治秩序的工具。治秩序的工具。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五、什么是法律形式?五、什么是法律形式? 法律形式就有事表示法律存在的方式。从全世界来看,法律存在法律形式就有事表示法律存在的方式。从全世界来看,法律存在的方式有三种:的方式有三种:成文法,成文法,判例

5、法,判例法,习惯法。习惯法。六、什么是法律责任?六、什么是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法律责任是行为人由于违法、违约行为或者由于法律规定而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受的某种不利的法律后果。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七、法律责任的特征七、法律责任的特征四个特征:四个特征:法定性法定性 法律关系主体违法法律关系主体违法 法律责任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宜法律责任大小同违法程度相适宜 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法律责任由专门的国家机关或部门认定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八、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八、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两个要件:两个要件:1. 1. 一

6、般构成要件一般构成要件 有损害事实发生有损害事实发生 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损害事实存在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和损害事实有因果关系 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违法者主观上有过错 2. 2.特殊构成要件特殊构成要件 特殊主体特殊主体特殊结果特殊结果 无过错责任无过错责任责任转承责任转承第二讲:法律法规的几个基本概念九、什么是法制?九、什么是法制? 法制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法制是民主政治的制度化。十、怎样实现法治?十、怎样实现法治? 立法、守法、司法立法、守法、司法十一、我过实现社会主义的原则是什么?十一、我过实现社会主义的原则是什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有法可依

7、,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简称一可三必原则。简称一可三必原则。第三讲:法律体系第三讲:法律体系1 1、什么是法律体系、什么是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把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划分法律体系就是指一个国家把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标准或规则划分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为不同的法律部门,而形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2 2、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我国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层面分为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两个层面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纵向结构分五层横向结构凡是与纵向结构的法律规范发生关系的法律规范,使这个法律体系的横

8、向结构第三讲:法律体系3 3、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特征:、我国法律体系的三大特征:(1 1)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识具有统一性)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和阶级意识具有统一性(2 2)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多样性(3 3)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法律规范的相互关系具有系统性第三讲:法律体系4.4.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我国建筑市场的法律体系 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是建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建筑法为建筑市场法规体系是建设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以建筑法为“龙头龙头”,辅以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所组成。建筑市场法,辅以相配套的行

9、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所组成。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规体系的基本框架是由纵向结构和横向结构所组成。 n n一、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一、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一、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一、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纵向结构 从纵向结构看,建筑市场法规按照现行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分为五个层次,即法从纵向结构看,建筑市场法规按照现行的立法体制和立法权限分为五个层次,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建

10、筑市场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属于建筑市场方面的各项法律,它是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核心核心”。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它在建筑市。行政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或批准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它在建筑市场法规体系中居场法规体系中居“中坚中坚”地位。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地位。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根据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依法制定并颁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或者由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法制定并颁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或者由建设部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并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

11、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地方法规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委员会制定并发布,或者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批准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的建筑市场方面的法规。地方规章,是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

12、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府所在地的城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并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发布的建筑市场方面的规章。n n 第三讲:法律体系n n二、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二、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二、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二、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 从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看,包括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从建筑市场法规体系的横向结构看,包括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与建筑市场关系密切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和与建筑市场关系密切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两方面。相关法律、行

13、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地方规章两方面。 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制定出台的建筑法是一部工建筑市场方面的法律,我国目前制定出台的建筑法是一部工程建设和建筑业的重要法律。建筑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建程建设和建筑业的重要法律。建筑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其调整的范围是: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其调整的范围是:建筑许可、建筑工程的发包与承包、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其他还包括国家的合同法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建筑工程质量管理。

14、其他还包括国家的合同法、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招标投标法、安全生产法等。 建筑市场方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目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建筑工建筑市场方面的行政法规,我国目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建筑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等。 建筑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我国目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工程勘建筑市场方面的部门规章,我国目前已制定出台的有:工程勘察和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察和工程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建设项目

15、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一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n n1.1.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结构劳动合同法的立法结构劳动合同法一、总则 1-6条二、劳动合同法的订立 7-28条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29-35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36-50五、特别规定 51-72条六、监督检查 73-79条七、法律责任 8095条八、附则 96-98条相关配套法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2. 2. 劳动合同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内容(劳动合同法内容(128-140128-140)n n中

16、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人民共和国主席令n n( (第第6565号)中号)中华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共和国劳动劳动合同法合同法n n20072007年年6 6月月29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务委委员员会会第二十八次会第二十八次会议议通通过过,自,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日日起施行起施行) )n n一、一、总则总则n n第第一一条条为为了了完完善善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制制度度,明明确确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双双方方当当事事人人的的权权利利和和义义务务,保保护护劳劳动动者者的的合合法法权权益益,构建和构建和发发展和展和谐稳谐稳定的定的劳动劳动关系,制定本法。关系,制定

