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公证制度与实务教材教学课件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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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第一章 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律师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第一节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第三节第三节 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新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第一节 西方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一、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萌芽n n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据史料记载,早在公元前5 5世纪至公元前世纪至公元前4 4世纪,世纪,古希腊雅典已出现古希腊雅典已出现“ “雄辩家雄辩家” ”的活动。由于他们的活动。由于他们的活动并没有形成

2、一种职业,诉讼代理人也没有的活动并没有形成一种职业,诉讼代理人也没有形成一个阶层,因此,只应看做是律师制度的萌形成一个阶层,因此,只应看做是律师制度的萌芽。芽。n n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二、西方国家律师制度的雏形n n( (一一) )律师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奴隶制时期律师制度的雏形最早出现在罗马奴隶制时期n n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罗马律师制度被认为是世界各国律师制度的初级形式。罗马古代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其所形式。罗马古代并没有律师和律师制度,但其所谓谓“ “保护人保护人” ”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相近,后

3、制度,与后世的诉讼代理相近,后来发展为律师制度。来发展为律师制度。n n1.1.古罗马的古罗马的“ “保护人保护人” ”制度。制度。n n2.2.古罗马的辩护士。古罗马的辩护士。n n3.3.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n n( (二二) )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罗马律师制度的特点n n1.1.实行实行“ “二元制二元制” ”的律师制度的律师制度n n2.2.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取得律师资格的条件相当严格。n n3.3.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律师业务范围较为广泛。n n4.4.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罗马律师一般都具有渊博律师的社会地位较高。罗马律师一般都具有渊博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

4、,备受社会的尊重和推崇。政的知识和雄辩的口才,备受社会的尊重和推崇。政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界的权威人士多出自律师。 n n( (三三) )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律师制度产生的条件n n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经任何社会现象的产生都有着深刻的阶级根源和经济根源。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也济根源。作为一种法律现象的律师制度的产生也不例外。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国家也正是不例外。律师制度起源于罗马奴隶制国家也正是由于当时的罗马存在一系列使律师制度产生的政由于当时的罗马存在一系列使律师制度产生的政治、经济及法律条件。治、经济及法律条件。n n1.1.律师的活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

5、级的统治秩序。律师的活动有利于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秩序。n n2.2.律师的活动迎合了奴隶主阶级参与市场贸易的律师的活动迎合了奴隶主阶级参与市场贸易的需要。需要。n n3.3.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辩论式的诉讼结构使职业律师的出现有了可能。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的存在,加之罗马法学家由于一系列因素和条件的存在,加之罗马法学家有担任法律顾问指导办案的传统,所以罗马律师有担任法律顾问指导办案的传统,所以罗马律师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制度的产生是一种历史的必然。n n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三、西欧封建制时期的律师制度

6、n n ( (一一) )西欧封建制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西欧封建制时期律师制度的衰落n n ( (二二) )西欧封建制律师制度的复兴西欧封建制律师制度的复兴n n ( (三三) )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资本主义律师制度的产生返回第二节 旧中国律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探源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探源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探源一、中国古代律师现象探源n n( (一一) )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中国古代代理诉讼现象n n中国古代的诉讼代理现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中国古代的诉讼代理现象,就代理目的及代理人的身份而言与现代的诉讼代理都大相径庭。前者的身份而言与现代的诉讼代理都大相径庭。前者主要

7、是为维护贵族特权而设立,后者的诉讼代理主要是为维护贵族特权而设立,后者的诉讼代理并不具有普遍意义。并不具有普遍意义。n n( (二二) )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古代讼师的代书活动n n中国古代有关诉讼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直至清中国古代有关诉讼的法律制度较为完备。直至清朝灭亡,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朝灭亡,千百年来,讼师始终没有合法地位。n n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二、清末从西方引进律师制度n n19101910年完成起草的年完成起草的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仿仿效西方的律师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效西方的律师

8、制度,规定了律师资格、申请手续、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照章宣誓、原被告律师的职责、对律师的惩罚、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关于外国律师出庭办案等内容,但这一法律草案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未来得及批准颁行,清政府即被推翻。n n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三、旧中国律师制度的发展n n( (一一) )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南京临时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n n( (二二) )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北洋军阀政府时期的律师制度n n( (三三) )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国民党政府的律师制度返回第三节 新中国律

9、师制度的产生和发展n n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新中国的律师制度是在砸碎旧的律师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上建立起来的,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颁布的一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些条例,确立的辩护原则以及苏联社会主义国家的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的律师制度,都为新中国律师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有益的经验。有益的经验。n n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新中国建立以后,我国彻底废除了旧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同时通过颁布法律建立了新的司法制度。n n19571957年下半年,年下半年,律师暂行

10、条例律师暂行条例( (草案草案) )也被打也被打入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入冷宫,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被扼杀在摇篮里。n n“ “文化大革命文化大革命” ”结束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结束后,党中央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主义法制的重大任务。19791979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年党中央决定恢复和健全律师制度,健全律师制度, 19801980年年8 8月月2626日第五届全国人民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律师暂行条例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律师参

11、加诉讼使我国律师制度的建立和健全,及律师参加诉讼活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活动有了可靠的法律保证。n n19921992年年2 2月,司法部发出月,司法部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关于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就律师事务所与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业务协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作关系的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同年8 8月,司月,司法部还发出了法部还发出了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关于我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办事机构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国内有条件的,规定国内有条件

12、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律师事务所到外国设立办事机构19921992年年1010月,月,司法部发布了司法部发布了律师惩戒规则律师惩戒规则。n n19931993年年1212月,司法部发布了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职业道德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执业纪律规范,19941994年年7 7月,司法部发布了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和和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所设立分所管理办法,19951995年年2 2月,司法部发月,司法部发布了布了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关于反对律师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 规定规定和和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

13、机构暂行律师事务所在外国设立分支机构暂行管理办法管理办法。19951995年年2 2月,司法部发布了月,司法部发布了律师律师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事务所名称管理办法,19961996年年5 5月月1515日,第八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了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n n律师法律师法颁布以后,为了保障颁布以后,为了保障律师法律师法的顺的顺利实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利实施,司法部颁布了一系列规章,包括律师律师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事务所登记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律师

14、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律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办法、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办法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兼职从事律师职业人员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合 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作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理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违法行为处罚办法。19971997年年3 3月,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月,国家计委、司法部制定了律师服务收费管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理暂行办法。20042004年,司法部发布年,司法部发布律师和律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师

15、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律师事务所收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费程序规则、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律师会见监狱在押罪犯暂行规定定、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20072007年年1010月月2828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返回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第二节第二节 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第二章第二章 律师职业属性律师职业属性第一节 律师职业属性的基本定位n n一、国内学界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主要观点一、

16、国内学界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主要观点一、国内学界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主要观点一、国内学界关于律师职业属性的主要观点n n ( (一一) )律师职业二性说律师职业二性说n n ( (二二) )律师职业三性说律师职业三性说n n ( (三三) )其他几种观点其他几种观点n n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二、律师职业属性的应然界定n n用用“ “自由法律职业自由法律职业” ”来概括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比来概括律师的职业属性是比较准确的。这个词可以涵盖律师职业各个方面的较准确的。这个词可以涵盖律师职业各个方面的性质。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保障,性质。

17、独立性是律师职业生存和健康发展的保障,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律师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是基于信任而建立的,而律师要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使当事人而律师要想赢得当事人的信任,就必须使当事人相信律师不是代表国家、不是代表政府,是真正相信律师不是代表国家、不是代表政府,是真正代表民间的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代表民间的一支具有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能够不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任何个人、政党左不受国家、政府、社会组织,任何个人、政党左右的独立的力量。这样的一种职业力量必然或者右的独立的力量。这样的一种职业力量必然或者必须具有以下属性,即法定性、社会性、专业性必须具有以下属性

18、,即法定性、社会性、专业性和专门性、独立性、自治性和自律性。和专门性、独立性、自治性和自律性。n n三、律师职业的法定性三、律师职业的法定性三、律师职业的法定性三、律师职业的法定性n n律师职业的法定性,是通过律师制度的整体运行律师职业的法定性,是通过律师制度的整体运行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出来的,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 n( (一一) )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律师执业资格的获得需要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定条件n n( (二二) )律师执业活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律师执业活动范围限于法律规定n n( (三三) )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律师执业权利受法律保护n

19、n( (四四) )律师执业负有法定义务律师执业负有法定义务n n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四、律师职业的社会性n n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是指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律师职业的社会性,是指律师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就是说,主体身份的社会性、业务活动的服务也就是说,主体身份的社会性、业务活动的服务性、执业权利的当事人授予性、执业行为效力的性、执业权利的当事人授予性、执业行为效力的非强制性,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律师职业社会属性非强制性,这四个方面构成了律师职业社会属性内涵的完整意义。内涵的完整意义。n n( (一一) )律师职业社会性的表现形式律师职业社会性的表现形式n n1

20、.1.律师职业服务主体身份的社会性。律师职业服务主体身份的社会性。n n2.2.律师职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律师职业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的社会性。n n( (二二) )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性律师和当事人之间关系的社会性n n( (三三) )律师职业法律服务方式的社会性律师职业法律服务方式的社会性n n( (四四) )律师职业的服务行为无强制力律师职业的服务行为无强制力n n( (五五) )社会性是律师职业最主要的属性社会性是律师职业最主要的属性n n五、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五、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五、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五、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n n律师职业的专业性

21、,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依靠专律师职业的专业性,是指律师的执业活动是依靠专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门的知识和技能进行的。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服务不是依赖国家或者政府用权力进行运作,而是用自己是依赖国家或者政府用权力进行运作,而是用自己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的技能为当事人提供服务。n n律师职业的专门性是指律师职业专门由满足一定条律师职业的专门性是指律师职业专门由满足一定条件的人士从事,律师的执业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件的人士从事,律师的执业范围由法律专门规定。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表现为:其一,律师资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专门性表现为:其一,

22、律师资格只授予达到一定专业水准的人士;其二,律师业格只授予达到一定专业水准的人士;其二,律师业务只能由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士从事;其三,以专业务只能由符合执业条件的人士从事;其三,以专业技能使专业知识发挥到极致;其四,从事律师业务技能使专业知识发挥到极致;其四,从事律师业务的专业人士必须保持专业水准。的专业人士必须保持专业水准。n n六、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六、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六、律师职业的独立性六、律师职业的独立性n n ( (一一) )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完整内涵律师职业独立性的完整内涵n n1.1.律师职业的行业自治和律师自律。律师职业的行业自治和律师自律。n n2.2.律师职业的执业独立。律师职业

23、的执业独立。n n3.3.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律师职业独立于当事人。n n4.4.律师职业独立于法官律师职业独立于法官( (仲裁官仲裁官) )、检察官。、检察官。n n( (二二) )律师职业独立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律师职业独立是律师职业的根本属性n n( (三三) )自治性和自律性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派生属自治性和自律性是律师职业独立性的派生属性性n n七、关于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商业性的争论七、关于律师职业是否存在商业性的争论n n八、中国律师职业属性的再构筑八、中国律师职业属性的再构筑返回第二节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的属性n n一、公职律师的属性一、公职律师的属性一、公职律师的属性一、公职律师的

24、属性n n ( (一一) )公职律师的概念和特点公职律师的概念和特点n n所谓公职律师就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所谓公职律师就是有公职的为国家公共权力机关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或组织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的严军兴先生将公职律师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公的严军兴先生将公职律师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公职律师、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国家行政机职律师、国家司法机关的公职律师、国家行政机关的公职律师即政府律师、国家军事机关的公职关的公职律师即政府律师、国家军事机关的公职律师即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国有公司的律律师即军队律师、法律援助律师、国有公司的律师、事业单位的律师、社

25、团组织的律师、党组织师、事业单位的律师、社团组织的律师、党组织内部的律师和民主党派内的律师内部的律师和民主党派内的律师1010种。种。n n( (二二) )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n n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其间诸公职律师与社会律师因为身份不同而导致其间诸多方面的差别:多方面的差别:n n1.1.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或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人公职律师是国家公务员或具有公务员性质的人员,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员,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n n2.2.公职律师的法定性和专业性以及专门性与社会公职律师的法定性和专业性以及专门性与社会律师有着不同的内容。律师有

26、着不同的内容。n n3.3.公职律师的独立性会受到挑战。公职律师的独立性会受到挑战。n n4.4.公职律师不具有商业性。公职律师不具有商业性。n n5.5.公职律师管理的多重性。公职律师管理的多重性。n n二、公司律师的属性二、公司律师的属性二、公司律师的属性二、公司律师的属性n n ( (一一) )公司律师的概念和特点公司律师的概念和特点n n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公司律师,是指具有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受雇于企业,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受雇于企业,专门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律师。公司律师的具体业务包括:帮助公司依法制师。公司律师的具体业务包括:帮助公司依法制

27、定各项制度和内部规范,就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定各项制度和内部规范,就企业的各项决策提供充分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参与公司充分的法律意见,起草审查各类合同,参与公司的对外各种项目谈判,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代的对外各种项目谈判,进行必要的资信调查,代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法律事务等。理本企业的诉讼、仲裁等争议法律事务等。 n n( (二二) )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公司律师和社会律师的属性区别n n1.1.公司律师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公司律师不具有社会律师的社会性。n n2.2.律师职业独立属性的实践状况不同。律师职业独立属性的实践状况不同。n n3.3.公司律师的职业专业性和

28、专门性不同于社会律公司律师的职业专业性和专门性不同于社会律师。师。n n4.4.公司律师因为只为自己所属企业服务,不具有公司律师因为只为自己所属企业服务,不具有社会律师的商业性。社会律师的商业性。n n5.5.公司律师在律师职业的自治管理方面也不同于公司律师在律师职业的自治管理方面也不同于公司律师在律师职业的自治管理方面也不同于公司律师在律师职业的自治管理方面也不同于社会律师。社会律师。社会律师。社会律师。 返回 第三章第三章 律师执业基本要求律师执业基本要求 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的称职性律师的称职性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条件律师的执业条件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的素质与律师职业教育律师的素质与律师

29、职业教育第一节 律师的称职性n n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适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适当性主要包括以下几个因素:素:n n1.1.法律知识和技能。称职的律师应当能够就法律法律知识和技能。称职的律师应当能够就法律向委托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有效解决法律问向委托人提供足够的信息,以便有效解决法律问题。题。n n2.2.适当的工作条件。所谓适当的工作条件,是指适当的工作条件。所谓适当的工作条件,是指律师在接受委托事务后,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律师在接受委托事务后,能够有充分的时间和便利的条件来准备该案件利的条件来准备该案件n n3.3.有效管理。所谓的有效管理,是说律师在提供有效管理。所谓的

30、有效管理,是说律师在提供法律服务时,应当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之法律服务时,应当处于律师事务所的有效管理之下。下。返回第二节 律师的执业条件n n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一、律师资格的取得一、律师资格的取得n n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根据律师资格是律师执业的前提条件。根据律师法律师法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的规定,取得律师资格有两种途径:一是通过考试,即参加原来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现在考试,即参加原来的全国律师资格考试,或现在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来取得资格;另外一种途径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来取得资格;另外一种途径是考核取得律师资格。是考核取得律师资格。n n

31、 ( (一一) )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发展历程我国统一司法考试的发展历程n n ( (二二) )司法统一考试与律师资格的取得司法统一考试与律师资格的取得n n ( (三三) )考核授予律师资格考核授予律师资格n n1.1.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回顾。考核授予律师资格制度回顾。n n2.2.新新律师法律师法有关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规定。有关特许律师执业制度的规定。n n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二、律师执业证书的取得n n ( (一一) )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n n1.1.有关规定。我国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律师法律师法和司法部和

