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课件第3章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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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章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或可撤销合同、效力待定合同的含义;掌握有效合同的构成要件;明确无效合同的认定及其法律后果。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效力概述v一、合同效力的概念v(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不得擅自转让合同权利义务;v(2)当事人负有适当履行合同的义务;v(3)当事人应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附随义务);v(4)当事人享有请求给付的权利、保有给付的权利等;v(5)违约方应依法承担违约责任。v案例一:如何理解合同附随义务?v2006年11月2日,王海初与王华刚口头约定:王海初如在王华刚店里购车,则王华刚

2、负责派人教会王海初驾驶。王海初在学骑中摔倒使摩托车受损,王海初交给王华刚300元赔偿款。2006年11月5日,王海初交付2300元车款,购买轻骑48CC助力车(该车系非机动车),王海初在学加过程中摔倒、受伤,经湖口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v2006年11月6日,经湖口县城山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城山镇团山村委会、陈岭村委会调处,王华刚与王海初家属代表王月初、王松寿等签订关于王海初意外死亡安葬及相关事宜的调处协议,约定:“因死者王海初家庭非常困难,摩托车经销商王华刚本着人道主义角度出发,对王海初家属提供人民币5500元的经济帮助;王海初家属(母亲彭荣内)不得以任何借口找经销商王华刚滋事,否则

3、经手调处事宜的王海初方代表承担相应的责任;王海初所购摩托车以人民币2000元卖回经销商王华刚,用王海初赴县医院治疗前所借王华刚人民币2000元冲抵;本协议一式五份,镇综治办、团山村委会、陈岭村委会、王海初方代表、经销商王华刚等各执一份;本协议各调处经手人签字后生效,本案终结。”v2006年11月7日,王华刚依协议向王月初、王松寿等(王松寿与王海初母亲彭荣内系姑侄关系)给付了5500元。后王海初家属反悔,认为该协议无效,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一节第一节 合同效力概述合同效力概述v二、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v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v1、构成要件:生效还包括有效要件v2、体现的意志:成立与否主要体现当

4、事人的意志;生效与否主要体现国家意志,即法律对合同关系的评价。v3、确认权:当事人;法院和仲裁机构v4、后果:合同不成立,缔约责任;合同不生效,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合同生效,违约责任。v实践中应如何区分?v1、对于合同书面形式效力的理解。v第三十六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第三十七条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v2、相关案例:v案例一: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案例一: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v案例二: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案例二:非法

5、倒卖土地纠纷案v案例二: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案例二:四川泸州财产遗赠案v案情简介:蒋某(女)与黄某于案情简介:蒋某(女)与黄某于1963年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月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夫妻关系一直较好,并收养有一子。1990年年7月,蒋某继承月,蒋某继承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父母遗产而取得面积为51平方米的房屋一套。平方米的房屋一套。1995年因城年因城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市建设,该房屋被拆,拆迁单位将一套面积为77、2平方米平方米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的住房安置给了蒋某,并以蒋某的名义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手续。v1996

6、年,黄某与比他小近年,黄某与比他小近30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岁的张学英相识后,二人便一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直在外租房公开同居生活。2000年年9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月,黄某与蒋某将蒋某继承所得房产以继承所得房产以8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万元的价格出售。双方约定在房屋交易中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产生的税费由蒋某负担。2001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年春节,黄某、蒋某将售房款中的中的3万元赠与其养子。万元赠与其养子。2001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年初,黄某因肝癌晚期住院治疗,于疗,于2001年年4月月18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日立下书面遗嘱,将总额为6万元的财万元的

7、财产赠与张学英,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产赠与张学英,其中包括出售前述房屋所获款的一半即4万万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元,及住房补贴金、公积金、抚恤金和自己所用的 一部等。一部等。 v案例三: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案例三:非法倒卖土地纠纷案v案情简介:案情简介:2006年年11月月30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日,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人民法院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处被告人曹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140万元;万元;判处被告人杨某(曹某之妻)有期徒刑三年,并处判处被告人杨某(曹某之妻)

8、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罚金110万元。万元。v主要事实:主要事实:2003年年6月,作为某娱乐公司董事长的月,作为某娱乐公司董事长的曹某,在获得新余市城北一宗面积为亩的土地使用曹某,在获得新余市城北一宗面积为亩的土地使用权后,以开发房地产为名与新余市一房地产开发签权后,以开发房地产为名与新余市一房地产开发签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所在公司以该宗土地使用权订合作协议,约定曹某所在公司以该宗土地使用权为出资股份进行投资。后因双方合作不成,为出资股份进行投资。后因双方合作不成,2003年年9月,曹某授权其妻杨某以公司名义与该房地产开月,曹某授权其妻杨某以公司名义与该房地产开发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