17、本法。n n第第二二条条中中华华人人民民共共和和国国境境内内的的企企业业、个个体体经经济济组组织织、民民办办非非企企业业单单位位等等组组织织( (以以下下称称用用人人单单位位) )与与劳劳动动者建立者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关系,订订立、履行、立、履行、变变更、解除或者更、解除或者终终止止劳动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合同,适用本法。n n国国家家机机关关、事事业业单单位位、社社会会团团体体和和与与其其建建立立劳劳动动关关系系的的劳劳动动者者,订订立立、履履行行、变变更更、解解除除或或者者终终止止劳动劳动合同,依照本法合同,依照本法执执行。行。n n第三条第三条订订立立劳动劳动合同,合同,应应当遵循合法、

18、公平、平等自愿、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协商一致、商一致、诚实诚实信用的原信用的原则则。n n依法依法订订立的立的劳动劳动合同具有合同具有约约束力,用人束力,用人单单位与位与劳动劳动者者应应当履行当履行劳动劳动合同合同约约定的定的义务义务。n n第第四四条条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应应当当依依法法建建立立和和完完善善劳劳动动规规章章制制度度,保保障障劳劳动动者者享享有有劳劳动动权权利利、履履行行劳劳动动义义务务。n n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在在制制定定、修修改改或或者者决决定定有有关关劳劳动动报报酬酬、工工作作时时间间、休休息息休休假假、劳劳动动安安全全卫卫生生、保保险险福福利利、职职工工培培训训、劳

19、劳动动纪纪律律以以及及劳劳动动定定额额管管理理等等直直接接涉涉及及劳劳动动者者切切身身利利益益的的规规章章制制度度或或者者重重大大事事项项时时,应应当当经经职职工工代代表表大大会会或或者者全全体体职职工工讨讨论论,提提出出方方案案和和意意见见,与与工工会会或或者者职职工工代代表表平平等等协协商商确确定定。n n在在规规章章制制度度和和重重大大事事项项决决定定实实施施过过程程中中,工工会会或或者者职职工工认认为为不不适适当当的的,有有权权向向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提提出出,通通过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商予以修改完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将将直直接接涉涉及及劳劳动动者者

20、切切身身利利益益的的规规章章制制度度和和重重大大事事项项决决定定公公示示,或或者者告告知知劳动劳动者。者。n n第第五五条条县县级级以以上上人人民民政政府府劳劳动动行行政政部部门门会会同同工工会会和和企企业业方方面面代代表表,建建立立健健全全协协调调劳劳动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劳动关系的重大关系的重大问题问题。n n第第六六条条工工会会应应当当帮帮助助、指指导导劳劳动动者者与与用用人人单单位位依依法法订订立立和和履履行行劳劳动动合合同同,并并与与用用人人单单位建立集体位建立集体协协商机制,商机制,维护劳动维护劳动者的合法者的合法权权益。益。n n第十

21、条建立第十条建立劳动劳动关系,关系,应应当当订订立立书书面面劳动劳动合同。合同。n n已已建建立立劳劳动动关关系系,未未同同时时订订立立书书面面劳劳动动合合同同的的,应应当当自自用用工工之之日日起起一一个个月月内内订订立立书书面面劳动劳动合同。合同。n n用人用人单单位与位与劳动劳动者在用工前者在用工前订订立立劳动劳动合同的,合同的,劳动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n n二、二、劳动劳动合同的合同的订订立立n n第第七七条条用用人人单单位位自自用用工工之之日日起起即即与与劳劳动动者者建建立立劳劳动动关关系系。用用人人单单位位应应当当建建立立职职工工名名册册备查备查。n n

22、第第八八条条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招招用用劳劳动动者者时时,应应当当如如实实告告知知劳劳动动者者工工作作内内容容、工工作作条条件件、工工作作地地点点、职职业业危危害害、安安全全生生产产状状况况、劳劳动动报报酬酬,以以及及劳劳动动者者要要求求了了解解的的其其他他情情况况;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有有权权了解了解劳动劳动者与者与劳动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劳动者者应应当如当如实说实说明。明。n n第第九九条条用用人人单单位位招招用用劳劳动动者者,不不得得扣扣押押劳劳动动者者的的居居民民身身份份证证和和其其他他证证件件,不不得得要要求求劳劳动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者提供担保或者以

23、其他名义义向向劳动劳动者收取者收取财财物。物。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 n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n 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建立。n n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

24、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n n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n n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间的劳动合同。n n用人单位

25、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 n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出订立固定期限劳

26、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 n( (一一)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n n( (二二)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十年的;n n( (三三)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和第四十条第

27、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n n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n n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n 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

28、同。劳动合同。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n n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n n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n n( (一一)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n n( (二二)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