32、司法部19961996年年1111月月2525日发布的日发布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对领取对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和程序作出了规定。n n根据根据律师法律师法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的规定,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条件是:条件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家统一司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 1年;年;品行良好。品行良好。n n2.2.实习。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前还必须实习。申请人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之前还必须经过一定期间的实习。申请人必须是在一个律师事经过一定期间

33、的实习。申请人必须是在一个律师事务所连续实习满务所连续实习满1 1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年。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的,应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向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20072007年年2 2月,根据第月,根据第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六届全国律协第三次常务理事会决议,并经司法部审核同意,审核同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试行试行) )颁布,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颁布,司法部决定由律师协会承担实习管理职责。n n3.3.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实习人员在实习期满后申请领取律

34、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领取律师执业证书的程序包括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提出申请、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审核、审核通过颁发执业证书三个阶段:执业证书三个阶段: n n ( (二二) )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制律师执业证书的注册管理制n n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及证明律师身份的凭证,律师执业证是律师执业及证明律师身份的凭证,因此它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因此它的管理十分重要,为了规范律师执业证的注册以及保管等活动,司法部专门颁布了注册以及保管等活动,司法部专门颁布了律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执业证管理办法。n n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省、

35、自治区、律师执业证由司法部统一制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直辖市司法厅( (局局) )颁发。颁发。n n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回顾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回顾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回顾三、律师从事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及律师职务回顾n n( (一一) )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律师专业法律服务资格n n( (二二) )律师职务律师职务n n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的性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而律师职务是根据律师的性质以及实际工作需要而设置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律师职称。设置的工作岗位,实际上就是律师职称。返回第三节 律师的素质与律师职业教育n n一、律师的业务素质一

36、、律师的业务素质一、律师的业务素质一、律师的业务素质n n ( (一一) )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法律知识的综合运用能力n n1.1.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掌握基本的法学知识。n n2.2.发展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发展综合运用法学知识的能力。n n( (二二) )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有能力丰富的社会知识占有能力n n( (三三) )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律师要有一定的文学修养n n( (四四) )律师要有善辩的口才律师要有善辩的口才n n( (五五) )律师要有一定的应变能力律师要有一定的应变能力n n( (六六) )律师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律师要有科学的思维方式n n( (七七) )公关和竞争能

37、力公关和竞争能力n n二、律师的职业教育二、律师的职业教育二、律师的职业教育二、律师的职业教育n n ( (一一) )法学院教育中的职业教育法学院教育中的职业教育n n ( (二二) )律师职业过渡教育律师职业过渡教育n n1.1.境外律师职业过渡教育。境外律师职业过渡教育。n n (1)(1)日本的司法研修。日本的司法研修。 n n (2)(2)美国强制性的美国强制性的“ “过渡教育过渡教育” ”。n n (3)(3)法国的律师培训中心。法国的律师培训中心。 n n (4)(4)德国的实践培训。德国的实践培训。n n (5)(5)英格兰及威尔士初级律师的法律职业课程英格兰及威尔士初级律师的法

38、律职业课程(LPC)(LPC)及高级律师的法庭职业培训课程及高级律师的法庭职业培训课程(BVC)(BVC)。n n2.2.我国律师职业的过渡教育。我国我国律师职业的过渡教育。我国律师法律师法第第5 5条规定:条规定:“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通过国家统一司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法考试;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1 1年;年;品行良品行良好。好。” ”n n( (三三) )律师继续教育律师继续教育n n1.1.境外律师继续教育。境外律师继续教育。n n2.2.我国律师继续教育。我国律师继续教育。

39、返回 第四章第四章 律师的权利和义务律师的权利和义务 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律师的权利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律师的义务第一节 律师的权利n n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一、律师的调查取证权n n二、阅卷的权利二、阅卷的权利二、阅卷的权利二、阅卷的权利n n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三、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n n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四、律师的有限豁免权n n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五、拒

40、绝辩护、代理的权利五、拒绝辩护、代理的权利n n六、其他的权利六、其他的权利六、其他的权利六、其他的权利n n( (一一) )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对公、检、法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n n( (二二) )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得到人民法院适当的开庭通知的权利n n( (三三) )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出席法庭、参与诉讼的权利n n( (四四) )代行上诉的权利代行上诉的权利n n( (五五) )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获取本案诉讼文书副本的权利返回第二节 律师的义务n n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

41、务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一、律师对委托人的义务n n ( (一一) )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律师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n n ( (二二) )律师的保密义务律师的保密义务n n ( (三三) )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利益冲突的回避义务n n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二、律师对裁判庭的义务n n ( (一一) )律师维护裁判庭公正的义务律师维护裁判庭公正的义务n n ( (二二) )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律师对裁判庭的真实义务n n ( (三三) )律师维护裁判庭廉正性的义务律师维护裁判庭

42、廉正性的义务n n ( (四四) )律师尊重裁判庭的义务律师尊重裁判庭的义务n n三、律师回避的义务三、律师回避的义务三、律师回避的义务三、律师回避的义务n n四、律师的其他义务四、律师的其他义务四、律师的其他义务四、律师的其他义务 返回 第五章第五章 律师执业机构律师执业机构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律师事务所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第四节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第五节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第一节 律师事务所概述n n一、新中国律师执业机构发

43、展历程一、新中国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历程一、新中国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历程一、新中国律师执业机构发展历程n n20072007年年1010月修改后的月修改后的律师法律师法确定了我国律师确定了我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伙律师事务所及个人律师事务所。n n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二、律师事务所的职能n n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管理单元,律师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最基本的管理单元,律师事务所在整个律师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务所在整个律师工作中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n n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

44、职责、服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执业机构,是律师履行职责、服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和体现务社会的组织者,是律师服务功能的承担者和体现者。者。n n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最直接的自律管理组织,负有提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最直接的自律管理组织,负有提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高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的职责。监督管理律师执业行为的职责。返回第二节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n n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一、国家出资的律师事务所n n( (一一) )概念概念n n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

45、关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根据国家需要设立,并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n n( (二二) )特征特征n n国资所的主要管理规范是国资所的主要管理规范是律师法律师法和和国家出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司法部令第司法部令第4444号号) )。n n( (三三) )国资所的改革历程和现状国资所的改革历程和现状n n二、合伙律师事务所二、合伙律师事务所二、合伙律师事务所二、合伙律师事务所n n( (一一) )概念及设立概念及设立n n修订后的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

46、法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规定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目前律师务依法承担责任。合伙律师事务所是我国目前律师执业机构的主要形式。执业机构的主要形式。n n1.1.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律师事务所( (普通合伙普通合伙) )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人依照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管理、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收益

47、、共担风险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的财产归合伙人所有,合伙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承担无限连带责任。n n2.2.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律师事务所。n n3.3.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人。合伙人是指加入合伙律师事务所,参与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合伙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并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律师。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的律师。n n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合伙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依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而确定,

48、关规定而确定,20042004年年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合伙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法规定:规定: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依法取得专职律师执业证书;具具有有5 5年以上执业经历;年以上执业经历;担任合伙人之前担任合伙人之前3 3年内未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受过停止执业以上的行政处罚。修订后的律师法律师法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规定,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 3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并对合伙人的其他条件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并对合伙人的其他条件作出了新的规定。作出了新的规定。n n4.4.合伙财产。合伙关系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共同合伙财产。合伙关系存续

49、期间,合伙人的共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财产由律师事务所统一管理,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意,不得私自分割、挪用。n n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合伙律师事务所的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时,合伙人依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人依合伙协议对剩余债务进行分摊。n n5.5.民主管理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民主管理机构。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实行民主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管理。合伙律师事务所建立合伙人会议制度。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由律师事务所主任召集。召集。n n6.6.律师事务

50、所主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依合伙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合伙律协议和章程产生,报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合伙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师事务所主任负责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管理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日常事务,对外代表律师事务所。n n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三、个人律师事务所三、个人律师事务所n n( (一一) )概念及特征概念及特征n n1.1.概念。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概念。个人律师事务所是指由一名律师开办的律师事务所。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师事务所。设立人对

51、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任。n n2.2.特征。特征。n n(1)(1)人员条件。人员条件。n n(2)(2)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执业场所及办公设备。 n n(3)(3)开办资金。开办资金。n n(4)(4)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个人律师事务所必须以申请人本人的姓名作为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如:北京律师事务所的字号。如:北京+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姓名+律师律师事务所。事务所。n n(5)(5)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个人律师事务所主任。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申请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人为律师事务所主任。n n(6)(6)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个人律师事务所管理。n n(7

52、)(7)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个人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列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申请人决定解散;申请人决定解散;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申请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被依法吊销律被依法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者申请人律师执业证的;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律师事务所的资产不足1010万元,且万元,且3 3个月内未个月内未能补足;能补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n n( (二二) )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n n( (三三) )确定个人律师事务所形式的意义确定个

53、人律师事务所形式的意义 n n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四、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n n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外国律师事务所申请在华设立代表机构、派驻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该外国律师事务所已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在其本国合法执业,并且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德、执业纪律受到处罚;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代表机构的代表应当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是执业律师和执业资格取得国律师协会会员,并且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且已在中

54、国境外执业不少于2 2年,没有受过刑事处年,没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罚或者没有因违反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过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处罚;其中,首席代表已在中国境外执业不少于3 3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年,并且是该外国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是相同职位的人员;同职位的人员;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有在华设立代表机构开展法律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服务业务的实际需要。n n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五、中国律师事务所在境外设立分所n n六、退出历史舞台的合作制

55、律师事务所六、退出历史舞台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六、退出历史舞台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六、退出历史舞台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n n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是指由律师自愿组合,共同参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与,其财产由合作人共有,合作律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全部资产对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律师执业机构。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合作律师事务所的所有专职律师均为合作人。n n19941994年北京市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部转为合伙年北京市的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全部转为合伙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19961996年年律师法律

56、师法依然规定了合作依然规定了合作制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新制律师事务所的形式,新律师法律师法取消了这种取消了这种律师事务所形式,至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退出律师事务所形式,至此,合作制律师事务所退出历史舞台。历史舞台。返回第三节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与终止n n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一、律师事务所的设立n n(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原则(一)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原则n n19961996年颁布的年颁布的律师法律师法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采对律师事务所的设立采用审核制。用审核制。n n(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二)律师事务所设立的条件n n新新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414条

57、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条规定,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n n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n n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有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律师;n n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且3 3年内未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受过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n n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有符合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数额的资产。n n(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三)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n n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审核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58、。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n n(四)设立的程序(四)设立的程序n n1.1.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下列材料:申申请书;请书;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律师的名单、律师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住所证明;住所证明;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资产证明。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协议。n n2.2.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3.3.

59、律师事务律师事务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所变更名称、负责人、章程、合伙协议的,应当报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原审核部门批准。律师事务所变更住所、合伙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15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日内报原审核部门备案。n n(五)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五)律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n n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律师事务所可以在所在的市、县以外的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分支机构,律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支机构称为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事务所分所。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对分所的业务活

60、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n n1.1.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条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成立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成立3 3年以上并具有年以上并具有2020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n n2.2.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申请设立分所的,依照新立分所的,依照新律师法律师法第第1818条规定的程序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办理。n n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

61、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分所应当接受住所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n n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二、律师事务所的终止n n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n n1.1.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条件的;n n2.2.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被依法吊销的;n n3.3.自行决定解散的;自行决定解散的;n n4.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n n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

62、的部门注销律师事务所终止的,由颁发执业证书的部门注销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该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证书。返回第四节 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n n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一、律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组织结构n n(一)律师会议(一)律师会议n n( (二二) )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管理机构n n( (三三) )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事务所主任n n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二、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主要内容n n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对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主具体来说,律师事务所对

63、内部事务的管理职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要有以下几个方面。n n( (一一) )人事管理人事管理n n( (二二) )业务管理业务管理n n1.1.业务的拓展。在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市场经济业务的拓展。在将律师事务所定位为市场经济的中介组织的前提下,律师服务的营销也相应地的中介组织的前提下,律师服务的营销也相应地提上了议事日程。提上了议事日程。n n2.2.委托合同的签定。委托合同的签定。n n3.3.业务的质量控制及绩效考评。建立相应的制度业务的质量控制及绩效考评。建立相应的制度不可或缺。主要有:不可或缺。主要有:工作日志制度;工作日志制度;案件讨案件讨论制度;论制度;请示汇报制度;请示汇报制度

64、;客户关照制度。客户关照制度。4.4.结案及质量跟踪监督制度。结案及质量跟踪监督制度。n n( (三三) )财务管理财务管理n n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律师事务所的财务管理大体上包括三个方面: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实行统一的收费制度;事务所的成本核算;事务所的成本核算;分配制度。分配制度。n n ( (四四) )行政管理行政管理n n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律师事务所的行政管理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办办公秩序的管理;公秩序的管理;会议制度;会议制度;后勤保障。后勤保障。n n( (五五) )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n n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65、律师事务所的文化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面向面向市场;市场;适应时代;适应时代;立足自身;立足自身;扎根行业。扎根行业。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应从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文化建设的主要内容应从律师事务所的物化层、制度层和精神层三个层次入手,通过的物化层、制度层和精神层三个层次入手,通过确立共同价值、理念和远景,提高全所人员对律确立共同价值、理念和远景,提高全所人员对律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规范行为,提高效师事务所的认同感和归属感,规范行为,提高效率,改善形象,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率,改善形象,增强律师事务所的竞争力。返回第五节 律师事务所发展趋势n n一、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一、律师事务所

66、的规范化一、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一、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n n所谓的规范化管理就是指律师事务所内部所有的所谓的规范化管理就是指律师事务所内部所有的管理工作,依据管理工作,依据律师法律师法、律师协会章程律师协会章程、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律师执业行为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较规章的要求,结合本所的实际情况,制定一套较为完整的、合理的、严密的并具操作性的规章制为完整的、合理的、严密的并具操作性的规章制度。度。n n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二、律师事务所的规模化n n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三、律师事务所的

67、专业化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三、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n n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四、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n n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品牌化建设包括:n n搞好品牌定位。即确立一个品牌所的发展的市搞好品牌定位。即确立一个品牌所的发展的市场目标场目标专业定位。专业定位。n n选择科学管理模式。选择科学管理模式。n n五、律师事务所国际化五、律师事务所国际化五、律师事务所国际化五、律师事务所国际化n n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六、商业化律师事务所返回 第六章第六章 律师管理律师管理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

68、律师管理体制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协会律师协会第三节第三节 境外律师管理体制介绍境外律师管理体制介绍第一节 律师管理体制n n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一、我国律师管理体制的变迁n n( (一一) )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特点n n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在管理体制上实行单一的司法行政机关管理,是在特殊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律师管理制度,具在特殊计划经济体制下建立的律师管理制度,具有强烈的时代特点。有强烈的时代特点。n n( (二二) )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病司法行政管理体制的弊病n n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

69、、过滥,管理效率首先,司法行政机关管理过宽、过滥,管理效率低下。其次,单一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律师管理的低下。其次,单一行政管理不能适应律师管理的规律,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最后,由于行政规律,不能充分发挥管理效能。最后,由于行政管理的不深入性和行政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管理的不深入性和行政机关本身固有的缺陷使得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在管理过程中容易导致管理的主观化、官僚化,这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反这不但不能充分调动律师参与管理的积极性,反倒会压制律师积极性,从而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倒会压制律师积极性,从而制约了律师业的发展。 n n二、我国二、我国二、我国二