9、使用权转让给房发公司再次签订协议,将该宗土地使用权转让给房地产开发公司,经杨某开具收款发票,从中获利地产开发公司,经杨某开具收款发票,从中获利506万元。在此期间,曹某一直未到新余市国土资万元。在此期间,曹某一直未到新余市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源局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第二节第二节 有效合同有效合同v一、合同生效要件v(一)民法通则之规定v1、一般生效要件v(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v(2)意思表示真实;v(3)内容合法;v(4)标的须可能和确定。v2、特别生效要件。如登记、公证之规定等;附条件、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等。v(二)合同法之规定v1、缔约人具有相应的缔约能力。v2、意思表示真实

10、。v3、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之规定v第九条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v(四)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之规定v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

11、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v案例四:房屋买卖纠纷案案例四:房屋买卖纠纷案v李某(女)、张某为夫妇,二人曾于1994年10月以10万元的价格购买本市阳光中150号一幢二层楼房,后因嫌该房离其工作单位较远,决定将其卖掉,但一直未找到合适的买主。1995年2月初,张某赴外地出差,本市的陈某经人介绍,找到李某,称过去已看过该房,愿以9万元的价格买下,李某不同意,双方经协商,李某决定以10万元价格将该房出售,陈某表示同意。次日,陈某将5万元钱送来,李某遂将钥匙交给陈某,但因产权证书被其夫张某存放在单位,李某提出待丈夫出差回来,即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办完手续后由陈再付另5

12、万元。同年7月初,张某从外地返回后得知该房价格已上涨,遂找到陈某,要求增加2万元价款才能去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陈某不同意。张某便在同年8月10日以12万元的价款将该房卖给了王某,并于8月15日与王某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王某遂找到陈某要求其搬走,陈某遂到法院提起诉讼,告张某、王某侵害其所有权,并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而张某则提出,其妻李某将该房卖给陈某时他并不知道,也未经同意,因此该买卖合同是无效的。v思考问题:思考问题:v(1)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李某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效?为什么?v(2)张某与王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张某与王某签

13、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效?为什么?v(3)陈某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陈某要求法院解除张某与王某之间的合同,并要求李某、张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同,并要求李某、张某履行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续的义务的诉讼请求是否能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他可以?如果能,请说明理由。如果不能,他可以主张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主张何种民事权利?为什么? 二、附条件与附期限的合同v(一)附条件的合同v第四十五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

14、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v(二)附期限的合同v第四十六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v案例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案例五: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v案情简介:段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规定案情简介:段某与朱某签订了一个房屋租赁合同,规定:出出租房屋两间,每月租金租房屋两间,每月租金130元,租期到某年元,租期到某年7月初段某之子回月初段某之子回乡探亲为止。乡探亲为止。5月月28日,段某之子写信告诉段某,由于工作日,段某之子写信告诉段某,由于工作过于繁忙,休假时间推迟,具体回家

15、时间未确定。到过于繁忙,休假时间推迟,具体回家时间未确定。到7月月7日,日,段某通知朱某,租期已到,希望他能按约腾房。而朱某也得段某通知朱某,租期已到,希望他能按约腾房。而朱某也得知段某之子暂时不回家省亲,因此主张租赁合同的条件知段某之子暂时不回家省亲,因此主张租赁合同的条件-段某之子回家探亲未成就,因此合同不应终止,自己有权段某之子回家探亲未成就,因此合同不应终止,自己有权继续居住。继续居住。v协商未果,段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朱某退房。协商未果,段某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朱某退房。v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院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法院内部产生了意见分歧。v第一种意见认为第一种

16、意见认为:双方的合同应为附终期的合同,因为合同双方的合同应为附终期的合同,因为合同用词明确为用词明确为 “租期租期”而非而非“条件条件”,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且有明确的截止日期 “某年某年7月初月初”,因此到,因此到7月初,租赁合同就应到期,朱某应月初,租赁合同就应到期,朱某应该退房。该退房。v第二种意见则认为第二种意见则认为:双方的合同应为附条件的合同,因为合双方的合同应为附条件的合同,因为合同上虽然写了明确的时间同上虽然写了明确的时间 “7月初月初”,但这个时间是依托于,但这个时间是依托于“段某之子回家探亲段某之子回家探亲”这一条件的,受制于此一条件的,所这一条件的,受制于此一条件的,所以

