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医疗机构临床路径指导原则幻灯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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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原则01 第一章 总 则02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03 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04 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05 第五章 临床路径的信息化06 第六章 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07 第七章 附 则第十条 实施小组由实施临床路径的临床科室主任任组长,该临床科室医疗、护理人员和药学、医技等相关科室人员任成员,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指导评价小组指导下,开展本科室临床路径管理工作; (七)参与临床路径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评价与分析,并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进行持续改进; (二)制定科室临床路径实

2、施目标及方案,并督促落实; (三)负责临床路径相关资料的收集、记录和整理; (四)组织科室人员进行临床路径管理方面的培训; (五)向指导评价小组提出本科室临床路径病种选择、调整及临床路径文本制修订的建议; (六)分析变异的原因及提出解决或修正的方法; (八)其他需要实施小组承担的职责。03第三章第三章 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临床路径的选择与制定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完成临床路径标准诊疗流程需要的时间,包括总时间和主要诊疗阶段的时间范围第十四条 临床路径文本应当包括医师版、护理版和患者版,各版本应当相互关联,形成统一整体。患者版临床路径文本应具备诊疗流程告知和健康教育功能。第十三条

3、 医疗机构可以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印发的临床路径文本为基本框架,遵循循证医学原则,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发布或相关专业学会和临床标准组织制定的最新诊疗指南、临床技术操作规范及基本药物目录等对其进行细化完善,形成符合地方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本地化临床路径。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选择实施临床路径管理的病种: (一)常见病、多发病; (二)诊断治疗方案明确,技术成熟,疾病诊疗过程中变异较少; (三)优先选择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已经印发临床路径的病种。第十一条04第四章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临床路径的实施l第十五条 临床路径实施前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4、内容主要包括: (一)临床路径基础理论、管理方法和相关制度; (二)临床路径主要内容、实施方法和评价制度; (三)新的临床路径使用前的培训。l第十六条 拟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应先进行入径评估,满足以下条件方可进入临床路径: (一)诊断明确; (二)没有严重的合并症; (三)预期能够按临床路径设计流程和时间完成诊疗项目。l第十七条 临床路径的实施应当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中医药局规定的流程进行。医疗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流程进行调整。第四章第四章 临床路径的实施临床路径的实施l第十八条 进入临床路径的患者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应当退出临床路径: (一)患者出现严重并发症,需改变原治疗方案的;

5、(二)患者个人原因无法继续实施的; (三)对入院第一诊断进行修正的; (四)因合并症或检查发现其他疾病,需转科治疗的; (五)其他严重影响临床路径实施的。l第十九条 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危急值管理制度。当患者在临床路径实施过程中出现危急值情况,应当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评估,确定是否退出路径,确保患者安全。l第二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做好临床路径变异的记录、分析、报告和讨论工作。对反复发生同一变异,可能影响此病种临床路径实施的,应及时、仔细查找原因,必要时通过修改临床路径等措施进行整改。l第二十一条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物价管理和基本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按照临床路径做好费用测算,推进单病种付费、疾病诊断相

6、关分组(DRGs)付费等支付方式改革。05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鼓励医疗机构通过信息化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当将临床路径有关文本嵌入信息系统。医疗机构应当通过信息化,对临床路径管理有关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为提高医疗管理质量和水平提供依据。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的有关要求,推动临床路径管理信息化纳入医疗机构信息化整体建设,做到有机统一,互联互通。鼓励医疗机构将智能终端、物联网技术等,运用到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减轻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医疗机构要对开展临床路径管理的临床科室和管理部门相关人员进行信息系统操作培训

7、指导。第五章第五章 临床路径的信息化临床路径的信息化第二十第二十四四条条 第二十第二十六六条条 第二十第二十五五条条第二十第二十七七条条06第六章第六章 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临床路径的监督与评价l第二十八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进一步建立、完善临床路径管理质量控制、效果评价和绩效考核的具体制度与评价标准,并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的监督与评价。l第三十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不断总结和推广临床路径先进管理经验,组织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较好的医疗机构交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头作用。对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不到位的医疗机构,要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改进。l第二十九条

8、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路径管理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并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的重要指标。l第三十一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以医疗机构为依托,建立省级临床路径管理培训机构,开展医疗机构临床路径实施、管理的培训工作。l第三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订临床路径管理评价制度并将其纳入本单位绩效管理体系,由指导评价小组和绩效考核部门对临床科室和医务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引导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规范诊疗行为,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持续改进临床路径管理工作。07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及各医疗机构可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四条 本指导原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临床路径管理指导原则(试行)(卫医管发200999号)同时废止。THANKYO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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