70、、我国律师法律师法律师法律师法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对律师管理体制的规定及完善n n( (一一)“)“两结合两结合” ”的律师管理体制的律师管理体制n n( (二二) )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的管理n n( (三三) )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返回第二节 律师协会n n一、律师协会概述一、律师协会概述一、律师协会概述一、律师协会概述n n律师法律师法第第43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协会是律师进行自我管理

71、的行业组织。自我管理的行业组织。 n n二、律师协会的职责二、律师协会的职责二、律师协会的职责二、律师协会的职责n n新新律师法律师法第第4646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条规定,律师协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下列职责: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制定行业规范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和惩戒规则;组织律师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业纪律教育,对律师的执业活动进行考核;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实习人员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

72、动,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进行考核;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实施奖励和惩戒;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受理对律师的投诉或者举报,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投诉或举报;法律、中发生的纠纷,受理律师的投诉或举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责。n n三、律师协会的设置三、律师协会的设置三、律师协会的设置三、律师协会的设置n n律师法律师法第第3737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条规定,全国设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律师协会,协会,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地方

73、律师协会,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上述规定社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地方律师协会。上述规定明确了我国律师协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全国性的明确了我国律师协会分为两个层次,即全国性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市辖区的地方律师协会。市辖区的地方律师协会。n n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四、中华全国律师协会n n( (一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n n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护宪法和法

74、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治国家,促进社会的文明不断进步而奋斗。n n( (二二)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职责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职责n n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主要职责为:协会的主要职责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

75、益;律师的合法权益;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组织律师业务培训;组织律师业务培训;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组织律师开展对组织律师开展对外交流;外交流;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调解律师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n n( (三三)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权利和义务n n( (四四)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组织机构n n五、地方律师协会五、地方律师协会五、地方律师协会五、地方律师协会返回第三节 境外律师管理体制介绍n n

76、一、美国的律师管理及律师组织一、美国的律师管理及律师组织一、美国的律师管理及律师组织一、美国的律师管理及律师组织n n1.1.美国律师协会美国律师协会(American Bar Association)(American Bar Association),简称简称ABAABA,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法律职业组织。,是世界上最大的自愿性法律职业组织。n n2.2.美国州一级律师协会。美国州一级律师协会。n n二、英国律师管理二、英国律师管理二、英国律师管理二、英国律师管理n n英国的律师行业协会分为大律师公会、英威事务英国的律师行业协会分为大律师公会、英威事务律师公会、苏格兰事务律师公会和北爱尔兰

77、事务律师公会、苏格兰事务律师公会和北爱尔兰事务律师公会。不同的律师协会管辖不同的律师,其律师公会。不同的律师协会管辖不同的律师,其中,英威事务律师公会是针对英威地区事务律师中,英威事务律师公会是针对英威地区事务律师的自治管理机构。的自治管理机构。n n三、法国德国的律师管理三、法国德国的律师管理三、法国德国的律师管理三、法国德国的律师管理n n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法国和德国的律师协会为公法社团,是律师自律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管理的行业组织。律师协会由律师依照法律的规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定,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后设立,毋须进行工商

78、、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社团等登记,但法律规定律师必须加入一个地方律师协会。律师协会。n n无论在法国还是德国,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但无论在法国还是德国,律师虽然为自由职业,但律师协会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律师协会必须接受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司法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监督律师协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特别是履行其职责的情况。律和章程,特别是履行其职责的情况。 n n四、日本律师管理体制四、日本律师管理体制四、日本律师管理体制四、日本律师管理体制n n日本律师是完全独立的职业,律师的管理由日本律日本律师是完全独立的职业,律师

79、的管理由日本律师联合会与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实行完全自治的管师联合会与所属的地方律师协会实行完全自治的管理制度,律师联合会与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理制度,律师联合会与律师协会行使对律师事务所的指导、联络、监督职责,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必的指导、联络、监督职责,律师设立律师事务所必须在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管辖的区域内,并向所属的须在其所属的律师协会管辖的区域内,并向所属的律师协会及律师联合会申报登记。律师协会及律师联合会申报登记。n n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日本对律师的惩戒权由日本律师联合会和地方律师协会共同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进行监督协会共同行使,任何国家机关不能对律师

80、进行监督和惩戒。这是日本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和惩戒。这是日本律师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返回 第七章第七章 律师收费律师收费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律师收费制度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外国律师收费制度简介外国律师收费制度简介第四节第四节 律师法律援助律师法律援助第一节 律师收费制度概述n n一、律师收费一、律师收费一、律师收费一、律师收费n n二、律师收费制度二、律师收费制度二、律师收费制度二、律师收费制度n n1.1.律师收费的定价方式和原则。律师收费的定价方式和原则。n n2.2.律师收费的分类。大体上分为三类:律师收费的分类。大体上分为三类:

81、代付费代付费用,包括代委托人向法庭交纳的诉讼费,向公证用,包括代委托人向法庭交纳的诉讼费,向公证处交纳的公证费,向婚姻、土地、工商等登记部处交纳的公证费,向婚姻、土地、工商等登记部门交纳的费用,等等。门交纳的费用,等等。办案费用,一般指律师办案费用,一般指律师办理法律事务的成本,如差旅、邮资、通讯等费办理法律事务的成本,如差旅、邮资、通讯等费用。用。律师报酬,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的经律师报酬,即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应得的经济收入。律师报酬一般要交税,有的国家委托人济收入。律师报酬一般要交税,有的国家委托人在支付律师报酬的同时,还要替律师交纳报酬部在支付律师报酬的同时,还要替律师交纳报酬部分的所得

82、税或者营业税。分的所得税或者营业税。n n3.3.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最常见的律师收费方式律师收费方式和标准。最常见的律师收费方式有:有:n n(1)(1)计件收费或者按件收费。计件收费或者按件收费。 (2)(2)按标的比例收费。按标的比例收费。 (3)(3)计时收费。计时收费。n n4.4.律师收费行为准则。对律师收费行为的要求主律师收费行为准则。对律师收费行为的要求主要有:要有:律师要诚信收费。律师要诚信收费。律师要在自愿平等律师要在自愿平等的前提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收费协议,律师不的前提下与委托人签订书面的收费协议,律师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协议中订立免除律师应当承担得利用优势地位在协议中订

83、立免除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条款。的责任的条款。律师要如实提供工作清单和收律师要如实提供工作清单和收费细目以便委托人审查,对委托人的质疑要认真费细目以便委托人审查,对委托人的质疑要认真解释、及时答复。解释、及时答复。律师收费后要及时向委托人律师收费后要及时向委托人提供正式票据。提供正式票据。发生收费争议后,律师一般不发生收费争议后,律师一般不得为索要律师费用,扣留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文得为索要律师费用,扣留委托人提供的证据、文件等资料,干扰委托人另聘律师继续诉讼。件等资料,干扰委托人另聘律师继续诉讼。n n5.5.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律师与委托人因律师收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律师与委托人因律师收费发

84、生争议的,一般先由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费发生争议的,一般先由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或者提请仲裁或向人所所在地的律师协会调解,或者提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院提起诉讼。n n三、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趋势三、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趋势三、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趋势三、律师收费制度的发展趋势n n律师收费制度的核心是定价方式,表现为国家管律师收费制度的核心是定价方式,表现为国家管制和市场定价。在市场经济诞生、发展、成熟的制和市场定价。在市场经济诞生、发展、成熟的漫长历史进程中,律师业务也由传统的诉

85、讼业务,漫长历史进程中,律师业务也由传统的诉讼业务,向非诉讼领域拓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型律师业务,向非诉讼领域拓展,产生了大量的新型律师业务,这些游离在国家的收费管制范围之外的新业务,这些游离在国家的收费管制范围之外的新业务,一般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一般是遵循市场经济原则,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由此形成了新的定价机制。确定收费,由此形成了新的定价机制。返回第二节 我国律师收费制度n n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一、我国律师收费制度的历史发展n n二、律师收费原则和定价方式二、律师收费原则和定价方式二、律师收费

86、原则和定价方式二、律师收费原则和定价方式n n1.1.政府指导价。政府指导价。n n2.2.市场调节价。市场调节价。n n三、律师收费方式三、律师收费方式三、律师收费方式三、律师收费方式n n现行现行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了三种律师规定了三种律师收费形式:收费形式:计件收费。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计时收费。计时收费。n n四、律师收费程序和基本规则四、律师收费程序和基本规则四、律师收费程序和基本规则四、律师收费程序和基本规则n n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律师事务所收取律师服务费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要求:要求:签订收费合同。签订收

87、费合同。收费合同的变更。收费合同的变更。律师收费的结算。律师收费的结算。n n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准则:律师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准则:诚实信用。诚实信用。收收费公开。费公开。统一收费。统一收费。法律援助。法律援助。n n五、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违规查处五、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违规查处五、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违规查处五、律师收费争议解决和违规查处n n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第3030条规定,因律师服条规定,因律师服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务收费发生争议的,律师事务所应当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的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律师事务所所在地

88、的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和价格主管部门调解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第三节 外国律师收费制度简介n n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一、律师收费定价方式n n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主要有从世界各国的情况看,律师收费定价方式主要有三种类型:三种类型:市场定价,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市场定价,即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则,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收费。由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律师收费。国家定价。国家定价。部分律师收费项目由国家定价,其余部分由市部分律师收费项目由

89、国家定价,其余部分由市场定价。场定价。n n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二、律师收费原则和标准n n1.1.美国。美国的大多数州,由律师与委托人自由美国。美国的大多数州,由律师与委托人自由协商确定律师收费。美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协商确定律师收费。美国的律师收费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和方式:几种类型和方式:计时收费。计时收费。定额收费。定额收费。计件收费。计件收费。风险代理。风险代理。预聘费预聘费(Retainer (Retainer Fees)Fees)。n n2.2.德国。德国。德国联邦律师法德国联邦律师法对律师收费有三项对律师收费有三项禁止性规定:禁止性

90、规定:禁止律师低于禁止律师低于联邦律师收费条联邦律师收费条例例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只有遇到特规定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律师只有遇到特殊情况,尤其是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可以在办结殊情况,尤其是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可以在办结法律事务后减少或者免除收费。法律事务后减少或者免除收费。禁止律师进行禁止律师进行风险代理收费。风险代理收费。禁止律师与第三者分享律师费。禁止律师与第三者分享律师费。n n3.3.英国。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英国。英国律师分为事务律师(Solicitor(Solicitor,又称,又称小律师小律师) )和出庭律师和出庭律师(Barrister(Barrister,又称大律师,又称

91、大律师) )。出。出庭律师的报酬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是通过庭律师的报酬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是通过事务律师收取。事务律师收取。4.4.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其他国家或者地区。n n三、协商收费应遵循的原则三、协商收费应遵循的原则三、协商收费应遵循的原则三、协商收费应遵循的原则n n为解决协商收费的公平合理问题,各国都对律师为解决协商收费的公平合理问题,各国都对律师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与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提出了原则性要求。n n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四、律师收费争议的解决n n在大多数国家,律师收费发生争议后,一般由律在大多数国家,

92、律师收费发生争议后,一般由律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师、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交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可以交律师协会调解或者处理,也可以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返回第四节 律师法律援助n n一、律师法律援助概述一、律师法律援助概述一、律师法律援助概述一、律师法律援助概述n n法律援助法律援助(Legal Aid)(Legal Aid)制度,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制度,是国家向社会成员提供的,保障公民平等的、真实的享有法律赋予的供的,保障公民平等的、真实的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一般诉讼权

93、利的重要措施。法律援助的资金来源一般以政府拨款为主,也包括社会的捐献等。以政府拨款为主,也包括社会的捐献等。n n( (一一) )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律师的作用法律援助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及律师的作用n n1.1.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初期。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初期。n n2.2.法律援助制度被看成国家责任。法律援助制度被看成国家责任。n n3.3.战后法律援助的新发展。战后法律援助的新发展。战后法律援助的新发展。战后法律援助的新发展。 n n( (二二) )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律师国外、境外法律援助制度中的律师n n1.1.英国的英国的“ “2525英镑计划英镑计划” ”( (又称又称“

94、“绿色计划绿色计划” ”) )。n n2.2.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及法律服务公司。美国的公设辩护人及法律服务公司。n n3.3.法国的审判援助。法国的审判援助。n n4.4.日本的国选辩护人和律师法律援助。日本的国选辩护人和律师法律援助。n n( (三三)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n n二、律师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二、律师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二、律师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二、律师法律援助是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分分分n n三、律师关注、参加公益活动三、律师关注、参加公益活动三、律师关注、参加公益活动三、律师关注、参加公益活动返回 第

95、八章第八章 律师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 和执业行为规范和执业行为规范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律师职业道德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第一节 律师职业道德概述n n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职业道德的概念和特征n n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已经使律师职业的社会形律师职业所具有的独特属性已经使律师职业的社会形象直接地传递着法律的价值和法律职业的价值,甚至象直接地传递着法律的价值和法律职业的价值,甚至影响到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影响到人们对于法治的理解和认识。n n二、律师职业道德

96、的效力问题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效力问题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效力问题二、律师职业道德的效力问题n n1.1.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限于律师,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约束的对象,不仅限于律师,还包括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学生以及律师事还包括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实习学生以及律师事务所的事务管理人员。务所的事务管理人员。n n2.2.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较为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所适用的时间和空间范围较为宽泛。只要是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只要其他人知道了所泛。只要是以律师的身份出现,只要其他人知道了所处环境中有律师身份的人,那么,这时,律师职业道处环境中有律师身份的人,那么,这时,律

97、师职业道德规范的约束力就开始了,而不论时间和空间。德规范的约束力就开始了,而不论时间和空间。n n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三、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n n1.1.法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之一。法律是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之一。n n2.2.法规也可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法规也可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n n3.3.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成为律师部门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也可以成为律师职业道德的渊源。职业道德的渊源。n n4.4.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律师协会的自律性规范。n n5.5.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规章。n n四、律师职

98、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四、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四、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四、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和作用n n( (一一)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功能n n1.1.规范和保护功能。规范和保护功能。n n2.2.指引和教育功能。指引和教育功能。n n3.3.评价和校正功能。评价和校正功能。n n4.4.约束和强制功能。约束和强制功能。n n( (二二)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n n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五、我国律师职业道德的历史发展n n ( (一一) )进行了道德和纪律

99、规范的立法进行了道德和纪律规范的立法n n ( (二二) )成立了相关组织成立了相关组织n n ( (三三) )进行文明所和优秀律师的评比活动进行文明所和优秀律师的评比活动n n ( (四四) )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进行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与评查评查n n ( (五五) )对违纪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进行惩处对违纪律师执业机构和律师进行惩处返回第二节 律师职业道德规范的主要内容 n n一、忠实于宪法、法律一、忠实于宪法、法律一、忠实于宪法、法律一、忠实于宪法、法律n n ( (一一) )尊重法庭、尊重法官尊重法庭、尊重法官n n1.1.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

100、文书期限及遵守出庭时间、举证时限、提交法律文书期限及其他程序性规定;其他程序性规定;n n2.2.庭审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庭审中服从审判长、首席仲裁员主持;n n3.3.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指定场所内接触和交换与案件承办人在司法机关指定场所内接触和交换意见,不得以不正当的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意见,不得以不正当的动机与司法、仲裁人员接触;n n4.4.不得向司法、仲裁机关和人员馈赠财物、许诺回不得向司法、仲裁机关和人员馈赠财物、许诺回报、提供便利。报、提供便利。n n( (二二) )规范取证规范取证n n1.1.不得伪造证据。不得伪造证据。n n2.2.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

101、据。不得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证据。n n3.3.明知是虚假证据不得提交。明知是虚假证据不得提交。n n4.4.不得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不得暗示委托人或有关人员出具无事实依据的证据。据。n n5.5.不得与证人身份混同。不得与证人身份混同。n n ( (三三) )规范仪表规范仪表n n( (四四) )规范语态、体态规范语态、体态n n( (五五) )谨慎评论司法谨慎评论司法 n n二、诚实守信二、诚实守信二、诚实守信二、诚实守信n n ( (一一) )客观承诺客观承诺n n1.1.不得就判决结果作出承诺。不得就判决结果作出承诺。n n2.2.谨慎、诚实、客观告知风险。谨慎、诚实、

102、客观告知风险。n n3.3.不得做虚假承诺。不得做虚假承诺。n n4.4.拒绝不当要求。拒绝不当要求。n n( (二二) )不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不非法牟取委托人的利益n n( (三三) )避免利益冲突避免利益冲突n n( (四四) )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财产妥善保管委托人的财产n n1.1.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侵妥善保管与委托事项有关的财物,不得挪用或侵占。占。n n2.2.与所、与己财产分离保管。与所、与己财产分离保管。n n3.3.及时告知履约情况。及时告知履约情况。n n4.4.及时归还。及时归还。n n( (五五) )终止代理及其善后处理终止代理及其善后处理n n1.