17、一旦条件不成就,即段某之子未回家探亲,则合同就不应以一旦条件不成就,即段某之子未回家探亲,则合同就不应终止,应继续延续。终止,应继续延续。第三节第三节 无效合同无效合同v一、无效合同概述v(一)概念和特征v是指合同当然、自始、确定地不发生当事人所期望的法律效力。在民法上,无效民事行为被称为犹如死胎。v(二)合同全部无效与部分无效二、无效合同的范围v(一)民法通则之规定v1、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合同v2、采取欺诈、胁迫手段所签订的合同v3、无权代理、自己代理、双方代理所签订的合同v4、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二、无效合同的范围v(二)合同法之规定v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v

18、(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v(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v(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v(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v(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v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二、无效合同的范围v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v(一)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v(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v第四十条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

19、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v思考问题:v1、无效合同与合同自由的关系v2、如何理解“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之无效合同的适用第四节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v一、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概念v二、可变更、可撤销合同的类型v三、变更权、撤销权的行使v案例六:v某照相器材商店购进一批新型相机,每部定价为2998元。售货员在制作标价牌时,误将2998元标为1998元。某日,顾客A入店,发现在别处卖近3000元的相机在这里只卖1998元,遂一下买了两部。事后,当售货员再次去库房取货时,才发现每部少收了1000元。商店经多方查找,终于找到A,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A称,自己买回两部相

20、机是付了钱的,买卖已成交,岂有退货之理;再说,其中一部相机已以2600元卖给了同事B,还要看B是否愿意退货。商店按A所指找到B,B也拒绝了商店的要求。商店遂以A、B为被告诉到法院,要求退货或补足差价。v试分析:v(1)商店与A之间民事行为的性质及法律后果如何?v(2)商店对A、B的诉讼请求能否成立?为什么?第五节效力待定的合同v一、效力待定合同的概念v二、效力待定合同的类型v三、无权处分、表见代理行为v案例七:店面买卖合同纠纷案v原告(反诉被告)刘某,男。v被告(反诉被告)张某,男。v被告(反诉原告)王某,女,王某系张某之妻。v案情简介:诉争两间门面原属A市物资集团公司所有。B市某区人民法院于

21、2001年5月23日作出(2001)港执字第14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拍卖A市物资集团公司价值元的财产。B市某区人民法院委托某拍卖组织对此两间门面的拍卖,2001年10月10日,被告张某通过竟拍以77万元的成交价取得了该门面的所有权,同日拍卖出具了成交确认书。2001年10月30日,B市某区人民法院向A市产权发证办公室发出(2001)协第143-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内容为:请协助将诉争门面依法强制过户给张某,面积90平方米。v2003年3月25日,被告张某作为甲方、原告刘某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门面转让协议,约定:“甲方将诉争门面产权转让给乙方;协议签字后,乙方先支付甲方定金100

22、万元,甲方必须开出收据给乙方,甲方在办理此门面的产权证过户期间,乙方每月付甲方租金一万元整;甲方办理自己产权证后,乙方一次性再付给甲方产权费和出让费85万元,同时乙方停止支付甲方的月租金,如需产权过户到乙方名下,其过户由乙方承担。本门面在2003年4月15日交付给乙方使用。”协议签订的当日,原告刘某即支付了100万元,被告张某在协议背面书写一张收条,内容为“今收到刘某购门面产权定金一百万元整”。2003年4月15日,原告刘某接受该门面,并依协议交纳了租金。2006年1月及2006年3月,被告王某收取了原告刘某交纳的租金。王某与张某系夫妻。2005年被告将产权过户至其名下未果,故诉至法院。v被告王某以刘某与张某签订的转让协议其并不知情为由,认为被告张某在未告知的情况下转让门面侵犯了她的合法权益,提出反诉,反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确认张某与刘某之间的门面转让协议无效;2、请求依法确认王某对诉争门面的共有所有权。v当事人争议焦点:刘某认为,其作为善意第三人,合理支付对价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其权利可以对抗王某,且王某一直收取租金,表明王某知晓合同内容。王某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本案中张某系无权处分,该买卖合同无效。v思考问题:如何理解合同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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