29、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n n( (三三) )劳动合同期限;劳动合同期限;n n( (四四)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n n( (五五)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n n( (六六) )劳动报酬;劳动报酬;n n( (七七) )社会保险;社会保险;n n( (八八)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n n( (九九)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n n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

30、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没有集体合同

31、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关规定。n n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n n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n n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以完成一定工

32、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的,不得约定试用期。n n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n n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标准。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

33、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n n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n n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

34、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n n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n n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

35、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n n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

36、人员和其他负有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n n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

37、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n n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n n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n n( (一一)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更劳动合同的;n n( (二二)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

38、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n n( (三三)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n n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n n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n n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

39、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三、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n n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务。n n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付劳动报酬。n n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

40、当地人民法院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n n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费。n n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为违反劳动

41、合同。n n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检举和控告。n n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n n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

42、n n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n n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n n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四、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n n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43、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 (一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n n( (二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n n( (三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n n( (四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4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n n( (五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n( (六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n n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

45、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 (一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n n( (二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n n( (三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n n( (四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

46、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n n( (五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n n( (六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n n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n n( (一一) )劳动

47、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n n( (二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n n( (三三)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

48、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报告,可以裁减人员:n n( (一一)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n n( (二二) )生产经营发生严

49、重困难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n n( (三三)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的;n n( (四四)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合同无法履行的。n n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n n( (一一)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 n( (二二) )与本单位订立无固

50、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 n( (三三) )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n n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

51、动合同: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n n( (一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n n( (二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能力的;n n( (三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n n( (四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n

52、 n( (五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n n( (六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 n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通知工会。第四

53、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n n( (一一) )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期满的;n n( (二二)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n n( (三三)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n n( (四四)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n n( (五五)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54、;前解散的;n n( (六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 n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

55、补偿: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 n( (一一) )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 n( (二二)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致解除劳动合同的;n n( (三三)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n n( (四四)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

56、劳动合同的;n n( (五五) )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n n( (六六) )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n n( (七七)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 n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

57、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n n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向其支付经

58、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n n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本法第八

59、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n n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接续制度。n n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移手续。n n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

60、时支付。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n n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五、特别规定五、特别规定n n1.1.集体合同集体合同n n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草案应当

6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n n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n n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n n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

62、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n n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n n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合同对当地本行

63、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n n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依法要求用人单位

64、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n n2.2.劳务派遣劳务派遣n n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不得少于五十万元。n n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

65、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n n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

66、工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的单位( (以下称用工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 )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n n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n n第六十

67、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n n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者的劳动报酬。n n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

68、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n n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n n( (一一)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n n( (二二)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n n( (三三)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n n( (四四) )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n n( (五五) )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

69、的工资调整机制。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n n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n n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n n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

70、的合法权益。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n n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n n第六十六条劳务派

71、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n n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者。n n3.3.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n n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用工形式。n n第六

72、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n n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n n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

73、。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 n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n n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n n六、监督检查六、监督检查n n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理。n n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74、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实施的监督管理。n n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n n( (一一) )用人单位制定直

75、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n n( (二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n n( (三三)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n n( (四四) )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n n( (五五)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

76、准的情况;n n( (六六) )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n n( (七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n n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n n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

77、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明执法。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n n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78、。n n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n n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

79、处理,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七、法律责任七、法律责任n n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

80、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 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

81、付二倍的工资。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n n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动者支付赔偿金。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

82、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n n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劳动者

83、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n n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n n( (一一) )

84、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n n( (二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n n( (三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n n( (四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

85、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n n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n n( (一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

86、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n n( (二二) )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n n( (三三) )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n n( (四四) )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的。n n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

87、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责任。n n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劳

88、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 n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n n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第九十

89、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

90、偿责任。n n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n n八、附则八、附则n n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

91、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规定执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定期限劳动

92、合同时开始计算。n n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n n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

93、关规定执行。关规定执行。n n第九十八条本法自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2008年年1 1月月1 1目起施行。目起施行。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第二节第二节 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建设法规及其调整对象 (140-142140-142)第三节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第三节建设法规的法律地位和基本原则 (142-144142-144)第四节建设行政执法概述第四节建设行政执法概述 (144-145144-145)第五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第五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 (146-147146-147)第六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第六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 (147-149147-149)第七节建筑

94、市场法规概述(第七节建筑市场法规概述(149-150149-150)第八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第八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151-152151-152)第九节资质管理法律制度第九节资质管理法律制度 (152-162152-162)第十节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节山西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162-167162-167)第四讲 建筑工程法律法规n n第十一节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第十一节山西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 (167-169167-169)n n第十二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第十二节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 (170-177170-177)n n第十四节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第十四节建设部关于发布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通知 (177-183177-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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