103、1.终止代理的情形。终止代理的情形。n n2.2.终止代理的善后处理。终止代理的善后处理。n n( (六六) )公平竞争公平竞争n n三、在委托权限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三、在委托权限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三、在委托权限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三、在委托权限内尽力维护委托人的利益n n ( (一一) )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律师代理的基本要求n n1.1.独立思考和判断。独立思考和判断。n n2.2.以适当方式提供服务。以适当方式提供服务。n n3.3.充分运用专业知识。充分运用专业知识。n n4.4.严格按照期间、时效与约定办理。严格按照期间、时效与约定办理。n n5.5.建立档案、保存工作记录。

104、建立档案、保存工作记录。n n6.6.谨慎保管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谨慎保管证据和其他法律文件。n n7.7.及时答复委托人询问的事项。及时答复委托人询问的事项。n n8.8.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需要书面确认。明确代理权限,特别授权需要书面确认。n n9.9.转委托应该规范进行。转委托应该规范进行。 n n( (二二) )谨慎使用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谨慎使用拒绝辩护或代理的权利n n四、服从管理四、服从管理四、服从管理四、服从管理n n( (一一) )服从执业机构的管理服从执业机构的管理n n( (二二) )遵守行政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遵守行政管理规定和行业管理规范n n1.1.在取得司法考

105、试合格证书以后,要按照在取得司法考试合格证书以后,要按照律师律师法法的规定,依程序向律师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律的规定,依程序向律师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律师执业证书。师执业证书。n n2.2.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律师执业必须经过律师协会规定的岗前培训。n n3.3.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办理入会登记手续和年度登记手续。度登记手续。n n4.4.遵守律师协会章程。遵守律师协会章程。n n5.5.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活动。n n6.6.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接受律师协会的监督管理。n n7.7.按时交纳会费。按时交纳会费。n

106、n五、尊重同行五、尊重同行五、尊重同行五、尊重同行n n( (一一) )共同服务,分工合作共同服务,分工合作n n( (二二) )尊重对方律师尊重对方律师n n( (三三) )不得阻挠委托人就同一事务再委托其他律师不得阻挠委托人就同一事务再委托其他律师参与参与n n( (四四) )公平竞争公平竞争n n六、保守职业秘密六、保守职业秘密六、保守职业秘密六、保守职业秘密n n( (一一) )保密对象保密对象n n1.1.对委托人的保密的问题。对委托人的保密的问题。n n2.2.对同一事务所的律师的保密问题。对同一事务所的律师的保密问题。n n( (二二) )保密期间保密期间n n1.1.律师在辩护

107、或代理期间及其工作结束后都负有律师在辩护或代理期间及其工作结束后都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义务。n n2.2.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都有很强的时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都有很强的时效性,当其已经成为公开信息后律师也不再负有保性,当其已经成为公开信息后律师也不再负有保密义务。密义务。n n3.3.对于当事人的隐私对于当事人的隐私n n( (三三) )保密措施保密措施n n( (四四) )律师履行保守职务秘密义务的例外情形律师履行保守职务秘密义务的例外情形n n七、维护职业形象七、维护职业形象七、维护职业形象七、维护职业形象n n八、合理收费八、合理收费八、合理收费八、合理收费返回 第九章第九章

108、 律师的职业责任律师的职业责任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的职业责任概述律师的职业责任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第四节第四节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第五节第五节 律师执业处分律师执业处分第一节 律师的职业责任概述n n一、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一、法律责任n n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后果。设立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承担的后果。设立法律责任的目的是为了保证法律规定能够得以实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律规定能够得以实现。根据我国现行法

109、律的规定,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法律责任一般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任。n n二、律师的职业责任二、律师的职业责任二、律师的职业责任二、律师的职业责任n n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律师的职业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规定而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执业纪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责任。从外延上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须承担的责任。从外延上看,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律师的职业责任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责任准对律师的职业责任作出不同的分类。根据责任主体的不同,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律师法律主体的不同,律师的职业责任可以分为律

110、师法律责任和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责任和律师事务所法律责任。n n三、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发展三、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发展三、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发展三、我国律师职业责任制度的发展返回第二节 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n n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n n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行政法律责任包括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的含义。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广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务,而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或者不履行行政法律义

111、务,而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依法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其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狭义的行政法律责及其公务人员和行政相对人。狭义的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任是指行政主体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承担的法律后果。n n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具有如下特征:n n1.1.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律师和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n n2.2.律师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律师客观上实施了违反律师法律师法的行政违法的行政违法行为。行为。n n3.3.律师的行政

112、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对律师行政违律师的行政法律责任体现了社会对律师行政违法行为的否定。法行为的否定。n n4.4.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直接后果是承担行政处罚。n n5.5.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惩戒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律师行政法律责任的惩戒机关是司法行政机关。n n二、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二、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n n1.1.律师法律师法第第4747条规定。条规定。n n2.2.律师法律师法第第4848条规定。条规定。n n3.3.律师法律师法第第4949条规定。条规定。n

113、 n三、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三、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三、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三、律师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n n1.1.警告。警告。n n2.2.罚款。罚款。n n3.3.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n n4.4.停止执业。停止执业。n n5.5.吊销执业证书。吊销执业证书。n n四、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四、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四、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四、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违法行为n n律师法律师法第第5050条规定。条规定。n n五、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五、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五、律师事务所承

114、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五、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n n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和律师类似,律师事务所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和律师类似,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主要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和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此不再详细介顿和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在此不再详细介绍。绍。返回第三节 律师的民事法律责任n n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一、律师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n n1.1.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律师在主观上必须有过错。n n2.2.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已

115、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已经给当事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失,行为和损失结果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n n3.3.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律师的行为应律师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行为,即律师的行为应当具有违法性,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当具有违法性,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n n4.4.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律师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律师的执业过程中。n n二、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二、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二、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二、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n n1.1.律师已经决定不接受委托,而不及时告知委托人,律师已经决定不接受

116、委托,而不及时告知委托人,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n n2.2.律师对委托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导致律师对委托授权代理的法律事务无故拖延,导致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时效,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n n3.3.案件已经决定开庭,律师无故未按照通知日期出案件已经决定开庭,律师无故未按照通知日期出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庭,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n n4.4.泄露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意公开的泄露委托人的隐私、秘密和委托人不愿意公开的其他事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其他事实,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n n5.5.超越委托权限或者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继续代理,超越委托权限或者

117、在委托关系终止后继续代理,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n n6.6.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唆使当事人规避法律,与对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唆使当事人规避法律,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导致当事人遭受损失的。n n7.7.丢失委托人证据材料,导致当事人败诉的。丢失委托人证据材料,导致当事人败诉的。n n8.8.其他不尽职行为。其他不尽职行为。 n n三、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三、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三、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三、律师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方式和标准n n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因违法执业或者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

118、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赔偿责任可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律师赔偿责任可以看做一般合同违约责任。以看做一般合同违约责任。n n关于赔偿数额,从各国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是根关于赔偿数额,从各国立法来看,大多数国家是根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据实际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的。n n四、律师赔偿资金的来源四、律师赔偿资金的来源四、律师赔偿资金的来源四、律师赔偿资金的来源n n五、律师民事赔偿程序五、律师民事赔偿程序五、律师民事赔偿程序五、律师民事赔偿程序返回第四节 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n n一、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泄露国家秘密罪一、泄露国家秘密罪n n二、行贿罪二、行贿罪二、行

119、贿罪二、行贿罪n n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三、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妨害作证罪n n四、妨害作证罪四、妨害作证罪四、妨害作证罪四、妨害作证罪返回第五节 律师执业处分n n一、境外律师惩戒制度简述一、境外律师惩戒制度简述一、境外律师惩戒制度简述一、境外律师惩戒制度简述n n二、我国律师执业处分二、我国律师执业处分二、我国律师执业处分二、我国律师执业处分n n ( (一一) )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种律师协会对会员违规行为作出的行业处分

120、种类类n n ( (二二) )应予处分的情况应予处分的情况n n ( (三三) )处分适用的原则处分适用的原则n n ( (四四) )处分的实施机构处分的实施机构n n ( (五五) )处分的程序处分的程序返回 第十章第十章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诉讼中的 律师辩护与代理律师辩护与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第三节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第四节第四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第五节第五节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第六节

121、第六节 办理其他刑事诉讼业务办理其他刑事诉讼业务第一节 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n n一、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的历史发展一、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的历史发展一、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的历史发展一、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的历史发展n n二、我国的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二、我国的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二、我国的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二、我国的辩护制度及律师辩护n n( (一一) )我国的辩护制度我国的辩护制度n n1.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n n2.2.辩护制度的内容。辩护制度的内容。n n ( (二二) )我国的律师辩护我国的律师辩护n n1.1.法律规定。法律规定。n n2.2.律师辩护的优越性。律师辩护的优越性。n n3

122、.3.律师辩护的作用。律师辩护的作用。n n(1)(1)律师辩护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辩护有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n n(2)(2)律师辩护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律师辩护有利于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服法。服法。n n4.4.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n n5.5.辩护律师的职责。辩护律师的职责。返回第二节 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基本规范n n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

123、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委托或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n n二、律师收案二、律师收案二、律师收案二、律师收案n n1.1.律师收案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律师收案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办理委托手续。n n2.2.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师在承办刑事诉讼业务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律、法规,必须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绳的原则,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n n3.3.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律师办理刑事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委托人的隐私。的商业秘密和

124、委托人的隐私。n n4.4.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必须坚持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的原则,忠于职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守,认真负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师担任辩护人或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依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法独立进行诉讼活动,不受委托人的意志限制。返回第三节 侦查阶段律师介入刑事诉讼n n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一、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n n我国

125、我国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就有权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等。但辩护律师介入诉讼的时间为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的时间为刑事案件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之日。n n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二、与犯罪嫌疑人会见、通信n n( (一一) )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n n ( (二二)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事项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应注意的事项返回第四

126、节 在审查起诉阶段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n n一、接受委托一、接受委托一、接受委托一、接受委托n n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开具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连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同授权委托书一并提交人民检察院。n n二、会见和通信二、会见和通信二、会见和通信二、会见和通信n n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审查起诉阶段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过检察机关批准,会见时检察机关也不应派员在场。场。n n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三、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三、查

127、阅、摘抄、复制案件有关材料n n新新律师法律师法第第3434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n n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四、调查和收集案件有关材料n n新新律师法律师法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28、n n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五、提出辩护或代理意见n n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律师担任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应根据刑事诉刑事诉讼法讼法第第139139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条的规定,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关于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本案的辩护、代理意见。返回第五节 担任公诉案件辩护人n n一、收案一、收案一、收案一、收案n n二、庭前准备工作二、庭前准备工作二、庭前准备工作二、庭前准备工作n n( (一一) )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查阅、摘抄、复制案件材料n n( (二二) )会见被告人会见被告人n n( (三三) )调查和收集证据调查和

129、收集证据n n( (四四) )撰写辩护提纲,做好辩护准备撰写辩护提纲,做好辩护准备n n( (五五) )出庭准备出庭准备n n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三、辩护律师出庭辩护n n ( (一一) )法庭准备阶段的辩护工作法庭准备阶段的辩护工作n n ( (二二) )做好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为法庭辩论做好法庭调查阶段的辩护工作,为法庭辩论做好准备做好准备n n1.1.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律师应该认真听取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对控方的举证人的讯问、发问,做好发问准备。对控方的举证进行质证。进行质证。n n2.2

130、.发问与举证。发问与举证。n n( (三三) )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工作法庭辩论阶段的辩护工作n n四、案件宣判后,听取各方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四、案件宣判后,听取各方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四、案件宣判后,听取各方意见,总结经验教训四、案件宣判后,听取各方意见,总结经验教训n n五、二审、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五、二审、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五、二审、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五、二审、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n n( (一一) )二审中的律师辩护二审中的律师辩护n n二审的审理方式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辩二审的审理方式分开庭审理和不开庭审理两种。辩护律师在这两种二审审理方式中的辩护活动亦有所护律师在这两种二

131、审审理方式中的辩护活动亦有所不同。不同。n n1.1.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时的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开庭审理案件时的辩护工作。辩护工作。n n2.2.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开庭审理方式审理辩护律师在第二审人民法院以开庭审理方式审理案件时的辩护工作。案件时的辩护工作。n n( (二二) )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再审案件中的律师辩护n n辩护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工作,应视其程序采辩护律师参加再审案件的辩护工作,应视其程序采用不同的工作方法。用不同的工作方法。返回第六节 办理其他刑事诉讼业务n n一、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

132、代理人一、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一、审判阶段担任公诉案件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n n二、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二、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二、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二、担任自诉案件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n n ( (一一) )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自诉人的诉讼代理人n n( (二二)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n n三、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三、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三、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三、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n n( (一一) )担任附带民事诉

133、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n n( (二二) )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担任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诉讼代理人n n四、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四、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四、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四、简易程序的辩护与代理n n五、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五、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五、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五、担任申诉案件的代理人n n ( (一一) )申诉案件的特点申诉案件的特点n n1.1.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从复查结果上看,申诉案件维持原处理决定的较多。较多。n n2.2.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从申诉处理程序上看,进行刑事申诉公开审查

134、的案件少。的案件少。n n3.3.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从申诉案件参与人看,申诉人多是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很少有人、被害人及被告人、被害人的近亲属,很少有申诉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刑事申诉人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复查过程。刑事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申诉案件普遍没有律师参加。n n4.4.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从申诉案件原处理过程上看,其中多数案件都经过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些案件还经过检察委员会或审判委员会讨论,有些案件还要向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要向上级检察院业务科汇报,说明申诉案件普遍具有

135、复杂性及疑难性。具有复杂性及疑难性。n n5.5.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从申诉案件的受理上看,到上级检察机关申诉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比重。后转下级检察院的占相当大的比重。n n(二)刑事申诉主体的义务(二)刑事申诉主体的义务n n1.1.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必须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n n2.2.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诉。必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提出申诉。n n3.3.不得因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不得因申诉而停止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或人民检察院的决定。n n4.4.必须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必须维护正常的社

136、会秩序、工作秩序,申诉人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执法人员徇私枉不得以判决、裁定或决定不公、执法人员徇私枉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法为由,滥用申诉权,无理取闹,妨碍公务或诬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告陷害他人,否则要负法律责任。n n( (三三) )律师代理申诉案件律师代理申诉案件返回 第十一章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诉讼中的 律师代理律师代理第一节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第三节第三节 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四节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二审程序

137、中的律师代理第五节第五节 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第六节第六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第一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概述n n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概念和特征n n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根据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指根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的的规定,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规定,律师接受民事诉讼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委托,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托,受律师事务所或者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

138、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行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理被代理人进行民事诉讼的行为。为。n n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和经济案件的代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与民事和经济案件的代理,具有以下特征:理,具有以下特征:n n( (一一) )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代理律师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n n( (二二) )代理律师必须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代理律师必须在被授权范围内进行诉讼活动n n( (三三) )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n n( (四四) )代

139、理人为律师代理人为律师n n( (五五)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专业性、非个人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具有专业性、非个人性及规范性性及规范性n n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二、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种类n n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是一项复杂的法律制度,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把握和理论界对之进行深入研为了便于司法机关把握和理论界对之进行深入研究,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究,可以根据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科学的分类。n n( (一一) )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一般代理和特别授权代理n n( (二二)

140、 )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律一审、二审、审判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律师代理师代理n n三、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三、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三、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三、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范围n n ( (一一)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案件范围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案件范围n n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知识产权关系案件;关系案件;n n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婚姻法所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案件;n n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案件;继承法所调整的继承关系案件;n n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纠纷案件;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纠纷案件;n n收养

141、法所调整的收养关系案件;收养法所调整的收养关系案件;n n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纠纷案件;劳动法所调整的劳动纠纷案件;n n其他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其他与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有关的案件。n n ( (二二)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程序范围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程序范围n n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审判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诉讼程序分为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类。其中,审判程序包括第一程序和执行程序两类。其中,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普通程序、简易程序、第二审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在以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和

142、公示催告程序。在以上各类和各种程序中,律师均可接受当事人的委上各类和各种程序中,律师均可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托,作为代理人参加诉讼。n n( (三三) )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对象范围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对象范围n n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第5858条第条第1 1款规定:款规定:“ “当事人、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1 1至至2 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可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可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讼代理人参加诉讼。 n n四、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四、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四、

143、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四、民事诉讼中律师代理的意义n n( (一一) )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更好地维护他们的有利于当事人进行诉讼,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n n( (二二) )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提高审有利于人民法院正确处理民事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判质量n n( (三三) )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需要n n( (四四)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对外开放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促进对外开放n n五、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五、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五、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五、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法律地位n n( (一一) )代理

144、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代理律师不是诉讼主体,不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地位n n( (二二)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具有相对的独立性n n六、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六、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六、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六、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n n( (一一)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利n n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主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代理律师的诉讼权利主要包括两个部分:要包括两个部分:n n依法直接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直接享有的诉讼权利;依代理关系取得依代理关

145、系取得的诉讼权利。前者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后者为律师的诉讼权利。前者是律师的法定权利,后者为律师的继受权利。的继受权利。n n律师的法定权利,是指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中,按律师的法定权利,是指律师在代理民事诉讼中,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和民照有关法律规定直接享有的权利。根据律师法和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主要享有以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主要享有以下几项权利:下几项权利:n n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n n拒绝代理的权利。拒绝代理的权利。n n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n n调查收集证据的权

146、利。调查收集证据的权利。n n辩论权利依法受到保障。辩论权利依法受到保障。n n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权利不受侵犯。n n律师的继受权利,是指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律师的继受权利,是指律师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而取得的权利。代理律师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权而取得的权利。代理律师只能在被代理人授权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代理权限的具体内容都必范围内行使诉讼权利。代理权限的具体内容都必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表明。须在委托代理合同中明确表明。n n ( (二二) )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义务代理律师在民事诉讼中的义务n n律师应当在受委托

147、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律师应当在受委托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权益;n n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代理;代理;n n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n n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法律事务;n n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不得提供虚假证据、忠实于法律和事实真相,不

148、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引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提出证据;瞒事实以及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提出证据;n n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从事有损律师名誉的活动;得从事有损律师名誉的活动;n n遵守法庭纪律和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遵守法庭纪律和秩序,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返回第二节 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n n一、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成立一、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成立一、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成立一、民事诉讼

149、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成立n n ( (一一)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委托n n( (二二) )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n n1.1.审查该民事纠纷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审查该民事纠纷是否具备法定的起诉条。n n2.2.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背法律、政策和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是否违背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社会公德。n n3.3.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有无相审查委托人的诉讼请求有无事实根据,有无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应的证据予以证明。n n4.4.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审查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限。n n ( (三三) )签订委托协议

150、签订委托协议n n ( (四四) )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授权当事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授权n n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二、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关系的变更或者终止返回第三节 第一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n n一、代理起诉或应诉一、代理起诉或应诉一、代理起诉或应诉一、代理起诉或应诉n n( (一一) )律师代理原告起诉律师代理原告起诉n n( (二二) )律师代理被告应诉律师代理被告应诉n n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n n律师接受委托后至出庭前是律师代

151、理民事诉讼最律师接受委托后至出庭前是律师代理民事诉讼最重要的一个诉讼阶段,这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做得重要的一个诉讼阶段,这一阶段的准备工作做得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整个代理活动的成败。因此,是否充分直接关系到整个代理活动的成败。因此,在出庭前,律师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准备工作。在出庭前,律师必须认真、细致地做好准备工作。n n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律师代理活动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律师代理活动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律师代理活动三、法庭审理过程中的律师代理活动n n ( (一一) )宣布开庭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宣布开庭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n n1.1.申请延期审理。申请延期审理。n n2.2.申请有关人员回避。申

152、请有关人员回避。n n ( (二二) )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法庭调查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n n1.1.代理宣读起诉状或者答辩状。代理宣读起诉状或者答辩状。n n2.2.举证、质证。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举证、质证。举证、质证是法庭调查阶段的核心内容。心内容。n n3.3.确定争议焦点。确定争议焦点。n n( (三三) )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法庭辩论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n n( (四四) )评议与宣判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评议与宣判阶段的律师代理活动n n( (五五) )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其他问题律师代理民事诉讼的其他问题返回第四节 第二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n n一、提起上诉前的准备一、

153、提起上诉前的准备一、提起上诉前的准备一、提起上诉前的准备n n二、提起上诉二、提起上诉二、提起上诉二、提起上诉n n三、第二审审判中的律师代理三、第二审审判中的律师代理三、第二审审判中的律师代理三、第二审审判中的律师代理返回第五节 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n n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律师代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律师代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律师代理一、当事人申请再审中的律师代理n n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二、再审程序中的律师代理n n1.1.自行再审案件依原审判程序进行,但是必须另行自行再审案件依原审判程序进行,但是必须另行组成合议庭,组成合议庭

154、,n n2.2.指令再审案件,如系指令一审法院再审的,适用指令再审案件,如系指令一审法院再审的,适用一审程序,对再审的判决、程序,可由经当事人特一审程序,对再审的判决、程序,可由经当事人特别授权的律师代为上诉;如系指令二审法院再审,别授权的律师代为上诉;如系指令二审法院再审,适用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适用二审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n n3.3.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再审案件,适用二审程序,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由合议庭进行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为发生法律效

155、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效力的判决、裁定,不能上诉。返回第六节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律师代理n n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一、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n n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涉外民事诉讼,是指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诉讼,即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即作为诉讼主体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双方当事人争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双方当事人争议的标的物在外国,或者引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议的标的物在外国,或者引起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事诉讼。发

156、生变动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的民事诉讼。n n二、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二、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二、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二、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应注意的问题n n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除要遵守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代理涉外民事诉讼,除要遵守代理民事诉讼的一般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的一般程序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n n( (一一) )委托授权手续问题委托授权手续问题n n( (二二) )期间问题期间问题n n( (三三) )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法律文书的送达问题n n( (四四) )申请财产保全问题申请财产保全问题返回 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行政诉讼中行政诉讼中 的律师代

157、理的律师代理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流程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第四节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第五节 律师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第一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概述n n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一、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和特征n n( (一一)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概念n n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是指律师接受行政诉讼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或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在被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

158、理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被授权的权限范围内,代理当事人参加行政诉讼,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活动。n n( (二二)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征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特征n n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行政诉讼具有明显的单向性,因此律师代理行政诉讼也具有一些与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诉讼也具有一些与民事诉讼不同的特点。n n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范围n n( (一一) )行政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规定的受案范围n n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

159、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n n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n n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n n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n n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职责,行政机关拒绝

160、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n n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n n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n n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n n( (二二)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交叉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交叉n n1.1.行政复议前置案件。行政复议前置案件。n n2.2.没有复议前置要求的行政案件。没有复议前置要求的行政案件。n n三、律师在行政诉讼中

161、的地位三、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三、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三、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地位n n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既具有独立性的一面,又具有律师在行政诉讼中既具有独立性的一面,又具有一定的从属性。一定的从属性。n n四、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利和义务四、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利和义务四、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利和义务四、律师在行政诉讼中的代理权利和义务n n1.1.律师作为被告即行政主体的代理人时,没有代律师作为被告即行政主体的代理人时,没有代为起诉和提起反诉的权利。为起诉和提起反诉的权利。n n2.2.律师作为被告即行政主体的代理人时,不得自律师作为被告即行政主体的代理人时,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

162、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根据行政诉讼法及有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关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同样,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证人收集证据。同样,作为被告诉讼代理人的律师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师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n n3.3.律师作为原告或被告代理人,没有和解权。在律师作为原告或被告代理人,没有和解权。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对行政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无权自由处分,人民法院不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务无权自由处分,人民法院不能用调解的方式解决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

163、代理人也不能决行政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也不能进行和解。进行和解。n n4.4.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律师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时,没有举证证明原告诉讼主张成立的义务。诉讼主张成立的义务。n n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五、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作用n n ( (一一) )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有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益n n ( (二二) )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有助于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n n ( (三三) )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行政案件有助于人民法院及时准确地审理行政案件n n

164、 ( (四四) )有利于促进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有利于促进行政立法的规范性和合理性n n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原则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原则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原则六、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原则n n1.1.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坚持“ “以事实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的原则,勤勉尽责,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受行政机关、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组织和个人的干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的正确实施。律的正确实施。n n2.2.律师代理行政

165、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依据当事人的委托,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在被委托的权限内依法履行代理职责,不得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人的合法权益。n n3.3.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律师代理行政诉讼案件,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按有关规定须向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主管司法行政机关通报案情及已失密或已解密的除外。除外。返回第二节 律师代理行政复议的工作流程n n一、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一、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一、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一、代理行政复议申请人n n

166、 ( (一一) )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审查案件是否属于行政复议的受理范围n n ( (二二) )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期限n n ( (三三) )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审查确定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确定行政复议机关定行政复议机关n n ( (四四) )代理申请行政复议代理申请行政复议n n ( (五五) )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协助申请人调取、收集、提交相关证据材料n n ( (六六) )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n n ( (七七) )依法申请停止执行依法申请停止执行n n二、代理行政复议

167、被申请人二、代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代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二、代理行政复议被申请人n n( (一一) )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审查申请人是否适格n n( (二二) )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提交书面答复和相关证据n n( (三三) )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n n( (四四) )依法提出对停止执行申请的审查意见依法提出对停止执行申请的审查意见返回第三节 律师代理行政诉讼的工作流程n n一、诉前准备阶段一、诉前准备阶段一、诉前准备阶段一、诉前准备阶段n n( (一一) )审查相关事项审查相关事项n n1.1.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审查案件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的范围。

168、2.2.审查原告是否适格。审查原告是否适格。n n3.3.审查是否超过起诉期限。审查是否超过起诉期限。n n4.4.审查被告是否适格。审查被告是否适格。n n5.5.核实管辖法院。核实管辖法院。n n( (二二) )确定诉讼请求确定诉讼请求n n( (三三) )收集相关证据收集相关证据n n( (四四) )根据案件需要,提出停止执行申请根据案件需要,提出停止执行申请n n二、诉讼实施阶段二、诉讼实施阶段二、诉讼实施阶段二、诉讼实施阶段n n( (一一) )律师代理原告的工作流程律师代理原告的工作流程n n1.1.提交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分为以提交行政起诉状。行政诉讼的诉讼请求分为以下

169、四类:下四类:n n(1)(1)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请求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n n(2)(2)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请求判决变更显失公正的行政处罚;n n(3)(3)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对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请求判决被告在法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n n(4)(4)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请求判决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无效,并可同时请求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可同时请求被告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n n2.2.提交有关证据。提交有关证据。n n3.3.查阅案卷材料查阅案卷材料n n

170、(1)(1)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证据的来源是否真实、可靠和合法;n n(2)(2)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证据形成和制作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和合法;n n(3)(3)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证据的内容是否清楚而无歧义,能否证明与案件有关的事实;件有关的事实;n n(4)(4)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证据之间能否互相印证,有无彼此矛盾之处;n n(5)(5)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形式。n n对于被告提交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对于被告提交的据以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规范性文件,原告代理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查

171、:文件,原告代理律师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查:n n(1)(1)是否与法律、上位法规、规章相冲突;是否与法律、上位法规、规章相冲突;n n(2)(2)是否超越法定权限;是否超越法定权限;n n(3)(3)是否已被明示或默示废止。是否已被明示或默示废止。n n4.4.调查、核实证据。调查、核实证据。n n5.5.准备代理意见。准备代理意见。n n6.6.参加法庭审理。参加法庭审理。n n ( (二二) )律师代理被告的工作流程律师代理被告的工作流程n n1.1.核实起诉的基本条件。核实起诉的基本条件。n n2.2.整理、提交证据。整理、提交证据。n n3.3.进行书面答辩。进行书面答辩。n n4

172、.4.参加法庭审理。参加法庭审理。n n三、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内容三、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内容三、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内容三、律师代理行政赔偿案件的工作内容n n( (一一) )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律师事务所可以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委托办理以下行政赔偿案件织委托办理以下行政赔偿案件n n1.1.代理委托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赔偿。代理委托人向有关行政机关请求赔偿。n n2.2.代理委托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代理委托人在行政诉讼中一并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求。n n3.3.代理委托人提起行政损害赔偿之诉。代理委托人提起行政损害赔偿之诉。n n( (

173、二二) )协助原告依法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协助原告依法确定适格的赔偿义务机关n n( (三三) )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指导、协助委托人就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核算赔偿数额损害的事实收集、调取证据,核算赔偿数额n n( (四四) )协助委托人及时准备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协助委托人及时准备办理案件的法律文书,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参加庭审,举证质证,进行辩论,发表代理意见n n四、律师在二审与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四、律师在二审与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四、律师在二审与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四、律师在二审与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n n本节对律师在二审与

174、再审阶段代理活动的介绍,本节对律师在二审与再审阶段代理活动的介绍,仅集中于提交上诉状、申诉状或答辩状阶段,在仅集中于提交上诉状、申诉状或答辩状阶段,在法庭审理阶段律师的工作程序与一审中的并无二法庭审理阶段律师的工作程序与一审中的并无二致。致。n n( (一一) )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律师在二审阶段的代理活动n n( (二二) )律师在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律师在再审阶段的代理活动返回第四节 律师代理行政执行案件n n一、代理执行申请人的工作要点一、代理执行申请人的工作要点一、代理执行申请人的工作要点一、代理执行申请人的工作要点n n( (一一) )代理申请强制执行代理申请强制执行n n1.1.

175、审查案件。审查案件。n n2.2.确定执行法院。确定执行法院。n n3.3.提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证据。提交执行申请书和相关证据。n n4.4.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n n( (二二) )代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代理申请执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行政裁判n n( (三三) )审查执行中止、终结是否合法审查执行中止、终结是否合法n n二、代理被执行人的工作要点二、代理被执行人的工作要点二、代理被执行人的工作要点二、代理被执行人的工作要点n n( (一一) )提出执行异议提出执行异议n n( (二二) )申请执行复议申请执行复议n n( (三三) )申请延期执行申请延期执行n n( (四四)

176、 )申请执行回转申请执行回转n n( (五五) )依法提出执行中止、终结的意见依法提出执行中止、终结的意见返回第五节 律师承办涉外行政案件应注意的问题n n一、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一、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一、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一、依法办理委托代理手续n n二、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法院二、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法院二、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法院二、依法审查确定管辖法院n n三、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三、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三、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三、注意程序法、实体法及国际条约的适用n n四、与委托人确定送达方式四、与委托人确定送达方式四、与委托人确定送达方式四、与委托

177、人确定送达方式返回 第十三章第十三章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概述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法律顾问合同法律顾问合同第三节第三节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第四节第四节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第五节第五节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第六节第六节 公职律师试点公职律师试点第一节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概述n n一、法律顾问的概念一、法律顾问的概念一、法律顾问的概念一、法律顾问的概念n n本章所指的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本章所指的法律顾问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

178、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范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为依法行政或经营、防范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提法律风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聘请的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的人员。供法律服务的人员。n n二、法律顾问的特征二、法律顾问的特征二、法律顾问的特征二、法律顾问的特征n n( (一一) )服务关系的持续性服务关系的持续性n n ( (二二) )服务内容的综合性服务内容的综合性n n( (三三) )服务对象的广泛性服务对象的广泛性n n ( (四四) )服务方式的个性化服务方式的个性化n n三、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法律顾问的作用三、法律顾问的作用n n( (一一) )

179、法律顾问的必要性法律顾问的必要性n n1.1.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政治、经济体制改革,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建设法治国家的需要。n n2.2.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经营以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依法行政、经营以及进行其他活动的需要。及进行其他活动的需要。n n3.3.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贯彻对外开放政策的需要。的需要。n n4.4.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聘请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发展的需要。n n( (二二) )法律顾问的作用法律顾问的作用n n1.1.

180、通过参加谈判、诉讼、非诉讼活动预防、排除通过参加谈判、诉讼、非诉讼活动预防、排除各种非法侵害,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各种非法侵害,维护顾问单位的合法权益,避免或减少损失。诉讼是纠纷出现之后运用法律手段或减少损失。诉讼是纠纷出现之后运用法律手段对自身权益进行的保护,而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对自身权益进行的保护,而法律顾问的主要工作是在进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就对可能出现的是在进行有法律意义的行为时,就对可能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预测,对顾问单位的权益进行预见法律问题进行预测,对顾问单位的权益进行预见性的保护。性的保护。n n2.2.帮助聘方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使聘方的帮助聘方建立、健全各种规章

181、制度,使聘方的工作、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和决策纳入法治轨道。工作、生产经营等相关活动和决策纳入法治轨道。 返回第二节 法律顾问合同n n一、初步调查一、初步调查一、初步调查一、初步调查n n律师事务所在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律师事务所在受聘担任法律顾问前应对聘方资信进行初步调查。进行初步调查。n n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聘方的以下情聘方为法人、其他组织时,应调查聘方的以下情况:况: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是否依法成立,是否合法存续;该法人该法人目前的基本状况;目前的基本状况;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证照上所核准的经营范围;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实际上的主营业务范围;聘请法律顾

182、问的基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聘请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本目的及要求。聘请方为自然人时应调查:聘聘方的国籍及居住地;方的国籍及居住地;聘方的职业及其他自然状聘方的职业及其他自然状况;况;聘方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聘方聘请法律顾问的基本目的及要求。n n进行初步调查的意义在于了解聘请方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的意义在于了解聘请方的基本情况,为合作奠定基础;同时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避为合作奠定基础;同时要进行利益冲突检索,避免与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冲突。免与其他委托人的利益冲突。n n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二、签订法律顾问合同n n法律顾问合同应包括以

183、下条款:法律顾问合同应包括以下条款:n n1.1.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聘方及受聘方的名称( (姓名姓名) )、住所、通讯方式;、住所、通讯方式;n n2.2.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工作方式、履行职责的权限;限;n n3.3.受律师事务所委派担任该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受律师事务所委派担任该单位法律顾问的律师的姓名、执业证号;姓名、执业证号;n n4.4.聘期起止时间;聘期起止时间;n n5.5.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聘方为保证法律顾问职责的履行提供的必要工作条件和物质保障;条件和物质保障;n n6.6.顾问律师应有的知情权;顾问律师应有的

184、知情权;n n7.7.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法律顾问费的支付标准和办法;n n8.8.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合同的变更和解除;n n9.9.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双方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n n10.10.违约责任;违约责任;n n11.11.解决争议的方法。解决争议的方法。返回第三节 法律顾问的业务范围n n一、法律顾问的法定业务一、法律顾问的法定业务一、法律顾问的法定业务一、法律顾问的法定业务n n1.1.解答法律咨询。解答法律咨询。n n2.2.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为委托人草拟、审查法律文书。n n3.3.按照委托人的安排和聘请法律顾问合同的约定,按照委托人的安排和聘请法律

185、顾问合同的约定,参与委托人的合同谈判。参与委托人的合同谈判。4.4.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代理委托人参加诉讼,调解或者仲裁活动。调解或者仲裁活动。n n5.5.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办理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n n二、法律顾问的约定业务二、法律顾问的约定业务二、法律顾问的约定业务二、法律顾问的约定业务n n约定业务是指双方经协商确定的法定业务以外的约定业务是指双方经协商确定的法定业务以外的其他业务,主要有:其他业务,主要有:n n1.1.帮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帮助委托人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主要包括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管理制度和工作纪律;n n2.2.帮助委托人建立

186、法律事务机构并指导工作;帮助委托人建立法律事务机构并指导工作;n n3.3.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提高委托一方人员开展法制宣传和法律培训,提高委托一方人员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的法律意识及法律知识水平。 返回第四节 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n n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任务n n为政府各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帮助政府机关依为政府各项决策提供法律意见,帮助政府机关依法行政,协助政府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维护国法行政,协助政府机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维护国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家利益和自身合法权益。n n

187、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内容n n1.1.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就政府的重大决策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者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应政府要求对决策进行法律论证;n n2.2.从法律方面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从法律方面对政府起草或者拟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件提出修改或补充建议;n n3.3.参与处理涉及政府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参与处理涉及政府一方的、尚未形成诉讼的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事纠纷、经济纠纷、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

188、纠纷;n n4.4.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代理政府参加诉讼,维护政府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权和维护政府机关的合法权益;n n5.5.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协助政府审查重大的经济合同、经济项目以及重要的法律文书;重要的法律文书;n n6.6.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协助政府进行法制宣传教育;n n7.7.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向政府提供国家有关法律信息,就政府行政管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理中的法律问题提出建议;n n8.8.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办理政府委托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n n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

189、工作方式和开展非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和开展非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和开展非三、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和开展非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n n( (一一) )工作方式工作方式n n( (二二) )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律师开展非诉讼业务的主要做法n n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四、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返回第五节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应注意的问题n n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

190、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一、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任务n n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二、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n n( (一一) )日常法律事务日常法律事务n n( (二二) )纠纷处理纠纷处理n n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三、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n n( (一一) )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权利n n1.1.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有按照合同约定,由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收取顾

191、问费的权利;收取顾问费的权利;n n2.2.有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而要求委托人在人、财、有为履行法律顾问职责而要求委托人在人、财、物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的权利;物等方面提供必要支持的权利;n n3.3.有查阅委托人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协商有查阅委托人有关文件;参加有关会议和协商活动以及对其他关涉法律顾问服务质量问题的知活动以及对其他关涉法律顾问服务质量问题的知情权;情权;n n4.4.有在办理对外事务中获得授权的权利;有在办理对外事务中获得授权的权利;n n5.5.有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有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提示、劝导和举报的权利。示、劝导和举报的权利。n n

192、( (二二) )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义务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的义务n n1.1.尽职完成顾问事项的义务;尽职完成顾问事项的义务;n n2.2.不接受顾问企业利益冲突方委托的义务;不接受顾问企业利益冲突方委托的义务;n n3.3.保守顾问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保守顾问企业商业秘密的义务。n n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四、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的工作方式n n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一般采取两种工作方式:一般采取两种工作方式:n n1.1.派驻式。派驻式。n n2.2.预

193、约式。预约式。n n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常用文书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常用文书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常用文书五、律师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常用文书返回第六节 公职律师试点n n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职律师概况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职律师概况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职律师概况一、其他国家和地区公职律师概况n n二、我国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模式二、我国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模式二、我国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模式二、我国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模式n n ( (一一) )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主要模式公职律师试点的几种主要模式n n1.1.广州模式。广州模式。n n2.2.厦门模式。厦门模式。n n3.3.扬州模式。扬州模式

194、。n n( (二二) )对于公职律师的管理对于公职律师的管理n n三、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三、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三、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三、存在的问题及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n n( (一一) )存在问题存在问题n n( (二二) )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我国政府法律服务队伍的整合返回 第十四章第十四章 律师办理诉讼外业务律师办理诉讼外业务第一节第一节 律师办理诉讼外业务概述律师办理诉讼外业务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律师办理调解业务律师办理调解业务第三节第三节 律师办理仲裁业务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第四节第四节 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律师办理房地

195、产业务第五节第五节 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第六节第六节 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知识产权律师业务第一节 律师办理诉讼外业务概述n n一、诉讼外业务代理的概念一、诉讼外业务代理的概念一、诉讼外业务代理的概念一、诉讼外业务代理的概念n n诉讼外业务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诉讼外业务代理,是指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当事人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活动。在授权范围内处理当事人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活动。n n诉讼外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诉讼外法律事务具有以下特征:n n诉讼外法律事务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诉讼外法律事务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务。n n办理这类法律事务的

196、方式必须是不通过诉讼程办理这类法律事务的方式必须是不通过诉讼程序,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是诉讼之外的法律帮助。序,律师向当事人提供的是诉讼之外的法律帮助。n n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请求非诉讼法律事务是基于当事人的委托或者请求而产生的而产生的律师在办理诉讼外法律事务中,与当律师在办理诉讼外法律事务中,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事而异,可以分为委托代办、事人之间的关系因事而异,可以分为委托代办、委托代理、居间调停等关系。委托代理、居间调停等关系。n n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原则和范围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原则和范围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原则和范围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

197、原则和范围n n(一)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原则(一)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原则n n(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范围(二)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范围n n三、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意义三、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意义三、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意义三、律师处理诉讼外法律事务的意义n n(一)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一)有助于保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n n(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二)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n n(三)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素质(三)有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素质n n(四)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治环境(四)有助于强化社会的法治环境n n四、非诉讼业务对律师的要求四、非诉讼业务对

198、律师的要求四、非诉讼业务对律师的要求四、非诉讼业务对律师的要求返回第二节 律师办理调解业务n n一、律师主持调解一、律师主持调解一、律师主持调解一、律师主持调解n n1.1.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律师主持调解的概念。n n2.2.律师主持调解的意义。无论从理论的角度上讲,律师主持调解的意义。无论从理论的角度上讲,还是从实践经验中看,律师主持调解都具有现实性还是从实践经验中看,律师主持调解都具有现实性意义。意义。n n3.3.律师主持调解的步骤和方法。律师主持调解的步骤和方法。n n4.4.律师主持调解的原则。律师主持调解的原则。n n(1)(1)实事求是原则;实事求是原则;n n(2)(2)自愿

199、原则;自愿原则;n n(3)(3)合法原则;合法原则;n n(4)(4)不干涉诉讼权利原则。不干涉诉讼权利原则。n n二、律师参与调解二、律师参与调解二、律师参与调解二、律师参与调解n n1.1.律师参与调解的概念。律师参与调解是指律师律师参与调解的概念。律师参与调解是指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由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以代理人的身份参加由他人主持的调解,以求得纠纷解决的活动。律师他人主持的调解,以求得纠纷解决的活动。律师参与调解包括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代理和解。参与调解包括律师代理调解和律师代理和解。n n2.2.律师代理调解。律师代理调解。n n(1)(1)受理。受理。n

200、n(2)(2)签订委托代理调解合同。签订委托代理调解合同。n n (3)(3)代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代理调解前的准备工作。n n (4)(4)代理调解中的工作。代理调解中的工作。n n (5)(5)审查调解协议条款,决定是否签字时,需要注审查调解协议条款,决定是否签字时,需要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意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合乎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合乎法律、政策和社会公德;协议内容是否损协议内容是否损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害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协议内容是否具体、协议内容是否具体、明确,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适合于执行。明确,权利义务是否清楚,是否适合于执行。n

201、 n (6)(6)后续工作。后续工作。n n3.3.律师代理和解。律师代理和解。返回第三节 律师办理仲裁业务n n一、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概念和种类一、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概念和种类一、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概念和种类一、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概念和种类n n1.1.国内仲裁。国内仲裁。n n2.2.涉外仲裁。涉外仲裁。n n二、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二、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二、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二、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基本原则n n1.1.当事人自愿原则。当事人自愿原则。n n2.2.仲裁独立的原则。仲裁独立的原则。n n3.3.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根据事实、符合法律

202、规定、公平合理解决纠纷的原则。的原则。n n三、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步骤和方法三、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步骤和方法三、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步骤和方法三、律师办理仲裁业务的步骤和方法n n( (一一) )审查收案审查收案n n( (二二) )参加仲裁前的准备参加仲裁前的准备n n( (三三) )参加仲裁代理参加仲裁代理n n( (四四) )仲裁裁决后的律师工作仲裁裁决后的律师工作返回第四节 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n n一、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概念和范围一、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概念和范围一、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概念和范围一、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概念和范围n n( (一一) )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概念律师办理房

203、地产业务的概念n n( (二二) )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律师办理房地产法律事务的范围n n二、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工作方式二、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工作方式二、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工作方式二、律师办理房地产业务的工作方式n n1.1.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提供咨询意见,出具律师意见或法律意见书;n n2.2.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代表当事人协商谈判或起草、审查法律文书;n n3.3.调查、查证;调查、查证;n n4.4.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受托代办特定法律事务;n n5.5.提供律师见证;提供律师见证;n n6.6.代理行政复议。代理行政复议。n n

204、三、几项主要的房地产业务的工作程序三、几项主要的房地产业务的工作程序三、几项主要的房地产业务的工作程序三、几项主要的房地产业务的工作程序n n( (一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中的法律事务( (以受让方以受让方的代理律师为例的代理律师为例) )n n( (二二) )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房地产抵押的法律事务n n( (三三) )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房地产预售、销售的法律事务n n( (四四) )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律师代办业务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中的律师代办业务返回第五节 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 n n一、金融创新概述一、金融创新概述一、金融创新概述一、金

205、融创新概述n n( (一一) )金融创新的概念金融创新的概念n n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产金融创新是指会引起金融领域结构性变化的新产品、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包括金融品、新服务方式、新市场以及新体制,包括金融产品、金融技术以及金融市场的创新。其中金融产品、金融技术以及金融市场的创新。其中金融产品创新直接丰富了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种类;产品创新直接丰富了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种类;金融技术创新为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出现金融技术创新为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的出现提供了发展空间及保证;金融市场创新则是新的提供了发展空间及保证;金融市场创新则是新的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运作的场

206、所。金融产品与金金融资产和金融机构运作的场所。金融产品与金融市场的创新是互动的,同时配之与其相适应的融市场的创新是互动的,同时配之与其相适应的金融技术支持,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创新金融技术支持,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创新系统。系统。n n( (二二) )金融创新的特点金融创新的特点n n1.1.金融创新使金融业具有综合化趋势金融创新使金融业具有综合化趋势n n2.2.金融创新使金融活动国际化。金融创新使金融活动国际化。n n3.3.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产品复杂化。金融创新使金融衍生产品复杂化。n n4.4.金融创新使金融业风险加大。金融创新使金融业风险加大。n n5.5.金融创新使金融服务

207、个性化金融创新使金融服务个性化n n二、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二、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二、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二、金融创新促进法律服务大升级n n三、金融法律服务升级对律师的挑战三、金融法律服务升级对律师的挑战三、金融法律服务升级对律师的挑战三、金融法律服务升级对律师的挑战n n为积极迎接金融法律服务升级给金融律师带来的为积极迎接金融法律服务升级给金融律师带来的挑战,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律师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挑战,服务于金融业务的律师必须从以下方面入手:手:n n(一)努力提高金融律师自身素质,更好地胜任(一)努力提高金融律师自身素质,更好地胜任金融法律服务工作金融法律服务工作n n

208、(二)改变服务方法,转变服务观念(二)改变服务方法,转变服务观念n n(三)致力于金融法律服务中冲突的解决(三)致力于金融法律服务中冲突的解决n n(四)加强内部团结协作,提高团队作战能力(四)加强内部团结协作,提高团队作战能力n n(五)抓住机遇,走出国门,加强合作,扩大规(五)抓住机遇,走出国门,加强合作,扩大规模,巩固既有市场,积极开发新市场,加快发展模,巩固既有市场,积极开发新市场,加快发展速度速度返回第六节 知识产权律师业务n n一、知识产权业务的类型一、知识产权业务的类型一、知识产权业务的类型一、知识产权业务的类型n n知识产权业务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知识产权业务从不同的

209、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类别。别。n n二、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二、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二、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二、知识产权业务对律师的要求n n( (一一) )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专注知识产权法律事务n n( (二二) )精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精通知识产权相关知识n n( (三三) )宏观驾驭知识产权案件宏观驾驭知识产权案件n n三、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三、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三、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三、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n n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律师担任知识产权专项顾问工作的主要内容有:n n( (一一) )制定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制定知识产权管理

210、制度n n( (二二) )审查知识产权合同审查知识产权合同n n1.1.知识产权开发合同的订立。知识产权开发合同的订立。n n2.2.订立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订立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n n3.3.订立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订立商标转让合同的注意事项。n n(1)(1)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转让人如果在同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注册了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转让时应一并转让,不能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单独转让其中某一个。n n(2)(2)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转让人应将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全部转让,不允许将注册商标

211、指定保护的类别进行部分转让。许将注册商标指定保护的类别进行部分转让。n n(3)(3)转让人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转让人用于药品、卷烟、报刊杂志的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受让人应出具有关部门批准经营的有效证明文件。n n(4)(4)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内,转让人如果正在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期内,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人。须征得被许可人的同意方可转让给第三人。n n4.4.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订立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注意事项。n n(1)(1)知识产权应当有效。知识产权应当有效。n n(2)(2)知识产权许可合

212、同可以约定由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许可合同可以约定由知识产权权利人向被许可人提供、交付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向被许可人提供、交付实施有关知识产权的技术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资料,并提供必要的指导。n n(3)(3)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知识产权许可合同的许可人应当保证自己是所提供的技术、商标、作品、软件的合法拥有者。提供的技术、商标、作品、软件的合法拥有者。如果知识产权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如果知识产权在权利上存在瑕疵,就可能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履行过程中发生纠纷。n n5.5.订立员工保密合同的注意事项。订立员工保密合同的注意事项。n n6.6.订立竞业禁止

213、协议的注意事项。订立竞业禁止协议的注意事项。n n四、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四、制定实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返回 第十五章第十五章 公证制度概述公证制度概述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的概念及特征公证的概念及特征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第三节第三节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 公证的概念及特征n n一、公证的概念一、公证的概念一、公证的概念一、公证的概念n n公证是指公证是指“ “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或不组织

214、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或不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以证明的活动” ”。n n ( (一一) )公证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和申请公公证的主体是依法设立的公证机构和申请公证的当事人证的当事人n n ( (二二) )公证的客体,即公证的对象,是需要证明的公证的客体,即公证的对象,是需要证明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n n ( (三三) )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公证的内容是证明公证对象的真实性、合法性性n n ( (四四) )公证的程序是法定的公证的程

215、序是法定的n n二、公证的特征二、公证的特征二、公证的特征二、公证的特征n n ( (一一) )公证是非诉讼活动公证是非诉讼活动n n ( (二二) )公证是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活动,公证是公证机构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活动,而非行政活动而非行政活动n n ( (三三) )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公证是一种特殊的证明活动n n ( (四四) )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公证证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n n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又称为公证书公证证明在法律上的效能和约束力,又称为公证书的效力,具体而言,公证证明的特殊法律效力表现的效力,具体而言,公证证明的特殊法律效力表现在:证据效力、强制

216、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在:证据效力、强制执行效力、法律行为成立要件效力以及其他效力。效力以及其他效力。n n ( (五五) )公证与认证、鉴证及签证的区别公证与认证、鉴证及签证的区别返回第二节 公证制度的概念、特征及其功能n n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公证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证明制度,具有独特的制度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度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n n一、预防纠纷功能一、预防纠纷功能一、预防纠纷功能一、预防纠纷功能n n二、引导服务功能二、引导服务功能二、引导服务功能二、引导服务功能n n三、规范公证功能三、规范公证功能三、规范公证功能三、规范公证功能n n四、

217、利益保障功能四、利益保障功能四、利益保障功能四、利益保障功能n n五、沟通媒介功能五、沟通媒介功能五、沟通媒介功能五、沟通媒介功能返回第三节 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n n一、外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一、外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n n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二、我国公证制度的历史沿革n n ( (一一) )古代私证制度古代私证制度n n ( (二二) )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民国时期的公证制度n n ( (三三) )新中国的公证制度新中国的公证制度n n1.1.新中国公证制度的确立与发展时期新中国公证制

218、度的确立与发展时期n n2.2.公证的低谷期。公证的低谷期。n n3.3.公证的恢复与发展期。公证的恢复与发展期。n n4.4.公证发展的新历史时期。公证发展的新历史时期。返回 第十六章第十六章 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的基本原则第一节第一节 概述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公证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概述n n公证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公证的基本原则,一般是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时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文书质量和效用的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是公证文书质量和效用的保证。公证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集保证。公证的基本原则具有概括性和指导性,集中体现了公证活动的意旨。中体现了公证活动的

219、意旨。n n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立法准则。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公证活动的立法准则。n n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在公证公证的基本原则是参与主体的行为准则。在公证基本原则统摄下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使公证活基本原则统摄下的各项具体制度和规范使公证活动具有可操作性。动具有可操作性。返回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n n一、守法原则一、守法原则一、守法原则一、守法原则n n( (一一) )公证事项内容合法公证事项内容合法n n( (二二) )公证的程序合法公证的程序合法n n( (三三) )公证事项内容合法的判断标准问题公证事项内容合法的判断标准问题n n二、客观原则二、客观原则二、客观原则二

220、、客观原则n n( (一一) )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申请的公证事项是否客观真实客观真实n n( (二二) )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意愿是否公证机构应审查当事人申请公证的意愿是否出自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出自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n n( (三三) )公证机构必须客观核实证据公证机构必须客观核实证据n n三、公正原则三、公正原则三、公正原则三、公正原则n n四、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原则四、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原则四、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原则四、独立行使公证职能原则n n五、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五、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五、法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五、法

221、定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n n六、保密原则六、保密原则六、保密原则六、保密原则n n七、回避原则七、回避原则七、回避原则七、回避原则n n ( (一一)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n n ( (二二) )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n n八、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八、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八、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八、使用本国和本民族语言文字的原则返回 第十七章第十七章 公证机构的公证机构的任务和业务范围任务和业务范围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机构概述公证机构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公证机构的任务第三节第三节

222、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第一节 公证机构概述n n一、其他国家及地区公证机构概述一、其他国家及地区公证机构概述一、其他国家及地区公证机构概述一、其他国家及地区公证机构概述n n二、祖国大陆公证机构概述二、祖国大陆公证机构概述二、祖国大陆公证机构概述二、祖国大陆公证机构概述n n1.1.公证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它体现了公证机公证机构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它体现了公证机构的法定性构的法定性n n2.2.公证机构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体现了公公证机构应当是不以营利为目的,它体现了公证机构的非营利性证机构的非营利性n n3.3.公证机构应当是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它公证机构应当是依法独

223、立行使公证职能的,它体现了公证机构的独立性体现了公证机构的独立性n n4.4.公证机构应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公证机构应对执业过错承担民事责任。返回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任务n n一、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一、依法证明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和文书的真实性与合法性n n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二、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224、n n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三、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主义法制n n四、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四、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四、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四、促进国际间的友好交往,保护中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合法权益返回第三节 公证机构的业务范围n n一、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一、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一、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一、公证机构的证明业务n n1 1、自愿公证事项、自愿公证事项n n(1 1)对法律行为的公证)对法律行为的公证n n

225、(2 2)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对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的公证n n(3 3)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对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的公证n n2 2、法定公证事项、法定公证事项n n二、公证机构的非证明业务二、公证机构的非证明业务二、公证机构的非证明业务二、公证机构的非证明业务n n1 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n n2 2、提存、提存n n3 3、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产、物品、文书n n4 4、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n n5

226、 5、提供公证法律咨询、提供公证法律咨询返回第十八章第十八章 公证机构的公证机构的设置及管理体制设置及管理体制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设置公证机构的设置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第一节 公证机构的设置n n一、我国公证机构设立的模式一、我国公证机构设立的模式一、我国公证机构设立的模式一、我国公证机构设立的模式n n( (一一) )四级公证处模式四级公证处模式n n1.1.公证处的名称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造成公证公证处的名称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造成公证处地位的不平等。处地位的不平等。n n2.2.无序的竞争导致公证质量的下降。无序的竞争导致公证质量的下降。n n( (二二

227、) )现行公证机构的设置模式现行公证机构的设置模式n n1.1.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原则,即统筹规划,合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原则,即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理布局。n n2.2.明确了在国家、省一级、地区、盟、州不再设明确了在国家、省一级、地区、盟、州不再设立公证机构,但允许继续在直辖市设立公证机构。立公证机构,但允许继续在直辖市设立公证机构。n n3.3.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明确了公证机构可以在县、不设区的市、设区的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市、直辖市或者市辖区设立。n n4.4.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数量。明确了公证机构设置的数量。n n5.5.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

228、划层层设立。明确规定了公证机构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n n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二、公证机构设立的条件n n1.1.公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公证机构应当有自己的名称。n n2.2.公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公证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场所。n n3.3.公证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公证员。公证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公证员。n n4.4.公证机构应当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公证机构应当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n n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三、公证机构设立的程序n n ( (一一) )公证机构设立的原则公证机构设立的原

229、则n n ( (二二) )公证机构审批程序公证机构审批程序n n四、公证机构负责人四、公证机构负责人四、公证机构负责人四、公证机构负责人n n ( (一一)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条件n n1.1.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公证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必须具有公证员资格。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机构的负责人只有具有公证员资格,才能执行公证职务,才能保证他们掌握与担任这一职务相适证职务,才能保证他们掌握与担任这一职务相适应的业务知识。应的业务知识。n n2.2.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有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应当有3 3年以上的执业经历。年以上的执业经历。n

230、 n ( (二二) )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公证机构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程序返回第二节 公证机构的管理体制n n一、行政监督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一、行政监督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一、行政监督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一、行政监督指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n n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二、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n n ( (一一) )监督管理的范围监督管理的范围n n1.1.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n n2.2.设区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设区

231、的市和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本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地公证机构的下列事项实施监督。n n ( (二二) )年度考核年度考核n n三、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三、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三、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三、公证协会的行业自律n n ( (一一) )公证协会的特性公证协会的特性n n ( (二二) )公证协会监督的性质公证协会监督的性质n n ( (三三) )公证协会自律的内容公证协会自律的内容返回 第十九章第十九章 公证员公证员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员概述公证员概述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员的条件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公证员的条件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第三节第三节 公证员的产生和免除公证员的产生和免除第四

232、节第四节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第五节第五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公证员的职业道德第一节 公证员概述n n一、国外公证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国外公证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国外公证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一、国外公证人的概念及其法律地位n n二、我国公证员的概念二、我国公证员的概念二、我国公证员的概念二、我国公证员的概念n n三、严格准入条件,确定公证员职业化三、严格准入条件,确定公证员职业化三、严格准入条件,确定公证员职业化三、严格准入条件,确定公证员职业化n n四、公证员的配备四、公证员的配备四、公证员的配备四、公证员的配备返回第二节 公证员的条件和专业职务评聘制度n n一、公证员

233、的基本条件一、公证员的基本条件一、公证员的基本条件一、公证员的基本条件n n公证法公证法第第1818条规定:条规定:“ “担任公证员,应当具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备下列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年龄龄2525周岁以上周岁以上6565周岁以下;周岁以下;公道正派,遵纪公道正派,遵纪守法,品行良好;守法,品行良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在公在公证机构实习证机构实习2 2年以上或者具有年以上或者具有3 3年以上其他法律职年以上其他法律职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业经历并在公证机构实习1 1年以上,经考核合格。年以上,经考核合格。我国公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

234、件包括:国籍条件我国公证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国籍条件; ;年年龄条件龄条件; ; 品德条件品德条件; ;业务条件业务条件n n二、公证员任职特许条件二、公证员任职特许条件二、公证员任职特许条件二、公证员任职特许条件n n1.1.特许条件的对象。简单地说,主要是三类人:特许条件的对象。简单地说,主要是三类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工作,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如大学教授、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员,如大学教授、研究机构的研究员;公务员;公务员;律师。律师。n n2.2.对公务员和律师的要求。对公务员和律师的要求。学历要求:必须具学历要求: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有本科

235、以上学历;经历要求:必须是已经从事经历要求:必须是已经从事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审判、检察、法制工作、法律服务满1010年;年;必必须是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须是已经离开原工作岗位。n n3.3.程序。凡是符合规定的特许条件的人员,都必程序。凡是符合规定的特许条件的人员,都必须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担任公证员。须要经过考核合格后,才可以担任公证员。n n三、公证员任职禁止条件三、公证员任职禁止条件三、公证员任职禁止条件三、公证员任职禁止条件n n公证法公证法第第1818条在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条在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基本条件的同时,又在第的同时,又在第2020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

236、公证员任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公证员任职的禁止条件。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得担职的禁止条件。只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就不得担任公证员:任公证员:n n ( (一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n n ( (二二)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人员n n ( (三三) )被开除公职的人员被开除公职的人员n n ( (四四) )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被吊销执业证书的人员n n四、公证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四、公证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四、公证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四、公证员专业职务评聘制度n n ( (

237、一一) )公证员助理公证员助理n n ( (三三) )三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n n ( (五五) )一级公证员一级公证员n n( (二二) )四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n n( (四四) )二级公证员二级公证员返回第三节 公证员的产生和免除n n一、公证员产生程序一、公证员产生程序一、公证员产生程序一、公证员产生程序n n( (一一) )提出申请提出申请n n( (二二) )推荐推荐n n( (三三) )报请审核报请审核n n( (四四) )任命任命n n( (五五) )颁发执业证书颁发执业证书n n二、公证员职务的免除二、公证员职务的免除二、公证员职务的免除二、公证员职务的免除n n ( (一一)

238、)公证员免职的条件公证员免职的条件n n1.1.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情形。n n2.2.年满年满6565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周岁或者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务的情形。的情形。n n3.3.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情形。辞职是公证员的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的情形。辞职是公证员的一项法定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一项法定权利,应当尊重当事人的这种自由选择。n n4.4.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公证员执业证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的情形。公证员执业证书是执业凭证,被吊销了执业证书的公证员,已书是执业凭证,被吊销了执业证书的公证员,已经不再具有公证员资

239、格了,故应该依照法定程序经不再具有公证员资格了,故应该依照法定程序予以免职。予以免职。n n ( (二二) )公证员免职的程序公证员免职的程序n n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公证员职务的免除有着严格的程序要求:由所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部门;再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再由省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提请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予以免职。对照公证员的产生程序,我们可以看予以免职。对照公证员的产生程序,我们可以看出出公证法公证法遵循了遵循了“ “谁任命谁免

240、职谁任命谁免职” ”的原则。的原则。返回第四节 公证员的权利与义务n n一、公证员的权利一、公证员的权利一、公证员的权利一、公证员的权利n n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定的、为保障公证员公证员的权利,是指依法设定的、为保障公证员执行职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作为公证员,在公执行职务而赋予的各项权利。作为公证员,在公证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公证活动过程中,依法享有一定的权利,有利于公证员更好地履行职责。证员更好地履行职责。n n ( (一一) )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有权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和福利待遇n n ( (二二) )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者控告有权提出辞职、申诉或

241、者控告n n ( (三三) )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或者处罚者处罚n n二、公证员的义务二、公证员的义务二、公证员的义务二、公证员的义务n n公证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员在办理公公证员的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中应当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证业务中应当履行一定行为或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范围或权限,对公证员的义务,的范围或权限,对公证员的义务,公证法公证法第第2222条第条第1 1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款作出了明确的规定。n n( (一一) )遵纪守法遵纪守法n n( (二二) )恪守职业道德恪守职业道德n n( (三三

242、) )依法履行公证职责依法履行公证职责n n1.1.公证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公证员应当按照权限履行职责。n n2.2.公证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公证员应当依照法定的程序履行职责。n n3.3.公证员应当正确适用实体法。公证员应当正确适用实体法。n n4.4.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证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n n( (四四) )保守执业秘密保守执业秘密n n三、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三、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三、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三、公证员的执业禁止行为n n( (一一) )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同时在两个以上公证机构执业n n( (二二) )从事有报酬的其他职业从事有报酬的其他

243、职业n n( (三三) )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为本人及近亲属办理公证或者办理与本人及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公证n n( (四四) )私自出具公证书私自出具公证书n n( (五五) )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n n( (六六) )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侵占、挪用公证费或者侵占、盗窃公证专用物品物品n n( (七七) )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n n( (八八) )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密或者个人隐私n

244、n( (九九) )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的其他行为返回第五节 公证员的职业道德 n n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一、公证员职业道德的概念n n公证员职业道德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公证员职业道德指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履行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所应公证职责的过程中或者从事与之相关的活动所应遵守的道德规范。遵守的道德规范。n n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二、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n n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据是公证员职业道德的依

245、据是20022002年年3 3月月3 3日中国公日中国公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证员协会三届三次理事会通过的公证员职业道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德基本准则。n n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三、公证员职业道德的内容n n( (一一) )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事实、忠于法律n n ( (二二) )爱岗敬业、规范服务爱岗敬业、规范服务n n ( (三三) )加强修养、提高素质加强修养、提高素质n n ( (四四) )清正廉洁、同业互助清正廉洁、同业互助返回 第二十章第二十章 公证程序公证程序第一节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公证当事人第二节第二节 公证执业区域公

246、证执业区域第三节第三节 公证的普通程序公证的普通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公证的特别程序公证的特别程序第五节第五节 公证救济公证救济第一节 公证当事人n n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公证当事人,是指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并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织。n n公证当事人是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要成为公证当事人是公证法律关系的主体之一,要成为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当事人,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n n1.1.当事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

247、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应具备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n n2.2.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以自己的名义向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n n3.3.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当事人与申请事项有利害关系。n n4.4.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在公证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返回第二节 公证执业区域n n一、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定一、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定一、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定一、公证执业区域的划定n n根据根据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第1010条以及当地条以及当地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机构设置方案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以下列区域

248、单位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司法行政机关以下列区域单位划定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公证业务的地域范围: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辖区;区的辖区;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设区的市、直辖市的辖区或者所辖城区的全部市辖区。各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业务城区的全部市辖区。各公证机构受理的公证业务必须是本执业区域的公证业务,但受理以后,在必须是本执业区域的公证业务,但受理以后,在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办理公证过程中,如果需要超出公证执业区域从事一些公证行为则是被允许的。事一些公证行为则是被允许的。n n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

249、准则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二、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的基本准则n n( (一一) )根据有关地域确定公证机构根据有关地域确定公证机构n n1.1.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的公证机构受理。n n2.2.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由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受理。n n3.3.公证事项由法律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由法律行为地的公证机构受理。n n4.4.公证事项由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公证事项由法律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受理。n n5.5.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动产凡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事项,由不

250、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所在地的公证机构受理。n n ( (二二) )当事人协商选择公证机构当事人协商选择公证机构n n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第1515条规定:条规定:“ “2 2个以上当事个以上当事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人共同申办同一公证事项的,可以共同到行为地、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事实发生地或者其中一名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住地的公证机构申办。” ”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之定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之间协商不成,则公证机构不能受理,也不能由公间协商不成

251、,则公证机构不能受理,也不能由公证机构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受理的公证机构。证机构之间通过协商确定受理的公证机构。n n三、有关涉外公证书的外交认证制度三、有关涉外公证书的外交认证制度三、有关涉外公证书的外交认证制度三、有关涉外公证书的外交认证制度n n外交认证,又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外交认证,又称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对公证证明文书上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对公证证明文书上公证机构或认证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个签名或印章的真实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公证法法第第3333条规定:条规定:“ “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使用国要求先认证的,

252、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用国要求先认证的,应当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部或者外交部授权的机构和有关国家驻中华人民共和国使共和国使( (领领) )馆认证。馆认证。” ”所以公证是外交认证的所以公证是外交认证的前提,只有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时,才有外交前提,只有公证书需要在国外使用时,才有外交认证的必要。外交认证和公证的主要区别有:证认证的必要。外交认证和公证的主要区别有:证明对象不同。受理机构不同。审查要求不同。目明对象不同。受理机构不同。审查要求不同。目的不同。的不同。返回第三节 公证的普通程序n n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一、公证的申请与

253、受理一、公证的申请与受理n n( (一一) )公证的申请公证的申请n n1.1.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按照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按照规定填写公证申请表。规定填写公证申请表。n n2.2.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n n( (二二) )公证的受理公证的受理n n1.1.公证机构受理应具备的主要条件。公证机构受理应具备的主要条件。n n2.2.公证机构受理的程序。公证机构受理的程序。n n(1)(1)制作受理通知单。制作受理通知单。 (2)(2)告知当事人。告知当事人。 (3)(3)在公在公证登记簿上登记。证登记簿上登记。 (4)(4)建立公证卷宗。建立公

254、证卷宗。 (5)(5)收取收取公证费。公证费。n n二、公证的审查二、公证的审查二、公证的审查二、公证的审查n n( (一一) )审查的内容审查的内容n n1.1.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的人数、身份、资格和民事行为能力。n n2.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和相应的权利。n n3.3.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需要公证的行为、事实或文书的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合法。n n4.4.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需要公证的文书内容是否完善,文字是否准确,签名、印鉴是否齐全。签名、印鉴是否齐全。n n5.5.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

255、真实、充分。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真实、充分。 n n( (二二) )核实程序核实程序n n1.1.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通过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核实。n n2.2.通过询问证人核实。通过询问证人核实。n n3.3.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n n4.4.通过现场勘验核实。通过现场勘验核实。n n5.5.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翻译。n n三、出证三、出证三、出证三、出证

256、n n( (一一) )出证的条件出证的条件n n1.1.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民事法律行为公证的出证条件。n n(1)(1)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当事人具有从事该行为的资格和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能力。 (2)(2)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3)(3)该行为该行为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4)公证公证法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n n2.2.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者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n n(1)(1)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该事实或者文书与当事

257、人有利害关系。 (2)(2)事事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实或者文书真实无误。 (3)(3)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事实或者文书的内容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形式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4)(4)公证法公证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定的其他条件。n n3.3.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的出证条件。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公证的出证条件。n n(1)(1)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其签名、印鉴、日期应当准确、属实。n n(2)(2)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文书的副本、影印本等文本的公证,其文本内容应当与原本相符。容应当与原本相符。n n4.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出证条

258、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的出证条件。n n(1)(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容。n n(2)(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n n(3)(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n n(4)(4)公证法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的其他条件。n n ( (二二) )公证书的制作公证书的制作n n公证书一般包

259、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公证书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n n1.1.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2.2.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3.3.公证证词。这是公证书的核心内容,应写明公公证证词。这是公证书的核心内容,应写明公证证明的事项、具体范围和内容,以及适用的法证证明的事项、具体范围和内容,以及适用的法律、法规等。律、法规等。n n4.4.承办公证员的签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 (签名章签名章) )、公证机构印章。、公证机构印章。n n5.5.出证日期。出证日期。n n( (三三) )公证书的发送公证书的发送n n公证书制作完毕后,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将公证书公证书制作完毕后

260、,公证机构应当依法将公证书发送给当事人。公证书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到公证发送给当事人。公证书可以由当事人自己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机构领取,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还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n n四、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四、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四、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四、公证期限、终止公证和不予办理公证n n( (一一) )公证期限公证期限n n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公证期限是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和处理某些公证事务的法定时间限制。公证期限的意义在于保证公事务

261、的法定时间限制。公证期限的意义在于保证公证机构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职责,并保护当事人的证机构及时有效地依法履行职责,并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n n( (二二) )终止公证终止公证n n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终止公证,是指公证申请受理后,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程中,由于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公证事项不能继续办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理,或者继续办理已无意义时,作出的停止公证程序的决定。终止公证是公证程序的一种特殊的结束序的决定。终止公证是公证程序的一种特殊的结束方式。方式。n n ( (三三) )不予办理公证不予办理

262、公证n n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是指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公证机构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当事人有妨害公发现证明对象不真实、不合法或者当事人有妨害公证活动的行为时,拒绝给予办理公证。证活动的行为时,拒绝给予办理公证。n n1.1.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原因。根据不予办理公证的法定原因。根据公证法公证法第第3131条和条和公证程序规定公证程序规定第第484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之一的,公证机构不予办理公证:n n(1)(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监护人

263、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监护人代理申请办理公证的;n n(2)(2)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没有利害关系的;n n(3)(3)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申请公证的事项属专业技术鉴定、评估事项的;n n(4)(4)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当事人之间对申请公证的事项有争议的;n n(5)(5)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当事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的;n n(6)(6)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或者拒绝补充证明材料的;明材料的;n n(7)(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

264、不合法的;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n n(8)(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n n(9)(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n n2.2.不予办理公证的程序规则。不予办理公证的,由不予办理公证的程序规则。不予办理公证的,由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承办公证员写出书面报告,报公证机构负责人审批。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不予办理公证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或其代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人。不予办理公证的,公证机构应当根据不予办理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

265、部公证费。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部分或者全部公证费。返回第四节 公证的特别程序n n一、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一、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一、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一、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特别程序n n( (一一) )概念概念n n1.1.招标投标。招标投标。2.2.拍卖。拍卖。3.3.开奖。开奖。 n n( (二二) )共同特征共同特征n n1.1.一般是采取现场公证。一般是采取现场公证。2.2.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是特定人与不特定的多数人进行的活动。数人进行的活动。3.3.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具有公开性和竞争性。4.4.一次一次性完成。整个活动是一次

266、性完成的,无法重复进行。性完成。整个活动是一次性完成的,无法重复进行。n n( (三三) )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办理招标投标、拍卖和开奖公证的办理n n1.1.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由特定的一方当事人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n n2.2.公证机构指派两名公证员亲临现场,依照有关规公证机构指派两名公证员亲临现场,依照有关规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公证事项的真实定,通过事前审查、现场监督,对公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证明。性、合法性进行证明。n n3.3.经审查核实,该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现场宣经审查核实,该公证事项真实合法的,现场宣读公证证词,并在宣读后读公证证

267、词,并在宣读后7 7日内将日内将公证书公证书发送发送给当事人,该给当事人,该公证书公证书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自宣读公证证词之日起生效。生效。n n4.4.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承办公证员发现当事人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反活动规则、违反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家法律和有关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要求当事人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公证。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的,不予办理公证。n n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程序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程序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程序二、保全证据公证的特别程序n n保全证

268、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在诉讼活动外,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对日后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证据,事先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等方式进行保全的活动。n n( (一一) )对证据的审查对证据的审查n n( (二二) )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保全证据公证的办理n n三、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程序三、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程序三、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程序三、出具执行证书的特别程序n n公证程序规则公证程序规则第第3939条规定了具

269、有强制执行效条规定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债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公证法公证法规定的其他规定的其他条件。条件。n n四、公证调解的特别程序四、公证调解的特别程序四、公证调解的特别程序四

270、、公证调解的特别程序n n1.1.公证调解具有非强制性。公证调解具有非强制性。n n2.2.公证调解对象的有限性。公证调解对象的有限性。n n3.3.公证调解的附加性。公证调解的附加性。返回第五节 公证救济n n一、公证投诉一、公证投诉一、公证投诉一、公证投诉n n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投诉制度的建立有以向地方公证协会投诉。公证投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增强公证行业的公信力,维护公证机构的声利于增强公证行业的公信力,维护公证机构的

271、声誉和公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处投诉工誉和公证投诉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查处投诉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其主要特点有: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其主要特点有:n n1.1.公证投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公证投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和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系人。2.2.公证投诉的受理机构是被投诉公证机构公证投诉的受理机构是被投诉公证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协会。所在地的公证协会。3.3.公证投诉的原因是当事人、公证投诉的原因是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机构作出的撤销或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者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n n二、民事诉讼二、民事诉

272、讼二、民事诉讼二、民事诉讼n n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对公证书涉及当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事人之间或者当事人与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间实体权利义务的内容有争议的,公证机构应当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告知其可以就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就公证事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所要遵循的规则,就公证事项争议提起民事诉讼所要遵循的规则,适用我国的适用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n n三、公证复查三、公证复查三、公证复查三、公证复查n n公证复查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公证

273、复查是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相关的公证书进行复查并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对相关的公证书进行复查并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活动。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作出相应处理决定的活动。其目的是保障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n n ( (一一) )复查申请复查申请n n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当事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在收到公证书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申请。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自知道或

274、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项公证之日起一年内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但能证明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构提出复查申请,但能证明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申请的期限自公证书自己不知道的除外。提出复查申请的期限自公证书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出具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020年。年。n n( (二二) )复查审理复查审理n n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公证机构进行复查,应当对申请人提出的公证书的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错误及其理由进行审查、核实,区别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n n1.1.公证书的内容合

275、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办理程序无误的,作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出维持公证书的处理决定;n n2.2.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仅证词表述或者格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式不当的,应当收回公证书,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事人;不能收回的,另行出具补正公证书; n n3.3.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公证书的基本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应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当作出撤销公证书的处理决定;n n4.4.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可公证书的部分内容违法或

276、者与事实不符的,可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以出具补正公证书,撤销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部分的证明内容;也可以收回公证书,对违法或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者与事实不符的部分进行删除、更正后,重新发给当事人;给当事人;n n5.5.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公证书的内容合法、正确,但在办理过程中有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违反程序规定、缺乏必要手续的情形,应当补办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缺漏的程序和手续;无法补办或者严重违反公证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程序的,应当撤销公证书。 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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